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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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和发展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
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
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造业企业年主
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 1 亿元);
建筑业企业结算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
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
行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
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
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活动的能力,具备较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