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7HK亿华通招股书

发布时间:2022-1-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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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貴公司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非流動資產 2019年 2020年 購買物業、廠房及設備預付款 人民幣千元 其他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流動資產 28,439 24,516 19,548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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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HK亿华通招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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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貴公司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非流動資產 2019年 2020年 購買物業、廠房及設備預付款 人民幣千元 其他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流動資產 28,439 24,516 19,548 預付款(附註(a)) 441 2,044 357 按金及其他應收款 可收回增值稅 28,880 26,560 19,905 應收一間合資企業款項(附註41(c)(ii)) 向一間關聯公司作出的預付款(附註41(c)(i)) 12,081 4,748 7,049 向一間子公司作出的預付款 2,042 724 3,431 3,758 29,164 — 18,042 — — 12 — 49 120 — 192 17,881 23,563 39,968 46,761 50,123 59,873 附註: (a) 於2019年12月31日, 貴公司的預付款主要是預付原材料、公用服務、軟件費用及於上海證券交易 所首次公開發售和上市的上市開支,將於報告期末起計12個月內動用。於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 9月30日, 貴公司的預付款主要是預付原材料、公用服務及軟件費用的款項,將於報告期末起計12 個月內動用。 (b) 有關信用風險的資料以及有關預付款、按金及其他應收款的減值評估詳情,載於歷史財務資料附註 39(b)。 – I-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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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28. 銀行結餘及現金以及質押銀行存款 貴集團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銀行結餘及現金 88 143 82 手頭現金 201,449 965,786 482,214 銀行現金 201,537 965,929 482,296 質押銀行存款 2 91,597 21,369 定期銀行存款 — — 160,000 201,539 1,057,526 663,665 銀行現金按每日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浮動利率賺取利息。 定期存款的存款期為三個月以上但十二個月以內,視乎 貴集團的即時現金等價物而定,並按各自 的短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質押銀行存款分別按固定利率0.3%、0.3%及 0.3%計息,且指就 貴集團獲授銀行融資而質押予銀行的存款。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 月30日,已分別質押存款人民幣2,000元、人民幣91,597,000元及人民幣21,369,000元以擔保應付票據,因 此被分類為流動資產。 貴公司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銀行結餘及現金 67 50 33 手頭現金 82,281 880,257 430,830 銀行現金 82,348 880,307 430,863 質押銀行存款 2 89,197 7,775 定期銀行存款 — — 160,000 82,350 969,504 598,638 銀行現金按每日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浮動利率賺取利息。 定期存款的存款期為三個月以上但十二個月以內,視乎 貴集團的即時現金等價物而定,並按各自 的短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 I-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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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質押銀行存款分別按固定利率0.3%、0.3%及 0.3%計息,且指就 貴公司獲授銀行融資而質押予銀行的存款。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 月30日,已分別質押存款人民幣2,000元、人民幣89,197,000元及人民幣7,775,000元以擔保應付票據,因此 被分類為流動資產。 將於中國存置的以人民幣計值的結餘兌換為外幣須遵守中國政府頒佈的外匯管制規則及法規。 貴集團及 貴公司的銀行結餘及質押銀行存款的減值評估詳情載於附註39(b)。 29. 應付賬款及票據 貴集團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應付票據 — 93,773 176,348 應付賬款 205,977 167,808 181,717 205,977 261,581 358,065 以下為按付款義務發生日呈列的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的應付賬款及票據 賬齡分析。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90天內 167,343 174,420 224,177 90至180天 14,081 56,916 82,973 180天至1年 16,655 17,302 36,066 1年至2年 5,918 10,786 11,618 2年以上 1,980 2,157 3,231 205,977 261,581 358,065 應付賬款為免息及一般於90天內清償。 應付票據由中國的銀行擔保,有效期為3至6個月。 – I-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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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貴公司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應付票據 — 89,120 102,096 應付賬款 130,892 129,354 181,094 130,892 218,474 283,190 以下為按付款義務發生日呈列的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的應付賬款及票據 賬齡分析。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90天內 122,754 115,651 169,647 90至180天 1,735 74,330 69,186 180天至1年 6,193 11,934 33,496 1年至2年 134 15,139 8,318 2年以上 76 1,420 2,543 130,892 218,474 283,190 應付賬款為免息及一般於90天內清償。 應付票據由中國的銀行擔保,有效期為3至6個月。 – I-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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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30. 其他應付款及應計費用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貴集團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非流動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保修撥備(附註(a)) 12,878 19,856 23,358 流動 應計社會保障成本 661 735 1,147 應計服務開支 2,727 2,021 1,259 應付一間子公司新註冊資本認購人款項(附註(b)) 36,000 60,000 應付一間聯營公司款項(附註41(c)(i)) —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附註41(c)(i)) — 29 54 背書票據 105 — — 應付利息 29,743 2,996 37,613 應付薪金 170 205 128 購買物業、廠房及設備應付款 19,268 23,229 12,616 其他應付稅項(附註(c)) 5,508 17,938 11,452 其他 8,713 3,318 714 9,620 7,255 9,278 112,515 57,726 134,261 125,393 77,582 157,619 附註: 人民幣千元 (a) 保修撥備的變動如下: 7,215 7,979 於2019年1月1日 (2,316) 年內增提撥備 動用撥備 12,878 7,494 於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 (516) 年內增提撥備 動用撥備 19,856 5,153 於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 (1,651) 期內增提撥備 動用撥備 23,358 於2021年9月30日(未經審計) – I-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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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保修撥備指管理層基於過往經驗及缺陷產品的行業平均標準,對 貴集團就燃料電池系統授予的5至 8年保證型保修下的責任的最佳估計。保修撥備會每年審閱,以核實該撥備可適當反映保修期間的剩 餘責任。 (b) 於2019年12月31日,該款項指就注資 貴集團一間子公司預先向3名獨立第三方收取的款項,而注資 的法律程序於2019年12月31日尚未完成。注資已於2020年8月24日完成。 於2021年9月30日,該款項指就注資 貴集團一間子公司預先向2名獨立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於會計 師報告獲批准出具日期,注資的法律程序於2021年9月30日尚未完成。注資已於2021年12月28日完 成。 (c) 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其他應付稅項主要指分別為人民幣6,045,000元、 人民幣1,615,000元及人民幣零元的應付中國增值稅,以及分別為人民幣1,227,000元、人民幣 644,000元及人民幣2,000元的中國城市維護建設稅。 貴公司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非流動 4,778 8,477 10,804 保修撥備(附註(a)) 流動 360 401 619 應計社會保障成本 — 1,968 — 應計服務開支 62 — 應付一間關聯公司款項(附註 41(c)(i)) — 背書票據 12,281 848 32,500 應付利息 15 31 應付薪金 77 購買物業、廠房及設備應付款 11,421 17,429 7,378 其他應付稅項(附註(b)) 763 690 其他 1,801 521 1,600 1,230 6,036 3,807 4,359 32,538 27,561 46,098 37,316 36,038 56,902 – I-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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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附註: (a) 保修撥備的變動如下: 人民幣千元 於2019年1月1日 2,883 年內增提撥備 3,321 動用撥備 (1,426) 於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 4,778 年內增提撥備 3,907 動用撥備 (208) 於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 8,477 期內增提撥備 3,686 動用撥備 (1,359) 於2021年9月30日(未經審計) 10,804 保修撥備指管理層基於過往經驗及缺陷產品的行業平均標準,對 貴公司就燃料電池系統授予的5至 8年保證型保修下的責任的最佳估計。保修撥備會每年審閱,以核實該撥備可適當反映保修期間的剩 餘責任。 (b) 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其他應付稅項主要指分別為人民幣790,000元、人 民幣523,000元及人民幣零元的中國城市維護建設稅。 31. 合同負債 貴集團 貴集團確認以下與收入相關的合同負債: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銷售燃料電池系統 7,075 2,923 16,822 貴集團於接獲客戶採購訂單後收取合同價值的若干金額作為預收款項。預收款項被確認為合同負 債,直至客戶取得貨品控制權為止。 一般而言, 貴集團於接受服務訂單時向客戶收取30%的預付款,預付款金額(如有)乃按具體情況 與客戶協商。剩餘代價按合同所載方式分兩至三期支付。 – I-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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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於2019年1月1日,合同負債金額為人民幣7,369,000元。截至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 至2021年9月30日止九個月,於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月1日的合同負債分別被悉數確認為收入。 貴公司 貴公司確認以下與收入相關的合同負債: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銷售燃料電池系統 738 540 3,963 貴集團於接獲客戶採購訂單後收取合同價值的若干金額作為預收款項。預收款項被確認為合同負 債,直至客戶取得貨品控制權為止。 一般而言, 貴集團於接受服務訂單時向客戶收取30%的預付款,預付款金額(如有)乃按具體情況 與客戶協商。剩餘代價按合同所載方式分兩至三期支付。 於2019年1月1日,合同負債金額為人民幣1,679,000元。截至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 至2021年9月30日止九個月,於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月1日的合同負債分別被悉數確認為收入。 32. 銀行借款 貴集團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固息借款 30,000 45,000 45,000 有抵押 75,000 125,382 77,000 無抵押 105,000 170,382 122,000 – I-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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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根據貸款協議所載預定還款日期應償還的上述借款的 105,000 150,382 103,000 賬面值: — 20,000 19,000 一年內 為期超過一年但不超過兩年 105,000 170,382 122,000 減:流動負債項下所示的一年內到期金額 (105,000) (150,382) (103,000) 非流動負債項下所示金額 — 20,000 19,000 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 貴集團借款的實際利率(亦等同合同利率)範圍 分別為每年4.57%至5.87%、每年3.65%至4.79%及每年3.85%至4.05%。 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該等銀行貸款以賬面總值分別為人民幣58,379,000 元、人民幣58,379,000元及人民幣56,368,000元的若干廠房及建築作抵押(附註17)。 貴集團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的銀行借款分別人民幣40,000,000元、人民幣 44,000,000元及人民幣67,000,000元,由張先生及張先生的配偶許惠妮女士(「張太太」)作擔保。 貴集團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的銀行借款分別人民幣30,000,000元、人民幣 61,382,000元及人民幣35,000,000元,由張先生作擔保。 貴集團於2019年12月31日的銀行借款人民幣35,000,000元由獨立融資擔保公司作擔保。獨立融資擔 保公司收取的費用已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內在損益確認。該擔保隨後於銀行借款獲悉數償還時解 除。 – I-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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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33. 租賃負債 貴集團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應付租賃負債: 一年內 11,063 6,475 7,879 為期超過一年但不超過兩年 1,793 6,366 4,385 為期超過兩年但不超過三年 1,718 1,803 894 14,574 14,644 13,158 減:流動負債項下所示的12個月內結算的款項 (11,063) (6,475) (7,879) 非流動負債項下所示的12個月後到期結算的款項 3,511 8,169 5,279 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適用於租賃負債的加權平均增量借款利率分別為 介乎4.75%至6.75%、4.75%至6.75%及4.75%。 貴公司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應付租賃負債: 一年內 1,454 4,523 5,882 為期超過一年但不超過兩年 — 4,532 4,070 為期超過兩年但不超過三年 — 1,804 894 1,454 10,859 10,846 減:流動負債項下所示的12個月內結算的款項 (1,454) (4,523) (5,882) 非流動負債項下所示的12個月後到期結算的款項 — 6,336 4,964 – I-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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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適用於租賃負債的加權平均增量借款利率分別為 4.75%、4.75%及4.75%。 34. 遞延收益 貴集團 人民幣千元 於2019年1月1日 80,820 年內增加 12,693 視同出售子公司(附註43) (6,000) 於合併損益表中確認 (14,555) 於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 72,958 年內增加 27,589 於合併損益表中確認 (4,664) 於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 95,883 期內增加 15,408 期內退還 (36) 於合併損益表中確認 (10,506) 於2021年9月30日(未經審計) 100,749 貴公司 人民幣千元 於2019年1月1日 34,115 年內增加 9,458 於損益表中確認 (13,654) 於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 29,919 年內增加 13,033 於損益表中確認 (150) 於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 42,802 期內退還 (36) 於損益表中確認 (6,116) 於2021年9月30日(未經審計) 36,650 遞延收益主要是從相關中國機構所取得的用於補償 貴集團開發成本及固定資產投資的中國地方政 府補助。為補償 貴集團尚未承擔的開發成本而收到的政府補助計入遞延收益,並於有意補償的成本支銷 期間按系統化基準確認為收入。所收到與投資於實驗室設備及廠房的資產有關的政府補助乃計入遞延收 益,並於相關資產的預期可使用年期內確認為收入。 – I-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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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35. 遞延稅項 貴集團 以下為 貴集團於往績記錄期內確認的主要遞延稅項資產╱(負債)以及其變動: 資產減值 保修撥備 公司間交易的 稅項損失 遞延收益 政府補助 物業、廠房及 計入損益╱ 合計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實現利潤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設備的公允價 其他全面收入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的公允價值的 值調整 金融資產公允 人民幣千元 價值調整 人民幣千元 於2019年1月1日 4,718 1,082 885 1,625 338 2,056 (3,261) (1,816) 5,627 計入損益 10,449 850 1,493 1,786 79 350 141 — 15,148 於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 計入╱(扣除自)損益 15,167 1,932 2,378 3,411 417 2,406 (3,120) (1,816) 20,775 於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 17,132 1,046 638 828 (417) 1,056 141 — 20,424 計入╱(扣除自)損益 扣除自其他全面收入 32,299 2,978 3,016 4,239 — 3,462 (2,979) (1,816) 41,199 於2021年9月30日(未經審計) 10,331 607 1,987 7,885 4,439 (3,462) (928) (92) 20,767 — — — — — — — (11,473) (11,473) 42,630 3,585 5,003 12,124 4,439 — (3,907) (13,381) 50,493 就歷史財務資料的呈報而言,若干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已經抵銷。以下是就財務報告而言的遞延稅 項結餘淨額分析: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遞延稅項資產淨額 23,895 45,995 66,748 遞延稅項負債淨額 (3,120) (4,796) (16,255) 20,775 41,199 50,493 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 貴集團分別有未動用稅項損失人民幣35,987,000 元、人民幣45,913,000元及人民幣100,851,000元,可用以抵銷未來利潤。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 2021年9月30日,已就有關損失分別確認遞延稅項資產人民幣22,739,000元、人民幣28,259,000元及人民幣 82,125,000元。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並無就其餘人民幣13,248,000元、人民幣 17,654,000元及人民幣18,726,000元確認遞延稅項資產,皆因未來利潤流未能預測。稅項損失可以結轉以 抵銷未來應稅收入,根據中國稅務法規,將於2022年至2026年間屆滿。 – I-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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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附註: (a) 根據 貴公司股東於2019年1月9日通過的決議案,按每股人民幣48元向現有股東配發及發行 貴公 司6,312,503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普通股。所得款項人民幣6,312,000元(代表面值)計入 貴公 司股本內。其餘所得款項(扣除股份發行開支後)人民幣288,869,000元已計入股份溢價賬。 (b) 股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後, 貴公司於2020年8月10日按每股人民幣76.65元發行17,630,523股 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普通股。所得款項人民幣17,631,000元(代表面值)計入 貴公司股本內。其 餘所得款項(扣除股份發行開支後)人民幣1,207,038,000元已計入股份溢價賬。 (c) 於2021年7月, 貴公司的註冊股本以私人配售的方式由人民幣70,500,000元增至人民幣71,351,000 元,據此由4名與 貴公司控股股東並無關聯的承配人以每股人民幣235.02元認購合共850,991股股 份。於完成私人配售後, 貴公司籌集所得款項淨額人民幣195,234,000元。 貴公司的股本增加人 民幣851,000元及 貴公司的股份溢價增加人民幣194,383,000元。 37. 儲備 貴集團 貴集團的儲備及其變動金額於歷史財務資料的合併權益變動表呈列。 法定盈餘公積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 貴集團的中國子公司須於抵銷過往年度任何虧損後,將年度法定淨利潤 的10%分配至法定公積後,方可分配淨利潤。當法定公積各餘額達到中國子公司股本50%,任何進一步分 配由中國子公司股東酌情決定。法定公積可用以抵銷過往年度虧損(如有),並可透過按現有股權比例向股 東發行新股份或增加彼等目前持有的股份面值,以轉換為股本,惟在上述發行後,法定公積的各餘額不得 少於中國子公司註冊資本的25%。 – I-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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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貴公司 股份溢價 資本公積 法定 公允 留存利潤 合計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盈餘公積 價值溢價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於2019年1月1日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年內利潤及全面收入總額 分配至法定公積 556,096 2,258 4,866 — 40,896 604,116 發行股份(附註36(a)) — — — — — — 30,082 30,082 於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 — 2,949 年內利潤及全面收入總額 288,869 — — (2,949) — 分配至法定公積 發行股份(附註36(b)) — — 288,869 於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 844,965 2,258 7,815 — 68,029 923,067 期內利潤 — — — 期內其他全面收入 — — — 14,234 14,234 — 1,401 期內全面收入總額 1,207,038 — — (1,401) — 配售股份(附註36(c)) — — 1,207,038 於2021年9月30日(未經審計) 2,052,003 2,258 9,216 — 80,862 2,144,339 — — — — 20,615 20,615 38. 資本承擔 — — — 65,018 65,018 — 貴集團 — — — 65,018 16,791 81,809 194,383 — — — — 194,383 2,246,386 2,258 9,216 65,018 101,477 2,424,355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有關收購物業及設備以及無形資產的資本開支, 101,978 97,347 145,222 已訂約但未於歷史財務資料提撥準備 – I-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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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39. 金融工具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a) 金融工具分類 2021年 貴集團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金融資產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公允價值 計入損益的公允價值 62,109 62,109 138,600 按攤銷成本 — 50,000 150,612 2,029,070 1,660,775 金融負債 917,613 按攤銷成本 2,141,179 1,949,987 租賃負債 979,722 貴公司 426,937 505,174 635,278 14,574 14,644 13,158 金融資產 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公允價值 441,511 519,818 648,436 計入損益的公允價值 按攤銷成本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金融負債 2019年 2020年 按攤銷成本 人民幣千元 租賃負債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62,109 62,109 138,600 — 50,000 150,612 1,826,720 1,676,206 599,625 1,938,829 1,965,418 661,734 177,847 318,525 368,473 1,454 10,859 10,846 179,301 329,384 379,319 – I-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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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b) 財務風險管理目標及政策 貴集團的主要金融工具包括例如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公允價值的金融資產、計入損益的公允價值的 金融資產、應收賬款及票據、按金及其他應收款、質押銀行存款、定期銀行存款、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應 付賬款及票據、其他應付款、銀行借款及租賃負債。該等金融工具詳情於各附註披露。 與該等金融工具有關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貨幣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及流動資金風險。有關 如何紓緩該等風險的政策載於下文。 貴集團管理層管理及監控該等風險,以確保及時有效地實施適當的 措施。 市場風險 貨幣風險 貴集團及 貴公司現時並無外幣對沖政策。然而, 貴集團管理層密切監察外匯風險,並會於 有需要時考慮對沖重大外滙風險。 由於 貴集團管理層認為當前匯率不會有重大變動,以及 貴集團及 貴公司的貨幣匯率風險 不大,故此並無呈列貨幣風險敏感度分析。 利率風險 貴集團的利率風險主要來自銀行現金,銀行借款及租賃負債。浮息及固息銀行結餘及存款 令 貴集團分別面對現金流利率風險及公允價值利率風險。 貴集團的銀行結餘及存款存放於銀 行, 貴集團管理層按不同到期日及利率條款存放存款,藉以管理有關風險。 貴集團亦就固息銀 行借款及租賃負債面對公允價值利率風險。 貴集團的現金流利率風險主要集中於銀行結餘市場利 率的波動。 貴集團目前並無對沖現金流風險及公允價值利率風險。 由於 貴集團管理層認為來自浮息銀行結餘及定期存款的現金流利率風險不大,故此並無呈列 敏感度分析。 信用風險及減值評估 於報告期末, 貴集團因對手方無法履行責任而對 貴集團造成財務損失的最大信用風險敞口 乃來自合併財務狀況表所列的相關已確認金融資產的賬面值。 信用風險指 貴集團對手方就其合同責任違約導致 貴集團遭受財務損失的風險。 貴集團的 信用風險敞口主要來自應收賬款及票據、合同資產、其他應收款、質押銀行存款及銀行結餘。 貴 集團並無持有任何抵押品或其他信用增強措施以保障其金融資產的相關信用風險。 – I-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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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為盡量減低信用風險, 貴集團管理層評估潛在客戶的信用質素,並按客戶界定信用限額, 而 貴集 團 管 理 層 定 期檢 討 授 予 各 客 戶 的信 用 限 額。 貴 集 團 會 採 取 跟 進行 動 收 回 逾 期 債務(如 有)。 貴 集 團 僅 於 應 收 賬 款 以 票 據 結 算 時 接 受 由 信 譽 良 好 的 中 國 銀 行 發 行 或 擔 保 的 票 據,因 此, 貴集團管理層認為已背書票據產生的信用風險屬微不足道。此外, 貴集團於報告期末審閱 各個別貿易債務的可收回金額,以確保就不可收回金額作出足夠減值虧損撥備。 截至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應收賬款及票據總額的43%、28%及40% 以及91%、81%及87%分別為應收 貴集團最大客戶及應收五大客戶,因此 貴集團有集中信用風 險。年內並無其他重大集中風險。 應收賬款及合同資產 就應收賬款及合同資產而言, 貴集團之管理層會定期評估應收賬款及合同資產之可收回性, 並經計及客戶之財務狀況、現時信用度、過往結算歷史、與 貴集團之業務關係以及現時市況等其 他因素後,逐項釐定應收賬款及合同資產之任何虧損撥備。 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以及2021年9月30日有應付 貴集團的重大未償付應收賬款及合同資 產結餘合共總賬面值分別為人民幣336,838,000元、人民幣334,850,000元及人民幣331,198,000元 之 貴集團若干客戶,已就信用損失準備單獨作出評估。管理層經考慮歷史及前瞻性資料後,透過 估算違約率評估全期信用損失準備。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已就應收該 等客戶的賬款及合同資產計提預期信用損失準備分別為人民幣64,095,000元、人民幣135,020,000元 及人民幣199,439,000元。截至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九個月, 就應收該等客戶的賬款及合同資產分別計提減值虧損人民幣62,172,000元、人民幣70,925,000元及人 民幣64,418,000元,並計入合併損益中。就此而言, 貴公司董事認為,損失準備計提充足且並非過 多。 就餘下債務人而言,由於 貴集團的歷史信用損失經驗在不同客戶分部的損失模式並無重大差 別,而根據逾期狀況作出的信用損失準備並未按 貴集團的客戶基礎進一步細分,故 貴集團已應 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的簡化法計量全期預期信用損失之虧損撥備。 – I-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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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提供有關 貴集團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就應收客戶(上述按撥備矩陣評估個別評估的客戶除外)的賬款及合同資 附錄一 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產在全期預期信用損失內面臨的信用風險敞口的資料: 告」一節。 於2019年12月31日 於2020年12月31日 於2021年9月30日 預期虧損率 賬面總值 虧損撥備 賬面淨值 預期虧損率 賬面總值 虧損撥備 賬面淨值 預期虧損率 賬面總值 虧損撥備 賬面淨值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除單獨評估客戶外之客戶: 少於3個月(未逾期) 4.00% 263,807 10,552 253,255 4.00% 457,595 18,303 439,292 4.00% 311,877 12,475 299,402 少於1年 4.00% 47,512 1,900 45,612 4.00% 57,667 2,307 55,360 4.00% 256,267 10,251 246,016 1至2年 6.00% 62,691 3,761 58,930 6.00% 158,477 9,509 148,968 6.00% 36,411 2,185 34,226 2至3年 29.00% 5,990 1,737 4,253 29.00% 35,433 10,275 25,158 29.00% 23,665 6,863 16,802 3至4年 50.03% 1,879 50.17% 50.00% 4至5年 0.00% 940 939 100.00% 291 146 145 100.00% 1,182 591 591 — — — 1,879 1,879 — 2,104 2,104 — – I-92 – 結餘 4.95% 381,879 18,890 362,989 5.96% 711,342 42,419 668,923 5.46% 631,506 34,469 597,037 會計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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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於往績記錄期內餘下應收賬款及合同資產的預期信用損失撥備變動如下: 全期預期信 全期預期信 用損失(無 用損失(有 信用減值) 信用減值) 總計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於2019年1月1日 11,014 9,985 20,999 已撥回減值虧損 (462) (1,647) (2,109) 於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日 10,552 8,338 18,890 已確認減值虧損 7,751 15,778 23,529 於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1日 18,303 24,116 42,419 已撥回減值虧損 (5,828) (2,122) (7,950) 於2021年9月30日(未經審計) 12,475 21,994 34,469 其他應收款 貴集團基於其他應收款相等於12個月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虧損撥備。就自初步確認以來預計信 用風險將顯著增加的結餘而言, 貴集團根據賬齡對具有不同信用風險特徵及敞口的類別應用全期 預期信用損失。管理層根據歷史結算記錄及過往經驗,定期就其他應收款的可收回性作出集體評估 及個別評估。 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 貴集團的其他應收款存在信用風險。作 為 貴集團信用風險管理一部分, 貴集團評定其他應收款(主要為應收一間聯營公司款項及其他個 別非重大應收款項)的預計信用損失人民幣1,672,000元、人民幣1,700,000元、人民幣449,000元及人 民幣6,356,000元,已於截至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0年及2021年9月30日止九 個月的損益內確認。 貴集團管理層根據債務人的財務狀況以及債務人經營所在的經濟環境,考慮 違約的機率。經評估對手方之財務背景及信用度後認為違約可能性甚微,故剩餘款項之信用風險並 不重大。 – I-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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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於往績記錄期內,其他應收款之虧損撥備賬目變動如下: 人民幣千元 於2019年1月1日 185 已撥回減值虧損 (98) 已確認減值虧損 1,672 於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 1,759 已撥回減值虧損 (232) 已確認減值虧損 1,700 於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 3,227 已確認減值虧損 6,356 於2021年9月30日(未經審計) 9,583 質押銀行存款、定期銀行存款及銀行結餘 質押銀行存款、定期銀行存款及銀行結餘的信用風險有限,原因是對手方為信譽良好且獲國際 信貸機構給予高信貸評級的銀行,或是中國國有銀行。 流動資金風險 管理流動資金風險方面, 貴集團監察並維持管理認為足夠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水平,以撥 支 貴集團的營運及減緩現金流量波動的影響。 貴集團管理層監察銀行借款的運用,並確保符合 貸款契諾。 – I-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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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下表詳列 貴集團及 貴公司的金融負債及租賃負債的尚餘合同到期情況。下表乃根據 貴集 團及 貴公司可能被要求付款的最早日期,金融負債及租賃負債的未折現現金流量得出。 加權 按要求及╱ 1至3年 訂約 賬面總值 平均利率 或少於1年 人民幣千元 未折現現金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 流量總額 人民幣千元 於2019年12月31日 — 205,977 — 205,977 205,977 應付賬款及票據 — 115,960 — 115,960 115,960 其他應付款 5.32% 109,087 — 109,087 105,000 銀行借款 4.75%– 6.75% 11,879 3,717 15,596 14,574 租賃負債 442,903 3,717 446,620 441,511 於2020年12月31日 — 261,581 — 261,581 261,581 應付賬款及票據 — 73,211 — 73,211 73,211 其他應付款 4.08% 20,556 銀行借款 4.75%– 153,896 174,452 170,382 6.75% 8,455 租賃負債 7,048 15,503 14,644 495,736 29,011 524,747 519,818 (未經審計) — 358,065 — 358,065 358,065 於2021年9月30日 — 155,213 — 155,213 155,213 應付賬款及票據 3.90% 109,578 15,050 124,628 122,000 其他應付款 4.75% 5,375 銀行借款 8,332 13,707 13,158 租賃負債 631,188 20,425 651,613 648,436 (c) 資本管理 貴集團管理其資本,以確保 貴集團的實體將能夠持續經營,同時通過優化債務和股權餘額來使股 東回報最大化。 貴集團的整體戰略於往績記錄期保持不變。 貴集團的資本結構包括債務淨額,其中包括借款及租賃負債(分別於附註32及33披露)扣除現金及現 金等價物以及 貴公司擁有人應佔權益,其包括已發行股本、留存利潤及其他儲備。 貴公司董事定期審視資本架構,並考慮資本成本及與各類資本相關的風險。根據 貴公司董事的建 議, 貴集團會透過租賃負債到期、新股份發行以及增加銀行融資或贖回現有債項,以使整體資本架構達 至平衡。 – I-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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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d) 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貴集團管理層認為於歷史財務資料按攤銷成本記錄的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的賬面值與各報告期末的 公允價值相若(根據折現現金流量分析)。 貴集團部分金融資產按各報告期末的公允價值計量。下表提供資料說明該等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如 何釐定(特別是所用的估值技術及輸入值),以及根據公允價值計量輸入值的可觀察程度對公允價值計量進 行分類的公允價值層級(第一至三級)。 第三級 人民幣千元 於2019年12月31日 62,109 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公允價值的股權工具 於2020年12月31日 62,109 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公允價值的股權工具 50,000 計入損益的公允價值的金融資產 112,109 於2021年9月30日(未經審計) 138,600 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公允價值的股權工具 150,612 計入損益的公允價值的金融資產 289,212 下表呈列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公允價值及計入損益 的公允價值的金融資產的第三級工具變動。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公允價值(附註(i)) 62,109 62,109 62,109 於年╱期初 — — 76,491 公允價值變動 於年╱期末 62,109 62,109 138,600 計入損益的公允價值(附註(ii)) — — 50,000 於年╱期初 — 188,500 150,000 添置 — (139,020) (51,215) 出售 — 520 1,827 公允價值變動 於年╱期末 — 50,000 150,612 62,109 112,109 289,212 – I-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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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附註: (i) 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9月30日,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公允價值的股權工具的公 允價值,乃按艾升評值諮詢有限公司(與 貴集團概無關連的獨立合資格專業估值師)於該等日 期使用市場法項下的指引上市公司法進行的估值達致。 人民幣千元 估值技術 主要不可觀察輸入值 公允價值的不可觀察 輸入值的關係 缺乏市場流通性 市賬率 折讓(「缺乏市場 (「市賬率」) 流通性折讓」) 金融資產 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 公允價值的非上市 股權工具 於2019年12月31日 62,109 指引上市公司法 3.36 30% 所用市賬率上升將導 於2020年12月31日 62,109 指引上市公司法 致非上市股權工 具公允價值計量 於2021年9月30日 138,600 指引上市公司法 上升,反之亦然。 5.75 30% 所用缺乏市場流通性 折讓上升將導致 非上市股權工具 公允價值計量下 跌,反之亦然。 5.79 30% (ii) 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9月30日,計入損益的公允價值的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分 別為人民幣零元、人民幣50,000,000元及人民幣150,612,000元,乃按金融產品發行人所報的即 期匯率釐定。該等財富管理產品為於金融機構的結構性定期存款,於一年內到期。詳情披露於 附註23b。 倘若 貴集團持有的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公允價值的股權工具的公允價值增加╱減少10%,截至 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九個月的其他全面收入會分別增加╱減少約人 民幣5,279,000元、人民幣5,279,000元及人民幣11,781,000元。 倘若 貴集團持有的計入損益的公允價值的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增加╱減少10%,截至2019年及 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稅前利潤╱(虧損)會分別增加╱減少約人民幣零元及人民幣5,000,000元,而截 至2021年9月30日止九個月的稅前虧損會減少╱增加人民幣15,061,200元。 截至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九個月,公允價值層級分類當中的 第一、二及三級之間概無轉撥。 – I-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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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40. 來自籌資活動的負債對賬 下表詳述 貴集團來自籌資活動的負債變動,包括現金及非現金變動。來自籌資活動的負債是現金流或未 來現金流已於或將於 貴集團合併現金流量表分類為來自籌資活動的現金流的負債: 銀行借款及 租賃負債 合計 其他應付款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附註) 人民幣千元 於2019年1月1日 71,111 21,138 92,249 籌資現金流淨額 29,857 (17,497) 12,360 非現金交易 確認的財務費用 4,202 5,493 9,695 訂立的新租約 — 5,440 5,440 於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 105,170 14,574 119,744 籌資現金流淨額 57,679 (17,570) 40,109 非現金交易 確認的財務費用 7,738 1,213 8,951 訂立的新租約 — 16,427 16,427 於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 170,587 14,644 185,231 籌資現金流淨額 (52,337) (5,754) (58,091) 非現金交易 確認的財務費用 3,878 486 4,364 訂立的新租約 — 3,782 3,782 於2021年9月30日 122,128 13,158 135,286 附註: 誠如附註30及32所披露,計息銀行借款及其他應付款包括應付利息及計息銀行借款。 – I-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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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41. 關聯方交易 除其他附註所披露外,下列重大交易由 貴集團於往績記錄期內與關聯方進行。 貴公司董事認為,關聯 方交易是於一般業務過程中按 貴集團與各關聯方商定的條款進行。 (a) 關聯方名稱及與關聯方的關係 下列公司是於往績記錄期內與 貴集團之間有結餘及╱或交易的關聯方。 關聯方名稱 與 貴集團的關係 上海方時新能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貴公司董事宋海英女士亦為該實體的董事。 (「上海方時」) 北京水木華通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5月,張先生為該實體的董事,而該實體 (「水木華通」) 自2020年5月起不再為 貴集團的關聯公司。 北京清能華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貴公司董事滕人傑女士亦為該實體的董事。 (「北京清能華通」) 北京博瑞華通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5月由 貴公司董事張先生和宋海英女士 (「北京博瑞華通」) 擁有的間接持有的聯營公司,自2020年5月起,該實 體不再為集團的關聯公司。 北京海珀爾氫能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2月,張先生為該實體的董事,而該實體 (「海珀爾氫能」) 自2020年2月起不再為 貴集團的關聯公司。 上海億氫 聯營公司 聯合燃料電池 聯營公司 張家口海珀爾 聯營公司 華豐 合資企業 – I-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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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b) 重大關聯方交易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9月30日止九個月 銷售產品及提供服務收入 2019年 2020年 2020年 2021年 上海億氫 上海方時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聯合燃料電池 (未經審計) (未經審計) 利息收入 張家口海珀爾 145 150 15 — 採購 1,130 377 377 — 上海億氫 1,068 北京博瑞華通 — — 4,788 1,595 已付其他服務費及開支 1,275 392 4,788 北京博瑞華通 海珀爾氫能 1,437 1,883 1,410 1,405 北京清能華通 張家口海珀爾 90 16,206 13,570 4,074 13,585 — — — 13,675 16,206 13,570 4,074 472 922 450 — 2,680 515 — — 170 219 91 150 — — — 767 3,322 1,656 541 917 – I-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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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c) 與關聯方的重大結餘 誠如財務狀況表所披露,於2019年、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9月30日, 貴集團與關聯方的未結付 的結餘如下。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應收下列公司賬款及票據(附註(i)) — 1,193 — 聯合燃料電池 —— 253 上海億氫 — 1,145 253 向下列公司作出的預付款(附註(i)) — 49 120 北京清能華通 其他應收下列公司款項 34,334 36,330 37,819 張家口海珀爾(附註(ii)) — — 12 華豐(附註(iii)) 34,334 36,330 37,831 應付下列公司的賬款及票據(附註(i)) 39 8,148 5,614 上海億氫 530 530 — 水木華通 5,010 897 28 北京博瑞華通 5,579 8,678 5,614 其他應付下列公司款項(附註(i)) 62 — — 北京清能華通 43 — — 上海方時 — 29 54 上海億氫 105 29 54 來自下列公司的合同負債(附註(i)) 333 — — 上海方時 — 220 419 上海億氫 — — 3,138 聯合燃料電池 333 220 3,557 – I-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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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附註: (i) 與關聯方及一間聯營公司的結餘屬貿易性質、無抵押、免息及須按要求償還。 (ii) 於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與關聯方的結餘屬非貿易性質、無抵押、年 利率為6%、6%及6%及將於2021年12月31日到期。 (iii) 與關聯方的結餘屬非貿易性質、無抵押、免息及須按要求償還。 (iv) 誠如歷史財務資料附註32所披露,張先生及張太太分別為 貴集團及 貴公司於2019年及 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的銀行借款向銀行提供個人擔保。誠如 貴公司董事表 示,該等個人擔保將於根據償還條款悉數結清有關借款後解除。 (d) 主要管理人員薪酬 就僱員服務已付或應付予主要管理人員(包括 貴公司行政總裁、董事及 貴集團其他高級行政人 員)的薪酬列示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9月30日止九個月 2019年 2020年 2020年 2021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未經審計) 工資、薪金及花紅 4,576 5,432 1,942 3,412 退休福利開支 295 22 22 272 社會保障成本、住房福利及 407 354 254 299 其他僱員福利 5,278 5,808 2,218 3,983 – I-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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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42. 具重大非控股權益的參股子公司 下表列示 貴集團具重大非控股權益的非全資擁有子公司的詳情: 由非控股權益持有的擁有權權益及表決權的 實體名稱 百分比 分配予非控股權益的虧損 累計非控股權益 上海神力科技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個別並不重大的具非控股權益的子公司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68.12% 67.97% 67.97% (6,619) (9,245) (25,481) 83,151 139,886 114,069 8,135 7,524 — 91,286 147,410 114,069 有關上海神力科技的財務資料概要載列如下。下列財務資料概要指進行集團內對銷前的金額。 於12月31日 於9月30日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流動資產 187,466 216,282 505,863 非流動資產 144,991 180,944 336,721 流動負債 (172,679) (144,246) (604,611) 非流動負債 (16,477) (44,392) 23,555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9月30日 止九個月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未經審計) 收入 200,872 138,858 54,259 總開支 (201,426) (155,056) (102,126) 年╱期內利潤╱(虧損)及全面收入╱(開支)總額 2,286 (4,877) (36,825) 經營活動所用現金流淨額 (26,759) (44,374) (66,123) 投資活動所用現金流淨額 (28,026) (12,458) (23,495) 籌資活動所得現金流淨額 56,250 60,162 103,605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增加淨額 1,465 3,330 13,987 – I-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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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43. 視同出售子公司 誠如附註20所披露,新投資者注資後, 貴集團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失去張家口海珀爾的控制 權。於視同出售當日,張家口海珀爾的淨資產如下: 人民幣千元 出售的淨資產: 101,589 物業、廠房及設備(附註17) 10,922 使用權資產(附註18) 199 存貨 37,332 預付款、按金及其他應收款 15,191 銀行結餘及現金 (32,149) 應付賬款及票據 (35,092) 其他應付款及應計費用 (1,879) 應付稅項 (6,000) 遞延收益(附註34) 90,113 視同出售所得收益: (90,113) 出售的淨資產 79,341 非控股權益(67.23%) 應佔資本公積 2,126 貴集團持有作為聯營公司權益的張家口海珀爾股權(32.77%)的公允價值 72,105 63,459 視同出售產生的現金流出淨額: (15,191) 出售的銀行結餘及現金 44. 後期事件 於2021年12月,根據 貴公司、上海神力科技、上海神頡與五名獨立第三方投資者分別訂立的注資協議, 五名獨立第三方投資者同意合共出資現金人民幣384,000,000元以收購上海神力科技合共20.06%股權。該等交易 已於2021年12月31日完成。該等交易完成後, 貴公司、上海神頡、以及附註5.1所述向 貴公司作出承諾的3名 股東擁有的股權百分比已分別攤薄至25.60%、10.81%及合共12.02%。 於完成該等交易後,2名於上海神力科技合共擁有8.63%股權的股東向 貴公司承諾,自彼等各自的注資 日期起:(i)彼等須出席 貴公司及上海神力科技董事會提議召開的所有股東大會,且不得透過任何方式尋求取 得 貴公司對上海神力科技的控制權;及(ii)除非獲 貴公司同意,否則該等股東作出的承諾為不可撤回。 經考慮上述事實及情況以及附註5.1所提及的事實及情況, 貴公司董事認為, 貴公司於往績記錄期內有 權,並於本附註所述之獨立第三方投資者注資前後繼續有權指揮上海神力科技的相關活動,因此繼續對上海神 力科技具有控制權。 – I-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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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一 會計師報告 45. 後續財務報表 貴公司、 貴集團或 貴集團現時旗下任何公司概無就2021年9月30日後任何期間編製經審計財務報表。 – I-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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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二 [編纂]財務資料 本附錄所載資料並不構成本文件附錄一所載的本公司申報會計師大華馬施雲會計師事 務所有限公司(香港執業會計師)所編製會計師報告的一部分,其載入本文件乃僅供說明用 途。 [ 編 纂 ] 財 務 資 料 應 連 同 本 文 件「財 務 資 料」一 節 及 本 文 件 附 錄 一 所 載 會 計 師 報 告 一 併 閱 讀。 A. [編纂]經調整合併有形資產淨值 以下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4.29條及參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會計指引第7號「編製 備考財務資料以供載入投資通函」編製的[編纂]經調整合併有形資產淨值乃僅供說明用途, 載列於下文以說明[編纂]對我們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合併有形資產淨值的影響,猶如[編纂] 已於2021年9月30日進行。 編製[編纂]經調整合併有形資產淨值乃僅供說明用途,且由於其假設性使然,其未必可 真實反映倘[編纂]已於截至2021年9月30日或任何未來日期完成下本集團的財務狀況。其乃 根據本文件附錄一所載會計師報告所示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合併有形資產淨值編製,並作 出下述調整。[編纂]經調整合併有形資產淨值並不構成本文件附錄一所載會計師報告的一部 分。 截至2021年 [編纂]估計 [編纂]經調整合併 [編纂]經調整合併 9月30日 所得款項淨額 有形資產淨值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每股有形資產淨值 本公司擁有人 應佔合併 (附註2) 人民幣元 港元 有形資產淨值 (附註3) (附註4) 人民幣千元 (附註1) 按[編纂]每股股份 2,268,584 [編纂] [編纂] [編纂] [編纂] [編纂]港元計算 2,268,584 [編纂] [編纂] [編纂] [編纂] 按[編纂]每股股份 [編纂]港元計算 – II-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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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二 [編纂]財務資料 附註: (1) 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公司擁有人應佔合併有形資產淨值乃摘錄自「附錄一 — 會計師報告」,並根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未經審計合併權益約人民幣2,459,961,000元減去截至2021年9 月30日的無形資產約人民幣191,377,000元得出。 (2) [編纂]估計所得款項淨額乃根據[編纂]每股股份[編纂]港元或每股股份[編纂]港元(已扣除本集團應付 的[編纂]費用及其他相關開支,且並未計及因行使[編纂]而可予發行的任何股份)得出。[編纂]估計所 得款項淨額乃按於2022年1月10日的現行匯率(1.22港元兌人民幣1元)由港元換算為人民幣。 (3) [編纂]經調整合併每股有形資產淨值乃按緊隨[編纂]完成後已發行[編纂]股股份計算,並未計及因行 使[編纂]而可予發行的任何股份。 (4) [編纂]經調整合併每股有形資產淨值乃按於2022年1月10日的現行匯率(1.22港元兌人民幣1元)換算 為港元。 – II-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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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二 [編纂]財務資料 [編纂] – II-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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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二 [編纂]財務資料 [編纂] – II-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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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二 [編纂]財務資料 [編纂] – II-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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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三 稅務及外匯 證券持有人稅項 H股持有人的所得稅及資本利得稅乃根據中國及H股持有人為其居民或因其他原因須繳 稅之司法權區的法律及慣例所規定。以下若干相關稅收規定概要以現行法律及慣例為基礎, 或會變動,且不屬法律或稅務建議。有關討論無意涵蓋[編纂][編纂]可能造成的一切稅務後 果,亦無考慮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情況,其中部分情況可能受特別的規則所規限。因 此, 閣下應就[編纂][編纂]的稅務後果諮詢稅務顧問的意見。有關討論乃基於最後實際可 行日期有效的法律及相關解釋作出,或會變動(或解釋變動),並可能具追溯效力。 討論中並無述及所得稅、資本收益及利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印花稅及遺產稅以外的 任何中國或香港稅務問題。有意投資者務請就擁有和出售H股方面涉及的中國、香港及其他 稅務後果諮詢其財務顧問。 中國稅項 股息涉及的稅項 個人投資者 根據於2018年8月31日最新修訂並於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 法》(「個人所得稅法」)及於2018年12月18日最新修訂並於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合稱「個人所得稅法」),中國企業分派股息須按20%的統一稅 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非中國居民的外籍個人,倘從中國企業收取股息,通常須繳納20% 的個人所得稅,除非獲國務院稅務機關特別豁免或按相關稅務條約獲減稅則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於2011年6月28日頒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 廢止後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在香港發行股份的國內非外 商投資企業於派付股息時可按10%的稅率預扣個人所得稅。對於身為協議國家居民而收取 股息的H股個人持有人,倘其居民身份所屬國家已與中國訂立稅率低於10%的稅收協議,則 香港上市的非外商投資企業可代表該等持有人辦理享受較低稅收優惠待遇的權利申請,一 旦獲稅務機關批准,於預扣稅款中多扣繳的款項將予退還。對於身為協議國家居民而收取股 – III-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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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三 稅務及外匯 息的H股個人持有人,倘其國家已與中國訂立稅率高於10%但低於20%的稅收協議,則非外 商投資企業須根據該稅收協議的協議稅率預扣,毋須辦理申請。對於身為境外居民而收取股 息的H股個人持有人,倘其國家並無與中國訂立任何稅收協議或屬其他情況,則非外商投資 企業須預扣稅率為20%的稅款。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0 號),外國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及紅利收入暫免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投資者 根據全國人大於2007年3月16日頒佈並於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務院於2007年12月6日頒佈,於2008年1月1日施行並於2019年4月23日修 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統稱「企業所得稅法」),倘非居民企業 在中國境內並無機構或場所,或在中國境內有機構或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上述機構 或場所無實際聯繫,則一般須就來自中國的收入(包括自一家於香港發行股份的中國居民企 業 取 得 的 股 息)繳 納 1 0 % 的 企 業 所 得 稅。對 非 居 民 企 業 應 繳 納 的 前 述 所 得 稅,實 行 源 泉 扣 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從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國家稅務總局於2008年11月6日頒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 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97號)進一步闡明,中國居民 企業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必須就派付予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的股息按稅率 10%預扣企業所得稅。此外,於2009年7月24日生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94號)進一步規定,任何其股份在 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居民企業必須就派付予非居民企業的2008年及以後年度的股息 按稅率10%預扣企業所得稅。上述稅率可根據中國與相關司法權區訂立的稅務條約或協議 (如適用)進一步變更。 – III-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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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三 稅務及外匯 根據2006年8月21日頒佈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 漏 稅 的 安 排》,中 國 政 府 可 就 中 國 公 司 向 香 港 居 民(包 括 自 然 人 和 法 律 實 體)支 付 的 股 利 徵 稅,但該稅項不得超過中國公司應付股利總額的10%。如果一名香港居民在一家中國公司直 接持有25%或以上股權,則該稅項不得超過該中國公司應付股利總額的5%。於2019年12月 6日生效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五議 定書》加入了享有條約優惠資格的標準。儘管安排可能存在其他規定條文,倘相關收益在考 慮到所有相關事實及條件後,被合理視為將根據本安排產生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的安排或 交易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則將不會在該情況下給予該標準下的條約優惠,惟倘根據該情況 給予優惠符合安排的相關目標及目的則除外。稅收協議股息條款的執行須符合《國家稅務總 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等中國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稅收條約 居住在已經與中國簽有避免雙重徵稅條約或調整的司法權區的非居民投資者可享有從 中國公司收取股息的中國企業所得稅減免。中國現時與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馬來西亞、荷蘭、新加坡、 英國及美國等)簽有避免雙重徵稅條約或安排。根據有關稅收條約或安排有權享有優惠稅率 的非中國居民企業須向中國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超過協議稅率的企業所得稅,且退款申請有 待中國稅務機關批准。 股份轉讓所得涉及的稅項 個人投資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出售中國居民企業股本權益所變現的收益須繳納 20%的所得稅。 – III-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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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三 稅務及外匯 根據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於1998年3月30日發佈的《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 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第61號),自1997年1月1日起,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 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國家稅務總局並未明確 規定是否繼續豁免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徵稅。 然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中國證監會於2009年12月31日聯合發佈《關於個人轉讓 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規定個人轉讓國 內相關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所得將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但該等部門於2010年11月10 日聯合頒佈及實施的《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 知》(財稅[2010]70號)中所界定的相關限售股份除外。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述條文未 明確規定是否就非中國居民個人轉讓中國居民企業於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徵收個人 所得稅。就本公司所知,實踐操作中,中國稅務機關實際上尚未就非中國居民個人轉讓中國 居民企業於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徵收所得稅。 企業投資者 根 據《企 業 所 得 稅 法》,倘 非 居 民 企 業 在 中 國 境 內 並 無 機 構 或 場 所,或 在 中 國 境 內 有 機 構或場所,但其來自中國境內的收入與上述機構或場所無關,則非居民企業一般須就來自中 國境內的收入(包括來自出售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所得的收益)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對非 居民企業應繳納的前述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 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該稅項可根據有關稅 收條約或避免雙重徵稅的協議減免。 中國印花稅 根據1988年10月1日實施並於2011年1月8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 及於1988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國印花稅只適用 於在中國境內簽訂或領受的、在中國境內具法律約束力且受中國法律保護的特定憑證,因此 – III-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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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三 稅務及外匯 就中國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徵收的印花稅的規定,不適用於非中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外購買及 處置H股。 遺產稅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中國境內尚未開徵遺產稅。 滬港通稅收政策 根據2019年12月5日生效的《關於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 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3號),對內地個人投 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 年12月31日止,免徵個人所得稅。根據2014年11月17日生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對 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 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根據2014年11月17日生效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 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在香港聯交所上 市股票投資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內地企業投資 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徵企 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徵企業 所得稅。就內地企業所得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所得不代扣股息紅利所 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 III-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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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三 稅務及外匯 本公司在中國的主要稅項 企業所得稅 根 據《企 業 所 得 稅 法》,企 業 分 為 居 民 企 業 及 非 居 民 企 業。居 民 企 業 指 依 法 在 中 國 境 內 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指依照 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25%的統一所得稅稅率 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所有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該等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 業的有關所得來源於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或場所,或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 場所有實際聯繫。 根據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被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其實施條例及相關中 國法律的規定,申請以優惠稅率15%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 部、科學技術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7年11月2日頒佈的《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 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時扣除;且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根據於2011年7月27日施行的《關於深 入 實 施 西 部 大 開 發 戰 略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問 題 的 通 知》(財 稅 [ 2 0 1 1 ] 5 8 號),自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根 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 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III-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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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三 稅務及外匯 增值稅 根據國務院於1993年12月13日頒佈及於2017年11月19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財政部於1993年12月25日頒佈及最新於2011年10月28日最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有於中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維 修及更換服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及房地產,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及個人須按17%的稅率 繳納增值稅,另有規定除外。 根據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3月23日聯合頒佈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 值 稅 試 點 的 通 知》(財 稅 [ 2 0 1 6 ] 3 6 號),自 2 0 1 6 年 5 月 1 日 起 在 全 國 開 展 營 業 稅 改 徵 增 值 稅 試 點。 根據於2018年4月4日頒佈及於2018年5月1日生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 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對於先前適用於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進口貨物 納稅人的增值稅率17%及11%分別調整至16%及1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海關總署於2019年3月20日頒佈及於2019年4月1日生效的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對於適用於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進口貨物納稅人的增值稅率16%及10%分別調整至 13%及9%。 外匯 人民幣是中國的法定貨幣,目前受到外匯管制,無法完全自由兌換成外匯。經中國人民 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行使管理與外匯相關的所有事宜的職能,包括實施外匯管制 規定。 國務院於1996年1月29日頒佈、於1996年4月1日實施及於2008年8月5日最新修訂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將所有國際支付及轉賬劃分為經常項目及 資本項目。經常項目應接受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 – III-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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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三 稅務及外匯 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並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對於資本項目,境外機構、 境外個人在中國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從境外 取得的外匯收入,可調回或存在境外,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 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用途使用。當國際收支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失衡,或者國民經濟遭遇或 可能遭遇嚴重危機時,國家可對國際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和控制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6月20日頒佈並於1996年7月1日實施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 規定》(「結匯規定」)並無對經常項目項下外匯兌換設有限制,但對資本項目項下外匯交易施 加現行限制。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於2005年7月21日頒佈並於同日實施的《關於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 制改革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6號),中國自2005年7月21日起開始實行以市場 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因此,人民幣匯率不再盯 住單一美元。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佈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 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 自2006年1月4日起,為了改進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形成方式,中國人民銀行在銀行同業 即期外匯市場引入詢價交易,同時保留撮合方式。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引 入做市商制度,為外匯市場提供流動性。2014年7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 率市場化形成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盤前向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詢價,並將做市商報價作為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的計算樣本,去 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後,將剩餘做市商報價加權平均,得出當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並 於每個工作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對外公佈當日人民幣對美元等貨幣匯率的中間價。2015年8月 1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完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報價,由做市商於每日銀行間外匯市 – III-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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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三 稅務及外匯 場開盤前,參考上日銀行間外匯市場收盤匯率,綜合考慮外匯供求情況以及國際主要貨幣匯 率變化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提供中間價報價。 2008年8月5日,國務院頒佈經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對中國外匯監管體系作出重大改 變。首先,其對外匯資金流入及流出採用均衡處理,境外的外匯收入可調回境內或存於境 外,且資本項目下的外匯及外匯結算資金僅可按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用途 使用;第二,其完善了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第三,其加強了對跨境外 匯資金流動的監測。當與跨國交易有關的收支遭遇或可能遭遇嚴重失衡,或國民經濟出現或 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採取必要保障或控制措施;第四,其加強了對外匯交易的監督 及管理,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授予廣泛的權力,以增強其監督及管理能力。 根 據 中 國 相 關 法 律 法 規,中 國 企 業(包 括 外 商 投 資 企 業)需 要 外 匯 進 行 經 常 項 目 交 易 時,可毋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通過指定外匯銀行的外匯賬戶即可進行支付,但須提供 有效的交易收據與憑證。需要外匯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外商投資企業及根據有關規定需要以 外匯向股東支付股息的中國企業(如本公司),可根據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關於利潤分配的 決議,從指定外匯銀行的外匯賬戶進行支付或在指定外匯銀行兌換與支付。 2 0 1 4 年 1 0 月 2 3 日,國 務 院 頒 佈《國 務 院 關 於 取 消 和 調 整 一 批 行 政 審 批 項 目 等 事 項 的 決 定》(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對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 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2014年12月2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根 據該通知,境內公司應在境外上市發行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其註冊所在地的國家外 匯管理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境外上市所得款項可調回對應的境內專用賬戶或存放境外專 – III-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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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三 稅務及外匯 用賬戶,但所得款項用途應與文件及其他披露文件所列相關內容一致。境內公司(銀行類金 融機構除外)應當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首發(或增發)、回購業務,在境內銀行 開立專用外匯賬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5年2月13日頒佈,於2015年6月1日生效並於2019年12月30 日部分廢除的《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境 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將由銀行直接核查及處 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16年6月9日發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 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相關政策已經明確實行意願結匯的資本項目外匯收 入(包括境外上市調回資金)可根據境內機構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境內機構資 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比例暫定為100%,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適時對上 述比例進行調整。 2017年1月2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 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通知》(匯發[2017]3號),進一步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允許具 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允許 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實施本外幣全口徑境外放款管理,境內機構 辦理境外放款業務,本幣境外放款餘額與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經 審計財務報表中所有者權益的30%。 – III-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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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四 主要法律及監管條文概要 本附錄載有中國公司及證券法律法規、中國公司法與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公 司條例之間的若干重大差異及香港聯交所有關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的額外監管規定的概要。 本概要的主要目的是向有意投資者提供適用於我們的主要法律法規的概覽。本概要無意載 列對有意投資者而言可能重要的所有資料。有關具體規管本公司業務的法律法規的討論,請 參閱本文件「監管概覽」一節。 中國法律體系 中國法律體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為基礎,由成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 性法規、單行條例、自治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條約及其他 規範性文件組成。法院判決沒有先例約束力,但是具有司法參照及指導作用。 根據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5年修訂)》(「立法法」),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 常務委員會獲賦權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有權制定及修改規管民事及刑事事務、國家機 構及其他事務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獲賦權制定及修改應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 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以及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的任何部分進行補充 及修改,但有關補充及修改不得與有關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國務院是中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有權根據憲法及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根據各自行政區域的具體情 況及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有關地方性法規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行政法規的任何規 定。 國務院各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審計署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的其他獲 授權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 IV-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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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所 載 資 料 為 不 完 整 並 可 作 更 改,閱 讀 有 關 資 料 時 必 須 一 併 細 閱 本 文 件 首 頁「警 告」一節。 附錄四 主要法律及監管條文概要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及實際需要,可以對 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但有關地方性法規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本 省或自治區的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 政治、經濟及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 省、自治區、直屬中央政府管理的直轄市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 律、行政法規及本省、自治區、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均 不得與憲法相牴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 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及下級地方政府的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 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該省、自治區的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規章。 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任何由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任何由 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或《立法法》規定的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有權撤銷任何與憲法及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任何與憲法、法律或行政法規相牴 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任何省、自治區、中央政府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 准的違背憲法及《立法法》規定的自治條例或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任何不 適當的部門規章及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或中央政府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 者撤銷任何由各自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或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 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任何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 IV-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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