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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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征集 2024 年度科技评估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12.三部门关于 2024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 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94.六部门关于开展 2024 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13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 年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征集工作的通知 ..................................................17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 年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217.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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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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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征集 2024 年度科技评估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12.三部门关于 2024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 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94.六部门关于开展 2024 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13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 年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征集工作的通知 ..................................................17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 年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217.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24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第一批)遴选工作的通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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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国家、省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及动态管理的通知 ......................................................30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 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343.关于开展 2024 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优惠项目申报确认工作的通知 ....................................384.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度浙江省数字化服务商分类评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40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 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工作的通知 ..............................446.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5 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申报的通知........497.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56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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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可申报项目1.杭州市经信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征集备案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的通知 ......................................692.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关于开展杭州市高端装备“揭榜挂帅”工作的通知 ................................................723.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关于开展2024 年度杭州市重点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征集工作的通知........................754.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关于开展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细分行业服务平台“揭榜挂帅”工作的通知......................775.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关于转发省经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通知 ..............................81宁波市可申报项目1.关于开展 2024 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暨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832.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关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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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4 年度第二批申报认定及 2021 年度第二批到期复核工作的通知.....................924.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度国家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申报工作的通知 ............................................955.关于组织申报 2024 年度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通知..98温州市可申报项目1.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24 年温州市农业社发类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相关补助资金的通知 ...............................1012.关于开展 2024 年温州市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1033.关于开展 2024 年瓯海区规上工业研发费先进奖励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107金华市可申报项目1.关于申报 2023 年度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 和B类企业年薪 40 万元以上人才奖励资金的通知..........................1092.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区级重点技改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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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婺城区智能制造工作相关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 .....................................................1234.关于组织开展婺城区 2023 年度区级“两化融合”项目验收及资金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126丽水市可申报项目1.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 2024 年度丽水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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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征集 2024 年度科技评估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科技评估标准化建设,根据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科技评估标委会即日起征集本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原则和重点
申报项目应围绕科技评估领域标准化发展需求,促进科技评估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控制数量、确保质量,满足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等要求。申报项目应属于科技评估领域,包括科技政策评估、科技计划评估、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估、区域科技创新评估、科技机构与基地评估、科技人才评估、科技经费评估、科技绩效与影响评估等,参见科技评估国家标准体系结构图(见附件 1)。本年度重点是科技评估通用层及热点急需应用层标准。
二、申报材料
项目应提供国家标准草案、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项目申报说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大推荐性国家标准还应提供预研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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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申报材料应完备、规范、准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负责,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1.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内容完整。标准结构和格式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GB/T1.1-2020)的规定和要求。
2.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3、4)。应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公章。
3.项目申报说明(内容提纲见附件5)。应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公章,并明确标准与科技评估国家标准体系的对应关系、标准与国内外已发布和在研相关标准的关系、相关工作基础、是否同步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外文版、对标准实施的有关考虑、知识产权承诺等。4.预研材料。应明确项目涉及的标准化对象行业发展情况,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国内外标准情况等。三、申报要求
1.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24 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8 个月。
2.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标准研制所需的能力与条件。项目应具备较好的基础,能够在相应时限内完成。四、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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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全年有效。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为便于管理,统一邮件标题为:“标准项目名称-立项申报”,申报材料所含文件标题为:“标准项目名称-草案/建议书/申报说明/预研材料”。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联系人:昝婷婷 010-62169563;孙昕雨010-62163722E-mail:TC580@ncste.org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 号院76号信箱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
邮编:100081
附件:
1.科技评估国家标准体系结构图2.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4.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5.国家标准项目申报说明填写内容提纲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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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部门关于2024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43 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 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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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 2024 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 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 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 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 7 月起的每月 1 日至 10 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 年4月10日。(二)新申请进入 2024 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 年9月起的每月 1 日至 10 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 年4 月10 日。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 2024 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4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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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 2024 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 年1月1日至12月 31 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 2024 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 年1 月1日至2025年 4 月 30 日。
(四)2024 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 1 日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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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 年7 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 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八、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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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附件:
1.2024 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wps2.2024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wps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wps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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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4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一步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能效水平提升,按照《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8 号),现组织开展2024 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一)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依据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聚焦石化化工(炼化、氯碱、纯碱、电石、化肥、无机盐、无机酸和有机酸、橡胶、醇醚、异氰酸酯、合成树脂、涂料、煤化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解铝、铜冶炼、工业硅)、造纸(纸浆、机制纸和纸板)、纺织(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行业企业,全面开展专项节能监察,力争实现行业企业全覆盖。(二)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专项监察。依据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对变压器、电机及其系统(电机、风机、泵、空压机、工业制冷设备等)、工业热能设备(工业锅炉、热处理设备等)用户企业开展专项监察,核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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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本专项监察应覆盖前述细分行业企业。(三)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依据《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 号)和相关能效标准,对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全面开展能效专项监察,核算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四)2023 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3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持续做好日常工业节能监察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对本地区能源消费量大、能耗增长较快行业领域的重点用能企业,以及未纳入“十四五”前三年监察范围的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国家绿色工厂,开展行业能耗限额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察;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三、强化工业节能监察基础能力建设(一)严格规范执法。落实《工业节能监察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业节能监察程序、职责、措施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与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健全跨部门联动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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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推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节能监察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培训”线上平台,组织本地区参与本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人员参加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加快工业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推广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用能设备能效在线核对、节能监察结果在线填报等。鼓励采用省市县联动执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撑协助等方式,提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效能。
(三)强化结果应用。对工业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提出节能改造措施建议。对达不到能效基准水平的企业,督促其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升。鼓励将节能监察结果应用于节能诊断服务、绿色工厂和绿色数据中心、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等工作,加强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等数据共享。四、工作要求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充分认识工业节能监察对推动工业节能提效、完成“十四五”工业节能目标的重要意义。要压实工作任务,明确任务数量,编制计划方案,细化措施手段,确保完成 2024 年度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目标任务。根据节能监察结果,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4 年3 月8 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 2024 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任务,12月31 日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含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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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材料电子版请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green.miit.gov.cn)同步报送。联系人及电话:阳紫微 010-68205354/5341(传真)电子邮箱:jienengchu@miit.gov.cn
附件:1.2024 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汇总表.wps
2.2024 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企业名单.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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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六部门关于开展2024 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按照《“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任务部署,构建智能工厂、解决方案、标准体系“三位一体”工作体系,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决定联合开展2024 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按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附件 1、2),分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四个层级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其中:
(一)鼓励制造业企业参考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结果制定智能工厂建设提升计划,对照基础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开展自建自评。(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制定本集团智能工厂培育计划和支持措施,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评审认定工作,并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卓越级智能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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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共同组织开展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四)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卓越级智能工厂积极申报领航级智能工厂,由所在地区或所属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荐,在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建设工作。二、2024 年度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基础要求。2. 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智能制造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原则上应已获评先进级智能工厂,并达到卓越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3. 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
1. 申报主体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4年版)》(工信厅通装函〔2024〕361 号)、《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按照《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编制申报书,于2024年 11 月 22 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应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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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集团的项目推荐工作。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
3. 推荐单位应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 4),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推荐汇总表各1 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中央企业同步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4.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组织卓越级智能工厂评审认定和宣传推广。5.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加强对智能工厂的分级指导和监督,鼓励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6. 项目申报、评审、管理、评估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开展。
(三)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30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010-6850169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27
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010-63192535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010-8226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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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数字经济司 010-89062332
申报平台技术支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材料邮寄: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 号联系电话:18811445758 15010075395
附件:
1.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3.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4.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数据局综合司2024 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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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4〕38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推动原创性、颠覆性技术攻关和标志性产品推广应用,加速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生物制造“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市场推广”一体化发展能力,现组织开展 2024 年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
面向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及添加剂、生物制药、化妆品、生物基化学品、生物能源、生物基材料、酶制剂、天然产物生物合成、专用设备及材料等重点领域,聚焦以下类型,征集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明显、推广价值突出的标志性产品。(一)重大创新型。属于具有颠覆性、引领性的重大创新型产品创制,已实现量产或完成产业化验证、处于商业化早期,大规模生产后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二)关键提升型。属于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新型产品创制,有助于解决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增强关键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性,提升产业链发展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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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模替代型。属于对大宗工业产品传统生产方式的替代,具有技术、工艺或原料优势,在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可持续生产能力和产品品质、减少碳排放等方面有显著效益。二、工作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制造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装备制造企业等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主体应具有良好的生物制造相关产品研发生产能力,各项管理运行制度健全,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申请产品的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可满足国家战略需求或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对于已实现规模化生产的产品,需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对于尚处商业化早期的产品,需已完成中试验证并具有显著的产业化应用价值。鼓励融合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创新型产品提出申请。
(三)申请产品名称应准确、科学、严谨,符合行业和社会认知。原料、技术工艺与其他同类型产品具有明显区别且形成差异化竞争力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添加相应修饰性定语加以表征。最终入选的标志性产品名称在自主申请基础上,由专家核定。(四)申请产品及涉及的技术等应无知识产权纠纷,不涉及国家秘密等,申请主体对所申请产品拥有知识产权,其中申请产品涉及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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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注册或备案等前置行政许可手续且申请主体为企业的,该申请主体应为相关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三、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主体按本通知要求,填写《2024年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申请表》(附件 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二)核实推荐。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可视情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研究论证,填写《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推荐汇总表》(附件2),于11月22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汇总表及申请材料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spc@miit.gov.c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 5 项,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 2 项。
(三)名单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评议,形成2024 年度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 10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正式发布。四、其他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开展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名单征集工作,对参与本项工作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主体给予指导;建立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库,对纳入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名单的产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现有政策渠道,为重大原始创新、关键产品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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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应用营造良好环境,提升生物制造产品技术创新能力、研发生产能力和市场推广能力。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培育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产品提出申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推荐工作;对列入名单的产品,指导申请主体巩固提升标志性产品质量和水平,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塑造新优势;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单位,可在财政、税收、金融要素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陆安静联系电话:010-68206372/18810263911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号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王旭联系电话:18810863739
附件:1.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申请表.wps
2.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推荐汇总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 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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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4〕38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部署,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现组织开展2024年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面向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需求,围绕数字化转型通用工具产品、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数字领航企业实践、数字化供应链生态等 4 个方向,挖掘一批创新性强、渗透性好、覆盖度高的典型案例,为更多地方和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做强做优实体经济提供路径参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二)申报主体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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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主体具备支撑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技术能力和产业影响力,在产品推广、企业转型、供应链生态方面有可量化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组织方式
(一)申报主体根据《2024 年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例要素条件》(附件 1)选择申报方向,填写《2024 年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例申报书》(附件2),并于2024年11月18日前完成线上申报。
(二)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性强,杜绝虚构和夸大。(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联合会)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集团、本行业内案例推荐工作,填写《2024年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例汇总表》(附件3),并于2024 年 11 月 22 日前完成线上推荐。(四)推荐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案例数量不超过40 个,各计划单列市推荐案例数量不超过 25 个,中央企业(集团)、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联合会)推荐案例数量不超过 15 个。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遴选并公布入选名单。(六)企业申报和案例推荐均基于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例征集系统(https://wenjuan.cii-contest.cn)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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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马径坦010-68208273技术支持单位: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刘玫燚 010-88687969、倪廓阔010-88681907
附件:
1.2024 年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例要素条件.docx2.2024 年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例申报书.docx3.2024 年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例汇总表.docx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 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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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4〕378 号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共性技术服务体系,根据《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科〔2015〕458 号)要求,现组织开展第六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领域
本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面向生物制造、低空经济、安全应急、战略性矿产资源、智能检测、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通用人工智能等 8 大重点领域,主要强化三类服务:一是试验检测类,主要为行业提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等服务;二是信息服务类,主要为行业提供知识产权、产业信息、公开数据集等服务;三是创新成果产业化类,主要为行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关键核心技术应用验证、培育新质生产力等服务。二、申报要求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见附件。申报材料应真实、合法,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三、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按照自愿原则,组织符合要求的单位申报。鼓励已承担我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申报(其牵头单位不占推荐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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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推荐。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总数不超过 6 个,计划单列市和央企集团推荐总数不超过3个。请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前将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和申报书(含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 2 份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8号楼11层,100846,张翠,010-68207742。电子版发送至:cyjsjc@miit.gov.cn。(三)遴选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初评和专家评审,抽取部分单位现场核查,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平台名录并发布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联系人及电话:高鹏飞010-68205243附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具体条件、申报书、推荐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 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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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第一批)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4〕39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有关单位: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23〕258 号),加快技术应用扩散,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现组织开展先进适用技术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方向
面向有色、化工、通用机械、轻工、电子行业,遴选以适用性为核心,具备技术领先优势,已有成熟应用实践,可快速复制推广,符合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技术,包括承载和应用技术的工艺、物料、装备、软件、系统、管理、咨询和服务等。(一)高端化技术
有效提升行业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包括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材料、高端装备、工业软件、生产工艺、产品服务系统等相关技术。
(二)智能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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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促进企业优化算法、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实现自主决策、自主学习,包括智能装备、智能工厂建设、产品和工艺设计、智能生产作业、智慧运营管理、智慧供应链、信息基础设施等相关技术。(三)绿色化技术
有效促进企业节能降碳,提高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技术,包括节能、节水、降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绿色服务等相关技术。(四)产业基础技术
提供产业基础支持、保障及增强功能的技术,包括计量、标准、质量、管理、数字信息等技术。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质量、安全、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允许以联合体方式申报,联合体单位一般不超过 3 家。(二)申报技术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好的适用性、先进性、可靠性、经济性和时效性,较高的推广价值、经济和社会效益,应用前景良好。2.技术已在企业中有成熟的应用,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安全稳定运行,截至申报前在实际应用中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3.技术应用门槛较低,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适宜在中小企业大规模推广应用。
4.技术及相关专利属于申报主体,知识产权明晰,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和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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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部属高校、部属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初审推荐工作。统筹考虑区域差异和平衡,对 2023 年技术合同成交额前十位的省份(北京、上海、湖北、浙江、江苏、山东、广东、陕西、湖南、安徽),推荐技术不超过 10 项,其他省(区、市)不超过5 项;行业协会(学会)、部属高校、部属单位每家推荐技术不超过5 项。(二)各申报主体如实填写《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附件1),做到实事求是、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数据详实、证据完善,可结合图、表等表述。
(三)各有关推荐单位于 2024 年11 月22 日(周五)前将推荐函、《先进适用技术申报汇总表》(附件2)等相关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13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版材料(含推荐函、汇总表及申报书)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四、推广应用
(一)清单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对推荐技术进行评审,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清单》。
(二)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科技中介机构、中小企业开展推广工作,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开展技术展示、技术培训、技术应用等工作,并通过孵化器、技术市场等多种渠道持续推广。鼓励各地方、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技术扩散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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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效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跟踪技术推广情况,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并动态更新技术清单,不断完善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机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夏 厦010-68205247
服务型制造研究院 郝奥振010-66071011
19801171865
材料报送电子邮箱:haoaozhen@isom.org.cn
附件:1.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
2.先进适用技术申报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 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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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开展2024 年国家、省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及动态管理的通知各市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推进我省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树立一批绿色低碳标杆,引领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开展2024年度国家、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含开发区等工业类产业平台,下同)、工厂和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工作,并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的动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要求
(一)国家绿色制造名单。包括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请各设区市(不含宁波)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并审核。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工业园区、工厂和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 15 项。
(二)省绿色制造名单。包括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和绿色低碳工厂,请各设区市按照《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4 版)》(以下简称《导则》)要求,组织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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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并审核。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10项。(三)不在申报范围内的情况。已获评国家或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不再申报。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四)动态管理。请各地加强对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和供应链管理企业的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完善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定期报送机制,组织国家、省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每年填报动态管理表并进行审核,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盖章后报我厅。往年入选国家绿色制造名单但未认定省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直接纳入省绿色制造名单统一管理。对于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偷漏税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不符合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认定要求的,要及时上报我厅,我厅将从名单中予以剔除。
二、工作程序
(一)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推荐。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工业园区、工厂和供应链管理企业,对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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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并填写信息表;已入选的国家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按要求填报动态管理表。各设区市经信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行文推荐。申报及 动 态 管 理 程 序 均 在 工 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进行。(二)省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推荐。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工业园区、工厂,对照《实施细则》《导则》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或委托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并上传评价报告;已入选的省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按要求填报动态管理表。各设区市经信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征求当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联合行文推荐。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申报材料、动态管理材料由设区市经信局在线审核;绿色低碳工厂申报材料、动态管理材料由所在地两级经信局在线审核。申报及动态管理程序均在“浙企智造在线平台”(https://xzz.jxt.zj.gov.cn)进行,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及动态管理表均可在平台下载。(三)省级评估确认。省经信厅按《实施细则》要求联合相关单位组织对各市推荐的工业园区、工厂、供应链管理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并审核动态管理名单,审核通过的省级名单将在省经信厅官方网站公示 15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发布,纳入省绿色制造名单。经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的国家绿色制造推荐名单,由省经信厅按要求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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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市推荐名额。综合考虑2023 年度国家、省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入围情况及未入选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省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数量,确定各市(不含宁波)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名额;综合考虑2024年度市绿色(低碳)工厂、工业园区目标任务及各地2023年度的申报入围情况,确定各市省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名额(附件1)。(二)时间节点。请各设区市经信局于2024 年7 月15日前将省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审核意见经平台报送我厅;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国家、省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函、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分别经平台报送我厅;于 2024 年 12 月31 日前将2024 年度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及工厂名单电子版报送我厅。联系人:绿色制造处 刘 松,0571-87058126;省技创中心 许文龙,15384006412。附件:1.2024 年国家、省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名额2.设区市经信局国家绿色制造推荐名单汇总表3.设区市经信局省绿色制造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 1—3.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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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型企业主管部门:为抓好省政府重点工作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 1.2 万家的目标任务,现就组织做好2024 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抓好组织实施,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 一 ) 企 业 申 报 。 企 业 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二)县级审核。市、县(市、区)主管部门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网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等申报信息。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15 类经济实体(详见“企业培育—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辅助申报”模块),及所在行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的企业,不予认定。
(三)市级认定。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于11月30 日前推荐省级备案。
二、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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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执法检查。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回头看”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开展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集中抽查,切实提高认定工作质量。
(二)加强年报报送。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在 12 月底前通过“企业培育—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年度报表”入口,报送 2023 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报送)。对连续两年未报年报的企业(从2023年度起累计),将视情取消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三)加强日常管理。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加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日常管理,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定期梳理企业倒闭注销、违法违规等情形,汇总后报送省经信厅清理;对发生名称变更、整体搬迁等变化的企业,应及时提醒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办理变更搬迁手续。
三、加大培育力度,精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一)加强联动培育。支持市、县(市、区)科技、经信等部门联动开展企业创新主体和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探索建立企业培育库共建、数字化应用共推、公共服务设施共享等协同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落实支持政策。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扎实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企所得税减免、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研发投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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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双创”载体减租免租等系列惠企政策,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支撑与保障。
(三)开展专项行动。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小微你好”专项服务行动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落实政策、精准服务、促进发展”等各项服务行动,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提振发展信心、增强内生动力、激发成长活力,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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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4 年度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材料要求(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保产品符合要求的销售情况和保费缴纳情况的审计报告(核验投保产品销售合同、交货凭证、发票、销售金额、用户及应用领域、保单、保费缴纳等真实、有效性),并附相关合同、凭证材料(若发票、交付凭证较多可仅提供可核查的清单);
(四)产品应用领域证明材料;(五)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承保时点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司条件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备注:上传线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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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开展 2024 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优惠项目申报确认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部署要求,根据《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7〕46 号),我厅将组织开展2024 年度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优惠项目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引导目录(2016-2020年)》(浙科发高〔2016〕205 号)要求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在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时,经申请确认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优惠政策(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的 70%执行)。
二、申报程序
实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优惠项目常年申报、按季审核确认。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法人账号登录信息系统(网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入首页“办事大厅”,搜索办理“产业投资企业申报”业务,并上传《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优惠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和相关必要的项目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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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材料需盖章后同步书面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市县审查。县(市、区)、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分别登录上述信息系统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核。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填写《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优惠项目汇总表》(见附件 2),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省经信厅确认。(三)省级确认。2024 年度省级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7月20日、9 月 30 日、12 月 30 日。经省级确认后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用电户可持相关文件到供电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三、有关要求
1.省部属单位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按项目所在地进行归口申报。2.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惠企政策宣贯落实,及时组织做好受理和审核工作;可根据地方项目管理实际,加强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审核。
业务咨询:吴扬青、郭雨璐,电话:0571- 87239522技术咨询:沈 涛,电话:0571- 85151402
附件:
1.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优惠项目申请表.docx
2.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优惠项目汇总表.docx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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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组织开展2024 年度浙江省数字化服务商分类评定申报工作的通知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产业数字化“三个全覆盖”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一批优秀数字化服务商,精准应对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相关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从而全面推动产业数字化改造,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浙江省数字化服务商分类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组织开展浙江省数字化服务商分类评定工作,进一步完善迭代浙江省数字化服务商选树和引育机制,以分类评定引导数字化服务商向专业化、特色化、生态化方向发展,鼓励优质数字化服务商做大做强,为浙江的两化融合工作提供有力支撑。2024 年度浙江省数字化服务商分类评定申报工作,拟新增 80 家省级数字化服务商,同时开展现有省级数字化服务商分类评定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本次申报工作面向浙江省内注册主要从事数字化服务工作的独立法人,以及浙江省外注册为浙江省内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及服务的经济主体。申请本次省级数字化服务商的企事业单位需满足如下资格要求:申报对象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拥有实际经营场地、稳定的技术团队和技术人员、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应具有较强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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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技术和服务能力,已面向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提供服务且取得较好成效,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企业信用等级良好以上。(二)评定分类
数字化服务商根据功能定位分为场景型数字化服务商、行业型数字化服务商和综合型数字化服务商。参加本次分类评定的数字化服务商仅可申报三类中的其中一类。
场景型数字化服务商,主要聚焦于工业领域的业务场景或农业领域、服务业领域中的单个或多个核心业务场景,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和实施服务(此外,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规划咨询、评估监理、检验检测等服务的经济主体含第三方机构纳入此类管理)。行业型数字化服务商,主要聚焦工业领域(我省为38 个工业大类)、农业领域、服务业领域中的相关行业,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和较为完善的服务能力,所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有明显行业特征,可支撑某一行业的企业核心业务环节中不少于6 个场景的数字化转型需求,并提供数字化转型咨询和运维等相关服务。综合型数字化服务商,具备行业型数字化服务商的相关基础特征,年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缴纳社保人员规模200 人以上,主要技术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同时为我省工业领域(38 个工业大类)、农业领域及服务业领域中不少于 5 个行业(每个行业不少于6 个核心业务场景)提供数字化改造整体规划、实施标准和行业共性解决方案,并完成数字化转型实施。具体覆盖场景、行业可参考《数字化服务商分类目录》。(三)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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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报将从经营能力、技术能力、服务能力、典型案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符合参评要求的数字化服务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分类申报(不可重复申报),经地市初审、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后,认定为省级数字化服务商。
历年已认定为省级数字化服务商的企业(452 家)可按照分类规则确定类别自主申报,经地市经信部门初审、省经信厅复核审定后予以公布。三、申报流程
(四)企业申报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企业可通过浙江省企业之家网(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首页(https://zj87.jxt.zj.gov.cn/)“浙企办”栏目进行申报,在线填写浙江省数字化服务商分类评定申报书,无相关账号可自行注册。填报的具体内容见附件1,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逾期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申报功能。(五)地方审核
各设区市经信局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服务商申报组织及材料初审工作,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前在浙江省企业之家网完成材料审核,并将汇总表盖章扫描件(附件 4)发送至省经信厅数字化处。(六)专家评审
省经信厅将组织专家进行浙江省数字化服务商的遴选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公布。
四、其他事项
申报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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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挺 0571-87052861,13588431011;黄秋霞 0571-81029660,13588449028;贾礼洲 0571-87056463,13093749050。附件:1.数字化服务商分类目录.wps
2.2024 年度浙江省数字化服务商分类评定申报书.wps3.浙江省数字化服务商申报资料清单.wps
4.浙江省数字化服务商申报信息汇总表.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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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 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省委科技委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部署要求,按照《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实施方案(2021-2025 年)》(浙经信技术〔2021〕125 号),现就做好 2024 年度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功能定位
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高起点、有特色”的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建设,由行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制造业创新中心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贯通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首次商业化以及产业规模化全链条,提升行业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综合效益;充分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和载体,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创新公共服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形成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二、创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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