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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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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2
目录
导 读............................................................................................................................. 3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5(一)证监会发布《关于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5(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5(三)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5(四)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7(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4 号》,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7(六)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8(七)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8(八)基金业协会《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正式施行............................................................................................................................... 8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9(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 9(二)北京市朝阳区成立北京首只互联网 3.0 产业基金.............................. 11(三)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1(四)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外汇局海南分局、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 12(五)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 13三、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14(一) 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14(二)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20(三) 基金涉诉案例分析....................................................................................27特此声明..................................................................................................................... 33编委会成员:............................................................................................................. 33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3
导 读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1. 2023 年 3 月 31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30 日。
2. 2023 年 3 月 31 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促进信托行业改革转型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针对信托公司主体责任、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监管以及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监测等问题作出了规定。3. 2023 年 3 月 24 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为促进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切实防范风险,从总体要求、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要求、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以及加强监管引领四个方面,就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4. 2023 年 3 月 24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从“加快推进市场体系建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审核注册机制,提高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水平”、“规范与发展并重,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及“进一步凝聚各方合力,推动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四方面,就进一步推进 REITs 常态化发行与完善基础制度和监管安排等作出规定。5. 2023 年 3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4 号》,废止包括《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在内的 36 项规范性文件。
6. 2023 年 3 月 20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明确国务院直属机构包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4 个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置国家数据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等事项。7. 2023 年 3 月 3 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全面覆盖了包括证券期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核心机构、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以安全保障为基本原则,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提出规范要求。《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将于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4
8. 2023 年 3 月 1 日,基金业协会《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正式施行。《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旨在落实中国证监会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要求,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更好地支持盘活不动产,促进不动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1. 2023 年 3 月 28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原则、主要内容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就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2. 2023 年 3 月 20 日,互联网 3.0 生态发布大会北京市举行。发布大会现场发布了《朝阳区互联网 3.0 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设产业服务平台、推动重大应用场景建设、完善互联网 3.0 生态体系、深化国际化开放合作等方面出发提出21 项重点任务。当日,朝阳区与中金资本联合组建了北京市首只互联网3.0 产业基金,旨在共同培育和孵化优质数字经济产业链,实现产业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深度融合。
3. 2023 年 3 月 7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基金初始规模为 10 亿元,根据投资进度,由市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出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海口市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和复兴城等重点园区发展,支持海口市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发展,以及支持海口市国企通过上市、并购重组和产业孵化等多种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进行国企改革。4. 2023 年 3 月 1 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外汇局海南分局、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试行 QFLP 余额管理制,更好地将外资“引进来”,让海南成为外资投资海南、投资中国的门户,拓宽外资跨境投融资渠道。同时,为海南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试点区域扩大至全省夯实基础。5. 2023 年 3 月 3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的公告,并要求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为新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的或为老客户提供新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展业。《服务协议》所涉相关规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5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一)证监会发布《关于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 年 3 月 31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30 日。
《修订草案》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具体如下:一是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取消、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审慎监管原则、提升风险防控主动性,对照《证券法》提高处罚力度;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穿透监管的要求,增强监管力度,规范公司治理;三是引导行业回归本源、集约经营,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建立长效合理激励约束机制;四是补充业务规则,新增证券承销与保荐、做市交易、场外业务三节,针对性完善相关业务规范,促进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有效发挥;五是强化合规风控,完善内外部约束机制,突出合规风控全覆盖,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补充恢复与处置计划、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管理、利益冲突防控、关联交易管理、异常交易监控、廉洁从业、人员管理等重点制度要求,系统规定信息技术制度;六是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明确差异化监管原则,完善法律责任设置、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 年 3 月 31 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八条,围绕信托公司主体责任、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监管以及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监测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具体而言,《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是指信托公司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置的部门,包括业务、营销等部门;信托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长期发展规划、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原则上可在全国6 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在同一地址集中办公,数量不超过 5 个;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不对外挂牌,且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属地银保监局应于 3 个月内完成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住所所在地或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地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落实风险处置维稳任务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对不予保留的,督促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 年底前实施完成。(三)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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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 24 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关于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从总体要求、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要求、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以及加强监管引领四个方面,就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关于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指出,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总体要求为:(一)回归信托本源,(二)明确分类标准,(三)引导差异发展,(四)保持标准统一,(五)严格合规管理。进一步地,就“保持标准统一”而言,《关于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指出,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标准对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国内同业保持一致。
《关于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 25 个业务品种,具体如下:业务大类 主要规定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五类、共 19 个业务品种。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销售信托产品,并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式和比例,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信托设立时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资产管理信托依据《指导意见》规定,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4 个业务品种。
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 2 个业务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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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方面,《关于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应当明确业务边界,不得以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应提高分类质量,不得擅自调节信托业务分类,同一信托业务不得同时归入多个类别,确有拟开展的新型信托业务无法归入现有类别的,应当与属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沟通,按照服务实质明确业务分类归属后开展;应完善内控机制,建立信托业务分类定期监测排查机制,加强合规管理和数据核验,确保信托业务持续符合分类标准和监管要求。
《关于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设置 3 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存在实际困难,仍难以完成整改的,可实施个案处理。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对于其他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信托业务,单设“待整改业务”一项,有序实施整改。(四)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3 年 3 月 24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REITs
的通知》”)。
《关于 REITs 的通知》共提出四方面 12 条措施,进一步推进REITs 常态化发行工作:一是加快推进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支持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基础设施REITs,优先支持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发行基础设施 REITs,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为持有消费基础设施、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二是完善审核注册机制,优化审核注册流程,明确大类资产准入标准,完善发行、信息披露等基础制度;三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突出以“管资产”为核心,构建全链条监管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四是凝聚各方合力,完善重点地区综合推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REITs 涉及各类问题,推动完善配套政策,抓紧推动 REITs 专项立法。(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4 号》,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2023 年 3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4号》,废止包括《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在内的36 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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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2023 年 3 月 20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明确,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包括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司法部、人社部等 26 个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包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14 个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明确,设置国家数据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七)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 年 3 月 3 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聚焦网络和信息安全领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上位法在证券期货行业的落地实施明确了路径。《管理办法》全面覆盖了包括证券期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核心机构、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以安全保障为基本原则,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提出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和信息安全运行、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与发展、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管理办法》将于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八)基金业协会《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正式施行2023 年 2 月 20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配套起草说明,并于3 月1 日起正式实施。该《指引》旨在落实中国证监会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要求,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更好地支持盘活不动产,促进不动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符合《指引》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设立不动产基金的试点申请,该《指引》在分级安排、股债比等方面予以放松,但对投资者要求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起草说明指出,对于不符合试点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不动产领域投资,仍需适用现行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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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
2023 年 3 月 28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原则、主要内容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就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相关事项作出规定。根据《若干意见》,厦门市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主要原则为“项目引领、壮大集群、政策协同、强化撬动”,主要内容包括:支持举措 具体内容(一)加大工业固投
补助力度
完善技改补助政策,扩大补助范围,加大补助力度,鼓励工业企业增资扩产。1.支持对象。2023-2024 年本市工业企业实施的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年度总投资 1000 万元及以上;(2)年度设备投入 500 万元及以上。2.支持内容。按年度工业固投(不含土地和非生产性设施建设投入)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3000 万元;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名单的企业实施总投资5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6000 万元。(二)完善技术创新
基金
1.支持对象。本市符合条件的增资扩产、技术改造、绿色低碳项目,以及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条件的工业或软件信息企业,企业名单按程序推荐产生。加大对本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内企业的支持力度。
2.支持内容
(1)固定资产融资和企业研发融资。由政府方和合作机构按照 2:98 的比例出资,企业固定融资成本为 2%/年,其余部分由财政贴息,融资贴息期限最长 5 年。其中:固定资产融资。单个项目融资额度最高5 亿元且最高可达到项目总投资的90%,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融资比例最高 80%,流动资金贷款融资比例最高 10%。
企业研发融资。对存量企业,最高按上年企业研发费用的 50%给予融资支持,单家企业融资额度最高 5000 万元。对新注册企业,单家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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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最高 1000 万元。
(2)融资租赁。由政府方和合作机构按照2:98的比例出资,设立技术创新基金融资租赁子基金,首期规模 30 亿元。基金对企业开展售后回租或直租等融资租赁业务给予融资支持,单家企业享受支持的租赁业务存续金额最高5000 万元,融资期限最长 5 年。给予企业融资租赁成本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比例与同期技术创新基金银行贷款贴息率一致。
(三)扩大中小微企
业融资增信基金规
模
将增信基金规模从 160 亿元扩大至300 亿元,向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抵押的信用贷款担保,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扩大生产。1.支持对象。支持本市中小微企业,并针对先进制造业、双循环、文化旅游以及首贷续贷等重点领域设立专项子基金,加强融资额度保障。2.支持内容。单家企业融资额度最高3000 万元,融资期限最长 3 年。风险补偿由政府和银行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四)设立供应链协
作基金
设立 50 亿元的供应链协作基金,分设工业企业供应链子基金和商贸企业供应链子基金各25 亿元,采取“白名单”管理方式,对列入“白名单”的链主及其协同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促进供应链上下游协作扩产。
1.工业企业供应链子基金(1)支持对象。本市符合条件的工业链主企业及其在厦上下游配套企业(不含关联企业)。(2)支持内容。按链主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双方合同订单金额,提供固定融资成本为2%/年的融资支持,融资期限最长 3 年,单家企业融资额度最高 5000 万元。
2.商贸企业供应链子基金(1)支持对象。本市符合条件的商贸业链主企业或其控股企业,支持其开展的委外加工、供应链金融等业务。
(2)支持内容。按照链主企业委外加工合同金额或其与上下游企业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提供固定融资成本为 2.5%/年的融资支持,单家企业融资额度最高 2 亿元,融资期限最长1 年。(五)设立先进制造
业基金
设立规模 100 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基金,首期规模50 亿元,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增资扩产。
1.支持对象。主要投向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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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2.支持内容。采用项目直投、并购投资、参股市场化子基金和二手基金份额(S 基金)的方式,共同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先进制造业企业股权。其中,40%比例投入先进制造业重大招商项目,30%比例投入符合先进制造业产业方向的市场化子基金,30%比例投入符合先进制造业产业方向的二手基金份额及并购投资。(六)设立产业链招
商基金
设立规模 50 亿元的产业链招商基金,通过“以投带招”模式,引进培育高成长性项目,扩大产业有效投资。
1.支持对象。聚焦“4+4+6”现代化产业体系,以项目落地为前提,投向域外引进的高经济贡献度、高成长性、高附加值项目,或本地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高技术企业。2.支持内容。依托头部基金的已投项目库和专业投资优势,跟投引进重点产业链群上下游项目、支持本地优质企业发展壮大,实现强链补链延链。投后招商基金在项目中的股比最高30%。强化正向激励,基金引入项目的地方经济贡献额超过政府出资额一定倍数时,基金普通合伙人(GP)可获得超额收益让渡等奖励。(二)北京市朝阳区成立北京首只互联网 3.0 产业基金2023 年 3 月 20 日,互联网 3.0 生态发布大会北京市举行。发布大会现场发布了《朝阳区互联网 3.0 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以及朝阳区支持互联网 3.0 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行动计划》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设产业服务平台、推动重大应用场景建设、完善互联网3.0 生态体系、深化国际化开放合作等方面出发,提出了21 项重点任务。当日,朝阳区与中金资本联合组建了北京市首只互联网3.0 产业基金,旨在共同培育、孵化优质数字经济产业链,实现产业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深度融合。
(三)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 年 3 月 7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口引导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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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明确,市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母基金;基金初始规模为 10 亿元,根据投资进度,由市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出资;为保障市引导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设立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同时设立市引导基金咨询委员会,提高投资运作的科学性。
进一步地,《海口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市引导资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支持我市重点园区发展。主要支持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和复兴城等重点园区的产业集聚,推动形成“一园区、一基金”发展格局。(二)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发展。主要支持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新材料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三)支持我市国企改革发展。主要支持我市国企通过上市、并购重组和产业孵化等多种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资产证券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市引导基金可通过公开遴选和邀请相关机构等方式设立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以及风险承担能力;对子基金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 3 个以上成功退出的股权投资案例。(四)管理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四)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外汇局海南分局、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2023 年 3 月 1 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外汇局海南分局、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发布的《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体安排,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服务于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QFLP 余额管理制度,是将基金管理人作为管理对象,通过项目质询和联席评审会议获得 QFLP 试点规模,基金管理人可在QFLP 试点规模内自主设立试点基金,在 QFLP 试点规模内自由汇出、汇入资金。基金管理人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无需再办理试点基金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再投资外汇登记,两者均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同时,试点基金的增减资无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并且在额度范围内凭税务承诺函即可自由汇出。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13
《试点办法》包括总则、试点运作、外汇登记、资金汇兑、其他监管事项及附则六部分。具体而言,试点地区暂为洋浦经济开发区;由省金融监管局会同外汇局海南分局、省市场监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省金融监管局承担试点工作日常事务,外汇局海南分局负责试点工作所涉外汇登记、资金汇兑等事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登记注册工作;省金融监管部门接收窗口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组织联合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召开项目质询和联席评审会议。先由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拟投资 QFLP 项目储备进行质询并出具意见。联合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私募基金管理企业的基金管理规模、境内投资经验、基金管理业绩、专家QFLP规模意见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确定QFLP 试点规模。会后由省金融监管部门代表联合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向获得试点资格和QFLP试点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出具相关文件
试点流程主要包括:(1)准备申请材料;(2)递交材料至试点地区重点产业园区(窗口单位);(3)试点地区金融工作部门出具支持意见;(4)项目质询和联席评审会议;(5)获得试点资格和试点规模;(6)办理外汇登记。(五)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
2023 年 3 月 3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并要求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为新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的或为老客户提供新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展业。《服务协议》所涉相关规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服务协议》包含总则、协议正文及附则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前言、释义、声明与承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投顾服务方式和内容、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服务协议的效力、变更与终止、争议处理等内容。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14
三、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一) 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
基金业协会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布了对深圳市润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林润石、张秀兰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53 号),对北京蓝海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4 号),对北京乾元泰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5 号),对深圳市腾邦梧桐投资有限公司及赵闻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53 号、中基协处分〔2023〕54 号),对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晓、华煜雯及狄思妤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6 号、中基协处分〔2023〕47 号、中基协处分〔2023〕48 号、中基协处分〔2023〕49 号),对东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刚及付京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56 号、中基协处分〔2023〕57 号、中基协处分〔2023〕58 号),对上海净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韦然及隋晓炜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5 号、中基协处分〔2023〕36 号、中基协处分〔2023〕37 号),对深圳陆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严建红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2 号、中基协处分〔2023〕43 号),对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江晓松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2 号、中基协处分〔2023〕33 号),对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廖垚、彭磊、杜晋钧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8 号、中基协处分〔2023〕39 号、中基协处分〔2023〕40 号、中基协处分〔2023〕41 号),对深圳前海慧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王祥、杨卫平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处分〔2023〕83 号),对上海华领鋆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处分〔2023〕88 号),对欧英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56 号),对刘珂、刘斌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1〕40 号、中基协字〔2021〕41 号)。
上述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违法违规依据 处罚结果《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53 号)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1. 取消深圳润石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2. 将林润石、张秀兰进行未向协会及时报送信
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15
违法违规情况 违法违规依据 处罚结果行)》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公开谴责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林润石,合规风控负
责人张秀兰应当对发
生在各自任职期间深
圳润石的违规行为承
担相应责任
同上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4 号)未向协会报送法定代
表人及股东变更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取消北京蓝海泰和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经营管理失控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5 号)不具备开展私募基金
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
人员、营业场所等运
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
取消乾元泰和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53 号、中基协处分〔2023〕54号)
违反管理人诚实信用
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1. 取消腾邦梧桐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2. 对总经理赵闻晟进行公不配合协会自律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16
违法违规情况 违法违规依据 处罚结果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开谴责未向协会报告重大事
项并更新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准确填报管理人登
记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6 号、中基协处分〔2023〕47号、中基协处分〔2023〕48 号、中基协处分〔2023〕49 号)未建立以及实施有效
的内部控制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第二十条
1. 对南土资产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2. 对合规风控负责人狄思妤及华煜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吴晓宁进行公开谴责《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56 号、中基协处分〔2023〕57号)
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混
同于基金财产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1. 取消东湖产业公司会员资格,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2. 对合规风控负责人、法务总监朱刚进行公开谴责;存在非专业化经营情
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
未履行产品托管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17
违法违规情况 违法违规依据 处罚结果3. 取消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付京基金从业资格,并将其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基金产品运作不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二十条
未履行审慎勤勉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5 号、中基协处分〔2023〕36号、中基协处分〔2023〕37 号)与不具备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上海信诚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财务顾问服务
协议》,委托其进行基
金募集、设立以及日
常运营服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条
1. 对上海净玺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2.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韦然、隋晓炜进行公开谴责《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2 号、中基协处分〔2023〕43号)
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取消陆羽基金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产品募集完毕后未按
规定向协会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
本保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18
违法违规情况 违法违规依据 处罚结果未准确、完整填报管
理人登记信息且未及
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不符合管理人登记要
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2 号、中基协处分〔2023〕33号)
公开宣传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1. 取消上海马洲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2. 取消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江晓松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虚假宣传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诺保本保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存在财产混同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
未履行审慎勤勉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三)项
信息披露不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19
违法违规情况 违法违规依据 处罚结果非专业化经营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四条第(三)项
登记备案信息不完备
且更新不及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高管违规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一)项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8 号、中基协处分〔2023〕39号、中基协处分〔2023〕40 号、中基协处分〔2023〕41 号)未履行审慎勤勉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
1. 对深圳上元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2. 对合规风控负责人彭磊,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廖垚,总经理杜晋钧进行公开谴责《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83 号)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十五条 1. 取消前海慧网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2. 取消法定代表人王祥的基金从业资格经营管理失控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未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并报告重大事项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20
违法违规情况 违法违规依据 处罚结果《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88 号)未及时向协会进行重
大事项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1. 取消上海华领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2. 将法定代表人孙祺加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56 号)北京嘉富诚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存在向非合
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未及时申请私募基金
产品备案、办公场所
不具备独立性等违规
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对合规风控负责人欧英进行公开谴责《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1〕40 号、中基协字〔2021〕41号)
中金创新(北京)国
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
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
资、不配合行政监管
且不按要求配合自律
管理工作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刘斌、刘珂进行公开谴责(二)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
1. 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监局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1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寰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21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关于对上海寰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1. 未按基金业协会
规定,及时填报并定
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
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2. 未妥善保存个别
投资者的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对上海寰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2. 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2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航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于航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
限公司未按《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在私募基金完成备案
登记时披露重要进
展,航航作为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1. 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 对航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3. 湖南证监局
湖南证监局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2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联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关于对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1. 部分私募基金募
集完毕后,未根据规
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22
2. 将部分私募基金
财产投资于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
的企业或项目;
3. 未要求投资者提
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或
收入证明,未合理审
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
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
资者标准
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关于对湘联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1. 部分档案资料遗
失;
2. 部分投资者的收
入证明不符合合格投
资者标准;
3. 与投资标的公司
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
定债券补差费用,明
确了年化收益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湘联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4. 重庆证监局
重庆证监局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1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关于对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 2021 年 5 月 至
2021 年 8 月期间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
不足 5 人,且未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告,也
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
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
求;
2. 对私募基金产品
所使用的评级规则中
未包含私募基金产品
投资集中度因素;
3. 未通过专门的技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七条,《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对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23
术系统对员工使用微
信开展基金营销宣传
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实施留痕和监控
5. 四川证监局
四川证监局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 2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成都瑞华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秀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关于对成都瑞华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1. 公司从业人员、
基金信息未按规定及
时填报更新,重大事
项变更未及时报告;
2. 管理的济南瑞景
同禾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等 4 只基金产品,未
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管理的部分基金
未按规定通过问卷调
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
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
担能力进行评估;
4. 将个别基金财产
间接投向类信贷资产
及其收益权;
5. 未 履 行 诚 实 信
用、谨慎勤勉义务,
超出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范围进行投资;
6. 存在挪用基金财
产行为;
7. 个别基金开展具
有滚动发行、集合运
作、期限错配、分离
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
业务,且私募基金收
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对成都瑞华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24
产、收益、风险等情
况挂钩
关于对张越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
员,在投资成都瑞华
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发行的多只私
募基金产品时,存在
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
资的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对张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解秀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
员,在投资成都瑞华
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发行的多只私
募基金产品时,存在
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
资的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对解秀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6.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2023 年 3 月 24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6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前海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芬、深圳市前海金聚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姜囡、宋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深圳海棠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关于对深圳前海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杨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前海泽弘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
违规问题:一是作为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未
实际参与相关私募基
金所投项目尽职调
查、投资决策以及投
后管理,未切实履行
谨慎勤勉义务;二是
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
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对深圳前海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杨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25
关于对深圳市前海金聚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姜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市前海金聚立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未实际参与长盈
二号所投项目的尽职
调查、投资决策及投
后管理,未切实履行
谨慎勤勉义务;二是
未按照长盈二号合伙
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
露长盈二号 2020 年、
2021 年关于基金投
资、资产负债等重大
信息;三是未妥善保
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等相关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对深圳市前海金聚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姜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宋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深圳海棠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圳海棠投资有限公
司存在以下违规问
题:一是通过微信公
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
传推介私募基金产
品;二是未采取问卷
调查等方式,对部分
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
行评估,部分投资者
未书面承诺符合合格
投资者条件;三是未
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
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
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是未妥善保存部分
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等方面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对深圳海棠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宋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7. 厦门监管局
厦门证监局于 2023 年 3 月 1 日、2023 年 3 月 6 日在其官网公布了3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厦门景圆蓝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金波采取监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26
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关于对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1. 不公平对待金不
同投资者,未向个别
投资者披露该基金无
预警止损线的信息;
2. 未及时为个别投
资者办理基金赎回;
3. 管理的 7 只基金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进
行基金估值并向投资
者披露基金净值等信
息;在关联交易前未
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
露;基金产品的基金
经理发生变更时,未
按基金合同约定时限
告知投资者;
4. 未严格落实投资
者适当性审查要求,未对个别投资者是否
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进行审查;
5. 未严格落实投资
者适当性审查要求,未对个别投资者是否
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进行审查;
6. 在基金业协会登
记备案的实际控制
人、从业人员、办公
地址等信息不准确;
7. 实际控制人存在
向个别投资者承诺保
本保收益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项
对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实际控制人林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厦门景圆蓝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黄金波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未配合现场检查提供
相关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对厦门景圆蓝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金波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2023–327
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监管措施(三) 基金涉诉案例分析
2019 年 11 月 26 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2 民初44020号判决,案涉某银行作为销售机构与投资者裴某合同纠纷。该判决指出,在销售产品前,销售机构已经依法依规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提示,并尽到了风险提示告知义务,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且进行了风险承受度评估,填写了申请表,其完全清楚产品风险,故对其请求销售机构赔偿收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20 年9 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 02 民终 908 号判决,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纠正,并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二审法院认为投资者并不了解产品合同内容,并在销售人员的误导、欺骗下,在产品合同及相应的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上签字。销售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未尽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应当对投资者受到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刊拟围绕该案所涉及的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及赔偿责任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2016 年 6 月及 10 月,投资者裴某基于理财需要,在销售机构某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债券 6 号”、“16012 号融通计划”两份银行理财产品,认购金额分别为 150 万元、301 万元,具体事实为:1、 2016 年 6 月 6 日,投资者与销售机构某银行及资产管理人某公司签订“债券 6 号”之《资产管理合同》。
2、 2016 年 6 月 20 日,某银行对投资者作出《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报告显示投资者为“有投资经验的客户;风险承受程度为进取型;该客户适宜投资进取型产品”,并以黑体字提示“投资金融产品有风险,投资人需要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内容;同日,投资者签署两张《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该申请表载明“我已清楚了解该产品风险评级属于3R,也知道投资该产品有风险”;投资者认购“债券 6 号”产品两笔,认购金额共计 150 万元,期限为 1 年,认购金额为 149 万元的《产品购买凭证》上有“2016.6.22-2017.6.22,5%,记得赎回”手写体字样,投资者认可该手写体字样系其本人书写。
3、 2016 年 10 月 27 日,投资者通过网络认购“16012 号融通计划”产品,认购金额 301 万元,其提交的某银行网银截屏打印件下部有“201710本案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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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11 初 1 年 4.5%”手写体字样,系该销售机构银行副行长书写;关于该产品合同基准利率及可能亏损本金风险的告知情况,某银行表示为口头告知,因投资者已签署电子风险提示书,故对相应风险均已知晓。4、 2017 年 6 月 29 日,投资者赎回“债券 6 号”产品,本金未亏损,获得收益 60 元;2017 年 11 月 2 日,投资者赎回“16012 号融通计划”产品,本金亏损 105,291.91 元,未获收益。
2018 年 9 月 17 日,投资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销售机构某银行返还本金损失 105,291.91 元;2、判令销售机构某银行赔偿应得收益损失 172,890 元。本案诉讼费由销售机构某银行承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 销售机构在案涉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中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2. 销售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投资者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其民事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已签署了电子风险提示书并已知晓且确认购买该理财产品存在风险,故投资者在知晓并确认购买案涉理财产品有风险的前提下,其对本金有可能产生损失以及收益有可能未达预期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从而认定销售机构并未违反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要求销售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认定,认为销售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误导,其表述含有向投资者传达保收益的意思表示,违反了适当推介义务并未尽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义务,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并予以改判。
一审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分析概括如下:
争议焦点
本案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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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条款中有多处风险提示内容,《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上亦有相关风险提示内容,投资者亦在《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上书写了风险提示语。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投资者知晓并确认了购买私募理财产品存在风险,故对投资者提出销售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投资者在知晓并确认购买涉案理财产品有风险的前提下,其对本金有可能产生损失以及收益有可能未达预期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投资者本金并未显著亏损,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销售机构在其购买涉案理财产品时向其作出过保本保息的承诺,其要求销售机构返还本金损失并赔偿收益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对投资者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审法院的观点与裁判理由主要如下:
投资者基于委托销售机构的需要,在销售机构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理财产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销售机构在庭审中亦认可其为案涉金融产品的代销商,故投资者与销售机构之间形成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当由合同纠纷改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关于销售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认定第一, 销售机构工作人员在向投资者销售“16012 号融通计划”理财产品时,在其网银截屏打印件上书写“2017.10 月底-11 初1 年4.5%”字样,含有向投资者传达保本保收益的意思表示,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投资者极易造成误导,其行为违反了适当推介义务。第二, 投资者网银截屏打印件系其购买“16012 号融通计划”理财产品的唯一凭证。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应由客户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逐一确认。”销售机构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向投资者提供或提示过投资者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及合同,销售机构不能以投资者可自行上网阅读合同内容为由推卸自身的适当推介义务,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投资者履行了风险提示的告知义务,故认定销售机构未充分尽到适当性义务。
2、销售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销售机构因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对投资者受到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实际损失为投资者主张的损失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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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因投资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销售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故其要求销售机构按照合同载明的预期收益率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投资人主张的“债券 6 号”产品的收益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债券6 号”产品未有本金亏损,且投资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销售机构关于收益率的承诺,故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02 民初44020 号民事判决;2、销售机构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损失105,291.91 元;
3、销售机构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损失(以 3,010,000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 2017 年 10 月 26 日);4、驳回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基于本案的司法判决,我们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对“适当性义务”在私募基金领域的适用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适当性义务引入我国资本市场可以追溯到 2005 年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央行、银保监、证监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相继发布了规定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的相关文件,其中,《资管新规》及《九民纪要》详细规定了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容。《资管新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包括了了解客户义务、了解产品义务、客户与产品匹配义务以及风险揭示义务;第 2 款提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九民纪要》第 72 条规定,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等级的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植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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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尽适当性义务的表现
适当性义务主要包括适当推介、风险揭示及信息披露三大核心义务,本刊仅针对卖方机构的“适当推介”义务予以分析。实操中,如何认定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推介”义务往往较难界定。我们理解,违反未适当推介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主要情形:
(1)销售行为不适当。主要指卖方机构主动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了不符合其风险等级的产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基金业协会就该办法制定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要求销售机构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符合投资者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不得主动推荐不适合的产品或服务。实操中,部分私募基金卖方机构基于趋利的诉求,故意引诱、误导投资者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常见手段例如要求投资者重新做风险评估,并指使投资者把测评文件中的部分选项进行变更,进而将该投资者风险等级予以提高,以达到向该投资者销售高出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更为恶劣的如本期司法案件中所述的情形,销售机构工作人员直接篡改了投资者的风险等级,向其销售更高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
(2)销售对象不适格。《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仅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需达到一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并对投资者投资单只基金的最低金额等作出具体要求。若私募基金的卖方机构未尽职考察投资者能力,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将被认定为未尽适当性义务。
(3)金融产品不适格。《办法》对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的评判标准并未明确,而是列举了本金损失可能性、流动变现能力、募集方式和跨境因素等评估风险等级的因素。为了保证风险评估的客观性,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托管人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不具有参考价值。而因卖方机构与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利害关系”未达到一定程度,则不足以否认其出具的该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估的客观性。因此,若私募基金卖方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未经客观评定的风险等级过高的金融产品,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适当性义务。
2. 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认定
《办法》第 28 条规定“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投资者因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而遭受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关于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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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当性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该观点认为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于合同生效前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包括告知、说明、保密等内容。在私募基金产品销售的过程中,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的行为即是卖方机构进行风险匹配的过程。卖方履行适当性义务发生于基金合同的签署之前,因此适当性义务被认为系先合同义务。根据《九民纪要》第 32 条规定,先合同义务系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为要件,承担责任范围仅包括直接损失。因此,销售机构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投资者在缔约费用方面发生的直接损失。
(2)适当性义务是合同义务
该观点认为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合同义务,因此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投资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需要投资者提供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证明材料,并由管理人进行审核。若管理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未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审查的义务,则投资者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属于管理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3)适当性义务是法定义务
该观点认为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理由为适当性义务系被法律法规确立的法定义务,因此,若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视为是系对法律的违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理应为侵权行为,以此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认为,对于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认定。例如,如因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导致基金合同未予签署亦未生效,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该缔约过失责任为投资者信赖利益损失,即投资者缔约费用方面的损失;如基金合同已签署并实际履行,则管理人应就其违反适当性义务而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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