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发布时间:2023-3-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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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396 2.分行业推动数字化转型。打造“时尚产业数智大脑”,推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 等技术为行业赋能,培育行业应用标杆和场景应用示范。在服装产业,利用 3D 设计技术建设数字研发与打版中心,打造订单数据驱动的协同制造模式,实现小单快反和数字化定制生产。在家具产业,建立整装云赋能平台,研究开发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家具、智能家具,推动空间智能化。在黄金珠宝产业,加强消费数据整合分析、模型库共享,开展个性化定制和柔性生产。在钟表产业,研发智能化手表装配线、智能在线检测技术、柔性制造技术等。在皮革产业,推广应用机器视觉等技术和智能检测装备,推动数字化生产,建立全流程信息一体化平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3.推进时尚零售数字化。优化时尚消费发展环境,建设一批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加快发展以无人门店、智能货柜等为代表的“无人零售”新业态,提升末端无人配送技术水平。鼓励实体商业通过直播电商、社交营销开启“云逛街”等新模式,推动时尚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培育和引进优质直播资源,围绕服装、珠宝、钟表等产业搭建“一站式”直播孵化器,建设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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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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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行业推动数字化转型。打造“时尚产业数智大脑”,推动工

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 等技术为行业赋能,培育行业应

用标杆和场景应用示范。在服装产业,利用 3D 设计技术建设数字研

发与打版中心,打造订单数据驱动的协同制造模式,实现小单快反和

数字化定制生产。在家具产业,建立整装云赋能平台,研究开发大规

模个性化定制家具、智能家具,推动空间智能化。在黄金珠宝产业,

加强消费数据整合分析、模型库共享,开展个性化定制和柔性生产。

在钟表产业,研发智能化手表装配线、智能在线检测技术、柔性制造

技术等。在皮革产业,推广应用机器视觉等技术和智能检测装备,推

动数字化生产,建立全流程信息一体化平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

头)

3.推进时尚零售数字化。优化时尚消费发展环境,建设一批智慧

商圈、智慧商店。加快发展以无人门店、智能货柜等为代表的“无人

零售”新业态,提升末端无人配送技术水平。鼓励实体商业通过直播

电商、社交营销开启“云逛街”等新模式,推动时尚消费线上线下融

合创新。培育和引进优质直播资源,围绕服装、珠宝、钟表等产业搭

建“一站式”直播孵化器,建设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市商务局、工

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

责分工负责)

(三)设计能力提升工程。

1.加强工业设计创新载体建设。培育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合理布

局国家、省、市三级工业设计中心,提升工业设计主体竞争力。在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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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珠宝、智能制造等领域,创建若干个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争创

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支持打造工业设计大奖,继续办好深圳国际工

业设计大展,提升深圳工业设计国际影响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

头)

2.提升工业设计基础能力。聚焦工业设计基础研究,鼓励开展 C

MF 设计、人体工学、人机交互、虚拟现实与辅助设计等设计基础理

论和应用研究。大力发展数字设计、网络协同设计,支持研究开发一

批先进适用的设计工具(软件),促进专用设计及仿真软件应用。(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设计与制造业深度融合。鼓励打造工业设计云平台,引导

企业通过上云等方式,共享设计资源。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全面融入

工业设计理念、技术,推进系统设计和生态设计,加快成果转化和协

同创新。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强工业设计应用,以设计驱动创新,赋能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四)三品战略工程。

1.丰富创新产品种类。围绕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的消费需求,

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功能、新材料的研发,增加创新产品供给。

服装产业重点推动功能面料的研发,提升创意设计能力,发力高端定

制女装。黄金珠宝产业重点加大与钟表、文化等产业融合,提供功能

化、定制化的首饰产品。钟表产业重点突破机心的研发设计和精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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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技术,发展与健康管理相关的智能手表。皮革产业重点发展功能性、

舒适性及环保性产品,满足不同足型的定制需求,开发个性化、智能

化箱包。眼镜行业重点发展有害光防护、光敏感防护、抗疲劳、青少

年近视管控等多功能镜片新产品。化妆品产业重点开展纳米材料、生

物合成材料、植物提取产品研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2.增强品牌竞争力。实施品牌战略,发展深圳自主品牌,打造具

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有潜力跻身国际一线的高端品牌,具有独

创性、极具市场潜力的新锐品牌,建设时尚品牌梯队。围绕水贝珠宝、

大浪女装、光明钟表、横岗眼镜等,打造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品牌

联合体,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积极引进高端品牌运营机构,鼓励时

尚产业企业、行业机构与品牌营销机构深入合作,全面提升品牌运营

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3.提升品质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把产品

质量的控制贯穿于研发、技术、工艺、材料、设计、试制、定型、生

产、检测、售后服务全过程。引导企业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

参照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推进与国际标准接轨。支持企业、社会

团体参与时尚产业领域的标准研制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

息化局、深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国际会展之都建设工程。

1.优化会展业基础设施。加快完善会展场馆周边轨道交通、供电

变电及住宿餐饮配套设施建设,推动深圳科技博览中心和国际会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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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二期项目规划建设,支持深圳会展中心改造升级,提高展会接待能

力和参展体验。不断完善管养制度,健全运营评估体系,打造空间布

局合理、规模结构优化、功能特色鲜明、配套设施完备的会展场馆体

系。(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国

资委、建筑工务署、前海管理局,福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

政府,深圳地铁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高端品牌展会。围绕展会规模、成长性、专业化、国际化

和行业影响力等因素,建立展览业评级制度。加大“双招双引”工作

力度,重点引进国际一流的会展公司及“世界商展百强”“中国展览

百强”及各行业头部展会落地。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各展馆常

设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对参展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商务

局、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打造三大会展平台。以深圳会展中心为平台,布局重大会议、

论坛和展览,进一步拓展会展产业链,提升会展服务功能,打造国内

外知名的会展核心功能区和会展服务集聚区。以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为

平台,充分发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政策优势,大力引进和培

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展会,打造立足湾区、辐射全球的产业

会展集聚区。以科技博览中心为平台,依托坂雪岗世界级电子信息产

业集群承载区,打造融合高科技成果发布、信息交流、要素融合服务

和成果交易等多种功能的科技会展集聚区。(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前海管理局,福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

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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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化拓展工程。

1.鼓励拓展国际市场。引导企业通过境外投资、重组并购、国际

合作等方式拓展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建立国外研发设计中心、营销推

广中心、产品体验中心等,将深圳设计元素、深圳时尚产品推广到国

际市场。支持深圳时尚品牌参加国际知名时装周及设计展会,进行品

牌展示和趋势发布,提升国际影响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引入国际时尚资源。加强与国际时尚策源地的交流与合作,引

进或合作开发国际先进技术,引入先进时尚设计理念、商业模式和品

牌运营管理团队。鼓励国际知名时尚企业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推进

国际品牌本地化发展。促进国际设计大师、时尚工作室、创意机构等

国际优质时尚资源集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3.搭建国际化推介平台。支持举办深圳时装周、深圳国际工业设

计大展、家居设计周、时间文化周、深圳国际珠宝展、全国设计师大

会等时尚产业重大活动,搭建国际化一流推介平台,推动时尚产业与

科技、文化、艺术等跨界融合。加强展会与消费联动,推动会文商旅

融合创新发展。搭建会议展览宣传推广平台,加强国内外宣传推广,

提升深圳会展业整体形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文化广电

旅游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撑体系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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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数字版权保护创新机制,进一步提升

深圳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支持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站,探索建立时尚品牌、创意设计项目知识产权风险预防机制。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建立成果转化、专利培育、商业化开发、

防伪溯源、信息服务、设计风险提示等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市市场

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人才培养和孵化力度。依托深圳大学、深圳技术大学、深

圳创新创意设计学院等高校院所,加强时尚创意、工业设计学科建设,

培育创意设计高端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设置会展专业,

培养会展业人才。鼓励以项目合作或管理策划等方式引进海外研发设

计、技术创新团队及人才,提升企业研发设计水平。鼓励搭建设计师

孵化平台,为新锐设计师提供展示发布、供应链、销售等资源对接服

务,培育一批有潜力的国际新兴设计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

才工作局,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商务局、科技创新委按职责

分工负责)

3.加强时尚媒体引进与建设。吸引国内外知名时尚媒体、时尚杂

志、时尚公关公司等,在深圳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构建多元化时尚

发布传播体系。支持本地媒体转型,通过资源整合,搭建时尚媒体矩

阵平台。建设面向渠道、时尚买手、设计师的时尚新媒体,形成深圳

特色时尚文化体系。(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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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加强对现代时

尚产业的统筹谋划,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重点企业

和重点项目数据库,加大对重点企业发展状况的监测和跟踪服务力

度。完善重大会展活动综合保障机制,成立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

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指挥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进一步整合强化市区两级政府政策体系,

加强各政策措施的协调衔接及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教育链四链

协同,用足用好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优化时尚产业空间布局,保障

产业升级空间需求。市区两级统筹安排现有专项资金,适时出台新的

扶持政策。探索设立时尚产业发展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时尚产

业的金融支持,开发适合时尚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充分运用时尚产

业链的数据信息,优化链上各类企业金融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才工作局、深圳银保监局,各区政府、新区管

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时尚产业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进行行业研究、监测分析,发布产业白皮书,参与行业标准及相关技

术文件制定,组织开展行业重大活动,建立产业创新发展平台。探索

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搭建国内一流的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广泛开展

信息咨询招展引会、办展办会等服务。(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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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

控促经济保民生稳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金监发〔2022〕22 号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各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

经济保民生稳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深圳监管局

2022 年 6 月 27 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

促经济保民生稳发展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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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

工作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动国务院《扎

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

济支持力度,切实稳住经济大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仅

限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

一、工作目标

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力度,引导辖内银行机构继续

加大信贷投放力度。2022 年全年,实现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 2000

亿元,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 2 万户,力争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

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

首贷户数量高于去年。2022 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

2021 年进一步下降。全年新增制造业贷款 900 亿元、科技型企业贷

款 1500 亿元、绿色信贷 700 亿元。新设金融驿站 28 家,开展各重点

专题、行业、领域的银企对接活动 20 场。打造国际创投中心,建设

福田香蜜湖、南山深圳湾等国际风投创投街区和前海深港国际金融

城,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全年新增创投机构 60 家、企业获

得股权融资 1000 亿元。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金融支持稳市场主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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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深圳经济稳增长。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

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用好各类货币政策工具,

稳定存量、扩大增量,全力以赴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增强信贷总量增

长的稳定性,积极挖掘新的项目储备,聚焦小微企业、制造业、科技

创新、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为稳住深圳经济大盘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责任单位:人民银

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2.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扶持。各金融机构要推

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继续实现普惠

型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较年初有增长。开发

银行、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自身优势,深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

企业转贷款业务模式。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

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银行保险

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

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商业银行要按市场化原则与

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

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

超过 2022 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

素下调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对依照《电子商务

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

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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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

局)

3.优化上市培育服务。落实我市《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

实施意见》,持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星耀鹏城”企业上

市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加大拟上市企业储备,制定市内企业境内外

上市与产业企业债券融资方案,实施企业上市发债一站式服务。加强

对“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的对接,加快落实相应奖励政策。推进平

台企业合法合规境内外上市。优化监管工作安排,对受疫情影响严重

地区和行业企业,2022 年 6 月底前拟以 2021 年年报申请首发上市、

北交所上市的,如现场走访存在困难,可以借助电子网络手段对辅导

验收提前开展预沟通,可以采取非现场验收方式。(责任单位:市中

小企业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深

圳证券交易所)

4.加大资本市场融资服务力度。建立资本顾问机制,搭建产融对

接平台,组织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实体企业对接会,促进投融资

端对接、期现结合、产融合作。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及私募股权、创

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提供股权融资渠道。

引导证券公司与股权质押到期还款困难的客户,协商展期3 至6个月。

对于因疫情防控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融资融券客户,尽量减少强

制平仓,柔性处理。(责任单位:深圳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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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好创新工具丰富企业融资渠道。有序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推

动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制度、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在深交

所落地。引导金融机构用足用好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的绿色债券、可

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科创票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债务融资工具、银行

间类 REITs、中债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各类创新产品和工具,积

极对接做好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的承销和投资服务,引导资金流

向疫情防控、民企、绿色与科技、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重点领域。加快

推进企业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拓

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

中心,2022 年底前正式开业。丰富政策工具包,重构金融支持体系,

力争实现“一集群一基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

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6.充分发挥期货和衍生品风险管理作用。加强《期货和衍生品法》

的普法及宣传引导。鼓励期货公司加大衍生品风险管理方案的策划与

推广,通过专业服务有效助力实体企业锁定原材料价格、稳定供应链。

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等市场主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灵活运用

期货市场管理风险。(责任单位:深圳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

7.加大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积极做好疫情防控重

点行业和中小企业、个体户的金融服务,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围绕疫情

防控需求,做好运输物流、医疗物资、民生等方面的应急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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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额贷款、小额再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加

大融资支持力度,并引导其降低贷款利率,力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

额持续增加及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 2021 年下降。鼓励小额贷

款公司和典当行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完

善续贷、续当安排,酌情采取减免息费、延期或展期等措施,合理调

整其信用记录报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

8.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实施延期的贷

款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帮助

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积极开展银政担保业务合作,各金融机构

要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

保业务合作。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

旅游等行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市融

资担保基金 2022 年度再担保业务规模达到 100 亿元。延长降低融资

担保费率政策期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 40%,执

行期限由 2022 年 8 月底延长至 2022 年底;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

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 50%提高到

60%,执行期限由 2022 年 6 月底延长至 2022 年底。(责任单位:市

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

圳市中心支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龙岗区)

9.助力受疫情持续影响的行业渡过难关。金融机构要建立针对受

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绿色服务通道”,加强与餐饮、零售、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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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医疗、托育服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由行业

部门提出纾困企业名单,帮助金融机构提升客户获取、风险评价和管

控能力,针对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款产品。围绕餐饮保

供企业、全国或全省“首店”知名餐饮企业、“老字号(非遗)美食

街区”等消费新场景新业态企业、应急保供零售业企业、演艺演出和

旅行社,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展期续贷、减费让利的支持力

度。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

难行业 2022 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

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

“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

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

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 3 个百分点。鼓励开发性金融

机构通过应急贷款、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主动支持治疗药

物、疫苗研发、防疫用品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防疫相关行业企

业、城市保障型企业(如水、电、燃油、燃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

鼓励保险机构提高营业中断险、财产损失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

险等业务覆盖面,为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财产损失及营业中断

利润损失等提供保险保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

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

10.设立金融驿站提供社区金融服务。启动我市“金融驿站”项目,

联动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成立金融驿站服务团队,在各区重点街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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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党群服务中心等设立金融驿站,宣传疫情防控各项金融支持服

务政策,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各重点专题、行业、领域的银企对接

活动,为中小微企业对接金融机构专项融资产品,量身订做专属融资

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各区

(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开展金融支持重点领域发展行动

11.聚焦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围绕“双

高双软”“专精特新”“20+8”技术主攻方向等重点行业企业,建立

早中期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白名单”项目库。鼓励有关银行用好中

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设立的科技创新再贷款加强

银企对接,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产业提升的支持力度。科技型中

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对于新发放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再贷款

支持的银行贷款配套予以贴息。协调组织银行、保险、担保、创投等

机构赴各区、产业集群、园区开展投融资对接会。建立企业项目库与

市级征信服务平台、“深 i 企”、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下

称深圳金服平台)对接机制,优化重点企业综合服务。充分发挥保险

的融资增信和风险缓释的作用,探索开展“保险+商票质押”“保险+

知识产权质押”“保险+碳排放权质押”等模式,加大对科技、绿色

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第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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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贸易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与市商

务局等部门积极加强“政银企”对接,围绕稳外贸导向积极与跨境电

商等贸易新业态企业对接,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

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

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运用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

金池分担银行信贷风险。有关保险机构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

围,优化承保理赔条件,简化理赔手续,合理降低保险费率。鼓励银

行机构同保险机构深化合作,有效发挥保单增信作用,发展保单融资

业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地方

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

理局深圳市分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13.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应对汇率风险能力。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

小微外贸企业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提供专项担保,满足企业汇率避险

需求。鼓励银行加强产品服务创新,为外贸企业提供涵盖人民币贸易

融资、结算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提高跨境人民

币结算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

局深圳市分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

14.做好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

新增的民航应急贷款支持深圳相关企业。鼓励各银行开辟运输物流企

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加大对我市交通运输重点企业以及承担应

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融资对接支持力度。鼓励有关银行

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和交通运输部新创设的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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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道路货运物流

行业“两企”“两个”群体(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普

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和个体货车司机),合理满足贷款融资需求。

推广动产抵押融资,创新符合运输行业特点的动产融资产品。(责任

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

地方金融监管局)

15.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房企风险化

解力度,在“保交楼”前提下,优化预售监管资金提取条件,促进企

业资金良性循环。各金融机构要有效区分项目风险和企业风险,加大

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增长,不盲目

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积极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

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加大流

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责任单位:市

住房建设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

16.加大对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

合作金融机构范围,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参

与我市重大项目计划,支持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做好“十四五”

规划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融资保障。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企财险、

工程险、责任保险等重点险种,为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提供保险保障。

鼓励深圳保险法人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和

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第418页

413

鼓励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发

行上市。(责任单位: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

圳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

方金融监管局)

(三)开展特定群体金融服务提升行动

17.提高对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质效。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

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

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

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

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

收罚息。鼓励金融机构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

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

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

金融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18.加大信贷资源供给促进居民安居乐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

住房金融服务,合理满足刚性和改善性居民购房信贷需求。支持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

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扩大保障

性租赁住房的供给,进一步满足居民的租房需求。(责任单位:人民

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住房建设局)

第419页

414

19.加强居民商业保险保障。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创新专属保

险,探索采取“政府支持一点、保险公司优惠一点、企业少交一点”

的方式,推动家政人员、环卫工人、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等基层群体

的普惠保险发展,强化居民的商业保险保障。(责任单位:深圳银保监

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商务局、

市邮政管理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建设局)

20.拓宽我市金融人才实习就业渠道。进一步加大金融业稳就业力

度,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增加实习和就业岗位,提升金

融人才引进数量和培养质量。组织本市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与高

校合作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一批市级金融科技大学生实习基

地。鼓励在深高校设立金融科技专业,培养金融科技专业人才。鼓励

建立在深金融科技专业人才供需接洽平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市

教育局)

(四)强化制度保障建立长效共享对接机制

21.用好市级征信服务平台。进一步发挥征信服务平台作为地方性

金融基础设施功能,全面推动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地方金融组

织的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面向金融场景有序合规开放,助力金融

机构风险识别,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提供征信报告、信用评分、授信

支持、风险预警、融资对接、金融管理等多种服务和金融产品。(责

第420页

415

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数据

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2.设立深圳金服平台专属服务通道。在深圳金服平台创设疫情防

控金融服务专区,归集、整合疫情防控各项金融支持服务政策,为疫

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智能对接金融机构专项融资

产品,量身订做一揽子、一站式专属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

金融监管局)

23.强化金融机构激励引导作用。对在加强疫情防控服务实体经济

确有重大贡献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机构,可视情形在后续有关支持

政策中给予优先考虑。对此过程中涌现的经济社会效益好、创新性强、

风控稳健、示范性突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案例,金融监管部门通过适

当方式予以肯定。(责任单位: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

支行、深圳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

应,丰富引导手段,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源、社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助力金融服务下

层,主动贴近企业。要继续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建立金融纠纷多元

化调解处置机制,维护良好金融生态。

(二)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

持作用,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在深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等

第421页

416

金融资源额度,企事业单位、市属国企要进一步深化与政策性银行的

合作。鼓励各金融机构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结合金融驿站、百

行进万企、深入社区政银企对接、首贷户培育专项工作等项目,进一

步服务下沉,有效触达中小微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利用金融

科技手段,提高综合风控能力,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

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

(三)切实做好政策引导。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服务稳

增长大局的原则,及时有效落实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用好各项结

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要落实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监管评价机

制,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首贷、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以

及授信尽职免责等方面的差异化考核与监管评价,推动建立金融服务

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

四、保障机制

(一)做好形势分析和数据报送。充分发挥经济形势分析调度会

机制和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深圳市)的作用,加强金融发展

和服务实体经济的统计分析和数据共享,定期开展经济金融发展形势

研判与热点问题协调处置。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相关数据和工作推进

情况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做好信息汇总和反

馈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各相关单位、各金融机构要进

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扩大政策

第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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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面,提高政策实施效果。要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和案例,加强舆论

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

强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会同市地方金融监

管局、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次生金融风险隐患研判。继续做好

高风险房企、上市公司等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工作,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大局。

第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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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关于印发《深圳市 2022 年“首贷户”贷款贴息项

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中小企字〔2022〕3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

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 号),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快

拓展“首贷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我市制定了《深圳市 2022 年

“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2 年 11 月 4 日

深圳市 2022 年“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4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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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

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 号),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加快拓展“首贷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2022 年 6 至 12 月我市“首贷户”贷款贴

息项目的收集、审核、拨付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2022 年 6 至 12 月“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行免申即享、

先付后贴、总额控制、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贴息对象和贴息标准

第四条 获得 2022 年 6 至 12 月“首贷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

(二)2022 年 5 月 31 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未有过贷款业

务(含票据贴现)记录,且在 2022 年 6 至 12 月期间从深圳辖内商业

银行首次获得贷款。

(三)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该笔贷款应当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投

资资本市场、购买住宅、民间借贷等。

(五)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直其他部门

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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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贴息项目对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首贷户从深圳辖区内

商业银行获得的首笔贷款(同一借款合同的第一次放款,获得贷款时

间以实际放款时间为准)给予年化 2%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6 个

月。实际用款时间未满 6 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补贴。实际

用款时间低于 1 个月的不予贴息,贷款年化利率低于 2%的不予贴息。

实际用款时间超过 6 个月,但期间部分偿还本金的,按贴息期满时贷

款余额计算贴息。每家企业贴息金额最高 20 万元。

本贴息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补贴资金超过财政预算,市中小

企业服务局将适时缩短“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

第三章 贴息申请和拨付流程

第六条 本贴息项目按照免申即享、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企业在支

付银行利息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贷款金额和实际使用贷款时间

进行补贴。

第七条 各银行机构根据贴息资助对象条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系统,如实制作首贷户名单。各银行机构靠前服务、主动联系企业,

收集企业自主查询的信用报告进行比对佐证。企业可通过“商业银行

网上银行查询”或“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查询”渠道在线提交申请并下

载《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查询途径详见:http://shen

zhen.pbc.gov.cn/shenzhen/122886/4223801/index.html

第八条 各银行机构自本实施细则印发后,每月 20 日前通过“首贷

户”贷款贴息专项管理系统提交符合贴息资助条件的首贷户名单。市

第426页

421

中小企业服务局归集平台数据,汇总各银行首贷户名单。人民银行深

圳市中心支行收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汇总的首贷户名单后,组织银行

提交与名单对应的《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核对名单和《企

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一致性,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市中小企业

服务局。

第九条 各银行机构收集首贷户贷款数据,根据贴息期限结束时间按

月通过“首贷户”贷款贴息专项管理系统填报首贷户贷款贴息明细表,

自 2022 年 12 月起每月反馈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首贷户名单和首贷户贷款贴息明细

表拟定资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

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中小企业服

务局书面提出,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

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联合开展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

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上述部门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异

议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开下

达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受资助企业通过“首贷户”贷款贴息专项管理系统向市中

小企业服务局提交收款账户信息,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贴息直接拨

付给企业。各银行机构应协助通知受资助企业履行上述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为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性,受资助企业在

贴息拨付前出现经营异常、申请破产等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的情况或

第427页

422

者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收款账户信息的,市中小企业服务

局可以不予拨付贴息。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

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

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当对首贷户贴息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银行机构应积极配合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

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开展首贷户贷款贴息

项目实施工作,按要求提交贴息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各银行机构作为融资服务主体,应严格按照监管法律法规

要求开展贷款业务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对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

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各银行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加强

《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等资料管理,确保征信信息安全。

第428页

423

第十九条 各银行机构需对提交的首贷户名单、贴息明细表的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银行机构有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由金

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获得贴息的企业应配合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

如发现企业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不符合发放条件、获得贴

息后在首贷合同执行期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取消企业

贴息资格,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追回已发放的贴息及孳息,深圳银保

监局协助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开展资金追回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

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

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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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

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工信规〔2022〕7 号

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

质量发展,现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

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 年 11 月 28 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深圳市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升中

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

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

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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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

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

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

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

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

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 3 年未

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

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贯彻新发展理

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政策引领有序推进,坚持“有进有

出”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制定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相关政策,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

局(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

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各区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和人员,根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本区创新

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

第4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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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认定标准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

化部印发的《办法》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可自愿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进行各层次优

质中小企业申报。

第七条结合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深圳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定位和市场主体培育体系(满分 5 分):

1.属于深圳市 20 个战略新兴产业集群分类(3 分);

2.属于入库“四上”企业(2 分);

3.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二)企业研发创新水平(满分 10 分):

1.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

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2 分);

2.近 3 年获批复组建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市级

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 分);

3.近 3 年至少一项产品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

或首版(次)(2 分);

第432页

427

4.属于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园区除外)(2 分);

5.近 3 年进入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获奖名单(2

分)。

第八条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

培育平台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

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将符合评价标准

的企业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各区推荐企业

按照 5%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对各区申报工作进行通报。

由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

务局审定并公告为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深圳市创新型中小

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

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

核,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开展实地抽查,结合年度认

定规模对满足条件的企业择优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

务局认定为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条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和实地

抽查,初核通过的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

第433页

428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

审,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开展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

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第十一条 各层次优质中小企业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一般于每

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 3 年,每

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

价程序,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告后,有效期延长 3 年。

经认定的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 3 年,每次到期后由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复核,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程序,复核

通过的,有效期延长 3 年。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名单依

然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企业名

单为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确定。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

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

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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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

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

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

由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将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深圳市创

新型中小企业和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中

小企业服务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国家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

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

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

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

定,且至少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

经营动态监测,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

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

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

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

第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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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经核

实无效的同类举报,不再受理。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七条 依托市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部门协同和市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

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

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针对不同层次优质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完善扶持措

施,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

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

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优

质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

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

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条 各涉企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

服务,促进优质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

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436页

431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

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深工信规

〔2020〕12 号)同时废止。

第4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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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

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深府

规〔2018〕17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

相关支持项目的申报流程及标准,现对《<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

服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金规〔2018〕7 号)进行修订并予

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 月 31 日

《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深金监规〔2023〕1 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深府

规〔2018〕17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

相关支持项目的申报流程及标准,根据《若干措施》、《深圳市金融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金规〔2018〕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438页

433

一、无还本续贷支持项目

(一)支持对象

向我市小微企业发放无还本续贷贷款(含向小微企业主发放用于

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无还本续贷贷款)的银行。本实施细则所称

无还本续贷,是指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

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 号)

等政策文件要求,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主

体(具体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经其主动申请,提前按新发放

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通过后,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

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的信贷业务;该业务不包

括发生不良后的贷款重组、贷款展期等情况。

(二)支持标准

市财政每年安排 5000 万,按照单户同一授信额度下无还本续贷

总额的 2%给予银行奖励,单户贷款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当年度已享受无还本续贷奖励的项目,银行在两个会计年度后才可再

次作为申报项目申请奖励。

(三)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 2 次。银行上一年度的续贷项目完成放款 6 个月后可

提出申报,且须于当年度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年度申报时间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第439页

434

1.深圳市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奖励申请表;

2.深圳市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奖励项目明细表;

3.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

4.该笔无还本续贷授信审批意见;

5.银行与借款主体(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主)签订的原借款合同,

以及无还本续贷的新借款合同;对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的,需提供证

明贷款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材料;

6.无重复申请补贴承诺书。

上述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 A4 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 1 份。第 1、

2 项交原件,盖本单位公章;第 3-5 项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复印件。

(五)申报审核流程

1.申报:申报主体登录深圳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

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

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至办事大厅并出具书面

意见,转请办事大厅通知申报主体取回申报材料及转交书面意见;材

料不齐全的,转请办事大厅告知申报主体补齐材料。

3.审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监管局进行审查。

第440页

435

4.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

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向申报主体作出解释。

5.资金下达:申报主体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提交收款收

据、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下达

资金资助计划。

二、过桥资金贴息项目

(一)扶持对象

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资担保机构(含下设全资或控股的小额贷款公

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申请过

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含申报过桥资金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

小微企业主)。

本实施细则所称过桥资金,是指因我市中小微企业在银行贷款到

期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且银行同意续贷时,借款主体(具体指中

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资担保机构(含下设全资

或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

地方金融机构申请的期限不超过 3 个月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二)扶持标准

第441页

436

市财政按照过桥资金以当期基准利率计息,对中小微企业给予

50%的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 2 次。借款主体在银行续贷放款后一年内可提交申

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1.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贴息申请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小微企业主作为借款主体的,要附上个

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报过桥资金的放款凭证(合同、银行回单);对小微企

业主发放贷款的,需提供证明贷款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材料;

4.企业结清过桥贷款材料(结清材料或项目终止通知书);

5.银行续贷的放款凭证(合同、银行回单)。

上述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 A4 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 1 份。第 1

项交原件,盖本单位公章;第 2-5 项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申报审核流程

1.申报:申报主体在金服平台登录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

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第442页

437

2.受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

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至办事大厅并出具书面

意见,转请办事大厅通知申报主体取回申报材料及转交书面意见;材

料不齐全的,转请办事大厅告知申报主体补齐材料。

3.审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4.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

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向申报主体作出解释。

5.资金下达:申报主体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提交收款收

据、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下达

资金资助计划。

三、企业发债融资补贴项目

(一)扶持对象

1.我市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且不属于房地产、产能过剩等适用分类监管行

业,其债券募集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参与

民间借贷。

本实施细则所称债券融资工具,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全国性的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中小

第443页

438

企业发行的)、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创新品种债券;以及在深圳前

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

2.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

具体包括备案发行机构、承销商(或协助发行机构)、增信机构、资

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受托管理人等。

单笔债券融资涉及多家机构的,由机构共同协商由一家机构统一

申报。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完成融资的本市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 2%,给予单个

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贴。

2.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

构,按照发行规模的 1%,每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

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单个项目涉及的合格

机构超过 1 家的,单家机构的申报金额等于单个项目实际可申报的补

贴金额/合格机构数量。

(三)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 2 次。企业和机构在债券成功发行后,一年内可提交

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地方

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发债融资补贴申请表;

第444页

439

2.深圳市协助发债机构补贴一览表;

3.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

4.债券融资发行文件(募集说明书或定向发行说明文件);

5.债券发行完成的相关材料(发行结果(产品成立)公告或资金

到账材料等);

6.协助完成债券融资服务的备案发行、承销(或协助发行)、受

托管理、担保、评级、会计、律师、认证、评估等合同协议;

7.单个项目涉及的多家机构出具的“联合申报书”(需联合盖章、

明确指定唯一申报方和无异议声明);单独申报单个项目补贴的机构,

应该提供团队其他机构无异议书面材料。

上述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 A4 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 1 份。企业

申报提供第 1、3、4、5 项;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等机构

申报提供 2、3、6、7 项。第 1、2、7 项交原件,盖本单位公章,第

3-6 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申报审核流程

1.申报:申报主体登录深圳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

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

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至办事大厅并出具书面

意见,转请办事大厅通知申报主体取回申报材料及转交书面意见;材

料不齐全的,转请办事大厅告知申报主体补齐材料。

第445页

440

3.审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4.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

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向申报主体作出解释。

5.资金下达:申报主体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提交收款收

据、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下达

资金资助计划。

四、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

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

办法(2017)》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企业主,是指小微企业(满足前述条件)的

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企业主要股东(对该企业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实际控制人。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 2023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若《若干

措施》失效,则本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第446页

441

20-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高质

量发展大会决策部署,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当前面临的困难,促进中

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 年对月销售额 10 万

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自 2022 年至 2024 年,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实际发生额

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深圳市税务局)

2.延续阶段性降费缓缴政策。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申请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

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费率政策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

第447页

442

圳市税务局)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

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申请

期限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对经营困难

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 2023 年第一季度实行水、电、气“欠

费不停供”,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滞纳金。对完成转供电改造的

园区在 2023 年 2 月底前实施直供电,避免电费加价。(责任单位:

深圳供电局、市燃气集团、市环水集团)

3.降低企业用房成本。加快建设优质产业空间试点项目,以

“20+8”产业集群及 20 大先进制造业园区为指引,建设一批质量优、

价格低、品类全的优质产业空间,通过“总成本+微利”的方式,面

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分割销售。在全市建设不少于 2000 万

平方米“工业上楼”厂房空间,平均租金价格不高于 35 元/月/平方

米,为企业提供优质、经济、定制化的工业厂房,稳定中小微企业生

产、研发用房预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区)发挥市属国企作用,推动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4.强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

“绿色通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及时兑现

中小企业胜诉权益。遴选优秀律师,组建中小企业债务清欠法律服务

团队。完善中小微企业诉求即收即分即办即反馈的闭环机制,及时解

第448页

443

决中小微企业诉求、困难。(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小企

业服务局、市司法局、各区)

5.降低企业融资贷款成本。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池对各商业银行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新增贷款(展期视同

新增)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提高 30 个百分点,补偿比例最高为 80%。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 2023 年 1-3 月从深

圳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 2%的贴息补助,单户企

业贴息金额最高 20 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 6 个月。(责任单位:市

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

圳银保监局)

6.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2023 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针对小微

企业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 40%、且不高于 1%,对符合前述条件的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可适当减收再担保费。鼓励

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推荐的贷款项目实行“见贷即担”。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7.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对于 2022 年第四季度到

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

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

协商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责任单位:人

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建立中小微企业随意抽贷、

压贷、断贷协调机制,保障中小微企业持续经营。(责任单位:市中

第449页

444

小企业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

银保监局)

8.深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做深做实金融驿站项目,加强项目

培训,提高金融驿站服务的可及性和网点覆盖性,充分发挥街道、社

区等基层力量,引导各金融机构联合市、区、街道开展多层次、多样

化银企对接活动。2023 年实现金融驿站网点达到 150 个,举办金融

驿站活动 100 场,解决融资金额超 1000 亿。(责任单位: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科技创新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

二、有效扩大市场需求

9.扩大消费刺激中小微企业市场需求。鼓励各区发放多种形式消

费补贴及组织各类消费活动,持续推动消费复苏。(责任单位:市商

务局、各区)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的政策延续到 2023 年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

10.支持文旅体行业发展。采取针对性措施,支持中小微文旅体

企业恢复发展。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方式,加大对

演出场所、电影院、实体书店等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星级酒店、

旅游景区“联游套票”给予补贴,助力文化和旅游产业尽快恢复发展。

2023 年 2 月份开始全面恢复线下体育赛事,办好深圳马拉松、南山

马拉松、宝安马拉松、盐田山海马拉松等赛事活动,加大赛艇、帆船、

第450页

445

马拉松、自行车等户外运动赛事供给,积极提振体育消费。(责任单

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

11.帮助企业及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充分发挥协会、联盟作用,

市区联动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参加有针对性的展销会、观摩会、对

接会、专题会、推介会等,点对点开展供需对接;支持企业通过推流、

造势营销等方式,提高深企、圳品美誉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加大对

新型储能、新能源汽车等领域企业组团参加国内外展会的支持力度,

帮助企业在海外重点区域拓展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

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制造业龙头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对接合作,通过产业扶持政策降低中小设计企

业的流片及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小企业跨

境电商发展,鼓励、引导跨境电商平台减免收费,为中小企业跨境贸

易投资提供跨境电商培训、商事法律咨询、案件应对等服务。(责任

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贸促委)

12.加快推进应用场景示范。在产业园区、高端装备、智慧物流、

商贸消费、城市治理等重点领域,为新型储能、医疗器械、V2G(车

网互动)、BIPV(建筑光伏一体化)、多功能智能杆等新技术、新产

品、新业态先行先试创造条件,推动一批场景应用示范项目扎实落地。

鼓励产业园区进行 5G+物流、5G+智能工厂等场景应用,支持大型物

流枢纽推广智能拣选机器人、智能立体仓储等智慧物流应用,在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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