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2-10-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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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附表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单位评价标准分值一、研发条件和实力(25 分)1.科研人员(10 分)在编人员总数人100 人及以上得 3 分,50-99 人得 2分,50 人以下不得分。3在编人员增长率%增长 10%及以上得 2 分,增长 0-10%得 1 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2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比%80%及以上得 2 分,60%-80%得 1 分,60%以下不得分。2高层次人才 人拥有 1 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 2 分,拥有 1 名省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 1 分,无髙层次人才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3 分)。32.研发场地(4 分) 面积 ㎡3000 ㎡及以上得 4 分,2000 ㎡-3000㎡得 3 分,1000 ㎡-2000 ㎡得 2 分,1000 ㎡以下不得分。43.科研设备(4 分)原值总额万元3000 万元及以上得 4 分,2000-3000万元得 3 分,1000-2000 万元得 2 分,1000 万元以下不得分。44.组织制度(7 分)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建设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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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和发展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

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

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造业企业年主

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 1 亿元);

建筑业企业结算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

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

行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

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

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活动的能力,具备较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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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制造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不低于 1200 万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 800 万元),建

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800 万元,高技术服

务业企业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

(四)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经费纳入

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制造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

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分三档

执行):主营业务收入 100 亿及以上的企业为 1.5%、10~

100 亿元(含 10 亿元)的企业为 2.0%、10 亿元以下的企业

为 3.0%;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

业结算收入的比重≥0.5%;高技术服务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

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5%。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拥有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制造业企业专职研究与

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50 人(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 30

人);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 50 名;

高技术服务企业服务开发人员数不少于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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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

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

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

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

到行政处罚;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

次。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信厅通知要求组织

企业网上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一般为当年 5 月 31

日。

第八条 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

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

心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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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评

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经信厅原则上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评价工作

有关指南或标准对各地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

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

州海关根据各自职能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

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经信厅官方网站予

以公示。

第十条 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之内,省经信厅按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属性会同省建

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对制造业、建筑

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进行确认、公示并

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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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经信厅

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每两

年对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一次运行评价,省经信

厅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

评价年度的评价期间按要求在网上报送评价材料,受理运行

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 5 月 31 日。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

及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对企业的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于评

价年度的 5 月 31 日前报送省经信厅。

(三)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评价标准对地方政府部门报送

的企业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受不可抗拒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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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因素影响而出现重大调整影响技术中心评价的,应及时将

有关情况报属地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信厅批准,可暂缓一期参加省级企

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实行评分制,结

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大于等于 85 分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大于等于 75 分、小于 85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大于等于 60 分、小于 75 分为合格,但

对评价得分介于 60 分至 65 分(含 65 分)的予以警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A)得分低于 60 分;

B)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

C)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介于 60 分至 65 分(含 65 分)的

被予以警告的;

D)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

第十五条在受理运行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

内,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

州海关按职能对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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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等原因需

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

求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认定要求的,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的资质顺延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

再保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

重组变更情况报送省经信厅,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省经信厅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

况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已取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因运行评价不

合格、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在运行评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

存在第六条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参加运行评价的企业因评价不合格或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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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被撤销省级企

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

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原因

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

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受到警告的省

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对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

业和参加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

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省税务部门

另行确定。

海关部门对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参加

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

第二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部门另行确

定。

经信部门对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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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

第三、四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经信部门另

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省经信厅按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属性,分别

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联合发

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省级制造业、

建筑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年度评价结果

及调整、撤销、变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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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省级优秀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省级技术中心企业承担国家、省

级相关科研项目,支持对其完成的成果优先申报首台套、优

秀新产品、科技成果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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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

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

术中心建设,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

纳入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10

年发布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

〔2010〕142 号)、《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

法》(浙经信技术〔2010〕143 号)和 2013 年发布的《浙

江省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

技术〔2013〕18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

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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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 2022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

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装备〔2022〕177 号

各市、县(市)经信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

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要求,根据《浙江省制

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现就 2022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

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二)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

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等要

求。

(三)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

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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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

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

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

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

告。

(四)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

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五)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

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

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

(六)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分为国际、国内和

省内首台(套)装备三个档次。申报装备应在近两年通过省

级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验收),技

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其中申报国内首台(套)

应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国际首台(套)应达到国

际领先水平。申报装备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

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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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存在如下情形的装备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

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

的。

4.近三年申报装备已获得过首台(套)装备认定,且申

报装备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

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

申报, 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

系统提交脱密脱敏材料的同时,通过地方军民融合主管机构

向省委军民融合办报送涉密纸质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各地经信局负责对当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推荐限额(附件 2)内择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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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系统提交企业的申报材料。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

网上申报并行文报送。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各地经信部

门和省属企业集团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 网络申报截

止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25 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三)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于 2022 年 9 月 25 日前联

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 1),省经信

厅材料寄送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 50 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

心 1107 室;各县(市)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网上

提交的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涉密产品

须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促进中心(杭州市南山路 150 号)报送

完整申报材料 1 套。

(四)省经信厅组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认定档

次,商省财政厅拟定年度资金补助规模,公示后发布。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装备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且经济社会

效益显著的,以及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经验收技

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的,可优先推荐且不占用各地推

荐名额(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浙江省首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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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通过验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

应优先推荐。

(二)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相关工作由当地主管

部门具体组织并报省经信厅审核确定,相关资金由当地安

排。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需参加省经信厅统一组织的专

家答辩。

(三)对认定为 2022 年度首台(套)装备给予认定奖

励,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奖励 200 万元,国内首台(套)

装备奖励 100 万元,省内首台(套)装备奖励 50 万元,认

定奖励资金将在 2023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

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

(四)经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

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可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

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 3 年。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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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

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高〔2021〕43 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

设,全面推进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浙

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

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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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

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

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级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

企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

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

省级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本办法适

用于对企业研究院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

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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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

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

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具有广泛

市场前景和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

新产品,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

动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

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组织开

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

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

面引领本行业的发展,成为我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

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应签订联合

组建协议,明确主办企业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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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产业领域中的创新型骨干企业应当带头建设企业研究

院。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及运行管理

工作。研究制定支持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组织

企业研究院申报认定,指导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发展,建立

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企业研究院的运行评价和服务监管等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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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

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研究开

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1200 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50 人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本

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

构职工总数的 60%;

(四)研发场地 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1000 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

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2 件以上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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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

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

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

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

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

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

书》《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

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上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及拟建设的企业

研究院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

第九条 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究院: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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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

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申请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

诺书等,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究院专职研究开发

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三)企业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四)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究院

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条 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

级媒体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

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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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研究院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

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

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一般应具

有高级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主办

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企业研

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

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研究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

业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

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由

企业研究院聘任。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

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科技管理

部门负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升级为重点企业研究院的,

不再纳入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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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

评价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浙

江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对企业

研究院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企业研究院不参

加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评价优秀的,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

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相

关整改评价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研究院研发投入监测预警制度。上

半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黄色”预警,年度研发投入不达标

的“红色”预警并通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科技行政主

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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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企业研究院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连续两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

(三)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四)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

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企业研究院,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主办企业

的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申报

认定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研究

院资格外,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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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主办企业

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研究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7 日起实施。原《浙

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50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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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一、研发条

件和实力

(25 分)

1.科研人员

(10 分)

在编人员总

100 人及以上得 3 分,50-99 人得 2

分,50 人以下不得分。

3

在编人员增

长率

%

增长 10%及以上得 2 分,增长 0-10%

得 1 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

2

本科及中级

职称以上人

员占比

%

80%及以上得 2 分,60%-80%得 1 分,

60%以下不得分。

2

高层次人才 人

拥有 1 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

选人才得 2 分,拥有 1 名省重大人才

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 1 分,无髙层次

人才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3 分)。

3

2.研发场地

(4 分) 面积 ㎡

3000 ㎡及以上得 4 分,2000 ㎡-3000

㎡得 3 分,1000 ㎡-2000 ㎡得 2 分,

1000 ㎡以下不得分。

4

3.科研设备

(4 分)

原值总额

3000 万元及以上得 4 分,2000-3000

万元得 3 分,1000-2000 万元得 2 分,

1000 万元以下不得分。

4

4.组织制度

(7 分)

组织架构和

规章制度建

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

机制科学合理,落实上级部署任务:

高效得 6-7 分,较好得 4-5 分,一般

或较差得 0-3 分。

7

二、研发活

动和成果

(35 分)

5.研发强度

(10 分)

研究开发费

用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

%

10%及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1200 万元得 10 分;9%-10%得 9 分;

7%-9%得 8 分;5%-7%得 7 分;4%-5%

1

0

第429页

42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得 6 分;4%以下不得分。

6.承担项目

(5 分)

新承担省部

级以上科研

项目数

承担 1 个国家级项目得 3 分,承担 1

个省部级项目得 2 分,没有承担不得

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5

7.知识产权

(9 分)

发明专利等

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授权

获得 1 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

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

知识产权得 1 分(累计不超过 7 分)。

7

其他知识产

权数量

其他知识产权 12 件及以上得 2 分,

6-11 件得 1 分,6 件以下不得分。

2

8.科技成果

(5 分)

获省部级以

上科技奖数

获得 1 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 5 分、

二等奖得 3 分;获得 1 项省部级科技

一等奖得 2 分、二等奖得 1 分、三等

奖得 0.5 分,没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

技成果奖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5

9.标准制订

(6 分)

企业负责或

参与制订实

施的国际/

国家/行业/

地方/团体

标准数量

主导制订 1 项国际标准得 6 分,

参与制订得 4 分;主导制订 1 项国

家标准得 5 分,参与制订得 3 分;主

导制订 1 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

准得 4 分,参与制订得 2 分;

主导制订 1 项团体标准得 3 分,

参与制订得 1 分;没有负责或参与制

定标准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6 分)。

6

三、研发绩

效和行业贡

10.技术与

产品

关键核心技

术与战略性

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成

效明显得 9-10 分,较好得 6-8 分,

1

0

第430页

42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献(40 分) (10 分) 产品研发 一般得 0-5 分。

11. 新产品

销售

(5 分)

新产品销售

占比

%

60%及以上得 5 分,45%-60%得 4 分,

30%-45%得 3 分,15% -30%得 2 分,

15%以下得 1 分,无新产品销售收入

不得分。

5

12. 利税

(10 分)

利润率 %

10%及以上得 5 分,5%-10%得 4 分,

5%以下得 3 分,利润为零或亏损不得

分。

5

企业利税总

额增长率

%

增长 10%及以上得 5 分,增长 5%-10%

得 4 分,增长 0-5%得 3 分,0 或负增

长不得分。

5

13. 行业

贡献

(15 分)

对补强产业

链短板、提

升产业链的

贡献

补强产业链短板或引领带动整个产

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得 9-10 分,

有较大促进作用得 6-8 分,作用一般

得 0-5 分。

1

0

研究院研发

仪器设备共

研发仪器设备共享成效明显得 5 分,

较好得 3-4 分,一般得 0-2 分。

5

备注:1.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

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取评价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评价期内的

年均值。

第431页

42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

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

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

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

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

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

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

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

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第432页

42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竞

争力。

(二)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

发展发挥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及运行管

理工作。负责制定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

指导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备案

和抽查,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企业研发中心的运行评

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433页

42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省科技厅委托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每年

10 月底前将当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报省科技厅备

案。

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研发中心年度建

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不低于 5%,且研究开

发费用不低于 100 万元;

2.销售收入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不低于 4%,

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250 万元;

第434页

428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3.销售收入 20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 3%,且研究开

发费用不低于 800 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

于 15 人(软件类企业 30 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不低于 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

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50%;

(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

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

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 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

设备原值总额 500 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万元以上);

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 30%

(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 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

值);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

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

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

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 6 件以

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自主知识产权;

第435页

429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 15 项以上;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

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

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

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

发中心建设申请书》《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

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

门审核,上报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八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及申报建设的

企业研发中心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发中心建议

名单。

第九条 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发中

心: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

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

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发中心的基本条

第436页

43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件。申请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

业承诺书等,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发中心专职研

究开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

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三)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四)企业研发中心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

建设和运行机制;

(五)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发中

心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开展

随机抽查,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 7 个工作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发文批复。

第十一条 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以不同研究方向申报多

个企业研发中心的,各中心均须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基本条

件。

第437页

43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

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指导

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

支持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一

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

能力,由依托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

体负责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研发中心依托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

大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科技管

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升级为企业研究院的,

不再纳入企业研发中心序列管理。

第438页

43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

行评价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浙

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原则

上每两年对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评价年

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不参加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评价优秀的,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

建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

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相关

整改评价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投入监测预警制度。

上半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黄色”预警,年度研发投入不达

标的“红色”预警并通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科技行政

主管部门。

第439页

43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企业研发中心资

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连续两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

(三)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四)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

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企业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业

的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申

报认定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研

发中心资格外,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

目。

第440页

43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依托企

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7 日起实施。原《浙

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

〔2009〕75 号)同时废止。

第441页

43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附表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一、研发条件

和实力(25 分)

科研人员

10 分

在编人员

总数

100 人及以上得 3 分,50-99 人得 2 分,

15-49 人得 1 分,15 人以下不得分。

3

在编人员

增长率

%

增长 10%及以上得 2 分,增长 0-10%得 1

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

2

专科及中

级职称以

上人员占

%

80%及以上得 2 分,50%-80%得 1 分,50%

以下不得分。

2

高层次人

拥有 1 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

得 2 分,拥有 1 名省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

选人才得 1 分,无高层次人才不得分(累

计不超过 3 分)。

3

研发场地

4 分

面积 ㎡

3000 ㎡及以上得 4 分,2000 ㎡-3000 ㎡得

3 分,1000 ㎡-2000 ㎡得 2 分,500 ㎡-1000

㎡得 1 分,500 ㎡以下不得分。

4

科研设备

4 分

原值总额

3000 万元及以上得 4 分,2000-3000 万元

得 3 分,1000-2000 万元得 2 分,500-1000

万元得 1 分,500 万元以下不得分。

4

组织制度

7 分

组织架构

和规章制

度建设

中心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科

学合理,落实上级部署任务:高效得 6-7

分,较好得 4-5 分,一般或较差得 0-3 分。

7

二、研发活动

和成果(35 分)

研发强度

10 分

研究开发

费用占营

%

10%及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1000 万元

得 10 分;9%-10%得 9 分;7%-9%得 8 分;

10

第442页

43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业收入的

比重

5%-7%得 7 分;4%-5%得 6 分;3%-4%得 5

分;3%以下不得分。

承担项目

5 分

新承担省

部级以上

科研项目

承担 1 个国家级项目得 3 分,承担 1 个省部

级项目得 2 分,没有承担不得分(累计不

超过 5 分)。

5

知识产权

9 分

发明专利

等核心自

主知识产

权授权量

获得 1 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

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得 1 分(累

计不超过 7 分)。

7

其他知识

产权数量

其他知识产权 12 件及以上得 2 分,6-11

件得 1 分,6 件以下不得分。

2

科技成果

5 分

获省部级

以上科技

奖数量

获得 1 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 5 分、二等

奖得 3 分;获得 1 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

2 分、二等奖得 1 分、三等奖得 0.5 分,

没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不得分

(累计不超过 5 分)。

5

标准制订

6 分

企业负责

或参与制

订实施的

国际/国

家/行业/

地方/团

体标准数

主导制订 1 项国际标准得 6 分,参与制订

得 4 分;主导制订 1 项国家标准得 5 分,

参与制订得 3 分;主导制订 1 项行业标准

或省级地方标准得 4 分,参与制订得 2 分;

主导制订 1 项团体标准得 3 分,参与制订

得 1 分;没有负责或参与制定标准不得分

(累计不超过 6 分)。

6

三、研发绩效

和行业贡献

(40 分)

技术与

产品

10 分

关键核心

技术与战

略性产品

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成效明显

得 9-10 分,较好得 6-8 分,一般得 0-5

分。

10

第443页

43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研发

新产品

销售

5 分

新产品销

售占比

%

60%及以上得5分,45%-60%得4分,30%-45%

得 3 分,15% -30%得 2 分,15%以下得 1

分,无新产品销售收入不得分。

5

利税

10 分

利润率 %

10%及以上得 5 分,5%-10%得 4 分,5%以下

得 3 分,利润为零或亏损不得分。

5

企业利税

总额增长

%

增长 10%及以上得 5 分,增长 5%-10%得 4

分,增长 0-5%得 3 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

5

行业贡献

15 分

对补强产

业链短

板、提升

产业链的

贡献

补强产业链短板或引领带动整个产业发

展,起到示范作用得 9-10,有较大促进作

用得 6-8 分,作用一般得 0-5 分。

10

研发仪器

设备共享

研发仪器设备共享成效明显得 5 分,较好

得 3-4 分,一般得 0-2 分。

5

备注:1.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

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取评价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评价期内

的年均值。

第444页

438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科发规〔2019〕110 号

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

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

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

37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

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

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

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445页

439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

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

科技计划。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

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

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重点

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

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重点专项

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

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

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

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

第446页

44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

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 年培育

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

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

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

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建立

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探索

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

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447页

44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五条 编制发布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

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

的核心技术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

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并组织编制

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和

绩效目标、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

限额申报数和财政补助经费等,于每年 4 月前公开发布。限

额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

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

第六条 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

推荐相结合。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

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

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

第448页

44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限额推荐。

择优委托项目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省委省政府中

心工作,突出“两大高地”建设,瞄准突破“卡脖子”关键

核心技术、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核

心技术或实现前沿技术突破走入“无人区”的颠覆性技术,

且预期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战略性产品或成功实现商业化

应用的项目。择优推荐项目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函推荐或

专家组、院士等著名专家署名推荐。

第七条 申报条件。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

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企业为主体申报

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

比重应不低于 2.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

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 1.0%。

(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

第449页

44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路线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

好。

(三)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

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

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

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第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低

于 100 万元,不超过 1000 万元;申请财政资助额度低于 100

万元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资助。

第九条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市县和企业、

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投入。竞争性项目中,对企业承担

的应用示范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

20%。

第450页

44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条 重大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类项

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瞄准突破产业发展“卡脖子”

技术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可通过择优委托方式

遴选。

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

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

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的科学

精准。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由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

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

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对

拟新购 50 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进

行择优委托项目形式审查时,对明显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

本条件的项目可直接提出否决意见。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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