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法律服务工作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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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托管券商,填报相关交易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减持方需填报其开立的所有证券账户减持同一证券的相
关信息。
六、券商如何为其客户办理以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业务?
答:《业务指南》对会员为其客户办理以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作出了详细规定。与办
理现有大宗交易业务相同,会员需对客户提交的大宗交易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就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账
户、交易价格、交易股数、交易金额、减持股份数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与交易账户
准确有效,确保大宗交易申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大宗交易等相关规定,确保减持股
份数量符合《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有关减持比例限制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是人工受理,会员应当实时对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或资金
金额予以相应处理,确保人工申报数据及时纳入交易管理系统,严防清算交收违约风险。
具体办理流程方面,一是交易双方所涉会员应当就同一笔交易,完整准确了解买卖双方资料、申
报指令要素、减持股东类别和股份来源等信息,分别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股份
减持大宗交易人工受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加盖会员单位、分支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公
章;二是交易双方所涉会员必须于交易日下午13:00前,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至本所市场监察
部,并电话予以确认;三是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处理,大宗交易具体成交结果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确认并发送的清算交收数据为准,本所不再发送成交回报信息;对不符合要求
的申请,本所将不予受理,并电话告知会员业务联络人。
七、券商为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办理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业务时,还需特别履行哪些职责?
答:券商应当向提出大宗交易委托的客户履行相关提醒、告知和督促义务:一是提醒股份减持方,
其减持行为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变动的监管要求,并督促其按规定履行相
关停止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提醒股份受让方,知晓并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受让方转让限
制的相关规定。
八、对于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何规定?
答:本所2016年1月发布的减持通知,对协议转让的最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及后续义务等事项
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就本次新增的特定股东减持等事宜作出了补充规
定。
一是继续明确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
交易的规定执行。
二是新增规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特定股份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在受让后6个月内,继续与出让
方共同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6个月后,如果受让方构成5%以上股东或者减持特定股份的,仍
应遵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因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受让方在随后6个月
内,继续共同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履行减持信息披露义务。
为强化相关股东的合规意识,本所将要求转让双方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时,书面承诺在转让完成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例如:股东A原持有上市公司甲股份总数15%的股份,拟协议转让12%的股份给B,转让完成后,A
持有甲公司的股份降至3%。对此,交易完成后,虽然股东A已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但根据上述规定,
在此后的六个月内,股东A与B应当共同遵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规定中有关1%的减持比例的要求。而且,股东B在交易完成后属于
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其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其他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九、对于持有多种来源股份的情况,股东减持时应当如何计算其减持比例?
答:对于大股东及特定股东持有多种不同来源股份的,其减持股份过程中,计算《实施细则》第四
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按以下优先顺序原则予以执行:
(1)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