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疑难问题及其解答汇编2021.12.29

发布时间:2022-1-1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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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疑难问题及其解答汇编2021.12.29

目 录第一部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咨询问题公示 1.关于重组分立的公司能否使用原公司的业绩资质的答复 ... 12.关于招标文件中能否限制离退休返聘人员在工程关键岗位任职的答复............................................. 13.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问题的答复 ................... 24.关于对工程总承包如何确定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咨询的答复 . 35.关于总包资质能否覆盖专业分包资质咨询的答复 ......... 4第二部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咨询问题公示1.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52.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 53.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 ............. 64.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 1000 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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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疑难问题及其解答汇编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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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疑难问题及其解答

汇编

2021 年 12 月 29 日

第2页

前 言

2021 年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近 10 周年。编者广泛

收集、认真核实、精心编纂了国家层面和省市层面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疑难问题及其解答,以此辅助提高建设工程招投标从业人员

从业水平。

回望来时路,让历史启迪今天;放眼未来梦,仍要用专业与

法治思维来引领招标投标工作的始终。

第3页

目 录

第一部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咨询问题公示

1.关于重组分立的公司能否使用原公司的业绩资质的答复 ... 1

2.关于招标文件中能否限制离退休返聘人员在工程关键岗位任

职的答复............................................. 1

3.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问题的答复 ................... 2

4.关于对工程总承包如何确定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咨询的答复 . 3

5.关于总包资质能否覆盖专业分包资质咨询的答复 ......... 4

第二部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咨询问题公示

1.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

标的答复............................................. 5

2.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

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 5

3.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 ............. 6

4.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 1000 万装修工程

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7

5.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 ....... 7

6.关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限制的答复 ..................... 8

7.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 ............. 9

8.关于招标人及招标文件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 ............. 9

9.关于国家发改委第 10 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 ......... 10

第4页

10.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

复.................................................. 11

11.关于招投标经营范围不限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答复

.................................................... 12

12.关于对发改办法规[2020]727 号文咨询的答复 ......... 13

13.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中“规定”范围...................................... 14

14.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合同估算价” 14

15.关于对 16 号令及 770 号文中“国有企业”及“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咨询的答复.................................. 15

16.关于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相关咨询的答复 ... 17

17.地方政府可否细化标准招标文件 ..................... 17

第三部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问题及答复

1.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担任项目负责人及项

目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答复............................ 19

2.关于湘建监督[2018]172 号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任命的答复

.................................................... 19

3.关于设定双资质进行招标的可行性的答复 .............. 20

4.关于 EPC+O 模式的招标文件能否不按照湘建监督〔2021〕36

号文来设置的答复.................................... 29

5.关于承接了项目全过程咨询(不含设计)的单位能否参与后续

EPC 项目的设计投标答复 .............................. 29

第5页

6.关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

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湘建设〔2020〕206 号)如何执行的问

题.................................................. 29

第四部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访问题及答复

1.关于 PPP 项目设备购置是否需要再次公开招标的答复 .... 27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二)“采

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的解读

.................................................... 26

第五部分 其它信访问题及答复

1.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过

高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业绩、奖项要求”的答复 .. 27

2.关于技术服务类招标投标人员加分条件如何设置的答复 .. 28

3.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加

分条件整治范围的答复................................ 29

4.关于房屋建筑工程的精装修工程、景观工程能否单独发包咨询

的答复.............................................. 29

5.关于备案制项目何时提醒其招标方式咨询的答复 ........ 30

6.关于中建、中交系统职称证书能否用于投标工作的答复 .. 31

7.关于已完成施工图却采用 EPC 招标模式的行为违反何种法律

法规的答复.......................................... 31

8.关于如何认定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股权如何穿透的答复 31

第6页

9.关于行政监督部门可否对招标人未履行主体责任的行为进行

处罚的答复.......................................... 32

10.关于“全过程咨询”中招标范围、招标规模问题的答复 . 33

11.关于投标担保应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的答复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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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咨询问题公示

1.关于重组分立的公司能否使用原公司的业绩资质的答复

问题:建筑企业因重组分立,原一级总承包资质剥离到另一家公

司,重新申办了三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名称未改变),请问:该公司

原已有(重组分立之前)的企业业绩是否仍属于该公司,能否作为招

投标中的类似业绩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

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中没有明确规定。针对该问题,特此向住建部请教咨询,谢谢!

答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

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只对建设

工程企业资质核定情况作出规定,企业的业绩不随资质的变化而变

化。企业重组分立之前的业绩能否作为招投标中的类似业绩目前没有

明确规定,业主单位可根据综合情况进行判断。

2.关于招标文件中能否限制离退休返聘人员在工程关键岗位任

职的答复

问题:住建部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执业年限可以

到 65 岁。考虑到建设项目建设难度、建设周期、质量和安全责任落

实和风险承担等因素,请问:可否在招标时,限制离退休返聘人员担

任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或工程监理等服务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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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等重要、关键岗位人员?恳请答复。

答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款、第十六条

第六款规定,注册建造师可执业至年满 65 周岁,超过六十五周岁的

注册建造师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

的注册建造师,应在执业资格失效前,提前办理变更项目经理程序。

业主单位在招标行为中,可自行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相应担任项目负

责人的条件。

3.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问题的答复

问题:同时具有建筑设计资质和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公司,承

接了装修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业务后(合同额 1000 万),是否可

以将其中的装修施工(约 700 万)发包给具有装修专业承包资质的施

工单位?

答复: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施工总

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

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

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

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

设计再分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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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上述

法律法规关于设计、施工以及分包的规定,不宜将施工或设计主体部

分进行分包。

4.关于对工程总承包如何确定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咨询的答复

问题: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

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

限额分别为 100 万、400 万和 200 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 EPC,包

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

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

法规[2020]770 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

发展改革委 2018 年第 16 号令,以下简称“16 号令”)第二条至第

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

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 16 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

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 400 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 200 万

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 100 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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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总包资质能否覆盖专业分包资质咨询的答复

问题:总包资质能否承揽专业分包工作?

答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文件

“总则”中要求:“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

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分

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

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因此,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不存在

覆盖关系,只拥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能承揽设有相应资质的专

业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属于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须具有相

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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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咨询问题公示

1.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

标的答复

问题: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

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

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

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

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

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2.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

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

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 号)第一条第三款说:“对

16 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

843 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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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

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

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

法规[2020]770 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

对 16 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

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

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

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

问题: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980 号文件在 2016

年 1 月 1 日 31 号发出的公文中以列入作废名单,请问关于招标代理

服务费应该由谁来支付,支付标准依据哪条规定?

答复: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已被 2016 年 1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1 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

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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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 1000 万装修工程

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问题:国有企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

独的 1000 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

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

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

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5.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

问题: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

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

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

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

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

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

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 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

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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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

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

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

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6.关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限制的答复

问题: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

少于 5 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现在我们都实行电子招投标,招标

文体都是潜在投标人自己在网上交易平台获取,也不收费,我们就有

一个想法,就是不限制投标文件获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

人都可以从网上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但是从潜在投标人可以获取

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仍然要求不少于二十日。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

得少于 5 日,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

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

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

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

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 5 日的合理期限。国

家鼓励招标人进一步延长招标文件的可获取时间,便利潜在投标人获

取招标文件,提高招标竞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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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

问题: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区别在

什么地方?各具备哪些法律效力?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

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

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

制度。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

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

能提出异议。

8.关于招标人及招标文件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

问题:针对建设单位已经确定、项目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工

程招标,请问:1、招标人是仅指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还同时包括管

理该建设单的地方政府?2、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部门能否在不与国

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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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更加细化的招标文件文本或评标标准和方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

工程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答复:1、《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

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地方政府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

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为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制

定更加细化的标准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

此种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标人自主权。

9.关于国家发改委第 10 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

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第 10 号令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

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中标候选人排序、

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

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

编号;(三)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 提

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问题如下:1.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公示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

求的资格能力条件,请问这些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烦请

详细列出予以说明?是否包括用于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是否包

括技术人员的职业证书等相关文件?2.若需要将用以响应招标文件

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中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进行公示,是否会对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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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3.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是

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建议:作为

国企采购,希望在招投标的公示方面做到规范化、透明化,因此也一

直都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公示,但有一些条款规定的公示

内容太过笼统,公示少了又怕影响投标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公示多了

又怕侵犯中标人的商业秘密。所以希望能够明确哪些资料(具体列明)

是必须公示的,并举出相应的例子(比如包括合同证明、资质证书等),

这样更有利于公示的规范化。

答复:1、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

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而定,无法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

定。

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 10 号)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3、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目前

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但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

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

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10.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

问题: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

30 号令)第八条(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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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解。该条文“设计图纸”指什么设计深度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

还是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时,工程建设

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否符合该条规定?

答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初步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

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

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 30 号)对“设计图纸”

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

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11.关于招投标经营范围不限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答复

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

〔2020〕727 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

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

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

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

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

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这个文件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没有医疗器

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企业都可以做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如果招

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意味着所有企业也都可以做二三类医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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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这样,那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管还有什么意义?

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

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 号)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

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

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该文件的出台并非意味着没有医疗经营器

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都可以生产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对于依法

需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方能从事的特定行业,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或

完成备案。

12.关于对发改办法规[2020]727 号文咨询的答复

问题: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后同时要求不得以

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对于绿化项目施

工招标招标人都采用经营范围内含“园林绿化”,对投标人进行要求。

发改办法规[2020]727 号文要求不能进行要求。那对于绿化工程、人

工造林工程如何对投标人进行要求。

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

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 号文)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

人的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

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

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

审查标准。对于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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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

13.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中“规定”范围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

会,........”,条款中“规定”除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包括规

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的规定?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的“规

定”指的是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标投标

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

定》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

14.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合同估算价”

问题:《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

第 16 号令)中提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

算价”是否可以帮助明确如何理解?估算价一般指的是初步设计概算

中的金额,估算价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即合同估算价要怎么理解呀?

举个例子,监理费按照收费标准测算是 150 万元,超过了 100 万元,

此时这个 150 万元是否就是理解为合同估算价?那换一个例子,安全

影响评估费无收费标准,往往只能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来确定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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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通过询价得到的价格是 150 万,那这个价格是否也可以理解为是合

同估算价?合同估算价是否指的是收费标准测算后且未下浮的金额

或无收费标准经市场询价后未下浮的金额?

答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

第 16 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

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

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

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15.关于对 16 号令及 770 号文中“国有企业”及“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咨询的答复

问题:《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

第 16 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

资的项目包括:……(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16号令第二条中第二项中规定的“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

其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2)770 号文中“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

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

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如何理解?是否指国有企业依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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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项目的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这一情形?例如,在一个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 51%)和外

资企业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有控股企业出资 60%,外资企

业出资 40%,虽然该项目不属于国有企业投入项目的资金按国有股权

的比例折算后的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 50%以上的情形,但国有控股企

业由于其出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 60%,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

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该项目仍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

目?

答复:关于问题一,“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

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关于问题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

改办法规[2020]770 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

发展改革委 2018 年第 16 号令,以下简称“16 号令”)第(二)项

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

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具体到您的例子中,该项目

中国有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属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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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 16 号

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

16.关于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相关咨询的答复

问题:请问如何判断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范围?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

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

法规〔2020〕770 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

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第 16 号令,以下简称“16 号令”)第二条至

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

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 16 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

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 400 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 200

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 100 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

17.地方政府可否细化标准招标文件

问题: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能否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

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细化的招标文

件文本或评标标准和方法?

答复:地方政府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

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为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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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

以此种方式非法限制招标人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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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问题及答复

1.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担任项目负责人及项

目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答复

问题:(1)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担任项目负责人,

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不可以担任? (2)如何正确履行建筑施工企业

法定代表人及担任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中的权力与责任,依据《建

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等相关规

定?

答复:(1)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只要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负

责人的任职条件均可担任项目负责人。目前还没有文件规定,建筑施

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

(2)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

终身制规定》等国家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其法定职责和权力。

2.关于湘建监督[2018]172 号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任命的答复

问题:湘建监督[2018]172 号文件中:拟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

工程师在其他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并发生过变更撤换。请问:()

“拟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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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过变更撤换”是否只针对在本省项目发生过变更或撤换?(2)

是否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

答复:(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

标文件》(湘建监督〔2020〕61 号)中明确规定“在本招标项目投

标截止时间前,拟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担任总监

理工程师并发生过变更撤换,且未取得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投标人

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其变更撤换情况,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的变更撤换资料复印件(或其官方网站查询的变更撤换信

息的截图)。未发生以上情形的,请投标人提供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承

诺书(格式自拟)”,该条款针对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如实

提供相关材料。

(2)为方便评标,我厅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网站开通了变更情

况查询端口,供评标专家进行查询、核实。

3.关于设定双资质进行招标的可行性的答复

问题:由于业主实施项目过程中对工期比较紧,采取设计施工总

承包招标,但在招标过程中碰到这样了个问题。这个项目是一个生态

公园,包括土建和园林(市政)部分施工,建安费用分别比重为 65%、

35%,为了便于管理和施工,业主想采用双资质设计和施工联合体投

标单位,一次时招标选择两家有实力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这样方

便对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同时也节约设计施工单位的投标成

本和社会成本,但监管单位意见是要求两部份分开招标,不能用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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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这样会对投标单位的资质门槛提高,对投标单位不利。现在我想

问:(1)设定双资质进行招标可行吗?(2)可以用占比重较大的部

份用建筑工程资质进行一次性打包招标可以不?(3)联合体招标用

双资质,把联合体个数限定由原来 2 个改为 4 个可行吗?

答复:(1)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

号),园林绿化专业工程发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

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人设定的资格

条件应当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3)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建设中包含的内容设置相应资质

条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允许联合体投标。涉及到工程总承包项

目的,可以相应增加联合体数量上限。

4.关于 EPC+O 模式的招标文件能否不按照湘建监督〔2021〕36

号文来设置的答复

问题:近年来,环保领域的很多污水处理项目特别是乡镇污水处

理项目大多采用 EPC+O 的模式实施,EPC+O 模式不仅仅包含 EPC,而

是包括运营,而运营在污水处理这类偏运营的项目中占据重要地位,

运营单位和设计、施工同样重要,因此请问 EPC+O 项目的招标文件的

设置是否可以不按湘建监督〔2021〕36 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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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

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36 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

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

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因此,湘建监督〔2021〕36 号中提及的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

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施工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

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

式,EPC+O 等工程总承包方式不属于上述情形。

5.关于承接了项目全过程咨询(不含设计)的单位能否参与后续

EPC 项目的设计投标答复

问题:设计单位未单独承接项目的代建、造价咨询、监理、项目

管理等工作,但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接了项目全过程咨询,该项目

全过程咨询内容包含了项目的代建、造价咨询、监理、项目管理等工

作,请问该设计单位能否参与该项目后续 EPC 项目投标?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

联合体投标的解释,“联合体相对于招标人是利益共同体,联合体各

方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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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5 号)第四条第(一)款,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

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因此,已承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能参与该

项目后续 EPC 投标。

6.关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

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湘建设〔2020〕206 号)如何执行的问题

问题:1.根据湘建设〔2020〕206 号文,政府投资、国有资金

投资新建项目应当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服务内容原则上包含工

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请

问,建设单位能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自身需要,采用对上述工作内

容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组合的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

2.建设单位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如编制工可报告、确定项目限

额、选择建设方案等,需要进行方案设计、初勘、造价服务等工作的,

这部分工作是否可以从全过程咨询服务方式中剥离单独依法发包?

回复:1.建设单位应执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湘建设〔2020〕206 号规定,

即: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对于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新建项目,

应当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服务内容原则上包含工程勘察、工程

设计、工程监理、 造价咨询、项目管理五项咨询服务。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

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 号)和《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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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

法》湘建设〔2020〕206 号文件规定,文件中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

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

工程专项咨询等服务”,不含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等

前期内容,建设单位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开展招标活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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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访问题及答复

1.关于 PPP 项目设备购置是否需要再次公开招标的答复

问题:现有一污水处理项目为 PPP 项目,当地市政府通过公开招

标确定三方社会资本合作方(三方联合体占股 80%)签订了 PPP 项目

合同,并组建了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其中一方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

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中承包范围包含了建安工程和设备购置。关

于本项目设备采购方式问题需咨询贵部门:请问本项目设备采购是否

需要再次进行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具体依据是什么?

回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

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

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根据上述规定,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

产、提供的设备采购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如果不能则应依法采用招

标方式进行采购。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二)“采

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的解读

问题:请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二)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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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国有平台公司的子公司,具备相关施工资质,我母公司的项目

可以不用招标交由子公司建设吗?还请举例对各项情况说明。谢谢。

回复:(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采购人能

够自行建设的项目可以核准不招标。适用上述条款的采购人需自身具

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而子公司是独立

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不能直接将项目交由子公司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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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其它信访问题及答复

1.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过

高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业绩、奖项要求”的答复

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整治内容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设定明显超出

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

者业绩、奖项要求”的条款,如果招标项目为一服务项目(监理,造

价),请问加分条件设置正高级职称是否合理?分值的比重占比有无

参考比对依据?

答复:《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

改办法规(2019)862 号)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

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

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据此,加

分条件的设置和分值比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招

标人不得脱离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或过高地设定对投标人

的要求。具体到您的问题,请根据上述要求,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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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技术服务类招标投标人员加分条件如何设置的答复

问题:关于技术服务类招标投标,人员加分条件设置到市级及以

上协会颁发的奖项加分项目设置是否合理,考虑到目前市的数量多,

协会管理分散的特点,是否人员获奖设置为省级及以上更合适?

答复:《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

改办法规(2019)862 号)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

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

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目前,国

家层面对于作为加分条件的奖项的颁发层级没有作明确限制,如果招

标项目需要以投标人相关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的,应当严格按照项

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依法自主设定。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

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因此,设定奖项作

为加分条件时,不得以特定省或市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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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加

分条件整治范围的答复

问题:请问招标人将民政部公布的“山寨社团”颁布的资质证书

作为评标办法中的加分条件是否违法,是否属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

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规定的整治内容。

答复:《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

改办法规[2019]862 号)规定,禁止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

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禁止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

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禁止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

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请您根据上述规定结

合项目实际综合判断。

4.关于房屋建筑工程的精装修工程、景观工程能否单独发包咨询

的答复

问题:根据国家总承包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

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项目总承包项目发包,而房屋建筑工程

的精装修工程、景观工程有其特殊性、专业性,是否也需要在总承包

项目发包范围内。如果允许单独发包,是否允许招标人只招施工,另

行直接确定设计单位(专项设计费小于 100 万元)?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

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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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

市规[2019]12 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

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

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方

式选择施工单位,系建设单位自主权利。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的精装修

工程、景观工程,可以采用总承包方式发包,也可以分别发包。采用

施工、货物、服务分别发包方式的,如各部分单项采购未达到《必须

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第 16 号令)第五条

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可以不招标。

5.关于备案制项目何时提醒其招标方式咨询的答复

问题:备案制项目何时提醒其招标方式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

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 9 号令,根据

201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23 号令修改)等法规文件要求,需要审核

招标内容的项目为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

再审核招标内容。企业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必须招标的

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第 16 号令)《必须招标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

等规定自行判断该项目是否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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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中建、中交系统职称证书能否用于投标工作的答复

问题:中建、中交系统职称证书能否用于投标工作

答复:中建、中交系统评定的职称证书是否可以用于投标要视招

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关于央企系统评定的职称证

书的换证业务,建议向人社部门咨询。

7.关于已完成施工图却采用 EPC 招标模式的行为违反何种法律

法规的答复

问题:已完成施工图却采用 EPC 招标模式的行为违反何种法律法

规。

答复:EPC 招标项目中招标内容通常包括设计招标。对于具体违

反何种法律法规,请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研究。

8.关于如何认定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股权如何穿透的答复

问题:发改办法规〔2020〕770 号“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

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国有资金之和计算时

是否需层层穿透?例如某项目公司由 A 公司出资 40%和 B 公司出资

60%设立,其中 A 公司由全资国有企业 100%出资设立,B 公司由 C、D、

E、F、G、H 公司出资设立,其中 C 公司出资 48%,D 公司出资 3%,且

C、D 公司为纯民营公司,E、F、G、H 均为私募基金,分别出资 12.25%,

上述私募基金含有国有资金成分,对于私募基金的国有资金是否需要

折算至该项目公司来判断其是否由国有资金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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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计算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时,应当将该项目

公司全部投资主体中国有资金成分按照其占项目公司股份比例折算

后综合计算。具体到您咨询的问题,对于私募基金的国有资金部分也

需要折算至该项目公司,作为项目资金来源中的国有资金部分。

9.关于行政监督部门可否对招标人未履行主体责任的行为进行

处罚的答复

问题:某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中标候选人因某种原因放弃中

标,因此不能与合同相对人(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招标

人)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未要求放弃中标的合同相对人承担赔偿责

任。鉴于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可否对合同相对人(招标

人)进行处罚?

答复:《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

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

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

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

新招标或者评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而不招标的,招标人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给合同相对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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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合同相对人会受到行政处罚。

10.关于“全过程咨询”中招标范围、招标规模问题的答复

问题:某省出台的《XX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

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全过程咨询办法”)

内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政府投资、国

有资金投资新建项目应当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服务内容原则上

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五项咨询

服务”。然而,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

〔2020〕770 号)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 16 号令、843 号文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 16 号

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 号

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的规定。

该全过程咨询办法一是扩大了依法必须招标范围。服务项目中,除工

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以外,其余都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二是降低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因为原则要求“五合一”模式,

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限额,不论合并还是分开,都是 100 万,

实际上将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降低了。三是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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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

措施》中精神存在出入,上述政策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都是鼓

励和推进,同时允许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

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

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并未要求采用“五合一”模式。招标人

能否依据上位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自主确定招标内

容?

答复: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全

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的,如果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中包含达到依法必须

招标规模标准的勘察、设计或监理服务,则整个全过程工程咨询应当

招标。

11.关于投标担保应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的答复

问题:某省基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初衷,出台《XX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担保...暂行管理办法》中

明确“监理投标担保以及最高投标限价 2000 万元以下工程总承包投

标担保和施工投标担保应当采用承诺形式”,然而,根据《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及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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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

款”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一些采取承诺方式的投标人无正

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对其投标承诺无法进行没收,不

利于营造诚实信用的招投标环境。招标人能否依据上位法《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不执行某省制定《XX 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担保...暂行管理办法》关于投标担保应

当采用承诺形式的规定?

答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未强制规定提供

担保的方式,选择什么样的投标担保方式属于招标人自主权。有关政

府可以对其有管理职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标项目的投标担

保方式提出具体要求,但不应干涉其他招标人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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