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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
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
本办法。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私募基金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义义务】从事私募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
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
动,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
为规范,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持续报送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提交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协会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办理登记备案,对私募基金
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穿透核查。
第五条【买者自负】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不表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