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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等原因需
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
求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认定要求的,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的资质顺延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
再保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
重组变更情况报送省经信厅,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省经信厅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
况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已取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因运行评价不
合格、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在运行评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
存在第六条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参加运行评价的企业因评价不合格或企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