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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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关于二手车行业征收管理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 关于二手车行业征收管理的建议 市局: 二手车经销企业为规避企业经营行为,大量通过企业职工等个人收 购、销售车辆,造成税款计算不准确等征管问题亟待解决。 一、主要涉及的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 587 号)(全文有效)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 局令 2005 年第 2 号) (全文有效) 3《.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 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1〕 126 号)(全文有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0 号)(全文有效)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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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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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关于二手车行业征收管理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 关于二手车行业征收管理的建议 市局: 二手车经销企业为规避企业经营行为,大量通过企业职工等个人收 购、销售车辆,造成税款计算不准确等征管问题亟待解决。 一、主要涉及的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 587 号)(全文有效)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 局令 2005 年第 2 号) (全文有效) 3《.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 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1〕 126 号)(全文有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0 号)(全文有效)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全文有效)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全文有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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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关于二手车行业征收管理的建议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3 号)(全文有效)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5〕693 号)(部分有效) 9.《辽宁省二手车交易税收专业化管理办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 2013 年第 2 号)(部分条款失效) 10.《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中硬件要求 二、不同类型纳税人税费计算方式 (一)个人销售二手车 1.增值税 免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 691 号) 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 使用过的物品。 2.附加税费 增值税免征,相应的附加税费随之免征。 3.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需要依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照转让 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 20%的税率计 算纳税。 4.印花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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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关于二手车行业征收管理的建议 个人转让二手车应当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 0.05%的税 率缴纳印花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印花税减按 50%征收。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1.增值税一般情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 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 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文件规定,纳 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 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现行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关于延续 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文件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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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关于二手车行业征收管理的建议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文件规定,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 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 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 7%;县城、镇的,税率为 5%; 其他地区税率为 1%。 (2)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 3%。 (3)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 2%。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 50%征收。 4.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处置,账务上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 后根据该科目余额结转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科目来 计入当期损益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销售直接用于生产 经营的二手车的销售收入应并入当年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印花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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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关于二手车行业征收管理的建议 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 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按 50%征 收。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1.增值税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 简易办法依 3%减按 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 额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 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入的固 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按适用税 率 13%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的 固定资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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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关于二手车行业征收管理的建议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 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 3.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 7%;县城、镇的,税率为 5%; 其他地区税率为 1%。 (2)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 3%。 (3)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 2%。 4.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处置,账务上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 后根据该科目余额结转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科目来 计入当期损益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5.印花税 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 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三、行业涉税风险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管理不规范,形式上看是通过 企业职工等个人收购、销售车辆,再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 销售统一发票》。但实质上是二手车经销企业购销车辆。具体包括两 种情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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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关于二手车行业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是以个人名义买卖。形式上看符合个人买卖条件免征增值税, 但未缴个人所得税。即个人通过低买高卖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但未进行代征,个人也没有如实申报缴纳。 二是以企业名义买卖。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用企业资金账户收 付车款、车辆不过户到个人名下,不符合个人买卖免征增值税等情况, 但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征管难点问题 税务机关需要到企业检查企业银行流水、购销合同、出入库凭据 等才能确认交易是否发生,但是部分二手车经销企业归属不同行政区 域税务机关管理,难以查清真实交易情况。 五、当前辖区划分情况 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要求实行统一管理,但企业税务登记到全市 各个区局,分别由各局自主管理。 1.汽车交易市场:共 22 家,我局 21 家,振安区局 1 家(丹东万 聚二手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2.汽车经销企业:共 154 家,我局 66 家,合作区局 20 家,振安 区局 8 家,振兴区局 60 家。 六、税收征管建议 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统一划归同一个征收管理局加强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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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关于二手车行业征收管理的建议 业管理,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 企业等进一步优化规范交易服务流程,做到全市一盘棋,督促其认真 核对交易信息,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堵塞上下游征管漏洞。 七、统一管理措施 (一)针对以个人名义买卖避税问题,追征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 得税 鉴于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远大于经销企业自营销售所应 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采取比对销售货物三流, 即发票数据、资金数据、车辆过户信息的办法,抽取买卖开票频次较 多的个人,逐笔核对其收售价差,追缴其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倒逼二手车经销企业主动规范经营行为。 (二)针对以企业名义买卖避税问题,实地核查“三流”确认销 售行为 按“购销存”线条倒查企业经销行为,即从最终购买方向二手车 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倒查。即虽然车辆没有过户到经销企业,但车辆 交易合同由经销企业签订,资金由经销企业账户进行核算,根据“三 流一致”原则,由经销企业提供车辆流向,确认该项交易的销售性质。 (三)严控二手车交易环节,利用评估系统信息,确认实际销售 价格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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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关于二手车行业征收管理的建议 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通过百旺系统生成的评估价格进行比对,成 交价格明显低于基准价要把关要求销售方提供评估报告或事故证明, 对偏离实际交易价格又不提供证明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其开具二手车交 易发票的,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协助追缴税款,成功追缴税款前限制 二手车交易市场发票领购数量,对构成风险的列入风险纳税人。 (四)采取日巡察的方式监管交易行为 通过日巡察的方式,清查是否一车一档、是否发票连号、是否价 格在基准范围、是否购销存一致等等。对二手车市场开票情况进行监 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 2021 年 10 月 25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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