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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保障人犯罪或拒捕;
10、被保障人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
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
活动;
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2、被保障人因患有甲类或乙类法定传染病导致的身故;
13、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 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
弊行为;本会一经发现有此类行为,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14、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15、本附加保障起保之日起 30 天免责期内身故。
第六条 被保障人在下列期间身故的,本会也不承担支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障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4、被保障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5、被保障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第七条 疾病身故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被保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2、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障人死亡证明书或死亡小结;
3、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与确认身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