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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简报
82023.08
破产简报
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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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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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参考 禁止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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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 破产资讯.................................................................................................................61. 上市公司重整月报................................................................................................ 6(1)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处于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状态概览 .......................................................................................................... 8(2)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处于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状态概览 ........................................................................................................ 10(3)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我国上市公司预重整(不包括已转重整案件)状态概览 ............................................................................................................ 12(4) 八月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分析 ................................................. 132. 新闻资讯............................................................................................................ 18(1) 上市房企重整破局第一股,招商平安资产战投新华联...........................18(2) 碧桂园筹备债务重组 ............................................................................... 18(3) 华晨系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及债权人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 19二、 立法动向...............................................................................................................20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203. 《深圳市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3-2025 年):优化企业登记与退出服务》 ............................................................................................................204. 《深圳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3-2025 年):服务保障破产事务办理》 ............................................................................................................... 20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关于创新推动破产事务高效办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有关企业商事登记事项办理工作的意见 ...........................................................................................................................206. 深圳《破产程序中涉及企业商事登记事项办理工作意见》.........................217. 武汉《关于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218.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 219. 十堰法院《危困企业精准识别及保护机制》 ............................................... 2110. 瑞昌法院《协同职能部门出台破产案件涉不动产事务办理意见》............2111. 国税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2112. 咸宁中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21三、 行业动态...............................................................................................................221. 2023 年湖北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召开 ...............................................222. 重庆高院 孙海龙:全力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现代化 ......................................223. 福建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 ..........................................................................224. 安顺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室入驻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25. 长三角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圆桌会议在朱家角举行 .................................... 226.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 2022 年度企业破产十大优秀履职案例...........................227. 第二届黄河流域城市破产法前沿论坛在兰州举办 ........................................228. 第二届京津冀破产管理人协同发展论坛在石家庄举办 ................................ 229. “乘风破浪的管理人”之大湾区管理人高质量发展论坛举办.....................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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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管理链接投资共同优化营商环境主题论坛”在东营举行.......................2311. “执破融合”机制改革交流会观点综述 ..................................................... 2312. 四川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制度研讨沙龙”成功举办.......................2313. 长春智慧法务区智慧法务·云平台正式上线 ............................................. 23四、 实务研究...............................................................................................................241. 《人民法院报》:2023 年 1-7 月民商事案例 35 则裁判要旨汇总.............. 242. 广州中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及十大典型案例..........253. 江苏案例:江阴法院发布 5 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 264. 宁夏高院:宁夏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和典型案例(2020-2022 年)...275. 最高院:个别债权人能否请求破产债务人向其个别清偿?........................... 276. 最高院:股东能否以公司营业期限届满申请强制清算?.............................287. 专业研究:重整程序中购房户债权审核要点 ............................................... 298.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对购房人非金钱债权的保护 .................................... 309. 人民法院报: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实践问题与应对 ........................................3010. 人民法院报: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配套机制有待完善...........................3111. 房企破产重整计划的特殊性安排 ................................................................ 3212. 房地产企业集团中单一项目公司破产的法律问题论纲——以住宅开发烂尾的项目公司为标的 ................................................................................................ 3313. 重整制度下管理人选任模式探讨 ................................................................ 3314. 实务研究:试论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提前清偿问题.............................. 3415.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刍议 ............................................................................... 3516. 关于破产管理人认定职工债权的难点解析 ................................................. 3617. 浅析破产临界期内撤销权的应用 ................................................................ 3718. 实务: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3719. 清算程序中国有划拨土地处置研究 .............................................................3820. 破产企业在预重整期间能否中止执行? ..................................................... 3921. 预重整中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构建探析——以房地产行业为视角........4022. 专业研究:破产程序中一般保证人责任的补充性 ......................................4123. 破产程序中,新旧股东的出资责任认定及立法趋势 .................................. 4224.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思辨与创建 ................................................. 4325. 关于破产衍生诉讼及相关问题的总结 .........................................................4426. 破产程序中的诉讼业务操作实务 ................................................................ 4527. 民事判决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应属于破产债权中的劣后债权.......................452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4629. 浅析非法集资债权在破产程序的集中清偿问题 ..........................................4830. 案例研析:留置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确认 ..................................................... 4831. 房企破产情况下,施工企业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4932. 预重整中的停止计息、集中管辖和司法查封冻结问题探析.......................5033. 金诚同达: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实务指引(以北京为例)................... 5134. 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房地产开发项目“保交楼”的意义及难点...................5135. 破产财产拍卖产生的税费由谁承担? .........................................................5236. 浅谈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风险与价值 .........................................................5337.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债权性质如何认定?........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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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破产清算程序中,“新生税款”及滞纳金债权性质及抵扣.......................5439. 企业破产清算所得税处理 ............................................................................5540. 中国税务报: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未全额缴纳滞纳金能否修复信用....56五、 理论前沿...............................................................................................................581. 李曙光 | 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障碍及其克服 .......................................582. 石一峰 | 《民法典》下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双重限制............ 593. 张利军、裴海天 | 破产管理人履职标准再定义 ...........................................604. 周陈 张钦昱 | 企业合规从宽与破产重整制度并行的现实问题与完善.......615. 庄诗岳 | 中国式可期待财产的控制——预查封的效力分析........................626. 张平华 | 《民法典》上的惩罚性赔偿法定主义及其规范要求.................... 627. 范向阳 | 司法拍卖的撤销问题 .....................................................................638. 最高法院燕东申 | 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问题思考 .......................................639. 何东宁 | 隐名股东排除强制执行法律规则研究 ...........................................6410. 胡改蓉 | 我国公司清算主体模式的反思——由双轨制向单轨制的转换...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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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资讯1. 上市公司重整月报根据证券市场权威网站和上市公司公告,2023 年8 份,全国新增*佳沃(300268)、*ST 太安(002433)共计 2 家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全国共有 20 家上市公司目前处于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但尚未被有关法院受理状态(见表一)。值得注意的是,金科股份(000656)的债权人已于 2023 年 5 月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本月金科股份(000656)发布公告拟自行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有已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ST 太安(002433)在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的情况下,发布公告拟自行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该事项尚未经*ST 太安(002433)股东大会审议。2023 年 8 月份,全国无新增上市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截至2023 年 8 月 31 日,全国共 6 家上市公司目前处于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但重整计划尚未被法院裁定批准状态(见表二)。2023 年 8 月份,全国无新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值得注意的是,本月*ST 正邦(002157)披露《江西*ST 正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本文将在第四部分对其简要分析;*ST 金一(002721)披露《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笔者将在*ST 金一(002721)披露完整重整计划后予以分析。关于上市公司预重整方面,2023 年 8 月份,全国新增*ST 太安(002433)共 1 家上市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截至 2023 年8 月31 日,我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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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重整状态概览详见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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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处于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状态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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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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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处于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状态概览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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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我国上市公司预重整(不包括已转重整案件)状态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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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4) 八月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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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8 月份,*ST 正邦(002157)公告披露《江西*ST 正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草案)尚未经过出资人组会议以及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通过。(一)资产及负债情况
1、资产负债情况
根据*ST 正邦披露的重整计划(草案),其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注:具体数据请以重整计划(草案)披露内容为准。根据*ST 正邦的重整计划(草案)记载,债权申报截止日为2023 年9月 18 日,尚未届满,后续债权人可能新增债权申报。2、偿债能力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ST 正邦在假设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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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 6.12%。但实际清偿率可能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
(二)八月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方案分析*ST 正邦重整方案主要包括:债权分类及债权调整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营方案等。
1、债权分类及债权调整方案分析
*ST 正邦的债权分类及债权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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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ST 正邦的重整计划(草案),其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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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ST 正邦将通过设立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方式,在信托项下实现待处置资产的清理、确权和处置等工作,并将相应的收益分配至信托受益人。
3、经营方案分析
根据*ST 正邦的整计划(草案),*ST 正邦的产业投资人为双胞胎集团。双胞胎集团是专业从事粮食种植与贸易、饲料生产与销售、生猪养殖、生猪屠宰与深加工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大型企业集团。双胞胎集团与*ST 正邦的产业发展具有协同性。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本次重整的产业投资人与*ST 正邦主营业务存在业务重合的情形,重整计划(草案)披露了同业竞争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产业投资人拟通过资产注入,即逐步将双胞胎集团及关联方与*ST 正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资产注入*ST 正邦解决同业竞争。双胞胎集团及关联方将于取得*ST 正邦控制权后的2 年内,启动上述业务/
资产注入*ST 正邦的法定程序,并在重整完成后的 4 年内完成相关业务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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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整体上市。双胞胎集团还承诺了其他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比如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由*ST 正邦优先享有等等。
4、破产费用
根据*ST 正邦的重整计划(草案),其重整费用预计金额约2 亿元,其中,案件受理费自重整计划获得南昌中院批准之日起10 日支付;管理人报酬以*ST 正邦最终清偿的资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计算,经南昌中院确定后支付。
2. 新闻资讯
(1) 上市房企重整破局第一股,招商平安资产战投新华联8 月 7 日,湖南千亿民企新华集团旗下上市公司—新华联文旅公告预重整重大进展:其与华软盈新资产、招商平安资产及外贸信托等六家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在当前蓝光、粤泰、阳光城、美好置业、泰禾等被强制退市的局面下,新华联或将成今年年内上市房企重整破局第一股。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Zf_6GafvrZcDAh_XJ-1CDQ
(2) 碧桂园筹备债务重组
从坊间传闻到碧桂园承认流动性危机仅半个月的时间,发酵的核心就是两笔美元债的票息未支付,由于尚处于 30 日的宽限期内,勉强来说,碧桂园不算是真正的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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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业内人士表示,这两笔美元债的利息加起来1 个亿,碧桂园不至于拿不出,之所以不支付,还是考虑未来偿债高峰到来后的应对之策。据第一财经报道,其已经在筹备债务重整,近期有望启动相关程序,该公司已聘请中金为财务顾问,主导重整事宜。火有接近碧桂园的人士称,与其扬汤止沸疲于奔命,不若釜底抽薪整体展期,碧桂园拥有较好的财务基本面,杠杆也不高,通过债务重整渡过阶段性困难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据了解,从 9 月起至 2024 年初,碧桂园要偿还到期债务总金额大约100多亿。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S-dT6EcqEg4u4rjAHuq_NA
(3) 华晨系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及债权人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2023 年 8 月 2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发布(2020)辽 01 破 21-9 号公告,公告沈阳中院裁定批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重整程序。
鉴于重整计划已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因此沈阳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汽车”)有限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VfFZj3abvUl2lzgB52Gj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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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动向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JMp1KMx7kygDHeGkWYYz9g
2.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9LebTNYWYV0wYkD5YvKteA
3.《深圳市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3-2025 年):优化企业登记与退出服务》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D6_xpPfPZRVz69eIs5kN9Q
4.《深圳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3-2025 年):服务保障破产事务办理》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3VwOsNpYk-QcYiIgNkYUEg
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关于创新推动破产事务高效办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有关企业商事登记事项办理工作的意见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EnFgC8eUdZcXuqL87Ada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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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圳《破产程序中涉及企业商事登记事项办理工作意见》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gOxhHzhrejuj5jWgHNvk9w
7.武汉《关于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Jm5Vkf_oKbUhYRxOPW_Miw
8.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Ibjkcu6-H0DgsVnDDybwBg
9.十堰法院《危困企业精准识别及保护机制》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tDEDneuD5zV_k5r6zdFmww
10.瑞昌法院《协同职能部门出台破产案件涉不动产事务办理意见》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JTpiNaUZfKXvbBydn0jKeQ
11.国税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GWmn32EjfJ6alxXmOCWaPA
12.咸宁中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q0RuqPMhGnMrMDZ0r9Fa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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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动态1.2023 年湖北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召开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oeHnUy85mufF9dvcAAfY2Q
2.重庆高院 孙海龙:全力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现代化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OopfslBjmeFjmhk2wcvFlw
3.福建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4-r5eXEeRnw_EfA4CwBu2Q
4.安顺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室入驻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9nVPqRCrsEuqSzzL5LsXiw
5.长三角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圆桌会议在朱家角举行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04TF2pCthkOxhvbrOKyN3g
6.浙江省破产管理人 2022 年度企业破产十大优秀履职案例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0ayxVVQwdqmHPFEJKAAa2g
7.第二届黄河流域城市破产法前沿论坛在兰州举办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2p_Rm9R8MtBdqdpXqVbFxg
8.第二届京津冀破产管理人协同发展论坛在石家庄举办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antCvv3qZ9DthzbPrqET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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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乘风破浪的管理人”之大湾区管理人高质量发展论坛举办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dH4mBk-HmCnj4_Px1kdhGQ
10.“管理链接投资共同优化营商环境主题论坛”在东营举行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aFEDcvSzq7OpjiCKk-UAaw
11.“执破融合”机制改革交流会观点综述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Bd9UfwkxJcEnpaJW4C_XCw
12.四川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制度研讨沙龙”成功举办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M_FFd9xM3SLoYN-6s9jqow
13.长春智慧法务区智慧法务·云平台正式上线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Dc6HhOAHi4KkQx0wdUG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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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研究1.《人民法院报》:2023 年 1-7 月民商事案例 35 则裁判要旨汇总1. 广告发布者赔偿责任的认定 2.未取得产权的家庭成员不可基于出资请求分割房屋 3.近亲属之间特定财产纠纷性质的认定4.强制执行程序中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审查标准 5.不动产买受人阻却强制执行情形的认定6.股权拍卖成交后确定的上年度股权分红的权属认定 7.委任制法定代表人与其任职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8.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破产债权确认中的认定 9.城镇户籍工人可参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主张权利10.网约车平台回溯扣分、取消专车司机认证的行为认定 11.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12.对原诉标的物申请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13.网络用户是否符合平台活动兑奖条件的认定14.App 未经许可监测读取用户手机剪贴板信息构成侵权15.算法推荐治理与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 16.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的性质与效力17.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赔偿约定的效力 18.确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应否考虑损伤参与度 19.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的认定20.被挂靠人破产情形下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认定 21.网络主播擅自离职应向合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2.股票、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判断23.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24.商标侵权中反向混淆的认定25.企业字号与在先商标文字相同是否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26.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7.电商平台因商家虚假交易扣除的违约金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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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平台型 App 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认定 29.二手手机线上交易中经营者虚假标注“99 新”的责任认定 30.公司减资应通知决议作出后至登记变更前新产生的债权人 31.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瑕疵减资股东的责任承担32.在不当减资范围内股东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33.工作微信账号权属的判断 34.保险条款释义的提示说明义务 35.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保理人。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qygw2Pzge92AxaRKZFdlDg、https://mp.weixin.qq.com/s/KtfhFyOIhAu2bznlOPPs2w
2.广州中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及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措施围绕“惠商”“助商”“护商”“安商”四个方面提出了 18 条措施。
一是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包括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守法经营、依法审慎否定新类型交易模式的效力、助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公正保护民营企业在金融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5 条措施。
二是高效化解民营经济纠纷,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包括妥善审理民事与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推动涉民营企业纠纷诉前多元化解、畅通服务民营企业诉讼绿色通道、强化“先行判决”机制运用、全力推进积案清理集中攻坚 5 条措施。
三是注重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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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各类侵权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案件、对涉外案件依法主动行使司法管辖权4条措施。
四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有效发挥司法对民营企业的挽救功能,包括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依法快速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提高民营企业重整质效4 条措施。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f84og_TlapmecsXL2s6FrQ
3.江苏案例:江阴法院发布 5 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布 5 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包括:破产不停产,全力维持重整企业营业价值——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整案;“府院联动”深度融合,助力企业困境重生——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庭外重组衔接庭内重整,助推企业快速重生——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引入“预和解”快审快结,创新上市公司挽救方式——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优选托管机构保值核心资产,LNG 企业停摆十年再度启航——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重整案。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qY9BwNZ_cTIXDLTDLWTC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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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夏高院:宁夏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和典型案例(2020-2022 年)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2020-2022 年)》(以下简称《白皮书》),全面分析近年来宁夏法院破产审判情况、案件特点、工作成效,深入剖析破产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和路径,并同步发布了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包括“新型探索,发挥控股股东积极性,拯救本土“上市种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国企助力,优化企业经营,实现超额清偿——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贯彻债权人会议意思自治原则,勇于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恒源同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充分挖潜增效,灵活分类处置,全面平衡利益——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府院联动赋能破产审判,助力困境企业逆境重生——汉能吴忠市太阳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创新‘拯救型’破产审判模式,助力破产企业‘涅槃重生’——宁夏德富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增加增厚企业资产,高效高质审结案件——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运用预重整模式,救治危困企业——宁夏安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DhXGlU09TdaWjPn8cY6I_g
5.最高院:个别债权人能否请求破产债务人向其个别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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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可见,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要求出资人立即履行出资义务用以清偿债权人。但是在实务中,由于追究瑕疵股东出资责任常常涉诉而需要预缴诉讼费等原因,债权人会议并不一定能够同意追究瑕疵股东出资责任。那么对于积极主张瑕疵股东出资责任的个别债权人而言,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能否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瑕疵股东对自己进行个别清偿呢?
裁判要旨:破产程序是集体强制清偿程序,破产程序的开始意味着个人清偿程序的中止,个别债权人无权请求个别清偿。但当破产程序终结后,个人清偿程序恢复,个别债权人起诉瑕疵股东向其进行个别清偿的,应予支持。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q6hGHcCK-OW7us_2DTNbVA
6.最高院:股东能否以公司营业期限届满申请强制清算?裁判要旨:公司解散清算是公司清算机关以终止公司法律人格为目的而依法进行的具有确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虽然根据万某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公司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但是双方当事人认可该公司治理机构及治理状态均属正常,公司内部对是否延长经营期限、是否解散并未形成决议。万某公司亦不存在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解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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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并怠于清算,因本案中并无万某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汽某公司的清算申请并无不当。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ybjJeEjmYEozmIzo3hxQRw
7.专业研究:重整程序中购房户债权审核要点
近期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企业新开工面积、土地购置面积和房屋销售面积出现大幅下降,房地产市场低迷,问题楼盘不断涌现,各地政府不断发布保交楼政策,保民生,稳大局,全力化解停工问题。购房户做为直接利益方的权益,得到政府各部门、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广泛重视。在房地产破产案件中,多以破产重整案件居多,做为破产管理人如何保护购房人的权益,既要遵守法律底线,又要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同时又要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识别真正的购房人,保护其权益。本文以实务中遇到购房债权审核中常见的四种类型为基础,浅谈一下购房债权的审核要点。购房债权审核中常见的四种类型主要有:一,原购房人去世,法定继承人申报债权;二,假按揭;三,一人同时买多套房;四,一房二卖。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An5xmlalN_Hfcp8Dq9EP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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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对购房人非金钱债权的保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的经营是通过对出让土地的建设就建成的房屋原始取得所有权,进而将房屋作为商品分割销售,购房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商品房预售制度使上述两个阶段出现相当的重合,按揭贷款制度更复杂了重合期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地产开发的这些制度设计导致购房人在支付购房款后、办理房屋登记前无法取得物权,却要承担房屋不能交付以及偿还按揭款的合同风险。不幸遇到房企破产,购房人请求交付房屋或办理产权证的请求权具有非金钱债权性质,是否应认定为破产债权又存在争议。上述制度背景及带来的社会问题使得房企破产不同于其他企业破产——房企破产程序很难就财产一卖了之。笔者谨以此文对购房人非金钱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scvBNT69Mh83gCElHohxfg
9.人民法院报: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实践问题与应对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接管、处置破产财产等具体事务,其投入时间、精力应当获取合理报酬,并可从债务人的有限财产中优先支付。因此,破产案件审理必须平衡多方利益,处理好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与管理人报酬激励作用之间的关系,彰显司法“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规定了管理人报酬制度的操作标准,但实践中,因破产案件情况不一,管理人履职工作千差万别,管理人报酬应当如何具体计取仍存在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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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管理人报酬计取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建议,包括管理人报酬计取的基数范围、涉及担保物时建议计酬空间适当上浮、第三人代偿和解时建议纳入破产财产范围计酬;二、管理人报酬畸低畸高时的处理建议,包括破产财产过少时建议设定最低值、无产可破时建议合理化保障、“天价报酬”时建议全程化规制; 三、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及程序建议,包括建议保留法院为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建议取消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92PYcu4YnTdG3kfbuz5XYg
10.人民法院报: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配套机制有待完善破产重整是实现危困企业挽救、市场主体保留、社会就业延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法律途径。当前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后,因相关配套机制尚不完善,在信用修复方面仍面临一些“中梗阻”,不仅制约了重整成效,对营商环境也造成不利影响。
2020 年以来,浙江省衢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破产案件410 件,成功重整破产企业 45 家,经调研发现,破产重整企业后续信用修复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一是修复职能部门分散;二是申请银行融资碰壁;三是信用查询公布滞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二是明确金融债权处理方式;三是规范信息的收集和删除;四是整合信用修复职能职权。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0VF4BZT328MU0uv53YlL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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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企破产重整计划的特殊性安排
近几年,由于全国房地产行业受到限购、管控、疫情政府因素影响,导致众多房地产企业出现奖金链断裂、项目停工的情形,甚至出现批量房地产企业破产的情况。房地产企业破产与普通企业破产存在诸多差别,如债权结构更复杂,各种权益优先顺序存在博弈,还需要考虑一房二卖的处理,以房抵债问题,刑民交叉问题,在建工程抵押对楼盘复建的影响等一系列难题。房企破产最突出的矛盾点是楼盘续建向消费性购房人交房问题,但是破产程序并非单独保护某一方利益的程序,法院及管理人需要在化解各类矛盾过程中,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找到可以相对平衡各方利益且各方可以接受的方案。破产重整相比于破产清算,多了些许与各方谈判、斡旋的弹性空间。
管理人根据提前与各方主体谈判的情况,在拟定房企破产重整计划时可以就一些事项做出特殊性的安排。一、破产重整计划内容;二、房企重整中的楼盘续建;三、购房人的特殊性安排(一)购房人性质认定(二)购房合同的履行;四、抵押权应对方案(一)抵押财产价值认定(二)抵押债权清偿;五、阶段性担保责任;六、工程款债权;七、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ZY8Avg54aC11tvgerxj6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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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房地产企业集团中单一项目公司破产的法律问题论纲——以住宅开发烂尾的项目公司为标的
房地产市场由盛转衰之下,房地产项目特别是住宅项目烂尾成为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房企破产也渐呈潮流,这一现象在未来两年更可能蔚为大观。然而,房企及住宅项目的特殊性决定了项目烂尾等问题并不必然能被破产解决;相反,房企破产的特殊问题会给破产程序的推进和终结带来困难。特别地,大型房产企业陷入困境,其项目公司个别破产的特殊问题更可能影响破产程序作用的发挥。就此,破产管理人必须直面特殊问题并拿出应对和解决之道。笔者以此文对相关特殊问题做集中的提纲式论说,并拟就其中个别问题在未来另行作文探析。
本文目录结构为,一、多项目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困难和条件;二、项目公司经破产清算而注销的先决条件;三、项目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债权和债务认定;四、项目公司破产重整价值的特殊考量因素;五、为关联企业提供以房代偿行为的效力。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cVQts1ybDq-j5PNwGaJoug
13.重整制度下管理人选任模式探讨
摘要:当代重整制度发源于美国,当前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重整立法与实践基本上都是借鉴美国的重整立法与实践,所以本文旨在借鉴以美国为首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重整管理人选任模式,分析我国管理人选任模式的立法不足,厘清重整与清算不同的管理人角色定位,并对重整制度下管理人选任模式的完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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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整 管理人选任 重整管理人 DIP 管理人本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国外管理人选任模式比较,比较了美国管理人选任模式、英国管理人选任模式、德国管理人选任模式、法国管理人选任模式。二是我国管理人选任模式,介绍了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基础、管理人选任主体、管理人选任方式、管理人选任标准;三是重整制度下管理人选任模式的立法不足,分析了管理人角色定位模糊——没有对清算管理人和重整管理人做出区分,更没有对重整中管理人的不同角色加以区分、单一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弊端——不利于兼顾重整的效率及公平、管理人选任方式缺乏针对性——脱离企业重整和管理人的实际、管理人选任标准模糊——不利于适任重整管理人的择优选定;四是重整制度下管理人选任模式的完善 ,建议了重整管理人——法院从“破产重整程序上的启动者”,即重整申请人推荐人选中指定、DIP 管理人——法院指定管理人作为监督人,监督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及聘请的重整专业人员。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AfGHBsl7Xo-7_6DT6GBMMw
14.实务研究:试论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提前清偿问题企业破产程序中对于职工债权的保护不仅关乎职工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利益,也关乎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虽然《企业破产法》已将职工债权列为优先债权,其清偿顺位居于社保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等之前,但由于破产案件处理周期较长,职工债权的实现往往较为滞后。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应否对某些特殊职工债权进行提前清偿的问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问题相对复杂,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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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职工债权能否提前清偿问题上应当谨慎。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提前清偿职工债权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和诉求,但这一做法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根据目前的债权确认情况,能够确保破产企业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可以完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即提前清偿职工债权不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实际受偿利益;其次,需要提前清偿职工债权的情形较为紧急和必须,例如突发职工群体性事件,亦或该笔债权对于职工的生命健康具有重大的作用和影响;第三,提前清偿职工债权须报告人民法院并获准许,亦或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KyyQ6LdlQ7l6wHBFtlfDAg
15.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刍议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债务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管理人债权认定提出异议的最终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前,各地针对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在原告范围、起诉内容、前置程序、起诉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均存在一定差异,给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造成困扰。鉴于此,本文对破产确认诉讼所涉若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本文目录结构为,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基本概念;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前置程序(一)前置程序的异议对象(二)前置程序异议权的行使(三)特定债权异议权救济途径;三、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及审理程序(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提起时间(二)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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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诉讼的审理程序(四)债权确认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调;四、特殊债权的确认诉讼;五、结语。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o7iwDfa4A7i4-_0eHTtDuQ
16.关于破产管理人认定职工债权的难点解析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认定职工债权的过程中,应秉持勤勉尽责的工作原则,保障职工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管理人的调查工作中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财务账簿、人事资料、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综合调查债务人职工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核实员工相关情况。调查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职工姓名及人数;2. 职工连续工作时间;3. 受理破产申请前12个月职工的工资情况;4. 职工的职务及岗位情况;5.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6. 债务人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7. 债务人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情况;8. 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垫付款的情况;9. 是否存在职工拖欠、占用债务人资金、实物的情况;10.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其他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11. 职工工伤及职业病、重大疾病的情况;12. 债务人与职工的其他债权债务情况……总的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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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职工债权应当遵循全面调查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准确认定职工债权。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NVYA9eM1-c9AArqRwJ5wjg
17.浅析破产临界期内撤销权的应用
破产撤销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实现公平清偿的价值。在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审查债务人在被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有损全体债权人的财产转移或者处分行为,应当立足于《企业破产法》三十一条的规定,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立法意旨,避免对破产撤销权的法律适用情形作扩大化理解。法院观点;在企业未破产、尚存在正常企业外观的情形下,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为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一般仅要求企业交易对手对交易进行形式审查。而破产撤销权则是在破产临界期内,要求破产企业的交易对手突破外观审查实质,故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uT0LHVgyF8Rz8Xr7JHZmQw
18.实务: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的权利作了许多特别安排,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便是其中重要一项,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及债务人都需重点关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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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时行使权力。本文拟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 19 条第 2 款的梳理总结,尝试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破产案件中,或为减少履职风险,或因破产企业有意隐瞒,管理人通常会代表破产企业提起追收款项诉讼,笔者认为,不管是从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履职要求出发,还是考虑节约破产费用的现实情况,管理人在提起诉讼前均应仔细查明破产企业不行权的理由,不能仅从有利于债务财产角度出发导致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落空,使原本稳定的法律关系异动,与法院一起正确理解与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9 条第2 款。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m7V6Sb31lxCgWwKBxEow-Q
19.清算程序中国有划拨土地处置研究
伴随着各地大力清理僵尸企业,近几年形成了大量的破产案件。在此过程中,由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资产处置问题,尤其是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现状,给管理人以及法院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特别是在清算程序中,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往往会造成破产程序不能按时终结甚至引发社会稳定问题。本文就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从研究背景、政府主导模式下的困境进行分析,从而探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模式的完善。本文目录结构为,一、研究背景;二、现行政府主导模式下的困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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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地一体”原则相违背(二)增加了破产程序的不确定性(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时的特殊情况;三、处置模式的完善(一)以管理人为主导(二)人民法院指导协调(三)政府部门支持配合并监督(四)现有条件下的运转模式建设;四、结语。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HcTpICyRdyVzZ9yIGPd6Xw
20.破产企业在预重整期间能否中止执行?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未对预重整制度进行规定,对于企业在预重整期间是否能够中止执行的问题,各地法院的相关规范及司法判例存在不同规定与做法,导致了预重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从而影响了预重整的顺利开展。而能否中止执行又对预重整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影响。故本文将立足于各地法院对预重整制度的规定及裁判案例,对我国预重整是否应该中止执行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我国目前对于预重整期间,是否应该中止执行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七种:1.原则上预重整不能中止执行,但可以与执行法院沟通协调后,决定中止执行;2.预重整期间应当中止执行;3.预重整期间应当中止执行,但仅限定于本市法院;4.预重整期间,执转破的,应当中止执行;5.预重整期间,双方协商是否中止。而执转破的,应当中止;6.法院根据书面申请及预重整审查决定书审查决定是否中止执行;7.预重整期间,加强与执行法院的协商,请求暂停执行。以上规定不仅各不相同,且多数规定本身也无法得出是否能中止执行的预判,这也进一步加重了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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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的困惑,造成了混乱局面。在笔者看来,预重整应中止执行,具体分析如下:首先,预重整制度是要在庭外重组或庭内重整之间建立的一个以市场化谈判为基础,法治化约束为前提的拯救企业困境的新型模式。其次,如果不允许中止执行,那么预重整期间,相关企业的财产范围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预重整方案也可能会一直变动。最后,如果预重整期间不允许中止执行,而破产程序及重整程序中又允许中止执行,前后两种程序在是否允许中止执行的问题上存在了割裂,不利于后续破产或重整程序的衔接与进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JDxpj8YiEJt0hfcY12OURA
21.预重整中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构建探析——以房地产行业为视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庭外重组、破产重整或预重整大多都将面临共同的一个难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成立多家公司,公司之间资金拆借频繁,明面上各个公司都建立了独立的财务制度,实际上都受控于集团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对单一公司进行庭外重组、破产重整或预重整,不仅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更无法实现破产制度的社会效益。因此,房地产行业中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将尤为突出。相比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预重整通过将庭外重组延伸如司法程序,结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提升了庭内重整程序的质量,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组中的适用将会越来越多。但预重整尚未有法律层面的制度保护,预重整中的实质合并也未形成统一认识。故,本文就预重整中的实质合并规则构建进行探索与分析,以期为预重整制度的完善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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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院积极探索预重整制度、陆续制定预重整指引或文件,但预重整制度法律规定缺失,房地产行业破产尤为突出的实质合并也缺乏法律支撑。笔者从预重整中实质合并将涉及到的申请时间、申请主体、管辖、审查方式、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等角度进行了探讨,进而提出在《企业破产法》中单独设节规定预重整、实质合并的建议,以适应房地产行业对预重整中实质合并的客观需求。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c7iMDZvHjPOaV3-7YvvZXQ
22.专业研究:破产程序中一般保证人责任的补充性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实质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责任是补充性责任,即仅承担债务人无力清偿部分的责任;而连带保证的责任是独立性责任,即不管债务人对债务有无清偿能力,在债权人请求时保证人都要独立承担对债务全额的清偿责任。先诉抗辩权是在常态情况下通过清偿顺位的先后,实现一般保证仅承担补充责任的程序性保障。而当先诉抗辩权因保证人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被取消时,债权人有权在无法正常先行向债务人求偿的情况下提前向一般保证人求偿。但这时一般保证人应承担补充性责任的原则并不改变,所以对补充责任的程序保障就必须随之转变实现方式。在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分配额提存后,尤其是在保证人和债务人同时进入破产程序(指两个破产程序在破产分配前有交叉存在的期间,而不是指在同一天启动了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责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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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消减后的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额,然后再按照破产分配比例分配。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C8WlhgIKvLhss0H1Tl6-qQ
23.破产程序中,新旧股东的出资责任认定及立法趋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后,股东认缴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这部分未届出资义务的股权通常是由原股东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若无履行能力,过于保护原股东的期限利益会使加速到期制度的意图落空。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不同法院对于未足额出资的新旧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三类责任认定((一)出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二)受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出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三)受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出让股东无需承担责任),把握法院在类似案件办理中关于股东期限利息与外部债权人利益平衡的尺度。结合公司法二审稿的发展趋势,在类似案件办理过程中,寻求更为稳妥的诉讼策略与代理思路。
公司法二审稿三条款,一是补充丧失未出资股权的规定: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丧失未缴出资部分的股权。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进行了扩充。三是明确股东转让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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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发起人股东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转让其未届缴纳期限的股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发起人股东应否承担何种责任的争议主要来自于不同情境下新旧股东是否满足“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一条件。公司法二审稿三条款如最终确定施行,将弥补现存“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一定义模糊的漏洞,在维护股东期限利益以及外部债权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MxrtWVPQgxxYkLY6YHRLyA
2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思辨与创建
基于实践所需,不少地方法院已先行先试审理了不少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且在近年来呈不断增长趋势。但由于缺乏明确法源,实质合并规则的合法性、操作的规范性以及适用的前提等问题都不甚清晰,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时裁判标准不统一、做法存在差异。企业形式的进化和法律的滞后性在破产法审判中日益突出,最高院已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列为“破产审判工作必须重点把握的十大问题”之一。故构建科学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行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并未规定,基于现实需要不少法院引入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处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归纳案例可知,现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理仍存在混乱样态与不足之处,有立法缺位、概念模糊、理念分歧等方面的主客观因素。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有其特定的法理、功能和价值,需要构建相关制度以解决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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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具体来说,可以从认定要素和范围两方面对关联企业进行界定,从类别型标准和行为标准两个角度建立司法审查的立体双层实质性判断标准并将其要素化。同时,结合实践和国情建立了“多并一”和“先带后”启动程序模式,加之对申请主体和举证责任进行了概要性设计,从而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审理程序。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_-oKFzlvffKUkn7J_bYn3Q
25.关于破产衍生诉讼及相关问题的总结
破产衍生诉讼是以被受理破产的企业或破产管理人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这些诉讼依附于破产程序,与企业破产具有紧密的联系,但又相对独立于破产程序,当事人可以独立起诉,法院可以脱离于破产程序进行审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级案由项下,包含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取回权纠纷、破产抵销权纠纷、别除权纠纷、破产撤销权纠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管理人责任纠纷等十三个破产衍生诉讼案由。
本文目录结构为,一、破产衍生诉讼的当事人(一)以债务人为诉讼当事人(二)以破产管理人为诉讼当事人;二、破产衍生诉讼的管辖权(一)原则上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二)突破《企业破产法》集中管辖规定的情形;三、破产衍生诉讼受理费用(一)破产衍生诉讼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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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取标(二)破产衍生诉讼费用可否减免或缓交(三)关于衍生诉讼费是属于破产债权还是破产费用问题。四、破产衍生案件诉讼时效(一)申报债权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三)债权确认之诉诉讼时效规定。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z31t-lz3Ls9F_tHOPguOnw
26.破产程序中的诉讼业务操作实务
破产程序中涉及大量纷繁复杂的诉讼业务,无论是代理应诉方、起诉方,还是出具法律意见,化解刑事风险、进行刑事辩护,都需要破产律师同时具备不一样的诉讼操控技能。当破产案件涉及诉讼,需要破产律师具备较强的诉讼专业技能,意味着诉讼律师必须掌握破产专业技能,这是非诉与诉讼的融合。那么如何应对破产案件中的诉讼业务?笔者结合专业所学、诸多前辈之见,以及自身实践,通过此篇小文与各位同仁探讨分享。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EbGz-qkE5LIArpbhmipHGQ
27.民事判决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应属于破产债权中的劣后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60 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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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迟延履行金,以下均称为迟延履行利息)。如果被执行人破产了,债权人能否应就迟延履行利息一并申报债权,如果申报了如何受偿,应该计算到什么时候截止呢?
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应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作为时间点进行区分:破产案件受理日之前所产生的,属于破产债权;破产案件受理日之后所产生的,不属于破产债权。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之日即 2014 年 8 月 1 日为分界线,分段计算。2014 年8 月1日之前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 2 倍计算,自 2014 年8 月1 日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若双方将该笔债权约定为担保债权,可以在破产中优先受偿。所以,签订担保合同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将迟延履行利息包括进去,以增加获得清偿的可能性。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mxDvJtb_Z7I2DvBuGRzd4g
2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在民事破产程序与刑事非法集资犯罪相互交叉时,鉴于进行破产重整程序更利于保护集资参与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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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负责人暂缓刑事立案,以此督促其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重整程序,妥善选择将集资参与人基于其与案涉企业的民事基础法律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民间借贷规则对集资参与人款项进行一定幅度调整的方式处理好集资参与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最佳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企业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企业又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处理原则,我国的《破产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既要解决债权债务清偿等民商事法律问题,还要解决企业破产时的社会公平问题。鉴于此,“刑民并行”不失为一种较为妥善的处理办法,坚持刑民双重视角,实体程序并重,不论刑事程序何时开启与终结均不影响破产程序按照自身进度独立推进,且不因刑事判决结果而导致破产程序中工作的反复,最终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既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金额又是破产企业中的债权金额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按民间借贷规则对集资参与人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的做法更利于实现同等权利同等受偿的原则,能更加有效地平衡破产债权人与刑事案件集资参与人的救济利益,对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在重整程序中更是有利于实现多方共赢。
集资参与人的债权与破产企业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笔者认为,在企业破产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案件中,赃款、赃物通常和破产财产高度混同,无法剥离,因此基于公平受偿的考量,集资参与人可以基于其与案涉企业的民事基础法律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且按照该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债权性质与清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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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lLfZgQcPiukoaE4tzYAnZw
29.浅析非法集资债权在破产程序的集中清偿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四十四条,公平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债权人之合法利益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亦是集资参与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统一清偿的重要法律基础。综合上述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我们认为,集资参与人依据非法集资发生的相关事实或生效刑事判决依法申报的债权,非属法律明确规定的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其享有的权利一般不能优于合法的普通民事债权人。此外,鉴于刑事判决文书通常为相关集资参与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主要依据,债权审核标准当与刑事判决文书中的损失数额认定标准保持一致;根据投资风险自担原则以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集资参与人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审核、认定相关非法集资债权时,仅应以集资本金为标准,相关利息、分红损失不应被纳入最终审定的债权总额中。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miURqxz04H6sU953MzweBw
30.案例研析:留置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确认
由于破产状态下可供清偿的财产之稀缺性,各利害关系人间的冲突较非破产状态下更为严重,作为具有优先清偿效力的一种担保物权,破产程序中留置物的占有和留置权的行使,不仅与留置权人自身的权益相关,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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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各方的利益息息相关,甚至直接影响到破产财产的分配。
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应作为别除权的一种类型,其权利的行使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得到尊重。因留置物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被法院受理后,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移交留置物(占有形态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并不能以此认定留置权因为丧失了占有而消灭),由破产管理人对包括留置物在内破产财产集中拍卖,以实现债权人权益最大化。同时债权人可就对留置物主张优先受偿权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管理人进行审核时,需围绕债权的真实性、债权的额度、留置权是否存在以及留置物的价值进行。其中债权要满足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非以侵权行为占有动产;债权与占有动产基于同一关系或符合其他情形;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3upsn7lRe6Lwh2fBdHNSyg
31.房企破产情况下,施工企业如何维护合法权益近年来,由于受到政策调控叠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房企破产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如何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施工企业最关注的焦点。本文以笔者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参与某项目房企破产案件,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司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探讨房企进入破产程序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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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企业面临的争议难点问题,以期对施工单位如何解决“问题项目”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解决思路,供需者借鉴与参考。
一、按时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明确停工损失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停工损失属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依法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必须将拆迁还房的情况纳入后续项目实际情况的研判过程中,对被拆迁人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书面留存,以确保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若房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企业自身状况研判施工合同是否选择继续履行。
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Xw87eTIjFRaXnCpUnoA06A
32.预重整中的停止计息、集中管辖和司法查封冻结问题探析预重整结合了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的优势,已被各地法院在破产重整案件中逐渐采用。目前有关预重整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最高院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中,现有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层面并无具体规定。实务层面多参照正式重整程序操作,但预重整中能否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止息,能否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能否对债务人的财产解除保全、中止执行,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地方法院已有探索作深入分析。
关键词:预重整 停止计息 集中管辖 解除保全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