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修改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汇编(1.0版)(55)_compressed

发布时间:2024-8-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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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41(二十四)创新金融支农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龙头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切实满足龙头企业有效信贷需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参与粮食、棉花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及全产业链发展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自治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实行利率优惠,努力降低实际贷款利率,推动龙头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扩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物活体及农业商标、保单等抵质押贷款,探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等贷款业务,推动创新多样化的抵质押担保品种。支持新疆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乡村振兴”板,为龙头企业提供挂牌展示和融资服务,鼓励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龙头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作为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点任务来抓。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积极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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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41(二十四)创新金融支农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龙头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切实满足龙头企业有效信贷需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参与粮食、棉花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及全产业链发展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自治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实行利率优惠,努力降低实际贷款利率,推动龙头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扩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物活体及农业商标、保单等抵质押贷款,探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等贷款业务,推动创新多样化的抵质押担保品种。支持新疆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乡村振兴”板,为龙头企业提供挂牌展示和融资服务,鼓励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龙头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作为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点任务来抓。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积极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责,落实好现有财政、金融、用地、用电、用工等惠企政策,强化对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压紧压实各地州、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属地责任,完善部门间协商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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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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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二十六)加强指导服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开展各层级龙头企业认定,建立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构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县市级龙头企业队伍。按照“一企一目标一企一方案、一企一台账”要求,建立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库、企业项目库、企业问题库,建立与企业的联系机制,强化分类指导,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重点培训扶持政策、质量安全、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内容。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七)加强宣传推介

充分挖掘龙头企业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联农带农机制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带动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典型模式和成功做法,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线上渠道和新媒体资源,创新宣传推介手段,开展系列宣传推介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乡村产业、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序号 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1 加强高质量原料基地建设 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2 支持开展“三品一标”建设 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3 加大减损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农业农村厅 科技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4 提升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 农业农村厅 工信厅、科技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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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43序号 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5 开展关键技术攻关 科技厅

工信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新疆农科院、新摩林科院、新蓄料院、新农业6 加强科研平台建设 科技厅

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新疆农科院、新疆林科院、新疆畜科院、新疆农业大学7 强化人才培养 人社厅 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8 引领智慧农业发展 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9 支持发展农村电商 商务厅

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改委、交通厅文旅厅、自治区供销社、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10 加强品牌培育 自治区市场监

管局

商务厅、工信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11 加强品牌推介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工信厅、文旅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12 强化品牌营销 农业农村厅 工信厅、商务厅、文旅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13 推动企业集群发展 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14 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工信厅、文旅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供销社、自治区畜牧兽医局15 打造行业“链主”龙头企业 农业农村厅 工信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16 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17 创新企农利益联结机制 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18 拓宽农民创业就业渠道 人社厅 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19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农业农村厅 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20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新疆税务局、自治区林草局、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畜牧兽医局21 创新金融支农服务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

中心支行

新疆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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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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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改规〔2023〕2 号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各有关企业:自治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坚定不移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抢抓历史机遇期和政策窗口期,实施新能源开发路径和管理十大机制,新能源产业规模不断壮大,能源结构持续优化,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实现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为进一步发挥新疆风光资源优势,加快大型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推进新能源与关联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推进新时代国家“三基地一通道”建设,以区域新增负荷为支撑,以就地消纳为重点,以外送为补充,依托区域电网接入条件,推动风光水储协同发展,构建新能源与关联产业协同共进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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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45(一)开展新能源规模化制氢1.贯彻落实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立足规模化生产、应用清洁低碳氢能,在新能源资源条件好、发电成本低、氢能储输用等产业发展条件比较好的区域,一体推进绿氢(氨等)制、输、储、用,加快绿氢在交通、化工、治金等行业推广应用,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2.对年产 1 万吨以上绿氢的企业,可按生产氢(氨)全年实际用电量配置新能源发电规模,年产1 万吨氢气配置15 万千瓦光伏规模(风电规模按上一年度区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折算)。所发电量全部由项目自用消纳。制氢项目原则应布局在氢能产业发展示范区内,氢生产项目与新能源项目应为同一投资主体。

3.鼓励制氢项目加快前期及建设进度,对2024 年8月底前满负荷生产的绿电制氢项目,准许项目业主新建同等规模的新能源项目且所发电量可并网消纳。电网消纳部分需按新能源规模的20%、2 小时时长配置储能规模。2024 年8 月后建成的制氢项目,配置新能源规模退坡。

(二)推动油气行业增产扩绿4.按照国家《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3—2035 年)》要求,鼓励中石油、中石化等驻疆油气开采企业以新能源电力替代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工及储备等环节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耗量,支持油气行业用能清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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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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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转型。对利用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展燃料天然气替代,新增油气商品供应量优先在当地利用。5.推进油田所在矿区及周边区域风电和光伏发电集中式开发,将新能源融入油气勘探开发加工全产业链,形成油气领域与新能源产业融合互补发展新格局。

6.利用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展燃料天然气替代,每替代1 亿立方米天然气量,可配套年发电量10 亿千瓦时新能源规模,新能源规模按上一年度区域每万千瓦风电或光伏平均发电量折算。所发电量通过企业电能替代天然气加热炉、天然气制氢等项目消纳,满足油气田提高电气化率等新增用电需求。7.建设油气与新能源同步开发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积极推进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快油气增储上产。按油气增储上产中新增用电量,配套新能源发电规模,所发电量全部由新增油气开发生产项目自用消纳。

(三)推动产业园区低碳转型8.鼓励产业园区与新能源集聚区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以产业园区为载体,主动承接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环保、能效、安全生产等标准的高载能行业,积极引进落地玄武岩纤维、碳化硅晶须、人工钻石、刚玉、纳米微晶板等新材料产业。对园区及周边为园区服务的相关产业新增用电量,通过新能源项目建设予以保障。发挥园区主体作用,引导园区内不同用能企业错时用电,增强区域电网自调节能力,提高配套新能源利用率,打造绿色低碳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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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479.由各地、州、市依据园区新增用电负荷所需用新能源电量,布局新能源集聚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由园区主管部门通过所在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申报园区新建新能源规模。新建新能源项目通过自建、合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储能,储能规模不低于新能源装机规模的10%且时长不低于2小时。10.以风电、光伏与储热型光热发电一体化建设方式满足园区新增用电的,光伏与光热配置比例为9∶1;风电与光热配置比例按 9×(上一年度区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1 计算,原则上不超过 6∶1。

11.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建成后生产的电量,需由园区内新增用电负荷全部消纳,并由园区主管部门承诺新增用电项目、储能项目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用。新能源项目实施主体可为园区或园区委托的具备条件的业主单位。(四)服务抽水蓄能快速推进12.鼓励具备资源条件的地、州、市一体规划布局抽水蓄能与新能源项目,引进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加快推进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当项目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核准条件时,在电网具备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区域给予配套新能源规模支持,弥补抽水蓄能项目业主在前期推进中投入。

13.为使项目业主在抽蓄项目建设期间有收益,项目开工当年承诺年度入统投资 2 亿元以上,配置抽水蓄能装机规模25%的新能源规模;第 1 台发电机组并网后,再配置25%的新能源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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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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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后 3 个月内开工的项目,每提前1 个月开工额外给予5万千瓦新能源规模。2023 年 9 月底前具备核准条件的抽水蓄能项目,每提前 1 个月额外给予 5 万千瓦新能源规模。14.配套新能源建设规模要与系统调节能力相结合。在抽水蓄能项目建成前,分批申报配套新能源规模的,需按新能源规模的20%配建 2 小时时长的储能规模;在抽水蓄能项目建成时一次申报新能源规模的,无需配置储能。新能源项目申报时,项目业主承诺新能源项目及抽水蓄能项目合理建成期限。如项目未履诺建成,每延迟 1 个月,并网调试后发电出力上限在并网容量基础上减少20%,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五)支持共享储能和新型储能建设15.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负荷密集接入、大规模新能源汇集、大容量直流馈入、调峰调频困难和电压支撑能力不足的关键电网节点建设集中式共享储能。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建立独立储能容量电价和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扩大峰谷电价价差等方式,保障共享储能合理投资回报。16.共享储能项目规模不小于5 万千瓦/20 万千瓦时(4小时储能时长),通过出售、租赁调峰容量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储能电站容量租赁给新能源场站,可代替新能源自建储能作为并网条件。新能源项目中已建成的配建储能设施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条件的,可通过技术手段改造转为独立储能或共享储能。

17.租赁共享储能规模的新能源企业,需和共享储能项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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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49签订不低于 5 年的租赁协议或合同。配套的储能需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同步投运。在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租赁的配套储能容量和相关技术指标不低于项目备案(核准)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储能电站在调峰、调频等方面的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调用。

(六)鼓励煤电机组灵活改造18.在役煤电机组纳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印发的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计划并实施改造的,根据新能源与煤电机组等效出力情况,以改造后煤电机组新增调峰能力的1.5 倍配套新能源规模。积极鼓励通过热电解耦等创新方式增加机组调峰能力。单个煤电机组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通过联合体形式共同开展新能源项目建设。(七)鼓励自备机组转公用电源19.企业提出燃煤自备机组转为公用电源,并明确转为公用电源的时间、电网接入方式等事项,按照自备机组规模的2倍配置新能源规模。自备机组转为公用电源后,实施灵活性改造的,按灵活性改造标准,继续给予新能源规模配置。(八)鼓励自备电厂绿电替代20.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主动压减30%以上自发自用燃煤电量,可配置新能源规模为:2×自备机组规模×(燃煤自备机组最大发电小时 8760 小时-承诺压减后的年利用小时数)/8760。企业压减自发自用燃煤电量的,由企业自主承诺,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报备,并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上公示,同时在燃煤自备机组发电端安装相应计量仪确定,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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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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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电网公司负责核实。企业应就近建设新能源项目,推进用能需求绿电替代。新能源项目运营期内,如燃煤自备电厂停用,应购买、租赁、新建与其调峰能力相匹配的调峰设施或采取调整用电负荷措施保障顶峰能力。(九)支持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2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 号)、《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精神,为加快与新能源电源配套的电网建设,适度减轻电网企业投资压力,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新能源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电网建设压力,保障电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各地要按照新能源开发管理工作十大机制30 条措施要求,坚持系统性谋划、基地化布局、整装式开发,科学有序推进区域新能源产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十)规范项目用地管理

22.各地、州、市要切实落实新能源项目发展布局与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鼓励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建设大型新能源集聚区。对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利用其中适宜建设新能源项目的区域优先规划建设新能源集聚区。做好“新能源资源禀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主干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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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51产业布局”四个叠加一张图,合理安排新能源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

(十一)引导项目有序布局23.各地、州、市要进一步强化系统思维,结合区域发用电平衡情况,统筹新能源发展与用电负荷增长协同推进。结合年度电网接入条件和新增消纳空间,按规模化、基地化原则申报新增新能源项目。鼓励负荷消纳空间不足的地、州、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入用能企业,推动新能源与用能企业一体化发展,促进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政策、技术和安全等要求论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纳入项目清单,视同自治区统一备案。项目纳入清单后,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申报时承诺建设时限、建设内容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新能源项目建成后,因用电负荷达不到申报时负荷条件的,造成的损失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新能源项目申报时,企业承诺需主动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上公示。

(十二)争取资金支持项目建设24.按照市场化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推送给相关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能源项目建设。按照《关于开展新能源项目及节能降碳项目贴息支持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发改融资〔2022〕275 号)要求,采取贴息等方式,推进新能源项目加速建成。对已建成新能源项目,按照REITs 申报要求,组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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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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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发行基金,盘活存量资产。

(十三)做好绿电生产和消纳协同25.对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成效明显的存量项目,研究对节能挖潜量给予配套新能源支持,探索通过配套新能源和节能挖潜化石能源消费量市场交易、企业间合作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激发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升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用足用好新增可再生能源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政策,将绿电消纳与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衔接,形成政策合力,推动高载能行业和自备电厂绿电替代,拓展新能源消纳空间。对现有生产企业结合绿电需求,利用厂房等现有建筑物屋顶、空地等建设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由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由各地电网企业保障并网。26.实施可再生能源消纳月度监测、季度预警制度,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困难的市场主体进行预警,督促其限期整改,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或绿证补齐目标任务,对连续2次以上被预警提醒仍未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激励,对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激励值的园区(企业),优先满足新能源建设需求。

(十四)创新区域考核评价机制27.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从各地、州、市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新能源合理利用情况、承诺履约情况、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情况、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安全生产等多方面对区域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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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53源高质量发展水平进行系统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在我区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中的导向作用,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提升各地管理服务水平和项目建设质效。本通知印发后,《服务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操作指引(1.0版)》不再执行。涉及内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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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改能源〔2024〕139 号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各有关企业:为推进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充分发挥我区风光等新能源资源优势,支持新质生产力加速壮大,在我区原有新能源支持政策基础上,经商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51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 年)》,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新发改高技〔2023〕518 号),推进氢能规模加速壮大,制、输、储、用全产业链集聚发展。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园区)、国家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城市(园区)以及自治区氢能产业示范区项目,对产业链完整、应用场景明确、以源网荷储一体化或点对点供电方式建设新能源项目,达到《水电解制氢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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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55(GB32311)要求,根据制氢需用电量确定新能源规模。符合条件的绿氢项目纳入自治区氢能示范项目清单,与新能源项目一体备案。2024 年 12 月底前建成投产或2024 年内备案并于一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视工艺水平先进程度,按年产1 万吨氢支持30—45万千瓦市场化并网光伏或相当规模风电,所发电量并网消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发改数据〔2023〕17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推动数据中心和 5G 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1742 号)精神,支持绿色、低碳、高效的智算中心建设,打造全疆算力“一张网”,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体系。

对新建大型及以上智算中心,2024 年底前建成投运或2024年内备案并于一年内建成投运,算力规模不低于500PFlops(FP16),每 500PFlops 支持 40 万千瓦市场化并网光伏或相当规模风电,所发电量并网消纳。对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等云计算基地(园区)实施绿色低碳智算化改造,绿电使用占比不低于50%、2024 年底前算力规模不低于 500PFlops(FP16),每500PFlops支持园区 30 万千瓦市场化并网光伏或相当规模风电,所发电量并网消纳。智算中心项目纳入自治区算力“一张网”项目清单后,与新能源项目一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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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高耗能企业负荷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 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等文件精神,强化高耗能企业绿电消费责任,推动提升绿电消费水平,有效降低能耗总量和强度。鼓励高耗能企业(含燃煤自备电厂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绿色电力,提升企业自身绿电消费比例。同时,根据用电需求确定新能源建设规模,在高耗能企业内部或周边地区,因地制宜开展新能源供电改革试点,建设新能源项目。鼓励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加快“三改联动”进度,压减自发自用燃煤电量,不断提高终端用能中绿电比重,以源网荷储一体化方式或点对点供电方式建设新能源项目,配建新能源规模由企业在合理范围内确定。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 号)等文件要求,打造以绿电为主的低碳零碳能源供应园区,形成特色产业集群的绿色承载地。鼓励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已建成的重点工业园区化石能源替代,园区内企业用能绿电比例应保持逐年提升态势,新增绿电通过市场化交易等方式获取。积极开展分布式新能源、绿色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开发建设。根据用电需求确定新能源规模,确保项目建成后生产电量由园区内用电负荷全部消纳。以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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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57区管委会为主体开展新能源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可为园区或园区委托的具备条件的业主单位。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建立新能源开发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10 号)要求,健全产业配套机制,以资源换产业、以产业促发展,扎实做好中东部产业转移,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等重大产业平台,推动旅游兴疆战略,引入高端酒店等重资产、重大基础设施来疆落地,推动新能源优先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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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2021〕20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金融办、税务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金融办、税务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建筑业企业提质增项、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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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5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交通运输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水利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新疆监管局2021 年12 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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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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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以改革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到 2025 年,建筑市场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建筑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市场规模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及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10%,到 2025 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超过 4000 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区GDP 比重在10%以上,从业人员达到 100 万人。

——市场环境优化目标:建筑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得到强化,电子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比例大幅提升,建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性交易成本逐步降低,建筑市场要素配置效率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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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61——产业结构优化目标: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培养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融资能力的龙头企业;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水平进一步提高,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向价值链延伸,建立符合建筑业发展新格局的用工方式,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体系健全。——建造方式转型目标: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智能建造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得到进一步推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 30%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水平进一步提高,实力显著增强。

——质量安全发展目标:工程质量安全体系健全,建筑品质进一步提升,争创一批国家和自治区级优质工程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显著提高。

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的绿色标准要求,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建筑结构与保温一体化技术应用,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提升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水平。加快推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作业环境、节约资源能源。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等,提倡优先采用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加快工程机械产业体系培育,注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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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链配套,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机械化施工队伍。降低建造成本,积极在装配式建筑中推广BIM技术和 EPC 模式。建立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评价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金融机构将装配式建筑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落实装配式建筑上下游企业在税收、信贷、融资、财政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可享受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支持。2021 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2025 年达到30%以上。推进信息技术应用,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城市信息模型(CIM)和5G 等在建筑领域的集成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建筑业深度融合。加快搭建BIM技术应用平台,加快推动 BIM 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维等建筑全生命周期的集成应用,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优化和集成效益。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应率先使用BIM技术。完善 BIM 技术标准体系,指导行业协会制定BIM技术服务费用标准。

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和先进工法的推广应用,组织工程建设工法和 QC 成果竞赛。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经济科技政策的导向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列为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对建筑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取得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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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63的,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在急需解决的一些工程技术问题和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技术领域,建立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研发的有效机制,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

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法人制度,实现投资、建设、监管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项目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支持工程设计单位牵头实施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制度及投标计价规则。各地州市每年确保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和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发挥建筑师对建筑品质的管控作用。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体制机制,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相关责任,对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积极推进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创建标准化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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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和示范工程,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开展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积极培育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完善工程类职称评定制度,探索注册执业资格与职称评定互认机制,鼓励企业培养国家注册执业人员。打通建筑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对建筑业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可根据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申报相应职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鼓励高等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推动高等院校专业设置与产业发展精准对接。支持职业院校开展1+X 证书试点工作。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单位依托智能建造重大科研项目和示范应用工程,培养一批智能建造领军人物、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队伍。

鼓励特级企业、具备条件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社会机构建立建筑工人培训基地,支持和引导建筑企业培养一定数量自有技术工人,按照国家规定、自治区要求开展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企业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完善激励机制,着力培育中、高级工等技能型人才,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建筑产业工人转化。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专业企业,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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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65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和企业。高质量推进全区建筑领域技术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搭建培训就业平台。完善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鼓励建筑业企业申请高等级资质,培育一批公路、市政、水利水电、电力等高等级资质企业。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总承包企业可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装配式建筑等技术含量高的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区内骨干企业与央企、国企等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引导建筑业企业优化资源配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企业强强联合,组建大型投资建设集团,提升整体融资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区外市场。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通过企业联合、项目合作,向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拓展。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在注册地建立总部基地,企业在区外承揽项目,予以行业信用加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金融支持。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并购重组。鼓励企业多元化经营,推进大中型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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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拓展,在投融资、设计咨询、工程建设、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运营维护等开展一体化服务,延长产业链,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开发、经营建筑产品延伸。对建筑企业在科研、BIM 技术应用和装配式建筑等方面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参与PPP 项目或承接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的,金融机构予以融资支持。建筑业企业在区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可在区内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和评定分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实施技术、商务、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建立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和设计方案招标。加快招投标监管平台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推进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改进投标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可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全面推行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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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产业发展367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各类保证金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价格信息预警机制,建立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提升价格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方面的计价规则研究。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实行发承包双方风险共担原则。强化合同履约意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违背合同双方意愿,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获得地州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按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工程的,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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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要求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全部和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在采购或招标时,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

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建筑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费用。对建筑业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项目,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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