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规定知悉声明
1.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
分规定(试行)》第六十七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
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六十八条规
定: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
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十三)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
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
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
经商办企业的。
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经
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
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
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
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
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追究纪律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