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红星律师团队研习资料(第一部分)

发布时间:2022-1-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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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胡红星律师团队研习资料347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第十一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 2021 年 4 月 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3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1 年 4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35 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 4月 15 日起施行 法释〔2021〕8 号)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35 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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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胡红星律师团队研习资料

347

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

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 2021 年 4 月 7 日由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第 183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13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1 年 4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35 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法释〔2021〕8 号)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35 次会议决定,对《关

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11 号)作如下修改:

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

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

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

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本决定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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