吴简《嘉禾吏民田家》“余力田”新释_李浩搏

发布时间:2023-11-2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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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简《嘉禾吏民田家》“余力田”新释_李浩搏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二〇二三年第一期吴简《嘉禾吏民田家 》 “余力田”新释李浩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2488)[内容提要]“余力田”是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常见田种,但过去研究对其概念、性质的解读在某些方面存在无法自洽之处。 “余力”当释为编户化的以蛮人为代表的流民,“余力田”是授予这一群体的优惠田种。 嘉禾五年《田家莂》中,余力田并不存在旱田,此为过去研究所忽视或误解。 余力田旱田比例的变化使得不同年份间每亩租米量差异巨大,若将该现象放入四五年间旱田整体比例大幅度下降的背景下考量,可认为差异产生的原因是轮耕制下对“旱田”“熟田”性质存在人为划分。[关键词]《嘉禾吏民田家莂》;余力;余力田;旱田;轮耕制[中图分类号]K23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23)01-0013-10作为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最先系统整理的一批文书,《嘉禾吏民田家莂》在 1999 年出版后立即成为学术研究热点。 对《田家莂》中出现的“二年常限田” “余力田” “火种田”等田地种类进行概念、性质的解读是《田家莂》研究的基本问题,这类研究在简牍公布后的最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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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简《嘉禾吏民田家》“余力田”新释_李浩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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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二〇二三年第一期

吴简《嘉禾吏民田家 》 “余力田”新释

李浩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2488)

[内容提要]“余力田”是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常见田种,但过去研究对其概念、性质

的解读在某些方面存在无法自洽之处。 “余力”当释为编户化的以蛮人为代表的流民,“余力田”是授予

这一群体的优惠田种。 嘉禾五年《田家莂》中,余力田并不存在旱田,此为过去研究所忽视或误解。 余

力田旱田比例的变化使得不同年份间每亩租米量差异巨大,若将该现象放入四五年间旱田整体比例大

幅度下降的背景下考量,可认为差异产生的原因是轮耕制下对“旱田”“熟田”性质存在人为划分。

[关键词]《嘉禾吏民田家莂》;余力;余力田;旱田;轮耕制

[中图分类号]K23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23)01-0013-10

作为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最先系统整理的一批文书,《嘉禾吏民田家莂》在 1999 年出版后立即

成为学术研究热点。 对《田家莂》中出现的“二年常限田” “余力田” “火种田”等田地种类进行概

念、性质的解读是《田家莂》研究的基本问题,这类研究在简牍公布后的最初十年中成果蔚为壮观,

但在最近十年又相对归于沉寂。 限于出土文献以外的旁证不足,这类问题的研究往往各有理据,但

亦可找到反证,难成定论。 作为《田家莂》中主要田种的“余力田”,目前学界对其进行的研究也存

在这样的问题,即研究成果均不能对某些特殊现象进行有力解释。 故笔者特撰此文,拟在前人成果

基础上,对“余力田”相关问题提出新的诠释。

一、关于前人成说的疑问

“余力田”含义的解读,前人聚讼纷纭,主要观点有四。 第一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余力田是田

家有余力而自行开垦的土地,其性质是荒地。① 这种解释大致适用于嘉禾五年《田家莂》,但却无法

解释嘉禾四年《田家莂》中所出现的十余例民户拥有余力田较常限田更多的现象。 余力田中存在

大量熟田也证明其非荒田。 除“余力火种田”外,嘉禾四年余力田总计 1 485 亩,②其中 754 亩为旱

田,占比 50.77%,明显低于该年份常限田旱田比率,尽管不能就此认为余力田土地质量优于常限

·13·

[收稿日期]2021-12-25

《嘉禾四年田家莂解题》,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

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71 页(以下引用《田家莂》

均为该版本,并仅注明简牍编号);邱东联:《略论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佃田租税简》,《船山学刊》 1998 年第 1

期;蒋福亚:《略谈吴国国有土地租佃关系制度化的原因———〈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研讨》,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 5 期;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长沙市文物考古研

究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 2005 年版,第 34—

51 页。 需要说明的是,蒋福亚在另一篇文章中观点略有不同,认为“余力田”并非自行开垦,而是和常限田一样

有租佃期限,并受常限田的制约(参见蒋福亚《〈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余力田”》,本书编委会编:《庆祝何兹

全先生九十岁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43 页)。

需要说明的是,4·191 收布总量与田亩数不合,无法确定二者孰非,故未列入统计。

DOI:10.13469/j.cnki.zgshjjsyj.2023.01.002

第2页

田,但恐非荒地或刚开垦不久的土地。

第二种,孟彦弘认为余力田是国家对田家所领土地差别的一种补偿。① 换言之,余力田是考虑

二年常限田的土地质量而配合授予的,若常限田土地质量不佳,即授予具有优惠性质的余力田作为

补偿,因此仅有少数民户拥有余力田。 孟先生的解释似乎也存在一定疑问,一是该结论并未对“余

力”的含义提出解释,二是无法解释两枚简中出现的民户仅有余力田而无常限田的现象:

下伍丘男子胡诸,田十二町,凡六十一亩,余力田。 (下略)(4·12)

石下丘男子李遗,田五町,凡九十亩,余力田。 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二丈三

尺。 (下略)(4·191)

4·191 中李遗佃田数与租布量并不匹配,故 90 亩这一数字可能有误,但至少可以确定该户仅

有余力田而无常限田。 《田家莂》中大多民户佃田总亩积在 10—50 亩之间,胡诸仅领有余力田,且

亩积超过大多民户总佃田数,这似乎无法用“补偿性质”来解释。 另外,若余力田为补偿田,领有余

力田的民户二年常限田土地质量当较差,然而据陈荣杰等统计,嘉禾四年旱田或“旱败不收”之田

占总亩数 76.33%,嘉禾五年是 43.27%;②据笔者统计,余力田在嘉禾四年《田家莂》中出现 68 次,除

去仅有余力田的 4·12、4·191 简和常限田中旱田亩数缺文的 4·112、4·270 简外,③其他简中常

限田总计 3 331 亩,其中旱败不收 2 602 亩,④占比 78.11%,与 76.33%的平均比例相差不大。 就个

体而言,简 4·114、4·121 和 4·283 中的旱田比例都极低,但此数户都被授予了常限田。 嘉禾五

年领有余力田的民户,除常限田中旱田缺文的 5·1127 简外,⑤共计 117 户,常限田合计 3 912 亩,

其中旱败不收 2 184 亩,占比 55.83%,虽与整体平均比例 43.27%存在差距,但 5·34、5·65、5·68、

5·300 等许多简中的民户均是在常限田旱田比例较低的情况下领有余力田。

第三种,于振波认为“田家如果私田已达到或超过这一限额,就不必再租佃‘常限田’,但是只

要官府掌握比较充足的土地,他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租佃‘余力田’和‘火种田’”。⑥ 这一观

点虽然可以解释 4·12 和 4·191 中田家仅领有余力田而无常限田的现象,但却引来了其他无法解

释清楚的新问题。 按照于先生的观点,孙吴民户所耕之田由主到次分为私田、常限田、余力田(火

种田)三个层次,“私田+常限田”的数额决定了是否授予余力田,而其数额,当有固定具体的标准,

若私田亩积溢出这一固定数值,便仅授余力田而不授常限田。 曹操平定冀州后,颁布户调令“收田

租亩四升”。⑦ 已有学者辨析“四升”为“四斗”之误,⑧孙吴私田之税率与曹魏不会相差太远,这亦

是《田家莂》中余力田之税率,此税率远低于常限田,为其 1 / 3,故就民户角度而言,若有选择机会,

自然是希望更多获得私田和余力田而非常限田。 《田家莂》中租佃常限田最多的是 5·320 中的

195 亩,假若该户户主龙慎没有私田,那么“私田+常限田”至少要达到 195 亩方可租佃余力田。 姑

不论是否所有民户都具备耕种 195 亩田地的能力,实际上可以看到许多民户仅租佃数十亩甚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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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彦弘:《〈吏民田家莂〉所录田地与汉晋间的民屯形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辑:《中国

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二集,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 年版,第 173—193 页。

陈荣杰、张显成:《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旱田”“熟田”考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 年第 2 期。

需要说明的是,《田家莂》不少简牍中常限田、旱田数存在缺文,但除 4·112 和 4·270 外,均可通过税米量推算

补全,为避繁琐,这些简牍编号和推算过程不一一枚举。

本文计算田亩数均取到整数。 由于田亩数值相对庞大,故以整数为计,对计算结果影响不大。

五年田亩数额缺文的简也有很多,但除 5·1127 外均可通过税米和租布总量推算补全田亩数。

于振波:《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 6 期。

《三国志》卷 1《魏书·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 1982 年版,第 26 页。

贺昌群:《升斗辨》,《历史研究》 1958 年第 6 期;周国林:《曹魏“亩收租四升”辨误》,《江汉论坛》 1982 年第 1

期。 张学锋曾就亩制、亩产、自耕农基本生产率等问题对贺、周的结论进行修正,但在“升” “斗”之辨的问题上

仍延续了二人的观点(参见张学锋《论曹魏租调制中的田租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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顷以上的常限田而未租种余力田,这些民户既已耕种了近 200 亩的土地,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租

率很高的常限田,私田之多寡无从选择,但他们为何不再去申请租佃租率仅是常限田 1 / 3 的余力

田? 《田家莂》中租佃余力田不足 10 亩者有很多,也构成了这种观点的反证。

第四种,王子今从文字角度入手,结合先秦典籍,将“余力”理解成“余丁”或“余夫”,即受田者

为只能与父母合种的未成年、未婚男子,并认为余力田是家有余丁之田。① 孟彦弘对此有两点质

疑,一是《田家莂》中的佃者都是一个人,并未标出余丁或余夫的名字;二是认为这样的区分没有意

义。② 但以《田家莂》的固定书写格式,均只列举户主而不及他人,而对田地种类、亩积、所收取米、

钱、布的数额有着精确记录。 这是因为《田家莂》无论是吏民租佃土地、缴纳赋税之券书还是曹史

检校的乡村税簿,其性质都是官府征收租税的载录而非户籍,故它是以田地为本位而非以人为本位

进行记录的,不能排除存在一套明确记录余丁、余夫姓名的户籍文书与《田家莂》相配合的可能性,

故王子今的结论不能轻易否定。 根据王先生的理解,“余力”是未到傅籍年龄的未成年人,官府确

实难以征发,而欲利用此资源,必须予以优惠促使民户主动上报,其观点也可以解释为何余力田税

额较二年常限田低很多,也能解释为何许多普通民户可以获得余力田。 但王先生的结论仍有无法

圆通之处,即为何 4·12 和 4·191 仅有余力田? 胡诸和李遗既能成为户主,便当已至傅籍年龄,不

应具备授予余力田的资格,此二户理应授予常限田。

综上,前人对于“余力田”概念与性质的理解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圆通之处。

二、“余力田”概念与性质再释

前人对“余力田”概念与性质的理解既然尚存疑问,便有必要重新探讨。 王子今将“余力”视为

一种身份名词的研究思路可以延续,他以先秦史料中的“余丁”“余夫”来解释“余力”,但却无法排

除二词至孙吴时发生词意衍变的可能。 中古时期描述人与土地关系的史料中存在直接出现“余

力”者,似可为重新理解“余力” “余力田”提供线索。 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477)正月诏:“去年牛

疫,死伤太半,耕垦之利,当有亏损。 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 其敕在所督课田农,有牛者加勤于常

岁,无牛者倍庸于余年。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 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③曾有论者

将该材料视作余力田为农家有余力而自行开垦土地的证明材料。④ 但实际上此诏书之表述渊源有

自,《汉书·食货志上》载汉文帝开籍田后晁错上书曰:“今海内为一,土地人民之众不避汤、禹,加

以亡天灾数年之水旱,而畜积未及者,何也? 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

出也,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⑤此类劝农诏书很可能具有固定的书写模式,如《晋书·良吏·王宏

传》记晋武帝褒王宏诏曰:“刺史、二千石、百里长吏未能尽勤,至使地有遗利而人有余力”。⑥ 宋文

帝元嘉八年(431) 诏曰:“自顷农桑惰业,游食者众……咸使肆力,地无遗利,耕蚕树艺,各尽其

力。”⑦太和诏亦当在此书写模式下写作。 数诏相参,太和诏中“地有遗利”指“生谷之土未尽垦,山

泽之利未尽出”,“民有余力”指“游食之民未尽归农”,即“余力”指的是流民,此内涵之应用在中古

时期可能相当普遍。

前燕时期慕容皝曾下令:“苑囿悉可罢之,以给百姓无田业者。 贫者全无资产,不能自存,各赐

·15·

王子今:《试释走马楼〈嘉禾吏民田家莂〉“余力田”与“余力火种田”》,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一辑,

武汉:崇文书局 2004 年版,第 114—118 页。

孟彦弘:《〈吏民田家莂〉所录田地与汉晋间的民屯形式》,第 181 页。

《魏书》卷 7《高祖纪上》,北京:中华书局 1974 年版,第 144 页。

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第 41 页。

《汉书》卷 24 上《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 1962 年版,第 1130—1131 页。

《晋书》卷 90《良吏·王宏传》,北京:中华书局 1974 年版,第 2333 页。

《宋书》卷 5《文帝纪》,北京:中华书局 1974 年版,第 8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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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牛一头。 若私有余力,乐取官牛垦官田者,其依魏晋旧法。 沟洫溉灌,有益官私,主者量造,务尽

水陆之势。”①将苑囿分给百姓耕种,说明前燕地多人少,这和孙吴长沙郡的人地关系相似。 “私有

余力”之“私”,当作何解? 若“私”与“官牛” “官田”之“官”相对,当作私家解,“余力”概念指向王

子今的结论,即私家中的余丁;若将“私”理解为私下,“余力”便可能指私家拥有的依附性人口,对

于孙吴而言,可能是复客或奴婢。

综上可以获得两种“余力”的身份指向,即流民和复客或奴婢。 余力田的授予当配合户籍材料

作为依据,孙吴时期,复客未入家籍,但奴婢往往以“户下奴”“户下婢”的名义登记在主人家庭人口

中。② 检《田家莂》中拥有余力田的户主身份,绝大多数是民户而非官吏或兵士,因此若将“余力”

理解为私下拥有的依附性人口,则无法解释这种现象,亦不可能出现 4·12 和 4·191 的情况,因奴

婢不可能单独立户。 若“余力”指普通的流民,则著籍后与其他编户无异,政府似无以余力田相优

惠的必要。

除流民外,孙吴之长沙郡尚有另一种类似于流民的群体,即蛮民,若忽略蛮的民族特质,其与流

民实际上难以区分。 东汉晚期,抗徐“初试守宣城长,悉移深林远薮椎髻鸟语之人置于县下”。③ 这

种强徙山地少数民族为民的政策,在汉末南方地区当普遍存在。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

(叁)》有二简:

入吏邓佃番端备夷民嘉禾元年粢栗准入米三斛九斗□升。 (3·1926)

夷新兵五十六人人二斛起嘉禾二年正月讫二月卅日其年四月十六日付。 (3·2169)④

由此可以看出东汉至孙吴时期长沙郡蛮民编户一体化的进程。 王素认为吴简中的“夷民”和

“夷兵”是孙吴地方官府或私人控制的少数民族民兵,⑤罗新则认为兵、民在法律意义上区别明显,

“夷民”与“夷兵”不能混为一谈。⑥ 但无论如何,孙吴对蛮人采取了与山越类似的政策,即在平讨

收编后“强者为兵,羸者补户”“精健为兵,次为县户”。 嘉禾四年前不久的黄龙三年(231)二月有

潘濬率众五万讨武陵蛮一役,此役至嘉禾三年(234)十一月结束,⑦其后必定伴随着大量蛮人进入

编户。 唐长孺认为孙吴时期山越“固然有古代越人的后裔,但与汉人已很少有区别,更多的是逃避

赋役与避罪入山的人民。”⑧统治者对于少数民族的划分往往依据其活动的地域,并不以民族属性

作为标准,《南齐书·蛮传》言蛮人“布荆、湘、雍、郢、司等五州界” “种类繁多,言语不一”。⑨ 可知

统治者将不同种类的族群按照地域统一称作“蛮”,故孙吴时期的蛮人不应单纯地理解为少数族

裔,当有汉人混杂其中,民族成分如山越一样亦无法清晰界定。

《三国志·吴书·黄盖传》:“武陵蛮夷反乱,攻守城邑,乃以(黄)盖领太守。 时郡兵才五百人,

自以不敌,因开城门,贼半入,乃击之,斩首数百,余皆奔走,尽归邑落”; I0《三国志·魏书·孙礼

传》:“吴大将全琮帅数万众来侵寇,时(扬)州兵在休使,在者无几。 (孙)礼躬勒卫兵御之,战于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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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0

《晋书》卷 109《慕容皝载记》,第 2825 页。

参见陈爽《走马楼吴简所见奴婢户籍及相关问题》,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一辑,第 160—167 页。

《后汉书》卷 38《度尚传》,北京:中华书局 1965 年版,第 1286 页。

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

(叁)》(下册),北京:文物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761、766 页。

王素:《说“夷民”———读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札记》,《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 年第 5 期。

罗新:《王化与山险———中古早期南方诸蛮历史命运之概观》,《历史研究》2009 年第 2 期。

《三国志》卷 47《吴书·吴主传》,第 1136、1140 页。

唐长孺:《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0 年版,第

12 页。

《南齐书》卷 58《蛮传》,北京:中华书局 1972 年版,第 1007 页。

《三国志》卷 55《吴书·黄盖传》,第 1285 页。

第5页

陂,自旦及暮,将士死伤过半”。① 两条材料中均出现了敌兵来侵时守军不足的情况,《黄盖传》中武

陵一郡之守兵不应仅有 500 人,《田家莂》中出现不少士兵租佃官田的情况,《孙礼传》之“休使”当

非普通的休假,而是士兵平时耕作,战时为兵,寓兵于农,他们的户籍很可能属于普通的民籍。

明确此背景,我推测“余力”可能是孙吴在长沙地区平讨、收编的蛮人,他们具有一定的流民性

质。 孙吴对其进行编户化的过程中,将部分蛮人用作州兵或郡兵,部分编入户籍,但二者均为普通

民籍。

关于收编蛮人“羸者补户” 的方式,究竟是将蛮人安插到原有之户中抑或另立新户? 限于史

料,恐怕难以直接对此问题进行讨论,但间接证据表明这两种“补户”方式均当普遍存在。 先来看

前者,《三国志·吴书·陆逊传》记陆逊对山越实行“强者为兵,羸者补户”政策后随即引致会稽郡

守淳于式的抗议,他表陆逊“枉取民人,愁扰所在”。② 陆逊在旧户中抽取编户民,是为增加收编山

越民的数目,这些编户民在“补户”后还归原户或插入到其他原有之户,在情理之中,那么对于真正

的山越民或蛮人采取此种政策亦能想见。 以此种方式进入编户的越人、蛮人恐怕地位不高,成为后

来“客皆注家籍”的源头。 关于后者,吴简中存在“新占民”的称谓:

右新占民□廿二户口食一百卌六人。 (柒·5597·42·641)

连先用认为“新占民”是与“黄簿民”相对互补的民户种类,后者指当地户籍中的旧有民户,前

者指新占著户籍之民,其分张普遍存在于临湘县乡里中。③ “补户”之蛮人显然属于“新占民”的一

种,而上引简牍表明“新占民”存在单独立户的情况,那么当有很大数量的蛮人单独立户。 因此,情

况特殊的 4·12 和 4·191 二简,应是嘉禾四年甫被收编并单独立户的蛮人,未能找到常限田以授,

仅授余力田以为权宜。

前引《黄盖传》提示武陵郡时常有蛮人侵扰州郡治安,距离嘉禾时期不久的夷陵之战中,刘备

军至秭归后“使使诱导武陵蛮夷,假与印传,许之封赏。 于是诸县及五溪民皆反为蜀”,④ 于是

“(孙)权遂命(步) 骘上益阳。 备既败绩,而零、桂诸郡犹相惊扰,处处阻兵,骘周旋征讨,皆平

之”。⑤ 武陵蛮直到孙吴末期仍为异动势力。⑥ 益阳为长沙郡属县,零陵、桂阳二郡位于湘川腹地,

那么夷陵之战中响应刘备的蛮人遍布长沙郡周边,长沙郡之蛮人亦处于易动难安状态中。 故,孙吴

为防备新近编户化之蛮人叛伏不常,便需给予其优惠,这亦能招徕更多蛮人进入编户。 因此,孙吴

官方便以租额远低于常限田的余力田相授。⑦ 嘉禾四年刘里丘有 14 户,其中 12 户租种余力田,占

·17·

《三国志》卷 24《魏书·孙礼传》,第 691 页。

《三国志》卷 58《吴书·陆逊传》,第 1344 页。

连先用:《试论吴简所见的“黄簿民”与“新占民”》,《文史》2017 年第 4 辑。

《三国志》卷 47《吴书·吴主传》,第 1122 页。 《南史》卷 79《夷貘传下》:“居武陵者有雄溪、樠溪、辰溪、酉溪、武

溪,谓之五溪蛮”(北京:中华书局 1975 年版,第 1980 页)。

《三国志》卷 52《吴书·步骘传》,第 1237 页。

《三国志》卷 60《吴书·钟离牧传》:“永安六年(263),蜀并于魏,武陵五溪夷与蜀接界,时论惧其叛乱,乃以(钟

离)牧为平魏将军,领武陵太守,往之郡”(第 1394 页)。

满田刚曾将吴简中出现的姓氏与史籍所记蛮、山越、南越等姓氏对照,举出 22 个吴简蛮姓。 魏斌对嘉禾四年、

五年《田家莂》和《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中出现的姓氏进行统

计,并对满田氏所举蛮姓名单进行补充,发现吴简出现频率最高的 30 个姓中有 20 个具有蛮姓嫌疑,其中不乏

李、张、王、刘、孙等汉人大姓(参见魏斌《吴简释姓———早期长沙编户与族群问题》,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

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 24 辑,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3—45 页)。 因此,单纯从姓氏角

度难以判定《田家莂》中领有余力田者是蛮是汉。 但由殷姓的情况可以窥知一隅,殷姓被魏斌判定为蛮姓,据

其统计,在四年《田家莂》共出现 10 次,我发现其中 6 人都领有余力田,但嘉禾四年拥有余力田户数占比不足

1 / 10,似可作为笔者观点佐证。 大量蛮姓出现在《田家莂》 中,亦可窥知孙吴时期蛮人编户化之规模已蔚为

壮观。

第6页

比 85.7%;下伍丘简文完整的有 23 户,其中 11 户租种余力田,占比 47.8%。 这均远高于平均值。

一般来讲,蛮人流民进入编户以后往往会就地集体安置,余力田租佃集中的现象似可作为笔者观点

之旁证。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中出现一例“复民田”:

南乡领复民田六十四亩 亩 一百廿 步 收 □ 。 (壹·1605)

《田家莂》中又多次出现“复民”。 “复民”纳米较一般民户为低,谨举 4·45 简为例:

己酉丘复民梅(?)组,佃田三町,凡卌一亩,皆二年常限。 其卅六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

分。 定收五亩,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 (下略)

可知复民常限田中的定收田每亩税米 5.86 斗,明显低于常限田中的熟田,略高于余力田的熟

田。 对于“复民”的含义,王素认为即是《三国志·吴书》中的“复人”,“这种依附人口不服官役,不

入国家正户”。① 然“复人”“复客”不注家籍,但“复民”显然是正规的编户齐民。 蒋福亚认为“复

人”是“老顿独穷女户”“尪羸老顿贫穷女户”,②但《田家莂》中复民均租佃了数十亩田地,很难想象

老顿羸弱之人可以完成,且蒋先生所言之群体是免调役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中

有“其卅四户各穷老及刑踵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役”。 (6327)张文杰将“复民”理解为去而复返

的流民,③我认同这一观点。 孙吴之所以给予“复民”优惠,当是防备其再次脱离编户成为流民。 臧

知非曾推测《田家莂》中大多民户本为流民,依据是其时中原人口南迁的背景和各丘居民姓氏重合

率不高。④ “复民田”与“余力田” 税米租额相近,似可作为臧先生结论之旁证,亦可作为我将“余

力”释为流民的旁证;其租额又略高于余力田,这说明授余力田者不是普通的流民,可作为“余力”

指代蛮人的旁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田家莂》中存在州吏领有余力田的情况,高敏发现州吏领有余力田的比

例为 1 / 5,高于不足 1 / 10 的常规比例,并猜测余力田是针对诸“吏”(包括“州吏” “郡吏” “县吏”和

“军吏”)的优惠田种。⑤ 蒋福亚曾从嘉禾五年诸吏租种余力田比例下降和租种优惠消失的角度对

高先生的观点提出了有力质疑。⑥ 那么,诸吏租种余力田的现象是否与我对“余力”的解释存在矛

盾? 若“余力”是以蛮人为代表的流民,其编户化后是否有机会成为州吏? 《田家莂》中州吏领有余

力田的简牍共有五例,分别为 4·283(周仁)、4·397(黄兴)、4·406(雷赏)、4·575(张被)、5·

509(黄颉)。 周、雷二姓为瑶族大姓,黄、张二姓为土家族大姓,⑦此数人均不能排除蛮人的嫌疑。

蛮人在东汉后期便已开始采用汉姓,进入编户,从吴简中姓氏来看,孙吴长沙郡出身蛮人者占有相

当大的比例,部分蛮人能够任职州吏当属正常现象。 州吏领有余力田的事实并不对前述观点构成

反证。

综而言之,“余力”和“余力田”之概念本质上有所区别,“余力”指向身份属性,指的是编户化

的以蛮人为代表的流民;而“余力田”指向田地属性,指的是为鼓励“余力”参与耕作具有纳税优惠

·18·

王素:《〈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己酉丘复民”性质新探》,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

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 55 页。

蒋福亚:《走马楼吴简中的“复民”》,《许昌学院学报》2011 年第 6 期。

张文杰:《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复民”》,《兴大历史学报》2005 年第 16 期。

臧知非:《从〈吏民田家莂〉看汉代田税的征收方式》,《史学月刊》2002 年第 5 期。

高敏:《〈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三》,《郑州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 年第 5 期。

蒋福亚:《〈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余力田”》,第 246—247 页。

魏斌:《吴简释姓———早期长沙编户与族群问题》,第 29—30 页。

第7页

性质的田种。

三、嘉禾五年“余力田”不区分旱熟原因试析

嘉禾四年《田家莂》中,出现余力田的简牍大多有着较为固定的书写格式,谨举 4·114 为例:

中唫丘郡吏李晟,田卅七町,凡一顷廿亩,其八十亩,皆二年常限。 其十八亩旱败不收,亩

布六寸六分。 定收廿二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凡为米廿六斛四斗。 亩收布二尺。 其卌亩余力

田。 其卅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 定收十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凡为米四斛五斗六

升。 亩收布二尺。

其格式可归纳为“某人佃田总亩积+二年常限田亩积+二年常限田中旱田亩积+二年常限田中

定收田(熟田)亩积+余力田亩积+余力田中旱田亩积+余力田中定收田(熟田)亩积”。 其中,田地

分为常限田和余力田两种,二者又各有旱田和定收田(熟田)。

但在嘉禾五年出现余力田的简牍中,书写格式却发生了变化,谨举 5·82 为例:

上俗丘男子何著,佃田十町,凡廿七亩。 其廿三亩二年常限,其十四亩旱败不收布。 其四

亩余力田,为米一斛六斗,定收九亩,为米十斛八斗,凡为米十二斛四斗。 亩收布二尺。

其格式可归纳为“某人佃田总亩积+二年常限田亩积+二年常限田中旱田亩积+余力田亩积+二

年常限田中定收田亩积”。 但五年简牍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一是蒋福亚发现数枚简中的余力

田包括在二年常限田中,并认为余力田受常限田制约。① 二是笔者发现,在部分简牍(5·47、5·

418、5·42、5·658、5·868)中,田地分为定收田和旱田两大类,而常限田和余力田又隶属于定收田

分支,谨举 5·47 为例:

上和丘军吏谢盛,佃田卅一町,凡七十五亩。 其卅八亩旱败不收布。 定收卅七亩。 其卅二

亩二年常限,亩收米一斛二斗,凡为米卅八斛四斗。 其五亩余力,租收米二斛。 (下略)

张荣强认为《田家莂》“二年常限”中的“常限”应作“一定标准”解,与租佃期限无关。② 这一结

论有助于理解这些书写方式特殊的简。 由于余力田和二年常限田均遵循“常限”这一相同的租佃

标准,故在少数简中,将开头的“二年常限”说明省略,仅着重列举定收田以便于计算租米量,质言

之,与其他简相比,这些特殊情况的简仅有书写方式的不同而无实际区别。

五年和四年相较,一个重大变化是余力田中不再出现旱田,而均以熟田的标准税米,前述数枚

书写方式特殊的简中,余力田亦均在定收田下。 对于这种变化,以往研究者未曾措意。 整理小组在

《嘉禾五年田家莂解题》中言:“五年常限田、余力田之旱田皆不收米,与四年的规定同” “五年常限

田与余力田旱田皆不收布,与四年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异” “五年常限田与余力田之旱田皆不收

钱,与四年旱田亩收卅七钱异”。 其后涉及余力田租额的研究,基本沿袭了《解题》的观点和数据。

此问题尚有讨论空间。 首先,五年《田家莂》中,余力田下并未出现旱田。 其次,有无可能由于旱田

不收米、钱、布,故在书写中被省略?

这涉及田地总亩积产生统计误差现象的 5·311 简:

利丘男子黄□,佃田卌五町,凡八十二亩。 其六十二亩二年常限,收一斛二斗,凡为米七十

四斛四斗。 收布。 其十亩余力田,收四斛,亩收布二尺。

整理组曾对该简进行说明:“此简常限田六十二亩和余力田十亩合计为七十二亩,与前文佃田

八十二亩的总数不合,其中当有误。”对于这种统计错误产生的原因,蒋福亚解释为:“这可能是吏

民田家莂的抄写者和校核者们没有在总亩积中减去余力田中的旱田造成的。 换言之,嘉禾五年余

·19·

蒋福亚:《〈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余力田”》,第 252—253 页。

张荣强:《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二年常限”解》,《历史研究》2003 年第 6 期。

第8页

力田并非没有旱田,只是在吏民田家莂中省略了余力田的旱田而已”。① 但蒋先生所言的这种省略

化的书写模式并未大面积出现,而是仅此一例,因此无法判断此简的特殊情况属于个体化差异还是

制度性书写。 五年《田家莂》的全部简中,均在说明余力田亩数后,注明所收米量,其税额均是每亩

4 斗,即余力熟田的税额,数枚余力田隶属于定收田的简牍亦遵守该税率。 因此只能得到五年余力

田没有旱田的结论,即到了嘉禾五年,余力田不再区分旱田和熟田。 《田家莂》中存在着大量数值

计算错误,这可能与基层官员故意书写、计算错误而进行舞弊有关,②也可能受限于孙吴时基层官

吏的计算水平,③简 5·311 的情况可能要放入这一维度下解释。

嘉禾四年《田家莂》中,余力田共计 1 485 亩,其中熟田 731 亩,旱田 754 亩,熟田占比 49.23%,

旱田占比 50.77%。 四年余力田熟田每亩收米 4 斗 5 升 6 合,旱田不收米,则四年 1 亩余力田平均

收米量为 49.23%×4.56≈2.24 斗。 五年余力田无旱田,均以每亩 4 斗的米量收取,则五年 1 亩余力

田平均收米量为 4 斗。 这样,五年余力田收米的税额较四年有大幅度增长,增加比率高达 78.57%。

这样反常的税率变化在其他田种中均未出现,该如何解释?

《田家莂》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中有两条简牍涉及余力田之租率:

东 乡领余力 田 一顷一百廿步, 收 租米十一斛二斗。 (3·6256)

中乡领余力田五顷七十六亩,收租米二百廿六斛八斗。 (3·6272)

此二简年份不详,平均下来每亩余力田税米分别为 112÷100.5≈1.11 斗和 2 268÷576≈3.94

斗。 这与四年、五年的平均租率又大为不同。 通过四年、五年的情况来看,每亩熟田收米量当无太

大变化,应是旱田比例的不同导致了四年间平均每亩收米量的变化,那么接下来便需要讨论是什么

因素影响了旱田比例的变化。

余力田之外,嘉禾五年总旱田比例较嘉禾四年有着明显下降。 据陈荣杰等统计,嘉禾四年旱田

占比 76.33%,熟田 23.67%,而嘉禾五年旱田占比 43.27%,熟田 56.73%。④ 过去学者曾对这种现象

提出解释,吴荣曾认为“旱田”是耕作不够或粗放耕种之田,但并非天生贫瘠的田地,经过用心耕作

可变为熟田。⑤ 蒋福亚曾对四年、五年《田家莂》中同一人名下佃种土地情况进行统计,⑥从统计结

果可以看出五年的熟田比例均较四年显著提升,由于“旱田”细耕属于个体化行为,吴先生的结论

恐怕很难解释这种集体化现象。 王勇认为“旱田”与“熟田”的区分标准是农田形态的完善与否,其

关键是农田水源情况,并将五年较四年旱田比例明显下降归因于灌溉设施的建设。⑦ 但水利设施

兴建不易,维护尤难,领有余力田之民户,五年的熟田比例大多较四年显著提升,若设施的建设覆盖

整个临湘县,需要多少人力? 《南齐书·武十七王·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记萧子良言丹阳、永世等

·20·

蒋福亚:《走马楼吴简经济文书研究》第一章第六节《“余力田”受“二年常限”田制约》,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

社 2012 年版,第 35 页。

参见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统计错误例解析》,胡平生:《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上海:中西书局 2012

年版,第 367—395 页。

参见苏俊林《孙吴吏民的数值计算与基层社会的数学教育———以走马楼吴简为中心》,长沙简牍博物馆编:《长

沙简帛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中西书局 2017 年版,第 327—347 页。

陈荣杰、张显成:《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旱田”“熟田”考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 年第 2 期。

吴荣曾:《孙吴佃田初探》,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

会论文集》,第 67 页。

蒋福亚:《也谈〈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二年常限”田的涵义》,《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 年第 5 期。

王勇:《也释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旱田”与“熟田”》,田澍、张德芳主编:《简牍学研究》第 6 辑,兰州:甘

肃人民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52—161 页。

第9页

四县“堪垦之田,合计荒熟有八千五百五十四顷;修治塘遏,可用十一万八千余夫。”①可见南齐时农

业发达的三吴地区修建陂塘仍需大量人力,平均每亩需要 0.138 人,处于低山丘陵地带的临湘县,

单位面积所需人力当更多。 即使两个地区用工标准相同,四年《田家莂》旱田共计 19 375 亩,五年

14 298 亩,全部进行设施建设需要 2 000—3 000 名丁夫。 由于《田家莂》中的田地只是全部田地的

一部分,故若实施建设所需人力还要较此更多。 孟彦弘估测孙吴临湘县所领户数在 3 000—5 000

之间,②可以由此粗略估算出临湘县每户几乎要出 1 丁才能完成水利设施建设。 考虑到长沙郡地

多人少、存在大量荒地的背景,很难想象官府会调动如此大量的人力资源来精耕细作。 王勇还列举

了简 6320、6311、7208、7215 中所记陂塘毁坏后的修复计划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但此数简结尾均作

“可用某某夫”,与《南齐书》的书写格式相同,均仅表示计划,同萧子良的建议未被采纳一样,此数

简所示之计划恐怕亦未必实行。 陈荣杰等则认为在相同地区土地质量、农业灾害等要素没有明显

变化的情况下,相邻年份出现这种变化说明“旱田”“熟田”的区分,政治因素大于自然因素。③ “旱

田”性质的界定确实有着政府统一调配的人为因素在其中,否则无法解释五年余力田整齐划一无

旱田的现象。 但如果将四五年间旱田比例变化与两年间田地种类的变化相联系,似乎可以发现更

多问题。

嘉禾五年与四年相较,除余力田不再区分旱、熟之外,田地种类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变化,这

些变化都影响着五年“旱田”比例的下降。 “余力火种田”为《田家莂》中的一种田地类型,其性质

为租率高于常规田地的官田,且以旱田为主,为目前学界之共识。 它在《田家莂》中出现七次,分别

为 4·32、4·213、4·351、4·391、4·463、4·587、4·620,全部在嘉禾四年,五年未见。 另有“火

种田”,其在《田家莂》中出现七次,分别为 4·201、4·202、4·208、4·300、4·544、4·560、4·

659。 “火种田”亦基本为旱田,且均出现在四年而五年一例未见。 于振波曾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并

推测二者与“余力田”性质可能相同,在五年被归入余力田中。④ 然而二者的旱田比例远高于余力

田的旱田比例,恐怕并非和余力田性质相同的土地。 虽然“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占比很少,它

们在五年《田家莂》中的消失对“旱田”总比例下降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却可以为思考旱田比例下

降的原因提供切入点。

目前学界对于“火种田”之“火种”的含义理解存在分歧,李卿认为是刀耕火种之意;⑤王子今

认为应释为“伙种”,即合伙耕种之意;⑥雷长巍认为“火种”为火耕水耨之意,“火种田”为新垦田或

抛荒后重新开垦之田。⑦ 若以雷氏之意为准,可以解释为何五年未见“余力火种田”和“火种田”。

西嶋定生依据郑玄注,认为火耕水耨是一种一年休闲制的水稻栽培方法。⑧ 牟发松认为不存在休

闲制,火耕水耨是南方撂荒农作制时期的水稻耕作方式。⑨ 但无论如何,火耕水耨都是以两年为定

期的轮耕制度。 大概“火种田”采取轮耕,故仅在嘉禾四年出现而五年未见。 《田家莂》 “余力火种

·21·

《南齐书》卷 40《武十七王·竟陵文宣王子良传》,第 694 页。

孟彦弘:《〈吏民田家莂〉所录田地与汉晋间的民屯形式》,第 175 页。

陈荣杰、张显成:《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旱田”“熟田”考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 年第 2 期。

于振波:《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 6 期。

李卿:《〈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性质与内容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 年第 1 期。

王子今:《试释走马楼〈嘉禾吏民田家莂〉“余力田”与“余力火种田”》,第 288—309 页。

雷长巍:《试论三国吴简中的“火种田”》,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 第九辑,北京:中华书局

2010 年版,第 227—231 页。

[日]西嶋定生著,冯佐哲等合译:《中国经济史研究》,北京:农业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132—166 页。

牟发松:《从“火耕水耨”到“以沟为天”———汉唐间江南的稻作农业与水利工程考论》,《中华文史论丛》2014 年

第 1 期。

第10页

田”和“火种田”中熟田(定收田)每亩收米 4 斗 5 升 6 合,与余力田一致。 那么,这三种田的土地质

量当相差不大,即余力田很可能也采取二年一轮耕的形式。 根据蒋福亚对四年、五年《田家莂》中

同一人名下佃种土地情况的统计结果,可以发现无一人同时在嘉禾四年和五年租佃余力田。 这不

应是两年租期下余力田合约到期后租佃关系变更所致,因九例全部合约到期未免过于巧合,且合约

期内佃田税率不应有变化,四年和五年余力田租米税率变更,亦说明与二年合约无关。 前文曾提及

嘉禾四年下伍丘和刘里丘出现了余力田租佃集中的现象,但二丘在五年均无一户租佃余力田,此现

象若放入轮耕的视角考虑,便解释得通。

由于嘉禾五年余力田的整体税米量增加了,故不应从土地私有化的角度解释旱田消失的现象。

抛荒的土地往往地力肥沃,产稻量较连年耕种之田更高,余力田与常限田相较,即使在土地质量上

有差距,但毕竟存在大量熟田,相对于常限田熟田每亩 1 斛 2 斗的税米率,其税率已经较低了,故五

年的税米量大幅度增加。 这种变化并非政治层面的,更多的是基于农业规则的循环。 不同年份每

亩税米量有着 1.11、2.24、3.94、4 斗的巨大差距,是由于旱田的比例不同,而 4 斗是在没有旱田情况

下的极限值。 之所以没有出现相邻年份“旱田”“熟田”性质调转的情况,当是土地定位并不完全重

合,整理组通过对比四年、五年《田家莂》中出现的丘名,认为“走马楼出土的嘉禾吏民田家莂不是

某几个乡的田家莂的全部,而只是其中之一部分”,①故不同年份单位面积余力田的税米量变化看

上去并无固定之规律。

结 论

过去学者对于“余力田”涵义的几种诠释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圆通之处。 本文在前人成

果基础上,对余力田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新的诠释。 “余力”指向身份属性,“余力田”指向土地属

性,二者应分而释之。 广义之“余力”指流民,对于孙吴而言,狭义之“余力”指编户化的蛮人流民,

而“余力田”是对这一群体的优惠田种。 过去研究对嘉禾五年余力田并不存在旱田的事实有所忽

略,以致对五年余力田的税率有所误读。 余力田在不同年份间每亩税米量极不稳定,造成这种现象

的原因是其中“旱田”的比例有较大差别,而“旱田”的划分根据,是江南土地轮耕制度下遵循自然

规律的人为规定。

·22·

①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

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第 1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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