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更新)

发布时间:2021-11-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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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更新)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新型消费政策支持力度 (十六)强化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按照市场 化方式支持新型消费发展,促进相关综合服务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研究进一步对新型消费领域企业优化税收征管措施,更好发挥减税降 费政策效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优化金融服务。深化政银企合作,拓展新型消费领域投 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 新型消费领域相关企业经营特点,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与 新型消费相关的支付环境,鼓励银行等各类型支付清算服务主体降低 手续费用,降低商家、消费者支付成本,推动银行卡、移动支付在便 民消费领域广泛应用。完善跨境支付监管制度,稳妥推进跨境移动支 付应用,提升境外人员境内支付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 企业通过发行新股、发行公司债券、“新三板”挂牌等方式融资。发 展股权投资基金,推动生产要素向更具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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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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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新型消费政策支持力度 (十六)强化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按照市场 化方式支持新型消费发展,促进相关综合服务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研究进一步对新型消费领域企业优化税收征管措施,更好发挥减税降 费政策效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优化金融服务。深化政银企合作,拓展新型消费领域投 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 新型消费领域相关企业经营特点,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与 新型消费相关的支付环境,鼓励银行等各类型支付清算服务主体降低 手续费用,降低商家、消费者支付成本,推动银行卡、移动支付在便 民消费领域广泛应用。完善跨境支付监管制度,稳妥推进跨境移动支 付应用,提升境外人员境内支付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 企业通过发行新股、发行公司债券、“新三板”挂牌等方式融资。发 展股权投资基金,推动生产要素向更具前景、更具活力的新型消费领 域转移和集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劳动保障政策。鼓励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灵活就 业,加快完善相关劳动保障制度。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 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促进新业 态新模式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高参保率。坚持失业保险基金优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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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先保生活,通过发放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多措并举,加快 构建城乡参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 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 织实施,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加快研究制定以新业态新模式引 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时 间表和路线图,形成政策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监测评估。加强新型消费统计监测,聚合各类平台 企业消费数据,强化传统数据与大数据比对分析,及时反映消费现状 和发展趋势,提高政策调控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完善政策实施评估体 系,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估实施 效果,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 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注重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加强 支持新型消费发展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经验推广,倡导健康、智慧、 便捷、共享的消费理念,营造有利于新型消费良性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 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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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 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 加快发展新型消费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各项要求,细化实化 政策措施,优化制度环境,强化要素保障,持续扩大国内需求,扩大 最终消费,为居民消费升级创造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 2020 年 9 月 16 日 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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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直播带货 规范直播带货,加强直播带货常态化监管,更好地规范市场经营 行为,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 作为网络购物的新业态,直播带货以更直观的购物方式,还原真 实购物场景,有力刺激并带动消费。但不可否认,直播带货在对消费 起到带动和促进作用的同时,因缺乏必要的市场规范,导致这一新兴 行业乱象频出,比如宣传内容和实际产品严重不符,直播数据造假, 售后服务跟不上等。 2020 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 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中国广告协会制定《网络直播营 销活动行为规范》,中国商业联合会制定《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 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这些都有助于 互联网时代直播营销规范化发展。 在今年的两会上,不少代表和委员纷纷为规范直播带货提出新的 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建议建立名人、 专家违法代言黑名单制度,依法追究违法代言、带货名人的民事赔偿 和刑事责任。他认为,民法典对合理认定代言、带货名人专家与他人 的共同侵权过错有相关规定,但还应建立统一的直播带货违法举报及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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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维权平台,对有虚假宣传行为的名人主播、专家除予以经济处罚外, 将其拉入“黑名单”,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 刘守民建议,及时出台政策或纪律要求,明确具有一定身份地位 的专家从事非广告宣传活动应局限于公益领域。例如,不得参加非公 益性质的商品宣传带货活动,不允许利用活动谋取商业利益,不允许 虚构夸大产品特性,不允许将专家形象用于公益活动之外的商业广告 宣传,更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等。对专家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 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建议,依 法监管规范行业发展,如发布直播经济规范标准,明确商家、主播、 平台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政府+平台+消费者”多方参与的 直播带货法治化监管体系。同时,合理引导加强政策扶持,赋能直播 经济高质量发展;注重“直播场”的建设,高水平规划直播平台运营, 打造优质直播电商平台;做好“直播人”的文章,完善主播系统培训、 考评、奖惩措施,鼓励引进专业直播电商人才;解决“直播货”的问 题,严格规范商品准入标准,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升消费者购 物体验。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民革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主委、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白清元建议,顺应直播带货监管的客观要求, 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监管方式创新,聚焦重 点领域、重点商品,开展网上监测,提升执法的有效性和精准度。加 大对虚假宣传、制假售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追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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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究直播平台、主播的法律责任,倒逼其加强自律,为直播带货注入更 多法治基因。同时,对带货商品必须形成溯源追踪登记,做到有据可 查,对直播带货中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完善立法明晰相关 法律责任、强化自律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引导消费依法维护消费者权 益、加强协作形成直播带货的共治格局等方式,对直播带货经营行为 加强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呼吁,完善法律 法规,厘清法律法规中关于直播带货各主体的责任,修订现有的法律 法规或者通过新的立法,对划分经营者与主播责任以及消费者遇到售 后问题产生纠纷时,如何适用法律、消费者如何维权等问题作出详细 规定。同时,他建议提高准入标准,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建立 完备的售后机制;平台对主播实施实名制认证,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制 度、履行内容日志信息留存义务、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及黑名单管 理制度等。他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从带货主播广告行为,商品、服务质 量及售后服务等三方面加强监管,对消费者反映的售后问题、侵权行 为及时依法查处,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外,电商 平台进一步完善直播带货内容审核机制,规范自身平台支付和订单跟 踪系统。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认为,对于直 播带货这种新型销售模式既要肯定其存在的积极意义,也要发现问 题,加强监管,引导其良性发展。“目前,直播带货的专门法律规定 缺乏。”彭静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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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对直播带货的广告代言、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均有分散规定, 但这些法律并未直接规范直播带货行为。根据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趋 势、自身特点及立法现状,出台一部内容全面且兼顾各方诉求的专门 性的网络直播行业法律迫在眉睫。同时尽快促成《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办法》的通过,明确直播带货的经营标识制度、提供回看功能制度的 落实。同时,政府各部门应明确职能,设定合理规则,细化监管范围, 平衡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对直播带货节目要分类分级,提高带货 主播准入门槛,对推广销售特殊产品的主播设定资质条件,比如要求 食品类直播带货者办理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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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随着我国网络表演市场的快速发展,网络表演已经成为新的网络 文化业态,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互联网上消费娱乐的重要文化产品。网 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网络表演者提供链接、桥梁作 用,是网络表演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文化和旅游部作为网络表演的 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管理,约束表演者行 为,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治理娱乐圈乱象。 01.《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目前,网络表演内容提供方主要包括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网络表 演者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于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网络表演者,文 化和旅游部已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 律,形成了有效的管理体系。而作为联结直播内容生产者和传播渠道 中间桥梁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直播内容有较大影响力,却处于管 理的空白地带,亟需提高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水平。因此,需要进一步 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 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推 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对经纪机构管理也是引导粉丝 理性追星、治理粉丝圈乱象的重要举措。 02.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表演者有哪些责任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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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一是要采取有效手段核实表演者身份。有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面 谈、视频通话,目的在于确认表演者与其提供的身份信息一致,避免 出现冒名顶替的情况。身份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 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要 求。 二是应当与表演者签订协议。应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不能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为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合同形 式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所述的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是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当前,表演者对用户采 取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线下接触或交往,或者赠 送包含违法内容的图片或视频等方式诱导、诱惑用户进行打赏等消费 行为多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作为与主播有密切联系的日常管理机 构,应当加强对网络表演者此类行为的管理,明令禁止。同时,对于 粉丝数量较大的表演者,经纪机构应当与表演者共同加强对粉丝群体 的引导,避免出现粉丝恶意扰乱其他表演者正常网络表演活动或与其 他表演者的粉丝争吵、谩骂等情况。 四是应对表演者加强教育培训。经纪机构要告知表演者应该遵守 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禁止其在直播中出现违法违规内容,或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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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发生脏话连篇、与粉丝对骂等不当行为。通过培训提高表演者的业务 能力和专业素养,引导网络表演者通过优质表演内容吸引用户。 03.直播平台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关系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主要为主播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服务, 以及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服务,同时,还为网络 表演经营单位输送适应网络表演活动的主播,负责主播的日常管理工 作。 在主播管理方面,直播平台作为直接提供内容传播服务方,按照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负有人员管理和内容审核责任,网络 表演经纪机构按照本《办法》负有人员管理责任。主播在直播中出现 违法违规情况,直播平台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均负有责任。 04.“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 低于 1:100”是基于什么考虑 相较传统演出经纪服务大多 1 对 1 甚至是多对 1 的线下服务模式, 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因行业自身特性,大多是 1 对多的线上服务模式, 有的甚至是 1 对上百、上千。《办法》提出的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 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100,主要是考虑到经纪人 员的管理能力,为保障其提供的经纪服务质量,这一比例限制充分征 求了直播平台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意见。 05.行业组织应如何加强行业自律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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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目前,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 理办法》《网络表演(直播)内容百不宜手册》《网络主播警示和复 出管理规范》,在演艺人员、主播、直播平台方面都制定了行业自律 规范,开展了有效的行业自律。行业组织可依照此前思路,可针对网 络表演经纪机构制定标准规范,逐步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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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 意见》亮点解读 11 月 6 日,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发布关于电商直播(《关于加强网 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中称其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的监管意见,密切关注电商直播热点争议问题,回应了社会对消费者 权益保障与规范电商直播秩序的需求,对指导基层执法部门监管和促 进电商直播行业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规制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包括压实 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 营销违法行为。 首先,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这部分的重心是放在参与电商直播 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之上。《指导意见》规定了网络 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法》下的义务和责任,其核心问题是网络平 台经营者是否应被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 责任。对于此问题,《指导意见》并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 提供服务的差异,为不同的网络平台经营者设定有区别的义务和责 任。此外,《指导意见》规定了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广告法》下的义 务。网络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 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要承担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义务和责 任。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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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其次,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这部分的重心在于提出三种禁 止以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是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 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进 行商业广告的,例如烟草制品;三是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例如特定 全营养配方食品。 最后,在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部分,根据执法依据法 律的不同,列举了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根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专利法》 《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所应重点查处的网络直播营销 违法行为。 二、指导意见的三大亮点 《指导意见》未将电商直播等同于广告活动进行监管,体现了对 新业态监管的包容审慎态度。这点在《指导意见》的标题和内容都有 体现。从标题来看,《指导意见》使用的是“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而 非“网络直播广告活动”,用更为一般性的“营销”取代“广告”, 从概念上避免了电商直播活动完全落入《广告法》的涵摄范围。从内 容看,《指导意见》多个条款强调,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 法》履行相应义务和责任。其潜台词是有大量的直播内容不构成商业 广告,不应受到《广告法》的规制。 在电商直播中,直播内容有些是主播即兴创造的,无法实现《广 告法》所要求的应对广告内容进行事前核对。口头营销的随意性很强, 出现差错实属正常。如果严格适用《广告法》将主播内容认定为商业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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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广告,则会给监管带来极大的压力,也给相关主体包括主播、广告主 带来很大的合规压力。 即使不被认定为广告,也不意味着直播内容不受监管。对于电商 直播中的虚假宣传问题,既可以用《广告法》的“虚假广告”条款予 以规制,也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条款进行规制, 两者都可以打击“用虚假的信息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的 行为。因此,即使直播内容不适用《广告法》监管,同样也可以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 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 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关规定。”此条规定反映了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虚假 宣传。 《指导意见》对于网络平台运营者的法律性质及相应义务和责任 的认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在网络活动的监管中,网络 平台处于枢纽地位。我国的互联网治理已形成“监管管平台,平台管 用户”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要求对平台运营者设计合理的义务 和责任,一方面使其有动力管理好用户,维护好平台上的秩序,减轻 监管压力;另一方面,不能给平台运营者过重的负担,使其无法发展。 因此,设计好平台运营者的合理义务和责任是监管设计的重中之重。 具体到电商直播领域中,参与电商直播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多种多 样,且所参与的程度、提供的服务有很大差别。如何为这些网络平台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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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运营者设计好合理的义务和责任,是一个不小的难题。《指导意见》 对此问题予以充分的重视。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一条体现了监管的原则性,即网络平台 运营者符合《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的情 形,则应按《电子商务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还体现了监 管的灵活性,即根据网络平台运营者参与运营、分佣、对用户控制力 等情形的不同,来决定其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如何适用强调了对相关义务 和责任的“选配”,即并不认定网络平台运营者就是电子商务平台运 营者,而是根据具体情形,选择合理的义务和责任施加给网络平台运 营者,使得监管可以较为灵活应对不同的情形。 坚持特殊商品广告事前审查制度。为规范电商直播中特殊商品的 广告审查发布,《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 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即使是在面对比传统事前审查操作难度大很多的 电商直播形式下的特殊商品广告,也需要对其事前审查,这显示出坚 守保障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底线。与此同时,《指导意见》并未 禁止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 等特殊商品,只是要求这些特殊商品的广告必须经过审查,体现了较 为务实的监管态度。 三、小结 电商直播作为一种新的互联网商业形态,打破了原有营销和交易 两元分割的态势,兼具营销和交易的双重属性,这也导致监管规则不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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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清晰、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因此,出台相关专门的监管规定具有重要 意义。同时,《指导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行政、 包容审慎和创新监管的态度,并将起到规范电商直播行业秩序、保障 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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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开 展行政指导着力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直播 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为提高直播带货产品供给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直播带货 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直播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服务扩大国内 市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质量组织开展了 行政指导。 直播带货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新业态,对活跃市场、促进消费、 方便人民群众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产品质量 不过关、虚假宣传、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等广大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行政指导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对直播带货平台提出六点要求。一 要提高质量意识,筑牢直播经济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二要 做学法守法模范,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增强守法合规的自觉性,依法依规 规范发展;三要立行立改,各直播带货平台要迅速对直播带货产品质 量进行自我对照和全面检查。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和涉及到的带货主 播,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同时要举一反三,防范其他质量问题发生; 四要争创“品质直播”,围绕强化平台内部产品质量管控,建章立制, 并发挥信用的惩戒力和约束力,努力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产品和服 务;五要建立消费投诉“绿色通道”,及时回应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六要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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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会上,相关直播带货平台还发布了网络直播商品质量保障自律承 诺,提出了保障直播商品质量、积极依法履行直播带货平台责任、规 范商品营销宣传、完善直播交易售后保障机制等自律措施,自觉接受 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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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直播带货 规范直播带货,加强直播带货常态化监管,更好地规范市场经营 行为,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 作为网络购物的新业态,直播带货以更直观的购物方式,还原真 实购物场景,有力刺激并带动消费。但不可否认,直播带货在对消费 起到带动和促进作用的同时,因缺乏必要的市场规范,导致这一新兴 行业乱象频出,比如宣传内容和实际产品严重不符,直播数据造假, 售后服务跟不上等。 2020 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 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中国广告协会制定《网络直播营 销活动行为规范》,中国商业联合会制定《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 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这些都有助于 互联网时代直播营销规范化发展。 在今年的两会上,不少代表和委员纷纷为规范直播带货提出新的 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建议建立名人、 专家违法代言黑名单制度,依法追究违法代言、带货名人的民事赔偿 和刑事责任。他认为,民法典对合理认定代言、带货名人专家与他人 的共同侵权过错有相关规定,但还应建立统一的直播带货违法举报及 维权平台,对有虚假宣传行为的名人主播、专家除予以经济处罚外, 将其拉入“黑名单”,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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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刘守民建议,及时出台政策或纪律要求,明确具有一定身份地位 的专家从事非广告宣传活动应局限于公益领域。例如,不得参加非公 益性质的商品宣传带货活动,不允许利用活动谋取商业利益,不允许 虚构夸大产品特性,不允许将专家形象用于公益活动之外的商业广告 宣传,更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等。对专家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 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建议,依 法监管规范行业发展,如发布直播经济规范标准,明确商家、主播、 平台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政府+平台+消费者”多方参与的 直播带货法治化监管体系。同时,合理引导加强政策扶持,赋能直播 经济高质量发展;注重“直播场”的建设,高水平规划直播平台运营, 打造优质直播电商平台;做好“直播人”的文章,完善主播系统培训、 考评、奖惩措施,鼓励引进专业直播电商人才;解决“直播货”的问 题,严格规范商品准入标准,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升消费者购 物体验。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民革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主委、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白清元建议,顺应直播带货监管的客观要求, 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监管方式创新,聚焦重 点领域、重点商品,开展网上监测,提升执法的有效性和精准度。加 大对虚假宣传、制假售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追 究直播平台、主播的法律责任,倒逼其加强自律,为直播带货注入更 多法治基因。同时,对带货商品必须形成溯源追踪登记,做到有据可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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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查,对直播带货中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完善立法明晰相关 法律责任、强化自律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引导消费依法维护消费者权 益、加强协作形成直播带货的共治格局等方式,对直播带货经营行为 加强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呼吁,完善法律 法规,厘清法律法规中关于直播带货各主体的责任,修订现有的法律 法规或者通过新的立法,对划分经营者与主播责任以及消费者遇到售 后问题产生纠纷时,如何适用法律、消费者如何维权等问题作出详细 规定。同时,他建议提高准入标准,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建立 完备的售后机制;平台对主播实施实名制认证,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制 度、履行内容日志信息留存义务、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及黑名单管 理制度等。他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从带货主播广告行为,商品、服务质 量及售后服务等三方面加强监管,对消费者反映的售后问题、侵权行 为及时依法查处,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外,电商 平台进一步完善直播带货内容审核机制,规范自身平台支付和订单跟 踪系统。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认为,对于直 播带货这种新型销售模式既要肯定其存在的积极意义,也要发现问 题,加强监管,引导其良性发展。“目前,直播带货的专门法律规定 缺乏。”彭静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对直播带货的广告代言、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均有分散规定, 但这些法律并未直接规范直播带货行为。根据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趋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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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势、自身特点及立法现状,出台一部内容全面且兼顾各方诉求的专门 性的网络直播行业法律迫在眉睫。同时尽快促成《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办法》的通过,明确直播带货的经营标识制度、提供回看功能制度的 落实。同时,政府各部门应明确职能,设定合理规则,细化监管范围, 平衡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对直播带货节目要分类分级,提高带货 主播准入门槛,对推广销售特殊产品的主播设定资质条件,比如要求 食品类直播带货者办理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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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以“神秘买家”制度夯实网络食品安全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规定可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 负责人表示,抽样人员以顾客身份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 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 消费者权益。 数据显示,2015 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已经达到 3.88 万亿元。 这其中,网购食品早已成为寻常百姓的“举手之劳”。与此同时,网 购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渐入公众视野。那些表面上看着光鲜、手续正规 的网店,真的能给老百姓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吗? 与以往的线下抽检或者事后检查相比,“神秘买家”抽检制度大 大挤压了商家造假应付的空间,避免专为抽检做局摆样子,无疑更接 近真实的消费现场,可以体察到消费者的苦衷与不满。这样的“原景 再现”,或将有效提高监管抽查的震慑作用,并倒逼企业注重食品安 全,让消费者多一点安心。 不过,鉴于食品生产流通的普遍性,“神秘买家”的制度安排也 需要有更细致的考虑:一方面,“神秘买家”仍具有随机性、偶发性, 抽样人员不可能穷尽一切食品领域;另一方面,一次抽检之后,是否 “回头看”,也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不确定,也会导致商家心存侥 幸。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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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因此,“神秘买家”制度还需要辅以相关配套监管措施。抽检之 外,还要制定严厉的追责制度,一经查实,则施以重罚,不能高高举 起轻轻放下。此番新办法就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企业自 建平台的自律责任,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平台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不能置身事外。此外,有关部门不妨扩大“抽检人员”的范围,或者 直接吸纳部分消费者参与“神秘买家”。这样既可以减轻监管部门的 压力,也能释放消费者打假保安全的热情,从而体现消费的真实性和 公正性。 事实上,每一个消费者都是“神秘买家”,他们在消费中买到假 冒伪劣产品的遭遇都应该受到重视。遗憾的是,在以往的实践中,很 多消费者往往陷于投诉无门的境地,高企的维权成本、傲慢的食品经 营者以及动作迟缓的监管方等,均极大打击了人们维权的热情。如果 能够积极引导消费者参与“神秘买家”之中,这相当于增加了巨大的 监管终端。 “神秘买家”制度还应该增强透明度,监管部门不仅要模拟消费, 更要及时、如实公开相关抽检信息。哪些食品生产经营者或第三方平 台的食品卫生状况不理想,若普通民众都能做到心知肚明,则必然会 改善食品安全状况。这也会提升政府部门对食品监管的公信力。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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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2014 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14 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贯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围绕推动经济 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执法打击,深化改革创新,健全长 效机制,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 障。 一、针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行动 (一)严厉打击利用网络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打击利用互联网发 布虚假违法广告,以及销售假劣药品、农资等违法行为。对网络文学、 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方面,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网络出版物、图书等重点产品,深入开展“剑网行动”,重点 打击通过移动互联网和利用机顶盒、电视棒实施侵权盗版的行为。加 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网站,以及以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为载体的网 络文化产品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视听节目网站,规范互联网传播作 品的版权市场秩序。以大型购物网站、网上售书平台等为重点,加大 对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对网络接入服务商、域名 注册服务商、信息服务商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及时删除侵权假冒有害信息,依法关闭、屏蔽违法违规网站。建立国 际多双边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打击利用互联网跨境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犯罪行为。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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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二)开展打击假劣汽柴油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原油加工和汽柴 成品油生产、储运、销售等环节存在的低于法定标准生产加工、掺杂 使假、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2014 年上半年在京津冀地区特别是三 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集中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2014 年下半年 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此项工作。 (三)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对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 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违反约定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 要求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 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完善相关制度,加大 投诉处理力度,依法保护企业提交技术资料中的商业秘密。依法审判 并公布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件。 二、围绕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整治 (一)继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以农药、肥料、兽药、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 农时,对农资主产地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加强监督检查, 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查处制假售假以及无证照生产经营、挂靠经 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完善农资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农资质量 检测,对不合格的农资坚决采取下架、退市、召回等措施。 (二)开展“质检利剑”打假行动。围绕建筑材料、汽车配件、 手机、儿童用品等重点商品,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生产聚 集区的集中整治。强化对有机产品认证的后续监管,打击假冒有机产 品虚假认证行为。严厉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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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打击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化工 原料和不合格辅料、包材生产药品违法行为。开展医疗器械整治专项 行动,重点查处虚假注册申报、违规生产、非法经营、夸大宣传、使 用无证产品等行为。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药品生产企 业非法使用中药提取物行为。 (四)打击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以家用电器、燃 气灶具、压力锅、笔记本电脑、眼镜等为重点,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 量抽查检验,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 行为。 (五)打击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严格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查 时限管理,统一审理标准,完善审理程序,提高审理效率,防范和遏 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代理行为。 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等为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社会公众反 映强烈的侵权案件。以农资、建筑材料、汽车配件、家具等商品为重 点,集中打击仿冒知名商标、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 (六)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推进全国印刷复制委托书网络 备案核验平台建设。打击针对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和书法作品的 侵权盗版行为。开展印刷复制监管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盗版教材教辅 出版物、畅销书、工具书、影视剧和音乐作品等违法行为。 (七)打击侵犯专利权违法行为。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 专项行动,加大对民生、重大项目和优势产业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的 打击力度。开展大型商业场所、展会与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工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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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作。加大对专利纠纷的调处力度与对假冒专利的查处力度。 (八)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 制售假劣种子专项行动,全面开展品种清退工作,加强对制种基地调 出种子的监管,确保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和无 证生产种子违法行为。以重点工程造林用种苗和种苗交易市场、集散 地为重点,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九)打击侵犯其他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侵犯地理标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中华老字号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十)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完善口岸货物侵权风险监管措施, 升级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系统,加强知识产权权利备案管理,查处 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 (十一)推进软件正版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 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 号),加 强督促检查,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做好 2014 年正版 软件采购网产品的选型入围工作。推动将办公通用软件纳入各级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扩大正版软件集中采购规模。以国有企业、大型金融 机构和新闻出版企业为重点,深入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鼓励 和指导企业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开展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培训。开展 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专项检查。 三、加强刑事司法,严厉打击犯罪 (一)加强刑事打击。开展集群战役,铲除链条化、产业化犯罪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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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网络,严厉打击危害民生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二)加强检察监督。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 活动,强化对相关领域制假售假犯罪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以侵 权假冒领域渎职犯罪为重点,开展预防和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 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三)依法开展审判。依法加强对侵权假冒重点行业、重点领域 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剥夺侵权人再犯罪能力 和条件。组织对大案要案进行庭审直播。 四、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建设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加快修订著作权法、专利 法、种子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启动药品管理法、化 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修订工作,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 保护条例修订的前期研究。促进出台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指 导意见和办理渎职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健全侵权假冒检验鉴定标 准,完善相关技术法规体系。 (二)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侵犯知 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做好打 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 接的意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案件咨询、信息报送、数 据统计、跟踪督促等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中央级信息共享平台, 加快建立省级以下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平台间对接互联,实现案件的 有效移送和相关信息及时反馈。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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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三)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 的通知》(国发〔2014〕6 号),制定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的实施细则。将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计通报范 围,加强检查考核。收集整理公开的案件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工作任务, 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探索在打击侵权假冒重点领域对失信行为 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加快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 组织信用代码制度。建立违法违规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直接责任人的“黑名单”,依法开展重点监管。 (五)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 入“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将侵权假冒突出问题纳入综治工作 领导责任查究、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治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的范围, 开展 2013 年度省(区、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制定 2014 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六)完善大案要案督办制度。制定侵权假冒大案要案协调督办 工作规则,集中督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案件。 (七)健全涉案物品保管和侵权假冒商品无害化处理制度。探索 建立涉案侵权假冒商品集中存放的公共仓库,完善相关涉案物证的存 放保管、部门间移转及证据认定与转换等工作制度。对拟销毁的侵权 假冒商品分类实施环境无害化处理,建立部门间协作和信息共享机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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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制。 (八)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广东等地探索建立 知识产权法院,指导广州中新知识城等区域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 综合改革试点。 五、强化宣传教育,扩大对外交流 (一)加强日常宣传教育。依托各级新闻宣传单位,充分发挥传 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及时报道打击侵权假冒决策部署,重点宣传 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完善法规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制作发布打击侵权假冒 公益广告,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增强消费者识假辨假意识 和能力。 (二)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在春节、国庆、全国“两会”、消费 者权益保护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 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社会舆 论。 (三)拓展交流沟通渠道。做好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站改版 升级工作,充分利用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加强政府与企业、消费 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互动交流。发布中国政府软件正版化状况白皮 书。举行打击侵权假冒成果新闻发布会。 (四)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做好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第 25 届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议题磋商工作。开展中欧、中瑞等知 识产权对话,推动与金砖国家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合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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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作。深化与印度、俄罗斯、巴西以及非洲国家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方 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制造”的品牌形象。积极引导和支持企 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加强国际执法合作。组织举办知识产权保 护国际交流活动。 六、夯实工作基础,加强能力建设 (一)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全面建成并运行质检“12365”举报 投诉服务系统,完善农业“12316”、商务“12312”、文化“12318”、 海关“12360”、工商“12315”、版权“12390”、食品药品“12331”、 知识产权“12330”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举报奖励措施。 (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大 力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内部管理 制度,增强防范侵权风险、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开展律师知识产 权业务培训,加强对侵权假冒刑事、民事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 导与监督。 (三)加强基层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各地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强化业务培训和执法能力建 设,落实执法监管、举报奖励以及涉案物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 费,将执法资源向基层倾斜。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 予以表彰。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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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互联网保险有了新规范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实 施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 5 章 83 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 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 6 大方面:一是 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二是规定互联 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 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三是规范互 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四是全流程规范 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五是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 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 则”;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 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 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 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办法》 的修订颁布,将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 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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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 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 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 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 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 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该负责人说,《办法》明确要求,从 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 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 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 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之一是经营突破了地域限 制,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相对于传统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借助信息系统的版本管理、系 统日志、分级存储等功能,可以更加方便地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这 也为监管部门异地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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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 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 这是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的重大部 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 任务。现就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的发展思想,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 国梦的战略高度,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 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谋划部署,在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产业规 划、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食品产业快速发展,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健 全,检验检测能力不断提高,全过程监管体系基本建立,重大食品安 全风险得到控制,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保障,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 转。 但是,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 严峻。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使用不规范、 制假售假等问题时有发生,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逐渐显现;违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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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制不够健全,一些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 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新业态、新资源潜在风险增多,国际贸易带来的 食品安全问题加深;食品安全标准与最严谨标准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基础工作薄弱,基层监管力量和技术手段跟不 上;一些地方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与发展的 矛盾仍然突出。这些问题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明显短板。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 更高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 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前所 未有的历史机遇。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 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 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 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 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 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建立食品安全 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 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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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 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 全底线,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安全。 ——坚持问题导向。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从解决人民 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不断增强人民 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坚持预防为主。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监测、风 险评估和供应链管理,提高风险发现与处置能力。坚持“产”出来和 “管”出来两手抓,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最大限度消除不安全 风险。 ——坚持依法监管。强化法治理念,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 重典治乱,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从 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 管方式,堵塞漏洞、补齐短板,推进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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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坚持共治共享。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政府部门依 法加强监管,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形成各方各尽其责、齐抓共管、 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 (三)总体目标 到 2020 年,基于风险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初 步建立。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 4 批次/千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测总体合格率稳定在 97%以上,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 98%以上, 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基本得到控制,公众对食品安全的 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目标基本相适应。 到 2035 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食品安全标准水平进入世界前列,产地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明显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体系运行有效,食品安 全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三、建立最严谨的标准 (四)加快制修订标准。立足国情、对接国际,加快制修订农药 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 用标准,到 2020 年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达到 1 万项,基本与国际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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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食品法典标准接轨。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 标准、产品标准、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完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等标准制定。及时修订完善食品标签等标准。 (五)创新标准工作机制。借鉴和转化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简化 优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流程,加快制修订进度。完善食品中有 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制定机制。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完善配 套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 准。支持各方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 标准制定,积极参与国际新兴危害因素的评估分析与管理决策。 (六)强化标准实施。加大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宣传贯彻和培训 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理解和应用食品安全标准,维护食品 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对食品安全标准的使用进行跟踪评价,充分发挥 食品安全标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的基础作用。 四、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七)严把产地环境安全关。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 程。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 风险排查和整治。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 理力度。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八)严把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关。严格执行农药兽药、饲料添 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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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 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落实农业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使 用记录制度,指导农户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有关规 定,防范农药兽药残留超标。 (九)严把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做好粮食收购企业资格审核管 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入厂(库)和库存质量检验制度,积极探索 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加强烘干、存储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为农户提 供粮食烘干存储服务,防止发霉变质受损。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 效机制,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十)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实行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 级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企业实施按比例 “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 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过程持续合规。加强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监 管。将体系检查从婴幼儿配方乳粉逐步扩大到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 着力解决生产过程不合规、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等问题。 (十一)严把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建立覆盖基地贮藏、物流配 送、市场批发、销售终端全链条的冷链配送系统,严格执行全过程温 控标准和规范,落实食品运输在途监管责任,鼓励使用温控标签,防 止食物脱冷变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保质期标识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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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等规定,严查临期、过期食品翻新销售。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验检疫 制度。加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 衔接。 (十二)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操作规范,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加工操作、清洗消毒、人员管理等规 定。集体用餐单位要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保证购进 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格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保证线上线下 餐饮同标同质,保证一次性餐具制品质量安全,所有提供网上订餐服 务的餐饮单位必须有实体店经营资格。 五、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十三)完善法律法规。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 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研究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推动农产品追溯入法。加快完善 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 假行为“直接入刑”。推动建立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明确证据衔 接规则、涉案食品检验认定与处置协作配合机制、检验认定时限和费 用等有关规定。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依法严肃 追究故意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综合运用 各种法律手段,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 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大幅提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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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 行处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 刑事案件依法从重判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机 关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行刑衔接有关规定 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 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积极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做好与 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与配合,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 性赔偿制度。 (十五)加强基层综合执法。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基层综合 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有足够资源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 职责,执法力量向一线岗位倾斜,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率。农 业综合执法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加强执法力量和 装备配备,确保执法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 等部门要落实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贡献突 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十六)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 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认定机制,加大对失 信人员联合惩戒力度。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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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六、坚持最严肃的问责 (十七)明确监管事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结合实际, 依法依规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压实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工 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生产企业监督检 查,对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原则上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 组织和协调,市县两级监管部门配合,也可实行委托监管、指定监管、 派驻监管等制度,确保监管到位。市县两级原则上承担辖区内直接面 向市场主体、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和执法事项,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上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八)加强评议考核。完善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 议考核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约谈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限期整改。 (十九)严格责任追究。依照监管事权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 职照单问责。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 不力、履行职责不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规依纪 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 慢作为、假作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 追究法律责任。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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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二十)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 任人,要结合实际设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确保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 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法规知识 抽查考核合格率要达到 90%以上。风险高的大型食品企业要率先建立 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行为,确保产品功 能声称真实。 (二十一)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 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对生产经营条 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食品安全 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要 主动监测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风险 控制措施。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要达到 90%以上。 (二十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 食品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追溯负责,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 记录真实完整,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国家建立统一的食用 农产品追溯平台,建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追溯标准和规范,完善 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加强全程追溯的示范推广,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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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接受政 府监督,互通互享信息。 (二十三)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损 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推进肉蛋奶和白酒生产 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和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要积极投 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 八、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改革许可认证制度。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减少制 度性交易成本。推进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 证制度。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许可程序,实现全程电子 化。推进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双轨运行,探索对食品添加剂经营实行 备案管理。制定完善食品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制度。利用现有相关信 息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可查询。 (二十五)实施质量兴农计划。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优质 安全、绿色发展为目标,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全面推 行良好农业规范。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实施农业品牌提升行动。 培育新型农业生产服务主体,推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农 户的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逐步减少自行使用农药兽药的农 户。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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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二十六)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食品产业布局,鼓 励企业获得认证认可,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引导食品 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建立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加强与电商 平台深度融合,打造有影响力的百年品牌。大力发展专业化、规模化 冷链物流企业,保障生鲜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 (二十七)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科技计划, 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 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建设一批国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和 重点实验室,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重点突破 “卡脖子”关键技术。依托国家级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基础科学和前 沿科学研究,提高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和防范能力。 九、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二十八)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 总责。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加强跨地区协作配合,发现问题迅速处置,并及时通报上游查明原因、 下游控制危害。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 员)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十九)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培训和考核,依托现 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队伍建设,提高检查人员专业技能,及时发现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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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和处置风险隐患。完善专业院校课程设置,加强食品学科建设和人才 培养。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力量、专业装备建设力度。 (三十)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专 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提升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监管、应急 等工作水平。根据标准分类加快建设 7 个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标准研 制重点实验室。健全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 市县两级检验机构为基础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打 造国际一流的国家检验检测平台,落实各级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能 力和装备配备标准。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跟踪评价和能力验 证,发展社会检验力量。 (三十一)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 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 链等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实施智慧监管,逐步实现食品 安全违法犯罪线索网上排查汇聚和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 督,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十二)完善问题导向的抽检监测机制。国家、省、市、县抽 检事权四级统筹、各有侧重、不重不漏,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 施、统一数据报送、统一结果利用,力争抽检样品覆盖到所有农产品 和食品企业、品种、项目,到 2020 年达到 4 批次/千人。逐步将监督 抽检、风险监测与评价性抽检分离,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完善抽检监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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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测信息通报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抽检信息,加强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 置,控制产品风险。 (三十三)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修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完善食品安 全事件预警监测、组织指挥、应急保障、信息报告制度和工作体系, 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能力。加强舆情监测,建立重大 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响应机制。 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十四)加强风险交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开展风险解 读,鼓励研究机构、高校、协会、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科 学解疑释惑。鼓励企业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方式直接回应消费 者咨询。建立谣言抓取、识别、分析、处置智能化平台,依法坚决打 击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 (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 任制,对各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持续加强食品安 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 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 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 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 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合理膳食,开展营养均衡 配餐示范推广,提倡“减盐、减油、减糖”。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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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三十六)鼓励社会监督。依法公开行政监管和处罚的标准、依 据、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和奖惩机制, 强化行业自律。鼓励新闻媒体准确客观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有序开展 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三十七)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 励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 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 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 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十一、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 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 攻坚行动,用 5 年左右时间,以点带面治理“餐桌污染”,力争取得 明显成效。 (三十八)实施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专项行动。系统开展食物消 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毒理学研究等基础性工作,完善风险评估基 础数据库。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害物质、环境污染物、食品相 关产品等风险监测,系统开展食品中主要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建立 更加适用于我国居民的健康指导值。按照最严谨要求和现阶段实际, 制定实施计划,加快推进内外销食品标准互补和协调,促进国民健康 公平。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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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三十九)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开展高 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5 年内分期分批淘汰现存的 10 种高毒农药。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兽药抗菌药治 理行动,遏制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强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和 重金属污染区耕地风险管控与修复,重度污染区域要加快退出食用农 产品种植。 (四十)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在婴幼儿配方乳粉 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自查 报告率要达到 100%。完善企业批批全检的检验制度,健全安全生产 规范体系检查常态化机制。禁止使用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 内分装,规范标识标注。支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建设自 有自控奶源基地,严格奶牛养殖饲料、兽药管理。促进奶源基地实行 专业化、规模化、智能化生产,提高原料奶质量。发挥骨干企业引领 作用,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培育优质品牌。力争 3 年内显著提升国产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 (四十一)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 校长(园长)负责制,保证校园食品安全,防范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 病事件。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 采购,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鼓励家长参与监督。对学校食 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及食品销售单位实行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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