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财政局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3-6-1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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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财政局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目 录一、2023年新出台政策(9项)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政策 …………………… 12. 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 13.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 24.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 2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 36.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47.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48.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 5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 5二、2023年阶段性有效政策(32项)10.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 711.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 712.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 813.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 914. 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 1115. 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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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财政局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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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财政局

2023 年减税降费优惠

政策清单

2023 年 5 月

第2页

目 录

一、2023年新出台政策(9项)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政策 …………………… 1

2. 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 1

3.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 2

4.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 2

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 3

6.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

用税 …………………………………………………… 4

7.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4

8.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 5

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 5

二、2023年阶段性有效政策(32项)

10.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 7

11.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 7

12.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

围 …………………………………………………… 8

13.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 9

14. 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 11

15. 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 11

1

第3页

16.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等政策 ……………………………………………… 12

17. 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

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 13

18.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 14

19.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15

20.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5

21.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

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16

22.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 17

23. 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7

24.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8

25. 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 19

26. 减免地方性车辆通行费 …………………………… 19

27. 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

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 20

28.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 21

29. 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

税、所得税、契税等 ………………………………… 21

2

第4页

30. 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 22

31.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 24

32. 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24

33. 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25

3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 28

35.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 28

36.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 29

37. 减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30

38. 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 31

39.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

债税收优惠 ………………………………………… 31

40. 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收费 …………………… 32

41. 实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车差异化收费 ……………… 33

三、2019年以来长期有效政策(25项)

42.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 35

4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 36

44. 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 36

45. 降低增值税税率 …………………………………… 37

46. 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 38

3

第5页

47.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 39

48. 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 39

49.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 40

50.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

业领域 ……………………………………………… 40

51. 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免征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 41

52.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

业所得税 …………………………………………… 41

53.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 42

54. 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 42

55. 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 43

56. 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 44

57. 部分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44

58. 暂停征财政票据工本费 …………………………… 45

59. 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 45

60. 降低摩托车号牌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46

61. 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

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46

62. 取消港口建设费 …………………………………… 47

4

第6页

63. 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 47

64. 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 ………………… 48

6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 ……………………………………………… 48

66. 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 49

5

第8页

一、2023年新出台政策(9项)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

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第1号)

2. 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

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

第9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第1号)

3.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

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

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

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第1号)

4.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

2

第10页

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

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

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

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

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第1号)

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

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

激励,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

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

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个人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3

第11页

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

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7.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

4

第12页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

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

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8.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享受主体】

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个人

【优惠内容】

延续实施 阶 段 性 降 低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为 1% 政 策 至

2024年12月31日(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

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

202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

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5

第13页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

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6

第14页

二、2023年阶段性有效政策(32项)

10.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

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1.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

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7

第15页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

号)

12.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

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

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

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

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

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

〔2022〕9号)

8

第16页

13.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

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

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

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

伤保险费。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

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

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

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

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

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

9

第17页

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

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

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

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

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

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

发〔202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

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

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

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8号)

10

第18页

14. 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2023年

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

性奖金收入除以12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

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

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

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个人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

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21年第43号)

15. 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11

第19页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年收

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

元的免予补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

缴涉及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个人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1年第42号)

16.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

值税等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

间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符合条

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

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

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2

第20页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化器 大 学 科 技 园 和 众 创 空 间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财 税

〔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7. 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

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

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创业投资

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

期、初创科技型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

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

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按从业

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 产 总 额 和 年 销 售 收 入 均 不 超 过

5000万元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3

第21页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18.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

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企业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每人每年按9000元定

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1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

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

14

第22页

业退 役 士 兵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冀 财 税

〔2022〕6号)

19.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

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

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

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运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

统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5

第23页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

场站、道路客运场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

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1.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

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

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

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

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

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

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16

第24页

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2.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月31日,对高校学

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

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3. 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

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17

第25页

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

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

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24. 符合 条 件 的 从 事 污 染 防 治 的 第 三 方 企 业 减 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

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

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8

第26页

25. 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享受主体】

生产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进

入医疗 器 械 应 急 审 批 程 序 并 与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2019-

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

入药品 特 别 审 批 程 序、治 疗 和 预 防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

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告2021年第9号)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

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2年

第5号)

26. 减免地方性车辆通行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内客运

班线车辆(含机场直通车)和省际客运班线中与我省对开

19

第27页

的外省(市、区)籍客运车辆,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每月超过

30次(含)、通行高速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或4000公

里(含)的,享受通行费50%优惠政策;对在我省收费公路

(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

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

知》(冀交财〔2021〕468号)

27. 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

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

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

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

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

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20

第28页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

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28.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

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

从事 电 影 制 片、发 行、放 映 的 电 影 集 团 公 司 (含 成 员 企

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

(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

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

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

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7号)

29. 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

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21

第29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

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

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

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

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

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

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

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

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

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

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

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

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30. 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

22

第30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

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

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

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

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

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

知》(冀财税〔2019〕22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1〕40号)

23

第31页

31.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

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

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

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2. 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

征车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以 下 简 称 《目

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

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

24

第32页

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

续有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

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

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

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33. 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

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25

第33页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

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

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

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

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

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

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

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

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

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

26

第34页

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

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

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

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

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

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

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

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

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7

第35页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

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

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

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43号)

35.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

28

第36页

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

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

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

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

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

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

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36.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

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

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

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

29

第37页

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

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

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

37. 减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对中小学、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费,减

半征收。

自2021年11月9日起,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多余

3台的,不再收取远程费。

【政策依据】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特种设

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

769号)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监

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

30

第38页

1535号)

38. 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 OK 歌舞厅、音乐茶

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广播电台、电视

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

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

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40号)

39.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

物抵债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

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

31

第39页

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

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

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

资产免征契税。

(4)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

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

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

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1号)

40. 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收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一)对通

行我省宣大高速等17条段高速公路的1类货车(含专项

作业车,下同)给予通行费13%优惠,通行我省张承高速

张家口至崇礼段等39条段高速公路的1类货车给予通行

32

第40页

费25%优惠,通行我省京秦高速大安镇(津冀界)至平安

城段等23条高速公路的1类货车给予通行费20%优惠,

各路段优惠幅度详见文件。(二)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

2类货车给予通行费5%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3

类货车给予通行费5%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5类

货车给予通行费17%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6类

货车给予通行费13%优惠。(三)对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的

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在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时,给予通

行费51%优惠。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

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冀交

财〔2022〕529号)

41. 实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车差异化收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周的周五

12:00至周日20:00,对行驶我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并驶

出省内收费站,且安装使用 ETC的旅游包车给予通行费

100%优惠。

【政策依据】

33

第41页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车差异化收费的通

知》(冀交财〔2023〕102号)

34

第42页

三、2019年以来长期有效政策(25项)

42.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

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

个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购买使用进口

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

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

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35

第43页

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煤炭发电企业增值

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

25号)

4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

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

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44. 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36

第44页

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

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教育”“卫生和

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以下称批发零售

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

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

税额。

(2)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

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

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

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

第21号)

45. 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

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37

第45页

(2)纳税 人 购 进 农 产 品,原 适 用 10% 扣 除 率 的,扣

除率调整为 9%。纳 税 人 购 进 用 于 生 产 或 者 委 托 加 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 品,按 照 10% 的 扣 除 率 计 算 进 项

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

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

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

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号)

46. 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

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

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

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38

第46页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号)

47.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

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号)

48. 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 1 月 1 日起,在个税免 征 额 提 高 至 每 月

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

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39

第47页

49.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

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

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

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

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50.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

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

〔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

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40

第48页

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66号)

51. 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 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 开 始 之 日 起,对 个 人 投 资 者 转 让 创 新 企 业

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年内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对 企 业 投 资 者 转 让 创 新 企 业

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

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

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

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52.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

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41

第49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

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53.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

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

产品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54. 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

42

第50页

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

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

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55. 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

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

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

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

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

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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