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服悦享-企业版》-吉林外服.总第一百二十五期2022.12.14

发布时间:2022-12-1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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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服悦享-企业版》-吉林外服.总第一百二十五期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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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2022 年 12 月号 期号:总第一百二十五期 出版日期:2022 年 12 月 14

吉林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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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服--成为客户可信赖的人力资源战略合作伙伴

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吉林外服”英文缩写“JLFESCO”)成立于 1991 年,是吉林省

内率先开展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规模较大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是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吉林省人力资源诚

信服务示范机构,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会长单位,吉林省十大服务

业名牌企业,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能力指数“AAAAA 级”企业,吉林省优秀服务业企业、长春市市级优秀服务业企

业。

经过 31 年的发展,吉林外服专注于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适应市场发展并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开发,

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品牌优势和服务特色。

吉林外服目前向众多中外知名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外包(HR BPO)、业务外包、

人员派遣、人才招聘、人才咨询、商务咨询服务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为千余家企业、

近十万员工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和解决方案。

为完善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更为快捷地服务,吉林外服在吉林省构建了独具特色的服务网络。2008 年就以省会

长春市为中心,在吉林、延边、白城、松原、四平、辽源、白山和通化八个地级市(州)均设立了直属分支机构,

在大部分地区的服务已经延伸到县级市。

吉林外服在为各中外知名企业及其中外员工提供专业、周到的人力资源服务的同时,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套

严格的业务流程规范和内部管理程序,通过内部科学管理,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为客户提供了更为快捷周到的服务,也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与好评。已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吉林外服将始终秉承“诚信经营、专业服务、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竭诚为客户和员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人力

资源服务!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合规经营,不断满足客户业务发展和员工的服务需求,持续创新和开发新的服务

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加速市场化、信息化建设,成为客户可信赖的人力资源战略合作伙伴!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吉林外服将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继续合规经营,适应政策变化和客户业务

发展需求,持续创新开发新的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加速市场化、信息化的建设,成为客户可信赖的

战略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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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将至

平安喜乐

眉眼舒展

顺问冬安

悦享工作

悦享学习

悦享生活

每个月初

你我悦见

本月导读

吉林外服特别告知

05 【吉林外服服务通知】吉林外服对五险一金业务办理的便民服务举措

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个人养老金专题:

0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07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9 聚焦《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11 个人养老金来了!怎么参加?何时领取?8 问 8 答,带你了解!

11 参加可享个税扣除!个税 APP 功能上新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专题:

12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4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做好《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实施过渡期

省直参保人员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积金商转公专题:

15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7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18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指南、

预约办理通知及操作指南

22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4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25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商转公”业务实施预约办理的通知及调整预约办理网点

受理时间的通知

其他重要信息汇总:

28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署做好 2023 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28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实施方案》的通知

29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政策

的通知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播报

30 2022 年吉林省各地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采集与执行信息汇总

新闻热点播报

3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23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33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隔离治疗操作手册来了

34 12 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34 个人信息被冒用怎么办?6 种方法教你自查

35 扫码就能领补贴?提示社保“异常”在线速办?当心是骗局!“牛小吉”有话说

37 人力资源管理之招聘与配置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38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如何保障女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39 可以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吗?

39 电子社保卡 线上便捷查 | 测测您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40 自愿弃缴社保,可以吗?

40 什么情况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1 分钟看懂

40 领失业保险金会影响就业吗?失业保险金最全问答来啦!

41 这 4 个因素,会影响你的医保报销比例

41 关于医保报销的“4 个误区”,你应该了解→

41 @高校毕业生:找工作,认准这些渠道!

42 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有哪些扶持政策?

42 【2023 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答疑解惑

案例说法集锦

43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劳动合同

44 “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45 劳动者离职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生效?谁说了算?

吉林外服灵活用工服务

47 灵活用工产品介绍

吉林外服招聘专栏

49 快来看看!吉林外服蓝领岗位微信线上报名火热进行中!

51 吉林外服近期热门招聘职位

63 吉林外服“微”服务

吉林外服产品资讯

64 首部民法典来了,对你的保单有何影响?

66 员工团体商业保险可定制化产品推介

工作生活@吉林外服

68 好书推荐《关键人才决策》

69 【吉林外服企业报道】笃行致远,助力发展!——吉林外服举办《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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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服特别告知】

吉林外服对五险一金业务办理的便民服务举措

为进入冬季,气侯寒冷,为了减少员工的出行不便,提高办事效率,吉林外服依托经办机构网上办及掌上办

等多渠道便捷模式,为雇员办理各项五险一金业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便民服务。

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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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 号),我们制定了《个人

养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具体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211/t20221104_489354.html)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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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

业务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了

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

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

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该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四是信息报送。对商业银行、

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五是监督管理及附则。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

及理财产品等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动态监管。

个人养老金制度处于初始阶段,覆盖面大、业务要求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参与的商业银行和理财

公司业务经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通知》确定,截至 2022 年三季度末,

一级资本净额超过 1000 亿元、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具有较强跨区域服务能力的

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截至 2022 年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

银保监会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理财公司规范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践行金融工作人民性,切实满足人民群

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一、《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不仅是贯彻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具体举措,也有助于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2022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 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落实《意见》要求,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商业银行和

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助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康发展。

二、《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了

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

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

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该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四是信息报送。对商业银行、

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五是监督管理及附则。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

及理财产品等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动态监管。

三、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有哪些?

个人养老金制度处于初始阶段,覆盖面大、业务要求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参与的商业银行和理财

公司业务经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社会责任等均有较高要求。《通知》确定,截至 2022 年三季度末,一级

资本净额在 1000 亿元以上、具有跨区域服务能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具有较

强跨区域服务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截至 2022 年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可

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 6 家大型银行、12 家股份制银行、5 家城市商业银行和 11 家理财公司。

四、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账户性质是什么?

为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特殊需要,《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养老

金资金账户为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管理,并就与Ⅱ类户区别事项进行了例外规定。

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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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超额缴费吗?

《意见》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 12000 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按照《意见》要求,不允许超额缴费。对于有进一步养老产品投资需求的个人,可通过其他账户自行

购商业养老金融产品。

六、参加人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哪些个人养老金产品?

参加人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

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个人养老金产品。其中,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储蓄存款(包括特定养

老储蓄,不包括其他特定目的储蓄)均可纳入购买范围。

附件: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

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

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北

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

理财公司:工银理财、农银理财、中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中邮理财、贝莱德建信理财、光大理财、

招银理财、兴银理财、信银理财

具体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xo5d66OVhzLk0hiqCm-RA)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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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聚焦《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五部门 4 日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同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

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业内人士

指出,个人养老金的推出,是落实二十大精神的一个利民生的举措。

那么,个人养老金是什么,怎么缴纳?与存款有什么区别?围绕这些大家关注的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了解。

个人养老金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介绍,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

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第三支柱保险中有国家制度安排的部分。

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属于公共养老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截至 9 月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 10.47 亿人。

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国家给予政策支持。截至 3 月末,参加职工约

7200 万人。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目前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

2022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标志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专

家表示,这次《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发布,则意味着个人养老金制度进入实质性推动落地阶段。

“作为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个人养老金有利于参加人在基本养老保险之上再增加一份积累,让老

年生活更有保障。”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教授彭浩然说。

按照实施办法,在中国境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每年缴费上限为 1.2

万元。

“这个缴费额度,主要从保持适度补充养老水平、体现增量改革的角度出发确定的。今后,国家会根据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适时提高缴费上限。”贾江表示。

个人养老金账户怎么开,如何缴费?

参加个人养老金,首先要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按照实施办法,账户由参加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 12333”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

者商业银行等渠道,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具有唯一性,用于信息记录、查询和

服务等。

接下来再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这个资金账户需要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缴费、购

买金融产品、归集收益、领取个人养老金等。

“这两个账户都是唯一的,且互相对应。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这两个账户。”贾江说,“两个

账户开立后,参加人就可以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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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参加人来说,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自主决定是每年都参加还是部分年度参加,以及年度内缴

多少、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次缴纳。现金、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等渠道均可缴费。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不得提前支取。按照《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在彭浩然看来,“账

户制”是此次实施办法中的一大亮点。

“相对于过去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养老金不仅扩大了金融产品的选择范围,更重要

的是让缴费全部归集到个人账户。参加人能够用一个账户‘通吃’所有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税收优惠也落到

唯一的个人账户上而非产品上,大大提高了便利性和可及性。”彭浩然说。

资金怎么使用,与存款有何区别?

实施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里的资金,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

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等个人养老金产品。

“银行的储蓄存款是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一个种类。”贾江说,与一般金融产品相比,个人养老金产品要具备

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四个属性,从而更好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

实施办法强调,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

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与普通存款、理财产品相比还有个不同,是个人养老金能享受税收优惠。

4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 12000 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

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

单独按照 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个税优惠将引导和鼓励居民参与,增强百姓自我

保障意识。特别是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原来的 7.5%降为 3%,国家用‘真金白银’提高了群众的受惠度。”按

照实施办法,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原文链接:http://m.news.cn/2022-11/04/c_1129102813.htm)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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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个人养老金来了!怎么参加?何时领取?8 问 8 答,带你了解!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举措,

也是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落实落细的具体做法。

那么,个人养老金是什么?怎么缴纳?资金怎么使用……8 问 8 答,带你快速了解。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全文↓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参加可享个税扣除!个税 APP 功能上新

11 月 25 日,个人所得税 APP 进行了版本更新,记者注意到,办税频道增加了“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

功能,支持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二维码以录入相关扣除信息。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全文↓

(来源:人民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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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30 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

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

《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为保证《办法》贯彻落实工作顺利有序推进,设置衔接过渡期,衔接过渡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过渡期内各地要积极配合省级医保、财政部门开展的医保信息平台系统改造、经办规程调整、定点机构接口改造

及业务指导等工作,结合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支撑情况和各省异地就医政策执行时点逐步开通线上服务。同时要结

合本统筹区政策衔接实际,将推进情况及各项服务开通情况及时告知参保人员,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异地就

医直接结算服务。

二、各地要加强领导、统筹谋划,保证政策按国家规定时限落地执行。在省医保局、财政厅统一指导下,协

调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工作。

三、各地要做好业务培训和实操指导,组织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合作单位、社会和乡镇协办人员分类

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定点医药机构服务水平,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异地就医服务。

四、各地要广泛利用经办窗口、定点医药机构、社区乡镇等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做好政

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知晓率。充分利用现有 12393 咨询服务电话、医疗保障门户网站和公众号等平

台拓展多种信息化服务手段,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附件: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2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全文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原文链接:http://xxgk.jl.gov.cn/zsjg/fgw/xxgkmlqy/202210/t20221025_8607520.html)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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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关于《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与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吉医保联〔2022〕30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具体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附件:《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附件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原文链接:http://xxgk.jl.gov.cn/zsjg/fgw/xxgkmlqy/202211/t20221103_8618374.html)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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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关于做好《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实施过渡期省直参保人员 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解决参保人员关注的盲点、堵点问题,过渡期内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

接结算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吉医保联〔2022〕30 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具体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原文链接:http://ybfw.ybj.jl.gov.cn/f/view-f0b7ce9b4c244cb699a56487e0af7c16-ae29a3decd5b448394f8750e27bff66f.html)

(来源: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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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吉省直公字〔2022〕6 号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及《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贷款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商业

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

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

押而向银行申请的商业贷款。

第二章 办理方式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下列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办理:

(一)先还后贷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

押,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二)顺位抵押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

行的情况下,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

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符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存量房公积

金贷款政策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为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 12 个月(含)以上,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借款人符合中心对公积金贷款关于

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六)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第六条 以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当先经中心审核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再办理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手续;

(二)借款申请人应当在中心审核合格告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及解除原房屋抵

押登记等相关手续。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原申请手续作废。

第七条 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与中心签订《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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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申请人同意将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转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足额存入受托银

行指定账户。

第四章 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高于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按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申请要件外,还需提供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不动

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税完税凭证、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商业贷款账户基本信息及近

12 个月还款流水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以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定

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二)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动产

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经中心核实后,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

其他相关手续;

(三)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四)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借

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还款账户。

第十三条 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定

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二)顺位抵押转贷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其

他相关手续;

(三)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

登记为受托银行;

(四)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第二顺位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连同

借款申请人还款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一并划入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

(五)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商业贷款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配

合受托银行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办理:

(一)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的;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的;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其他影响受托银行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及《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心有权

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经中心审核确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

第十七条 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2 年 11 月 18 日

(原文链接:http://sgjj.sgj.jl.gov.cn/zcfg/zcwj/202211/t20221118_1733511.html)

(来源: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网)

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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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商业性个人

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方便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事宜,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目的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偿还压力。

二、政策出台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

三、主要内容解读

1.《办法》原文: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下列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办理:

(一)先还后贷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

抵押,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二)顺位抵押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

行的情况下,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解读:

办理商转公贷款,可为贷款职工节省利息支出。

例:职工张先生申请商业贷款 65 万元购买某小区一套房产,贷款利率 4.9%,贷款年限 23 年,还款方式为

等额本息,应还利息总额 43.49 万元。还贷 3 年,剩余本金 60 万元。如继续按商贷偿还,需支付利息 34.28 万元。

办理商转公贷款后,公积金贷款 60 万元,贷款利率 3.1%,贷款年限 20 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需支付利息

20.58 万元。相比商业贷款可节省利息支出 13.7 万元。

职工可根据个人实际选择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先还后贷方式办理程序较为简单,但需职工自筹资金还清原

商业贷款;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如公积金贷款额度低于原商业贷款需偿还额度时,差额部分需由职工自筹。

2.《办法》原文: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符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

存量房贷款政策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为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 12 个月(含)以上,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借款人符合中心对公积金贷款关于

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六)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解读:

借款人应为在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缴存职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

中心和其他公积金机构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

屋所有权证》。

(原文链接:http://sgjj.sgj.jl.gov.cn/zcfg/zcjd/202211/t20221118_1733532.html)

(来源: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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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指南、

预约办理通知及操作指南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了《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指南》和《关于“商转公”业务实行预约办理的通知》两篇通知,具体内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指南

一、办理方式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业务有下列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办理:

(一)先还后贷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

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二)顺位抵押方式。即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

行的情况下,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

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并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二、申请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申请人须为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借款申请人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符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存量房公积金贷

款政策规定;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为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在我中心和异地公积金机构均未使用公积

金贷款);

(五)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 12 个月(含)以上,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中心对公

积金贷款关于信用状况的审核要求;

(六)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七)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清晰,并能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除符合(一)至(七)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申请人应当先经中心审核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再办理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手续;

2.借款申请人应在中心审核合格告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及解除原房屋抵押登记

等相关手续。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原申请手续作废。

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除符合(一)至(七)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与中心签署《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2.借款申请人同意将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转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足额存入受委托银

行指定账户。

三、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高于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四、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以主借款人年龄为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第19页

免责声明:本读物为非商业性的内部交流学习资料,仅供本公司人员和特定客户学习探讨之用,吉林外服承诺且不允许将本读物内容转发或将其作为商业用途。本内部读物不保证所刊载内容信

息的绝对准确完整,并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应用建议及宣传。本读物部分文字及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本读物涉及到的评论和观点等仅是原作者或原出处的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代表吉林外服观点,若有引用不当造成的纠纷,吉林外服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声明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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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0 年;

(二)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 40 年;

(三)贷款最长期限可贷至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

申请贷款期限综合以上计算期限取最低值。

五、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六、申请材料

(一)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借款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户口簿首页即公安机关盖章页、户主页、本人页、配

偶页)(显示状态须与实际婚姻状态一致);

(四)借款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复印房

产证编号页、房屋信息内容页、丘地号页);

(六)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人 30 日内有效的征信报告;

(七)房屋买卖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原商业贷款基本信息、近 12 个月还款流水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

1.借款申请人配偶委托公证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公证书原件三份)

(主借款人不能委托公证);

2.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至少 6 个月的缴存明细

(如共同借款人授权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或吉事办查询核实异地公积金缴存情况无需提供)。

七、办理流程

(一)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申请受理:借款申请人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2.审核告知: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后告知借款申请人;

3.贷款办理: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

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经中心审核后,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

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4.抵押办理: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5.贷款发放: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积

金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还款账户。

(二)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申请受理:借款申请人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2.审核告知: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后告知借款申请人;

3.贷款办理:顺位抵押转贷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4.抵押办理: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抵

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5.贷款发放: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第二顺位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

连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一并划入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

6.解除抵押: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商业贷款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申请人在约定期

限内配合受托银行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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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转公”业务实行预约办理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为了满足职工“商转公”业务办理需求,合理安排个人时间,实行预约办理方式。职工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

未预约的不予受理。

预约途径: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手机 APP。

预约时间:08:30:00-23:59:59

预约入口:

官方网站:http://sgjj.sgj.jl.gov.cn微信公众号: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手机 APP 下载二维码:商转公贷款业务预约操作指南(个人网厅)

第一步:电脑打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网站(http://sgjj.sgj.jl.gov.cn)主页,点击“个人网厅”登

录。

第二步:进入个人网厅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验证登录。尚未注册的,点击“新用户注册”。

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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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未注册的职工需先注册新用户。

2.注册新用户需手机号码与中心预留的号码一致。

3.如果手机号码与中心预留号码不一致,职工可携本人身份证到中心窗口变更。已开通单位网厅的单位,可

通过单位网厅变更手机号码。

第三步:登录成功点击“贷款”下拉菜单“任务进度查询”进入“我的预约”界面,点击“预约申请”。

第四步:选择公积金管理部门、办事机构、业务类型、办理日期、预约时间,点击确定完成预约。

注:

预约成功后会收到短信提醒,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预约自动作废。

(原文链接:http://sgjj.sgj.jl.gov.cn/bsfw/ywzn/dkywzn/202211/t20221118_1733565.html)

(来源: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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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长住金管规字〔2022〕5 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根据《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商业性个人

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

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

而向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下列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任意选择一种方式办理:

(一)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用原商业贷款

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二)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

业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

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符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

存量房贷款政策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 12 个月(含)以上,且近 12 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

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符合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六)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按如下标准确定: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扣除商业贷款已还期限。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先经中心审核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再办理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手续;

(二)借款申请人应在中心签署《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结清原商

业贷款及解除原房屋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原申请手续作废。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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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与中心合作,并与中心签订《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二)借款申请人同意将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转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足额存入受托银

行指定账户。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填写《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除按存量房公积金

贷款提供申请要件外,还需提供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税完税

凭证、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商业贷款账户基本信息及近 12 个月还款流水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二)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动产

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经中心核实后,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

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三)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四)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借款

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还款账户。

第十一条 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方式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二)顺位抵押转贷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

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三)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

登记为受托银行;

(四)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第二顺位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连同借

款申请人还款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一并划入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

(五)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商业贷款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配

合受托银行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经中心审核确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将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影响受托银行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心有权按照《住房公积

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2022 年 9 月 15 日

(原文链接:http://zfgjj.changchun.gov.cn/xxfb/zcfg/zcwj/202209/t20220915_3062965.html)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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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方便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

理办法(试行)》的相关事宜,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为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

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促进房地产业健

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商业性个

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政策解读:

《办法》原文: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符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

存量房贷款政策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 12 个月(含)以上,且近 12 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

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符合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六)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解读:借款人应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内缴存职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和其他公积金机构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

有权证》,房龄最长不超过 39 年。

《办法》原文: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按如下标准确定: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扣除商业贷款已还期限。

解读:

商转公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扣除商业贷款已还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整

“年”为单位,不计剩余月份。

(原文链接:http://zfgjj.changchun.gov.cn/jdhy/zcjd/202209/t20220915_3063044.html)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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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商转公”业务实施预约办理的通知

及调整预约办理网点受理时间的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了《关于“商转公”业务实施预约办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商转公”

贷款业务预约办理网点受理时间的通知》两篇通知,具体内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关于“商转公”业务实施预约办理的通知

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省、市应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商转公”办理需求的实际情况,避免人员聚集,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商转公”预约办理模式,未预约的不予受理。预约成功后,请职工按照预约日

期到指定网点领取预约号办理业务。后续业务不需再次线上预约,到业务大厅叫号即可办理。

可办理顺位抵押的银行:

长春城区: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中国

银行、华夏银行、九台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渤海银行

铁路沿线及外六县市分理处:建设银行

预约途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长春公积金”手机 APP,职工可以任选一个途

径进行预约。

预约时间:08:00:00-23:59:59

预约入口:

网上办事大厅:https://wangting.zfgjj.changchun.gov.cn/ccwsyyt/ “长春公积金”手机 APP 下载二维码:

商转公业务办理网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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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预约操作指引:

网厅预约操作指引

手机 APP 预约操作指引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 年 9 月 15 日

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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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商转公”贷款业务预约办理网点受理时间的通知

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省、市应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需求的实际情况,长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已增设了 6 个长春市区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预约办理网点,在2022 年10 月22 日-12

月 31 日期间同步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就预约办理网点业务受理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贷款经办中心每周一至周六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周六仅受理新预约的“商转公”贷款业务);

2.其他 6 个长春市区“商转公”贷款业务预约办理网点,每周一、周三、周五受理新预约的“商转公”贷款

业务,周六不再受理。

“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线上预约办理模式,提前一个工作日(周六预约下周一)08:00:00-23:59:00 申请预

约。职工预约成功后,须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相关要件到指定网点办理,未预约不予受理。

预约途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长春公积金”手机 APP,职工可以任选一个途

径进行预约。

预约入口:

1.网上办事大厅:https://wangting.zfgjj.changchun.gov.cn/ccwsyyt/

2.“长春公积金”手机 APP 下载二维码: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 年 10 月 24 日

(原文链接:http://zfgjj.changchun.gov.cn/shouye/tzgg/202209/t20220915_3062978.html)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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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署

做好 2023 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11 月 15 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 2023 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总结工作,分析形势,全面部署

做好 2023 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怀进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副部

长俞家栋出席会议并讲话,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翁铁慧主持会议。

会议具体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原文链接:http://www.moe.gov.cn/jyb_zzjg/huodong/202211/t20221115_991529.html)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2〕158 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拓宽人才发展空间,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

部发〔2018〕74 号)《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

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

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渠道,现将《吉林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 年 11 月 3 日

方案具体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原文链接:http://xxgk.jl.gov.cn/zcbm/fgw_97992/xxgkmlqy/202211/t20221118_8632636.html)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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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绝对准确完整,并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应用建议及宣传。本读物部分文字及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本读物涉及到的评论和观点等仅是原作者或原出处的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代表吉林外服观点,若有引用不当造成的纠纷,吉林外服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声明最终

解释权归吉林外服所有。谢谢。 《外服悦享—企业版》2022 年 12 月号 第 29 页 共 70 页

【政策法规及信息速递】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个体参保人: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1 号)文件精神,

现就灵活就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灵活就业: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以及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

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证(居住证明)取得地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或参加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应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二、征缴形式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按月缴纳医保费用。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自然月

核定并预缴次月医保费。

城乡居民医保费实行年度集中预缴制,以每年第四季度作为居民医保集中预缴期。参保居民(含新参保)在

集中预缴期内按规定标准足额缴费,可正常享受下一年度全年(次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缴费渠道

线上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

线下可就近到税务合作银行窗口(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吉林

农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或办税服务厅窗口完

成自主缴费。

四、温馨提示

灵活就业医保参保人员(除公主岭、九台、德惠),可以到吉林银行任意网点进行批扣业务协议签订,已经

办理过的原有批扣协议继续有效。税务部门会在每月 5 日、15 日、25 日、月末最后一日进行四次集中批扣。请

您务必保证银行卡内余额充足,避免因欠费影响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发生退保、停保的情况,请及时

到银行取消批扣协议,避免自动批扣给您带来的不便。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费方式由“以家庭为单位”银行按日批量扣款的征缴方式调整为以个人为单位自

行申报缴费,不再通过原绑定的吉林银行卡或存折自动扣缴医保费用。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17 日

(原文链接:https://ccylbx.org.cn/ccylbx/node/11534)

(来源: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

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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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归吉林外服所有。谢谢。 《外服悦享—企业版》2022 年 12 月号 第 30 页 共 70 页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播报】

2022 年吉林省各地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采集与执行信息汇总(一)

2022 年全省各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调整信息陆续发布,现将正在执行(黑色字体)及确认

调整(蓝色字体)的缴费标准汇总如下,供您参考。请密切关注近期吉林外服业务员最新通知。

长春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计算保留

方式

计算保留

小数位数

养老保险 3360-18015(2022 年 1-6 月)

3703.2-19154.5(2022 年 7 月起)

16% 8% 四舍五入 2

失业保险 0.7% 0.3% 四舍五入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602.85-18014.25(2022 年 1-7

月)

3830.9-19154.49(2022 年 8 月起)

7.7% 2% 四舍五入 2

工伤保险

3602.85-18014.25(2022 年 1-5

月)

3830.9-19154.5(2022 年 6 月起)

0.1-0.95% 0% 四舍五入 2

住房公积金 1880-24284 7-12% 7-12% 四舍五入 0

吉林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计算保留

方式

计算保留

小数位数

养老保险 3360-18015(2022 年 1-6 月)

3703.2-19154.5(2022 年 7 月起)

16% 8% 四舍五入 2

失业保险 0.7% 0.3% 四舍五入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053.05-15265.25(2022 年 1 月)

3602.85-18014.25(2022 年 2-8

月)

3830.9-19154.49(2022 年 9 月起)

6.5% 2% 四舍五入 2

工伤保险

3602.85-18014.25(2022 年 1-6

月)

3830.9-19154.5(2022 年 7 月起)

0.1-0.65% 0% 四舍五入 2

住房公积金

3518.75-17593.75(2022 年 1-6

月)

1760.00-18909.51(2022 年 7 月

起)

8-12% 8-12% 四舍五入 0

通化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计算保留

方式

计算保留

小数位数

养老保险 3360-18015(2022 年 1-6 月)

3703.2-19154.5(2022 年 7 月起)

16% 8% 四舍五入 2

失业保险 0.7% 0.3% 四舍五入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053.05-15265.25(2022 年 1 月)

3602.85-18014.25(2022 年 2-8

月)

3830.9-19154.49(2022 年 9 月起)

6.5% 2% 四舍五入 2

工伤保险

3602.85-18014.25(2022 年 1-6

月)

3830.9-19154.5(2022 年 7 月起)

0.2-0.45% 0% 四舍五入 2

住房公积金

1580-15590(2022 年 1-6 月)

1640-16201(2022 年 7 月起)

5-12% 5-12% 四舍五入 0

说明:(数据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2 日,如有变更请以吉林外服业务员最新通知为准)

 全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1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 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5 元/月,下限调整为 3703.2 元/月。

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2 年 8 月起(缴纳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4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基本医疗保险 2022 年 7 月起(缴

纳期)公司缴纳比例恢复为 7%;工伤保险 2022 年 6 月起(缴纳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5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 2021

年 12 月起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 1880 元/月,2022 年 1 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24284 元/月,2022 年 7 月起计算保留方式调整为四舍五入;长春省直

住房公积金 2022 年 1 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24284 元/月,下限调整为 1880 元/月。

 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2 年 9 月起(所属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4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工伤保险 2022 年 7 月起(所属

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5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工伤保险 2022 年 5 月起(所属期)公司缴纳比例调整为 0.1-0.65%;住房公积金 2022

年 7 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8909.51 元/月,下限调整为 1760.00 元/月。

 通化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2 年 9 月起(所属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4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工伤保险 2022 年 7 月起(所属

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5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工伤保险 2022 年 5 月起(所属期)公司缴纳比例调整为 0.2-0.45%;住房公积金 2022

年 7 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6201 元/月,下限调整为 1640 元/月。

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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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本读物涉及到的评论和观点等仅是原作者或原出处的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代表吉林外服观点,若有引用不当造成的纠纷,吉林外服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声明最终

解释权归吉林外服所有。谢谢。 《外服悦享—企业版》2022 年 12 月号 第 31 页 共 70 页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播报】

2022 年吉林省各地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采集与执行信息汇总(二)

四平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计算保留

方式

计算保留

小数位数

养老保险 3360-18015(2022 年 1-6 月)

3703.2-19154.5(2022 年 7 月起)

16% 8% 四舍五入 2

失业保险 0.7% 0.3% 四舍五入 2

基本医疗保险、生

育保险

3053.05-15265.25(2022 年 1 月)

3602.85-18014.25(2022 年 2-8 月)

3830.9-19154.49(2022 年 9 月起)

6.7% 2% 四舍五入 2

工伤保险

3602.85-18014.25(2022 年 1-6 月)

3830.9-19154.5(2022 年 7 月起)

0.35% 0% 四舍五入 2

住房公积金

1640-16251(2022 年 1-6 月)

1640-16974(2022 年 7 月起)

5-12% 5-12% 四舍五入 0

延吉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计算保留

方式

计算保留

小数位数

养老保险 3360-18015(2022 年 1-6 月)

3703.2-19154.5(2022 年 7 月起)

16% 8% 四舍五入 2

失业保险 0.7 % 0.3% 四舍五入 2

基本医疗保险、生

育保险

3602.85-18014.25(2022 年 1-7 月)

3830.9-19154.49(2022 年 8 月起) 6.5% 2% 四舍五入 2

工伤保险

3602.85-18014.25(2022 年 1-5 月)

3830.9-19154.5(2022 年 6 月起)

0.2% 0% 四舍五入 2

住房公积金 1760-17109 5-12% 5-12% 四舍五入 0

松原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计算保留

方式

计算保留

小数位数

养老保险 3360-18015(2022 年 1-6 月)

3703.2-19154.5(2022 年 7 月起)

16% 8% 四舍五入 2

失业保险 0.7 % 0.3% 四舍五入 2

基本医疗保险、生

育保险

3053.05-15265.26(2022 年 1 月)

3602.85-18014.25(2022 年 2-8 月)

3830.9-19154.49(2022 年 9 月起)

6.5% 2% 四舍五入 2

工伤保险

3602.85-18014.25(2022 年 1-6 月)

3830.9-19154.5(2022 年 7 月起) 0.2-0.5% 0% 四舍五入 2

住房公积金 1760.00-18487.50 5-12% 5-12% 四舍五入 2

说明:(数据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2 日,如有变更请以吉林外服业务员最新通知为准)

 全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1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 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5 元/月,下限调整为 3703.2 元/月。

 四平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2 年 9 月起(所属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4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基本医疗保险 2022 年 9 月起(所

属期)公司缴纳比例恢复为 6%;工伤保险 2022 年 7 月起(所属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5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住房公积金 2022 年 1 月

起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 1640 元/月,2022 年 7 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6974 元/月。

 延吉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2 年 8 月起(缴纳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4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工伤保险 2022 年 6 月起(缴纳期)

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5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工伤保险 2022 年 4 月起(缴纳期)公司缴纳比例调整为 0.2%;住房公积金 2021 年 12 月起

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 1760 元/月,2022 年 1 月起缴费基数上限暂定为 17109 元/月。

 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2 年 9 月起(所属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4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工伤保险 2022 年 7 月起(所属期)

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5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住房公积金 2022 年 1 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8487.50 元/月,下限调整为 1760.00 元/

月。

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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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绝对准确完整,并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应用建议及宣传。本读物部分文字及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本读物涉及到的评论和观点等仅是原作者或原出处的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代表吉林外服观点,若有引用不当造成的纠纷,吉林外服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声明最终

解释权归吉林外服所有。谢谢。 《外服悦享—企业版》2022 年 12 月号 第 32 页 共 70 页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播报】

2022 年吉林省各地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采集与执行信息汇总(三)

白山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计算保留

方式

计算保留

小数位数

养老保险 3360-18015(2022 年 1-6 月)

3703.2-19154.5(2022 年 7 月起)

16% 8% 四舍五入 2

失业保险 0.7% 0.3% 四舍五入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053.05-15265.26(2022 年 1 月)

3602.85-18014.25(2022 年 2-8 月)

3830.9-19154.49(2022 年 9 月起)

6.5% 2% 四舍五入 2

工伤保险

3602.85-18014.25(2022 年 1-6 月)

3830.9-19154.5(2022 年 7 月起)

0.2% 0% 四舍五入 2

住房公积金 1640-15974.25 5-12% 5-12% 四舍五入 0

辽源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计算保留

方式

计算保留

小数位数

养老保险 3360-18015(2022 年 1-6 月)

3703.2-19154.5(2022 年 7 月起)

16% 8% 四舍五入 2

失业保险 0.7% 0.3% 四舍五入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602.85-18014.25(2022 年 1-7 月)

3830.9-19154.49(2022 年 8 月起) 6.5% 2% 四舍五入 2

工伤保险

3602.85-18014.25(2022 年 1-6 月)

3830.9-19154.5(2022 年 7 月起)

0.35% 0% 四舍五入 2

住房公积金 1680-19154 5-12% 5-12% 四舍五入 0

白城市

项目

现行缴费

基数上下限(元/月)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计算保留

方式

计算保留

小数位数

养老保险 3360-18015(2022 年 1-6 月)

3703.2-19154.5(2022 年 7 月起)

16% 8% 四舍五入 2

失业保险 0.7% 0.3% 四舍五入 2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3053.05-15265.25(2022 年 1 月)

3602.85-18014.25(2022 年 2-8 月)

3830.9-19154.49(2022 年 9 月起)

6.5% 2% 四舍五入 2

工伤保险

3602.85-18014.25(2022 年 1-6 月)

3830.9-19154.5(2022 年 7 月起)

0.2% 0% 四舍五入 2

住房公积金 1540-15500.25 5-12% 5-12% 四舍五入 0

说明:(数据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2 日,如有变更请以吉林外服业务员最新通知为准)

 全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1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 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5 元/月,下限调整为 3703.2 元/月。

 白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2 年 9 月起(所属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4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工伤保险 2022 年 7 月起(所属

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5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工伤保险 2022 年 5 月起(所属期)公司缴纳比例调整为 0.2%;住房公积金 2022 年 1

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5974.25 元/月,下限调整为 1640 元/月。

 辽源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2 年 8 月起(缴纳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4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工伤保险 2022 年 7 月起(所属

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5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工伤保险 2022 年 5 月起(所属期)公司缴纳比例调整为 0.35%;住房公积金 2021 年 1

月起计算保留方式调整为四舍五入,2022 年 1 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 元/月,下限继续执行 1680 元/月。

 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2 年 9 月起(所属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49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工伤保险 2022 年 7 月起(所属

期)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9154.5 元/月,下限调整为 3830.9 元/月;工伤保险 2022 年 5 月起(所属期)公司缴纳比例调整为 0.2%;住房公积金 2022 年 1

月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5500.25 元/月,下限调整为 1540 元/月。

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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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点播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23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23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2023 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

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 月 2 日放假调休,共 3 天。

二、春节:1 月 21 日至 27 日放假调休,共 7 天。1 月 28 日(星期六)、1 月 29 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 月 5 日放假,共 1 天。

四、劳动节:4 月 29 日至 5 月 3 日放假调休,共 5 天。4 月 23 日(星期日)、5 月 6 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 月 22 日至 24 日放假调休,共 3 天。6 月 25 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国庆节:9 月 29 日至 10 月 6 日放假调休,共 8 天。10 月 7 日(星期六)、10 月 8 日(星期日)

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

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12 月 8 日

全文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查看↓

(来源:国务院客户端微信)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隔离治疗操作手册来了

近日,全国多地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新冠感染者如何正确居家隔离治疗?让

我们一起来了解~全文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查看↓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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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点播报】

12 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12 月起有哪些新规影响你我生活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具体新规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来源:中国政府网微信)

个人信息被冒用怎么办?6 种方法教你自查

接到推销电话后,你是不是直接挂断不管?,收到催债短信后,你是不是当垃圾短信直接删除?

且慢,别不当一回事,这很有可能是你的个人信息泄露了!

全文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查看↓

(来源:深圳公安发布微信)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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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点播报】

扫码就能领补贴?提示社保“异常”在线速办?当心是骗局!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应用,大家办业务、享服务越来越高效便捷了。足不出户,打开手机,轻松搞定。不过,

骗子也盯上了“机会”,制造各种骗局。扫码填信息直接领补贴?社保卡状态“异常”线上速办?诈骗套路多,一

定要警惕。

1.扫码自助领补贴?当心被盗钱!

近期,你是否收到过领取社保补贴、个人劳动补贴等内容的邮件?能领钱当然是好事儿,但咱可一定得多个

心眼,千万不能大意,“好事儿”也有可能是陷阱哦,有的骗子以公司人事部门为名向员工发送补贴领取邮件,并

附上二维码让大家在线自助办理。

还有的骗子为了以假乱真,甚至假冒人社部网站,在假冒网站上设置飘窗,让大家点击进入填写个人信息。

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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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流程看似很“正规”,但其实都是骗子的圈套!一旦提交信息,补贴领不到,卡里的钱还会被盗。

2.提示社保“异常”点链接速办?别信!别点

你是否收到过提示社保状态异常的短信?

骗子冒用社保部门名义发送短信提醒,内容为:“你的社保已出现异常,为避免无法使用,收到通知后请即

刻登录 xx 网站办理登记认证。”用户按照提示填写信息后,钱就落入了骗子手中。

注意:人社部门发送的短信,不会附加任何不明网址,推送的短信,不需要输入任何涉及个人信息、银行账号

等私密信息。

3.收到诈骗信息,怎么办?

收到此类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记住三个“千万不要”!

(1)千万不要扫描来历不明二维码

(2)千万不要点击陌生链接

(3)千万不要轻易透露个人银行账号信息和身份信息

关于社保补贴领取、社保异常等问题,您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确认或拨打 12333 热线咨询。

擦亮双眼,谨防受骗!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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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小吉”有话说】

人力资源管理之招聘与配置

人力资源招聘与配置是人力资源管理的起点,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人员招聘以确保企业员工的质量,通过

员工与岗位的优化配置实现人尽其才、适才适所,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小编将从人力资源招聘与配置的概念及意义、招聘需求信息的采集及整理、内部和外部招募的特点、人力资源

配置的基本原理和评估五个方面与大家进行分享。

人力资源管理之招聘与配置(一)

概念及意义

人力资源管理之招聘与配置(二)

招聘需求信息的采集及整理

人力资源管理之招聘与配置(三)

内部、外部招募的特点

人力资源管理之招聘与配置(四)

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原理

人力资源管理之招聘与配置(五)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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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如何保障女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30 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有哪些要求?一起来看!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

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3.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4.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

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

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5.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6.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7.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8.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

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

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

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10.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11.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1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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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可以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吗?

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可以吗?

不可以。

有的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代替缴纳社保,还美其名曰为员工好,千万别信!一定要拒绝!还有一些员工想通过

工资形式拿到社保费,然后再自行参保或者不参保,以为这样可以有更大收益,这种“小聪明”可不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

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不缴纳社保或者由员工个人自行办理

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电子社保卡 线上便捷查 | 测测您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我在多个参保地缴费都满 10 年,能否任选一个满 10 年的参保地领取退休待遇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在该地

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将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综上,您在哪里退休领取退休待遇主要是看您的养老保险关系、目前是否在户籍所在省份,如在户籍省份,无

论您参保缴费多长时间,均在户籍所在省退休,如您目前养老保险关系(一般账户)不在户籍所在省且有多段关系均

满 10 年最后一个满 10 年的省份就是您的退休地。

电子社保卡给您“支招”测测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哪。

具体测试方法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来源:社会保障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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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自愿弃缴社保,可以吗?

员工自愿弃缴社保,可以吗?

不可以。

有的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员工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还有的员工为了少缴社保,多拿

工资,主动交上承诺书,放弃社保,要求公司将社保转成工资支付给自己。这种《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

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

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1 分钟看懂

换地方工作了,养老保险怎么办?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1 分钟看懂!

内容全文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领失业保险金会影响就业吗?失业保险金最全问答来啦!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那么,你了解失业保险金吗?哪些人能领?申领有时间限制吗?会不会影响就业?看了这篇就知道!

内容全文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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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这 4 个因素,会影响你的医保报销比例

医保报销比例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居民的健康提供基本的保障。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医保报

销比例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具体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来源:漫画医保微信)

关于医保报销的“4 个误区”

,你应该了解→

医保能报销为什么还要自费?为什么我看病不能医保报销?怎么同样的医疗费用,别人报销的都比我多?关于

医保报销,你了解多少?今天,小保总结了关于医保报销的四大误区,感兴趣的赶紧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具体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来源:漫画医保微信)

@高校毕业生:找工作,认准这些渠道!

就业创业是高校毕业生逐梦青春、成就未来的起点,找工作有哪些靠谱的网站?如何进行求职登记?能享受哪

些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这篇为你整理好啦~快快收好!

具体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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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实用资讯】

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有哪些扶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关乎个人价值、民生福祉和发展大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

措,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专业服务、拓宽就业市场、传递用工信息、培训职业能力、发放兜底补贴。

我们特别推出“加油!毕业生”栏目,邀请党的二十大代表、全国人社服务标兵、吉林省白城市“最美就业

红娘”于砚华为大家答疑解惑。

今天的问题是: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有哪些扶持政策?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观看视频“人社政策看得懂待遇算得清”之《加油!毕业生》第八集↓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

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

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2023 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答疑解惑

2023 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经开始确认,常见问题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具体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来源:和信合个人所得税微信)

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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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政务微信)

【案例说法集锦】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张先生 2021 年 7 月 1 日进入某公司,担任设计师,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

该公司 2021 年 8 月 19 日向张先生出具试用期员工辞退通知书,理由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实际设计水平和录

用标准有较大差距。张先生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其在面试时已经向公司 HR 表示自己不会使用 CAD 软件,且在职期间所负责的设

计项目仅需按照要求修改布局。该公司并未质疑过其工作能力。

公司则提供了招聘信息网页并当庭演示,称张先生主要负责展厅装修布局设计,在工作中发现其设计的

场景中未将基本功能呈现,已口头要求张先生修改 3 次,但设计图纸仍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公司还发现

张先生不会使用 CAD 制图,而在招聘网页中明确要求设计师需要精通 CAD 绘图软件,因此主张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合法有效。 【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了张先生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评析】

试用期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互相熟悉,以期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初始阶段,用人单位

需要综合考察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劳动者也需要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和环境。

本案中,张先生身为高级设计人员,应该体现出与其所获报酬相匹配的专业能力。设计师必须会

使用 CAD 软件虽然不是工作必备技能,但是根据张先生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以及公司提供的招聘信

息明确要求设计师需要熟练使用 CAD 软件,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无不当。张先生虽然表示

在应聘时就告知了公司 HR 自己不会 CAD 软件,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仲裁委员会难以采信。根据《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以张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不违法。 【延伸思考】

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用人单位有提供录用条件和劳动者不符合相应录

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是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

符合录用条件,必须在约定的试用期内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一旦超过试用期,再用这个理由就没

有合法依据了。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微信)

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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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集锦】

“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李女士 2019 年 10 月 16 日入职某医药企业口服制剂车间从事包装员工作。2022 年 4 月 11 日、4 月 12

日、4 月 13 日,李女士连续旷工三天。

该医药企业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 乙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含)三天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及已经过民主及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含)三天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经向本单位工会征求意见并获得同意后,在 2022 年 4 月 18 日向李女士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女士认为,自己三天未到岗是因为身体不适,前往就医所致,且经检查显示自己已经怀孕,因此医药

企业在自己怀孕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前提,而第三十九条规定

却是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发生严重违纪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女士连续三个工作日未到岗工作,某医药企业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和已经过民主及公示程序的

规章制度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按规定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已经过工会同意。虽然李女士处于

怀孕状态,但是未就自己旷工事实提供证据予以反证,因此李女士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微信)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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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归吉林外服所有。谢谢。 《外服悦享—企业版》2022 年 12 月号 第 45 页 共 70 页

【案例】

尹某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入职 A 公司,担任市场经理一职。当日,双方订立了期限为 2014 年 5 月 29 日

起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如 A 公司在尹某因任何

原因离职时告知并要求其在自离职之日起 2 年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业务的,协议正式生效,尹某应当根据告

知及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A 公司需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以尹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的 30%为标准向尹某支付经济补偿。

2020 年 4 月 2 日,尹某向 A 公司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A 公司未告知并要求尹某履行竞业限制

义务。当年 8 月 3 日,尹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 A 公司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A 公司辩称,双方虽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协议约定,只有在尹某离职时公司告

知他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协议才正式生效,公司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尹某无需履行义务,

公司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尹某离职时,A 公司未曾要求其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结果】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尹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只有公司在尹某离职时告知他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协议才正

式生效,可见,该协议应属于附条件合同。那么,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单方决定协议是否生效的权

利,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是否相违背?

劳动合同的订立,遵循的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尤其是事后若用人单位想变更劳动合同的相

关内容,亦需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实践中诸如“用人单位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劳动者应当服从”等单方条款在具体案件中常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就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而竞业限制不同,关于这一事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限制劳动者的短期流动,降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泄露的可能性,从而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而且,在双方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并不能预知双

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实际从事的工作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是否有必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用人

单位对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应有确定和解释的权利,故应当给予用人单位充分自主权,让其在劳动者进入

竞业限制期前决定是否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协议对于 A 公司所拥有的协议生效决定权的行使期限亦限定在尹某离职时,这意味着 A 公司放

弃要求尹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只能在竞业限制期开始前行使,这一约定兼顾了尹某的就业自主权。因

此,双方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并无显失公平之处,应属合法有效。而且,A 公司在尹某离职

时未告知并要求其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自然未生效。在竞业限制约定未生效的情况

下,即使尹某遵守了相关的竞业限制义务,该“履约行为”也没有实际意义,公司无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离职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生效?谁说了算?

【案例说法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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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与思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

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践中,由于员工离职时间的不确定性,很多情形下用人单位会要求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入职时便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约定条款必然生效。作为一项为维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

而设定的机制,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放弃这一权利。因此,与本案中用人单位享有竞业限

制生效的决定权相类似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还享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单方解除权。一些地

方的地方法规或裁审衔接政策对此有规定。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

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予支持。”

但在劳动者离职后即进入竞业限制期后,对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不再有随时任意解除的权利,必须

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准备期与择业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

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除非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便明确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提出解除竞

业限制协议的,需向劳动者额外支付 3 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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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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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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