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3-7-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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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 396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四)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数。(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上述第(二)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六)总收入: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七)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其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三、本申请表须附以下材料:(一)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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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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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四)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数。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上述第(二)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总收入: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七)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其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三、本申请表须附以下材料:(一)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 字以上),提纲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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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三)企业管理章程。

(四)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五)企业从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的经审核的上年度服务出口数据(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及从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的经审核的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数据(离岸加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服务出口收入表(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六)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七)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设立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的证明材料;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企业获得的国际通行认证证书等。企

企业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企业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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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务范围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测试平台(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及创新载体情况

企业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及所占股

份比例(100 字)

企业上市地点

姓 名 年龄 文化程度/学位 专业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总裁(总经理)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人员数

上年末职工总数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上

企业总收入 万元 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万美元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收入总和

万元 万元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

总和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净利润 万元 交税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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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万元 资产负债率%上

主要离岸服务合同执行情况

项目名称

业务类别

ITO/BPO/KPO

发包国别

(地区)

合同标的额(万美元)实收外汇(万美元)1.

2.

3.

4.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250 字以内)上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 万元 研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情况

项目名称 立项年度 项目编号 级别执行情况□国家级□省级□已完成□正在实施□国家级□省级□已完成□正在实施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奖励名称 获奖年度 级别发证机关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授权专利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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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我公司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表》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本公司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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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汇总表市、县(市、区)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盖章

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

服务业务范围

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

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情况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所在市、县(市、区)信息技术

外包服务

(ITO)

技术性

业务流

程外包

服务

(BPO)

技术性

知识流程

外包服务

(KPO)

总收入

(万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 离岸外包服务业务

收入

(万元)

收入占

总收入

比重

(%)

业务

收入

(万

元)

收入占

总收入

比重

(%)

合同执行额(万美元)

注: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在对应空格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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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为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标志性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书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和“补短板、建优势、强能力”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创新强省、人才强省工作导向,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和创新要素配置,探索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新型体制机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紧密结合,加快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全国一流水平和浙江特色的全域创新体系。

(二)发展目标。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我省“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等三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紧扣传统产业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省市县三级联动、梯度培育,打造既能解决基础研究的关键核心问题,又能为产业创新提供科技支撑的高水平创新载体。到 2022 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3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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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省级 100 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 300 名(个),集聚科研人员30000名,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占科研机构总支出的比重超过40%。

到 2025 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500 家、其中省级150 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 500 名(个),集聚科研人员 50000 名,在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重点领域实现全覆盖,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占科研机构总支出的比重超过60%,推动全省研发经费支出中基础研究的比重达到8%,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 20 家以上,打造一批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全过程的高水平创新平台,有力推动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二、标准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构建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不定编制、不定级别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

(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 2000 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80 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 8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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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市、区)聚焦地方新旧动能转换、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建设一批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具体标准条件由市、县(市、区)制定。三、建设方式

通过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创新要素配置,按照引进共建一批、优化提升一批、整合组建一批、重点打造一批的方式,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一流创新人才团队的吸引力,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增强产业发展带动力,打通基础研究到成果转化的创新链条,支撑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一)引进共建一批。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国家级科研机构、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 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浙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到 2022 年引进共建新型研发机构 100 家,到2025 年达到150家。(二)优化提升一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推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到2022年优化提升新型研发机构 180 家,到 2025 年达到 300 家。(三)整合组建一批。以学科融合发展、产业链补链强链、区域协同联动为着力点,以重大科研项目为牵引,对全省研究方向相近、关联度较大、资源相对集中的研发机构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一批创新资源和科研优势叠加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优势企业或科研机构牵头,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打造创新联合体。到2022年整合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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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研发机构 20 家,到 2025 年达到 50 家。(四)重点打造一批。围绕我省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在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中择优打造一批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标杆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世界一流的科研平台,集聚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抢占全球科技创新制高点。到2022年打造标杆型新型研发机构 10 家,到 2025 年达到 20 家。四、工作任务

(一)构建多元创新投入体系。坚持市场导向,完善多元化投入和产权组合机制,在举办方投入的基础上,吸引企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投入,通过建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探索技术入股、开展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科研项目等扩大收入来源。(二)集聚一流创新人才团队。坚持人才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流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与创新能力和绩效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通过全职聘用、“双聘双挂”、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集聚全球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完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氛围。

(三)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坚持需求导向,紧扣我省万亿产业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415”产业集群培育及传统产业升级的创新需求,强化原始创新能力,承担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努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掌握创新和发展的主动权。

(四)打造协同联动创新体系。坚持协同导向,强化与高校、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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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创新主体的交流合作、协同攻关,跨领域、跨单位整合创新资源,探索相近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科创联盟,推动多部门、多单位、全链条协同创新,打造优势互补的创新共同体,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五)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坚持成果导向,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取得具有引领性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和原创性技术突破。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所得税延期缴纳等政策措施,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六)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坚持开放导向,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优势企业通过人才交流、合作攻关、共建平台等方式开展合作交流和资源对接。探索在创新大国、关键小国设立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研发机构和创新孵化中心,引进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积极参与大科学计划与工程,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平台,构建开放共享的创新创业生态。五、政策支持

(一)深化管理创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属科研院所管理序列,享受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等政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建设,经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布。省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可按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二)加大财政支持。省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专题研究的方式,由省市县联动支持。鼓励省外中央企业、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来我省设立研发总部和研发机构,从事竞争前技术研发,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3000 万元支持。对第三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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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支持政策的不再享受。鼓励重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三)加强科研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各类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省科技厅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择优委托方式支持其牵头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承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支持各类创新平台载体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等科技资源。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和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四)激发创新活力。赋予符合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带项目或成果离岗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作,返回原单位时工龄连续计算,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各地应为当地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提供停居留、落户、医疗、社会保险、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形成政策叠加效应。(五)扩大基金支持。各类政府基金优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或孵化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省创新引领基金设立子基金或通过已设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项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纳入省创新引领基金项目库。

(六)强化要素保障。新型研发机构自建科研用地,由市、县(市、区)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或厂房举办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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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后可暂保留其工业用地用途,但应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对购置、租用办公场地的研发总部,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按规定给予购置、租房、装修补助。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统筹指导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大力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挥相关地方和部门优势,统筹布局、汇聚资源,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二)加强绩效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省科技厅以 3 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按照不超过 10%的比例确定绩效评价优秀等级,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第一年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或连续2 年不合格的予以退出。各地政府负责本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和管理。(三)加强诚信建设。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新型研发机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坚决予以退出,由科技部门记入科研失信记录,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本意见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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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 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 年1月14日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高质量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省技术创新中心(亦称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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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创新中心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

(二)主要任务

1.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攻克“卡脖子”技术,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2.转化应用重大创新成果。推动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应用与工程化产业化,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加快实现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的国产化。

3.协同优势创新力量。强化与国内外优势高校与科研院所协同,加强与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工协作,加强与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协同联动,打造高效协同的创新生态圈。4.提供技术创新服务。通过与企业建立联合技术创新机构、开展合同研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各类创新资源按规定面向企业开放共享,孵化和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5.开展国内外高层次科技合作。参与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国际科技合作节点,采取并购、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加强国内特别是长三角创新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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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引育高层次创新人才。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端创新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人才。开展探索人才引进、使用、激励和管理等创新政策试点,全方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7.支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发展。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创走廊、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强化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融合,发挥对区域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 2025 年,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面向关系我省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国内外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布局建设10—15 家综合性或专业化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开展跨区域高水平的协同创新。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抢占一批前沿技术制高点,为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技术支撑。二、建设条件与要求

(一)明确目标定位。以培育我省战略科技力量为目标,创新中心在批复创建后 2 年内,要基本形成能攻克产业“卡脖子”技术的能力,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5 年内,基本建成能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吸引领军型创新人才、策源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世界一流水平的重大技术创新平台,支撑重点产业集群跨越发展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二)聚焦重点领域。围绕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和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聚焦炼化一体化与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数字安防、智能制造等重点优势产业集群,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现代纺织等标志性产业链,以及城市大脑、新能源等细分关键技术领域择优主动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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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托优势单位。主要依托创新能力突出的领军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整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资源共同建设。支持已建设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以上创新载体的单位,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质创新资源组建。(四)完善组织架构。采用强核心、多基地、网络化的组织架构。创新中心主体为强核心,选择有条件的优质创新资源在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等建设多个基地,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形成网络化的协同创新格局。

(五)实行多元投入。依托建设单位承担主要投入责任,采取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吸引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金融与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建设。收入来源包括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技术服务收入以及财政资金补助等,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机制,推动技术与资本、研发与市场紧密融合,逐步实现自我运营,技术服务收入成为主要收入来源。批复创建后2 年内,依托单位、共建单位、财政补助等各类资金投入原则上合计 10 亿元以上;5 年内,投入原则上合计 25 亿元以上。

(六)汇聚顶尖人才。汇聚由全球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以及博士后与博士、硕士研究生组成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批复创建后 2 年内,原则上汇聚不少于 300 人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其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不少于 5 个;5 年内,原则上汇聚不少于800 人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其中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不少于 10 个。(七)承担战略任务。以项目为牵引,联合国内外创新资源,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批复创建后2 年内,具备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战略任务的能力,承接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科研任务,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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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5 年内,承担一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重大科研项目。

(八)形成标志性成果。在重点产业集群、标志性产业链和细分关键技术领域攻克“卡脖子”技术,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形成进口替代能力。在战略必争领域和产业未来发展方向,提前布局可引发产业变革、开创新兴产业的前沿技术攻关,在若干细分领域率先从跟跑并跑成为领跑。(九)建立科学评价机制。落实“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不唯奖项”的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在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人才引育、平台搭建、项目实施等方面,探索建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学评价机制。

(十)打造创新生态。通过已有平台功能扩充或新建方式,打造集人才引育、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创业孵化等功能为一体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强化平台共同、技术共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建设期满时,承接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基地不少于 3 个,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企业不少于 50 家,累计衍生孵化企业不少于 10 家,累计服务企业不少于500家。三、组建程序与资金支持

(一)创建方式。创新中心实行创建制,建设期一般为5 年。采取省级层面主动设计,设区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熟一个、批复一个”。

(二)审核程序。创新中心采取“一中心一方案”。由主要依托单位牵头研究制定建设方案,省科技厅对建设方案组织论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启动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政府发文启动创新中心建设,命名为“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浙江省×××产业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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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英文:Zhejiang provincial Innovation Center of *** Technology(Zhejiang provinci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 Industrial Technology)〕。(四)资金支持。省市县三级联动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对创新中心每家首年均给予 5000 万元补助,第二年起按照规模(自筹经费投入)、绩效、贡献(标志性成果产出)等主要指标,由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核定补助经费,5年建设期内累计每家中心省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 2 亿元。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专账核算,主要用于创新中心科研项目实施、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团队引进培育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赞助、捐赠、投资、支付各种罚款、偿还债务等。建设期内,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得低于省财政补助的2倍。四、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创新中心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实行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先行实现人、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财务上单独核算,建设期内完成向独立法人过渡。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首席科学家执行制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明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创新中心应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一)组织架构

1.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董事会)是创新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构成,负责研究制订管理制度,审议发展战略、机构设置、主任(总经理)提名、首席科学家聘任、经费预决算等,定期召开理事会(董事会)会议。理事会(董事会)实行任期制,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会(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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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心主任(总经理)。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中心主任(总经理)应由本领域具备一流科研能力和优秀资源整合能力的知名专家或企业家担任,统筹创新中心人、财、物等资源,按制度负责创新中心全面工作。中心主任(总经理)由理事会(董事会)提名和聘任。

3.首席科学家。根据创新中心主要创新方向设立首席科学家,负责创新任务和攻关计划的总体推进和执行,组建技术创新团队,确定内部协作模式和激励机制,自主决策经费使用。首席科学家由理事会(董事会)聘任。4.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创新中心的指导机构,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组成,负责指导创新中心的重点创新领域、重大攻关任务与目标等技术创新问题,开展技术创新工作评估,定期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等。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任期制,由创新中心理事会(董事会)聘任。(二)运行机制

1.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创新中心以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为纽带,通过共同出资、合作研发、平台共建、技术入股、兼职创业等不同途径和方式,统筹产学研创新资源。探索组织跨学科、跨主体合作的协同攻关模式,构建应用基础研究、工程研发、技术推广相结合的人才队伍结构。探索建立“一中心一园一基金”模式,建立一个技术创新中心,成立一个相关产业园,设立一个创投或产业基金,使“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相通共融,打通科技成果产业化通道。鼓励创新中心在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规划编制、科技评估等方面发挥作用。

2.强化收益分配激励。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所得税延期纳税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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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由技术创新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科研人员带着创新成果兼职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科研投入与团队奖励。3.开展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通过与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开展合同研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创新中心各类创新资源按规定面向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4.面向全球吸引凝聚创新人才。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以市场化、报备员额、“双聘”等多种手段开展人才选拔与聘任,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企业开展广泛的人才合作,探索柔性引才引智机制。通过设立海外研究机构、建设战略合作关系、探索项目经理制等方式,面向全球选聘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成果转化人才。

5.建立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建立“共建共享”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约定、签订知识产权管理协议等方式,明确政府、创新中心、合作共建单位、科研人员等各方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优化知识产权产业链布局和国际布局,推动知识产权在协同创新主体间的共享共用,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五、保障措施

(一)构建指标体系。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构建创新中心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实现我省技术创新高原造峰为总目标,根据创新中心建设具体目标,科学设定“跳一跳、够得着”的年度目标任务,推动创新中心按既定目标加快建设。

(二)建立工作体系。在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加强对创新中心的规划布局和协调推动,建立省市县联动和部门协同机制,共同做好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论证、建设管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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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评估、指导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完善政策体系。完善创新中心相关政策,强化科技、财政、教育、土地、税收、人才、金融等政策支持。创新中心实行挂牌创建,省级各部门协助解决创新中心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编制、民办非登记注册或企业工商登记等相关工作。所在地在中心选址、基本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集成省市县人才引育、项目支持、市场准入、创新券应用、政府采购、首购首用等政策,形成叠加政策合力。(四)健全评价体系。对建设期满的创新中心进行验收,未按约定完成中心建设任务的,取消其创建资格。遵循分类考核评价原则,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创新中心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被取消创建资格和摘牌的创新中心,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附件:1.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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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1.目标定位

1.1 国内一流水平的重大技术创新平台1.2 世界一流水平的重大技术创新平台2.重点领域

2.1 炼化一体化与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数字安防、智能制造等重点优势产业集群2.2 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现代纺织等标志性产业链2.3 城市大脑、新能源等细分关键技术领域3.建设单位

3.1 由设区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推荐3.2 依托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和高校院所3.3 整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资源参与

4.组织架构

4.1 建立“强核心、多基地、网络化”的架构4.2 建立理事会(董事会)制度并开展工作4.3 建立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并开展工作4.4 建立首席科学家执行制并开展工作5.投入机制

5.1 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5.2 主要依托建设单位投入5.3 地方财政投入

5.4 争取国家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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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6.人才团队

6.1 引进全球顶尖人才和团队6.2 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6.3 引进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团队6.4 专职科研人员(包括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比重)6.5 青年骨干人才和研究生培育6.6 非研发类专职人员

7.战略任务

7.1 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7.2 承担国家和省级各类重大项目7.3 合作研究和自主设计重大专项8.标志性成果

8.1 攻克“卡脖子”技术,形成进口替代能力8.2 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在若干领域率先实现领跑9.评价机制

9.1 建立运行评价机制

9.2 建立人才引育评价机制9.3 建立平台建设评价机制9.4 建立项目实施评价机制9.5 建立成果转化评价机制9.6 建立创新服务评价机制9.7 建立综合保障评价机制10.创新生态

10.1 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10.2 建立创新成果转化机制10.3 建立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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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建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制10.5 建立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机制10.6 建立科学考核评价机制10.7 打造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注:拟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在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可根据不同的领域、建设方式等,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并在创新中心建设责任书中明确具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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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写提纲一、建设基础和重要意义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二)战略定位

(三)建设原则

(四)发展目标

三、建设布局

四、建设任务

五、管理运行机制

(一)组织架构

(二)运行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七、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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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64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现将《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1 年12月27日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 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重点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促进产业链优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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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对重点研究院的申报认定、检查验收和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重点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企业发展需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打造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专业化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企业的产业链话语权;

(二)为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适宜的配套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三)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储备人才;(四)加强与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重点研究院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订年度重点研究院建设计划,负责重点研究院的申报和管理,组织重点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牵头做好重点研究院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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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三)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2 亿元以上;(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五)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100 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60%;

(六)相对集中研发场地 2000 平方米以上;(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2000 万元以上;(八)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5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由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省科技厅。第七条 省科技厅按照《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评价指标体系》(附表1)对重点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现场考察,择优确定重点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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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报省政府。

第八条 经确定的重点研究院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第九条 经批准建设的重点研究院,由省科技厅与主办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责任书,明确重点研究院建设目标、任务和经费等内容。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第十条 对新获批建设的重点研究院,将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应支持高校院所与重点研究院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支持高校院所的青年科技人才、专业团队及研究生到重点研究院兼职或实习。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院所在的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院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研发标志性战略性新产品,确保完成研发目标任务。主办企业要为重点研究院建设与运行提供人才、研发经费、实验设备及场地等保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第五条第(四)点要求的基本条件,且不得低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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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院在建设期内,要对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做重大调整的,应及时经所在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审核。对不影响重点研究院建设目标任务的,由所在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院建设期满后,应及时编制总结报告,经所在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科技厅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附表2),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对重点研究院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建设未满一年的重点研究院不参加评价。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的,支持参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荐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支持引进创新创业型领军团队等;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整改评价,相关整改评价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研究院研发投入监测预警制度。上半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黄色”预警,年度研发投入不达标的“红色”预警并通报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重点研究院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连续两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

(三)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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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能通过验收的;

(五)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重点研究院,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主办企业的认定申请。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院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无故不按期完成责任书约定建设任务的,记入科技信用档案;严重违约的,取消重点研究院资格,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院统一命名为:

“浙江省+核心研发方向+重点企业研究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具体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实施。附表:1.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评价指标体系2.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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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评价指标体系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一、基

本条件

1.产业领域

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符合/不符合2.研发机构

已建有省企业研究院,拥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3.销售收入* 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2 亿元以上。4.研发强度

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5.研究开发人

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100 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6.研发场地* 相对集中研发场地 2000 平方米以上。7.科研设备* 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2000 万元以上。8.知识产权

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拥有 5 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9.社会责任

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10.支持措施 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重点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二、必

要性与

可行性

( 100

分)

1.建设目标

优化企业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促进产业链优化提升。

202.任务举措

围绕企业发展需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等任务举措清晰,预期能顺利实现。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固定科技服务和人员交流。

403.自身条件

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科学合理得 4 分;组织架构基本科学合理得 2-3 分;组织架构不合理、有待完善得0-1分。4科研设备* 3000 万元及以上得 4 分;2000-3000 万元得2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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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

人员

200 人及以上得 4 分;100-200 人得2 分。4资金投入

企业自筹建设经费 3000 万元及以上得4 分;2000-3000 万元得 3 分;1000-2000 万元得2 分;1000万元以下得 1 分。

4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科学合理得 4 分;制度建设基本科学合理得 2-3 分;制度建设不合理、有待完善得0-1分。44.当地政府

重视

经费支持 给予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支持。10制度建设 制定税收、土地、人才等相关支持政策、制度。10备注:标“*”指标,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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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一、

研发

条件

和实

(25

分)

1.科研人员

(10 分)

在职人员总数 人

200 人及以上得3 分,100-200 人得2分,100 人以下不得分。3在职人员增长率 % 增长 10%及以上得2 分,增长0-10%得1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2本科及中级职称

以上人员占比

%

80%及以上得 2 分,60%-80%得1 分,60%以下不得分。22.研发场地

(4 分) 面积 ㎡

3000 ㎡及以上得4 分,2000 ㎡-3000㎡得3 分, 2000 ㎡以下不得分。43.科研设备

(4 分)

原值总额

3000 万元及以上得4 分,2000-3000万元得 3 分, 2000 万元以下不得分。44.组织制度

(7 分)

组织架构和规章

制度建设

重点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科学合理,落实上级部署任务高效得6-7 分,较好得4-5 分,一般或较差得0-3分。

7二、

研发

活动

和成

(35

分)

5.研发强度

(10 分)

研究开发费用占

销售收入比重

%

10%及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得 10 分,9%-10%得9 分,8%-9%得8分,依次类推,4%以下不得分。106.承担项目

(5 分)

新承担省部级以

上科研项目数

承担 1 个国家级项目得3 分,承担1个省部级项目得 2 分,没有承担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5 分)。5发明专利等核心

自主知识产权授

权量

获得 1 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得1 分(累计不超过 7 分)。7其他知识产权数

其他知识产权12 件及以上得2 分,6-11件得 1 分,6 件以下不得分。28.科技成果

(5 分)

获省部级以上科

技奖数量

获得 1 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5 分、二等奖得 3 分;获得1 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2 分、二等奖得1 分、三等奖得0.5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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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2. 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取评价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评价期内的年均值。没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 分)。9.标准制订

(6 分)

企业负责或参与

制订实施的国际/

国家/行业/地方/

团体标准数量

主导制订 1 项国际标准得6 分,参与制订得 4 分;主导制订1 项国家标准得5分,参与制订得 3 分;主导制订1 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得4 分,参与制订得2分;主导制订 1 项团体标准得3 分,参与制订得 1 分;没有负责或参与制定标准不得分(累计不超过6 分)。6三、

研发

绩效

和行

业贡

(40

分)

10.技术与

产品(10 分)

关键核心技术与

战略性产品研发

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成效明显得 9-10 分,较好得6-8 分,一般得0-5分。

1011.新产品

销售(5 分)

新产品销售占比 %

60%及以上得5分,45%-60%得4分,30%-45%得 3 分,15%-30%得2 分,15%以下得1分,无新产品销售收入不得分。512.利税(10

分)

利润率 %

10%及以上得 5 分,5%-10%得4 分,5%以下得 3 分,利润为零或亏损不得分。5企业利税总额增

长率

% 增长 10%及以上得5 分,增长5%-10%得4分,增长 0-5%得3 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513.行业贡

献(15 分)

对补强产业链短

板、提升产业链的

贡献

补强产业链短板或引领带动整个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得9-10,有较大促进作用得 6-8 分,作用一般得0-5 分。10研究院研发仪器

设备共享

研发仪器设备共享成效明显得5 分,较好得 3-4 分,一般得0-2 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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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43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全面推进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附件 2:《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1 年10月26日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级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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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研究院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第三条 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和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引领本行业的发展,成为我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办企业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的创新型骨干企业应当带头建设企业研究院。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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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组织企业研究院申报认定,指导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发展,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企业研究院的运行评价和服务监管等工作。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1200 万元以上;(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50 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 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60%;

(四)研发场地 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 万元以上;(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2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第440页

— 435 —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及拟建设的企业研究院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

第九条 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究院:(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二)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等,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究院专职研究开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三)企业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四)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第十条 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研究院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主办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研究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和本单位

第441页

— 436 —

的专家组成,并由企业研究院聘任。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升级为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不再纳入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对企业研究院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企业研究院不参加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的,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相关整改评价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研究院研发投入监测预警制度。上半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黄色”预警,年度研发投入不达标的“红色”预警并通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企业研究院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连续两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

(三)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四)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442页

— 437 —

对取消资格的企业研究院,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主办企业的认定申请。第十九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研究院资格外,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

“浙江省+主办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研究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27 日起实施。原《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50 号)同时废止。附表:浙江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第443页

— 438 —

附表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一、

研发

条件

和实

(25

分)

1.科研人员

(10 分)

在编人员总数 人

100 人及以上得3 分,50-99 人得2 分,50人以下不得分。3在编人员增长率 % 增长 10%及以上得2 分,增长0-10%得1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2本科及中级职称

以上人员占比

%

80%及以上得 2 分,60%-80%得1 分,60%以下不得分。

2高层次人才 人

拥有 1 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 2 分,拥有 1 名省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 1 分,无髙层次人才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3 分)。32.研发场地

(4 分) 面积 ㎡

3000 ㎡及以上得4 分,2000 ㎡-3000㎡得3 分, 1000 ㎡-2000 ㎡得2 分,1000㎡以下不得分。

43.科研设备

(4 分)

原值总额

3000 万元及以上得4 分,2000-3000万元得 3 分,1000-2000 万元得2 分,1000万元以下不得分。44.组织制度

(7 分)

组织架构和规章

制度建设

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科学合理,落实上级部署任务:高效得6-7分,较好得 4-5 分,一般或较差得0-3分。7二、

研发

活动

和成

(35

分)

5.研发强度

(10 分)

研究开发费用占

营业收入的比重

%

10%及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万元得 10 分;9%-10%得9 分;7%-9%得8分;5%-7%得 7 分;4%-5%得6 分;4%以下不得分。

106.承担项目

(5 分)

新承担省部级以

上科研项目数

承担 1 个国家级项目得3 分,承担1 个省部级项目得 2 分,没有承担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57.知识产权

(9 分)

发明专利等核心

自主知识产权授

权量

获得 1 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得1 分(累7

第444页

— 439 —备注:1.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2.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取评价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评价期内的年均值。计不超过 7 分)。其他知识产权数

其他知识产权 12 件及以上得2 分,6-11件得 1 分,6 件以下不得分。28.科技成果

(5 分)

获省部级以上科

技奖数量

获得 1 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5 分、二等奖得 3 分;获得1 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2 分、二等奖得1 分、三等奖得0.5 分,没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5 分)。59.标准制订

(6 分)

企业负责或参与

制订实施的国际/

国家/行业/地方/

团体标准数量

主导制订 1 项国际标准得6 分,参与制订得 4 分;主导制订1 项国家标准得5分,参与制订得 3 分;主导制订1 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得4 分,参与制订得2分;主导制订 1 项团体标准得3 分,参与制订得 1 分;没有负责或参与制定标准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6 分)。6三、

研发

绩效

和行

业贡

(40

分)

10.技术与

产品(10 分)

关键核心技术与

战略性产品研发

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成效明显得 9-10 分,较好得6-8 分,一般得0-5分。

1011.新产品

销售(5 分)

新产品销售占比 %

60%及以上得5分,45%-60%得4分,30%-45%得 3 分,15% -30%得2 分,15%以下得1分,无新产品销售收入不得分。512.利税(10

分)

利润率 %

10%及以上得 5 分,5%-10%得4 分,5%以下得 3 分,利润为零或亏损不得分。5企业利税总额增

长率

% 增长 10%及以上得5 分,增长5%-10%得4分,增长 0-5%得3 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513.行业贡

献(15 分)

对补强产业链短

板、提升产业链的

贡献

补强产业链短板或引领带动整个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得9-10 分,有较大促进作用得 6-8 分,作用一般得0-5 分。10研究院研发仪器

设备共享

研发仪器设备共享成效明显得5 分,较好得 3-4 分,一般得0-2 分。5

第445页

— 440 —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二)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备案和抽查,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企业研发中心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446页

— 441 —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省科技厅委托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每年 10 月底前将当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研发中心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省注册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不低于 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250 万元;

3.销售收入 20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 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 人(软件类企业 30 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500 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 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第447页

— 442 —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 15 项以上;(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上报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第八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及申报建设的企业研发中心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发中心建议名单。第九条 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发中心:(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二)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发中心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等,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发中心专职研究开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三)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四)企业研发中心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第448页

— 443 —

(五)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的可持续运行。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开展随机抽查,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发文批复。

第十一条 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以不同研究方向申报多个企业研发中心的,各中心均须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基本条件。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企业研发中心依托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升级为企业研究院的,不再纳入企业研发中心序列管理。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对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不参加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的,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建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不

第449页

— 444 —

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相关整改评价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投入监测预警制度。上半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黄色”预警,年度研发投入不达标的“红色”预警并通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企业研发中心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连续两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

(三)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四)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企业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业的认定申请。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研发中心资格外,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

“浙江省+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27 日起实施。原《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 号)同时废止。附表: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第450页

— 445 —

附表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运行评价指标体系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一、

研发

条件

和实

(25

分)

1.科研人员

(10 分)

在编人员总数 人

100 人及以上得3 分,50-99 人得2 分,15-49 人得 1 分,15 人以下不得分。3在编人员增长率 % 增长 10%及以上得2 分,增长0-10%得1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2专科及中级职称

以上人员占比

%

80%及以上得 2 分,50%-80%得1 分,50%以下不得分。

2高层次人才 人

拥有 1 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 2 分,拥有 1 名省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 1 分,无高层次人才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3 分)。32.研发场地

(4 分) 面积 ㎡

3000 ㎡及以上得4 分,2000 ㎡-3000㎡得3 分,1000 ㎡-2000 ㎡得2 分,500 ㎡-1000㎡得 1 分,500 ㎡以下不得分。43.科研设备

(4 分)

原值总额

3000 万元及以上得4 分,2000-3000万元得 3 分,1000-2000 万元得2 分,500-1000万元得 1 分,500 万元以下不得分。44.组织制度

(7 分)

组织架构和规章

制度建设

中心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科学合理,落实上级部署任务:高效得6-7分,较好得 4-5 分,一般或较差得0-3分。7二、

研发

活动

和成

(35

分)

5.研发强度

(10 分)

研究开发费用占

营业收入的比重

%

10%及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得 10 分;9%-10%得9 分;7%-9%得8分;5%-7%得 7 分;4%-5%得6 分;3%-4%得5分;3%以下不得分。106.承担项目

(5 分)

新承担省部级以

上科研项目数

承担 1 个国家级项目得3 分,承担1 个省部级项目得 2 分,没有承担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57.知识产权

(9 分)

发明专利等核心

自主知识产权授

权量

获得 1 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得1 分(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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