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跨境电商业务指南
阳江市商务局
2022 年 5 月
阳江跨境电商业务指南
阳江市商务局
2022 年 5 月
目 录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理流程……………………1
(一) 企业在“单一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向海关申报……1
(二) 注意事项………………………………………………2
二、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办理流程……………………3
三、相关部门政策…………………………………………………4
(一)海关方面……………………………………………………4
(二)税务方面……………………………………………………5
( 三 ) 外 汇 方 面 … … … … … … … … … … … … … … … … … 6
(四)商务方面……………………………………………………7
四、相关部门联系电话…………………………………………9
附 税务优惠政策汇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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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理流程
一、企业在“单一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向海关申报。
1、企业首先办理《营业执照》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无需提交)
2、在谷歌浏览器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账号注
册备案--登录--企业资质--海关资质注册备案--企业注册
登记--登记申请(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录入企业资料:(阳
江海关 6870,海关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出资者(中国 142)、
报关人员情况必填,提交申请前一定尽量上传已盖章、日期
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提交申请成功后电话告知海关,海
关接单受理后,企业可到海关领取《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盖
章之日起 7 天内有效)。
3、填写注意事项:经营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经济区划:一般经济区域;特殊贸易区域:非特殊区域(阳
江市 4417);组织机构类型:公司;企业类别:有自营权的
生产企业(行业种类选制造业)、外贸企业(行业种类选批
发零售业);经济类型:按照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类别填写。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
告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4 号、219 号)递交相
关资质证书,并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
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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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谷歌浏览器打开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下拉--多证
合一平台(点击)。
2、我要备案--广东省统一身份验证平台--注册备案(企
业)。
3、我要备案--广东省统一身份验证平台登录--权限确
认--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代码--手机验证成功。
4、勾选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合并办理备案。
5、在草稿件填写补充完整相关正确资料--提交申请。
6、申请成功后自行网商查询进度,无需到海关递交资
料。
7、企业申请信息传输到海关存在时间差、海关在接收
到信息并受理企业备案登记后,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标准
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
“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
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2019
年第 14 号公告)
8、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
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注册取证后,联系江门电子口岸中心办理 IC 卡。
联系电话:制卡 0750-3871138,技术:0750-326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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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关专业章规格:椭圆形,长 50mm,宽 36mm,包括
企业名称全称。
3、咨询电话:0662-3325749,0662-3320176
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办理流程
一、企业变更《营业执照》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相关资料信息。
二、用电子口岸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
(http://www.singlewindow.cn/)--海关企业通用资质-- 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修改--暂存--申报--成功。
三、电话告知海关、海关接单受理后,企业可到海关领
取《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盖章之日起 7 天内有效)。
1、属于仅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等无需取得相关证书
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海关予以留
存并验证企业在海关备案交易网址(网站、APP、微信小程
序等)的真实性及交易流程合规性。
2、变更时勾选传统跨境电子商务类型、跨境电子商务
网站网址。(无报关权提交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
3、范围:
(1)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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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
务零售出口业务且需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
(4)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在变更时需注明商务类
型,填写商务网站;无报关权的提交《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 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指引
海关方面
一、2014 年 1 月,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12 号,增列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
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
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
口商品。
二、2014 年 8 月,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增列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
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
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
零售进出境商品。即经审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
场所内允许开展1210保税备货业务,监管区外允许开展9610
集货业务。
三、2016 年 4 月,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26 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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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
四、2020 年 6 月,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增列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
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适用于跨
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
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五、2021 年 6 月,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47 号,在现有
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 B2B 出口监
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
与跨境电商 B2B 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
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税务方面
一、无票免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即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
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
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103 号)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收政策。综试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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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
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
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
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
三、税务优惠政策汇编(详见附件)
外汇方面
一、扩宽跨境电商结算渠道。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
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支持银行按照《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
知》(汇发〔2019〕13 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
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便利跨境电商业务资金收付。跨境电商企业可将出
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
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汇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
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
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商企业按现行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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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指引。作为全国首创,人行
广州分行指导广东银行自律机制制定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指
引,为银行业务审核和办理提供参考,规范银行业务审核操
作标准,让银行更好地服务跨境电商业务结算。 商务方面
一、2018 年 12 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等联合印发《关
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
发〔2018〕486 号),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
用进境物品监管。
二、2021 年 3 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
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
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明确:将跨
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
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
(B 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
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
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
〔2018〕486 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
代码 1210)业务。
三、2021 年 11 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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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从培育跨境电
商龙头企业、建设产业园区、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
试点、提升仓储物流效率、支持海外仓建设、提高通关便利
化水平、优化税收政策、加强金融支持、引进培育高层次人
才等方面着手,推进我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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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海关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企业管理科 0662-3325749
税务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第二税务分局 0662-3160281
外汇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外汇管理科 0662-3419743
商务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电子商务科 0662-33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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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限额免征、减征关税、进口
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购买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
人(纳税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
流企业(扣缴义务人)
【优惠内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
值为人民币 5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6000 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
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
应纳税额的 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
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 2000 元限值的单个不
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
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享受条件】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
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
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
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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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
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
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
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 号)
二、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
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
货物。
【优惠内容】
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
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
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
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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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
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
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第一条。
三、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享受按 4%核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
【优惠内容】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
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
率统一按照 4%确定。
【享受条件】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
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
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
口申报手续的;(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
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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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
四、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免税收入
【享受主体】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其取
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
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
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9 年第 36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五、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综试区内跨境电商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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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
件的,可享受下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
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
验区;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
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
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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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第一条、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第一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