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发布时间:2022-6-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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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4002、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甬财采〔2022〕423 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 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各预算单位要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的要求,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充分了解产业和市场情况,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在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的前提下,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二、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在采购计划备案时,应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说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适用情形,同时在附件中上传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内部论证、审核等材料。除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外,对200 万元以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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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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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

知(甬财采〔2022〕423 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

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 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

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各预算单位要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的要

求,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充分了解产

业和市场情况,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在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

需求特点的前提下,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充分

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

二、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对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在采购计划备案时,应明

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说明不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适用情形,同时在附件中上传不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内部论证、审核等材料。除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外,对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预算单位

应直接明确“采购项目整体面向中小企业”;对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

类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通过设置采购

包等相关预留份额措施,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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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工程项

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三、严格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运用

各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购,适宜竞争采购的项目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

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需按规定

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宁波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

议的,将公示情况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

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要从严控制,加强内部论证和集体决策,通过在政

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等方式,强化公开公正。同时,在采购计划备案时将

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上传,防止滥用。

四、及时公告预留及执行情况。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在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将本部门上一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份额和执行情况通过“政采云”平台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操作手册

可在“政采云”平台下载(可通过服务中心-帮助文档-公告通知-公告管理操作流程查找)。根据 2021 年度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及执行

情况,填报《2021 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表》(见附件,按

部门汇总填报),并于 5 月 20 日前将统计结果上报至财政各业务处室,由业

务处室汇总统计后及时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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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有关

政策的通知(甬国资发〔2022〕13 号)

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3 号)要求,

推动全市国有企业抓紧抓实抓好稳链纾困助企相关政策落地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用水、用气等“欠费

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 3 个月内补缴。纳入“封控区、管控区、防范

区”及政府通知征用、暂停运营、场所关闭等情形的企业,可视为确有困难,

所欠费用可在“三区”范围解除后或恢复生产经营后 3 个月内补缴。

二、认真细致做好房租减免工作

(一)房租减免范围

减免对象为 2022 年承租国有房屋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

有房屋是指产权为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有的经营

性房屋,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不含土地和住宅等。关

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

块。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间接承租国有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但实际经营承租方为

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方式减免: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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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转租方负责减免租金溢价部分;

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出租企业应与转租方协商,多方签订协议,

确保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鼓励国有企业直接减免租金至

实际经营承租方。

(二)房租减免期限

1、普遍减免 3 个月租金。2022 年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最终承租方,免

除 3 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 1 年的,按实际承租时间占

全年比例享受免租。

2、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增加减免 3 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2022 年

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户,2022

年增加免除 3 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 1 年的,按实际承

租时间占全年比例享受免租。

3、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依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工作

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宁波市无区

(县、市)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4、在市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房租减免方式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通过与承租方、转租方签订协议落实减免租金。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

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以延长租期

或由出租企业直接返还。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企业按合同覆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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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期限租金。

(四)减租完成时间

普遍减免 3 个月租金与已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 6 个月租金工作要

力争在上半年完成主体工作;2022 年 3 月 31 日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或本《通知》发文之日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在被列为中高风险地

区或合同生效后 2 个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

(五)其他事项

1、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广大中小股东的理解

支持,在履行规范的内部决策流程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

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

2、国有企业因落实稳链纾困助企政策减免的房租,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

同利润。

3、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充分针对中央巡视反馈整

改中暴露出的问题,重点关注和妥善处理好减租政策宣传不够导致执行减租

标准不到位、“二房东”对最终承租户减免租金不到位,以及涉及经济纠纷

或司法诉讼、承租户未主动履行申请手续或失去联系未及时落实减租政策等

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要提高

站位,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迅速成立工作专班,

做好方案细化、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完善问题受

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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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操作流程。各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严

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杜绝随意操作。房租减免办理流程

见附件 1。

(三)建立信息统计报送机制。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机

构请于收到本通知后 5 日内,报送工作专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2)。

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资机构分别负责汇总本企业、区(县、市)国

有企业房租减免工作进度情况,并于每月 6 日 12 时前,填报房租减免工作

统计表(格式另行下发),通过浙政钉报送市国资委。相关市属企业和区(县、

市)要及时统计掌握用水、用气欠费缓缴涉及户数、金额、欠费时长等数据,

根据后续要求随时报送。

宁波市国资委

202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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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惠企助企十条》的通知

(甬经信规〔2022〕28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推进工业惠企政策落地,发挥工业对

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将《宁波市工业稳增长

扩投资促转型惠企助企十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波市工业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惠企助企十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22 年 2 月 28 日

宁波市工业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惠企助企十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早准备、抢开局、稳增长”

的目标要求,坚持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

焦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平台,充分发挥企业主体活力,全面落

实降本减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春节留工优工等系列政策,集成优化企业服务,

全力推进“强制造 321”,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有力支撑,特

制定本政策。

一、全力推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预警监测体系,加

强对重点产业链、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及处置风险问题。

积极应对新冠疫情风险,制订完善工业企业新冠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有序复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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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工作方案和疫情期间产业链供应链运输保障工作方案,建立专班化运作机制。

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断链断供风险,推动产业链企业、科研院所成立产业链共

同体,开展产业合作和技术攻关。

二、鼓励企业抢单扩能增产。鼓励企业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抢订单、扩产

能、增产量。对 2022 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 20%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的当年

用电量超过上年部分按企业分类予以一定比例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对年度“小升规”企业,其当年工业总产值增长 50%以上的,再奖励 5 万元。

三、组织专家助企诊断服务。组织智能制造、清洁生产、企业管理创新等专

家及第三方机构进企业,为中小企业开展专题性免费诊断、培训和咨询,引导企

业加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提升企业精益管理能力,助力企业实施数字化、

机器换人、上云用云、节能环保改造和管理提升等改造项目,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加大工业投资项目服务保障力度。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指导

和服务,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速度,对非“高能耗、高排放”的

技术改造项目,当天受理、当天备案。实行备案项目容缺受理,允许企业在项目

开工前补齐相关缺项资料。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扶持力度,对列入市级管理的产

业投资(技术改造)、数字化改造等各类补助(奖励)项目,企业可随时提交补

助(奖励)申请,加快验收、审核进度,及时兑现有关扶持资金。对项目内容中

的安全生产、环保改造等投入,可计入补助范围。鼓励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用地容积率。加强对重点项目综合协调推进,发挥市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作用,建立健全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困难问题的收集、

流转、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协调企业对项目审批和能耗、排放、土地、融资等

要素需求,加快推进项目前期进度和建设进度,促进项目早日竣工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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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大企业“腾笼换鸟”力度。贯彻落实省政府部署要求,设立“腾笼换鸟”

专项经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

配套设施等。对规划用途已调整但 5 年内暂不实施的区域,允许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B 档以上的企业实施技改及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并依法审批的前提下,

产业园区工业控制线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以及工业控制线外亩均效益 A、B 类企业中

用地面积 50 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其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

面积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实施企业“四上”行动。推进企业上规、上市、上云和上榜,建立分层

分类的培育库,推进政策、服务、资源聚焦集成。加快推进“大优强”企业培育

计划书签订,推进实施“一企一策”政策。会同海关、港航、机场、铁路、医院、

金融、机关事务管理等单位,建立“大优强”企业绿色通道,为“大优强”企业

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召开全市创业创新表彰大会,发布创业创新风云榜榜单,

加强对优秀企业的宣传与表彰。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

的支持力度,强化“资本、创新、人才、数字化、法律、宣传”等多元化精准服

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规模,对 2022 年通过“小升规”、月度进规方式首次成为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分别给予 5 万元和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市经

信局下达各区(县、市)因素法分配资金列支。

七、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为核

心的数字经济系统建设,加强企业侧场景应用的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

与全省产业大脑的建设、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我市中小企业积极上脑用脑,引

导企业使用行业产业大脑在产业生态、“新智造”、共性技术等领域的特色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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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企业为主体开发建设的行业产业大脑、场景应用等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给予

相关政策支持。

八、加大对新兴产业培育力度。对纳统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重点互联

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对 2022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达到增速 30%、50%(含)以

上且全年增速在 30%、5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40 万元。对我市从

事生物医药生产、研发及技术服务的企业,在 2022 年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

证三个(含)以上且在本地形成生产,若合计销售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的,

按购买注册证费用的 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制(修)订出台数字

经济、集成电路、软件、整机装备等专项政策意见。

九、全面落实降本减负系列政策。利用各级企业服务平台、助企专项行动、

企服热线巡访、“一指减负”应用场景等方式开展“深层次、多方位、多渠道”

的“渗透式”宣传,对政策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利用数字

化改革契机,开发线上政策申报系统,简化工作流程,加快各项补助奖励类政策

资金拨付速度,提升企业获得感。

十、优化升级企业服务。深入开展“企业服务迭代升级”专项行动,整合联

动线上线下资源,协同发挥涉企部门合力,完善企业困难问题流转办理机制,协

调解决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的难题。常态性组织开展产业链、院企、银企、

数字化等“四个百场”对接活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市经信局、市制

造业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与国家、省、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

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4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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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留工优工促生产的通知(甬政

办发〔2021〕73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抓

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留工优工促生产。经市政府

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抢抓生产先机

在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前提下,鼓励订单饱满企业和建设任务重、工

期紧的重大项目施工企业合理制订春节期间生产建设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

度增加第一季度产能安排。对 2021 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达到 1000 万元以

上的制造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 2022 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

值同比增长 10%及以上的,产值每增加 1000 万元奖励 1 万元,每家企业最高

奖励 50 万元。对 2022 年第一季度新进规上工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每家奖励 5 万元,其中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超出 2000 万元以上部分,

每 1000 万元奖励 1 万元,每家企业合计最高奖励 15 万元。(责任单位:市

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春节期间建设不停歇的重大项目,涉及临时

用地复垦押金的,可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

市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按职责负责)

二、支持企业降低生产成本

按照国家规定,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落实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

失业保险费返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稳岗返还的,须按约定协议与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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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配返还资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

区县〔市〕)进一步推进减费降税,全面落实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

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

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责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

三、强化企业生产要素保障

在疫情可控情况下,春节前后开展“新春万企引才月”线上线下协同招

聘活动,增加招聘会场次,其中赴外开展劳务协作招聘会不少于 10 场,满足

企业急需用工。充分发挥用工余缺调剂机制作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行业协会、职业技工院校等为春节期间生产的企业提供用工服务,对成效显

著的给予表扬。(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加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和交通运输等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应对极端天气应急预案,保障各类生产

要素稳定供应。(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能源

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按职责负责)

四、鼓励市外员工留甬过年

各区县(市)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要依托工会,对春节期间不

停工、不停产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企业一线员工开展走访慰问;鼓

励企业和行业协会为春节期间坚守岗位的留甬员工发放一定数量的住宿餐

饮折扣券、电影景点免费券等,关心关爱留甬员工。春节期间,职工可凭“5·1

服务卡”享受系列迎春特惠活动;各地工会场馆、国有投资的体育场馆、综

合性广场、非古建筑及遗址类国有博物馆、美术馆等,向留甬员工和家属免

费开放。鼓励各大电信运营商提供“留甬过年流量大礼包”等优惠服务,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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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留甬员工以网上拜年方式向亲友传递祝福。(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商

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通信管理

局,各区县〔市〕按职责负责)

五、鼓励留甬员工坚守岗位

鼓励春节期间生产的企业采取发放“留岗红包”、保障住宿、改善就餐

环境等措施,提高留甬员工春节期间坚守岗位积极性。对 2022 年 1 月 26 日

至 2 月 10 日期间在我市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和重大项目施工企业一线生产岗位工作,且 2021 年 12 月在甬缴

纳社会保险的非我市户籍员工给予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每人最高不超过 500 元。员工专项补贴由企业代为申报,属地乡镇(街道)

审核,经“甬易办”平台发放。各区县(市)结合实际视情制定实施留甬员

工激励措施。经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开展春节期间企业生产

经营、留工用工、返乡返岗等情况专项摸底调查,及时掌握企业春节开工、

员工在岗等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

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市〕)

六、鼓励返乡员工尽早返岗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市外员工顺利返岗。2022 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对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租用(含合租)

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市外员工返岗,或省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输送

市外员工返岗的,符合条件的按包车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

超过 20 万元;对自行到我市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返岗就业的市

外员工(含春节期间坚守岗位的留甬员工调休返岗),符合条件的给予返岗

第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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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外省内 100 元/人、华东地区 300 元/人、华东地区

以外 500 元/人。返岗交通补贴由企业代为申报,属地乡镇(街道)审核,经

“甬易办”平台发放。(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市大数据局、各区县〔市〕)

七、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指导企业与员工协商制订春节错峰避峰放假和调休计划。春节期间安排

员工正常工作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全面开展根治欠薪冬

季专项行动,落实元旦、春节期间实体化办公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和纠纷处

置,确保春节前欠薪问题动态“两清零”,确保员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责

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

通局、市水利局、市总工会,各区县〔市〕)

八、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各地要督促生产企业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员工增强疫情防

护意识。要指导督促生产企业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

项疫情防控规定,落实企业建立外地返岗员工登记和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做

到全覆盖、不遗漏。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向留甬员工发放防疫礼包。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局,

各区县〔市〕)

本通知中的规上工业企业奖补、员工专项补贴和返岗交通补贴所需资金

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 50%承担。

本通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相关政策措

施已明确施行时间的,从其规定;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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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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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

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

困解难 30 条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2〕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30 条措施》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30 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好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大力度帮助重点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

发展,千方百计稳定市场主体,全力推进经济稳进提质,特制定以下工作措

施。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一)全面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1.加大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

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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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含

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

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

缓缴纳比例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 100%。(责任单位:市税务

局)

3.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

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

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加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减税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

值在 500 万元以上,折旧为 3 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

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将科技型中小企

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比例从 75%提高到 100%。(责任单位:市税

第418页

417

务局)

6.实施服务业等行业税收减免。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 10%、

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城市轻

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

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加大减费政策支持力度。

7.延续降低费率和社保返还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部署,落实好阶段

性下调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8.水、气费缓缴。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非居民用户(机

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外),不停止供应,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延期缴费。

具体办法由市公用集团制定。(责任单位:市公用集团)

9.降低检测费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单位实行对餐饮住

宿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 50%收取。对特种设备制造过

程监督检验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 25%收取,对起重机械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 15%收取。对服装、儿童家具、教玩具等行业

企业产品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 10%收取。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按收费

标准降低 30%收取。对 2021 年度 106 家温州市领军型工业企业和 200 家温州

市高成长型企业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按收费标准降低 20%收取。对“5+5”

产业中广泛使用且量大面广的十大计量器具按收费标准降低 25%收取。市内

疫情防控(红外测温枪、体温计,疫苗冷藏箱等计量企业)免收计量校准、

第419页

418

检定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0.加大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力度。对 2022 年 1-6 月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

经费 100%返还,其他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 50%返还。(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三)加大减租政策支持力度。

11.减免国有房租。温政发〔2022〕1 号文件中的一季度租金减免申报受

理截至 4 月底。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包

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依申请并经审

核后给予减免三个月租金,从第二季度开始实施。市场主体所在的县级行政

区域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相关减租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

务管理局、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四)减轻疫情防控负担。

12.开展免费定期核酸检测。2022 年将工业企业、餐饮企业、零售业企

业、住宿业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

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

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办确定,由属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

13.给予防疫支出补助。企业 2022 年有关防疫、消杀支出由企业如实申

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企业规模分类、分档给予不超过 50%、最

高不超过 3 万元的补助。使用进口物品的工业企业的人员、进口物品、环境

等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地方财政保障给予补助,具体由市卫健委制定办法。(责

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

第420页

419

(五)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14.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融

资增信支持和降费力度,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在 2021 年的基础上下降 2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15.加大金融稳企业力度。切实发挥应急转贷资金的作用,简化手续和流

程,月转贷费用在月息 4.5‰的基础上下降 20%,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困难

企业“过桥”转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6.完善金融纾困助企机制。二季度,新发放“双保助力贷”5 亿元。推

进实施“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做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交通运输、

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贷款的续贷、展期等服务,二季度新发放无还本续贷 200

亿元,运用保险机制释放企业保证金 70 亿元。(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

局)

17.加大文旅企业金融支持。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

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乡

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及重点文旅项目等加大信贷投入,适当

提高贷款额度。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文旅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引

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扩大文旅消

费。(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

二、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

(一)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支持措施。

18.缓缴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部署,对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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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

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

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税务局)

19.给予消费活动主办方补贴。对一、二季度市区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

饮业等因疫情防控停止举办“百场促消费”活动的主办方,按照企业活动实

际支出的 30%、最高 30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0.促进新能源汽车更新换代消费。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在市区内注册的单位消费者和市区内或者拥有市区内居住证的个

人消费者,通过淘汰老旧汽车并新购买新能源车的,给予购置车辆每辆 2000

元的一次性消费补助。活动期间让利数暂定 2000 辆,同一消费者仅享受一

次以旧换新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二)展会支持措施。

21.给予办展企业补助。一、二季度因疫情原因无法延期而被取消的,且

已纳入重点展会目录的,按照该会展项目主办方实际支出成本的 30%、最高

30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市区办展企业新开发 APP 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

下融合发展业务的,给予企业投入 50 万元以上(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

入)部分的 10%、最高 100 万元技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文旅业支持措施。

22.提高旅游业支持奖励标准。对 2022 年度本地旅行社年招徕市外过夜

游客(游览 1 个以上 A 级景区)超过 3000 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 20 元/人

的奖励;对招徕和接待外地来温疗休养、研学团队超过 1000 人次、每次在温

酒店民宿住宿 3 晚以上的,给予 1000 人次以内 20 元/人、1000 人次以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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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30 元/人的奖励,接待人数计入旅行社招徕市外游客总人次,就高奖励、

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

23.支持旅行社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及

社会团体组织的党建、工会活动、会展活动、商务活动等,可按规定委托旅

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适度提高预付款比例。

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宿、文旅消费示范点(集聚区)、A 级旅游景区等纳入

疗休养活动范围。支持学校在市域内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

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教育局、

市总工会、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四)实体书店、影院支持措施。

24.给予实体书店租金补助。对市区承租非国有物业的实体书店,按图书

经营面积予以 6 个月(一、二季度)补助,每平方米每月 20 元。(责任单

位:市新闻出版局)

25.给予影院补助。影院按座位数予以 6 个月(一、二季度)补助,每个

座位每月 25 元。各县(市)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

(五)物业支持措施。

26.补贴物业防疫物资、消杀等支出。对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在防疫物资购

置、消杀服务等额外支出,按照企业实际在管物业项目建筑面积大小给予分

档补贴:其中,100 万平方米以下的补贴 1 万元,100 万平方米(含)以上、

200 万平方米以下的补贴 2 万元,200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补贴 4 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六)交通运输业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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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继续实施高速差异化收费。贯彻落实《浙江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

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2022〕1 号)。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

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

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市、县(市、

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28.继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

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责任单

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发集团)

三、加强服务保障措施

29.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

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

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30.抓好政策落地实施。加快建立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机制,制定政策实施

细则,本政策涉及的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均在惠企政策

“直通车”汇总发布。强化部门数据共享,深度整合涉企数据和要素资源,

探索“免申即享”方式,推动资金直达企业。健全惠企政策问题协调处理机

制,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两个健康”办牵头协调解决。(责

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各有关单位)

附 则

第4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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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

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行政事业单位,除政策另有规定外。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

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利民资金直达智控系统办理,按现行财

政体制分担。如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

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D 类企业、列

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金奖补政策。本政策的奖补项目不纳入总量

控制。

3.执行效力。本政策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除已明确限定期限外,

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具体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

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

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各县(市)

参照制定相关纾困减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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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

稳增长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2〕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

企业行业的帮扶力度,努力保障企业稳生产、经济稳增长,确保 2022 年“一

季稳、开门红”,奋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实施一季度租金减免。对 2022 年 1-3 月份承租市域范围内市属、区

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土地房产

(住宅用途除外),且最终承租人为非国有企业和非行政性事业单位的,依

申请给予租金减免 20%。(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

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各区政府;标*为牵头单位,下同)

2.进一步实施税费减免。延续实施 2021 年底到期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措施,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增值税留抵退

税力度,促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和更新改造。针对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

量大的服务业等特殊困难行业,落实精准帮扶的减税降费措施。对制造业中

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 2021 年度第四季度

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

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规定享受税

费延缓缴纳。缓缴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延缓期限 3 个月。(责任单

位:市税务局)

3.延长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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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

税务局)

4.实行小微企业电价优惠政策。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 160 千瓦及以下

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

设。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

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要求,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

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商业用户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

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温州电力局)

5.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的,可按

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

常缴存或补缴缓缴金额。补缴缓缴的,不影响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6.分行业开展减负担专项行动。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 20%。(责

任单位:市总工会)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责任单位:市市

场监管局)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将市属国有企业拖欠民营

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情况列入业绩考核。(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在全市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行业

协会商会会费一季度暂缓收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进一步帮助企业留工稳岗促产

7.发放企业留岗补助。对春节期间,在市区内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

农业龙头企业、建筑业企业、重大建设项目施工企业、集装箱运输企业和集

装箱港口企业留温过年非温籍员工人数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上的,分别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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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企业 5 万元、10 万元留岗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

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在温通信

运营商等)

8.提高创业便利度。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符合

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 万元”

计算,最高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人行)

9.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鼓励各地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用于保障

中小企业员工住房需求,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

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驻,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

三、持续强化金融支持

10.稳定企业融资预期和资金流动性。用好联合会商机制,对受疫情影响

较大、现金流暂时出现问题的企业,合理协商还款安排,不盲目抽贷、压贷、

断贷。加强与延期还本付息企业的对接沟通,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积极

通过“双保贷”、无还本续贷等予以后续资金支持,确保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到期后有序过渡。力争到 2022 年 3 月末,小微企业贷款、民营经济贷款、制

造业贷款、科技型企业贷款、绿色贷款分别新增 200 亿元、150 亿元、50 亿

元、25 亿元、40 亿元。(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人行、市金融办)

11.降低融资成本。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

企业的倾斜支持,在各项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 1%以下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

优惠担保费率,力争到 2022 年 3 月末,全市新增政策性担保余额 10 亿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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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管理,推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 2022 年起到 2023 年 6 月底,对地

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余额增量的 1%提

供资金,引导更多央行低息资金惠及民营和普惠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

人行)

12.切实满足企业生产性金融服务需求。推动信贷资金惠及更多制造业

企业,持续提升企业首贷率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切实保障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助力稳固小微市场主体基本盘。力争到 2022 年 3 月

末,全市新增企业首贷户 2000 户。(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人行、

市金融办)

13.推进“双保”融资常态化。推进“双保”助力贷,建立常态化“双保”

融资支持机制,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

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

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2 亿元

的市级应急转贷资金续留 1 年。力争到 2022 年 3 月末,新增“双保”应急融

资贷款 5 亿元。(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四、促进受疫情影响行业加快恢复

14.发放消费券。按照“政府补贴、商家促销”原则,精准向受疫情影响

较大的行业发放政府消费券,市区两级财政共安排 1.2 亿元资金,引导鼓励

相关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恢复消费市场热度,力争一季度实现社会消费品零

售总额 1000 亿元,增速 10%左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等)

15.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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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市内注册的单位消费者和市内或者拥有市内居住证的个人消费者,通过

淘汰老旧汽车并新购买地产新能源车的,给予购置车辆每辆 4000 元的一次

性消费奖励。活动期间让利数暂定 1000 辆,同一消费者仅享受一次以旧换

新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

商务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6.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提高入温旅游奖励标准,对 2021 和 2022 年

度本地旅行社年招徕市外过夜游客(游览 1 个以上 A 级景区)超过 4000 人

次的,给予超出部分 20 元/人的奖励。与温州地接旅行社合作的年送客量 2500

人次以上的国内(市外)旅行社,按照年送客量遴选前 5 名,分别给予 20 万

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奖励。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政策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温政办〔2021〕18 号文件关于加大文旅消

费市场振兴扶持政策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

17.鼓励疗休养本地化和合理调休。在疫情可控的前提下,2022 年度全

市职工疗休养、红色教育活动、干部培训普通班次、中小学研学等原则上优

先在市域范围内组织安排,原则上一季度完成单位 30%以上职工疗休养。落

实带薪休假制度,对在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任务中未享受休息日、休假日的

人员实行补休(调休),鼓励与春节假期组合疗休养。(责任单位:*市总工

会、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等)

18.支持温州农产品销售。发动全国各地的温州商会为温州农产品“代言”

“带货”,拓宽温州伴手礼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农业农村

局)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会福利等采用温州农产品,市现代集团等

国企与本地农产品基地建立产销订单。(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机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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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市国资委、市供销社)在阿里巴巴、京东、抖音、网上农博等平台

打造温州农特产展销馆,市财政给予平台促销、品牌宣传等活动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

五、支持外经贸稳定发展

19.支持畅通供应链。鼓励大型货代企业在温州口岸组货出运,对在温州

口岸组货出运达 1 万标箱、2 万标箱、3 万标箱、4 万标箱的货代企业,分别

给予 120 万元、240 万元、360 万元、50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为港口集装箱运输从业者提供必要生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结合实际另行制

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0.加大展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线上展会,制定《2022 年

度温州市重点线上数字展会目录》,对参加目录内展会的企业给予线上参展

费 80%的补助(同一展会已享受线下展会补助的不再享受线上展会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1.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数字化营销。对企业入驻阿里巴巴国际站、亚

马逊、Wish、Shopee、ebay、lazada 等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设首店,且该

店铺当年跨境电商网络交易额达 150 万元以上的,对该店铺平台年费(会员

费)给予 50%奖励,单个店铺奖励金额不超过 5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

励 3 个店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2.强化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加大指导推广力度,扩大信保统保平台覆盖

面,出口信保补贴比例由 50%提高到 70%。优化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

府统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费率水平同比下降 10%以上。(责任单位:*市商

务局、温州银保监分局、中信保温州办事处)

第431页

430

23.加强外贸预警体系建设。指导出口企业加强贸易摩擦应对工作,对经

省、市商务部门考核合格的对外贸易预警点给予补助,省级评定优秀的补助

20 万元,市级优秀或省级合格的补助 10 万元,市级合格的补助 5 万元。(责

任单位:市商务局)

24.支持电商直播发展。企业采买直播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流量开展电商业务的,给予采买平台流量费用 50%的补助,不超过 25 万元。

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名录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

奖励。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公共直播间名录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

元奖励。对入驻省、市级电商(直播)产业基地的市级电商名录企业,按实

际租赁办公用房房租给予 80%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加强服务保障

2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2022 年政府采购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同

比提高 10 个百分点,采购资金规模不少于 100 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

26.加大重大项目建设力度。做好专项债争取工作,加大重大项目土地、

能耗、资金等要素保障。开展重大项目建设攻坚,全力抓续建、抓前期、抓

开工,新建项目开工率 2022 年一季度要达到 30%以上,上半年要达到 60%以

上,三季度要达到 85%以上、力争全部开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税

务局、市财政局)

27.为早开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强对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交通

运输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完善应对极端天气应急预案,保障早开工企业生产

要素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

第432页

431

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综合行

政执法局、温州电力局、市公用集团)

28.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精准防疫服务。建立企业涉疫困难问

题快速响应、闭环帮扶化解机制,加大疫情防控政策举措宣传,开辟渠道为

有需求的员工和企业提供解疑释惑、业务指导等精准服务;及时对接和协调

解决个人和企业在疫情管控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坚决杜绝和避免管控

“一刀切”,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有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和经济加快恢

复。(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等)

29.集中开展助企服务。围绕“企业服务季”,深入开展“万名干部进万

企”行动,农历年底前各助企服务员至少要进企服务一次,全面宣传解读“减

负降本”新政和其他惠企政策,主动帮助各类市场主体解决在生产经营中碰

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30.确保政策落实落细。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推动资金直达企业。健全惠

企政策问题协调处理机制,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两个健康”

办牵头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两个健康”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433页

432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

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行政事业单位,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以上”均包含本数。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

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利民资金直达智控系统办理,按现行财

政体制分担。如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

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D 类企业、列

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金奖补政策。本政策的奖补项目不纳入总量

控制。

3.执行效力。本政策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除本政策已明确限定期

限外,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其他我市已

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

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各县(市)参照制定相关纾困减负政策。

第434页

433

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企业留员工稳岗位促生

产全力抓好“开门红”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1〕8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支持企业留员工稳岗位促生产 全力抓好“开门红”的十条措施》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支持企业留员工稳岗位促生产全力抓好“开门红”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疫情防

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鼓励企业春节期间留住员工、优待员工,促进生产,

助推经济高质量“开门红”,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引导外地员工留温过年

1.鼓励企业稳岗留人。支持企业采取适当发放留岗补贴等方式,吸引外

地员工留温过年,对于企业留温过年员工人数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上的,分

别给予企业 5 万元、10 万元留岗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

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在温通信运营商)

2.开展多重送暖活动。各级群团组织、商会、协会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

的“送温暖”活动。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全市各类公共文化服务

场所设施春节期间向外地留温员工及其家属免费预约开放。组织开展职工讲

堂、“职工春节七天乐”等活动。鼓励在温通信运营商为外地留温员工(手

第435页

434

机号码归属地为温州)免费赠送 20G 可在春节期间使用的本地流量。对持有

温州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且留温过年的外地员工,给

予 5 分的新居民积分奖励。属地政府为外地留温员工发放各类活动券、消费

券。(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妇联、市公安局、市商

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在温通信运营商)

3.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持续推进根治欠薪冬季攻坚、天网 100+等专项治

理行动,加大欠薪治理执法监察力度,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及时化解处

置各类欠薪风险隐患。对确因经营困难发生拖欠员工工资的,多渠道积极筹

措资金,确保解决被拖欠工资员工的生活困难。(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强化节后企业用工保障

4.保障员工顺利返岗。2022 年 2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对企业租

用(含合租)国有企业运营的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地员工返岗,给

予包车费用 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自行返岗就业的外来

员工,给予返岗交通补贴,通过企业向属地政府申报,补贴标准为市外省内

100 元/人、华东地区 300 元/人、华东以外地区 500 元/人。(责任单位:市

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5.加大员工招聘力度。在疫情可控情况下,春节前后开展各类线上线下

协同招聘活动,增加招聘会场次。主动对接劳务输出地,其中赴外劳务协作

不少于 10 场,满足企业急需用工。2022 年 2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

为企业成功招聘首次来温就业、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工作 3 个月以

上新外地员工的老员工,给予老员工每招用一人 1000 元的个人奖励,每位

老员工奖励总额不超过 2 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第436页

435

6.加强职工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在春节期间开展职工岗前技能培训、岗

位技能提升培训。对新招用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展岗前

技能培训总课时不少于 8 课时(1 天)的,按 200 元/人的标准补贴企业。企

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分别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支持企业稳定有序生产

7.引导企业持续生产。深入开展“万名干部进万企”行动,引导企业科

学安排生产计划,农历年底前各助企服务员至少进企服务一次,全面宣传新

一轮“减负降本”等惠企政策,主动帮助企业化解连续生产中碰到的困难问

题。鼓励各地积极引导企业灵活安排停产检修,将非紧急、非必要的停产检

修计划延迟到二季度进行。鼓励企业推行员工弹性休假、错时休假,抢占先

机,加快生产,原则上正月初五开工或有条件企业正月不停工。对规上工业

企业 2022 年第一季度产值分别超 1000 万元、4000 万元,且比上年度一季度

增长 15%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鼓励企业通过“订

单统筹”“员工共享”“物资互助”等方式强化产业“内循环”。(责任单

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8.支持线上市场开拓。支持企业“云参展”“云洽谈”,利用线上展会、

在线直播、VR/AR、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洽谈形式。支持企业线上参展

拓市场,对参加市重点国际性展会目录内展会的企业,给予 80%的参展费补

助。鼓励外贸企业利用线上平台拓展出口转内销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

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9.保障企业生产要素。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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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相关设施及管道线路状况,及时排除各类隐患,保证稳定供应。加快制定

应对极端天气和疫情的应急预案,做好春节期间运力保障,确保企业物流通

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温州电力局、市公用集团)

10.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切实发挥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作用,指

导企业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企业防疫物资保障。引导企业

外地留温员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对确需返乡过年的外地员工,引

导企业错峰放假。严格落实外地返温员工疫情防控相关措施。严格做好安全

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因春节期间加班生产造成的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温州市范围内工业企业(不含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行业企业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政策中涉及的外地留

温员工,为在温州市范围内民营企业工作,且自发文之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止未离开温州市,并参加温州市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员工。

2.资金安排。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如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复

享受、就高原则执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D 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

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金奖补政策。本政策的奖补项目不纳入总量控制。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措施已经明

确时间的,从其规定),相关实施细则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各县(市)应

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

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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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实

施意见(温政办〔2021〕5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有效激发

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 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上级减负降本政策

1.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5

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 10 万元提

高到 15 万元(含本数)。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

税。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税

务局)

2.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

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

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

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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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

抵税额。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

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范围。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

步提高到 100%;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

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

为当年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时即可扣除。(责任单

位:市税务局)

5.延续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

目,可按规定享受“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五免接续年度

减按 10%”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

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6.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扩大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政策,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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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税

务局)

9.延续疫情防控相关减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 3%降至 1%;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

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对纳税人提

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时间延

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10.落实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落实中国-东盟、中

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等 19 项优惠贸易协定及内地与

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

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

措施、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执行时间为长期。

(责任单位:温州海关、市税务局)

11.延续实施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市税务局)

12.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

档减缴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本数)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

13.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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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收费标准的 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

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14.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

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

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6.延续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车辆基本优惠政策。对通行全

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 ETC 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 9.5

折基本优惠。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7.延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

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时间

为长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8.取消港口建设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执行时

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温州海事局、市财政局)

19.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

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符合条件的 2021 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

商延期还本付息,并继续对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延期贷款本

金的 1%给予激励。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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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

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地

方法人银行发放小微信用贷款,继续按本金的 40%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执行

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

心支行)

21.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争取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

担保降费奖补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执行时间为 2021—2023 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办)

22.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

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

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稳定企业融资预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时

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

23.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资费。基础电信企业要切实履行国有企业

社会责任,进一步针对中小企业,推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并符合特定需求

的降费举措,2021 年底前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责任单

位: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电信温州分公司、移动温州分公司、联通温州分公

司)

24.降低守法合规企业和低风险商品通关查验率。落实海关总署有关规

定,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 20%

以下,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 50%

以下。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温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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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市细化、新增减负降本政策

25.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

运输和旅游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时

间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其中 2021 年第一季度按 100%减免、第二季度按 50%

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对 A 类

企业给予 100%减免优惠;对B类企业给予 80%减免优惠,其中上市公司、拟

上市企业、领军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服

务业型重点企业和重大温商回归(招商引资)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

总部经济企业、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等十类企业或项目,减免幅度提高至

90%。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企业,按亩均税费贡献分别给予 50%—100%的减免

优惠。对新增产业用地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免两减半”优惠,对省级军

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小微企业园区,3 年内按第一档适用差别化的城镇土

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的优惠。执行时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6.降低大工业电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平均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

每千瓦时 5.2 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温州电力局)

27.落实电力体制改革各项惠企措施。组织落实制造业 10 千伏及以上电

压等级企业、其他行业 2020 年度用电量在 50 万千瓦时以上或最大单月用电

量超过 5 万千瓦时的企业参与普通直接交易,2021 年安排普通直接交易电量

125 亿千瓦时;落实“六大”行业 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和全行业(除

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外)1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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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用户参与售电市场交易;推进小微企业园整体打包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试

点工作。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温州电力局)

28.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市区非居民

管道用气最高限价从 3.12 元/方下调为 2.96 元/方。10 月 31 日后,根据省

发改委统一要求,继续开展城镇燃气企业成本监审,把非居民用气购销差价

控制在合理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用集团)

29.降低企业用水成本。市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首次获得用水的非居

民客户,免除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外线接入工程投资费用,与外线接入工程相

关的查勘设计、行政许可、路面开挖修复、施工、验收等环节产生的费用,

实现非居民客户用水报装“零投资”。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公

用集团、市发展改革委)

30.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贯彻落实经省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

差异化收费政策,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进出均在甬台温高速复线龙沙

收费站和马站收费站,使用 ETC 记账卡的浙 C 牌照 1 类客车通行费从 25 元/

车次降至 15 元/车次。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过往龙丽温高速公路文成

互通至高楼互通段、文泰高速筱村互通至泰顺互通段,使用 ETC 记账卡的浙

C 牌照 1 类客车通行费减免 5 元/车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1.持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

深入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

延续执行鼓励企业配合压缩整体通关时间奖励政策。健全口岸收费目录清单

制度,在口岸现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更新进出口环节企业收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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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目录清单外收费执法力度。加强海运口岸收费

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

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市发展改

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温

州港集团)

32.强化外贸箱源保障。设立专项补助经费用于调拨外贸空箱落实“绿色

直通车”保障机制。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温州港集团)

3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深入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

户拓展三年行动和首贷户培育计划,2021 年小微企业首贷户新增 5000 户以

上,小微贷款余额较年初新增 500 亿元。督促落实小微企业“三张清单”金

融服务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向上争取并向下释放普惠小微领域贷款审批权限,

进一步优化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完善并落实尽职免责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

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温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的融资对接功能,推动央行政策资金高效直达实体,推广运用“贷款码”,

促进银企高效精准对接。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

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

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

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温州

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温州银保监分局)

34.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实施无还本续贷“清零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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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重点督导无还本续贷办理量少的机构,提升无还本续贷普惠度,力争

全年累放无还本续贷 750 亿元。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

分局)

35.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按照央行相关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

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落实小微企业支付服务降费措施,降低小微

企业支付手续费,具体政策细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转发关

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温银转〔2021〕124 号)。

(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

分局)

36.深化利率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

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引导金

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小微金融服务扩面增量、提质降本;强化

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低成本资金的结构性引导作用,2021 年全市再贷款再贴

现投放 150 亿元以上;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强化 LPR 定价机

制建设与应用,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推动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执行时

间为长期。推广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专项金融服务,对绿色园区、绿色工

厂、绿色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A 类企业优先安排资金,给予优惠

利率。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

局、市经信局)

37.推进“双保”融资常态化。建立常态化“双保”融资支持机制,强化

中小企业“双保”应急融资月度监测。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

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

第447页

446

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全年累放“双保贷”超 70 亿元。执行时间为

长期。(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

38.持续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工程、政府

采购等领域深化保险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

金。降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50 万

元。力争全年释放企业沉淀保证金 200 亿元以上,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执

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局、温州海关)

39.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

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平均担保

费率控制在 1%以内。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40.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加大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完

善保险补偿机制,创新首台套产品金融服务,在首台套装备等相关重点领域

率先试行应用奖励,落实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首台套

产品被纳入《浙江省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时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值为满分。执行时间为长期。(责

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卫生健康

委、市国资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

银保监分局)

41.推行特种设备等部分检验检测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管局下

属企事业单位实行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产品质量、计量器具检测收

第448页

447

费,对餐饮住宿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对特种设

备制造过程监督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 20%收取,对起重机械和锅炉安装监督

检验、定期检验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 15%收取,执行时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服装、儿童家具、教玩具等行业企业产品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 10%

收取,对我市“5+5”产业中广泛使用且量大面广的钢卷尺、标准筛、平板、

电子天平、千斤顶、工业用玻璃温度计、数字温度指示仪、温湿度计、电流

表、电压表等十大计量器具委托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 25%收取。执行时

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2.提高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风险能力。支持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稳

定合作关系,由龙头企业牵头,加快建立产业联盟和企业共同体,通过订单

本地化、建立集中采购制度、协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等方式,应对

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破解断链断供风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开设套保

业务培训,引导有条件的冶炼、加工等受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企业

运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等应对原材料上涨。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

市金融办、市商务局)

43.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加快出口退税审批速度,落实取消出口退免

税申报期限等政策,优化出口退税“非接触式”审核流程,特定情况可线上

先容缺办理,事后补充资料。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

商务局)

44.加大出口信保支持力度。持续完善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

平台,优化全流程保险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扩大出

口信用保险额度和覆盖面,2021 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增加 10 亿元

第449页

448

以上。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

局、中信保温州办事处)

45.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深化企业开办“一件事”改革,提升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

领、银行开户、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全链条、全流程网办率,实现企

业开办“一表通、当日结、零费用”。持续推进一般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

制度改革,开展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最多 15 个工作日审批改革,迭代

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涉企鉴定

评估“最多评一次”,推进多评合一、一评多用。推进企业不动产转移“一

人受理、一窗进件、一套资料、同窗出证”,实现税后一小时办结。推进企

业不动产登记与纳税“一件事”改革,优化计税基数确定机制。推进电子不

动产权证书(证明)应用全覆盖。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政务服

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

税务局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450页

449

5、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 促进经济稳中求进

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1〕1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惠企政策要求,巩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成果,不断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

化惠企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实施部分减费举措

(一)落实全省持续降低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平均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

每千瓦时 5.2 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

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持续减免车辆通行费。延续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或控

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

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 8.5 折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实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 6.5 折优惠。(责任单位:市

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落实部分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按规定标准的 80%收取水资源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责任单位:市发展

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 70%征收,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延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

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持续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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