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经典优秀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7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经典优秀案例

2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一次开庭审理后,检察院认为本案应该是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犯罪,李某既是主要负责人也是直接责任人员。2016 年3 月,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起诉,正 好为加强辩护力量提供机会。毛贯忠律师受李某父亲的委托, 为被告人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一案提供辩护。【代理思路】被告人李某诈骗案件,在案发后没有实际归还能力,已经不可改变,因为被告人李某还有数千万的民间借贷不能归还。公安机关、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事实理 由客观真实,单纯反驳难以取得有效的辩护。要证明被告人李某无罪必须找到有力的证据。在查阅案卷材料的过程中,辩护人发现本案作为合同诈骗罪主要证据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保证金退还担保:用甲方自动控制检测设备装置研发总部基地约1175.58 平方米,总价 7053540 元的在售房源作担保,甲方向乙方退回保证金后房屋销售合同自动撤销,如无退还, 房屋买卖合同自动生效。具体详细房号、单价见武汉市标准购房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这一条款告诉辩护人,应该还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存在,并作为归还质量... [收起]
[展开]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经典优秀案例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1页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2021 年度

第2页

1

经典优秀案例评选

【专业领域】

刑事

【案例标题】

从十三年有期徒刑到无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经营一家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被告人李某用私刻的武汉市天某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的公章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的私章,代表武汉市 天某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与武汉三某建工集团有 限公司

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支付 建设方工

程质量保证金 500 万元。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支付质

量保证金 500 万元,工程没有如期开工,不久被告人李某不

知去向。武汉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

后被告人李某的父亲退还了武汉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0

万元。

被告人李某于 2015 年 4 月因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 5 月被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

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 2016 年1 月以合同诈骗罪将被告

第3页

2

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一次开庭审理后,检察院认为

本案应该是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犯罪,李某

既是主要负责人也是直接责任人员。2016 年3 月,检察院以

合同诈骗罪对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起诉,正 好为

加强辩护力量提供机会。毛贯忠律师受李某父亲的委托, 为被告人

武汉市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一案提供辩护。

【代理思路】

被告人李某诈骗案件,在案发后没有实际归还能力,已

经不可改变,因为被告人李某还有数千万的民间借贷不能归

还。公安机关、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事实理 由

客观真实,单纯反驳难以取得有效的辩护。要证明被告人李

某无罪必须找到有力的证据。

在查阅案卷材料的过程中,辩护人发现本案作为合同诈

骗罪主要证据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保证

金退还担保:用甲方自动控制检测设备装置研发总部基地约

1175.58 平方米,总价 7053540 元的在售房源作担保,甲方

向乙方退回保证金后房屋销售合同自动撤销,如无退还, 房

屋买卖合同自动生效。具体详细房号、单价见武汉市标准购

房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这一条款告诉辩护人,应该还有一

份房屋买卖合同的存在,并作为归还质量保证金的担保,

第4页

3

在保证金不能归还的时候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承建方可以用

500 万元的质量保证金购买价值 700 万元的房屋。如果这一

合同真实存在,就可以证明被告人在签订建筑承包协议的时

候为质量保证金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被告人李某在不能归

还质量保证金的时候承建方也不会遭受任何损失,这一证据

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辩护人查遍所有侦查卷宗,也没有发现这一份房屋买卖

合同,不但如此,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相关证人,证明不可

能有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辩护人根据自己几十年的司法

实践经验,判断这份合同一定存在,且是在签订建筑承包合

同之前或者同时已经签订了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公安机

关认为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的判断,辩护人认为不可接

受。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李某,了解到房屋买卖合同确实

已经签订,合同一式两份并且已经加盖了被告人公司公章,

但两份合同原件都存放在承包方也就是被害人手中,最后是

否让这份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权利交给承包方,只要承包方

需要,加盖他们单位的公章即可。

怎么通过被害人同意收集这份证据呢?唯一的办法就

是有效的沟通。在与被害人交流的过程中,首先是对被害人

的同情和情感支持,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也为他提供民

事诉讼有利的证据。这样与被害人建立相互信任,然后在问

第5页

4

被害人有无那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他说有,但他认为这 份

合同也是假的,所以他就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被害人向 辩护

人出示了这份合同,并同意让辩护人拍照。在开庭时辩 护人提

供了这份合同的影印件,并向法院申请向被害人收集这份证

据。被害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这份证据。这为本案有效 保护提供

了最有力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这一份证据的取得,为本辩护人的无罪辩护确立了不可

动摇的信心,这一份证据的取得也为本案最后取得无罪的判

决结果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支持。

【代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反复审理,一审法院根本没有听取辩护人的

意见,判决单位罚金及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被

告人不服上诉。二审开庭审理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回重

审。原一审法院为了取得合法的管辖权,从武汉市中 级人民法

院争取了一份指定管辖函。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 庭开庭审理

该案。检察院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补充了新的 证据。辩护人

在原来一审的辩护观点以外,对新证据的证明 对象进行了分析,

认为新的证据不足以补充证明被告人有诈 骗故意,建议法院宣

判被告人无罪。但辩护人的观点仍然被 一审法院拒绝采纳,重

新判处被告人单位罚金、被告人李某 有期徒刑 11 年。被告人

不服,再次上诉,辩护人的观点终

第6页

5

于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宣判被告人单位和被告人李

某无罪。

【案例点评】

本案经过两次一审,两次二审,最后终于有了一个无罪

的判决结果,这似乎说明,案件什么时候辩护都不为迟,但

这样结果的取得代价太大。要最有效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

的工作重心必须前移,因为辩护工作越往前移,越有利于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本案辩护的困难,不是技术层面的困难,而是心理层面

困难。根据前面的描述,基于本案的证据完全能够得出被告

人没有诈骗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的结论。但是法庭出色的辩

护,换来的是一审法官的不屑和被告人公司罚金、被告人李

某 13 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上诉以后,二审法院以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这为委托人带来了些许的信心,但

第二次一审仍判决被告人有罪,判处被告人公司罚金、被告

人李某有期徒刑 11 年。这时候作为辩护人,不但需要鼓励

委托人和被告人让他们树立信心,同时还需要鼓励自己让自

己坚定信心。曹刿论战中有一鼓作气、二而衰、三而竭的说

法,曹刿描述的虽然是战争,但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何尝不

是如此。案件这样的辩护过程,不仅是辩护实务的锻炼过程,

第7页

6

也是一个心理磨炼的过程,这样的办案经历可以使自己的内

心得到无上的锻炼。 【承办人员】

刑事业务部 毛贯忠律师

【沟通渠道】

毛贯忠律师 联系电话:13968132060

第8页

7

经典优秀案例评选

【专业领域】

公司法 企业家权益保障 行政□ 医疗

人力资源 合规经营 企业侵权□ 知识产权□

投融资□ 涉外法律服务 商业合同 破产

婚姻家事□ 金融与保险□ 互联网□ 知识产权□

【案例标题】

协助企业依法稳妥解决劳动合同问题

【案情简介】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职工 720 人,北京子公司 127

人。2020 年,受疫情影响,该公司资金链出现巨大压力,其

财务部门提出拟通过变更工资支付日缓解资金压力,并就此问

题咨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黄新发律师。黄新发律师认真研究

后提出,根据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于当月 16

日预发,在次月依员工的出勤、休假和考核结论扣减相应科

目,如果公司拟变更工资支付日,需要与员工协商一 致。

【代理思路】

第9页

8

针对上述情况,黄新发律师与该公司人力、技术、工会

等部门多次会商后提出解决方案,即由公司技术部门编写

“公司用工调查问卷”小程序向全体员工推送,要求各部

门督促员工在线提交是否同意变更工资支付日的意见,同时

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工会向提出异议的员工提供在线答疑协商,

争取员工谅解同意。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公司部管鲍断金团队即在黄新

发律师的带领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组建专业服务团,为党

委政府依法防控提供法律意见,组织编写疫情防控和企业复

工复产法律法规汇编、指引和法律知识问答,参与复工群线

上值班,提供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服务等。

秉承着承担社会责任的职业使命,我们为该公司提供的

是免费的公益法律服务,力争在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运用 自

己的专业经验及实务技能,为公司的生存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代理结果】

该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 15 时发放在线调查问卷,

截至当日 20 时仅有 1 名员工勾选不同意项,基本完成了与

全体员工的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在线变更,有效缓解了

企业资金压力。

第10页

9

在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黄新发律师代理的

上述案例是从全国范围内遴选的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律师

工作局发布第一批八个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 法

律服务指导案例,荣获司法部“有温度的案例”之称。该 案涉

及律师帮助企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和妥善处理合 同、

劳动争议纠纷,帮助中小微企业防范资金风险和化解矛盾纠

纷等。不仅为律师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了参考借鉴,也有助于

企业和社会公众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有序复工复 产。

【案例点评】

本案是律师协助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缓解复工企业

资金压力的典型案例。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产生资金链压

力,面临延迟支付员工工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

律规定,本案公司要变更工资支付日,涉及劳动合同变更,

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本案律师根据公司实际,通过公司技术部门设计线上调

查问卷发放给员工填写提交的方式,既快速与几百名员工达

成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也留存了员工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的电子证据,依法解决了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的实际困难。

第11页

10

【承办人员】

公司业务部 黄新发律师、郎希颖律师

【沟通渠道】

黄新发律师 联系电话:13957185169

郎希颖律师 联系电话:13732297576

【联系地址】

杭州市文三路 90 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 B 座 8 楼

【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智仁律师、管鲍断金

第12页

11

经典优秀案例评选

【专业领域】

公司法 企业家权益保障□ 行政□ 医疗

人力资源□ 合规经营□ 企业侵权□ 知识产权□

投融资 涉外法律服务 商业合同 破产

婚姻家事□ 金融与保险□ 互联网□ 知识产权□

【案例标题】

智仁律师全程服务,助力金融机构 20 亿债权市场化债转股

【项目摘要】

为改善供给侧改革,降低企业的负债率,促进市场经济

平稳运行,我国继上世纪末政策化债转股之后,于2016 年

开始进行新一轮的债转股。该轮债转股立足银行债权人角度,

在资金筹措、参与对象选择、债权和股权定价、转股流程设

计等四大方面更加遵循市场规律,接受法治规制, 因此被称

为“市场化债转股”。市场化债转股是不良资产处置中较为

复杂的方式,具有参与主体多、项目金额巨大、利益平衡难、

流程环节多的特点。对于律师实务,我们需要在了解本轮债

转股内涵与特点的基础上,不断设计、完善债转股流程,从

非诉与诉讼结合的角度提供法律服务。

第13页

12

基于此,由李小文律师领衔的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金融业

务部金讼圈团队于2018年开始布局研究市场化债转股,并

在各投融资法律服务中心小范围、专题化地应用商

业化债转股投资模式。本文所涉案例,是浙江智仁律师事

务所首例,也是杭州律师所服务的为数不多的真正落地的

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具有标的大、参与主体多、转股模式

复杂等特点。金讼圈团队选派了李小文、诸奇红、郑洁三

位律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项目概况】

2019年10月初,某国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

分公司(下称“资产公司”或“委托人”)就甲公司、乙公

司名下对杭州某公司债权拟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法律服务进

行招投标,服务范围涵盖目标公司尽职调查、债转股方案

设计、协议起草、法律咨询、章程修改等全程法律服务。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金讼圈团队经过书面报价、多轮磋商

后最终中标。该项目中所有金融机构债权合计超过40亿,

其中资产公司所涉两笔债权合计约20亿,系该次市场化债

转股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债权人。

【服务过程】

(一)建立委托关系

第14页

13

2019年10月中旬,本所律师正式与资产公司建立委托

关系,遂立即与委托人有关工作人员、部门领导会谈服务

思路与尽职调查重点。在查阅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资

产公司及债权人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方案,本所律师能够开

展尽职调查工作的时间极其有限。

(二)进行尽职调查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第一时间与目标公司(即承股

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下发尽职调查清单。在不到一周

的时间内,先行梳理了一家目标公司及三家子公司的历史

沿革、业务情况、资产情况。同时,本所律师在3天内完

成了资产公司20亿债权的书面核查,绘制了法律关系图、分

析了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

基于前述工作成果,2020年10月下旬,诸奇红、郑洁

律师飞赴宁夏、内蒙古两地开展实地尽职调查。因为时间

紧迫、工作量巨大,两位律师在候机室、汽车上都没有停

止工作。对他们而言,客户委托如山,一切都要争分夺秒。

10月的宁夏和内蒙古已经非常寒冷,两位律师深入目标公

司下属子公司厂区、办公大楼,实地考察了解生产制作过

程、产品规格工艺,与各子公司生产、财务、技术高管一

一访谈,访谈记录共10余份。

经过前期紧锣密鼓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所律师在不到3

第15页

14

周的时间内撰写完成了2份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合计近300页。需要指出的是,在诸奇红律师主要负责的

“主要问题及风险提示”章节中,诸律师共向委托人揭示了

38项风险意见,并从对象选择、综合成本、转股协议、股权

管理、生产经营、股权退出等六大方面提出了法律建议。

(二)协议起草与修订

2019年11月开始,本所律师即投入到债转股方案设计

与协议起草、修改的法律服务中。市场化债转股本就较为

复杂,又因本项目涉及债权金额大、主体多,经与债权人

委员会、资产

公司多次沟通,本所律师前后共起草、修订了包括债转股

实施协议、留债协议、确认协议、回购协议、保证协议等

在内的成套协议150余份(次)。

(四)公司治理

当委托人正式签订完毕债转股实施协议后,本所律师

则开始为债转股后的公司治理提供服务,公司章程修改、

股东会决议起草、股东表决权与知情权问题的咨询等。截

至2020年8月,该项目目标公司公司章程进一步修改,本

所律师的法律服务进入了收尾阶段。

【项目意义】

第16页

15

在有了较为丰富且成功的市场化债转股法律服务经验后,

金讼圈团队于2020年9月又承接了某资产公司在宁波地区的

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标的约3.5亿。同时,主办律师们不断

对债转股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协议文本进行要点分析, 并提

出市场化债转股律师服务的机遇与挑战,以期总结实务经验、

提升承办技能。2020年10月,由李小文、诸奇红律师撰写的

《不良资产处置语境下市场化债转股法律实务问题及律师服

务机会探讨》一文获得了第十届浙江省律师论坛二等奖。

【结语】

市场化债转股法律服务历时长,利益协调难,对律师的

专业度要求较高。除法律专业知识外,还需要掌握财务、 税

务知识,且富有商业思维,懂得企业管理。债转股的目的是

股权有

效退出以获得超过债权收益的股权投资收益,为此债权人

最关注债转股协议中的退出条款,检验退出条款的试炼场

是司法裁判。因此律师必须要有诉讼、非诉讼的功底。

我们认为,为市场化债转股提供法律服务有三大“结

合”的要求——诉讼与非诉讼的结合、实地调查与案头工

作的结合、专业知识与事务性工作的结合。新冠疫情下,

企业面临财务危机,如何筛选价值企业,如何完成债务重

第17页

16

组、降低企业负债水平,降低银行不良资产率,亟待律师

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18页

17

【承办人员】

金融业务部

李小文律师、诸奇红律师、郑 洁律师

【沟通渠道】

李小文律师 联系电话:13336030722

诸奇红律师 联系电话:15067167951

郑 洁律师 联系电话:17858857501

【联系地址】

杭州市文三路 90 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 B 座20 楼

【微信公众号】

智仁律师、金讼圈

第19页

18

经典优秀案例评选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

【案例标题】

《徐某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3 年11 月12 日,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赵

某通过“金融一网”的在线咨询留了寻求转贴 12 张银行承

兑汇票(共计 1.2 亿元)的信息,当日一自称“金志刚”的

人与赵某取得联系,以 4.3‰的月贴现利率诱使赵某、杨某

某持 12 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杭州办理票据贴现。2013 年11 月

13 日,在被告人曹某某、童某、吕某某、吕某(在逃)的安排

策划下,为帮助曹某某截留承兑汇票贴现款缓解资金困难, 由被

告人吕某、吕某某、陈某作为中介,被告人黄某(另案处理)、

杜某某依托富阳汇诚物资有限公司作为包装公司, 曹某某的

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并相 互配合,

促使赵某、杨某某将面额共计人民币 1.2 亿的承兑汇票在中国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进行贴现。光大银行杭州分行

第20页

19

于 14 日 12 时29 分许,将贴现款 1.1577759996 亿元打入富

阳汇诚物资有限公司账号,同日 13 时30 分后,黄某分批将

贴现款打入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永康支行

账户中,曹某某将本次贴现的中介费 1251 万元打入陈某某

户后,黄某将全部贴现款 1.1574138 亿元打入浙江格鲁斯新

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永康支行账户中。随后,曹某某陆续将

4268 万元汇入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截留贴现款共计人

民币 7306.138 万元,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公司贷款及

本次贴现的好处费。

【代理过程】

该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公安局负责侦查。嫌疑

人徐某的妻子侦查程序即委托姜远军律师担任徐某的辩护 人。

在侦查过程中,姜远军经过会见等程序了解案情后,提出徐

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侦查机关积极沟通,要求侦查

机关依法撤销对徐某的追诉。期间,还数次提出取保候审的

申请,但侦查机关没有批准。侦查终结后,广饶县公安局移

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姜远军律师及时介入, 在

阅卷、会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嫌疑人徐某的行为明显“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证据

不足不起诉。后广饶检察院将该案移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第21页

20

审查起诉。东营市检察院不久后即以东检公二刑诉(2015)4

号将案件起诉到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

某某、童某、吕某某、陈某、徐某、杜某某犯诈骗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庭审过程中,姜远军律师仍然

明确提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起诉书指控徐某构成

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并明确表示由

于徐某明显不构成诈骗犯罪,辩护人不对量刑发表意见。期

间经过两次延期审理,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过程中收集了数份

证据,姜远军律师均有理有据地予以质证。

庭审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7 月12

日作出(2015)东刑二初字第 12 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某某等

人均构成诈骗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其中,以诈骗

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宣判后,

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姜远军律师提出了与一

审相同的辩护意见。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在徐某家人没

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姜远军律师仍然担任徐某的辩

护人,仍然坚持认为本案中徐某的行为明显不构成犯罪,并

积极地与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沟通,充分表达诉讼请求和辩

护意见,辩护意见最终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所采纳,并于

2018 年2 月13 日开庭依法宣告被告人徐某无罪。

第22页

21

【代理结果】

原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十万元。经辩护,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2

月 13 日开庭依法宣告被告人徐某无罪。徐某在被羁押长达 2

年 7 个月零 23 天后,于 2018 年春节前一天得以释放,与家

人团聚。

本案的诉讼经验

徐某某等诈骗案,徐某某最终能够从曹某某等人共同诈

骗犯罪中分割出来,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刑事辩护的角度而

言,姜远军律师认为至少有以下经验和体会:首先,律师同

样应当坚守和坚持公平正义,从自己独特的诉讼角度最大限

度地维护当事人和利益。作为法律人,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不过角度和角色不同而

已。没有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份坚守和执着,律师就会缺乏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决心和动力,就不会迎难而上、

契而不舍、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在该案辩护过程中,姜远

军律师起早贪黑、风餐露宿,仅到广饶县看守所会见徐某就

高达三十多次,多次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沟通,耐

心地将自己的辩护意见和理由表达给他们,希望公检法人员

能够高度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及时地将徐某从刑事诉讼程

第23页

22

序中解脱出来。没有姜远军律师对公平正义的坚持和执着,

徐某很难从众多被告人单独切割出来,最终被宣告无罪。其

次,一起无罪辩护案件的成功,对辩护人的刑事法学专业水

准以及刑事证据运用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该案徐

某作为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共犯,从刑法学理论而言,涉及

到共同犯罪的理论问题,特别是正犯和共犯之间的“意思联

络”,本案徐某没有亲自实施诈骗行为,故徐某能否构成诈骗

罪共犯,最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徐某与曹某某、黄某等人到底

是否存在“意思联络”的问题。同时,本案还涉及刑法学上

的因果关系理论,刑法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原因和结果

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逻辑关系应当具有充分性、合理性、必

然性,而该案徐某的介绍银行贴现行为与曹某某等人的 “吃

票行为”显然不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逻辑关系,即徐某的行

为并不会必然引起“吃票行为”的发生。同时还涉及到犯罪

构成理论。而上述刑事实体法问题又必然落实到证据问题上,

都需要必要的证据加以证实,且证实案件主要事实和关键环

节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否则,只能根据“疑罪

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追诉人无罪。该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

据明显不足。同时还涉及到如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问题。

这些辩护的环节无不涉及到刑事法学理论和证据法学理论的

综合运用和准确把握。再次,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

第24页

23

不同环节对辩护人和辩护的要求不同,辩护人必须准确把握

各个诉讼环节和程序的基本要求,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迟

地履行好每一个环节的辩护任务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侦查过程中,姜远军律师在接受 委

托后,第一时间将辩护手续交给侦查机关,及时会见徐某, 详

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同时也与侦查人员交流案件情况, 随

后提出了嫌疑人徐某不构成犯罪的初步辩护意见,要求侦 查机

关撤销对徐某的追诉,期间也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

审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复制卷宗材料,快速 阅卷并形

成辩护意见等材料,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要求对 嫌疑人不起

诉;审判程序精心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审过程 中质证精准、

到位、全面,辩护意见发表理直气壮、逻辑严 谨、论证周密,

有理有据。每一个程序都能够做到快速、精 准、严密、专业,

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 要明确辩护对象和

说服目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精心 准备的情况下,充

分地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沟 通,从事实、证据

和法律的角度,耐心地说服公检法人员。一个无罪案件的成功

辩护,如果不能成功说服公检法人员, 特别是法官,是根本

不可能实现的。徐某案件最终能够宣告 无罪,辩护人有效地

与检察官、法官沟通在其中发挥了极为 重要的作用。显而易

见,一起案件的辩护成功,除了律师自

第25页

24

身的诉讼努力以外,法院和法官以及检察院和检察官的司法

担当和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显得更为重要。第四,在整个刑事

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必须始终紧紧围绕着证据展开诉讼活

动,证据才是整个诉讼的根本和关键。在徐某诈骗案中,姜远

军律师将自己的每一个辩点和理由都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

对侦控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细致、透彻、精准、到 位的

分析和研读,准确、全面地找出有利于徐某的证据和证 明点,

通过多次与徐某沟通,发现和收集有利于徐某的证据, 通过对

证据的精准分析形成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条理清楚 的辩护意

见,采用列举表格、证据对比分析等方法,通过对 控方证据的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缺陷和不足的透彻分析,有 效攻击控方证

据体系,从而说服裁判者形成有利于辩方的诉 讼判断和诉讼结

论。辩护的成功一定意义上是证据分析和运 用的成功,将辩护

的重点和核心放在证据的分析和运用上才 是刑辩律师诉讼的根

本着力点,也是辩护成功的基本保证。 最后,律师的辩护策略

和诉讼技巧也会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辩护律师与公检法

人员沟通过程中的差别性、技巧性、尺度性,辩护证据和辩护

理由提出和发表的诉讼阶段的差异 性,庭审质证的策略和技巧

等都存在一些微妙的区别和差异。 这些技巧和技术的综合、适

度运用无疑会对辩护的成效发挥 潜移默化的作用。

第26页

25

总之,在我国无罪判决率极低的情况下,一起成功的无 罪

辩护案件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就刑事辩护而言,

辩护律师对公平正义的执着和坚守、辩护律师的刑事法 律专业

水准包括证据运用能力和水平、辩护律师沟通能力和诉讼技

巧以及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不懈追求等都对无罪 辩护的

成功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这也是徐某诈骗案最终宣告

无罪的重要原因。

附:辩护意见摘要

一、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从犯罪基本构成要件审视,

徐某主观方面明显没有诈骗的故意,也缺乏与格鲁斯公司的

曹某某和富阳汇诚物资有限公司的黄某等(下简称汇诚公司) 的

“意思联络”。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主观方面一个基本特征

是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综合本案现有的证 据

看,能够证明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证据有

黄某、杜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以及陈某的证言,但根据上述

言词证据仅仅能够证明徐某基于黄某、杜某某的请求,因为

其所在的民生银行授信额度不足,不能办理该笔 1.2 亿元银

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而将该笔业务介绍给其朋友陈某所在的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钱江支行来具体办理。徐某之所以给汇诚公

司联系贴现业务,仅仅是因为汇诚公司的杜某某是他

第27页

26

曾经工作银行的一个老客户,为了维护客户关系,才帮助汇

诚公司联系汇票贴现业务。而汇票贴现业务对于银行而言,

完全是一项正常合法的普通的业务。

根据现有的证据,从主观方面看,根本无法得出徐某具

有非法占有贴现款的主观故意。并且自始至终,徐某没有任何

个人利益在里面,更谈不上“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假如认定

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那犯罪的对象当然是承兑汇 票贴

现后的贴现款。但根据陈某、黄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徐某

介绍黄某等人到了杭州市光大银行钱江支行后,不长时 间就离

开了。贴现业务办理的过徐某根本没有参与,完全是 黄某等人

根据陈某行长的安排,由具体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 务的光大银

行钱江支行业务经理胡某某具体办理的。贴现款 直接打到了汇

诚公司的账户,徐某中间并没有经手该笔款项, 也没有从中得到

任何好处。曹某某串通黄某等人预谋中间“吃票”,没有任

何人告诉过徐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徐 某知道此事,纵观全

案,徐某所起的作用仅仅是帮助老客户 杜某某和黄某介绍了

一家承兑汇票贴现银行。

因此,徐某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也不具有“非法占有 他

人财物”的目的,因而也就缺乏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不构 成诈

骗罪。

2、如果认定格鲁斯公司的曹某某和汇诚公司的黄某等

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假如认定徐某构成共同犯罪,那徐

第28页

27

某的行为只能是一种帮助行为,是曹某某、黄某等人诈骗犯

罪的帮助犯。根据刑法理论,从主观方面,徐某必须与曹某某、

黄某等人存在“意思联络”,即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曹某某、

黄某等人存在通过贴现汇票“吃票”诈骗他人财物 的故意,

而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实施诈骗犯罪。但在本案 中,没有

任何证据证明徐某与曹某某、黄某等人存在诈骗犯罪的“意思

联络”,徐某不认识包括曹某某在内的格鲁斯公 司的任何人,

也从来没有与格鲁斯公司和曹某某打过交道。汇诚公司的黄

某也仅仅是电话联系徐某汇票贴现的事,具体 的贴现事宜并

没有告诉徐某。根据曹某某和黄某等人的供述, 他们从来没

有将他们预谋“吃票”的计划告诉过徐某,徐某 根本不认识

曹某某、吕某某、童克,徐某也无从知晓他们预 谋“吃票”。

由于徐某主观上缺乏与曹某某、黄某、吕某某等人在“吃票”

问题上的“意思联络”,因此也就缺乏共同 犯罪必须的基本主

观要件,当然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的共犯。

需要强调的是,假如曹某某和黄某等人存在诈骗故意和

行为,从常识上讲,知道的人越少越安全,如果徐某知道他

们串通“吃票”行为,面对数额如此巨大的一笔贴现款可能

带来的巨大风险,在个人没有任何利益且面临牢狱之灾的情

况下,是不可能为他们联系票据贴现的。合理的解释只能是

徐某对曹某某串通黄某等人通过“吃票”形式截留贴现款的

第29页

28

行为毫不知情。

很显然,徐某根本不具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也缺乏

与曹某某、黄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意思联络”,当然也

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也就不构成诈骗犯罪。客

观归罪只能导致冤枉无辜。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徐某的行为显然也不符合诈

骗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即徐某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虚构事实、 隐瞒

真相”的目的在于“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徐 某的

行为来看,徐某因为其所在的民生银行的贴现额度不够, 为了维

护客户关系,将黄某介绍来的贴现业务介绍给杭州光 大银行

钱江支行,并不存在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更不

是为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徐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

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当然也就不构成诈骗犯罪。

至于黄某、杜某某、吕某某所供述的徐某指导吕某某制

作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从现有的证据看,徐某从

来没有供述过,徐某始终供述他仅仅是在黄某等人到民生办

理贴现一笔 2000 万元承兑汇票时,指出黄某等人提供的相

关贴现资料不符合要求,并且要求他们重新提供,而这是徐

第30页

29

某职责所在,也是从银行专业角度提出的基本要求。徐某在

2015 年 6 月 16 日供述:

“我跟黄某他们联系在光大银行这

1.2 亿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前,黄某他们找我做过一笔银

行承兑汇票业务,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不是 1000 万就是

2000 万,当时他们想通过民生银行贴现,他们给我看了贸易

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贴现资料以后,我 把其

中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告诉他们,让他们按照要求重新提供相关

贴现资料。”“当时我给他们打电话,告诉他们那些地 方不对,

但是具体打给谁的我记不清了,他们有没有改我不知道,他们

没有再找我做这笔业务。”(见侦查卷第 34 页) 但徐某从来

没有供述在黄某他们办理这 1.2 亿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指导过

他人制作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黄某、吕某某的供述很大程度上

也可以印证徐某的供述,黄某供述说:

“因 为在做这笔贴现生

意之前的一个月,我们也联系了一张 2000 万左右的银行承兑

汇票贴现业务,当时通过徐某联系民生银 行贴现。杜某某负责

弄到了相应金额的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把所有的贴现资料交

给徐某以后,徐某说我们提供的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不符合要

求,这笔业务就没有做成。”(见侦查 卷第 51 页)吕某某的供

述证实:

“我之前帮黄某做的贴票业 务提供过一次假的增值税

装用发票复印件,但是黄某后来告诉我说徐行长看了我提供的

发票复印件认为不行。”(见侦查

第31页

30

卷第 61 页)根据吕某某的供述,黄某仅仅告诉他,徐行长

认为“提供的发票复印件不行”,而没有说“太假”。可见,黄

某和吕某某的供述也互相矛盾。因此,由于徐某和黄某、吕某某、

杜某某的供述互相矛盾,且黄某与吕某某的供述本身也存在矛

盾之处,供证不一,应根据“疑义有利于被告人” 原则,依法认

定徐某没有指导吕某某制作假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徐某指导吕某某制作增值税专用发

票复印件,其目的也仅仅是为了帮助老客户办理贴现业务,

维护客户关系,而不是为了诈骗钱财,当然也不构成诈骗犯

罪。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民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普遍存

在着银行贷款难、贷款使用成本高的问题,一些企业为了解

决企业正常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困难,通过提供关联企业和友 好

企业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银行开具承兑汇票, 并通

过中介办理银行贴现的情况极为常见。而这些关联企业 或友好

企业之间未必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为数不少的企业提供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复印件可能是变造的或者伪造的,但承兑

汇票是真实的,主观目的也仅仅是为了解决企业 发展过程中

的资金困难问题,其中所涉及的一些违规违法问 题,应当客

观地、历史地来评价,不应轻易地通过刑罚的手 段解决,这

也符合刑罚谦抑的精神。

第32页

31

三、刑法学因果关系的成立应当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

合理性、充分性,不能胡乱联系。徐某为黄某等人介绍承兑

汇票贴现业务办理银行的行为与曹某某、黄某、吕某某等人

的串通吃票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就徐某的行为而言,徐某为汇诚公司介绍贴现银行贴现

承兑汇票的行为与曹某某、黄某等人擅自截留贴现款“吃票” 的

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徐某介绍该笔业务的基本目的在于

维护与老客户汇诚公司的良好关系,同时也为自己原来所在的

杭州光大银行老朋友陈某介绍了一笔业务,不具有任何违法性

目的。根据徐某的银行从业经验和票据贴现的基本常识,票据

贴现后的贴现款都会正常回到持票人或者出票人手里,投入

正常经营中。徐某介绍汇诚公司到杭州光大银行办理汇票贴

现业务过程中,是不可能预见到该笔贴现款会被曹某某等人

截留私用的,徐某介绍客户到其他银行贴现票据的行为与曹

某某等人截留贴现款私用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两者

不具有刑法学上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充分性,即徐某介绍黄

某等人到杭州光大银行办理贴现业务与格鲁斯公司曹某某

等人截留贴现款之间客观上没有必然联系,主观上徐某与曹

某某等人又缺乏“意思联络”,徐某对曹某某、黄某等人预谋

意图截留贴现款的行为一无所知。因此,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理

论和因果关系理论,徐某的行为明显不构成

第33页

32

诈骗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黄某、杜某某、吕某某证实徐某

曾经说过由于贴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不真实,根据徐

某的供述,这是在此之前黄某等人想在徐某所在的民生银行贴

现 2000 万元承兑汇票,但因故没有办理成功该笔业务。在黄

某等人办理山东某公司承兑汇票贴现过程中,并没有看 过这

些承兑汇票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只是在事发后曾经问 过陈

某是否审查过增值税发票原件,这完全符合常理,因为 这笔业

务毕竟是徐某介绍的,出事后过问一下也在情理之中。

退一步讲,即使徐某在该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指

导了黄某等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的制作,也仅仅是为了

顺利地贴现这些承兑汇票,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

先又没有参与曹某某、黄某等人的预谋,根本无法预见到曹

某某、黄某等人会截留该笔贴现款。徐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

规定的任何犯罪构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徐某的行为应依

法宣告无罪。

四、法律的判断离不开常识、常情和常理。从常识、常

理、常情的角度审视,假如徐某知道黄某等人与曹某某事先

串通,预谋通过截留票据贴现款谋取私利,或者明知道黄某

等人就是想将贴现款据为己有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而自

己没有任何利益可得,且面临着牢狱之灾,一个正常的理性

第34页

33

的人是不可能去做的。徐某没有获取任何利益这一事实,恰

恰证明了徐某根本不知道黄某、曹某某等人串通“吃票”行 为,

也恰恰证明了徐某的清白与无辜。

因此,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还是从常识、

常情、常理判断,徐某的行为都明显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

件,当然也就不构成诈骗罪。

五、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刑

法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屏障,其基本要求是“法无明文规定

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就本案徐某的行为而言, 根

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徐某仅仅是为黄某等人办理承兑汇 票

贴现业务介绍了办理银行,认定其指导吕某某制作假发票的

行为供证不一,互相矛盾,依法不宜认定。退一步讲,假如

徐某确实存在电话指导吕某某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如何符 合

贴现要求的行为,根据现有刑法规定,这一行为显然不符合

任一犯罪的基本构成,刑法并没有将这一行为纳入其中。依

据罪刑法定原则,徐某的行为显然不构成犯罪。

六、大力防范冤假错案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

要求,也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领导多次强调和高度重视的基本司法目标。为了大力

防范冤假错案,中央政法委 2013 年下发了《关于切实防范

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健

第35页

34

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两个文件都强调要 坚

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

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 余

地′的判决”。就徐某的行为,如前所述,其既无诈骗犯 罪的

主观故意,又无诈骗犯罪的主观行为,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

明显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辩护人恳请法院能够严格执行中央

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文 件规定,

依法宣告被告人徐某无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 诈

骗罪既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又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

要件,同时也缺乏刑法因果联系的必然性、充分性。辩护人

恳请法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从大力防范冤假错案的角度出

发,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依法宣告被告人徐

某无罪。

第36页

35

【承办人员】

争议解决部 姜远军律师

【沟通渠道】

姜远军律师 联系电话:13095714721

【联系地址】

杭州市文三路 90 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B 座 20 楼

第37页

36

经典优秀案例评选

【专业领域】

公司法 企业家权益保障□ 行政□ 医疗

人力资源□ 合规经营□ 企业侵权□ 知识产权□

投融资□ 涉外法律服务 商业合同 破产

婚姻家事□ 金融与保险□ 互联网□ 知识产权□

【案例标题】

《商业银行股东权益保护的解决之道——五个月高效助力资管

客户 100 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公司法和金融法两大领域交叉的疑

难商事案件。

2019年下半年,某资管公司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受让股

权,成为了某非上市商业股份制银行(下称“商业银行”)股

东A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A公司及时主动地向商业银行

报告了股权转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事宜,要求商业

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将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报告监管部门。但

商业银行随即回函表示不认可实际控制人变更,并限制了A

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及分红权。

第38页

37

随后,A公司向商业银行属地银保监局违法举报前述情

况。银保监局回复“未出现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

即便如此,A公司多次和商业银行沟通联系亦未取得任何进

展。无奈之下,A公司委托本所律师进行维权。

【代理思路】

商业银行在国计民生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商业银行股

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

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

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股权变

动、股东异常情况尤为关注,必要时需进行行政许可,这主

要体现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中国银保监会非

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

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某资管公司成为了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间接

持有了商业银行的股权。该股权变动的情况是否足以限制A

公司参与经营管理相关权利,这一问题在A公司和商业银行

及监管部门之间产生了分歧。本所律师经系统研究后认为,

该变动事宜无需银保监局审批/备案,A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及

盈余分配请求权应当得到保护。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与委托人进行详细访谈、资料

搜集,输出了案件时间表、交易结构图、法条检索报告、

第39页

38

案例检索报告、诉讼服务方案等五大诉讼可视化成果。在程

序方面,为节约维权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本所律师周严论

证了股东知情权和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两个案由合并诉讼的

可能性,并在未有股东分红相关决议文件的前提下, 搜集

其他侧面证据,成功在一审法院一次性立案。在实体方面,

如何说服法官“本案不存在商业银行股东变动需要审批/备

案”的情况,成为重头工作。为此,代理律师详细论证了行

政监管的内在逻辑,结合商业银行公司章程的约定,得出商

业银行应当向A公司支付分红款及保障股东知情权的结论。

办理商事案件,律师除关注基本民商法律原则和法条

外,还必须有非诉讼合规思维,周严论证行政监管对案件 的

影响;对于新型案例,要有系统研究的能力和定力,高 效

专业地为客户解决法律问题。

【代理结果】

通过律师的代理工作,一审阶段,委托人A公司在三个

月内获得胜诉判决,随即获得全额股东分红款;二审阶段,

商业银行主动撤回起诉,随即与A公司联系出示相关文件,

保障了A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该案件前后办理时间仅5个月,

代理律师高效专业的服务获得了客户的认可。同时,代理律

师撰写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重点问题介绍——以股

第40页

39

权变更及股东权利限制为视角》一文,将相关法律问题与

同仁们进行分享交流。

【案例点评】

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恩律师:一家普通公司的设

立、经营与治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理顺股东之间的关系,

保障股东会这一治理机构能够切实有效发挥作用。而对于

金融机构这一关系全社会资金调配、资本融通的重要组织,

它的股权管理就更加重要。从公开检索角度看,商业银行

股权管理诉讼案件少之又少,该案代理律师能够在极短的

时间内代理完毕一审、二审两个阶段,并为客户100 维权

到位,是少不了前期的审慎准备和后期的大胆尝试。特别

是五大诉讼可视化工具的应用,为我们今后代理疑难商事

案件提供了一些重要经验。

第41页

40

【承办人员】

金融业务部

李小文律师、诸奇红律师

【沟通渠道】

李小文律师 联系电话:13336030722

诸奇红律师 联系电话:15067167951

【联系地址】

杭州市文三路 90 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B 座 20 楼

【微信公众号】

智仁律师、金讼圈

第42页

41

经典优秀案例评选

【专业领域】

公司法 企业家权益保障□ 行政□ 医疗□

人力资源□ 合规经营□ 企业侵权□ 知识产权□

投融资□ 涉外法律服务 商业合同□ 破产

婚姻家事□ 金融与保险□ 互联网□ 知识产权□

【案例标题】

尊重债权人、原出资人、投资人各方意志,创新重整架构,“债

转股”助力地方金控平台重整涅槃

【案情简介】

杭州余杭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

司”)是杭州市余杭区首家混改市场化运营的金控平台,业

务范围涵盖直接投资、资产管理、典当和担保等,是余杭地 区

首家混改市场化运营金控平台,是余杭地区多元化、综合性的

金融服务平台。

2019年底,金控公司因受部分投资项目影响,现金流断

裂陷入财务困境,负债近50亿,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名下关 联

企业随之陷入经营困境。如何一揽子解决公司的债务危

第43页

42

机?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均寄希望于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

现公司救治重生,减少损失。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管理人之一,在重整制度

下,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和尊重债权人、原出资人、

投资人意志,助力重整计划制定和执行,促成重整成功。

【代理思路】

1、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充分保障各方知情权和参与权

无论是在债权申报和审查阶段,还是重整计划制定阶

段,管理人均充分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债权人充

分参与债权核查,获得债权人的信任,组织沟通协调会召集

债权人、债务人、原出资人和投资人充分并有序地参与到整

个重整程序中,对于各类群体的不同期望与诉求,积极回应, 针

对各方的利益冲突难点,有效协调,最大程度衡平各方利益,

化解各方后顾之忧。

2、创新重整架构,维护各方权益

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次重整方案设计了“持

股平台份额”与“现金”两种清偿方案,鉴于本案金融债权

占比高,创新采取“债权人持股平台”模式,为选择转股的 金

融债权人提供后期退出机制,债权人可以选择现金清偿直接

退出,也可以选择以时间换空间等待不同退出期,最终运

第44页

43

营几年后选择是否真实转股,不仅提高了清偿率,更解决了

“债转股”最为核心的退出问题。

同时,为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原出资人的权益,创新设立

“出资人持股平台”,将原出资人的股份权益转换为持股平

台的有限份额,让原出资人在继续增资的基础上,保留其原

有的出资人权益,精准平衡了各方利益。

3、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高效推进重整计划执行

在中央全面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针背景下,管

理人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

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就注重与各部门的沟通衔接,在重要

节点上,扫除工商、税务等重整期间的各项困难,有序推进

案件进程。

【代理结果】

历经多轮次的全体债权人沟通协调会、联动协调会以及

投资人与最大债权人几十次会谈,在重整计划修改几十余稿

后,对转股、退出机制、担保物处置决策权分配、关联担保 方

释放等问题逐一协商,最终赢得各方对重整计划的理解和支

持,重整计划在执行期限内顺利执行完毕。本案通过重整 程序

实现了债务人、债权人、原出资人及投资人“一举多

第45页

44

赢”的局面,惠及了广大债权人、原出资人、投资人及公司 本

身。管理人的工作也获得了法院和各方的一致认可,本案也

获得余杭法院、《浙江法制报》的报道。

【案例点评】

本次金控公司重整成功,有效化解关联企业债务风险,

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关联债权方面的集中优势、效率优

势和经济优势,尤其是破产重整程序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盘活企业优质资产方面的优势,是充分运用重整救治制度,

有效防范化解地方金控平台债务危机,维护地区金融稳定的

典型案例。此外,本案重整架构中设计了完善的转股后退出

渠道,并在母公司重整中穿透重组几十个SPV 项目,对于投

资公司的各类项目产品进行穿透,对同类公司的重整具有一定

参考意义。

第46页

45

【承办人员】

重整重组部

李斌律师、周啸律师、朱丽丽律师

【沟通渠道】

李 斌律师 联系电话:18857195995

周 啸律师 联系电话:13857191059

朱丽丽律师 联系电话:18668166905

【联系地址】

杭州市文三路 90 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 B 座8 楼

【微信公众号】

智仁律师、重整重组

第47页

46

经典优秀案例评选

【专业领域】

公司法 企业家权益保障□ 行政□ 医疗

人力资源□ 合规经营□ 企业侵权□ 知识产权

投融资□ 涉外法律服务 商业合同 破产

婚姻家事□ 金融与保险□ 互联网□ 知识产权□

【案例标题】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系一家从

事污泥干化设备和工程的企业,是国内污泥干化领域的主要

供应商之一,在固液分离领域拥有几十项专利。被告一曹某

(化名)自2002年起就作为环保项目中的技术骨干及主要负 责

人在原告公司长期任职。2014年,被告一经原告指派,与广州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进行商务谈判。同年

11月11日,原告与该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 提供污

泥处理方案并提供三台污泥处理设备。

直到2016年,原告才获悉在该业务中还有另一家供应商 也

在为广州公司提供设备,也即被告二。进一步查证后发现

第48页

47

早在2011年被告一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就私自设立了被

告二公司。此后被告一在2017年4月离职时遗留下一枚移

动硬盘。在该硬盘中载有大量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资料,并

且保留了一份被告一在两家公司期间的工作、生活日记。

2018年5月,原告正式向法院提告,认为被告一在原告

任职期间获取了大量的客户信息,拷入硬盘泄露给被告二,

还利用原告的竞争优势帮助被告二谋取了原属于原告公司的

商业机会。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

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代理思路】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 1993 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本条所称

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本案涉及的是企业的经营信息,原告需要对该信息 是

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举证。

首先,原告提供电子邮件证据以证明被告一曹某在任职

期间往来公司的邮件内涵大量的客户资料,具体不仅包含客

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还包括交易的习惯、意向、报价 项

目运行情况等,这些特征已经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

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49页

48

三条关于客户名单构成的全部特征。原告在被告留下的移动

硬盘中发现被告一还将任职期间接触的有关客户的合同、照

片及本公司的业务、财务资料拷入其中,其中都有明显的特

征显示是属于原告公司的经营信息,具备秘密性。

其次,原告提供《保密协议》、《员工手册》来证明公司 对

有关的经营信息采取了进一步的保密措施,通过与被告一本人

的谈话记录也可以佐证被告一自认在公司资料是严格 管控

的,并不能外泄,符合保密性的要求。

再次,原告是国内污泥干化领域的主要供应商之一,通 过

充分举证在固液分离领域拥有几十项专利。经过多年的努力,

原告已经参与了国内多个污泥处理项目,已与数十家企 业建立

了长期、稳定、友好的业务来往,其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会形

成巨大的竞争优势,这一点也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求。

(二)硬盘及“接触”要件的真实性

首先,移动硬盘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核心争议,是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也是证明侵权构成要件之一“接触”

的直接证据。根据 2019 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电子证

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

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多种因素

第50页

49

综合判断,电子数据存在特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 真

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本案移动硬盘确实存在真实性的瑕疵,因为被告在脱离

对硬盘的控制之后一直保存在原告处,并无法构成完整客观

性和唯一性。被告承认该硬盘外观与其拥有的硬盘是一致的,

但始终强调该硬盘脱手之后因为失去控制无法确认其内容是

否有篡改及硬盘本身的真实性。但又无法指认其中哪些证 据

是原告后期擅自修改并添加的。对此法院进行了充分详实 地

调查,认为,基于被告一庭审中的陈述以及硬盘中记载大量被

告一的私人信息可以认定本案在案硬盘就是被告所拥有的。

至于硬盘内容是否有篡改,法院则对涉及其中关键性 的证据

材料进行了审查。由于形成时间均在被告一离职之前, 被告一

对硬盘内容逐一确认也持有消极回避的态度,在无相 反的证

据证明有技术性篡改的情况下,认定是真实的。由此法院得以

认定被告一确实在任职期间掌握并接触了大量的原告经营信

息客户信息。

(三)“不正当性行为”的认定

首先,被告一所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属于《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九条(旧版第十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 权

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该硬盘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电子书册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