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倘 貴集團不再對聯營公司擁有重大影響力或不再對合資企業擁有共同控制權,其入賬列作出售投資對象 的全部權益,所產生的收益或虧損於損益確認。倘 貴集團保留於前聯營公司或合資企業的權益,且所保留的權 益屬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範圍內的金融資產,則 貴集團會於該日按公允價值計量保留權益,而該公允價 值被視為於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釐定出售聯營公司或合資企業的收益或虧損時,計入聯營公司或合資企業 的賬面值與任何保留權益及出售於聯營公司或合資企業的相關權益所得款項的公允價值的差額。此外, 貴集 團就先前於其他全面收入確認的與該聯營公司或合資企業相關的所有金額的入賬基準,與倘聯營公司或合資企 業直接出售相關資產或負債而須依據的入賬基準相同。因此,倘該聯營公司或合資企業先前於其他全面收入確 認的收益或虧損將於出售相關資產或負債時重新分類至損益,則 貴集團會於出售╱部分出售相關聯營公司或 合資企業時將相關收益或虧損由權益重新分類至損益(作為重新分類調整)。 倘於聯營公司的投資成為於合資企業的投資或於合資企業的投資成為於聯營公司的投資, 貴集團繼續使 用權益法。不會就擁有權權益的該等變動重新計量公允價值。 倘 貴集團減少其於聯營公司或合資企業的擁有權權益,但 貴集團仍繼續使用權益法,倘先前於其他全 面收入確認的與該擁有權權益減少相關的部分收益或虧損將於出售相關資產或負債時重新分類至損益,則 貴 集團會將該收益或虧損重新分類至損益。 倘一集團實體與 貴集團的聯營公司或合資企業交易,與該聯營公司或合資企業交易所產生的損益只會在 有關聯營公司或合資企業的權益與 貴集團無關的情況下,才會在合併財務報表確認。 4.3. 來自客戶合同的收入 當(或於)滿足履約義務時, 貴集團確認收入,即於特定履約義務的相關貨品或服務的「控制權」轉讓予客 戶時確認。 履約義務指獨特的貨品或服務(或一組貨品或服務)或一系列基本相同的獨特貨品或服務。 如果滿足以下標準之一,則根據完全滿足相關履約義務的進度隨時間的推移而轉移控制權並對收入加以確 認: . 當 貴集團履約時,客戶同時收取並使用由 貴集團履約所提供的利益; . 當 貴集團履約時, 貴集團的履約行為構成或增強客戶所控制的資產;或 . 貴集團的履約行為未構成對 貴集團有其他用途的資產,且 貴集團有權強制收取迄今為止已完成 履約行為的付款。 否則,收入於客戶獲得獨特貨品或服務控制權的時間點予以確認。 合同資產指 貴集團為交換 貴集團已向客戶轉讓的貨品或服務而收取代價的權利(尚未成為無條件)。合 同資產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進行減值評估。與之相反,應收款指 貴集團無條件獲得代價的權利,即在 該代價付款到期前僅需時間推移。 – I-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