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8-2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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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新时代全区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1.改革企事业单位人才管理制度。已核定机构编制标准的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管理,可每年自行拟定增人计划、实施方案、考试(考察)方式,招聘(引进)结果事后向同级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编制不足的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支持用人单位对高层次科研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薪资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总量基数。2.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将财政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自治区“草原英才”等人才工程奖补资金的 30%可作为间接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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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新时代全区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1.改革企事业单位人才管理制度。已核定机构编制标准的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管理,可每年自行拟定增人计划、实施方案、考试(考察)方式,招聘(引进)结果事后向同级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编制不足的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支持用人单位对高层次科研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薪资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总量基数。2.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将财政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自治区“草原英才”等人才工程奖补资金的 30%可作为间接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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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化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破格评聘高级职称。加大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支持力度,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4.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总量限制,不计入总量基数。

5.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持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工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激励的重要依据。建立保障科研人员专心科研制度,减少参加非学术性、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和不必要的评审评价活动。二、着力打造人才创新示范区6.建设人才创新中心和高地。深化区市共建模式,推动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加强与内蒙古科学技术研究院合作,依托首府人才资源、创新平台、产业承接等优势,发挥引领作用;以职教园区为抓手推动乌兰察布(京蒙)人才科创园建设,在人才项目、产业引进特别是柔性引才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7.构建人才发展雁阵格局。发挥包头产业类型多、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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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础好的优势,支持探索产才融合发展模式;发挥鄂尔多斯能源资源产业优势和人才政策竞争优势,支持开展人才发展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发挥赤峰和通辽在区位、产业、文化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建设蒙东区域性人才高地;支持其他盟市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用人主体立足自身优势,探索各具特色的人才发展模式。

8.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及相关盟市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推进人才创新示范区建设重点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研究制定具体举措,盟市党委要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推进落实。

三、以更大力度引才育才聚才9.引进一批领军人才和团队。拿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专业技术部门关键岗位,靶向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到我区工作,对引进的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政策分类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生活补助。

10.引进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发挥“绿色通道”引才便捷优势,“十四五”期间引进博士研究生1000 人以上。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在我区开展博士后研究,对新进站的博士后给予为期 2 年、每人每年 10 万元生活补助;出站后留在我区工作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科研经费支持。11.引进一批优秀工程师。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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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对自治区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区技术能手分别给予5万元和 2 万元资金支持,对区内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资金支持。12.培养一批本土高端人才。对有潜力参选参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的人选,“一人一策”持续跟踪培养,给予重点支持。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和社科规划项目每年分别安排不低于 40%和 30%的项目,用于支持40 岁以下青年拔尖人才。对入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的,自治区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 1:1 配套资金支持。13.培养一批基层实用人才。每年遴选100 名基层优秀人才到东部发达地区研修培训;每年选派100 名基层人才到自治区高校、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访学进修、跟班学习。实施“农村牧区实用带头人培训”计划,每年培养乡村振兴实用人才带头人 1000 人、培养实用人才1 万人。14.统筹重点领域专门人才队伍建设。统筹抓好宣传领域人才、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文化艺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卫生人才、金融人才、法治人才、社会工作者人才以及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军民融合等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现有人才计划对重点领域优秀人才支持力度,增设人才专项引育计划予以支持。15.创新人才引进方式。积极引进内蒙古籍高层次人才回家乡创新创业,根据项目质量和市场前景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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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到区外设立“人才飞地”,吸引使用当地高层次人才,其全职聘用人员视同在区内工作,享受我区人才政策。

16.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发挥高校人才培养主阵地作用,加大“双一流”建设力度,优化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布局,深化科教融合育人。加大“双高”建设力度,加快构建中职、高职、职业本科等多层次衔接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订单式”培养和新型学徒制,开展紧缺工种定向培养合作。

四、搭建人才发展支撑平台17.推动高水平科研机构落地布局。力争“十四五”期间建设 10 个以上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其主持人及其团队最高 500 万元资金支持。加大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力度,对评估等次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其主持人及其团队最高 50 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资金支持。18.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发展。支持产业园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行业组织和高校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孵化平台,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的创业孵化平台,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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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突出企业承载科技创新人才主体地位。企业全职或柔性引进副省级城市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的,同级财政按照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 3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 20 万元、6 万元。扩大人才政策覆盖面,驻区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与自治区国有企业享有同等人才政策待遇。对领军人才领衔主导、技术创新能力国际国内领先、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项目,最高可按研发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五、推动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20.持续开展人才服务基层活动。大力实施教育、卫生、科技领域青年骨干人才“三服务”行动。基础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 年以上基层工作服务经历。

21.引导人才助力乡村振兴。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等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3 万元资金支持。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在基层兼职兼薪、按劳取酬。22.推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改革。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在苏木乡镇、嘎查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规定条件基础上提前 1 年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 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或满 4 年的大学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专业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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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组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23.提高基层人才工资待遇。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旗县(市、区)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薪级可高定1 至3 级。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24.提升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水平。支持各盟市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成功挂牌为国家和自治区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0 万元和 500 万元资金支持。对帮助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猎头公司、中介机构等,综合考虑其引进人才的层次与数量,经自治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后,给予最高100 万元资金支持。25.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支持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对能够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学科研究进步的优质项目,给予 10 至 20 万元资金支持,特别优秀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金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每年遴选一批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发展前景的青年“创客”,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金支持。

26.强化人才服务保障。鼓励各地向人才提供安家补助、购(租)房补助等,探索建设向人才定向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做好引进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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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服务保障工作。推行全区人才服务卡,集成提供居留、签证、户籍、社保、金融、出行、医疗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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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1 年 8 月24 日印发)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为主线,以实施鄂尔多斯“十百千万”人才计划为统领,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构建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一、实施更具竞争优势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1.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加大力度引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重大突破的战略科学家、学术带头人、卓越管理者等国内外一流人才和团队。对自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的“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等科技创新顶尖人才和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 亿元资助,拉动产业发展作用巨大的,可追加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团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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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经评审认定的市级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不低于50 万元资助,获评后业绩突出、团队稳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团队给予累进支持经费,同一团队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为500 万元。新引进团队项目实现产业化后,根据其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引领带动产业升级、吸纳就业等情况,给予团队依托单位最高500 万元奖励,用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绩效奖励和项目支持。

2.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激励力度。按照分类选拔、分级支持的方式,经认定评定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 万元、1 万元、5000 元;属于我市培养或刚性引进的,在5 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分别补贴8 万元、6 万元、4 万元、2万元。被评为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鄂尔多斯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的,在 3 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补贴。

3.助力企业引进高质量发展所需人才。紧贴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强化产业转型升级人才支撑,大力引进新能源汽车、能源化工装备、新材料、医药健康、节能环保、电子信息产业和未来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以列入市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重点产业企业目录为准),新引进税前年薪在30万元及以上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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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骨干,给予引进人才 10 万元生活补贴;新招聘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一次性引进人才给予1 万元生活补贴。

4.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和选拔。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积极探索将快递员、网约配送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等新兴职业(工种)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技艺高、贡献大的技能人才经认定评定后可享受人才奖励扶持待遇。加强一线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培育,对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对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获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和入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推选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获评自治区“全区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 1 万元。评选“鄂尔多斯工匠”,对获评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加大高级别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及辅导老师的激励力度,对荣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的获奖选手和主要辅导老师,分别给予最高20 万元和5 万元奖励。5.激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提升素质。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鼓励企业高管人员考取特级职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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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参加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总裁班、高级总裁研修提高班等培训学习。举办企业家论坛、产业发展研讨、企业管理经验分享等活动,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管理人员驾驭市场和管理企业的能力。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成立企业家联合会,为各领域、各层次企业管理者搭建共商、共建、共同发展平台。探索实施“‘领航’企业家培养计划”,重点面向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成长企业和具有潜力的科技型企业遴选一批优秀企业家,按照市场化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更新观念、提升能力、促进合作、链接资源等方面给予培养扶持。

6.完善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引进措施。积极发挥名师、名医、名家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卫生健康、基础教育、社会工作、文化艺术等社会事业领域领军人才领衔设立“名师工作室”,采取“名师带徒”的方式培养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根据实际培养效果给予每个“名师工作室”10 万元经费支持。加强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才支撑。允许事业单位按照“急需紧缺、专业对口”的原则通过“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一般应在单位编制空缺和核定的岗位数量内组织开展,暂无编制空缺或相应岗位空缺且为急需紧缺专业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和特设岗位。市直事业单位引进取得博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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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历学位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在权限范围内依据其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评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岗位。旗区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人才,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引进人才编制保障、岗位评聘等可参照市直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执行。探索在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设置高端特聘岗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人才,对引进人才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的薪酬补贴,以 5 年为一期,最长补贴2 期。7.加强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储备。实施“明日之星”课题研究资助计划,强化教育、医疗卫生、生态环保、社科文艺等领域本土青年创新人才培养,对入选的青年人才给予最高20 万元课题资助。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内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给予 5 万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 年;对出站后留在本市和来本市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最高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在具备科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博士,可申请 10-30 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市直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取得重点高校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市直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持续加强青年人才创业就业扶持,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在市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8万元创业资助。实施“大学生圆梦”计划,邀请各地高校毕业生到重点企业、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平台、乡村振兴示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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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等考察交流,择优招募优秀在校大学生实习实训、挂职锻炼,实地了解发展环境和事业平台,吸引优秀青年人才来鄂尔多斯创新创业。

8.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加大乡村优秀人才和团队激励力度,开展乡村振兴优秀人才和团队选拔资助工作,对入选人才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入选团队最高资助30万元。实施乡土人才培育工程,引导和鼓励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对新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分别给予2000元、3000 元、5000 元、8000 元和10000 元技能提升补贴。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鼓励专家人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兼职创业等形式面向基层开展服务,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创业创新,带动基层群众兴业致富。加强乡村人才振兴投入保障,各旗区要将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苏木乡镇和相关街道。9.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才。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采取技术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合作、咨询论证等方式,柔性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人才经认定评定为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的,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纳税劳动报酬 30%、20%、10%的比例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单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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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探索实施“银龄计划”,积极招引优秀退休教师、医师、工程师来我市工作,对引进优秀退休工程师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 15 万元引才补贴;对引进优秀退休教师或退休医师的用人单位每年给予最高20 万元引才补贴。10.激发用人主体引才育才积极性。实施“高等教育人才引进专项支持计划”,高等院校按照“急需紧缺、专业对口”的原则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依据其业绩成果及科研、教学能力分层次给予安家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岗位特聘补贴。进一步落实高等院校用人自主权,支持高校依据办学定位和人才需求情况自主制定引才标准、自主开展引才工作。鼓励各类企业围绕全市高质量发展需要,开展产业人才引进培养项目,按引才育才效果给予最高50万元项目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培养对象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培养计划或荣获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活动高级别奖项、荣誉的用人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 100 万元人才培养奖励。11.建立引才荐才激励制度。对各类企业通过人才中介机构引进年薪达到 30 万元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中介合同佣金的 5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单人补贴不超过 15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社会人士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紧缺人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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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按引进人才层次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举荐高层次紧缺人才并取得显著引才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最高 50 万元荐才奖励。二、打造更加系统完备的人才引进培养发展平台12.提升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水平。对新批准在市内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建站资助;建站后,按照投入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 万元运行补贴,对院士及其团队在全市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13.加大科技研发平台扶持力度。对批准列入创建期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经评估可给予不超过基地建设总投入30%、最高 1 亿元的资金支持,并在人才奖补、团队资助及土地、用能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用于支持研发平台人才引进培养等工作。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 500 万元补贴;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 年每年给予不低于 200 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 万元和30万元奖补。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平台运行状况良好且取得重大技术成果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累进支持。14.加强博士培养载体建设。对新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建站资助。已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 1 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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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万元引才资助。设站单位为博士后工作投入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可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经评审认定为市级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的,一次性给予建设单位25 万元资助。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按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15.推进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型企业等建设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人才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市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根据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产业集聚等情况,经评审认定为市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给予建设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16.创新招才引智载体建设举措。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委托研发、联建实验室等形式在市外建立科技研发中心、研发分支机构等“人才飞地”,对人才引进培养、成果在市内转化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建设单位50—100 万元资助。引导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专家人才,对新认定的“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给予 30 万元经费资助。建立健全驻外人才工作站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根据引才、引资、引项目实际效果,给予驻外人才工作站绩效奖励。17.强化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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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300 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开展鄂尔多斯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鄂尔多斯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认定工作,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资助 20 万元、5 万元。18.搭建乡村振兴专家人才服务平台。依托涉农高校、现代农牧业示范区、农牧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技推广“科技小院”、社会工作服务室和农村牧区合作组织建设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重点支持基层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实际,设立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经认定后每家给予20 万元资助。19.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载体发展。推动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持续发展,对运营状况良好、创新创业活动效果明显的创业孵化载体给予最高100 万元资助。鼓励我市高校、重点企业等建立高校毕业生实训基地,吸引各地高校毕业生来我市进行实习训练,根据实训成效对建设单位给予经费资助。

三、构建更为优质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20.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分级分类给予住房补贴。新引进人才经认定评定为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的,可分别按 180 平方米、150 平方米、120平方米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对企事业单位按照“急需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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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专业对口”原则新引进的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硕士学历学位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本科学历学位人才,给予5-40万元安家补贴。新引进的世界排名前300 位的国外、境外名校(以最新公布的 QS 世界大学排名为准)毕业生,参照我国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相应学历层次毕业生享受安家补贴。同时符合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引才生活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享受安家补贴的人才,在引进3 年内获评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且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按获评人才层次对应标准补足差额。在我市无产权性住房且符合有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申请入住市专家公寓或人才公寓。此前已在鄂尔多斯市工作,本政策出台后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被引进或留在我市工作的人才,可同等享受引进博士安家补贴。21.妥善解决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问题。引进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符合转任或调动有关规定的,统筹安排到相关空编空岗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连续超过6 个月未就业的,按每月 1000 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4 个月。健全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协调机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或转学需求。22.完善人才医疗健康和休假疗养服务。加强高层次人才健康保健与咨询服务,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医院、诊疗中心开通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提供预约诊疗服务。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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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治区级人才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和我市首席专家、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及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等,可按规定享受免费健康体检和学术休假疗养服务。

23.激励人才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积极面向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等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已有政策基础上,企业购买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创新成果并在我市实现转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人才、项目综合补贴。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可按不低于 70%比例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24.加强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保障。设立政府引导性人才创新扶持资金,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加大人才项目金融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银行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提供科技创新贷、科技小额贷、专利质押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强化人才创新知识产权权益保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建设,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机制,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25.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育。鼓励国内外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我市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对在我市注册并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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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源服务企业,根据其经营规模、服务业绩等情况,给予最高50 万元奖励。探索成立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人才发展集团,承接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才招聘、教育培训、战略咨询、项目评审、调查统计、人才专属服务、人才项目孵化与投资、人才平台开发与运营、人才活动策划与筹备等业务,打造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人才发展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企业。26.深化拓展人才交流合作。主动融入自治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依托驻外人才工作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和华中、西北、东北等人才资源密集地区交流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合作,共建创新研发机构、决策咨询机构、社会实践基地等人才合作平台,建立互派互访等双向交流合作机制,探索“异地研发、本地转化”等人才引进培养新模式,围绕现代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等重点任务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课题研究,对关键领域决策咨询机构和重点课题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经费支持。积极通过博士服务团、“草原之光”硕士创业行动等人才项目接收优秀人才来我市考察交流、挂职锻炼。支持“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在我市创业或开展技术指导等服务。继续办好呼包鄂乌人才创新创业周等人才合作交流活动。鼓励我市人才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支持旗区、经济开发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举办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交流、项目对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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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活动层次、规模及效果等情况,给予最高500 万元经费资助。

27.推动人才服务便利化、精细化。积极构建面向各类人才的综合服务平台,开通人才服务专线,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业务办理等“一揽子”服务。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逐步拓展人才服务卡服务内容,扩大人才服务卡惠及范围,为更多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探索通过发放“人才服务券”等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企业提供法务、财税、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招聘、检测评估等服务。积极为外籍人才签证、居留等提供服务。四、健全更加坚强有力的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28.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党委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职能和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优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运行机制,推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体合力。落实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加强人才政治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合力。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围绕人才工作重点任务落实、人才政策兑现、引才育才成效、服务保障质量等情况不断优化人才专项考核评价体系。

29.保障人才资金优先投入。市财政设立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并根据人才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各旗区要将人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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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级财政对大额资金支出项目所需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保障。开展人才投入绩效评估,不断优化人才投入结构和方式,提升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企业及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人才资金投入机制。

30.营造尊才爱才的良好氛围。建立市、旗区两级联动宣传机制,整合对接优质媒体资源,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广泛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地区人才工作典型经验及创新举措,增强专家人才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爱护人才、成就人才的良好氛围。本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交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政策涉及的经费,除科技、就业创业等专项资金安排外,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此前已批准分年度拨付的奖补项目尚未兑现完毕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政策落实需要研究制定配套方案,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相应制定配套措施。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此前印发的《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17〕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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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四个面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 号),市人民政府决定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八大行动,建设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行动(一)推动产业链再造。突出清洁能源、新型化工、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四个重点产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缺失部分和薄弱环节,聚焦补链延链强链,精准开展科技招商,推动落地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构筑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稳固完整的产业链。设立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四个重点产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市、旗区(园区)按照项目规模、技术先进性及对产业的带动作用等共同给予支持。对重点产业项目发生的技术引进费用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鼓励市内各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链合作共同体,搭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合攻关的产业链供需交流平台,促进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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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游、左右链企业协作配套。

(二)促进创新链提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坚持把科技项目集中布局到重点产业上,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后一公里”,拆除阻碍产业化的“篱笆墙”,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跃升。围绕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矿山生态修复、风光氢储同场等领域技术需求和重点产业技术升级,推行创新链链长制,制定创新链图谱,支持企业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支持。

(三)培育新兴产业集群。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和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智能制造等产业,集中扶持落地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新基建项目。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旗区(园区)按照项目技术先进性、预期效益等共同给予支持。大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科技成果中试熟化,突破产业化技术瓶颈,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1000 万元支持。支持康巴什区建设创新驱动先行城市,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四)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围绕高效育种、特色种养、农牧业资源利用、农牧业人工智能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农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围绕农村牧区建设和农牧民生活质量提升,支持人居环境整治、清洁能源供给、高效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技术示范应用,为农牧民生产生活注入科技能量。提升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发展水平,对鄂尔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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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连续 5 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完善科研基础设施、引育科技人才、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立足我市农牧业发展需求,强化公益性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农牧业科技服务。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和支持措施,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 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五)加强社会领域科技创新。实施科技惠民计划,在生态环境、教育文化、卫生与健康、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公共服务等领域,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各类专项资金集约协同,加大对公益性行业科技创新稳定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 万元支持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推动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创建,每年安排 5000 万元用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减污降碳技术转化应用。二、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六)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清零”行动。各旗区、园区要着力培育企业家创新发展意识,引导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无研发经费支出或研发经费支出强度较低的,建立“点对点”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到“十四五”末,力争全市无研发投入、无研发机构和无发明专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清零”。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 3%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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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以上企业,分档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补,对达到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翻倍奖补。探索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与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捆绑机制。对研发投入大、创新能力强、产业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企业,在项目、平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一企一策”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激励机制,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 150%加计。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和 30 万元奖补。加大与央企对接力度,支持在我市设立研发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创造、运用等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激励。(七)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实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双倍增”计划,建立梯次培育机制。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 万元奖补,对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和 20 万元奖补。(八)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 10%的补贴。设立不低于1000 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引导企业制定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家,向企业选派科技创新服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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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企业培育首席技术官。(九)落实涉企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先参与电力交易、配比风光发电量、执行倒阶梯输配电价等优惠政策,以及自治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市设立科技型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三、科技平台载体建设行动(十)实施高新区提质升级三年行动。以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集中力量推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进位”,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培育和绿色低碳、新型化工技术研发,紧盯龙头企业和知名高校院所,集中发力引进一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高端科技创新平台。通过三年攻坚,把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成为全市新兴产业增长极、科技创新策源地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深化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市级统筹,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善自身建设,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部下放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孵化项目,培育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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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平台,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煤基新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对高新区实行差异化考核,突出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指标。开展自治区级高新区“促优培育”行动,从现有园区中遴选培育对象,培育期每年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贴;对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十四五”期间每年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支持各类园区加快科技创新,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十一)推动研发平台增点扩面。加快建设鄂尔多斯产业技术研究院、现代能源经济研究院和荒漠化治理技术创新中心。大力支持企业牵头创建各类创新平台,对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在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 年、每年给予不低于 500 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 年、每年给予不低于 200 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连续5 年、每年给予不低于 20 万元补助。加强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十二)提升科技创业平台质量。推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高端化发展,提升孵化项目科技含量。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级别和类型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补,并根据服务绩效给予进一步资助。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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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大市场,连续 5 年给予运营经费支持,促进技术引进和交易。支持旗区、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对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根据服务绩效,连续5 年、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运营经费支持。(十四)加大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力度。与“科技兴蒙”重点合作主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机制,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大力发展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 万元奖补。大力培育技术经纪人、专利代理师等科技服务专业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对参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类型和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十五)完善创新产品采购政策。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遴选发布创新及首台套产品目录、优势工业产品目录。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类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项目以及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和公益性项目,推广使用创新及首台套产品和优势工业产品。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中使用创新及首台套产品和优势工业产品。

五、开放合作协同创新行动(十六)聚力招引高校院所。大力开展科技合作,重点推动与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矿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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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对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的研究生院、研发分支机构,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推动“一院两地”共建发展。设立“科技兴蒙”合作专项,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主体与“4+8+N”主体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十七)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对市人民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初期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最多5 年、最高 2 亿元经费支持。对旗区、园区主导组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按旗区、园区财政投入资金1:1 的比例,给予最多 5 年、每年最高 500 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20%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补。(十八)加强科技交流合作。积极与先进发达地区开展科技合作,探索“离岸孵化”“飞地育成”等模式,建立飞地科技合作载体。鼓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联盟等。c 对新获批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和 30 万元奖补。六、科技创新人才引育行动(十九)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格局为统领,深入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大力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对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的科技创新顶尖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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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亿元资助,对拉动产业发展作用巨大的,可追加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新批准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建站后,按照投入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对院士及其团队在我市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力度,加强北京、上海、深圳人才工作站建设,探索“研发在北上广、转化在鄂尔多斯”引才模式,构建“人才飞地”。加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建设。刚性引进的六类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

(二十)大力培育本土科技人才。加大院士后备人选培养力度。强化本土科技领军人才培育,对本土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个人、团队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奖励。实施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对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硕士等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给予科研项目支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联合,培养一批实用型技能人才。(二十一)强化科技人才激励。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等激励政策。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市属国有企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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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设立市内高校、市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自治区奖金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七、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行动(二十二)改革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简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它科目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扩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它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探索建立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直接拨付机制和跨市使用机制。通过改革创新,形成以后补助为主的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二十三)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办法。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二十四)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全时承担市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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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所需经费可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二十五)深化科技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资源布局,推动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高效配置。强化基础研究,支持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性技术开发。改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探索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立项方式。推动建立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逐步实现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分离。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查、记录和结果运用。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审计等活动。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对同一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结果互认。强化科技管理机构设置,转变科技管理职能,实现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完善科研院所内部治理,推动实行章程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八、科技创新环境优化行动(二十六)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动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全生命周期创新生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升各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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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干部科技创新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使创新创造成为城市精神和价值导向。加大科普投入,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科技创新进校园”活动,培育校园创新文化。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讲好创新故事,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

(二十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新获批的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按级别、类型给予最高50 万元奖补;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新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创新能力、认证成本等一次性给予最高20 万元奖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完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机制。(二十八)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遵循科技创新高风险客观规律,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建立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机制。对于财政资助的创新项目未取得预期目标,经专家评议确有重要探索价值且创新主体已勤勉尽责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但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前提下,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资金保障。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建立政府投入刚性增长和社会投入激励机制。市本级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在 2021 年基数上,连续三年按15%递增;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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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不低于1%,并逐年增长。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机构要统筹各方资金,力争研发投入稳步增长。大力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设立不低于 30 亿元的科技创新基金,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建立科技支行,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创新领域。加强科技投入统计与监测,确保应统尽统。(三十)组织保障。各旗区要成立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压实“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职责,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市直属园区每年年底前,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建立科技管理“1+1”市直属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统筹配置好科技创新资源,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科技创新工作职责。要加大科技创新考核力度,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十、其它事项

本方案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解释,由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国家和自治区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市科学技术局要加强政策跟踪评估,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调整完善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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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康巴什区关于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要求,构建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三个中心”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绿色发展、市场导向、分类施策、扩大开放的原则,积极调动和整合各类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人才潜能和价值。坚持“急需紧缺、专业对口”、刚柔性并重的引进方式,加大引才聚才力度,着力壮大各领域人才队伍。坚持形成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坚持创新人才引进、培育、评价、激励和人才服务机制相衔接,不断完善人才政策服务体系,提升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力、竞争力。第二章 人才引进第三条 紧紧围绕我区发展需求,大力引进掌握关键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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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技术,能为我区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重大突破的战略科学家、学术带头人等国内外一流人才和团队。对自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区转化的“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等科技创新顶尖人才和团队,根据效益成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 1 亿元资助,拉动产业发展作用巨大的,可追加资助。

第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团队+项目”的方式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在我区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并注入核心技术、配备核心研发团队且研发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的,经评审认定为市级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资助。对业绩突出、团队稳定、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累进支持经费,同一团队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为 500 万元。引进团队项目实现产业化后,根据其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引领带动产业升级、吸纳就业等情况,给予团队依托单位最高 500 万元奖励,用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绩效奖励和项目支持。第五条 立足我区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科技创新、数字经济、金融、文化旅游、社会治理、园林绿化等发展需要,加大人才引育力度。我区培养或刚性引进的区级以上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包括刚性引进的我市以外相当层次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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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尔多斯英才”“青年优秀人才”和“康巴什英才”,在5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补贴 8 万元、6 万元、4 万元、2 万元、1万元。对企业新招聘地区急需紧缺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区组织、人社部门定期发布),签订3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才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生活补贴。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支持用人单位通过挂职、顾问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合作、技术联姻等方式加强柔性引才。柔 性 引 进 人 才 经 认 定 评 定为“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青年优秀人才”和“康巴什英才”的,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纳税劳动报酬30%、20%、10%、10%、10%的比例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单人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六条 鼓励企业围绕地区高质量发展需要,开展产业人才引进培养项目,按引才育才效果给予最高50 万元项目支持。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以列入市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重点产业企业目录为准),引进税前年薪在 30 万元及以上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研发骨干,给予引进人才10 万元补贴。支持各类企业通过人才中介机构引进人才,对引进年薪达到30万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中介合同佣金的5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单人补贴不超过15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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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紧缺人才的用人单位,按引进人才层次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举荐高层次紧缺人才并取得显著引才效果的机构给予最高 50 万元荐才奖励。第七条 落实教育用人自主权,支持教育部门依据办学定位和人才需求情况,制定引才标准,开展引才工作。允许事业单位按照“急需紧缺、专业对口”的原则通过“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一般应在单位编制空缺和核定的岗位数量内组织开展,暂无编制空缺或相应岗位空缺且为急需紧缺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或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一般应具有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位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紧缺人才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双证)。探索在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设置高端特聘岗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人才,对引进的人才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的薪酬补贴,以 5 年为一期,最长补贴2 期。第八条 实施“银龄计划”,积极招引优秀退休教师、医生、工程师等优秀退休专家人才来我区工作,对从市外引进优秀退休工程师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5 万元引才补贴;对从市外引进优秀退休教师或退休医师的用人单位每年给予最高 20 万元引才补贴。对从市内引进的优秀退休教师,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最高给予10 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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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三章人才载体第九条 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新批准在我区内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分站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建站资助;建站后,按照投入和绩效,分别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25 万元运行补贴,对院士及其团队在全区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第十条 推进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对批准列入创建期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经评估可给予不超过基地建设总投入30%、最高 1 亿元的资金支持,并在人才奖补、团队资助及土地、用能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用于支持研发平台人才引进培养等工作。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 500 万元补贴;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 年每年给予不低于 200 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 万元和30万元奖补。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平台运行状况良好且取得重大技术成果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累进支持。第十一条 推进博士培养载体建设。对新批准在我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建站资助。已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 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 10 万元引才资助。设站单位为博士后工作投入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可按照国家税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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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经评审认定为市级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的,一次性给予建设单位25 万元资助。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按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第十二条 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通过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合作,共建创新研发机构、决策咨询机构、社会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区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根据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产业发展等情况,经评审认定为市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给予建设单位最高100 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推进招才引智载体建设。探索“异地研发、本地转化”等人才引进培养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委托研发、联建实验室等形式在区外建立科技研发中心、研发分支机构等“人才飞地”。对人才引进培养、成果在我区转化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建设单位50—100 万元资助。引导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专家人才,对新认定的“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给予 30 万元经费资助。第十四条 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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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室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 万元资助。探索开展康巴什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康巴什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认定工作,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载体建设。推动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展,对运营状况良好、创新创业活动效果明显的创业载体给予最高100 万元资助。鼓励高校、重点企业在我区新建高校毕业生实训基地,吸引各地高校毕业生来我区实习训练,并根据实训成效对建设单位给予经费资助。

第四章 人才激励和培养第十六条 加大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多元评价主体作用,推动人才评价科学化、精准化。综合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因素,分类选拔,分级支持。获得“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青年优秀人才”和“康巴什英才”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2 万元、1 万元、5000 元、3000元。探索开展康巴什区“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评比,获评的在 3 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 元补贴。第十七条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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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积极探索将快递员、网约配送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等新兴职业(工种)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技艺高、贡献大的技能人才经认定评定后可享受人才奖励扶持待遇。加强一线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培育,对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对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获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和入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推选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获评自治区“全区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获评“鄂尔多斯工匠”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评选“康巴什工匠”,对获评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最高3 万元。加大高级别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及辅导老师的激励力度,对荣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的获奖选手和主要辅导老师分别给予最高20 万元和5 万元奖励。第十八条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充分利用企业资源优势,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鼓励科研机构和培训机构,根据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建立实训基地,大力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鼓励企业高管人员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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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特级职业经理人、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参加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总裁班、高级总裁研修提高班等培训学习。举办企业家论坛、产业发展研讨、企业管理经验分享、选派挂职交流等活动,增强企业管理人员驾驭市场和管理企业的能力。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成立企业家联合会,为各领域、各层次企业管理者搭建共商、共建、共同发展平台。结合招商引资开展招才引智,以现代服务业和创新创业为重点,培育引进一批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的优秀创业者。

第十九条 加强社会事业人才培养。积极发挥名师、名医、名家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卫生健康、基础教育、社会工作、文化艺术等社会事业领域领军人才领衔设立“名师工作室”“名医工作室”,采取“名师带徒”的方式培养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根据实际培养效果给予每个“名师工作室”“名医工作室”10 万元经费支持。定期举办培训研讨、主题沙龙等活动,为培养对象量身聘请“成长导师”,分批选送培养对象赴名校、科研院所等机构选派挂职学习。支持重点教育机构、企业在我区建设教育人才基地,开展“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最美教师”“教育英才”等评选。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对纳入“三岗十八级”的非在编人员,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中级)、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00 元、500元、300 元岗位补贴。引导和鼓励转移农牧民参与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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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鉴定,对新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三级)、中级(四级)、初级(五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转移农牧民,分别给与10000 元、8000元、5000元、3000 元、2000 元技能提升补贴。第二十条 加强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区创新创业,对在我区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内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 万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 2 年;对出站后留在我区的或来我区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最高给予 3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在具备科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博士,可申请10—30 万元科研经费。持续加强青年人才创业就业扶持,毕业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在我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 8 万元创业资助。实施“大学生圆梦计划”,邀请各地高校毕业生到我区考察交流,择优招募优秀在校大学生在我区实习实训,经认定合格的,分别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内“双一流”高校本科生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 1000 元、700 元、500 元的补贴,期限一般为半年。第五章 服务体系第二十一条 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分级分类给予住房补贴。引进人才经认定评定为“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青年优秀人才”和“康巴什英才”的,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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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别按 180 平方米、150 平方米、120 平方米、90 平方米、60平方米标准申请购房补贴。对企事业单位按照“急需紧缺、专业对口”原则引进的取得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硕士学历学位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学历学位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 5—40 万安家补贴。引进的世界排名前300的国外、境外名校(以最新公布的 QS 世界大学排名为准)毕业生,参照我国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相应学历层次毕业生享受安家补贴。符合我区重点产业企业引才生活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享受安家补贴的人才,在引进三年内获评康巴什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按获评人才层次对应标准补足差额。在我区无产权性住房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区级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申请入住区人才公寓。此前已在我区工作,本政策出台后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被引进或留在我区工作的人才,可享受引进博士安家补贴。第二十二条 妥善解决人才配偶就业及子女就学问题。引进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符合转任或调动有关规定的,根据实际编制及岗位情况、个人情况,可统筹到空编空岗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连续超过 6 个月未就业的,按每月1000 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最长补贴 24 个月。引进人才的配偶选择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优先申请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健全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协调机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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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需求。

第二十三条 加大人才公共服务保障力度。推动人才服务便利化、精细化,积极构建面向各类人才的综合服务平台,开通人才服务专线,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业务办理等“托管式”服务。加强高层次人才健康保健与咨询服务,积极开通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提供预约诊疗服务。获评康巴什区高层次人才的,每年可享受免费健康体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深化拓展人才交流合作。主动融入自治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依托市驻外人才工作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和华中、西北、西南、东北等人才资源密集地区交流合作。围绕现代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等重点任务,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课题研究,对关键领域决策咨询机构和重点课题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经费支持。积极通过博士服务团、“草原之光”硕士创业行动等人才项目接收优秀人才来我区考察交流、挂职锻炼。支持“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在我区创业或开展技术指导等。继续协助办好呼包鄂乌人才创新创业周等人才合作交流活动,鼓励我区人才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举办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交流、项目对接等活动,根据活动层次、规模及效果等情况,给予最高 500 万元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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