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5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
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
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
行。
(10)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适用条件】
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
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2.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
值税退(免)税办法。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
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
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
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
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
税零税率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