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规则
爱安特(常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方便客户订购爱
安特产品,发行爱安特 FA 工厂自动化用零件选型目录(以下简称“本目录”)。
本目录中刊载的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相关的销售服务(以下简称“本
服务”)应当按照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来规范,除非相关规定
不适用于该商品种类,请予以谅解。
第 1 条 ( 本服务的内容 )
1.1 客户可以通过本服务,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根据本目录记载的条件 ( 包括
但不限于规格、使用注意事项等 ) 购入本目录记载的本产品。但是,由于本产
品的性质、客户的业务内容,或者外加工方或者本公司的情况,本产品的一部
分会在没有事先通知、预告的情况下从本服务的对象中剔除,请以本公司回复
为准。
1.2 客户可以根据本使用规则,使用本公司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各种服务。但是,
由于机器维修、保养或其他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在预先不通知的情况下
暂停或中止这些服务的提供,请予以谅解。
1.3 本服务可提供的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但是,如果有本目录记载的不可送
货地区也应排除。
1.4 对于需要以本目录中记载的数量折扣价格另行报价的大批订货,本产品的
价格和交货期将根据报价决定。
第 2 条 ( 本目录相关规格数据 )
本公司将本产品的规格(包括材料、尺寸等)记载在本目录中,本目录及爱安
特官方网站的产品数据及配套 3D 模型图库虽经反复校核,但仍不当然视为本
公司相关产品规格型号的最终承诺,如与实物有相关误差,应以实物为准,请
予以谅解。
第 3 条 ( 与本产品的使用方法相关的义务 )
关于本产品的使用方法等,客户应当以如下事项为前提进行订购。客户或第三
方违反以下各项使用本产品时,由于本产品的使用造成客户或第三方产生损失
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1) 本产品是用于普通的生产设备的零部件 ( 自动组装机器、加工夹具、检查夹
具、FA 专用机械,以下简称“普通工业用途”)。普通工业用途不包括用于作
为搬运目的的汽车、车辆机器、船舶等的运输工具;人类的医疗、诊疗为目的
的医疗机械;普通家庭里使用的电子器械和家电等消费品。请予以注意。
(2) 本产品禁止用于宇宙航空器以及原子能机器和兵器、武器及其他军事用途。
(3) 客户有责任遵守本目录记载的本产品的规格、用途、使用注意事项、使用
条件、图纸及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事项。
(5) 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本产品不得转售第三方、同其他商品混合销售给一
般消费者或者其他类似行为。
第 4 条 ( 本产品的订购方法 )
4.1 本目录为合同的要约邀请,客户的订购为合同的要约,本公司收到客户的
要约并回复承诺则合同成立。客户可以根据以下各项规定的方法,发出购买本
产品的要约。但是,根据本产品种类、数量不同,有时会限定订购方法,关于
本公司接受的订购日、订购时间段,详见本目录。
(1) 网络订购:请在本公司官方网站,按照指定流程提交订单信息。关于官方
网站的使用方法等详细情况,请参照本目录的相应页面。
(2) 传真订购:请在本公司指定的订购单上填入必要事项,传真至本公司指定
的传真号码。
(3) 电话订购:请打电话到本公司指定的电话进行订购,电话中需要回答一些
必要事项。特别提示,电话订购的场合,必须在电话订购之后再用传真或邮件
提交订购单。
4.2 本公司收到客户按照 4.1 规定发出的订单后,如同意其订购,将确认客户
信息并发出订购合同,客户签订并回传合同,订单即生效。由于通讯不佳等问
题导致客户发出的订单数据不能接收的,以及订购的必要事项不完备时,将视
为无效订购。这种情况下,本公司不能让客户购入本产品,对于因此产生的相
关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为满足与订购相关的客户要求而产生费用 ( 含快递费、保险费用等 ) 时,
本公司不承担该费用。敬请谅解。
第 5 条 ( 本产品发货 )
5.1 本公司根据按本产品规定的本目录记载的发货日,向客户发送本产品。但是,
根据订购本产品的种类、数量 ( 发货需要天数时、大批订购时等 )、订购时间等,
本公司可以另行约定发货日。
5.2 除本目录另有记载,发货日从客户与本公司的订购合同成立次日起算,不
包括本公司的停业日。因传真件或网络的传送环境等原因,客户订购的发信时
间和本公司的收信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发货日从本公司收到客户订购的收信时
间次日起算。
5.3 因订购内容不完整、型号和信息错误,使本公司无法按照通常的接受订购
来处理的,因天气、交通堵塞、道路施工等的运输环境上的原因、本产品的发
货时期 ( 法定休日等 ) 及其他原因,造成物流延误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予以谅解。
第 6 条 ( 本产品的交付 )
6.1 本公司将本产品送达客户登记的地址(或者客户订购时制定地址)时,即
完成交付。客户接受本产品时,请在配送人的送货单上签名并盖章。
6.2 由于客户提供的公司名、工厂名、地址名称等有误的情况下,本产品有可
能无法送达。
6.3 要在客户指定的场所以外交付本产品时,需要提供书面文件制定收货人,
以便确认身份。
第 7 条 ( 检查 )
7.1 客户接收本产品后 1 周内,确认名称、型号、数量,是否毁损、变形、瑕
疵 ( 与本目录记载的规格或者是定制品,且根据客户的图纸所指定的式样不相
符合的 )。如有不合格品时,请在该期间内通知本目录记载的客户服务中心。
7.2 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没有收到通知的,视为本产品的客户检查合格。
第 8 条 ( 不合格品的处理措施 )
依据前条的检查本产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不合格时,本公司会检查该商品,确
认是由于本公司的原因产生的不良状况时,尽快交付更换品或者根据客户的指
示退还相当于不合格品的货款。
第 9 条 ( 超量交付 )
由于本公司的原因,送达了比订购数量多的本产品时,客户应与本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联系后,并及时归还到本公司,退货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 10 条 ( 定制品 )
非本目录记载的式样等的本产品、根据客户委托的图纸式样的特定品、规定规
格外的定做品及其他的定做品 ( 以下简称“特别订购品”),与其他本产品的订
购手续、本服务上的办理方法不同。除此之外, 只要不违反定做品的性质,定
做品也同样适用本使用规则。
第 11 条 ( 增值税 )
使用本服务时,请客户另行承担增值税。
第 12 条 ( 付款方式 )
12.1 购入本产品的购买价款、手续费以及增值税的结算,以我司报价的方法,
请在会员登记时指定任何一种方法。但是,可能有变更金融机构等支付方法的
情况。同时,新登记的客户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及其他事由,有要求支付预付款
( 以下简称“预付款”) 的可能,请予以谅解。
12.2 结算日之前已经出货的本产品,本公司将根据前项规定的支付方法,要求
客户支付有关的全部价款。支付时产生的转账手续费等全部由客户承担。
12.3 到指定的支付期限仍未支付的,本公司将采取停止接受订购,停止订购品
的发货等措施。请予以谅解。
12.4 客户变更支付方法时,请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络。变更后的支付方法,从变
更完成后次月起开始适用。
第 13 条 ( 使用限额 )
13.1 使用限额指客户在先订货未付款的过程中,未支付的已订购产品累计最高
额度。使用额度由本公司设定。
13.2 客户的订购金额超过使用限额时,或者及其他有关使用限额必要的场合,
由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的方法来应对。或者在约定的送达时间内不能送达的情
况发生,请予以谅解。
(1) 请客户支付预付款或者结清未结算货款;
(2) 拒绝订购;
(3) 其他本公司决定的方法;
13.3 客户想知道与使用限额有关的情况时,请联系客户服务中心。
第 14 条 ( 本产品的接受与拒绝等 )
如客户拒绝签收到货本产品,以及其他因客户原因不能送达目的地的情况时,
本公司视为该产品的订购合同自动解除。请注意,客户仍要支付与该产品全部
货款,以及本公司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请予以谅解。若本公司考虑本产品的
性质、种类、 数量、配送系统等情况后,认为可以另行处理的,不受此限。
第 15 条 ( 不可抗力等的免责 )
由于自然灾害 (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 )、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行
政行为的介入、运输单位的纠纷、劳动争议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产品延
迟交付或者不能交付的情况,本公司将视当时情况而于合理期限内通知客户。
但是,因此产生的客户损失以及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 16 条 ( 产品订购的变更以及取消 )
16.1 客户希望变更、取消订购内容 ( 以下简称“取消等”) 时, 请与客户服务
中心联系。另外,有因本产品的性质、种类、数量、发货日、配送系统等相关
的原因而不能取消的可能。
16.2 本公司可能依照本产品的种类、数量等,要求客户支付取消费。
16.3 除本条规定之外,订购不得取消。本公司不接受客户取消要求时,可以参
照退货处理。
第 17 条 ( 退换货的处理 )
17.1 本产品的退换货,只要没有以下各项情况的,予以接受。请预先电话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关于退货可否、退货方法,由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说明。客户自
接收货物至退货的期间,依该产品的性质,妥善保管希望退货的本产品。
(1) 自客户签收之日起超过 10 天的产品不得退货;自客户签收之日起超过 20
天的产品不得换货;
(2) 已经开封、使用过 ( 即使仅 1 次 ) 的;
(3) 定制品或其他客户指定生产的(如导向轴、滚珠丝杠、直线导轨、大量订
购的产品等);
(4) 因客户的使用方法错误导致污染或破损的;
(5) 因客户个人喜好不同 ( 如与目录上的颜色或和印象中的颜色不同 ) 或其他因
客户的要求将本产品退货的;
(6) 因客户的原因产生污染、破损的;
(7) 其他由于本产品的性质,本公司认为不可退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