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更新)

发布时间:2021-11-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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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更新)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以其内容和形式的直观性、即时性和互动性, 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迭代升级,网络直播行业进入 了快速发展期,其媒体属性、社交属性、商业属性、娱乐属性日益凸 显,深刻影响网络生态。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主体责任缺 失、内容生态不良、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商业营销混乱、 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严重制约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给意 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必须高度重视、 认真解决。为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保护广大 网民合法权益,倡导行业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 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 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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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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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2015 年 11 月 6 日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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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以其内容和形式的直观性、即时性和互动性, 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迭代升级,网络直播行业进入 了快速发展期,其媒体属性、社交属性、商业属性、娱乐属性日益凸 显,深刻影响网络生态。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主体责任缺 失、内容生态不良、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商业营销混乱、 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严重制约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给意 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必须高度重视、 认真解决。为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保护广大 网民合法权益,倡导行业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 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 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依法办网、依法治网,准确把握网络直播 行业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有效解决突出问题、难点问题、痛点问题,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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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科学规范行业运行规则,构建良好产业生态,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 年营造积极健康、内容丰富、正能量充沛的网络直播空间。 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1.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网络直播平台提供互联网直播信息服务,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网络直播平台法定 职责义务,落实网络直播平台主体责任清单,对照网络直播行业主要 问题清单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总编辑负责、内容审核、用户注册、跟 帖评论、应急响应、技术安全、主播管理、培训考核、举报受理等内 部管理制度。 2.明确主播法律责任。自然人和组织机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开 展直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有关 要求,落实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网络主播依法 依规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 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法律法规禁止 的活动;不得超许可范围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 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不得从事平台内或跨平台违法违规交 易;不得组织、煽动用户实施网络暴力;不得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等 线上线下违法活动。 3.强化用户行为规范。网络直播用户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不得在直播间发 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不得组织、煽动对网络主播或用户的攻击和 谩骂;不得利用机器软件或组织“水军”发表负面评论和恶意“灌水”;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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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不得营造斗富炫富、博取眼球等不良互动氛围。 三、确保导向正确和内容安全 4.提升主流价值引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 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强化导向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扶持优质主播,扩大优质内容生产供给;培养网 络主播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有效提升直播平台“以文化 人”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力量。 5.切实维护网民权益。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 护相关规定,规范收集和合法使用用户身份、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 个人信息行为;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依法依规引导和规范用户合理消费、理性打赏;依法依规留存直播图 像、互动留言、充值打赏等记录;加大对各类侵害网民权益行为的打 击力度,切实维护网络直播行业秩序。 6.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禁为未满 16 周岁的 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未 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应当向未成 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屏蔽不 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 赏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涉未成年 人的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 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7.筑牢信息安全屏障。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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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理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制,具备与创新发展相适应 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对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具有 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直播信息服务,应严格进行安全评估;利 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技术制作、发布的非真实直播信息内容, 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8.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利用网络直播颠覆国家政权、 散播历史虚无主义、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 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淫秽色情、造谣诽谤、赌博诈骗、 侵权盗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清理低俗庸俗、 封建迷信、打“擦边球”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四、建立健全制度规范 9.强化准入备案管理。开展经营性网络表演活动的直播平台须 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进行 ICP 备案;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 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全国网 络视听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并进行 ICP 备案;开展互 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及时向属地网信等主管部门履行企业备案手续,停 止提供直播服务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备案。 10.构建行业制度体系。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 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对主播账号实 行基于主体属性、运营内容、粉丝数量、直播热度等因素的分类分级 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级别的网络主播账号应当在单场受赏总额、直播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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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热度、直播时长和单日直播场次、场次时间间隔等方面合理设限,对 违法违规主播实施必要的警示措施。建立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明 确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应当对单个 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 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 期。建立直播带货管理制度,依据主播账号分级规范设定具有营销资 格的账号级别,依法依规确定推广商品和服务类别。 五、增强综合治理能力 11.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能职责,依法依 规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网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 网络直播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长 效机制,制定出台支持和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生态治理和规 范管理的政策措施;“扫黄打非”部门要履行网上“扫黄打非”联席 会议牵头单位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重特大案件;工业和信息 化部门要严格落实网络接入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 ICP 备案管理;公 安部门要全面提升对网络直播犯罪行为实施全方位遏制打击力度;文 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网络表演行业管理和执法工作,指导相关行业组 织加强网络表演行业自律;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 监督管理;广电部门要研究制定网络视听节目等管理规范及准入标 准。 12.积极倡导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网络直播行业治 理,切实加强网络直播平台和政府、媒体、公众间的信息交流和有效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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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沟通,构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的良好舆论环境。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自 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拓宽举报渠道,简化举报环节,及时受理、处 置并反馈公众投诉举报。 13.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网络社会组织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 用,大力倡导行业自律,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参与净化网络直播环境、 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为网络直播行 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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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 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广电发(2020)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 广电和旅游局: 近年来,网络秀场直播、电商直播节目大量涌现,成为互联网经 济中非常活跃的现象和网络视听节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重视的问题。 为加强对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的引导规范,强化导向和价值引 领,营造行业健康生态,防范遏制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风气滋生蔓延,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网络秀场直播平台、电商直播平台要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正 确方向,积极传播正能量,展现真善美,着力塑造健康的精神情趣, 促进网络视听空间清朗。要积极研究推动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内容 和形式创新,针对受众特点和年龄分层,播出推荐追求劳动创造、展 示有益才艺和健康生活情趣等价值观积极的直播节目。以价值观为导 向打造精品直播间版块或集群,让有品味、有意义、有意思、有温度 的直播节目占据好位置,获得好流量。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为违法 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防范遏制炫富拜金、低俗媚俗等不 良风气在直播领域滋生蔓延,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污染网络视 听生态。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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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二、开办网络秀场直播或电商直播的平台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着力健全网络直播业务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内容安全制度和人 资物配备,积极参与行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共同推进网络秀场直播和 电商直播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上述平台应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前,将开办主体信息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 理系统”登记备案(登录地址为 http://115.182.216.157)。 三、开办网络秀场直播或电商直播的平台要落实管建同步的原 则,把平台管理力量与直播间开办能力相匹配的要求精准落实到数到 人。现阶段,相关平台的一线审核人员与在线直播间数量总体配比不 得少于 1:50,要加大对审核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将通过培训的审核 人员在“审核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鼓励有能力的平台采取 优于总体配比的要求加强审核能力建设,适应网上舆情变化对直播间 和主播的监看审核力量进行动态调整强化。平台每季度应向省级广播 电视主管部门报备直播间数量、主播数量和审核员数量。社会知名人 士及境外人员开设直播间,平台应提前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备。 四、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直播间节目内容和对应主播实行标签 分类管理,按“音乐”“舞蹈”“唱歌”“健身”“游戏”“旅游”“美食” “生活服务”等进行分类标注。根据不同内容的秀场直播节目特点, 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优罚劣管理措施。各秀场直播间均须在直播页 面标注节目类别和直播间号码。主播改变直播间节目类别,须经网站 审核,未通过审核不得擅自变更。 五、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建立直播间和主播的业务评分档案,细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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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化节目质量评分和违规评分等级,并将评分与推荐推广挂钩。要做好 主播尤其是头部主播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对于多次出现问 题的直播间和主播,应采取停止推荐、限制时长、排序沉底、限期整 改等处理措施。对于问题性质严重、屡教不改的,关闭直播间,将相 关主播纳入黑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告,不允许其更换“马甲” 或更换平台后再度开播。 六、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 管理。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要通过 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 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平台应对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 赏金额进行限制。在用户每日或每月累计“打赏”达到限额一半时, 平台应有消费提醒,经短信验证等方式确认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消费, 达到“打赏”每日或每月限额,应暂停相关用户的“打赏”功能。平 台应对“打赏”设置延时到账期,如主播出现违法行为,平台应将“打 赏”返还用户。平台不得采取鼓励用户非理性“打赏”的运营策略。 对发现相关主播及其经纪代理通过传播低俗内容、有组织炒作、雇佣 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或者鼓励用户大额“打赏”,或引诱 未成年用户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的,平台须对主播及其经纪代理 进行处理,列入关注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七、网络电商直播平台须严格按照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相关 规定开展视听内容服务,不得超出电子商务范围违规制作、播出与商 品售卖无关的评述类等视听节目。以直播间、直播演出、直播综艺及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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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其他直播节目形式举办电商节、电商日、促销日等主题电商活动,应 按照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前 14 个工作日将活 动嘉宾、主播、内容、设置等信息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鼓励网 络电商直播平台通过组织主题电商活动助力经济发展、民生改善、脱 贫攻坚、产业升级和供需对接。 八、网络电商直播平台要对开设直播带货的商家和个人进行相关 资质审查和实名认证,完整保存审查和认证记录,不得为无资质、无 实名、冒名登记的商家或个人开通直播带货服务。平台须对相关信息 的真实性定期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对头部直播间、头部 主播及账号、高流量或高成交的直播带货活动进行重点管理,加强合 规性检查。要探索建立科学分类分级的实时动态管理机制,设置奖惩 退禁办法,提高甄别和打击数据造假的能力,为维护诚信市场环境发 挥积极作用。 九、开办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的平台要积极探索利用大数 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服务于鼓励倡导的直播节目,让算法支撑优质 视听内容的推送,对违规不良内容实现精准预警和及时阻断。对点击 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业务类别容易出问题的直播间, 要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跟踪节目动态,分析舆情和原 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导向偏差和问题。 请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开展秀场直播、电商直播业 务的平台进行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开展的秀场直播、 电商直播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研判。对初步筛查不符合要求的直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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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播内容进行清理整顿;按要求督导相关平台建立直播内容分级分类管 理和审核制度,完善直播间、主播、审核员数量的结构报备、打赏控 制等管理机制;对整体不符合开办直播业务条件和能力的平台,应通 报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关停其直播业务。此专项工作自即日起至年底 集中开展,11 月 30 日前将登记核查情况和规范治理的工作成效总结 上报,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联系人:郑雯 昌朋淼 电话:86096146 86096573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0 年 11 月 12 日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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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金 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 直播带货这一新媒体购物形式出现以来,受到消费者,尤其是年 轻消费者的青睐。其中,有些金融产品相关的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风险 隐患。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 2020 年第 5 号风 险提示,提醒社会公众:应注意甄别金融直播营销广告主体资质,选 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认真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重要 信息和风险等级,防范直播营销中可能隐藏的销售误导等风险;树立 科学理性的金融投资、消费观念。 一、当前金融直播营销存在两方面主要风险 (一)金融直播营销主体混乱,或隐藏诈骗风险 一是无资质主体“鱼目混珠”。由于直播平台开设账号基本无门 槛限制,一些无资质主体擅自开展金融产品直播营销,涉嫌非法或超 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甚至有所谓的“科技公司”“咨询公司” 以投资虚拟货币、外汇、网络理财为名进行诈骗。还有直播平台为吸 引用户,承诺在平台充值后有高额收益并可随时提现,存在异化为非 法集资的风险。 二是直播平台信息设置混乱。有的直播平台信息设置混乱,没有 清晰展示分期、借贷等金融产品实际提供者,平台用户可能被营销氛 围带动,在主体不清、风险不明的情况下冲动消费。 三是非专业人士误导或欺骗。有些并不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士自我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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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包装为“理财专家”“保险专家”,对金融产品进行不当解读、不当类 比。加之直播平台受众广泛,金融知识薄弱、风险防范能力差的用户 易受误导或欺骗。 (二)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销售误导风险 一是虚假或夸大宣传。有的直播营销为博眼球,对借贷产品、保 险产品、理财产品等搞夸大宣传、噱头宣传:如“最快 x 分钟放款” “最长免息 xx 天”“免息”“首月仅需几元,最高几百万保障”“限时 限量”等,但实际上多数消费者难以符合广告宣称的免息条件、放贷 条件或产品销售范围,亦或是“免息不免费”、隐含保费逐月递增等。 二是偷换概念、简单比价。有的直播营销广告以万元借款需支付 的日利息来强调息费低,易导致消费者对借款成本产生错误认识,但 实际的综合年化利率水平相当高。有的仅对保险产品价格进行简单比 较,却不详细介绍保险责任,故意隐瞒除外责任、分红收益不确定等 重要信息,甚至曲解保险产品条款,宣称“什么都保”,容易引发消 费者误解。 三是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或提示不到位。有的直播营销行为未能 向观众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免责条款等,或者没有用引起 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权利义务、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消费 者可能在未充分知悉风险的情况下被带动,购买了不适当的金融产品 或服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规定,金融营 销宣传是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主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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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相关主体应在取得 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 宣传活动。各金融机构应当落实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主体责任,切实 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二、消费者可从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辨明直播主体资质 目前,大部分直播营销更倾向于发挥流量引导作用,通过直播吸 引消费者兴趣后,以提供购买链接或线下引流的方式,促使消费者购 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如有意购买,应弄清发布营销广告、提供 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主体,注意相应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或人员是否 具备从业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 在正规金融机构销售渠道以外的页面随意提供个人重要金融信息、身 份信息,防范欺诈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二)看清直播内容 金融营销在直播场景下,容易出现由于直播时间限制或消费者中 途观看等原因导致的信息披露不足、消费者信息获取不全等情况。建 议理性对待直播营销行为,在购买前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重要 信息,如借贷产品的息费标准、实际年化利率,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缴费要求,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等,树立量入为出的消费 观,坚持科学理性的投资观。警惕一些金融直播营销中信息披露不足、 风险提示不到位、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销售误导问题, 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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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三)知悉金融消费或投资风险 金融产品与普通商品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根据消费者或投资者的 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针对性推介,而直播带货模式下无法有效识别每个 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做不到一对一地充分沟通。公众应对此有理性、 清醒的认知,不被直播营销所营造的氛围煽动而盲目消费或冲动投 资,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合同内容、息费标准、免责条款、风险 等级等重要信息后,审慎评估自身是否能够承担或接受,根据自身实 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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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1 号 为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的安全与召回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子商务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及其他经营者应当自觉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 求的消费品,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消费品。 二、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销售消费品的缺陷 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发现其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已经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在境外实施召 回等情形的,应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 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按《消费品召 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其他经营者 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 产者实施召回。对未能消除缺陷的消费品,不得再次销售。 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采取多种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对市场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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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监管部门已经公开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费品继 续在网上销售的程序。 五、市场监管总局鼓励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和其他 经营者建立内部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可追溯机制,完善产品标识、销售 记录、产品注册、保修索赔等安全记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市场监管总局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便捷的争议解决 与补救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质量安全纠纷。鼓励开展消费品安全与 召回共治自我承诺,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社会责任,加强与政府 部门合作,提升政企共治水平,推动线上零售产业健康发展。 七、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相关召回监督工作,发现网上销 售消费品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存在未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 定》的要求报告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 未按照已公开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 2020 年 12 月 28 日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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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信管理 局、公安厅(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网信办: 近年来,针对从事网络直播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网 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现象多发的问题,有关部门 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查处、打击一批违法违规企业。目前,通过网络 直播服务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企业履行主 体责任的意识、能力有所加强,但仍有部分未经许可非法上线的网络 直播服务提供者传播有害信息,社会危害较大,群众反映强烈。为落 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 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 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清朗网络空间,现就加强网 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网络直播服务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网络直播服务提供 者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 ICP 备案手续,涉及经营电信业务 及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等业务的网络直播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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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服务提供者应当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许可,并于直播 服务上线 3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以下简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履行 ICP 备案手续、 未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平台(以下简称“应用商店”)不得 为未履行 ICP 备案手续、未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 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以下简称“APP”)分发服务。 二、强化网络直播服务基础管理工作。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 按照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 统”向各地通信管理局报送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 ICP、IP 地址、域名 等信息。 有关部门将建立违法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黑名单,网络接入服务 提供者应核验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 ICP、IP 地址和域名信息,不得 为信息不一致、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服务网站、APP 提供网络接入服 务。 应用商店不得为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服务 APP 提供分发服务。 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落实用户实名制度,加强网络 主播管理,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健全完善直播内容监看、审查制度 和违法有害内容处置措施。 三、组织开展存量违规网络直播服务清理工作。网络接入服务提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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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供者、应用商店应立即进行全面清查,要求未提供 ICP 备案手续或者 相关业务许可材料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在两个月内补充相关材料, 两个月后仍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停止服务,对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停止服务。 四、建立健全网络直播服务监管工作机制。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 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不得利用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 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建立内容审核、信息过滤、投诉 举报处理等相关制度,建立 7×24 小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技术管控 手段建设,按照要求处置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记录直播服务 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并保存一定期限,对自己不具备存储能力 且不购买存储服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 提供服务。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 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五、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商店未尽到许可、备案手续审核 及监管义务造成有害信息传播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予以查处。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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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1 日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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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2019 年 11 月 21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 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 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 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 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 安全风险的活动。 第四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消费品存在 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缺 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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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 召回工作。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 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消费品 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反映渠道,收集汇总、分析处理 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第七条 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 营者(以下简称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 分析处理制度。 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 第八条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 (一)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 失的;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召回的。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前款规定事项报告,发现消费品生产 者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报生产者 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生产者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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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分析。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 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开展调 查分析。生产者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 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不得隐瞒缺陷。 第十条 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或者省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省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缺陷调查。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 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和 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 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组织相关技 术机构和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约谈生产者。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缺陷调 查,提供调查需要的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等。 第十二条 经缺陷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 回。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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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第十三条 生产者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 供相关材料。 接到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组织相 关技术机构或者专家采用检验、检测、鉴定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缺陷 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生产者。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 当立即实施召回。 第十四条 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 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 仍未实施召回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生产者 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 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 营。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十六条 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 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七条 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 存在缺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召回计划。 生产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实施召回的,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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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划。 生产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被责令召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召回计划。 第十八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召回的消费品范围、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 应急处置方式; (二)具体的召回措施; (三)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 接到召回计划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消费 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生产者报告的召回计划。 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公众知 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众咨询。其他经营者应当在其门店、 网站等经营场所公开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采取更换、退 货方式召回的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消 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报告召回 计划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并在完成召回计划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 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召回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 年。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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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发现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 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应当重新实施召回。 接到召回计划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召回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生产者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能 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应当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 第二十三条 参与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单位及其 人员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召回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 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从事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 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按照本规定召回缺陷消费品,不免除其依法 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进口消费品的境外生产者指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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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境内实施召回的机构,视为本规定所称生产者;境外生产者未指定的, 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生产者。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负责省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具体职责分 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除消费品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召回活动的其他产品,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8 月 27 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1 号公布的《儿童玩具召回管 理规定》同时废止。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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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二、直播电商产业相关的政策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就《网络直播 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 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请介绍《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答:网络直播营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 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在促进就业、扩大内 需、提振经济、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直播 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 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 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 《办法》作为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的重要行政规 范性文件,对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 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问:《办法》的制定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坚持促进发展与 规范管理相结合,坚持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结合,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营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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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销发展趋势、行业实际、各类参与主体特点,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监 管的思路,一方面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人、货、场”,将“台前 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监管范围,另一方面明 确细化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 服务机构等参与主体各自的权责边界,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三、问:《办法》对直播营销平台提出哪些明确要求? 答:《办法》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 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 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办法》强调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估、履行备案手续、 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具备维护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制定平台规 则公约的管理能力,要求平台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认 证并核验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加强网络直 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审核和实时巡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 销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需承担相应平台责任,建 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 理,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的分级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 投诉、举报机制。此外,《办法》还对平台协助消费者维权、协助依 法纳税等方面提出了细化要求。 《办法》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方面有所创新:一是提出事前预防, 要求平台对粉丝数量多、交易金额大的重点直播间采取安排专人实时 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防范措施。二是注重事中警示,要求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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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平台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对风险较高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行为采取弹窗提示、显著标识、功能和流量限制等调控措施。三是强 调事后惩处,要求平台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阻断直播、关闭账号、列 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处置措施。 四、问:《办法》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提出哪些明确 要求? 答:《办法》提出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 当年满十六周岁,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 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明确直播营销 行为 8 条红线,突出直播间 5 个重点环节管理,对直播营销活动相关 广告合规、直播营销场所、互动内容管理、商品服务供应商信息核验、 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网络虚拟形象使用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还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 服务机构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 促履行。 五、问:《办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提出哪些举措? 答:针对社会舆论广泛关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进 行了多处强化。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 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 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 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直播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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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 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六、问:为了更好地开展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哪 些职责? 答:《办法》提出,国家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 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对严 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 合惩戒。同时,《办法》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 体系化规定。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 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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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建立考核评估与退出机制—— 跨境电商综试区将迎首次考评 国新办 12 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日前印发的《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 关情况。商务部部长助理任鸿斌表示,为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扎实 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商务部将建立综试区考核评估与退出机 制,并于今年组织开展综试区的首次考核评估,促进优胜劣汰。 “政策实、含金量高、针对性强。”任鸿斌表示,《意见》聚焦 6 种新业态新模式,从 7 个方面提出 25 条政策措施,得到很多地方和 企业的积极反馈。 此次出台的《意见》中,跨境电商是 6 种新业态中发展速度最快、 潜力最大、带动作用最强的外贸新业态。数据显示,我国的跨境电商 规模 5 年增长近 10 倍,市场采购贸易规模 6 年增长 5 倍。外贸综合 服务企业超 1500 家,海外仓数量超 1900 个,加工贸易保税维修项目 已建成约 130 个。 2015 年以来,国务院分 5 批设立了 105 家跨境电商综试区,基 本覆盖全国,形成了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发展格局。跨境 电商已经成为外贸发展的新动能、转型升级的新渠道和高质量发展的 新抓手。 任鸿斌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从两个方面重点推进跨境电商的 发展。一是要扎实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更好地发挥综试区对跨 境电商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创新破解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促进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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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外贸业态融合和贸易产业融合,带动各地开放型经济发展。二是完善 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要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 导跨境电商平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假冒伪劣商品,保护企业的 合法权益;要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清单,更好满足国内消费 需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现清单内商品税目 已经超过 1400 个。此外,要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的退换货管理。完 善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 目前,我国外贸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从国际看,全球疫情形势依 然严峻,经济复苏存在不确定性,产业链供应链风险增多,贸易问题 政治化倾向加剧。任鸿斌表示,一方面要加强国际经贸合作,建设性 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进多、双边区域规则谈判,构建高标准自贸区 网络,精心筹备办好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让全球企业共享中 国发展机遇。另一方面,要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稳步拓展 丝路电商伙伴国,办好第 130 届广交会,推进市场多元化。同时,要 发展高质量、创新型外贸产业集群,促进贸易和产业融合。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司长李兴乾介绍,近年来,中国外贸创新能力 持续增强,通过加快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出了外贸竞争新优势。 一是扩大了外贸主体范围。大幅降低国际贸易专业化的门槛,使一大 批“不会做、做不起、不能做”的小微主体成为新型贸易的经营者。 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的企业已超过 3 万家,今年 又新增了 5000 多家。全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主体备案数量超过 15 万家。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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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二是扩大了外贸商品的范围。通过政策创新,让更多国外优质产 品通过网购等方式进入国内市场。 三是拓展了外贸发展空间。发挥长尾效应,整合碎片化需求,开 拓一般贸易形式下无法触及的市场,形成了外贸新增长点。跨境电商 和市场采购贸易占外贸的比重由 2015 年不到 1%,增长到今年前 5 个 月的 7.4%。 同时,实现了“多元化需求、个性化生产”。通过完善生产的工 艺流程,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同时培育了一大批品牌,拓展了营销 渠道,也增强了中国产品的定价主动权。 此外,提升了政府监管与服务的水平。有关部门累计出台近 200 项改革举措,形成了近 70 项成熟的经验做法,跨境电商“六体系两 平台”,市场采购贸易的“一划定、三备案、一联网”都已经成为监 管改革的成功范例。 商务部近期问卷调查显示,约 40%的外贸企业新签出口订单同比 增长,外需出现了好转迹象,企业竞争力增强。任鸿斌表示,有信心 通过全国外贸系统扎实有力的工作,实现全年量稳质升的目标。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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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中的《广告法》适用 直播带货的火爆引发对这一新兴商业模式如何进行法律规制的 讨论。由于直播带货模式新、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如何规 制争议较大。11 月 6 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 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 号)(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对直播带货的法律定位明晰界定,尤其在《广告法》适 用问题上予以明确,可谓是其最大亮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直播带货可适用《广告法》 随着直播带货火热,伴随而来的各类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主播 群体为获得人气和收益,不惜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导致直播带 货变直播“带祸”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国消费者协会 2020 年开展的 《网络直播侵害消费者权益类型化研究》,归纳出虚假宣传、退换货 难、销售违禁产品、利用“专拍链接”误导消费者、诱导场外交易、 滥用极限词、直播内容违法等 7 类网络直播销售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 权益行为的主要类型,其中虚假宣传高居榜首。 如何有效治理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乱象?最常用的两部法律 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相对而言,《广告法》的管制 力度更大。直播带货是否属于商业广告,是否应适用《广告法》,是 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各方都期待一个权威的界定。针对这一争议, 《指导意见》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 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从 这一表述可以看出,一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对直播带货适用《广告法》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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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持肯定态度,否定了直播带货不应适用《广告法》的观点;另一方面, 认为直播带货并不当然接受《广告法》规制,而是应根据行为性质选 择性地适用《广告法》,力求避免过度管制问题。 二、明确有关主体的广告主体身份界定 《广告法》是按照“广告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逻 辑结构构建的广告规制制度,并为不同的广告主体量身制定相应的行 为规范,广告主体身份的界定区分是基本前提。对直播带货中的网络 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在《广告法》中的主体身份,《指导 意见》分别予以明确。 (一)网络平台。根据《指导意见》,在平台网站首页推送直播 海报或链接,或通过设置热播榜单、推荐明星直播等方式对直播活动 人为推荐的,一般可认定为广告,网络平台应履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和义务。网络平台未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仅提供网 络直播技术服务的,履行《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 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二)商品经营者。《指导意见》并未明确规定商品经营者的广 告主体身份,而是笼统地规定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 按照《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一般而言, 商品经营者应履行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三)网络直播者。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网络直播者在直播 广告内容时,应履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在直播时以自己的名 义和形象向公众推荐商品或服务时,应履行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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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务;在参与招揽广告业务、策划直播广告内容时,应履行广告经营者 的责任和义务。网络直播者可能同时是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 告代言人。网络直播者是商品经营者时,其他身份被广告主吸收,履 行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指导意见》用“网络直播者”取代征求意 见稿中的“网络主播”,更为准确。从表述来看,网络直播者包括“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等同于作为自然人的网络主播。网络主 播可能是直播者,也可能是直播者的雇员。受雇于直播者的主播,其 直播行为是职务行为,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均由雇 用该主播的直播者承担。若主播在直播时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向公众 推荐商品或服务,应履行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三、明确规范广告审查发布 《指导意见》规定:“规范广告审查发布。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中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应严格遵守广 告审查有关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 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虽然,直播带货的很多内容具有即兴、随 机、互动等特征,但是,负责任的网络直播者在商品的筛选、主播的 培训、内容的审核均事先投入大量精力,涉及商品推销、推荐的内容 多为事先准备,由主播即兴、随机发挥的内容主要是与粉丝互动内容, 这些互动内容一般不构成广告。因此,对直播广告内容进行事先审查、 审核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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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 销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依据《广告法》,重点查处发布虚假广 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和违规广告代言等违法行为。” 比如,上海某药房有限公司在直播中邀请男科医生、网红主播、电视 主持人等作为嘉宾,介绍与宣传处方药“万艾可”的功效、使用方法、 有效率等,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处罚 70 万 元。 四、如何界定直播带货内容属于商业广告 什么样的直播带货内容构成商业广告?这是直播带货适用《广告 法》的前提。对此问题予以清晰而明确的界定,不仅有助于监管机构 明确监管尺度和标准,而且有助于直播带货中各方主体形成对自身权 利义务与责任的合理预期。《指导意见》虽对适用《广告法》进行了 方向性指引,对于什么样的直播带货内容构成商业广告这个前提,却 没有明确说明,而是赋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执法实务中, 界定直播带货内容是否属于商业广告,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是结合《广告法》的适用范围界定。《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 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 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因此,应重点看直播带货中是否有“直接 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 二是结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界定。互联网 广告对《广告法》的冲击和挑战不始于直播带货,付费搜索广告、程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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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序化购买广告、电商商业性展示广告等都给广告执法带来很大的冲 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对这些冲击和挑战的回应性立法, 在第三条明确规定,链接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和商业 性展示广告是 4 种典型的互联网广告形式。执法中,可参照商业性展 示广告的规定来界定直播带货是否属于商业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四)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 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 针对传统电子商务平台及其商家的商业展示行为提炼总结而来的。直 播带货与传统电商的商业性展示行为在内容上非常类似,区别在于直 播带货以视频展示为主,传统电商以图文展示为主。直播带货广告可 归入商业性展示广告,其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 者服务的内容为商业广告,但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 除外。这样既明确对电商广告适用相同的规则,防止直播带货成为政 策洼地,也可避免过度监管。 三是对不属于商业广告的直播带货内容应综合适用相关法律规 制。在执法中,应综合运用《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专利法》《食品安全法》 《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直播带货的非广告内容进 行合法性监管。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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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促进直播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为提高直播带货产品供给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直播带货 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直播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服务扩大国内 市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质量组织开展了 行政指导。 直播带货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新业态,对活跃市场、促进消费、 方便人民群众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产品质量 不过关、虚假宣传、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等广大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行政指导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对直播带货平台提出六点要求。一 要提高质量意识,筑牢直播经济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二要 做学法守法模范,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增强守法合规的自觉性,依法依规 规范发展;三要立行立改,各直播带货平台要迅速对直播带货产品质 量进行自我对照和全面检查。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和涉及到的带货主 播,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同时要举一反三,防范其他质量问题发生; 四要争创“品质直播”,围绕强化平台内部产品质量管控,建章立制, 并发挥信用的惩戒力和约束力,努力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产品和服 务;五要建立消费投诉“绿色通道”,及时回应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六要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会上,相关直播带货平台还发布了网络直播商品质量保障自律承 诺,提出了保障直播商品质量、积极依法履行直播带货平台责任、规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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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范商品营销宣传、完善直播交易售后保障机制等自律措施,自觉接受 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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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 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以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 模式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迅速发展,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 来,传统接触式线下消费受到影响,新型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 保障了居民日常生活需要,推动了国内消费恢复,促进了经济企稳回 升。但也要看到,新型消费领域发展还存在基础设施不足、服务能力 偏弱、监管规范滞后等突出短板和问题。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 为着力补齐新型消费短板、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加快新型消费发 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 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 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坚定实施扩大 内需战略,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加快推动新型消费扩容提质,坚 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补齐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短板,规范创新监 管方式,持续激发消费活力,促进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努力实现 新型消费加快发展,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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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技 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各类创新,加快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互联 网和各类消费业态紧密融合,加快线上线下消费双向深度融合,促进 新型消费蓬勃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针对新型消费基础设施不足、服务能 力偏弱等问题,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进一步加大软硬件 建设力度,加强新装备新设备生产应用,优化新型消费网络节点布局, 加快补齐发展短板。 坚持深化改革、优化环境。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 境推动新型消费加快发展,打破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顺应新型 消费发展规律创新经济治理模式,系统性优化制度体系和发展环境, 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促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培育壮大各类新型消费 市场主体,提升新型消费竞争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新型消费发 展提供全方位制度和政策支撑。 (三)主要目标。 经过 3—5 年努力,促进新型消费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 加完善,通过进一步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发展的环境、进 一步提升新型消费产品的供给质量、进一步增强新型消费对扩内需稳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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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就业的支撑,到 2025 年,培育形成一批新型消费示范城市和领先企 业,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显著提高,“互 联网+服务”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得到普及并趋于成熟。 二、加力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 (四)进一步培育壮大各类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建立健全“互联 网+服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社会服务在线对接、线上线 下深度融合。有序发展在线教育,推广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等网络学 习模式,推动各类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积极发展互联网健康医疗 服务,大力推进分时段预约诊疗、互联网诊疗、电子处方流转、药品 网络销售等服务。深入发展在线文娱,鼓励传统线下文化娱乐业态线 上化,支持互联网企业打造数字精品内容创作和新兴数字资源传播平 台。鼓励发展智慧旅游,提升旅游消费智能化、便利化水平。大力发 展智能体育,培育在线健身等体育消费新业态。进一步支持依托互联 网的外卖配送、网约车、即时递送、住宿共享等新业态发展。加快智 慧广电生态体系建设,培育打造 5G 条件下更高技术格式、更新应用 场景、更美视听体验的高新视频新业态,形成多元化的商业模式。创 新无接触式消费模式,探索发展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新 零售业态。推广电子合同、电子文件等无纸化在线应用。(国家发展 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 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药 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消费双向提速。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向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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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线下延伸拓展,加快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发展个性 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推动线上线下消费高效融合、大中小企业协同 联动、上下游全链条一体发展。引导实体企业更多开发数字化产品和 服务,鼓励实体商业通过直播电子商务、社交营销开启“云逛街”等 新模式。加快推广农产品“生鲜电子商务+冷链宅配”、“中央厨房+ 食材冷链配送”等服务新模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促销活动, 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 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负责) (六)鼓励企业依托新型消费拓展国际市场。推动电子商务、数 字服务等企业“走出去”,加快建设国际寄递物流服务体系,统筹推 进国际物流供应链建设,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业务, 培育一批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一流平台企业和物流供应链 企业。充分依托新型消费带动传统商品市场拓展对外贸易、促进区域 产业集聚。持续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申报流程。探索新型消费 贸易流通项下逐步推广人民币结算。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实现境外本 土化经营,降低物流成本,构建营销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 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 家外汇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新型消费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七)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 5G 网络、数据 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先覆盖核心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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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商圈、重点产业园区、重要交通枢纽、主要应用场景等。打造低时延、 高可靠、广覆盖的新一代通信网络。加快建设千兆城市。推动车联网 部署应用。推动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支持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多场景应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化和城市建设数据汇 聚。加大相关设施安全保障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网络。建立健全数字化商品流通体 系,在新兴城市、重点乡镇和中西部地区加快布局数字化消费网络, 降低物流综合成本。提升电商、快递进农村综合水平,推动农村商贸 流通转型升级。补齐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短板,加快农产品分拨、包 装、预冷等集配装备和分拨仓、前置仓等仓储设施建设。推进快递服 务站、智能快件箱(信包箱)、无人售货机、智能垃圾回收机等智能 终端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推进供应链创新应用,开展农商互联农产 品供应链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鼓励传统流通企业向供 应链服务企业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 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推动智能化技术集成创新应用。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 提下,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发展融合,加 快区块链在商品溯源、跨境汇款、供应链金融和电子票据等数字化场 景应用,推动更多企业“上云上平台”。积极开展消费服务领域人工 智能应用,丰富 5G 技术应用场景,加快研发可穿戴设备、移动智能 终端、智能家居、超高清及高新视频终端、智能教学助手、智能学伴、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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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医疗电子、医疗机器人等智能化产品,增强新型消费技术支撑。(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广电总局、银保监会等 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安全有序推进数据商用。在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上, 依法加强信息数据资源服务和监管。加大整合开发力度,探索数据流 通规则制度,有效破除数据壁垒和“孤岛”,打通传输应用堵点,提 升消费信息数据共享商用水平,更好为企业提供算力资源支持和优惠 服务。探索发展消费大数据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划建设新型消费网络节点。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 略打造新型消费增长极,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着力建设辐射 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有优势的区域消费中心,加强中小型消费城市 梯队建设。规划建设城乡融合新型消费网络节点,积极发展“智慧街 区”、“智慧商圈”。深化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街区加 快数字化改造,提供全方位数字生活新服务。优化百货商场、购物中 心、便利店、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布局,引导行业适度集中。完 善社区便民消费设施,加快规划建设便民生活服务圈、城市社区邻里 中心和农村社区综合性服务网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新型消费发展环境 (十二)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出台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政策,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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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规范行业发展。顺应新型消费发展规律,加快出台电子商务、共享经 济等领域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分行业分领域的管理办法,有 序做好与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推动及时调整不适应新型消费发 展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 法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包容审慎和协同监管。按照包容审慎和协同监管原 则,为新型消费营造规范适度的发展环境。强化消费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 线上线下协调互补、市场监管与行业监管联接互动,加大对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泄露隐私等行为的 打击力度,着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促进新型消费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服务标准体系。推进新型消费标准化建设,支持和 鼓励平台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研究制定支撑新型消费的服务 标准,健全市场监测、用户权益保护、重要产品追溯等机制,提升行 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简化优化证照办理。进一步优化零售新业态新模式营商 环境,探索实行“一照多址”。各地对新申请食品经营(仅限从事预 包装食品销售)的,可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保 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市场监管总局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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