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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
知(甬财采〔2022〕423 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
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 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
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各预算单位要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的要
求,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充分了解产
业和市场情况,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在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
需求特点的前提下,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充分
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
二、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对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在采购计划备案时,应明
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说明不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适用情形,同时在附件中上传不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内部论证、审核等材料。除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外,对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预算单位
应直接明确“采购项目整体面向中小企业”;对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
类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通过设置采购
包等相关预留份额措施,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