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5+2”产业链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5-1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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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5+2”产业链政策汇编

“5+2”条产业链◎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 11.福州市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12.福州市关于推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发展的四条措施.......................... 63.关于加快福州市区块链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7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95.福州市推动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146.福州市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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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5+2”产业链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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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5+2”条产业链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 1

1.福州市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1

2.福州市关于推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发展的四条措施.......................... 6

3.关于加快福州市区块链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7

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意见...........................................................................................................9

5.福州市推动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14

6.福州市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的若干措施.................... 23

7.福州市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的四条措施........ 30

8.关于福州市支持数字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的五条措施........................ 32

◎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35

9.福州市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35

◎文创旅游产业链篇................................................................................ 40

10.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 40

11.福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49

◎光电信息产业链.................................................................................... 54

12.鼓楼区光电信息产业发展扶持措施...................................................54

13.福州市关于支持光电产业发展的措施...............................................59

◎集成电路产业链.................................................................................... 62

14.鼓楼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措施...................................................62

第3页

◎新能源产业链........................................................................................ 83

15.鼓楼区关于建设新能源科创中心扶持措施.......................................66

16.福建省“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69

17.福州市促进氢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74

◎金融产业链............................................................................................ 81

18.关于促进朱紫坊基金集聚区发展实施办法.......................................81

1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的实施意见...... 85

20.鼓楼区关于接续打造企业上市高地“榕树计划”实施方案.......... 93

21.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102

22.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108

第4页

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篇

1.福州市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

为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产业落地、

市场开放,扶持我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加快人工智能、

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制造等新兴技术产业化,

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促进我市数字

经济高质量、集聚化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点企业落地

鼓励数字经济重点企业落地我市,或在我市设立研发

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落

地企业正式运营后第 1 年至第 3 年,每年按照不超过实际

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含市、县(市)区两级〕的 50%给予

补助。

二、支持产业集聚

(一)推动园区特色发展。支持软件企业向福州软件

园集聚,物联网企业向马尾区集聚,大数据企业向福建东

南大数据产业园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向福州高新区集聚。

对入驻特色园区的企业,各县(市)区在网络使用、办公

场所、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二)企业提升规模奖励。入驻特色园区的企业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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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含)、2 亿元(含)、5 亿元(含)、

10 亿元(含),分别给予 200 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最

高不超过企业税收年入库数。

三、支持市场开放和开拓

(一)开放市场。推动政务数据库和公共数据库依法

合规向数字经济企业开放。公共财政投资类项目重点选用

本地企业产品和解决方案。支持数字经济企业优先参与智

慧城市和“数字福州”建设。

(二)首购奖励。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我市数字经

济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

各类信息系统解决方案,且采购费用达 100 万元(含)以

上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采购费用 30%的补贴,每

家单位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平台投资补助。支持数字经济行业龙头企业建

设公共服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软件创新中心,经市政

府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30%予以补助,最高不

超过 1000 万元。

(二)创建补助。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建设重点(工程)

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获得国家、省部认

定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平台使用补助。对大数据、物联网等产业基地,

为企业统一购买龙头企业提供的云服务包,及我市企业使

第6页

3

用经市政府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

的 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

五、支持示范工程和试点应用

(一)示范工程补助。支持建设一批物联网、大数据、

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领域的示范工程,重点培育

智慧农业、智慧水务、智慧井盖、智慧停车、智慧物流、

智慧消防、智慧医疗、智慧家居、智慧监控、智慧环保等

示范项目应用工程,按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通信

资费)的 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试点应用补助。支持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

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试点推广应用,

对首个形成规模商用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

(含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 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

六、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

(一)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对省级两化融合

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

的 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列入工

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

(二)智能化技术改造奖励。对企业智能化技术和工

业互联网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

第7页

4

达 2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

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三)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奖励。对企业投资生产

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

厂房和设备)达 2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

资额的 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七、支持创新发展

(一)制订标准奖励。对牵头制订大数据、物联网等

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 50 万元/

件、国家标准 20 万元/件、行业标准 10 万元/件的补助。

(二)优秀创新企业奖励。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模

式创新和业态创新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每年组织评选 10

家数字经济优秀创新企业,给予每家企业 50 万元奖励。

八、附则

(一)重点企业指:上一年度工信部发布的软件业务

收入 10 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 10 强企业以及中国互联网

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 10 强

企业以及入选世界 500 强的 IT 企业前 10 强。

(二)行业龙头企业指:上一年度《财富》杂志发布

的世界 500 强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

工信部发布的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

企业、大数据 50 强企业和中国互联网企业 100 强。

(三)对于龙头企业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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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用地、税收、建设、设备投入、

用电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特色园区是指:福州高新区、福州软件园、马

尾区物联网产业园区、福建东南大数据产业园。

对入驻特色园区企业,各县(市)区和园区可配套出

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在网络使用、办公场所、人才公寓等

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五)上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该企业地方级税收收

入中解决,由税收收入所在地政府负责兑现。

(六)以上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

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

复”的原则执行。本市同一项目的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

年度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含市、县(市)区两级〕。

第9页

6

2.福州市关于推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发展的四条措施

一、鼓励我市人工智能行业技术领军企业联合科研院

所、高校共同建设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对被科技部认

定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 500 万

元奖励。

二、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建设国家级

人工智能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

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 50 万元奖励。

三、鼓励我市人工智能企业积极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

构,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

础上,再给予 30 万元奖励。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

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 25%的比例,省、市两级财政按 1:1

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四、每年设立 1000 万元专项资金,开展“人工智能

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产学研联

合实施,每项给予 100 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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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关于加快福州市区块链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数字经济领跑行动,加快“数字福州”

建设,立足福州市区块链产业发展需求,制定本措施。本

措施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福州市,从事区块链

技术创新和场景应用等,实缴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以上,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实际运营情况良好,

且承诺在五年内不改变上述关系的区块链企业(机构)。

一、支持优质企业(机构)落地

1.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入驻福州软件园、东南大数据产

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给予

1000 平方米以内最高 60 万元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期限

3 年,按年以先缴后补的方式实施。

2.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 万元、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 6%的营业收

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600 万元。

3.对落户福州市,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

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分

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活动经费补贴。

二、支持创新示范应用

4.鼓励支持传统企业开展区块链应用落地,实施区块

链应用示范工程,采用分期考核拨付方式,对于经评审列

为重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应用方 20%的建设经费

第11页

8

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5.加大财政投入,每年支持建设 10 个以上的区块链

应用场景,公共财政投资类的项目重点选用本地企业产品

和解决方案。支持本地区块链企业优先参与“数字福州”

和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6.鼓励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对获得国家级、

省级科技进步奖并在福州市实施转化的区块链成果,分别

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三、支持产业平台建设

7.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技术重点

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

新平台,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8.对承办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区块链研讨、论坛等

高水平会议的,经认定备案,给予 20 万—100 万元补贴。

四、附则

9.本措施所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与福州市其他扶持

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对在福州

市辖区内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的,可按“一企一议”原则给予扶持。

10.每年由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和福州市财

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

程序,并组织实施。

1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3 年,由福州市大数据

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2页

9

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

神,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落实强省会战略,

加快推进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和科创走廊建设,支持

福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争创民用无人驾驶航

空试验区,壮大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全方位推动高

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布局建设产业园和飞行营地

(一)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联络机制。畅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申请主体与部队空域管理主管

部门的沟通渠道,协助申请主体了解部队空域申请流程。

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管理,打击民用无

人驾驶航空器“黑飞”行为。

(二)支持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园。鼓励闽

侯县、高新区、永泰县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园,

由园区主管部门制定产业园建设标准,对满足建设标准的

产业园经审定后授牌。加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优质项目

引进力度,支持建设新技术应用交流和演示验证平台,吸

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在产业园区内集聚,培育和壮

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

(三)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营地建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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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和引导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营地。引导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飞行营地融合生态、科教、文化、教育、娱乐

等要素开发建设,打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服务综合体。

(四)打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示范工程。推动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光电、新材料、高端装备、人工智能等

新兴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示范工程。

每年择优评定不超过 10 家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

有生产线和产值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优质生产制造企

业并向社会公布,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 20 万元奖励。

二、增强科研创新能力

(五)提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创新能力。支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在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科

创走廊设立研发平台,对承租市属国有产权双创孵化载体

的小微企业,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鼓励其他市场主体

经营的双创孵化载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减免入驻的小

微企业 2022 年不超过 6 个月的租金,市财政按减免租金

总额的100%,给予单个市场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支持我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结合生产需求购

买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积极争取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

落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企业创新研发中的杠杆

作用。鼓励和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品牌创新,做

好企业知识产权的申报服务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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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六)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依托福州新区、福州软件园国家

级双创示范基地和各类孵化平台,加快发展新型孵化模式。

支持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加快培育国家、省级

创新研发平台,对于新获批列入国家、省、市级创新研发

平台的主体按照有关政策予以配套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协同创新

平台。

(七)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专业人员培训。鼓励

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申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相关专业,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人才

培养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研发技术人

才,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人员培训,支持设立福

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训基地。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引导基金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

引导已设立的政府基金支持科技含量高和市场前景好的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项目。鼓励和引导民用无人驾驶

航空器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积极对接我市政府引导性

基金,深化交流合作。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

权投资基金加大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投资力度。

(九)拓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融资渠道。鼓励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通过厂商融资租赁的方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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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业务规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

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按照我市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给予

资金奖励,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开发开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场景。在履

行报批程序、确保安全前提下,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在大型活动中配套开展展演活动。按照规定开展集低空竞

技和主题表演为一体的飞行比赛及活动。结合人工智能、

大数据、5G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拓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在宣传、测绘、巡检、环保、农林、消防、监控、气象、

旅游观光、物流等领域方面的应用。

十一)搭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展示平台。支持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在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海创会等大型

活动中展示技术和产品,协调争取为参展企业减免场地费

用。支持和鼓励企业举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博览会、

技术研讨会等高端论坛,并按照现有补助条件和标准予以

主办方资金支持。

五、强化项目招商

(十二)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项目招商落地。围

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中下游产业开展针对性招商,对

满足新增协议投资且在签约 1 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落地

后固定资产投入按照工业技改项目配套政策补助。将新落

地或已落地的大项目、好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盘子,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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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省重点项目盘子,按照规定争取既有相关政策支持。

六、引导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十三)扶持培育专业协会发挥行业作用。通过行业

协会拓宽政府、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沟通渠道,加强与全国、

省级行业协会的交流,共同服务、培育和壮大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企业。发挥好专业协会协同监管的作用,强化行

业自律,从源头上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应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在福州市从事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产业相关活动的企业,有效期至 202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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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福州市推动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3820”战略工

程思想精髓,实施强省会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全力推进东南汽车城建设,高标准打造智能汽车产业园,

建设以智能汽车为核心的数字经济产业集群,不断塑造发

展新动能新优势,在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上持续发力,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至 2025 年,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人工智

能、汽车产业链融合,智能汽车产业规模力争突破千亿元。

布局组合驾驶辅助功能(L2 级)和有条件自动驾驶(L3

级)智能汽车生产线,开展高度自动驾驶(L4 级)和完全

自动驾驶(L5 级)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应用示范及探索商

业化运营,开展自动驾驶和车联网规模化、多场景示范应

用。争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双

智试点)和智能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全力推动全市

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2025 年后,利用 5 至 10 年时间,

实现智慧道路基础设施重点区域覆盖,满足车路协同、智

慧交通、智慧出行应用需求。建设智能汽车创新基地、智

慧交通管理平台及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智能汽车产

业链,高标准建设智能汽车产业园,实现特定区域内商业

化应用,培育智能汽车产业集群。建立健全智能汽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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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体系,推动我市汽车从交通运输工具属性向智能移动空间

和应用终端转变,建成特色鲜明的智能汽车应用示范城市。

二、实施路径

实施“1+5+N”的智能汽车发展路径。围绕建设特色

鲜明的智能汽车应用示范城市 1 个目标,在发展基础、开

放场景、技术研发、示范引领、完善制度 5 个方面提出“N”

项重点任务,高质量推动我市智能汽车产业发展。

(一)合作共建,夯实智能汽车发展基础

1.加快推进整车企业智能化转型升级。推动国内自动

驾驶头部企业与我市整车及人工智能优势企业深入合作。

围绕智能驾驶、智能座舱等前沿技术开发、整车集成应用、

低速自动驾驶产品研发、核心装备攻关等方面布局一批创

新示范项目,探索在闽侯县等地区布局建设智能汽车整车

生产线,力争打造行业内领先的福州智能汽车品牌,提升

我市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

技局、市招商服务中心,福州新区管委会,闽侯县政府)

2.加快招引智能汽车领域重点项目。加快引进整车制

造、关键零部件、智能驾驶终端和智能通信终端等方面的

好项目。重点引进传感器技术、高精度地图、车规级芯片、

V2X 通信技术、多接入边缘计算等领域重点企业及国内领

先自动驾驶系统方案供应商。(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

心、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委,福州新区管委会)

3.加快推进智能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交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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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号灯、5G 基站、多功能智能综合杆、V2X 路侧设备、智慧

公交站台、智能充电桩等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针对智能

汽车低时延、高可靠、高宽带应用需求,加快建设数字化

路口智能基础设施、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依托超算中

心、大数据产业园、东南汽车城等主体打造具备国内领先

优势、面向智能汽车“人—车—路—云”一体化的智慧交

通管理平台及智能汽车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基

础数据融合应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

大数据委、市交通局,福州新区管委会)

(二)开发场景,拓展智能汽车应用范畴

4.打造福州特色的智能汽车体验场景。依托福州新区、

东南汽车城,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汽车协同发展,

依法引进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主体,依规开展基于北斗卫星

导航系统的福州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支持建设智能汽车

及智能驾驶产品展览体验馆、主题公园和青少年研学基地。

逐步推进智能汽车在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等我市大型活动

中的接驳示范应用。支持举办国际智能汽车产业论坛、国

际人工智能机器赛事等活动。探索在长乐国际机场、火车

站、港口等交通枢纽推广应用智能汽车。(责任单位:福

州新区管委会,闽侯县政府,市大数据委、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

5.推动自动驾驶在现代物流领域示范。支持智能汽车

在电商平台配送服务方面的应用,逐步实现外卖零售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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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在限定区域内示范推广。开展港口智慧物流试点

示范,支持在现代物流城建设低速自动驾驶技术领域重点

项目,探索智慧物流配送商业化运营新模式,加快推动福

州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市交通局,福州港务集团,相关县(市)区政府〕

6.拓展智能汽车在公共服务方面应用。支持智慧公交

在城区、社区、园区、景区以及“最后一公里”接驳示范

应用。支持无人清扫作业车辆参与城市道路清扫巡检。支

持智能汽车在旅游地产、商务办公、文化体验、餐饮住宿、

购物休闲等配套服务方面应用。探索在大型游乐场所开展

智能接驳观光巴士示范应用,提升产业发展软实力和国际

影响力。(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

市建设局)

(三)加快研发,构建智能汽车创新体系

7.加快建设道路测试场地。在福州新区建设智能汽车

测试场地,在限定路段开展实际路测。吸引智能汽车厂商

在我市开展实地测验,积累智能汽车路测数据。建设福州

车路云协同大规模交通场景库、综合检测数据平台等基础

数据库,为产品研发测试、安全性评估与功能评价提供数

据支撑。(责任单位:福州新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工

信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委)

8.打造关键性技术研发平台。加强整车企业与闽都创

新实验室、福州大学、福州物联网开放实验室等科研院所

第21页

18

合作,搭建智能汽车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平台。争创智能

汽车产业创新基地,支持建设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和

行业技术创新中心,打造高度自动驾驶功能技术支撑体系。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9.推进自动驾驶及车联网数据应用。支持建设和扩容

各类综合、专业车路云网图数据中心,推动道路基础设施、

通信基站、车联网平台和应用服务等信息交互与数据共享。

推进智慧出行、智能调度、先进感知监测等系统综合应用,

提升智慧交通建设管理水平。整合公安、交通、城市建设、

生态保护、充电设施等方面现有数据平台资源,深化智慧

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汽车协同发展,打造智能化出行服务

体系。(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委、市通管办、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生态环境

局)

(四)示范引领,促进智能汽车协同发展

10.加快建设智能汽车示范区。发挥福州新区现有智

慧城市基础设施和数据存储、算力方面的优势,争创智慧

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双智试点)、智

能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建设国内领先的车路协同应

用环境。逐步拓展高等级自动驾驶测试场景和示范应用领

域,在福州新区率先开展智能汽车测试牌照发放工作,鼓

励经过充分验证的 L4 级及以上智能汽车,在特定区域、

特定路段行驶,探索开展商业运营服务。〔责任单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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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

交通局〕

11.强化智能汽车产业协同。支持在福州新区加快布

局人工智能算法、智能计算平台、线控执行系统,发展智

能纯电动、增程式混合动力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

加强闽侯县、福清市、连江县、马尾区、高新区和福州新

区在汽车产业链上的联动,引导数字经济企业为整车企业

提供综合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委,福州新区管委会,马尾区、长乐

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2.推动智能汽车产业集聚。引导车规级芯片、传感

器等核心零部件及软件企业在福州新区集聚发展,高标准

打造智能汽车产业园。联动东南汽车城和高端装备制造的

园区,支持传统汽车零部件企业转型,布局智能汽车零部

件生产线,打造可满足高度自动驾驶需求的零部件供应链

体系。引导和鼓励智能汽车重点零部件企业申报各类国家、

省、市级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委,福州新区管委会,相关县(市)

区政府〕

(五)强化监管,完善智能汽车保障体系

13.加强智能汽车运行监管。建立健全智能汽车运行

监管体系,强化智能汽车数据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智能汽

车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和认证机制。建设智能汽车安全监

第23页

20

测平台。加强道路智慧基础设施领域联网通信设备进网许

可管理。探索智能汽车电子标识在全市公共管理领域的试

点应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无线

电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大数据委〕

14.完善智能汽车技术标准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国

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鼓励企业、科研院所、

行业协会等主体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定

和修订。引进高精度地图头部企业,依法依规提供专业底

层地图数据、动态地图数据服务支撑。(责任单位:市交

通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招

商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15.强化智能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发挥国家级新区、

自贸区政策优势,鼓励在智能汽车公开道路测试及示范应

用管理方面先行先试,出台智能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逐步在高等级自动驾驶汽车产

品准入、无人驾驶测试、商业运营等领域形成一批可实施、

可落地的优化方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

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福州市智能汽车产业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

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推动重点任务有序实施,协调规划

第24页

21

制定、项目审批相关事项。各部门、各地区加强协同,形

成全市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合力。

(二)实施重点项目。围绕智能汽车核心技术攻关、

示范应用、平台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定期梳理并

滚动实施智慧公交、智慧高速、“两客一危”智能管理、

网约和出租车信息服务等领域重点项目。鼓励智能汽车创

新发展平台承担国家创新试点任务,共享创新成果,辐射

形成良好产业创新生态。

(三)加大政策扶持。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在现有政

府引导基金下谋划设立福州市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基金,撬

动民间资金为产业发展助力。支持智能汽车重点项目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重大专项支持。出台智能汽车产业扶持政策,

培育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建立科技创新成果孵化和转移

转化机制。

(四)强化人才引育。加大智能汽车、人工智能核心

技术领军人才引进力度,打造东南汽车城智能网联人才实

训基地,促进各产业主体共享人力资源,配置具有国际竞

争力的人才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在榕高校申报相关专业,

培养技术型人才。

(五)推动产学研合作。推动全市企业、高校及研发

机构间开展智能汽车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合作,支持成立

专业协会和智能汽车产业联盟。深化企业、高校与智能汽

车及人工智能领域优势企业及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25页

22

拓宽沟通交流渠道,促进各项关键技术、产品及项目落地。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

第26页

23

6.福州市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 5G 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

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各行业各领

域的融合创新应用,培育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特制定

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 5G 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

1.加快 5G 网络设施建设。5G 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

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的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公共交通、公共设施

建设预留通信管道、站点。全面开放公共资源支持 5G 站

点建设。(牵头单位:市通管办)

2.支持 5G 核心产品研发。鼓励高校院所、本地 5G 龙

头企业围绕新型网络架构、适应宽/窄频带融合场景下的

关键技术开展 5G 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我市

5G 产业链。设立福州市科技重大专项,对开展 5G 关键共

性技术研发且在 5G 产业链中占据一定地位并具备产业化

规模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牵头单位: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3.鼓励 5G 相关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本地相关光电企

业参与 5G 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加快做大做强。对主营

业务收入首次超 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光

电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

第27页

24

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4.支持从事 5G 相关产品研发企业落地。鼓励国内从

事 5G 相关产品研发的企业落地我市,或在我市设立研发

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 5000

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的开办补助。(牵

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5.鼓励 5G 行业交流合作。支持在福州举办有影响力

的 5G 峰会(活动),培育国内知名的 5G 行业经典活动品

牌;对该类活动,给予按活动实际投入的 30%,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补助。支持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 5G 赛事活

动,营造产业氛围、推进要素汇聚;对该类活动,给予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支持福州市 5G 产业联盟组织召

开 5G 行业相关的交流、座谈、培训等活动,聚集 5G 行业

人才交流,促进 5G 产业企业互动;对该类活动,每场活

动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补助,每年补助金额原则上不

超过 150 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配合

单位:市大数据委)

二、加快数字应用创新发展

6.提升数字应用基础设施。对软硬件投入达到 500 万

元(含)以上的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人工智能超算平

台、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物联网

平台、车联网平台等,按照项目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不

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的 1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补助

第28页

25

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委)

7.鼓励数据开放融合。对我市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

理的事业单位)自行建设行业大数据开放平台、依托市政

务数据开放平台依法开放社会数据或数据融合应用的,经

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委)

8.支持数字应用示范。对企事业单位运用云计算、互

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5G、卫星等

新技术,围绕民生服务、城市治理、政府管理、公共安全

和产业融合等重点领域建设数字应用示范工程,市级扶持

项目为未列入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按其投入给予补

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单位:市

大数据委)

9.培育引进骨干企业。对经权威机构认定的中国人工

智能、软件、互联网、区块链百强企业,以及获得数字中

国创新大赛等各类国家级赛事项目前十名的初创企业来

榕落户,对实际到资金额达到 2000 万元(含,不包括各

级财政投入部分)的,按照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实收

资本的 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按 4:3:3 的比例分三年

拨付,单家企业不超过 500 万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

委)

10.引导金融资本投资。鼓励金融机构、产业资本和

其他社会资本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基础设施领域的产

第29页

26

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

市未上市数字经济企业,年度投资总额达 3000 万元(含)

以上且投资期限在 3 年以上,按其当年实际投放投资总额

的 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单

位:市大数据委)

11.推动生成重大项目。鼓励投资被列入各类国家重

大发展战略、各类省级重点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等的数字

经济类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对投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并产生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给予投资总额 1%的补

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牵头单位:市

大数据委)

三、推动工业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建设

12.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1)鼓励企事业单位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优势互补

加强合作,建设资源丰富、服务完善、立足我市辐射全国

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以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的方式予以

支持。对国家工业联网平台类专项支持(含近两年内)的

我市工业互联网项目,按照不超过国拨经费 1:1 比例(每

个项目不超过 2000 万元)的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

工信局)

(2)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

服务应用平台建设,对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平台建设

投资额的 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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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位:市工信局)

13.支持大数据园区平台建设。对入驻东南大数据产

业园的大数据相关企业,以其为主体获得大数据国家级重

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最高给予

一次性 500 万元的奖励;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相关企业,

在园区内设立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等平台的分支机构,同时满足园区内研发、

仪器等设备投入 1500 万元(含)以上,专职科研人员 25

人(含)以上(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平台建设面积 2500 平方米(含)以上等条件,按园区内

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投入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300

万元;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相关企业,以其为主体获得省

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

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

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入驻园区的大

数据相关企业,以其为主体在园区建设的大数据管理平台

和大数据服务平台,用以加快数据资源的流通,推动全国、

全省包括健康医疗、国土资源、交通信息、智慧海洋、电

子政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数据汇

聚,对每个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

高 200 万元;对在园区建设且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

级的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

15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长乐区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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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4.鼓励建设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鼓励我市人工

智能行业技术领军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校共同建设人工

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对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

能开放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

市科技局)

15.鼓励建设国家级人工智能科技研发创新平台。鼓

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建设国家级人工智能科

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省级补助

的基础上,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

点实验室给予 5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6.对科技成果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 3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 15 万元

奖励,对经考评优秀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 10 万元奖

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五、有关事项

1.本措施 1-5 条,政策兑现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

2.本措施 6-11 条,政策兑现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第32页

29

由市大数据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工作确定重点支持方

向,下发项目申报通知,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

方式、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及信息公开等内

容,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业论证评审。

3.本措施 12-16 条,由各牵头单位按《关于推动工业

互联网创新应用三条措施》(榕政综〔2020〕30 号)、《关

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三条措施》(榕政办〔2017〕178

号)、《关于推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发展的四条措施》(榕

政办〔2020〕15 号)、《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

干措施》(榕政综〔2017〕189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兑现。

4.有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的扶持政策与

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33页

30

7.福州市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的四

条措施

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1.对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类专项支持(含近两年内)

的我市工业互联网项目,按照不超过国拨经费 1:1 比例(每

个项目不超过 2000 万元)的配套支持。

2.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

务应用平台建设,对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平台建设投

资额的 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培育工业互联应用标杆和重点项目

1.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支持工业企业网络化改

造集成创新应用、平台集成创新应用、安全集成创新应用、

标识解析应用等,对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意义,入选省级

以上应用标杆企业和国家级应用典型案例的,给予 30 万

元奖励。

2.支持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

经营管理、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节能减排、

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对成效明显的项目,按投

资额的 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三、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

1.支持工业设备“上平台”。开展设备数字化管理、

设备在线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产能提升、节能降耗、

第34页

31

质量管理等分析应用。对于“上平台”的生产过程设备、

智能装备产品,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最高

2000 元全额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 10 万元。

2.支持中小企业核心业务“上云”。对使用云化工业

软件及工具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按其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

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 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

年奖补不超过 20 万元。

3.支持企业基础设施“上云”。对使用计算资源服务、

存储资源服务、网络资源、安全防护服务的工业企业,按

照其使用云计算服务的 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

超过 20 万元。

同个企业同时开展多类型“上云上平台”的,可叠加

享受。该奖补可与市财政其他奖补政策叠加享受。单个企

业年度所享受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所缴交税

收地方留成。

四、支持两化深度融合

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

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 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

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

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政策由市工信局负责

解释。

第35页

32

8.关于福州市支持数字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的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

发挥人才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作用,支持我市数字

经济企业引进更多优秀人才,制定如下措施:

一、招揽顶尖数字经济人才

瞄准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应用等数字经济领域前沿和

国际顶尖水平,积极引进集聚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一

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对能实现成果转化并推动产业发展

的科学家及团队实行“一事一议”

,最高给予 1 亿元综合

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大数据委)

二、给予新引进的数字产业人才奖励补助

近一年内引进到我市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工作,并在数

字产业化知名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互联网 20 强

企业、中国电子信息 20 强企业、中国通信设备技术 20 强

服务商、中国工业互联网 20 强企业等)累计有 2 年及以

上任职经历、且毕业于教育部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境外著

名大学(指发布公告时在最新 ARWU、QS、THE 三大世界大

学排名之一位列前 100 名的大学)的博士、硕士,分别给

予每人 45 万元、30 万元奖励补助,分三年等额发放。(责

任单位:市大数据委、市人社局)

三、支持引进首席信息官

对近一年内引进到我市年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或年纳

第36页

33

税额 1000 万元企业工作,并有市外企业首席信息官任职

经历、且拥有与数字技术有关联系的Ι类自主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达 2 项及以上

的人才,支持认定为福州市高层次 D 类人才,给予 20 万

元引进奖励,并享受“闽都英才卡”相应层次服务。(责

任单位:市大数据委、市人社局)

四、给予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

一次性建站补助 100 万元,给予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 8 万

元经费补助,共发放两年。对其中出站后留榕工作的博士

后人员给予 30 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大数据委)

五、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对在任职期间,引进 E 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总量达到

80 人、50 人、30 人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

理,支持认定为福州市高层次 D 类、E 类、F 类人才。(责

任单位:市大数据委、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以上条款所指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参照近年市大数据

委推送评定的省级数字经济创新企业名单,市工信局软件、

电子信息龙头企业名单,市商务局平台经济示范企业名单

等。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

委员会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所涉及的奖励、补助

第37页

34

条款与我市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

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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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供应链平台经济产业链

9.福州市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坚持扶

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持续推进平台经济

发展,进一步壮大平台经济规模,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

展,结合我市实际,现研究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支持的企业是指经市级认定的平台企业。主要

特征包括: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及其应用为支撑

的虚拟性交易空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提供交易综合服

务,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

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

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

率。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

对 2021 年(含)—2025 年当年新注册落地的平台企

业,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

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

售额(营业收入)规模分行业给予奖励:

(1)限上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达 2 亿元(含)以上,

第39页

36

按照销售额每 1 亿元不超过 150 万元的标准奖励。

(2)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 2000 万元

(含)以上,按照营业收入每 2000 万元不超过 100 万元

的标准奖励。

(3)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且年销售额或

营业收入达 10 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县(市)区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2021 年(含)以后新注册落地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

每年均按以上标准计算奖励。

(二)支持培育一批优质平台企业

对 2020 年(含)前已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 2019 年

度销售额(营业收入)为基数,由各县(市)区政府、高

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

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规模的增量

分行业给予奖励:

(1)限上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 2 亿元(含)

以上,按照增量销售额每 1 亿元不超过 150 万元的标准奖

励。

(2)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量达 2000

万元(含)以上,按照增量营业收入每 2000 万元不超过

100 万元的标准奖励。

(3)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且年销售额或

营业收入增量达 10 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县(市)区

第40页

37

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

标准。对 2020 年(含)前已落地的平台企业,在政策有

效期内,每年均按以上标准计算奖励。

(三)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对限上平台企业当

年纳统数据首次达 30 亿元、50 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

业企业分别为:3 亿元、5 亿元)的规模型平台企业,由

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四)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不超过 20

家)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市级

平台示范企业(有效期两年)并向社会公布,由市级财政

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

2.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对平台企业个人年工薪

30 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按其上一年度

对地方贡献的 8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

段中小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对列为市级平台示

范企业的,其一定限额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子女入园、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

3.支持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

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一事

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融资、建设、场

地租金、设备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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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三、推进监管创新

(一)加强统筹指导。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在市

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平台经济发展的谋划和统筹协调;

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口行业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监督和

统筹协调。各县(市)区、高新区分别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加快推进平台经济发展。

(二)引导有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

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

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共治体系,鼓励探索交易模式

和规则创新,引导合规有序发展。

(三)完善信用体系。拓展提升公共信用服务平台,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强市场自我约

束和风险抵御能力,营造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获得

政策扶持后 10 年内向市域外转移业务或迁出本市的,应

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由市场监管、商务和税务部门负

责监督。

(二)企业申报政策所提供的营业收入(或销售额)

以其纳税申报表上的数据为准,并且上述奖励总和不超过

企业上一年度的地方贡献。

(三)企业同时符合多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就高

第42页

39

从优不重复”原则扶持;扶持措施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的

财政体制,五城区企业由市本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各承担

50%,其他县(市)区由县(市)区自行承担。

(四)达到以上扶持条件的平台企业(含示范企业)

享受子女教育政策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由市商务局(市

服务业办)或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五)《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

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9〕145 号)、《福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

政办〔2020〕114 号)中《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

措施》同时废止。已按榕政办〔2020〕114 号文申报的,

按本措施执行。

第43页

40

◎文创旅游产业链

10.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激发和

调动全省上下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

创造性,加快推动文旅产业回暖复苏,全面促进文旅市场

活起来、火起来,全方位推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

出如下激励措施。

一、激励县域文旅经济争优争先争效

(一)支持县域文旅经济争先发展。对推动落实文旅

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区),由省政府通

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文旅相关资金和创建相关

品牌,优先安排省级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优先推

荐文旅项目申报省重点项目,在文旅品牌宣传和项目招商

推广中予以重点支持。

(二)支持区域文旅经济品牌创建。对获评国家全域

旅游示范区的,每个给予 300 万元奖励;获评省级全域生

态旅游示范县(市、区)的,每个给予 150 万元奖励。对入

选国家级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县(市、区)的,每个

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的,

每个给予 30 万元奖励;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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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

的,每个给予 2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金牌旅游村”

的,每个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激励文旅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三)支持文旅重点项目建设。每年安排省级服务业发

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各地各部门系统性谋划开发一批主

题鲜明、具有地方特色、产业整合度高、示范性强的文旅

产业项目,有效促进区域文旅资源整合。鼓励各地用足用

好组合政策,强化服务保障,引进知名企业在省内投资布

局重大文旅项目。支持文旅项目试点探索点状布局用地开

发。对符合条件的文旅领域重大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地方政

府专项债等,优先列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支持项目。

(四)支持数字文旅发展。强化全省文旅数据资源汇聚

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快建设全省数字文旅综合服务平台。

鼓励各地加快推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混合现实

等现代科技在文旅领域应用,支持在公共文化场馆推广普

及自助语音讲解、路线引导、数字体验产品等智能导览功

能,对经济社会效益好、代表性强、可复制、可推广的数

字文旅和智能导览优秀典型案例,每个奖励 5 万元。鼓励

和引导景区逐步向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对新被认定的五

钻级智慧景区,每个奖励 20 万元;新被认定的四钻级智

慧景区,每个奖励 15 万元。

(五)支持文旅新业态培育。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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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发展,对新建被认定为 4C 级及以上等级的自驾车旅居

车营地,每个给予 50 万元补助。支持各地广泛开展街头

文化艺术展演,对符合条件的在历史文化街区、都市商圈

等组织开展常态化展演的机构或单位,每个给予 25 万元

补助。支持研学旅游发展,鼓励利用农业、水利、林业等

资源发展研学项目,对新被认定的省级优秀研学旅行基地,

每个给予 20 万元奖励。

(六)支持民宿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市、区)于 2023

年年底前出台民宿发展实施细则,设置受理备案窗口,建

立一站式民宿联合备案和检查工作机制。鼓励民宿标准化

建设,对成功创建甲、乙、丙级旅游民宿的,每家民宿分

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七)支持文旅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利用闲置工业

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校园建筑、商务楼宇等存量

房产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

示范园区的,每个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100 万元奖励。对成

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每个给予 30 万元奖

励。

三、激励文旅融合和跨界发展

(八)支持文旅融合精品打造。鼓励各地依托福建地域

特色文化打造一批标志性文旅融合产品。支持“福”文化

有机融入文旅产品开发,打造一批“福”文化旅游精品。

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与旅游融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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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将传统人居理念、营建智慧融入文旅产业,打造精品

村落。鼓励各级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举办民间工艺品

主题精品展览,对展陈场所费用给予减免。鼓励举办民间

收藏展,支持民间藏品参加全省非国有博物馆联展。鼓励

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等文化文物单位和文化企业开发

文创旅游商品。

(九)支持“+文旅”融合发展。支持“工业+文旅”

鼓励各地依托工厂、工业遗产项目等发展工业旅游,对获

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每个给予 30 万元奖励;鼓

励工业龙头企业、品牌企业创建观光工厂,对被认定为金

牌观光工厂的,每个给予 20 万元奖励;支持将工业创意

产品和设计纳入全省文创市集活动展览展示。支持“体育

+文旅”

,发挥品牌赛事带动旅游、促进消费的重要载体

作用,并根据赛事的规格、规模、带动力及办赛水平等,

每年安排 1000 万元对培育和引进国内、国际品牌赛事的

城市给予资金补助。支持“茶产业+文旅”

,扶持茶文化

小镇、茶文化庄园等一批茶文旅融合项目。支持“影视综

艺+文旅”

,每年安排 100 万元对拍摄景地、影视拍摄服

务体系建设等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创作能够带火各地文旅

发展的歌曲、纪录片、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支持

“林业+文旅”

,鼓励创建森林康养基地,优先在景区景

点等重点区域开展林相改善行动,增强周边整体景观的观

赏性。支持工会培育职工疗休养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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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支持舞台艺术与旅游市场融合发展。鼓励文艺

院团参与创排可面向旅游市场的舞台艺术剧目,支持进驻

景区常态化开展公益性演出。鼓励以福建地域特色文化为

重点题材的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支持实施“福建戏曲名老

艺人薪传计划”。对入选国家级舞台艺术创作项目或参加

展演的各地文艺院团,每个给予 10 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红色旅游发展。鼓励各地加强红色资源挖

掘和提升,创新红色旅游融合发展模式。对入选全国红色

旅游融合发展试点单位的,每个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

获评国家 A 级旅游景区的红色旅游景区(点),每个给予 30

万元奖励。鼓励旅行社开发红色主题旅游产品。

四、激励文旅消费扩容提质升级

(十二)支持文旅促消费活动举办。鼓励各地商务和文

旅部门联合举办 2023“全闽乐购”线下主题促消费活动。

支持大众茶馆和闽菜馆入驻景区、旅游集散服务中心、交

通服务区、酒店、宾馆等。鼓励文旅企业针对长假、周末

等重要时间节点推出优惠券、打折让利等促消费措施。鼓

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因地制宜实行门票减免,对试行年度

免门票且符合条件的景区给予补助。充分发挥展会对文旅

消费的带动作用,积极引进市场化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

展览或会议,鼓励各地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被认定为重点

引进展会或会议的项目给予支持。支持景区、旅行社等文

旅行业协会或联盟组织建设,构建资源共享、融合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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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共赢的文旅消费促进机制,联合推出文旅促消费优惠

措施。

(十三)支持文旅消费品牌创建。鼓励各地培育文旅消

费新模式,积极创建、建设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

示范城市、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对成功创建国家

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的,每个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

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每个给予 30 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精品旅游线路打造。鼓励各地围绕“清新

福建”旅游列车沿线,串点成线、以线带面,推出列车游、

滨海游、乡村游、周末游等特色旅游线路。指导文旅企业

围绕“十大主题”精品线路,精心策划推出适应不同游客

群体的深度体验游线路和一系列微旅游、轻度假特色旅游

线路,并利用各类宣传渠道予以重点推介。

(十五)鼓励加强文旅宣传推广。鼓励各地整合传统媒

体和新媒体资源,加大福建文旅资源宣传推广力度,打造

具有地方特色的文旅 IP,丰富“福文化”、“清新福建”

品牌内涵。对各设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承办省部级主办的

文旅营销活动,每个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区

域文旅联盟活动,每个给予 50 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

赴省外重点客源地开展旅游促销推介活动,每个给予 50

万元补助。对获得全国旅游公益广告大奖或全国旅游宣传

推广优秀案例、全国优秀网络视听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的,

优先在省级宣传营销活动上予以推广,并在举办相关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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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活动时给予优先支持。

(十六)支持深化闽台旅游合作。精心培育闽台特色旅

游产品,鼓励各地举办或参加闽台旅游展会、旅游节事、

旅游培训和旅游推介等活动。推进闽台乡建乡创与文旅产

业融合发展,推动已建成项目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业,指

导和支持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样板村创建“金牌旅游村”、

国家 A 级旅游景区等文旅品牌。鼓励支持台湾青少年团组

来闽开展研学活动。支持做大做强海峡旅游博览会等平台。

(十七)鼓励省外游客入闽。鼓励各地积极推出吸引游

客入闽旅游激励措施,做热福建旅游消费市场。对旅行社

一次性组织省外 500 人以上的“清新福建”列车入闽旅游,

签订规范的团队旅游合同,且住宿两晚以上的,给予单程

单列奖励 10 万元,单个旅行社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

元。此项政策与入闽过夜团队游客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八)支持境外文旅市场拓展。加大福建文旅品牌境

外宣传推广力度,着力发掘新兴入境旅游市场,每年安排

300 万元支持福建文化海外驿站、福建海外旅游合作推广

中心开展交流推广工作。鼓励旅行社与航空公司对接开展

跨境包机包航业务。鼓励福州、厦门、泉州等沿海城市拓

展所在地机场、邮轮母港、“小三通”码头航班航线。

(十九)支持文旅消费环境优化。完善文旅市场综合监

管和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欺客宰客、“不合理低价游”

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落实“放心游福建”服务承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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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旅游投诉“一口受理、快速办结、先行赔付”机制,对

工作成绩突出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予以通报表扬,营造优

质文旅市场环境。

五、激励文旅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二十)鼓励景区提质升级。对获评国家 5A 级旅游景

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每个给予 150 万元奖励。对获

评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每个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博物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获评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的,每个给予 50 万元奖励。支持国家 5A 级旅

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打造世界级旅游景区、度假区。

(二十一)支持旅行社发展。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

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委托旅行社组织实施,

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合理提高预付款比例,加快支付进度。

(二十二)支持融资渠道拓宽。筛选优质文旅企业纳入

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加强文旅企业上市培育孵化,对

实现境内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奖励。优化文旅专项贷审核流

程,扩大惠企覆盖面和支持度。组织遴选文旅企业“白名

单”

,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扩大再生产等问题。

(二十三)支持文旅企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地帮助

文旅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每年安排 100 万元

奖励引才成效显著的市级文旅部门或省属文旅企业。支持

文旅企事业单位与相关高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育。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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