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度(6月)政策汇编 乐清

发布时间:2023-7-0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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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6月)政策汇编 乐清

浙江省政策篇390——强化系统布局。围绕国家战略科技任务,聚焦我省三大科创高地和 15 大战略领域,突出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坚持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攻关。——突出平台引领。发挥省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创平台引领作用,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发现和培育科技人才,强化项目承担主体科研能力和条件要求。——坚持统一管理。强化“统一管理平台、统一专家库、统一评审规则”要求,注重统筹管理。加强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地方科技项目协同联动,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加强联动支持。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推动省市县联动支持、“财政资金+企业投入+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建立分类支持机制。——坚持成果导向。围绕科技创新瓶颈和突出问题,以取得原创性、标志性、引领性成果为目标,以解决“卡脖子”问题和打造“杀手锏”技术为评价标准,加快提高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注重创新绩效。完善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并强化结果应用,着力提升科技投入效能。二、深化顶层设计机制1.完善战略科技任务凝练机制。围绕国家和我省急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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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6月)政策汇编 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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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390

——强化系统布局。围绕国家战略科技任务,聚焦我省

三大科创高地和 15 大战略领域,突出战略性、前瞻性、系

统性,坚持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

引领性攻关。

——突出平台引领。发挥省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等

重大科创平台引领作用,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注重

发现和培育科技人才,强化项目承担主体科研能力和条件要

求。

——坚持统一管理。强化“统一管理平台、统一专家库、

统一评审规则”要求,注重统筹管理。加强与国家科技重大

专项和地方科技项目协同联动,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

——加强联动支持。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省

级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推动省市县联动支持、“财政资

金+企业投入+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建立分类支持机制。

——坚持成果导向。围绕科技创新瓶颈和突出问题,以

取得原创性、标志性、引领性成果为目标,以解决“卡脖子”

问题和打造“杀手锏”技术为评价标准,加快提高攻关成果

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注重创新绩效。完善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全面实

施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并强化结果应用,着力提升科技

投入效能。

二、深化顶层设计机制

1.完善战略科技任务凝练机制。围绕国家和我省急迫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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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和长远需求,坚持“战略规划+专项行动+年度榜单”和

“重大专项+重大专题+重大项目”,全链条、一体化凝练战

略科技任务,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分阶段、分年度推进。

2.完善重大专项设置机制。围绕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

域,聚焦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

的基础前沿技术,按照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

关到成果转化全链条要求设置重大专项。省科技厅加强统筹

管理,牵头组建专题委员会和开展审核论证,制定总体实施

方案,强化统一指挥、统一组织,成熟一项、启动一项。每

个专项围绕重点方向下设一批重大专题,重大专题下设“尖

兵、领雁”重大项目群。

3.完善重大项目布局机制。重大项目应突出战略性全局

性前瞻性,按照“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急需先

上”要求系统布局,相对独立完整、目标清晰、体量适度,

注重项目的集成度、关联度,共同服务于重大专项整体目标。

强化省市县统筹联动、一体部署,建立地方科技项目备案实

施机制。

三、深化编榜机制

4.完善需求凝练机制。对标战略科技任务,聚焦重大专

项,围绕战略需求、规划需求、市场需求,建立自上而下和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征集、筛选、凝练机制,坚持精准性和广

泛性相结合。

5.深化榜单编制机制。榜单应根据项目类型分类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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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主动设计、系统集成、长短结合,突出多学科交叉、跨

领域协同攻关,建立完善合规性审核机制。编制论证过程须

组织同行技术专家、行业产业部门、重大科创平台、专业协

会、科技领军企业、最终用户(成果应用单位)、财务专家、

创投机构等深度参与,注重广泛性、精准性、科学性。加强

数字化手段支撑,迭代完善 15 大战略领域创新链技术路线

图,辅助榜单编制。

6.推行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实行“联合出资出题、全

球挂榜、企业验榜、企业试用”攻关机制,发挥科技型骨干

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单个项目原则上总出资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企业出资不低于财政资金总出资额 3 倍,各级财政按

规定联动予以支持。

四、深化申报机制

7.统一管理平台。除涉密或不宜公开的项目外,项目全

流程纳入“科技攻关在线”管理平台,包括榜单发布、申报

立项、资金使用、实施管理和成果报送等,落实科技报告制

度,并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8.强化重大科创平台主力军作用。支持省实验室和省技

术创新中心承担战略科技任务,发挥高水平高校院所建制化

组织作用以及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作用,强化项目承

担单位应建有重大创新平台的条件要求。支持科技领军企业

联合上下游企业、产学研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设立资

金池,牵头承担攻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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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大多元投入。将研发投入情况与资源配置紧密挂

钩,鼓励地方和高校、院所、医院等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

将联动支持和社会资本投入情况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

对创新联合体实施的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

市县联动可给予最高 3000 万元补助经费。申报主体为企业

的,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研发投入平均水平,且须

承诺自筹比例一般不低于 80%(26 县、海岛县企业和农业领

域项目原则上不低于 60%)。

10.深化遴选机制。榜单应明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

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战略性、紧急性、突发性

攻关任务,或战略目标清晰、优势单位相对明确的攻关任务,

以及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的攻关任务,可在一定范围内发

布榜单,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

五、深化评审机制

11.建立分类评审机制。强化行政决策与专家评审相结

合,坚持统一评审规则,充分发挥战略引导、综合统筹和专

业咨询作用,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科学精准。

按照不同的遴选方式和项目类型,探索论证、评审等分类评

审机制,建立健全涉密项目评审机制。

12.探索项目审查机制。对申报项目数量较多的领域,

可遴选出不低于 3 倍于拟立项数量的项目进入评审或论证,

低于 3 倍的直接进入。

13.优化专家遴选机制。根据省科技专家库管理规定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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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库抽(选)取专家,按程序报批后可邀请非在库专家作

为特邀专家参与评审。实行评审专家随机抽选和精准推荐相

结合的方式,扩大企业专家参与评审比重。

六、深化立项机制

14.强化立项安排审核。聚焦战略任务和目标,坚持质

量、绩效、贡献导向,建立健全年度立项安排(含预算安排)

合规性审核机制。

15.突出支持导向。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

青年科技人才培养等,加大项目立项支持,力争制造业项目

占比达到 80%以上,提升企业主导产学研协同攻关项目和 45

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项目的比重。

16.深化“赛马”机制。对申报同一榜单的符合立项要

求、研发水平相当、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两个以上项目,拟

采用“赛马”方式平行支持的,原则上应组织现场考察后确

定。“赛马”项目按约定完成阶段性目标,通过检查的继续

给予支持。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终止,收回结余和使用不合

理的财政补助资金。

七、深化资助机制

17.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别重大、特别紧急的项目,可

实行即时立项资助机制。对宁波市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项

目,除面向全国全省的“揭榜挂帅”等特殊项目外,原则上

由宁波市落实省级项目经费、自主管理。

18.优化经费确定机制。项目经费以自筹为主,榜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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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确定财政补助经费金额,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

求,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项目评审时,对

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可予以核减,项目关键核心指标不

得调整、总投入可视情根据核减金额相应调整。

八、深化过程管理机制

19.完善“军令状”制。特别重大、特别紧急的项目,

应签署“军令状”,明确“里程碑”节点和具体指标要求、

奖惩措施等。对在“军令状”时限内达成约定目标、绩效突

出的研发团队,按规定在人才推荐、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支

持。对因主观不努力等因素未完成任务的,原则上暂停项目

负责人两年内项目申报资格,并依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20.强化过程监管。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

体责任,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与实

施效果的监管,对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无法继续履约实施的,

可直接终止项目。对特别重大、特别紧急的项目,可定期对

资金使用、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调度。

21.加强省重大创新平台项目管理。对省实验室、省技

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通过省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立项

的项目加强统筹管理,按照“谁自主立项、谁具体负责”要

求,由省重大创新平台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九、深化验收机制

22.完善验收评价机制。强化绩效导向,建立分类评价

机制。项目验收应组织需求方、最终用户、科技领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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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协会、创投机构等直接参与评价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

须将需求方、最终用户和科技领军企业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

价意见,及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意见,作为评价的核心指

标。

23.优化验收方式。对财政补助经费 100 万元以下的项

目,探索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即可申请

验收。

24.建立项目池制。对符合战略方向并经审核推荐,有

望破解重大基础材料装备等“卡脖子”难题、掌握“杀手

锏”技术的重大项目,纳入项目池动态管理,取得重大突破

的论证后可予以直接支持。

十、深化监督评价机制

25.完善全过程监督机制。坚持项目监督工作与管理同

步部署,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约履

职情况等的监督,严格执行承诺、回避、公开等制度和工作

纪律,完善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探索项目专员制,聘请知

名技术和管理专家担任项目专员,进行全程管理监督。

26.建立全过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

信惩戒机制,健全责任主体科研诚信评价体系,将守信情况

作为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参

考。

27.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项目整体执行情况的阶

段性或总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重大专项总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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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省财政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28.推行项目后评估机制。对验收后满 3 年内的项目开

展常态化跟踪评估,建立健全关键领域项目清单、成果清单

和重点科研人员清单,突出项目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评估

结果作为滚动支持和纳入科技奖励候选成果库的重要依据。

十一、强化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

导,建立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协同,

统筹推进实施工作。

(二)提升治理能力。深化“科技大脑”建设,迭代升

级“科技攻关在线”等重大应用,强化全过程“痕迹化”管

理,提高项目管理和资源配置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三)抓好落地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快细化落

实,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等承担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切

实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本意见自 2023 年 6 月 13 日起施行。现行文件中若有与

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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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自然

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

于浙江省进一步做好以制造业为重点利用

外资工作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关于浙江省进一步做好以制造业为重点利用外资工

作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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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进一步做好以制造业为重点

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举措

为全面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以

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

施》(发改外资〔2022〕1586 号)精神,落实全省深入实施

“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和

2023 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围绕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

重大工程”,就更大力度促进我省以制造业为重点利用外资

提出以下举措:

一、围绕开放提升,加大投资服务,扩大制造业利用外

资增量

1.全面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做好国家新版外资准入

负面清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投

资浙里”招商项目汇编手册,加大新增开放领域的制造业外

资项目招引力度。落实国家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要求,负

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执行好

竣工验收前外资项目审批“最多 80 天”。各地要在 2023 年 6

月底前排查梳理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措施,2023 年底前完

成清理调整。

2.强化重点领域外资招引落地。对标“415X”先进制造业

集群培育和建设,重点鼓励外商投资卡脖子技术、延链补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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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链等关键领域。围绕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点鼓

励外商投资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等节

能环保领域。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鼓励外商投资国际

贸易、现代物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现代

金融业等领域,推动数字经济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积极

探索推动数字化招商引资平台建设。深化“一带一路”、RCEP

等重点区域产业链合作,鼓励国内企业对外并购卡脖子技

术、产业链补链延链项目。

3.实施“一计划四机制”工作体系。实施省年度重大外资

项目推进计划,总投资 400 亿美元以上,制造业外资项目 2/3

以上。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项目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每

季度牵头召开省重大外资项目协调例会,会同相关省级部门

做好项目服务,协调解决重大外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实施“项目专员”跟踪服务机制,全流程跟踪、全方位服务项

目落地。实施重大外资项目晾晒机制,晾晒成绩纳入季度投

资“赛马”激励评价机制。实施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机制,

加大重大外资项目要素政策倾斜。

4.加快重大制造业外资项目落地。建立健全发展改革部

门、商务部门外资工作专班协同机制,积极争取总投资 10

亿美元以上重大外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清单,

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上重点外资项目纳入国家重点外资专班项

目清单。依托在线投资审批 3.0 平台,建立健全全省重大外

资项目库,争取更多制造业外资项目纳入省扩大有效投资

“千项万亿”工程。经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协调例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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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谈类外资项目,符合条件的,承诺由省级给予污染物排

放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并由设区市出具要素保障承诺函,作

为项目洽谈的支持性文件。全省每年引进总投资 1 亿美元以

上制造业外资项目 20 个以上,全力争取总投资 10 亿美元以

上的标志性制造业外资项目落地。各地要分级分类建立外商

投资“头部企业”白名单、重大外资项目清单,优先做好项目

用地、环评、规划、能耗等政策支持,强化供应链、物流、

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服务保障。

5.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激励作用。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省财

政资金,用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各地要落实好

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支持政策,可根据实际制定招商引资

激励办法,加大招商引资激励力度,充分调动专业招商中介、

团队等积极性。支持各地出台配套支持制造业外资招引政

策。

6.提升国际投资交流平台效能。提升浙洽会、中国-中东

欧国家博览会、世界互联网大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综

合性展会能级,打造一批双边、区域性展会平台,扩大国际

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积极承接进博会、服贸会、消博会等

重点展会溢出效应,用好广交会、华交会、东盟博览会、亚

欧博览会等境内重大展会平台,拓展浙江贸易投资空间。各

地要积极发挥好商会、侨联等作用,搭建贸易投资交流渠道,

深化与跨国公司、行业龙头、国际投资机构、国际组织交流

合作,布局招商网络。

7.开展我省国际经贸系列品牌活动。积极参与国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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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系列活动,以及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

商会和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组织的对话交流活动。以亚运会

举办为契机,重点推进“投资浙里”全球大招商行动,进一步

提升浙江国际化水平,2023 年全省出访招商团组不少于 200

组,办好境内外品牌投促活动。搭建重点国别、重点产业项

目对接平台,及时做好重大发展战略、外资、科技、产业等

政策宣传解读。

8.发挥开放平台引资主阵地作用。进一步发挥自由贸易

试验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开放平台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围

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加强境外经贸合作

区、省内开发区等开放平台对接协调,强化产业国际投资合

作。利用“万亩千亿”高能级平台,扩大制造业利用外资增量,

实施开发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推动省级开发区转型升级,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

二、围绕改革攻坚,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制造业利用外

资存量

9.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

依规平等享受国家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确保在

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待遇。各地要建立

健全企业专员服务制度,完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积极推

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政策兑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安

排专人专岗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容缺受理机制、外商

投资企业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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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强化涉外法律服务。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

权保护工作,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调

解。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条

例,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保护,拓展畅通涉外法律咨询服

务通道,发挥好“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杭州中心作用,及时提

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服务援助。

11.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务政策便利度。做好递延纳

税政策宣传,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

预提所得税等政策,“一对一”解决纳税人涉税问题,优化办

理程序,提高服务质效。

12.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金融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

资企业通过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或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

融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财政贴息、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等措施对“415X”先进制造业产业项目

提供融资保障。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信贷

支持,鼓励扩大首贷、信用贷投放。各地要依法建立完善信

息共享机制,与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

融机构共享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信息,定期举办“银

企对接”“银项对接”活动。

1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鼓励地方给予外商投

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项目与新增外资项目同样的配套政策支

持。对外商投资企业投产运营次年起 3 年内累计实到外资 1

亿美元以上的再投资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国家重点外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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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各地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制造业领域,降低企业投资和

运营成本。列入省重大项目库的外资项目企业利润再投资

的,在省级排污权储备调配中优先考虑。

14.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及货运物流保通保畅。畅通商

务人员跨境交流渠道,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

留许可审批流程,建立境外人才工作和创业绿色通道,拓展

商务旅行卡助力出入境高效化,建立出访招商团组绿色审批

通道。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协调对

接,坚持一事一协调,保障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物资和产

品运输通畅。

15.强化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服务保障。组织实施好《浙

江 省 落 实 区 域 全 面 经 济 伙 伴 关 系 协 定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22-2024)》,发挥好RCEP高水平开放合作示范区带动

效应。加强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的RCEP规则宣传培训,熟

悉掌握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优化海关查验作业模式,深化“两段

准入”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对新业态新模式监管,推动货物

进出便利。各地要做好对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自贸协

定、贸易通关、出口管制、贸易救济等方面的服务。

三、围绕创新提质,引导投资方向,提升制造业利用外

资质量

16.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省内。各地要切实落实外资研

发中心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组织实施好《浙江省国际科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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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我省,对符

合条件的按其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开放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

将研发设计环节设在省内,推动资源要素集聚,建立产业生

态伙伴关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深入参与智能制造,建设未

来工厂和智能工厂,参与中国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构建和关键

标准研制。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和我省新型工业

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

18.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创业创新团队培育。落实好《关于

推进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若干意见》

等文件要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

目,加强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并给予相应

资金补助。

19.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实施工业低碳行动

和绿色制造工程,支持打造绿色设计产品、建设绿色低碳工

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积极引导制

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浙江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浙江省工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行动计划(2022-2024)》。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绿色低碳领域相关标准修订,参

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建

设浙江省绿色低碳园区,做能效、水效等方面的领跑者。

20.优化省域外商投资布局。加大对浙西、浙南地区制造

业利用外资工作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举办省级重点招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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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展会,鼓励山区 26 县及其产业飞地积极承接外资项目。

拓展浙西、浙南地区招商人员外派招商、出国招商渠道,加

强招商工作业务培训,打造专业化外资招商队伍。

21.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梯度转移。积极参与“跨国公

司地方行”等活动。支持我省“腾笼换鸟”后的制造业外商投资

企业转移至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和开发区,以及承

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加

工贸易产业园。

22.强化利用外资工作激励。在“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

号开放工程”指标评价体系中提高利用外资工作考核评价权

重,加大制造业利用外资考核分数比重。对制造业利用外资

工作突出、有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的设区市和开发区等高能

级平台,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通报激励。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出

台制造业利用外资工作激励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强化责任分

工,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稳定外商投资预期,提

振外商投资信心,切实做好以制造业为重点利用外资工作,

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

本文件自 2023 年 6 月 1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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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省第

一批绿色认证先行示范区建设(培育)和绿

色产品(服务)认证“领跑者”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绿色认证集成改革,推进“双碳”认证国家综合

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

量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

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

量认证体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部署,我

局组织开展了全省第一批绿色认证先行示范区建设(培育)

和绿色产品(服务)认证“领跑者”遴选活动。经相关市、

县政府及企业自愿申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初审、专家评议、

信用审查、综合会审、公示等程序,确定杭州淳安县等 10

个市、县(市、区)为浙江省第一批绿色认证先行示范区建

设地区,温州永嘉县等 2 个县为浙江省绿色认证先行示范区

培育地区;确定杭州千岛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 52 家企业

为浙江省第一批绿色产品(服务)认证“领跑者”,现将名

单予以公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工作

协同,开展对绿色认证先行示范区建设的业务指导,及时总

结推广建设经验,进一步提升绿色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示

范区建设(培育)和“领跑者”监督管理,加大绿色认证宣

传力度,带动地区和企业加快绿色转型发展。各“领跑者”

第419页

浙江省政策篇

408

企业要积极发挥先行示范作用,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

新业态,释放绿色发展活力,引领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附件:1.浙江省第一批绿色认证先行示范区建设(培育)

名单

2.浙江省第一批绿色产品(服务)认证“领跑者”名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6 月 5 日

第420页

浙江省政策篇

409

附件 1

浙江省第一批绿色认证先行示范区建设(培育)名单

序号 地 区 类别

1 湖州市 建设

2 杭州市淳安县 建设

3 宁波市余姚市 建设

4 嘉兴市嘉善县 建设

5 嘉兴市平湖市 建设

6 绍兴市上虞区 建设

7 金华市磐安县 建设

8 衢州市龙游县 建设

9 台州市椒江区 建设

10 丽水市龙泉市 建设

11 丽水市云和县 培育

12 温州市永嘉县 培育

附件 2

第421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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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一批绿色产品(服务)认证“领跑者”名单

序号 地 区 企业名称

1 杭州 杭州千岛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杭州 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3 杭州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4 杭州 杭州松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5 杭州 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

6 杭州 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 宁波 宁波日安阀门有限公司

8 宁波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

9 宁波 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 宁波 浙江大风车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11 宁波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温州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3 温州 巨一集团有限公司

14 温州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422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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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温州 浙江大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16 温州 浙江德卡控制阀仪表有限公司

17 湖州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18 湖州 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19 湖州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 湖州

浙江格尔泰斯环保特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1 湖州 浙江品阁木业有限公司

22 湖州 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

23 湖州 湖州珍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24 湖州 浙江优全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 嘉兴 韩泰轮胎有限公司

26 嘉兴 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7 嘉兴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 嘉兴 浙江嘉名染整有限公司

29 嘉兴 浙江荣泰科技企业有限公司

30 绍兴 浙江梅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423页

浙江省政策篇

412

31 绍兴 浙江佳人新材料有限公司

32 绍兴 浙江富润纺织有限公司

33 金华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4 金华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35 金华 浦江三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36 金华 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37 金华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38 衢州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39 衢州 浙江森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0 衢州 衢州鲟龙水产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41 舟山 浙江飞鲸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2 舟山 舟山市 7412 工厂

43 台州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44 台州 临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45 台州 浙江百花胶带有限公司

46 台州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7 丽水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第424页

浙江省政策篇

413

48 丽水 云和县清江生态龟鳖养殖专业合作社

49 丽水 浙江天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0 丽水 浙江永上特材有限公司

51 丽水 浙江真邦实业有限公司

52 丽水 浙江天喜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425页

浙江省政策篇

414

32 关于第七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暨

2022 年浙江省技术需求“揭榜挂帅”大赛获

奖名单的公示

根据《科技部关于举办第七届中国创新挑战赛的通知》

的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第七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暨

2022 年浙江省技术需求“揭榜挂帅”大赛。现将大赛获奖名

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 2023 年 6 月 5 日—9 日。

对公示对象如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我厅反映。单

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

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厅高新处 0571-87054109

厅机关纪委 0571-87054143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 33 号

邮编:310006。

附件:第七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暨 2022 年浙江

省技术需求“揭榜挂帅”大赛获奖名单.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 年 6 月 5 日

第426页

浙江省政策篇

415

33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

互联网平台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

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促进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

网平台强化创新能力和赋能水平,更好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

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跨

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

125 号)要求,现开展 2023 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

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

力、赋能转型和应用推广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良好的

社会信用。

(二)申报单位应为制造行业大型骨干企业、互联网企

业、信息技术企业、自动化企业等。

(三)申报单位应符合《2023 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

网平台申报能力要求》(见附件 1)。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2023 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

平台申报书》(见附件 2),并对所报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

第427页

浙江省政策篇

416

负全责。2022 年已获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需

重新申报,不占地方申报名额。

(二)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为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跨行

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组织申报及材料初审工作,并填报

《2023 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荐信息汇总表》

(见附件 3)。杭州市推荐数量不超过 2 个,其他设区市不

超过 1 个。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负责组织开展项

目评审、名单公示、结果发布、跟踪评估等工作。评审方式

包括符合性审查、调研核查、集中答辩等。

三、工作要求

请各设区市经信局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前,

将《2023 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书》纸质版(一

式三份)及电子版(光盘)、《2023 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

联网平台推荐信息汇总表》纸质文件(一份)报送至省经信

厅产业数字化推进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李丹麒;电话:0571-87056463。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 479 号 702 室

邮编 310007。

附件:

第428页

浙江省政策篇

417

1.2023 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能力要

求.doc

2.2023 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书.doc

3.2023 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荐信息汇总

表.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6 月 1 日

第429页

浙江省政策篇

418

34 关于开展2023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

产品征集工作的通知

工企业函〔2023〕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推动提升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质量和水平,现组织开展

2023 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产品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征集范围及要求

(一)征集目标

以求实求新、提质增效为导向,广泛征集并推介一批优

质服务产品,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对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服

务标准创新探索,增强精准服务供给,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自主选择使用。

(二)征集范围

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共性、关键和典型需求,重点

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数字化转型、科技成果转化、质量

标准品牌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市场开拓、工业设计、知识

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服务领域,择优推荐一批质优价优、精准

第430页

浙江省政策篇

419

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服务产品。

(三)征集要求

1.突出专精特新属性。重点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助

力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方向发展。

2.突出小快轻准属性。具备小额投入、快速部署、轻量

应用、精准见效的特点特征。

3.突出效益优先属性。既往服务业绩出色,为服务对象

带来实实在在的价值成效。

4.突出优惠公益属性。须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属

服务,如量身定制、专享权益和专属增值服务。

5.突出区域覆盖属性。服务范围须覆盖全国或至少一个

省份,便于广大中小企业便捷获取服务。

如发现服务商存在失信、违法等情形,服务产品如存在

虚假宣传、强制使用、不合理收费等情况的,一律不得入选。

二、申报方式

本次服务产品征集遵循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和公平公正

的原则。一是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地区专业化服

务机构发展情况,统一组织报送优质服务产品,每个方向不

超过 2 个。二是有效期内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家可单独推荐 1 项服

务产品,报所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一并推荐,不计入省

级推荐数量限制。三是服务机构自荐,委托中国信息通信研

究院自行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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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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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的服务产品将组织专家按统一标准综合评价,遴选

结果拟在 2023 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上发布并通

过线上宣传推介,同时邀请部分服务商在大会期间现场展示

和对接。服务产品名录为动态调整,2022 年入选的服务产品

可再次申报。

三、材料报送

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拟推荐的服务机构在

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链接:

http://zjtx.miit.gov.cn/点击子模块“大中小企业融通创

新”)填写服务产品信息表(附件 1),并填写服务产品推

荐汇总表(附件 2),将加盖公章后的扫描版连同可编辑的

电子版于 2023 年 6 月 23 日前一并发送至

zjtxservice2023@163.com,纸质版请通过 EMS 邮寄到工业

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徐 丽 010-68033745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岳彩轩 17860751595

第432页

浙江省政策篇

421

附件 1 服务产品信息表.wps

附件 2 服务产品推荐汇总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23 年 6 月 12 日

第433页

浙江省政策篇

422

35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印

发《浙江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党委宣传部、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林业主

管部门,杭州、宁波海关关区各关:

为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我省技术类

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

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

江省林业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林业局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2023 年 6 月 9 日

第434页

浙江省政策篇

423

浙江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试行)

为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我省技术类

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浙江省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职责

(一)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知识产

权技术调查官,是指为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协助的行政执

法、司法辅助人员,承担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调查、分析、

判断等技术调查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省内行政部门、司法机关

办理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

计算机软件、数据、垄断等知识产权案件。

(三)部门职责。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旅游厅、省林业局、杭州海关、宁波

海关,负责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并按照职责

分工动态调整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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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424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向社会公布全

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市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

关,负责推荐、聘任并管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县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

关,可以根据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请求调派或指

派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或

审理。

二、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一)列入名录的条件。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名录的,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

3.具有 5 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经验或知识产权

审查或研究工作经验;

4.具备专利代理师资格或中级以上知识产权相关技术

资格。

(二)不得列入名录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得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因违纪违法被解除聘用合同和

聘任合同的;

第436页

浙江省政策篇

425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三)列入名录的程序。

1.推荐。市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

司法机关,可以从本系统内选任或向社会公开遴选知识产权

技术调查官人选,并向本系统省级机关推荐列入全省知识产

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2.列入。推荐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的人

选,由本系统省级机关审核同意后,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

调查官名录。

(四)移出名录的程序。市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

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发现其推荐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

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向本系统省级机关提出移出

名录。经本系统省级机关审核同意,移出全省知识产权技术

调查官名录。

(五)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聘任。市级以上负有知识

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可以从其推荐的全省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中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人数和专业,应当与该机关

管辖区域内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涉及的技术领域

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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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426

聘任专职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需要按照聘任制公务员

管理的,应严格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执

行。

三、技术调查工作

(一)程序要求。

1.指派、调派。县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

部门、司法机关,可以向负责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单

位,请求调派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办理知识产权案件。

本单位聘任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由该单位直接指

派。

负责聘任、请求调派、指派的单位,应当客观、及时地

记录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办理案件的情况。

2.告知。协助办理案件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确定或变

更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

有权申请回避。

3.回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应

当自行回避;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4)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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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427

参与过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不得

再协助审理该案的诉讼活动。参与过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的知

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不得再协助办理该案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工作要求。

1.主要职责。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就知识产权案件所涉

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1)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

法等提出建议;

(2)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

(3)参加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或口头审

理;

(4)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5)协助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

意见;

(6)列席合议庭评议、合议组会议等有关会议的相关

议程;

(7)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2.主要工作。

(1)调查取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

勘验、保全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

勘验、保全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知识产权

技术调查官可以就技术事实是否需要技术鉴定提出建议。

第439页

浙江省政策篇

428

(2)询问。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执

法询问,或行政裁决的口头审理时,经行政执法人员同意,

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司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庭前

会议、开庭审理等活动时,经司法人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

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3)出具技术调查意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应当在

案件合议、评议或研究讨论案件处理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

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

不对外公开。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

或合议庭等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对案件的处理或裁判结果不具有

表决权。

(三)署名责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知识产权行

政执法、司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在相应文书上署名。

(四)协助仲裁、调解、维权援助活动。知识产权仲裁

机构、调解机构、维权援助机构,可以向负责聘任知识产权

技术调查官的单位,请求调派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仲

裁、调解、维权援助活动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四、日常管理

第440页

浙江省政策篇

429

(一)数字化管理。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的列

入、移出、公示,以及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指派、调派和

日常管理,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和省市场监管局(省

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等施行。

(二)保障措施。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单位,应

当为技术调查工作的开展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工具,定期开

展专业培训,并对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

评,及时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或审理的,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案件数量给予一定报酬,国家有相关规定

的除外。专职聘任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本单位知识产

权案件处理或审理的,不另行给予报酬。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履职情况,纳入浙江省相关专业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三)职业准则。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应当具有严谨的

科学技术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提供客观、公正、

专业的技术调查意见。对于参与知识产权案件中知悉的案件

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从事与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工作性质不相符的活动。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如有违反与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或

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

意出具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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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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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7 月 15 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前,各单位聘任的知识产

权技术调查官,经本系统省级机关审核同意后,直接列入全

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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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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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新材

料科创高地 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推

动我省新材料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切实提升产业基础能力

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

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现就做好 2023 年度我

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

拥有专利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

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首批次新材

料分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三档。

(一)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管理规范、正常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在省内建有研发

机构和生产基地的企业。

2.产品满足《新材料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中定

义的技术成熟度等级 7-9 级要求,并已实现商业化销售。

3.产品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参数和性

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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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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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4.产品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

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属于国家特种许可要

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

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

制性产品认证。

5.存在如下情形的产品不得申报: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

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的;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

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质量不稳定或出

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近三年申报产品已获

得过首批次新材料认定,且申报产品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国际、国内首批次新材料附加要求

1.国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技术水平国

际先进且打破国际垄断、实现对国际一流企业产品同准水平

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际、国内知名用户单位或重

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2.国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打破国际垄

断、可以实现降准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内知名用

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二、认定方式

(一)本次认定采用目录认定和推荐认定两种方式,并

第444页

浙江省政策篇

433

实行以目录认定为主、推荐认定为辅的原则。

(二)本次目录认定适用目录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

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 年版)》(工信部原函〔2021〕384

号)和《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

年版)》(浙经信材料〔2022〕166 号)。

(三)采用推荐认定方式的,需由本领域院士或本领域

3 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同时推荐产品原则上应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国家关键领域短板材料清单、关键基础材料提升

计划材料清单、省新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国外领先

的新材料产品清单》《国内紧缺的新材料产品清单》《浙江

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材料产品清单》内的产品。

2.产品或相关工艺、技术近五年内获国家科学技术奖,

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3.国家级或省级新材料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或平台牵头

企业可推荐本平台、企业研发生产的 1 项新材料产品参加认

定。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首台(套)提

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

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按要求填写申

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审核报送。请设区市经信局汇总审核本地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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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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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组织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前向省经信厅行文推荐,随文报送项目汇总表(通过系统

导出),同时通过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 PDF 盖

章扫描件。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并将申报

材料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

(三)省经信厅将组织开展认定项目评审、现场抽查相

关情况,发布 2023 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结果。

联系人:李丹麒;电话:0571-87056463。

联系人:材料工业处 董 昊 0571-8705 8139

技术支持 袁浩晟 18805813505

尹 力 1850681909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6 月 13 日

第446页

浙江省政策篇

435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企业及产品基本情况,包括:

1.企业规模、研发能力、行业地位等。

2.申报产品技术情况,包括产品主要应用领域、技术先

进性,工艺、技术情况,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哪些突破,

技术发展方向与趋势,目前实现同准/降准替代情况等。

3.国外主要生产企业、市场情况、应用领域,国际市场

空间及趋势等。

4.国内主要生产企业、市场情况、应用领域,国内市场

空间及趋势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研发机构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企业及产品荣誉证明文件。

(六)申报产品实现初次销售的合同、与主要用户签订

的销售合同等材料。

(七)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

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

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与目录中指标的符合性说明。

第447页

浙江省政策篇

436

(八)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证书、标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

关证明文件;与申报产品相关文件的清单。

(九)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

报告。

(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相关证明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

的鉴定、评审、验收等报告。

(十一)其他关于产品先进性、获证获奖、用户单位应

用情况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如采用推荐认定形式,须提供

本领域院士或 3 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材料,及

专家职称材料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448页

浙江省政策篇

437

37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第七届中国

创新挑战赛(浙江)暨 2022 年浙江省技术

需求“揭榜挂帅”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第七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暨 2022 年浙江省技术

需求“揭榜挂帅”大赛经过赛事发布、需求征集、需求发布、

解决方案征集、行业现场赛和总决赛环节,已评出大赛相关

奖项并公示,现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第七届中国创新挑战

赛(浙江)暨 2022 年浙江省技术需求“揭榜挂帅”大赛的

通知》,决定对 5 场行业现场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和 2 万元人民币奖励,总决赛金点子奖奖励人

民币 20 万元(与一等奖不重复奖励)。

各地要进一步探索以需求引导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的新机制,加强对参赛项目的后续跟踪支持。希望获奖者再

接再厉,不断创新,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

设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附件:第七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暨 2022 年浙江省技

术需求“揭榜挂帅”大赛获奖名单.docx

第449页

浙江省政策篇

438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 年 6 月 13 日

第450页

浙江省政策篇

439

38 关于 2023 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

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公示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

提升工程的要求,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

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规定,我

厅组织开展了 2023 年浙江省度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

化攻关项目。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初审和专家评审,拟

确定 2023 年浙江省度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

目 112 项,现予公示。

在公示期限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

来访的形式,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

问题。

公示时间:2023 年 6 月 21 日-6 月 28 日

联系人:省经信厅装备处,0571-87058343;省经信厅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0571-87056763。

附件:2023 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

关项目.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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