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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执行”为关键词检索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
共检索到最高院案例1个、各地高院案例34个、
各地中院案例 116 个,本文仅选取较有代表性的
案例,具体裁判情况分类如下:
(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5 条第
1 款,认为发生在抵押权设定前的税收债权优先
于抵押权,或发生在抵押权设定后的税收债权不
优先于抵押权
【案例一】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 07 民初 9 号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
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
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判决书中,法
院认为:
“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对伟龙包装公司所享
有的债权对伟龙包装公司所有的案涉房产在
15397 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
此,本院在作出的(2018)浙 07 执 560 号《关
于伟龙包装公司的财产分配方案》中,对拍卖款
9770 万元在扣除执行费 209010.04 元、评估费
46200 元、预留腾空费 200 万元、案涉房产设定
抵押前所欠税款 2198537.54 元后,将剩余款项
93246252.42 元分配给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于法
有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未涉及前
述问题,最终在(2020)浙民终 766 号民事二审
判决书中维持原判。
【案例二】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
苏执复字第 00026 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扬州分行与扬州大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等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中,法院认为:
“本案中,刘桃元于 2012 年 6 月 7 日在大清
公司房产上设定抵押权,而拍卖房地产的税款发
生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鸿和公司竞买之后,故扬
州中院应当优先实现刘桃元的抵押权。”
(二)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5 条第 1
款限缩适用范围
1.抵押权设定前发生的税收债权还需在抵
押权设定前完成公示才能对抗抵押权
【案例一】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苏 01 执异 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
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与吴根全、南京建维软件
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中,法
院认为:
“建立税收公告制度,可以保障交易的安全,
欠税公告不仅要公示纳税人一定时期的欠税金
额,还要公示欠税的总额,欠税公告才能产生社
会公信力。如果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发生竞合,
则税收优先权应以税务机关首次发布欠税公告
的时间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才能享有税
收优先权。”
【案例二】在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闽 08 执复 20 号国家税务总局武平县税
务局与王春水生、龙岩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审查类民
事执行裁定书中,法院认为:
“在 2××5 年 5 月福联公司将涉案房产抵押
给王春水生并进行抵押登记前,武平县税务局未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004 年 10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 号)
第四条第一项‘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
次’的规定对福联公司的欠税情况作出处理并发
布欠税公告,以便相关当事人及时了解福联公司
的欠税情况,从而避免交易风险。王春水生在不
知福联公司欠税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并
就涉案财产设定抵押权,属于善意抵押权人,其
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予以保护。”
2.破产案件中抵押权优先于税收债权
江苏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 02
民初 87 号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江西佳森机械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民事一审判
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 05
民终 3917 号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
与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苏州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浙江
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 06 民终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