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的。
(二)由于学生本人行为不当,造成伤害事故,学生应当依法承担其责任。
1.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相应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或纪律要求,实施
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生命或他人行为的;
2.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提醒,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 学生本人或者其家长(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向学校
明确告知的;
4. 违反学校规定学生在外租屋居住、擅自外出、擅自组团出玩的;
5. 违反学校规定学生到河、湖、渠内嬉水、游泳、洗澡的;
6. 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有其它过错的。
(三)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它消费与服务的
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承担法律责任。
1.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心理健康问题,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 学生自杀、自残的;
5.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 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
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它有关规定认定。
1. 在学生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 走读学生,走读期间在校外发生的;
4. 在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日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5. 学生未遵守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发生的;
6. 其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六)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
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凡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为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重症支气管扩张、哮
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重症或
难治性癫痫或其它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慢性肝炎病
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结核病等疾病的学生,应予休学或退学,由其家长(监护人)领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