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3-7-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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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 346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 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第四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第二章 组织申报第五条 编制发布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和绩效目标、项目组织申报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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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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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 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第二章 组织申报第五条 编制发布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和绩效目标、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限额申报数和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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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等,于每年 4 月前公开发布。限额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第六条 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限额推荐。

择优委托项目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突出“两大高地”建设,瞄准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或实现前沿技术突破走入“无人区”的颠覆性技术,且预期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战略性产品或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项目。择优推荐项目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函推荐或专家组、院士等著名专家署名推荐。

第七条 申报条件。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2.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1.0%。(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三)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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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第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 1000 万元;申请财政资助额度低于100 万元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资助。

第九条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市县和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投入。竞争性项目中,对企业承担的应用示范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 20%。第三章 评审立项第十条 重大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类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瞄准突破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可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遴选。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的科学精准。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由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拟新购 50 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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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开展查重评议。进行择优委托项目形式审查时,对明显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项目可直接提出否决意见。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业评审。省科技厅规划处根据项目申报受理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数建议。

审查过程中,依托“科技大脑”,利用社会公开信息,运用大数据、模糊检索等技术手段开展信息辅助核查。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法人信息、项目组成员身份证信息,对比申报单位法人、项目申请人社会信用记录,排查一题多报现象。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第十二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由专业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并行开展,并各自打分,总分为 100 分,其中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50 分。

1. 专家网络评审。由专业机构组织 5 名专家,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2 名,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项目指南响应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

2. 会议论证评审。会议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主持,由专业机构组织不少于 5 名专家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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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入库建议。专业机构会同省科技厅相关处室,以专业评审为基础,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任务契合度、产业发展对项目的需求度、项目实施的紧迫性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按照不高于 10%的比例按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列入项目储备库,报厅务会、党组会决策。

(三)省科技厅决策。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从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有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择优委托项目的确定由专业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论证。论证会议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主持,由不少于5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听取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陈述后,围绕项目是否满足择优委托条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对项目进行质询、论证,提出是否推荐立项和项目总经费建议。有多家单位参与项目竞争的,通过专家答辩评议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由多家单位并行实施,一年后开展评估考核,并择优给予持续支持。

(二)处室联审。由专业机构汇总专业评审结果,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开展处室联审,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对照“两大高地”建设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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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省科技厅决策。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对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专业机构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参加网络评审的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会议论证评审的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抽取或选取。选取的专家探索在项目评审前予以公布。评审专家应选择专业领域匹配,且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原则,专家履职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省科技厅和专业机构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事后评价,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第十六条 省(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管理办法规定申报的项目,可由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进行会议论证评审,符合条件的由专业机构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决策。

第十七条 企业和高校院所自主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形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或重大标志性产品,并直接产生明显效益的,经省科技厅规划处会同业务处审核后可纳入省重点研发计划。高校院所和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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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通过自主验收合格,并经省科技厅规划处会同业务处审核的,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按《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要求,通过“绿色立项”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第二十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4 年。择优委托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和相关地方或单位共同签订责任状。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二十二条 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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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事先报备。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报批。

第二十四条 完善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实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负责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探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检查情况由业务处及时报送规划处、监督处,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省科技厅监督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实施期为3年的,首期拨付 60%,中期检查后拨付 40%;实施期4 年及以上的,首期拨付 40%,第二、三年检查后分别拨付 30%、30%。为加大“卡脖子”技术攻关力度,择优委托项目可适当提高首期拨付比例。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相关业务处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和方式按照项目验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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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执行。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指南编制、专家选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申报组织、推荐、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归口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第二十九条 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省科技厅按规定受理项目形式审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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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存在违规现象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省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估评价机制。重点专项实施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先必要性评估和绩效预评估,明确专项预期目标、产出、效果、影响等。实施过程中,以3—5 年为一个周期,对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项目调整、后续支持、资源分配、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17 日起施行。农业新品种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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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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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创新体系效能、着力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放管服”和“三评”改革的要求,加快完善以诚信为基础、以绩效为目标、以激励为导向、以规范为保障的科技计划体系和资源配置机制,提升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的战略支撑作用,现提出如下改革方案(试行):一、目标与原则

在《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 号)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完善,实现资源配置由相对分散向聚焦重点转变、由资金引导为主向资金引导和政策激励并举转变、由省级补助为主向省市县三级联动转变、由竞争性评审为主向竞争性评审和择优委托相结合转变、由重立项管理向重绩效管理转变、由重行政监督向重主体责任转变。

——聚焦重点。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聚焦重大目标任务、重大政策落地、重要创新领域、重点平台载体、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创新团队,进一步聚焦聚力,配置科技创新资源。——凸显绩效。始终把提升绩效作为根本,以取得原创性、标志性、引领性成果为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超前布局,紧扣创新链部署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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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链,努力实现科技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强化引导。更加注重引导激励各方积极性,充分发挥省级创新资源的杠杆作用,更好地撬动市、县(市、区)和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动能。

——压实责任。按照“授权与尽责”并举的要求,以诚信为基础,充分赋予各类创新主体自主权,进一步压实项目单位法人、市县和归口单位的监管责任,营造规范有序的创新生态。二、内容与任务

(一)突出资源配置重点,优化科技计划体系1.突出重点领域实施科研计划。突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互联网+”、生命健康两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围绕超常规实施“一强三高新十联动”科技新政、实现“五倍增、五提高”目标任务,围绕凝练形成的重大专项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打造,系统组织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人才引育、科技评奖等各项工作。

2.突出重点平台推进战略任务。以信用制为前提,强化重点创新平台的主体作用,集中力量支持优势单位围绕重点领域开展研究,凝聚战略科技力量。实施非对称战略,在浙江大学、西湖大学、之江实验室、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北航杭州研究院、阿里达摩院等优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资源配置改革试点,整合各类创新资源,落实“一揽子”扶持方案,促进重大平台做强做优,加速科技成果到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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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体系。设置一级科目4个,即研发攻关计划、创新平台计划、创新人才计划、创新引导计划;对应设置二级科目 10 个,即基础公益研究专项、重点研发专项,产业创新平台、研发支撑平台、国际合作平台,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万人计划、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外国专家工作站),省科学技术奖、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对三级科目进行整合归并,具体为:取消省科创基地(科技城)计划,划转新苗人才、院士工作推进计划;整合“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联合产业研发项目、对口扶贫项目,统一纳入省重点研发项目组织实施;将软科学项目并入公益研究项目实施;整合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中心,统一归并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整合星创天地、众创空间,归并为“双创服务平台”;整合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纳入创新券推广应用计划;整合省级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活动周、创新挑战赛等,调整为“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将国际精准对接合作、STS 中心配套等一并纳入“大院名校合作”专项。(详见附件)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放大引导激励作用4.科研项目优化遴选方式。省重点研发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和择优委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优化项目竞争性评审流程。为统筹发挥专家咨询和行政决策作用,提高项目评审效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中,专家网评和处室评审并行开展,按照 1:1 的比例各自打分并汇总,处室评审应组织专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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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评审论证,根据项目得分高低提出项目入库建议,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后立项实施。

探索择优委托机制。瞄准突破“卡脖子”技术问题、制约产业提升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引领科技发展进入“无人区”的技术问题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紧急科研任务,可通过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择优委托的项目来源可包括:市、县(市、区)和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推荐,专家组、院士等著名专家推荐,处室主动设计等。择优委托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评审论证,并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立项实施。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可按《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浙科办发〔2017〕2 号)要求,通过“绿色立项”、“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5.平台载体建设探索信用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机构、海外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公共基础条件平台等平台载体从认定制转为信用制,原则上不再给予一次性认定补助,符合创建条件的依托单位可申请挂牌,创建期满后通过验收的予以确认、并根据绩效情况给予补助或优先支持依托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符合条件的摘牌,对存在不端行为的计入科研信用不良。6.优化基于绩效的奖励和补助。探索整合部分引导类资金,对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研发经费投入排名前列和提升明显、科技新政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市、县(市、区)给予奖励;调整院所扶持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根据院所的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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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科研院所统筹用于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

7.探索并规范会商联动和“一揽子”扶持方式。围绕市县、部门、高校院所等的重大创新发展需求,以调动多方积极性为目的,采取择优会商的方式,在会商单位先行投入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对我省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单位、重点平台,在信用制的基础上可在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奖励补助、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一揽子”扶持方案给予重点支持。会商和“一揽子”确定的事项,由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评审论证后,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

8.完善国家项目配套制度。根据科技新政“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项目申报前明确配套资金”的要求,建立国家项目配套制度。对获得科技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按国家要求给予支持。同时,切实组织实施好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探索推动部省联动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更好地争取国家科技资源。(三)完善组织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效能9.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科学界定权责,主动将具备下放条件的职能下放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赋予市、县(市、区)在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创新人才等方面更大的择优推荐权限;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在“科技大脑”中设置“创新技术需求征集”模块,常年向省内外征集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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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需求和优秀项目,形成“需求征集—梳理凝练—智能分析—精准对接—精准实施”的项目组织路径。完善受理评审机制,对采取信用制、认定制的事项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项目,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下达”的方法,切实提高服务效能。10.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每年 2 月,由各处室提出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实施目标、预期绩效以及当年需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明确重点领域的分配比例。规划处汇总后,根据上年绩效评价情况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汇总平衡后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厅党组会、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各处室组织实施。年度预算分配过程中,预留一定的机动资金用于不可预见的重大任务和应急性任务落实。11. 完善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创新项目监管模式,从重“经费使用”管理向重“项目设计、研发绩效”管理转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项目变更及督促履约等由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审计监督、随机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由监督处牵头负责。积极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充分发挥其在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中的作用。

12.压实创新主体法人责任。创新主体要落实法人监管和科研诚信责任,全面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管理权限范围内调整事项的审批及备案、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全程跟踪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科技经费的规范使用,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13.明确属地和归口单位监管责任。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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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归口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与细则,确保推荐项目和事项的真实性、精准性、有效性,切实做好各类放权事项的全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管好底线与秩序,确保科研活动规范有序。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视情扣减项目限额推荐数、收回下放的管理权限,并在年度督查激励考核中作相应扣分处理;对严重失职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完善信用和绩效评价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益14.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服务机制。对信用评价等级A 级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立项、经费包干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列入黑名单或信用评价等级为 E 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一票否决”。15.强化绩效评价工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设立或实施前,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实施过程中,建立短期、中期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开展绩效评价。短期评价于每年 2 月前完成,由监督处会同规划处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中期评价以 3—5 年为一个周期,由监督处牵头对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16.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短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中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好的,持续实施或加大支持力度;绩效评价一般的,减小支持力度或暂停实施;没有明显绩效的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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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科技计划体系和资源配置机制是优化创新服务、激发创新活力的关键所在。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与时俱进、勇于突破禁锢,切实提高工作站位、主动理解支持,推进科技创新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厅机关各处室要主动承担起改革创新的主体责任,从各自职能出发,围绕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细则和配套制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以“钉钉子”的精神确保各项举措真正落地见效。

(三)统筹兼顾、有序衔接。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要着眼长远,立足实际,按照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设定目标,在改革调整过程中统筹好相关工作,确保原定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四)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厅机关各处室要主动加强与科技部、省级有关单位的沟通对接,争取更大支持,确保各项举措顺利实施;要促进省市县科技部门的协同联动和厅机关各处室的整体推进,切实形成目标一致、协作配合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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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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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规〔2023〕21 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深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行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我们制定了《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5月13日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深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行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就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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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精神,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四个面向”,强化教育、科技、人才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以创新深化为引领,以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为目标,以深入实施科技重大专项为抓手,以推进政产学研协同攻关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作用,完善全链条设计、一体化部署的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推进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产学研一体化联动、研用奖一体化管理,实现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突破、抢占制高点,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

——强化系统布局。围绕国家战略科技任务,聚焦我省三大科创高地和 15 大战略领域,突出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坚持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攻关。——突出平台引领。发挥省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创平台引领作用,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发现和培育科技人才,强化项目承担主体科研能力和条件要求。

——坚持统一管理。强化“统一管理平台、统一专家库、统一评审规则”要求,注重统筹管理。加强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地方科技项目协同联动,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

——加强联动支持。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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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带动作用,推动省市县联动支持、“财政资金+企业投入+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建立分类支持机制。

——坚持成果导向。围绕科技创新瓶颈和突出问题,以取得原创性、标志性、引领性成果为目标,以解决“卡脖子”问题和打造“杀手锏”技术为评价标准,加快提高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注重创新绩效。完善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并强化结果应用,着力提升科技投入效能。二、深化顶层设计机制

1.完善战略科技任务凝练机制。围绕国家和我省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坚持“战略规划+专项行动+年度榜单”和“重大专项+重大专题+重大项目”,全链条、一体化凝练战略科技任务,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分阶段、分年度推进。

2.完善重大专项设置机制。围绕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聚焦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按照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成果转化全链条要求设置重大专项。省科技厅加强统筹管理,牵头组建专题委员会和开展审核论证,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强化统一指挥、统一组织,成熟一项、启动一项。每个专项围绕重点方向下设一批重大专题,重大专题下设“尖兵、领雁”重大项目群。3.完善重大项目布局机制。重大项目应突出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按照“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急需先上”要求系统布局,相对独立完整、目标清晰、体量适度,注重项目的集成度、关联度,共同服务于重大专项整体目标。强化省市县统筹联动、一体部署,建立地方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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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实施机制。三、深化编榜机制

4.完善需求凝练机制。对标战略科技任务,聚焦重大专项,围绕战略需求、规划需求、市场需求,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征集、筛选、凝练机制,坚持精准性和广泛性相结合。5.深化榜单编制机制。榜单应根据项目类型分类编制,强化主动设计、系统集成、长短结合,突出多学科交叉、跨领域协同攻关,建立完善合规性审核机制。编制论证过程须组织同行技术专家、行业产业部门、重大科创平台、专业协会、科技领军企业、最终用户(成果应用单位)、财务专家、创投机构等深度参与,注重广泛性、精准性、科学性。加强数字化手段支撑,迭代完善 15 大战略领域创新链技术路线图,辅助榜单编制。6.推行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实行“联合出资出题、全球挂榜、企业验榜、企业试用”攻关机制,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单个项目原则上总出资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企业出资不低于财政资金总出资额3倍,各级财政按规定联动予以支持。四、深化申报机制

7.统一管理平台。除涉密或不宜公开的项目外,项目全流程纳入“科技攻关在线”管理平台,包括榜单发布、申报立项、资金使用、实施管理和成果报送等,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并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8.强化重大科创平台主力军作用。支持省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承担战略科技任务,发挥高水平高校院所建制化组织作用以及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作用,强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建有重大创新平台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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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产学研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设立资金池,牵头承担攻关任务。

9.加大多元投入。将研发投入情况与资源配置紧密挂钩,鼓励地方和高校、院所、医院等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将联动支持和社会资本投入情况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对创新联合体实施的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市县联动可给予最高 3000 万元补助经费。申报主体为企业的,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研发投入平均水平,且须承诺自筹比例一般不低于 80%(26 县、海岛县企业和农业领域项目原则上不低于60%)。10.深化遴选机制。榜单应明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战略性、紧急性、突发性攻关任务,或战略目标清晰、优势单位相对明确的攻关任务,以及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的攻关任务,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榜单,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五、深化评审机制

11.建立分类评审机制。强化行政决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坚持统一评审规则,充分发挥战略引导、综合统筹和专业咨询作用,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科学精准。按照不同的遴选方式和项目类型,探索论证、评审等分类评审机制,建立健全涉密项目评审机制。12.探索项目审查机制。对申报项目数量较多的领域,可遴选出不低于3 倍于拟立项数量的项目进入评审或论证,低于3 倍的直接进入。13.优化专家遴选机制。根据省科技专家库管理规定统一入库抽(选)取专家,按程序报批后可邀请非在库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与评审。实行评审专家随机抽选和精准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扩大企业专家参与评审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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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化立项机制

14.强化立项安排审核。聚焦战略任务和目标,坚持质量、绩效、贡献导向,建立健全年度立项安排(含预算安排)合规性审核机制。15.突出支持导向。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青年科技人才培养等,加大项目立项支持,力争制造业项目占比达到80%以上,提升企业主导产学研协同攻关项目和 45 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项目的比重。16.深化“赛马”机制。对申报同一榜单的符合立项要求、研发水平相当、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两个以上项目,拟采用“赛马”方式平行支持的,原则上应组织现场考察后确定。“赛马”项目按约定完成阶段性目标,通过检查的继续给予支持。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终止,收回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补助资金。七、深化资助机制

17.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别重大、特别紧急的项目,可实行即时立项资助机制。对宁波市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项目,除面向全国全省的“揭榜挂帅”等特殊项目外,原则上由宁波市落实省级项目经费、自主管理。18.优化经费确定机制。项目经费以自筹为主,榜单中可不确定财政补助经费金额,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项目评审时,对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可予以核减,项目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投入可视情根据核减金额相应调整。八、深化过程管理机制

19.完善“军令状”制。特别重大、特别紧急的项目,应签署“军令状”,明确“里程碑”节点和具体指标要求、奖惩措施等。对在“军令状”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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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达成约定目标、绩效突出的研发团队,按规定在人才推荐、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因主观不努力等因素未完成任务的,原则上暂停项目负责人两年内项目申报资格,并依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20.强化过程监管。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体责任,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与实施效果的监管,对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无法继续履约实施的,可直接终止项目。对特别重大、特别紧急的项目,可定期对资金使用、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调度。21.加强省重大创新平台项目管理。对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通过省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立项的项目加强统筹管理,按照“谁自主立项、谁具体负责”要求,由省重大创新平台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九、深化验收机制

22.完善验收评价机制。强化绩效导向,建立分类评价机制。项目验收应组织需求方、最终用户、科技领军企业、专业协会、创投机构等直接参与评价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须将需求方、最终用户和科技领军企业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及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意见,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

23.优化验收方式。对财政补助经费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探索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即可申请验收。24.建立项目池制。对符合战略方向并经审核推荐,有望破解重大基础材料装备等“卡脖子”难题、掌握“杀手锏”技术的重大项目,纳入项目池动态管理,取得重大突破的论证后可予以直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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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深化监督评价机制

25.完善全过程监督机制。坚持项目监督工作与管理同步部署,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约履职情况等的监督,严格执行承诺、回避、公开等制度和工作纪律,完善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探索项目专员制,聘请知名技术和管理专家担任项目专员,进行全程管理监督。26.建立全过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责任主体科研诚信评价体系,将守信情况作为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

27.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项目整体执行情况的阶段性或总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重大专项总体实施方案和省财政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28.推行项目后评估机制。对验收后满 3 年内的项目开展常态化跟踪评估,建立健全关键领域项目清单、成果清单和重点科研人员清单,突出项目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评估结果作为滚动支持和纳入科技奖励候选成果库的重要依据。十一、强化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协同,统筹推进实施工作。(二)提升治理能力。深化“科技大脑”建设,迭代升级“科技攻关在线”等重大应用,强化全过程“痕迹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资源配置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三)抓好落地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快细化落实,健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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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承担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本意见自 2023 年 6 月 13 日起施行。现行文件中若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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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科发成〔2019〕114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附件:《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 年12月27日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现就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需求拉动,改革牵引、制度推动,开放共享、内外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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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主动接轨长三角,以“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技术转移为重点,提升技术创新的供给质量,优化技术市场的配置效率,加强创新主体的研发、承接和转化能力,提高技术转移全链条的数字化水平,进一步发挥技术转移体系对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支撑引领作用。--到 2022 年,全省技术交易总额达到1200 亿元,年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组织达到20 家左右;建成运营规范、交投活跃、功能完备的全国性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形成覆盖全省、服务长三角、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交易大市场。--到 2025 年,全面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中国(浙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证券化交易、有效衔接证券交易市场的条件,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枢纽节点。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1.激发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活力。鼓励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先进、产业带动作用强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以纳入政府科技计划,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产学研合作项目提取管理费时,在比例上应不高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提取比例。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以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和结果备案;以协议方式确定价格的,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可以按照技术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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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对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进行转化的,允许科技成果持有人和完成人自主确定该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或拍卖的合理底价。鼓励高校院所开展以“约定优先”为原则的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建立和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控管理机制,简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的国有资产监管手续。落实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建立成果产业化调查机制。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省一流学科建设评估内容。对省级科技项目结束后的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人员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与职称评定、科技奖励以及后续配置科技资源挂钩。省级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适用高校院所同等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2.发挥企业技术转化主体作用。探索浙江“深度孵化”模式,打造具备创业辅导、资金扶持、技术支撑功能的复合型孵化器,着力提升龙头企业的垂直型孵化能力。建立健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联盟,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转移的让渡,强化绿色技术的公益转移转化。开展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属地化创新养成培训,提高凝练技术需求、获取技术帮助、开展技术创新的能力。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积极推动与高校院所建设联合实验室,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及高端技术承接能力。国有企业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时,通过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场所以挂牌交易和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交易价格可以低于科技成果的投入成本,国有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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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绩效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3.培育专业化规范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龙头企业依托产业优势,建设技术转移机构,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技术转移链条。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依托自身优势,深耕专业领域,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快转移本单位和该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鼓励和支持风投机构和国际技术转移机构面向浙江需求转移高科技技术。建立健全对技术转移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服务和评价机制,把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评价的主要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入场技术转移机构的绩效和信用情况。各级科协要积极推进各类学会、协会发挥技术转移功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4.培养职业化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鼓励发展技术转移智库,推动高校院所等科研企事业单位设置技术转移岗位、探索评聘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职务。鼓励高校设立技术转移教学、研究组织,培养技术转移方向的实战型专业人才。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探索长三角技术转移组织和技术转移人才标准互认。鼓励引入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培训认证体系,并与浙江实际相结合,创新培训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工作,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组织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研究制定技术转移人才资质、评价标准,评价社会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鼓励高校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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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二)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

5.完善各类创新平台的技术转移功能。发挥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先行先试优势,加快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探索技术转移新模式,推广一批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化钱塘江金融港湾和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联动发展,探索 G60 科创走廊(浙江段)沿线城市技术转移促进机制,破除技术转移壁垒。推广“一院一园一基金”模式,完善孵化器、技术市场、技术转移组织、技术经理人和产业基金等要素配置。布局一批多学科交叉、多功能集成的高端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谋划建设国家和省级两用技术协同创新平台,加快建设集研究开发、技术中试、成果推广、创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发挥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作用,集聚知识产权、法务、金融、管理等各领域人才,完善全链条“深度孵化”的技术转移功能,解决初创企业的特定技术难题。(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局、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科技厅)

6.加强区域间技术转移合作。落实创新共建,主动接轨长三角,推进与长三角区域各省市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联动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的协调衔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的共建共享、技术市场的互联互通、技术转移标准的互信互认。加强与京津冀和粤港澳地区的技术转移工作协作。帮助对口支援省份建设技术市场,每年援助和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帮助当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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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拓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空间。依托高校院所国际技术交流资源,建设国际技术路演交易平台,纳入全球技术交易大市场总体架构。加强与海外高校、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形成链接全球的网络体系。定期发布产业专利分析报告,常态化举办路演拍卖活动。积极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美国、日本、以色列等的科技合作。加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加大对国际合作项目的支持。推动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发展,积极探索海外科技孵化新模式,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分等级给予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构建高质量、信息化的技术交易网络8.建设全球技术交易大市场。完善浙江科技大市场省市县三级网络,推动全省形成“1+N”的科技大市场平台网络。推动浙江科技大市场与长三角“三省一市”技术交易市场、西安科技大市场、北方技术交易市场等区域重要技术交易网络节点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跨区域技术交易联盟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将科技中介、法律、会计、资产、融资等与成果转化相关的环节整合为“一站式”服务。推动浙江科技大市场国际化发展,加快在主要大国、关键小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布局,共建一批技术转移中心及创新合作中心。推动浙江科技大市场与浙江大学海宁校区国际技术路演中心、长三角全球科创路演中心等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的深度合作。在浙江科技大市场基础上迭代升级,建设全球技术交易大市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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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研究院)

9.申办中国(浙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申办中国(浙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作为全球技术交易大市场的运营场所和省内唯一的技术交易场所,积极开展协议定价、挂牌出让、拍卖等传统交易,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与资本结合所成立的科技公司的股权交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技术产权证券交易试点业务。依法赋予交易中心市场准入、信用评价、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评价等职能,支持交易中心探索“技术淘”“技术筹”“技术缘”“技术拍”等交易方式,构建和完善技术交易商业生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10.打造网上技术市场 3.0。构建“C+B2B+C(个人与企业)”网络平台,打造成为全球技术交易大市场的网络通联平台和中国(浙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支持网上技术市场对接省科技成果库、技术合同登记库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无形资产数据库,逐步引入国家和省外科技成果资源,与财税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征信部门和机构实时信息交换,推进跨平台的信息归集与交换,打通成果登记、技术交易和合同登记的交易链条,实现技术交易“最多跑一次”。运用大数据、云平台、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加强对科技成果和各类市场主体的精准画像,提升交易的安全性和匹配的精准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强化技术转移转化保障支撑

11.建立以技术转移转化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把完善技术转移体系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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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各类区域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评价内容。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绩效作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重要内容,与科技资源配置、科技评奖评优挂钩。改进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探索科技成果分类、分阶段的价值计量方法和评价标准,探索建立涵盖技术先进性、技术成熟度、绿色技术等指标的技术成果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12.健全提升技术转移效率的政策措施。统筹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完善政府科技计划、创新引导基金以及社会资本的天使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针对不同技术成熟度的成果进行分段支持的组合性政策体系。鼓励市、县(市、区)财政对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交易并实现产业化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受让方进行奖补。对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线上完成科技成果交易、技术合同登记和场内交易结算并实现产业化,成交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市、县(市、区)按规定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按成果交易实际支付总额 15%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受让方给予补助,省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其中通过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省财政按成果交易实际支付总额 2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暨浙江省技术需求“张榜招贤”大赛等政府主导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获奖项目,完成合同登记和交易结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受让方,享受与竞价(拍卖)同样的奖补政策。省内技术交易场所每年对撮合入场交易的技术转移组织按照场内技术交易成交金额进行排名,省财政对前十名且撮合成交金额在2000 万以上的技术转移组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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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奖补,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局、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3.加强技术转移的诚信监督体系建设。加强省内技术交易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加强自律和内部管理,完善交易规则,规范技术市场服务和管理,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建立科技成果交易信用管理制度,开展技术交易后续产业化情况跟踪调查,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和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勤勉尽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探索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内控制度的前提下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免责条款,营造鼓励社会各方投身技术转移转化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监管。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处置和维权能力,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培育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指导和服务企业在海外维权,支持专业机构为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各方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建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维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等专业机构,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快速维权处置机制,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实施

15.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审议决定重大政策措施,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每年制定实施工作任务清单。科技部门要主动联合财政、教育、市场监管、人社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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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订上下衔接、左右协同,有力促进技术转移的组合政策包。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转化。省大数据局要引导、支持技术交易和市场主体的相关数据信息向省内技术交易场所归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16.加强评估监督。在省内技术交易场所设立研究机构,开展战略趋势、交易规则、评价监测等研究,加强对技术转移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绩效评估。省内技术交易场所要加强技术转移评价体系研究和监测工作,健全完善技术转移统计和报告制度,开展将入场交易的各类技术转移主体纳入省社会信用体系相关工作,做好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浙江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发布等工作。发挥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的共同作用,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17.完善投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完善投入机制,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大对技术交易场所、技术转移机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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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8〕98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根据财政部等 5 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我省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附件: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 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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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等 5 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通知》附件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并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见附件 1)。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照《通知》精神,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建立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协调机制,成立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组成的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不含宁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审定认定名单。

第3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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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五条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认定办公室”),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科技厅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家网上评审;召集相关会议。(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五)建设并管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址:www.zjsti.gov.cn,以下简称“云平台”)。

(六)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发改部门组成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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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不提出申请或审查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企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第八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二)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和程序如下:(一) 企业自评。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进行自评。

第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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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上注册登记。在云平台上注册账号,按要求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具体受理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三)申报材料审查。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汇总,与网上电子材料一并提交至省认定办公室。

(四)专家评审。省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认定评审工作,省认定办公室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工作统一在云平台上进行。

(五)联合审议。专家评审意见经省科技厅组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审议,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同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省认定协调小组审定。(六)公示、公告与备案。认定期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云平台上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认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公告认定结果,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通过备案企业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给予备案(证书)编号。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向认定企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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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涉密企业申报材料请自行脱密处理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程序申报。第四章 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平台)”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报省认定办公室审核,经认定协调小组审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同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仅涉及企业名称更名的,由省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第十三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第十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1次。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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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申报资料或信息的,应取消其资格并自下一年起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11〕18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3.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汇总表

第3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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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

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

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 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第3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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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适用范围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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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企 业 名 称(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所属城市 填报日期年月日填表人 电话传 真 电子邮件

第4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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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一、本表为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的主要依据,填表单位须参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自下一年起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所报送申报材料应按申请表、附加资料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 A4 纸)装订成册。推荐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填报的各项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二、指标说明(部分选择只需填写代码)(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填写,参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可选择多个,指: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1)软件研发及外包:①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②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①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②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①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1)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2)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3)企业运营服务;

(4)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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