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发布时间:2022-6-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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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450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落实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基金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持续返还、缓减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 20%,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总工会)(五)持续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持续引进商业保险机制,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作用,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全覆盖,进一步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二、持续实施精准减税(六)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 年第一季度按 100%减免,笫二季度按 50%减免。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 2021 年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按实际免租月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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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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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落实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基金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持续返还、缓减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企业拨

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 20%,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

总工会)

(五)持续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持续引进商业保险

机制,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发挥政府投资项

目引领作用,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交通、水利

等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全覆盖,进一步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二、持续实施精准减税

(六)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

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减免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 年第一季度按 100%减免,笫二季度按 50%减免。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

产业主 2021 年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按实际免租月数(以减租方式减免

租金的,换算成免租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

扣比例相应计算减免。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七)持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关

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关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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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关于租入固

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中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

(八)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大中型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

构以优惠利率加大对民营企业、涉农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

放。保持新发放贷款利率在合理水平。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动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持续深化,巩固降低融资成本成果。(责任单位:市

人行、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

(九)持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

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入推进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推广小微企业“贷款码”,持续开展首贷户

拓展专项行动,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责任单位:市人行、

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

(十)持续优化续贷服务。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加大银行机

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

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稳定企业融资预期,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人行)

(十一)持续深化“双保”应急融资支持机制试点。根据“4222”(市

县担保机构承担 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承担

20%)风险分担模式,为因缺少抵质押物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常态化发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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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贷款。(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人行)

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

(十二)加大外贸企业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线上展会,制定

《2021 年度温州市重点线上数字展会目录》,对参加目录内展会的企业给予

线上参展费 80%的补助(同一展会已享受线下展会补助的不再享受线上展会

补助)。为企业搭建数字外贸平台,对企业入驻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

网和中国制造网等跨境外贸平台年费(会员费)给予 50%的奖励补助,每家

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温政发〔2020〕17 号

文件关于涉外商事法律服务、“政采云”、展位费补助政策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经信局、市财政

局)

(十三)加大文旅消费市场振兴扶持。加大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支持

力度,加强与 OTA、短视频、新媒体等知名平台的合作,市财政以奖代补增

加对全市市场宣传推广投入 500 万元,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市县联动开展旅

游惠民活动,市财政安排 200 万元资金奖励参与门票优惠活动的景区,具体

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2021 年度全市

中小学研学旅行、红色教育活动、职工疗休养、干部培训原则上优先安排在

市域范围内组织进行,扩大本地旅游产品消费。(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

游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教育局)

(十四)加大对物流业创新发展的要素支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

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

拨转运以及与自身产业相配套的冷链物流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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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将物流相关重大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社区便民快递物流投送场所纳入

社区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市邮政管理局)

(十五)加大电商直播销售扶持力度。温政发〔2020〕17 号文件关于直

播平台、直播电商产业基地、产业公共直播间、直播电商销售活动的补助政

策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电商(直播)产业基地的

电商销售企业(指纳入统计的网络零售额占总销售额 50%以上企业)、网络

交易平台(直播平台)企业(指纳入网络零售额统计的网络交易平台和直播

平台)、市级及以上电商重点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提供软件技术支撑、

网络运营服务以及云储存云展览且提供电子商务服务额占总营业额 50%以上

企业),按实际租赁办公用房房租给予 80%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同

期地方综合贡献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六)强化农产品稳产保供。给予市本级及市区的规模家禽养殖场(包

含鸡、鸭、鹅、鸽等,出栏达 2000 羽以上)出栏家禽每羽 2 元补助,单个场

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对粮食应急加工等粮食安全保障

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出让起始价可按该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下浮 30%确定,

下浮之后地价如低于地块取得成本价,应按成本价作为起始价。对按要求开

展粮食应急加工、采购和供应指定粮源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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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对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支持

(十七)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

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

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

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

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

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

为其价格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局)

(十八)鼓励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今年 1 月 1 日起,将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至 100%。从今年 1 月 1 日起至

明年底,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 100 万元部分,在现

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今年 4 月 1 日起至明年底,将小

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 10 万

元提高到 15 万元(季度销售额从 30 万元提高到 45 万元)。从今年 4 月 1 日

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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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温政发〔2020〕17 号文件关于“小升规”企业暂缓

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

经信局)鼓励龙头骨干工业企业订单本地化,优先与本地中小工业企业开展

配套协作,采购本地工业企业配套产品,企业本地配套程度明显提升的,分

阶段给予奖励。每半年度,本地工业产品采购总额达 1500 万元以上,且新增

采购额达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新增采购结算额的 5%予以

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国有企业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等公共运营车辆,应引导整车生产企业优先采购

本地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品,对购买使用地产动力电池新能源公交车、

城市特种车辆(渣土车、清洁车等)的企业,市财政按采购金额的 1%予以奖

励,每家企业不超过 500 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十九)加大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开展都市型现代工业园区建设,

从中心城区 16 个老旧工业区块中竞争性遴选不超过 3 个示范园区,市财政

分别给予园区属地政府 500、300、200 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

局)

(二十)加大对“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的支持。统筹财政、税收、金

融等资源,切实加大对新产业平台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符合规划调整条件

的新产业平台优先纳入下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产业项目

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允许提前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能源、水利、内部主干道及对外交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申报省“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符合条件的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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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发

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

(二十一)持续加大企业应急转贷支持力度。温政发〔2020〕3 号文件

关于应急转贷支持政策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二)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面向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助

力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优化。完善法律顾问普惠服务,开展市场主体法律顾问

服务“网格化”全覆盖工作,制定实施推进市场主体提供基础性法律顾问服

务的指导意见,运用多元化、多维化、多样化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顾问

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实施“三服务”2.0 版,助力企业解难题、稳

发展。(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奖补对象(政策条款有明确时限的,从其规定)。文中所指企业为注

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台资、外资企

业享受同等待遇。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

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

补。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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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由财政兑付的各奖补项目组织

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

统限时办理。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

体制分担,各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

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具体受总量控制奖补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如遇同类型有

奖励资金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4.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实施

细则或申报指南另行制定。本政策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

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

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

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相关支持

政策,温州市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各县(市)应参照

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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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0〕1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六稳”

“六保”工作,根据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破堵点推新政创亮点”工

作机制,按照“应延尽延、应出快出、急事先出”原则,进一步优化政策供

给,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和企业共渡难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延长若干政策执行时限

1.延长金融支持政策时限。对于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到期的

普惠小微贷款,在企业提供有效担保且承诺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银

行机构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日期最

长可延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并免于罚息。《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温政发〔2020〕3 号)关于应急转

贷支持政策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

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2.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时限。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

延长执行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

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政策执行计算时间由

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温政发〔2020〕3 号关于返

还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延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

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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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市人力社保局)

3.延长对复工较晚特殊行业支持政策时限。落实电影放映服务收入免征

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

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

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分别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优惠期限,由免征 3 个月调整为免征 2020

年全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打好发展主动仗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5 号)关于劳

务纠纷司法救济服务政策和温政发〔2020〕3 号关于延误天数不计入工期政

策延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4.延长国际展会补助政策时限。继续支持企业通过国际展会拓展市场,

温政发〔2020〕3 号关于国际展会补助政策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5.持续加大企业引才留才力度。温委发〔2020〕5 号关于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补助政策执行计算时间由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延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关于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十六条举措》(温委

人办〔2020〕1 号)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放宽“新动能工程师”申报在

温工作时限要求,企业新引进工程师、程序员和工业设计师在温工作满 1 个

月即可申报。对外国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按照“告知+承诺”的方式,实行全流

程网上“不见面”办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力社

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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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重点领域纾困帮扶

6.加大外贸出口支持力度。建立“外贸 500”白名单(由市商务局综合

评定 500 家外贸企业名单),对接省商务厅“订单+清单”系统提供的重点外

贸企业名单,以“信保+银行+担保”融资模式,一对一落实金融帮扶。进一

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风险容忍度,企业投保限额满足率不低于

85%。降低小微企业投保成本,2020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投保政策

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小微企业实施针对性降费 3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信保温州办事处)组

建专业的涉外商事律师公益服务团队,以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形式向企业提

供涉外商事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商务局)

7.大力推动出口转内销。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

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 号)关于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提高便利

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障等相关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

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温州海关、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

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参与建设“政采云”出口转内销

专属销售平台,对出口型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给予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

在本地电商平台整合温州外贸产品销售专区,助推本土外贸产品出口转内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外贸企业参加市

级部门统一组团的国内商品展销会、省外产销对接会、重点线上数字展会,

对展位费给予 8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建立部门联席工作机制,加强对外贸企业转内销的指导,成立专班跟踪服务

有转内销需求的龙头出口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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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局、市税务局、温州海关)

8.支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资金融通。对接产业链核心企业上下游复工复

产需求,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仓单、存货质押、债券等进行融资,以预付

款形式向上下游企业支付现金,全年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应

收账款质押线上融资 300 亿元以上。持续加大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

保险增信力度。(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

融办、市经信局)

9.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压力。小微企业可在规定上下限范围(5%至 12%)

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加大转型发展引导力度

10.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培育扶持。2020 年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

级为企业、且“个转企”满 1 年的,每户补助 5000 元。(责任单位:市市场

监管局、市财政局)对 2020 年度“小升规”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奖励标准为

2 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优先安排“小升规”及其培育企业入驻小微企业

园,“小升规”企业按其意愿可在 2 年内暂缓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1.支持产业链补链项目攻坚。建立产业链断链断供风险项目清单,对暂

无国产替代或填补国内相关产业链空白的项目(红色清单)、可国产替代但

尚未找到具体配套产品的项目(黄色清单)、已找到国产替代但非本地产品

的项目(绿色清单),落地温州投产后,分别给予研发企业一次性 500 万、

100 万、50 万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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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支持传统产业组建发展联盟。对联盟内大企业通过研发成果共享、市

场成果共享、信息数据共享等,带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在资源要素供给上给

予倾斜。在给予企业技改补助的同时,对联盟内技改设备供应商或方案供应

商给予销售额 5%的奖励,最高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13.加大电商直播销售扶持力度。企业通过淘宝、京东、抖音、快手等直

播平台,采买品牌广告、效果广告、电商推广等平台流量开展电商业务的,

按企业采买平台流量费用达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的,分别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25 万元的补助。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名

录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奖励。加快培育一批产业公共直播

间,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公共直播间名录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15 万元奖励。支持在温举办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直播电商销售活

动,累计销售额达到 1 亿元的活动给予活动举办机构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销售额每增加 1 亿元,对应追加 10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在“温

州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增设“互联网营销领军人才项目”,全职

在温纳税 300 万元以上企业工作 1 年以上的独家签约主播,且年带货销售额

5000 万元以上的,可推荐参评“互联网营销领军人才项目”,入选后给予每

人 15 万元培训经费支持,享受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D 类人才政策待

遇,每年不超过 5 名。对全职在温工作不满 1 年,但引进前近 1 年年带货销

售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独家签约主播,可推荐申报“温州市全球精英引进计

划”创新长期项目,入选后给予 30 万元个人奖励,享受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

类目录 D 类人才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

〔市人才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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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政策落实和工作保障

14.迭代升级惠企政策“直通车”。依托惠企政策“直通车”兑现系统,

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健全“项目推送、申请受理、过程审批、资金拨付”

全流程闭环管理,加快推进企业数据宝建设,推行大数据智能兑现,实现奖

补项目移动“一站式”在线快兑直达企业。(责任单位:市府办、市大数据

局、市财政局)

15.健全惠企政策问题协调处理机制。涉及奖补资金的由各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于本意见印发之日 10 个工作日内在惠企政策“直通

车”兑现系统设立线上兑现端口。完善政策制定机制,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建立健全政策兑现相关问题快速发现、快速交办、快速协调、快速处理的闭

环工作机制。实施政策后评估制度,强化工作督导,推进政策落地。(责任

单位:市府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两个健康”办,各政策涉及部门)

本意见适用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个别政策条

款已经明确时间的,从其规定)。文本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税收缴纳

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遵照执行;如有奖励资金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各县(市)应参照执行本政策举措。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8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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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留员工促生产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湖政发〔2022〕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工业企业春节期间留

员工稳生产和项目开工建设,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现有扶企惠企政策的

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促生产稳增长。对 2022 年一季度应税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且同比增长 1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一季度应税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每增加 300 万元奖励 5 万元,最高奖励 80

万元。对 2022 年一季度“新升规”工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应税销售收入超过 2000 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 300 万元奖励 5 万元,最高

奖励 80 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留员工、促生产、稳增长。(牵头

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鼓励和支持工业项目加快复工建设。鼓励在建或新开工的固定资产

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早复工、早开工,对在 2022 年 2 月 15 日前开

工且一季度投资入库 4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项目业主 30 万元奖励,奖励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员工留湖稳岗。(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扩招市外新员工。2022 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期间,我

市规上工业企业新招用 10 名及以上市外新员工,且在湖州连续缴纳社会保

险 2 个月及以上的,按每人 1000 元的标准奖励企业,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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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市外员工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帮扶。落实国家、省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对 2022 年一季度新增贷款额度

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照新增贷款额度的 1%给予企

业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五、支持外贸出口拓市场。对一季度国际贸易额在 500 万美元及以上的

工业企业,信保保费给予 60%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指导企业加强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

控措施,常态化开展健康宣教和健康监测。引导员工有序回乡和返岗,非必

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其他县(市、区)。指导企业履行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切实消除因春节期间加班生产造成的各类安全隐患。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

七、开展春风暖心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发放稳岗红包、改善就餐

条件等措施,引导企业职工留在湖州过年。对春节期间坚守一线职工广泛开

展形式多样的送文化、送培训、送服务、送慰问等“送温暖”活动。鼓励各

地工会场馆、国有投资的体育场馆、综合型广场、国有博物馆、国有美术馆、

国有图书馆及其他国有文化场馆等,向留湖员工和家属免费开放。(牵头单

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总工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三县可参照执

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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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湖政发〔2021〕

13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聚力“三服务”、“五战”开新局活动,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加

快科技、人才、产业融合,以更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湖州高质量赶超发展,打

造长三角地区最具活力的宜创宜业宜居之城,制定以下意见。

一、全力构筑科技创新高地

(一)加快建设重大科创平台。大力实施“五谷丰登”计划,推动发展

研究院经济,提供百万平方创新空间引进国际国内科研院所。支持省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市实验室以及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重

大创新载体建设,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0 万元。打造重点产业研究院飞地,

最高奖励 2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产业技术攻关“揭榜挂帅”“赛马

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对为主承担国家、省重大科

研项目的,按照上级补助经费的 20%给予配套,最高奖励 500 万元。(责任

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对工业企业年度新增研发费用在 100 万元以上(含)、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

平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 3%以上(含)的,对增量部分给予 10%的奖励,最

高奖励 300 万元。实施工业企业“创新指数”评价,对创新能力和创新应用

评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责任单

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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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力厚植人才创业沃土

(四)实施人才赋能计划。实施“南太湖学者”计划,鼓励湖州用人单

位与高校双聘引进人才,最高奖励 800 万元。对年薪 50 万元以上的制造业

企业(含大数据、人工智能及工业互联网等新业态)和研究院新引进人才,

个人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对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创业企业,企

业发展绩效予以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五)建设“低成本”创业城市。实施来湖人才“三免一优惠”政策,

即“免费行”“免费游”“免费开办”“住宿优惠”,统筹安排 100 万平方

米人才安居房,全力打造长三角最有温度的“低成本”创业城市。(责任单

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

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办、市城市集团、市交

通集团)

三、全力夯实产业创强基石

(六)推动数字经济系统改革。重点支持“未来工厂”“行业产业大脑”

和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对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列入省级“行业

产业大脑”建设的试点单位以及未来产业先导区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 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七)打造优势产业集群。梯度打造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标志性产

业链,重点支持智能物流装备、北斗及地信、动力电池、光电通信等“新星”

产业集群。对列入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最高奖励 500 万元。(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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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持企业领航发展。倾力支持冠军企业领航发展,对首次获评“中

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给予奖励 200 万元。

鼓励冠军培育企业对标国际先进,对其实施的重点投资项目,按产业类别、

设备及软件投资额最高给予投资额 12%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

财政局)

四、全力打造一流发展环境

(九)优化要素供给生态。依法依规设立 50 亿元天使基金,支持制造业

企业和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冠军培育企业重大项目、新引进新兴产业项目建

设,在土地、能源等要素方面给予支持。加速“绿色智造+绿色金融”融合发

展,对发放创新创业贷款的银行机构,最高给予当年新增创新创业贷款额 1.5%

的奖励;对为创新创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最高给予当年新增创新创

业担保额 1.5%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

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产业集团)

(十)加快政策兑现落地。加强惠民惠企政策申报类系统整合、联通和

数据共享,构建集政策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审核、奖补兑现、审计监督等

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一个入口申报、一个平台汇总、一个出

口兑现。重塑政策审批流程,健全政策兑现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市经信局、市大数据局、市政务办)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涉及奖补的

相关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三县参照执行。已有政策与本意见不

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的,按最优惠项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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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湖政

办发〔2021〕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动我市物流业降本增效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 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

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物流企业税费负担。依法依规实行进项税抵扣,物流企业可按

照现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实行汇总纳税;

对新认定的包括物流信息科技、物流新装备制造在内的物流行业高新技术企

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对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且分类定档的

物流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物流企业从事《公共

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物流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强化物流用地政策保障。按照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原则,严控工业企

业仓储用地,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全供应链物流服务,适当降低物流服务类项

目亩均税收考核指标;凡符合规划并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物流园区或项目,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重点予以安排,列入各级政府每年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

地指标中;对市级以上物流项目工业类用地,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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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积极推进釆取长期租赁、先出租后出让、租让结合方

式供应土地。(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优化货物通关便捷措施。加快“大通关”建设,扩大“电子口岸”

的覆盖区域和领域,在港口、码头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逐步实现电子口岸主

要业务流程;对通过市重点港口码头出入境商品实施熏蒸处理的物流企业,

按照 50 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经营海关监管场所的物流企业建设智

能化卡口,实现与浙江电子口岸联通,按实际设备设施投资额(不含基建投

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部门:湖州海关、市

财政局)

四、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体系。对从事集装箱联运业务的承运企业,依据

“谁组货谁受益”的原则,按照企业年集装箱吞吐量补贴,年达到 1—3 万标

箱(不含 3 万)、3—5 万标箱(不含 5 万)、5—8 万标箱(不含 8 万)、8

万标箱以上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补贴;对发

展多式联运被列为省级、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试点企业 20 万、

50 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补贴);对新开辟且稳

定运行一年以上的航线或铁路专线,吞吐量首次达到 3000 标箱、10000 标箱

的,对开辟企业或实际经营人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补贴。(责

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大力培育龙头物流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企业培育,对符

合我市物流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效益好的物流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

励;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 3A、4A、5A 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补贴);对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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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现代物流“亩产效益”领跑者名单的物流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

贴。(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六、推进新型物流技术装备应用。对物流企业新购置智能物流、大型吊

装等设备设施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物流企业购置新能源物流专用车辆的,按购车价 20%给予补贴,每车不超

过 3 万元(与《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0〕31 号)有关政策重复的,

按就高原则享受);对物流企业新购置 300 总吨以上集装箱船舶、新能源动

力船舶的,每船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

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七、完善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对专业从事城市物流配送,且被省级主管

部门认定的物流示范项目或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快递企业积

极参与城市共同配送,对经营规范、效益良好且年发送量首次达到 5000 万

单、7000 万单和 1 亿单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

元一次性补贴(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补助)。(责任部门:市交

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构建城乡物流(电商)配送网络。对专业从事农村物流配送,且被

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物流示范项目或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市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快递物流园区(企业)引进电商企业,电商企

业产生的税收收入可全额纳入快递物流园区(企业)亩产税收总额(仅限考核

用);对物流、电商企业主导建设的创新型城乡冷链物流、城乡物流配送等

新建配送网点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按照设施设备投资额(不含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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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 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用于城乡物流配送的

冷库,建在农村的实行农业生产电价,建在城镇的实行工商业电价。(责任

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湖州电力局)

九、建立健全物流标准体系。对物流企业主导编制修订行业标准(团体

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物流企业

实施市级以上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按照设备设施投资额(不含基建投资)

的 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合作推进平台信息共享。对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实施园区智能管理

系统、跨区域多式联运信息平台、上下游互联信息平台、电商物流(含跨境

电商)配送信息平台、网络货运平台、供应链信息平台等项目建设,当年完

成信息平台设备和软件开发投入 100 万元以上,并已投入实际使用的,经行

业主管部门认定,按信息平台设备和软件开发投入(不含土地、基建投资)

的 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项目引进投入后,经营规范、

效益良好的网络货运平台、供应链信息平台、跨区域多式联运信息平台企业,

给予每年最高 50 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财政

局)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的奖补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湖政办

发〔2009〕122 号)同时废止。财政扶持奖励政策仅限市本级范围注册的依

法经营、诚信纳税的市级以上物流企业。本政策涉及的市物流业发展资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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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统一的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行申报,实行一次性申报和安排。对同一事项

(同一企业涉及不同政策的设备设施投资额以及第四、五、七、八部分中项

目或企业被列为省级、国家级示范的作为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

按最优项执行。已享受市级现有相关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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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抢先机开新局的若干意见

(湖政办发〔2021〕3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精准应对疫情防

控严峻形势,努力实现工业经济"开门红",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企业加强疫情防控。严格按照《湖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

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 30 号)》要求,各区县要加强疫情防控

形势宣传,全力做好防疫物资生产、储备工作,指导企业制定春节期间疫情

防控应急预案,按照减少人员流动、减少旅途风险、减少人员聚集等原则,

鼓励企业将外地员工留在湖州过春节。指导企业建立外地员工登记制度,确

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

二、支持企业抢先机稳生产。对规上工业企业 2021 年 2 月份用电量达

到 1 月份的 70%(含)以上,且实缴电费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

给予 2 月份电费总额 6%的补助。对重点骨干企业一季度应税销售收入达到

2020 年三、四季度平均水平(含)以上的,按 2020 年度应税销售收入在 1-

5 亿元(含)、5-10 亿元(含)、10 亿元以上分别给予 8 万元、10 万元和 12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湖州电力局)

三、鼓励企业稳岗留工。发挥失业保险稳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

的参保规上工业企业,按照浙经信运行〔2021〕7 号文件要求,落实失业保

险费返还有关政策。借助企业码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留岗员工开展相关职

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技能素质。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

的员工,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鼓励企业通过包车、包列和包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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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接回原籍地相对集中的员工返岗复工,按实际费用的 30%给予补助。(牵

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

业切实消除因春节期间加班生产造成的各类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市应急

管理局)

五、持续减轻企业负担。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惠企扶企降本减负政

策,全力抓好惠企政策宣传,建立部门协同保障政策兑现机制,对符合条件

的项目即时兑现。持续落实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一步减

轻企业运营成本,激发主体活力,提振发展信心,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

位:市经信局)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 2021 年一季度新增贷款额度在 100 万元及

以上的制造业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照新增贷款额度的 1%给予企业补助,降

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七、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上年度国际贸易

额 500 万美元以下企业实行"信保全覆盖";对上年度国际贸易额 500 万美元

以上企业一季度信保保费按 60%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补助全覆盖,其

中对一季度市重点组织类境外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省、市组织的线

上境外展会,每个展会给予 0.8 万元定额补助,继续办好浙江湖州出口网上

交易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八、深入开展"三服务"。加大对重点骨干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走访力

度,统筹安排好规下企业尤其是小微科创企业走访工作,加强用工、用地、

融资、用能等方面问题的收集及办理,全力协调解决企业春节停复工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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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等方面的难题。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及时化解各类劳动纠纷,确保

职工按时足额拿到报酬。(牵头单位:市"三服务"办、市人力社保局)

九、加强节日员工慰问活动。各区县要倡导企业采取发放"留岗红包"、

改善就餐条件等措施,增加留湖外地职工福利,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适当补

助。深入开展工会"两节"送温暖活动,对生活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建档立卡,

发放生活补助和慰问物品,营造关心关爱外地员工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

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有效期内符

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助。三县可参照执行。期

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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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

稳运行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20〕6 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

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决策部署,立足现阶段从封闭式管控向精密型智

控的重大转变,按照“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要求,坚持一手抓复工复产、

一手抓疫情防控,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

标任务,现就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企业用工保障

1.建立外地员工返岗补助资金。设立不少于 1 亿元的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奖励

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包括工业、服务业、建筑业)复工复产。对企业新招员工,

给予 1000 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稳定就业 1 个月以上(含 1 个月)给予发放。

对介绍 20 人以上(含 20 人)市外人员来湖就业的主体(包括企业、行业协会、

社区、村及其他各类组织),给予 200 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2.精准做好企业用工返岗服务。大力推广“健康码”,畅通“绿码”来湖渠道,

对“绿码”人员经测温正常后,一律准予放行,市域内自由通行,宾馆、酒店、

民宿、出租房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允许“绿码”人员入住,持“绿码”人

员可直接上岗。优先保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建立企业服务

专员制度,提供“一对一”的企业用工补缺保障服务,鼓励市内外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平台)为复工企业提供免费用工服务。积极鼓励企业统一组织市外员工包

车返回,包车费用由政府全额补贴。

3.强化复工企业防疫物资保障。落实省市对口罩等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

政策支持,强化资金等要素保障,着力推动企业促转产、扩产能、提质量。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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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工企业(项目)所需防疫物资的支持,保障相应数量的口罩、测温仪、消毒

液等物资需求。

4.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线上服务。积极搭建人才供需对接平台,开展企业复工

复产人才需求专题摸底调查,在“湖州人才网”开辟复工企业人才招聘专区,并

免收各项服务费用。依托市人力资源经理协会,通过网络加强合规用工、风险防

范等专题培训,提高复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支持复工企业职工参加线上职

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按企业实际培训费用不超过 95%的比例给予补贴,

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不超过 800 元。设立市人才关爱服

务热线,帮助各类人才及时协调解决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5.强化外来人员服务。大力宣传引导做好“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各类

政务服务事项;对有紧急需求的复工企业及员工,提供治安户政、出入境、车驾

管等业务上门办或加急办服务,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优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因

疫情造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中断的,视为连续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注销的,只要

租房合同、社保、劳动合同不中断,一律视为连续居住;《浙江省居住证》签注有

效期延长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全市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受疫

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企业,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服务收费、适

当降低保费,全面控制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

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 30%以

上。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各银行机构要提前一个月对接企业续贷需求,积极运用

“年审制”“无还本续贷”等信贷手段,切实减轻企业转贷负担。全年帮扶民营、

第4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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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2 亿元以上。

7.加大信贷纾困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银行机构要进行针对性

帮扶纾困,灵活运用循环贷款、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延期还款、分期还款等

方式开展帮扶,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

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优先保障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专设

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绿色通道;落实上市公司属地帮扶责任,对因疫情产生困

难的上市公司进行纾困化解风险。

8.加大补贴奖励力度。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开展“绿贷险”“绿贷保”贷

款的,给予保险保费 50%的财政补贴和 0.8%/年的优惠担保费率。对享受人民银

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

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使用央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和“三

农”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 0.5%给予贴息性奖励。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予以补贴,年度内单个企业最

高不超过 25 万元。各级财政对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免除企业 3 个月及以上

贷款利息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9.加大金融创新服务。拓展“绿贷通”平台功能,增设“抗疫助企开复工”

专栏,引导企业通过“绿贷通”“绿融通”“担保集市”服务体系,在线办理贷款、

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推进贷款申请审批发放、保险办保定损理赔的全流程线

上办理,最大程度地实现金融服务“一次都不用跑”。

三、全力稳投资稳运行

10.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开复工。有序推进省、市重点项目加快复工,按“一项

一策”精准服务,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开通建材供应、物流运输绿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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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加强工程材料价格监督。全力支持矿山、水泥等重点原材料企业复工复产,

保障市场供应。

11.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对 2020 年 6 月底前能开工的符合条件的省重大产业

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争取省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具备用地报批条件

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争取省统筹占补平衡指标支持比例上浮;对急需开工

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

让金可延缓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纳。

12.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 3.0(工程审批系统

2.0),开展投资项目事项全程网上审批服务,实行“不见面”网上办理、网上查

询。对疫情防控所需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辟“立报立审”、费用减免的绿色通

道。对近期急需开工的重点项目,依法依规实行“容缺办理”和承诺制审批,建

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出

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经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

等三类建设项目进行临时性生产的,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13.支持企业加快生产。对 2019 年度“金象”“金牛”企业,2020 年第一季

度产值增速 10%以上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2020 年上半

年新上规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扩大防疫应急物

资生产进行技改投资的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设备投资额 500 万元以内的按 60%

补贴,超出 5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50%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小微企业使用创业

创新服务券额度由 1 万元提高到 2 万元。

14.优化信息服务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各大电信运营商要创新服务产品,降

低电信资费,优化协同设计、网络化管控、远程运维、可视化管理、移动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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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宣传、在线培训和智慧园区等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免费为复工企业提供云

办公、云会议、云培训、云监控等服务功能,助力企业在防疫安全的前提下复工

复产。

四、稳定外贸外资企业发展

15.加大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引入与进出口银行合作的转贷款专项资金,

深化“订单+清单”服务模式,畅通外汇资金清算渠道,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对

境外捐赠资金放宽账户限制,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可事后审核,

取消相关企业借用外债限额。对涉及疫情的外汇捐赠资金放宽账户限制,对疫情

防控需要的跨境融资取消外债相关限制。

16.加大外贸企业开拓市场力度。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

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补助目录内的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

外的展会,给予展位费 50%比例的补助。对“一带一路”市场参展的人员费给予

定额补助。对市本级上年度 2000 万美元出口以下企业实行政策性出口信保“全

覆盖”,及时为企业提供外贸风险预警信息及重点国别风险动态。

17.加大外贸企业税费减负力度。降低检验检疫费用,在疫情防控期间,本地

检疫处理单位参与地方政府防疫相关任务的,用于防治疫情进境援助、捐赠设备

和物资的,或者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需要本地检疫处理单位进行出

入境检疫处理的,均不收取相关费用。对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

款(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外)的,经纳税人申请,可按规定办理税款延期缴

纳,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

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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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加大外贸企业跟踪服务力度。建立外贸企业防范风险机制,做好外贸“订

单+清单”监测预警,确保企业填报率达到 80%以上,预警响应率达到 90%以上,

确保掌握外贸企业最新最实情况。对外贸企业由于疫情相关原因导致的延迟发货、

贸易限制等法律问题,提供线上法律指导和服务。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

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

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

19.做好复工企业进出口通关服务。灵活处理企业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

限,加工贸易企业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加工成品无法按时复出口的,可先出口至湖

州保税物流中心(B 型)保税存储,提前享受出口退税并核销手(账)册;成品

确实难以复出口的,可以申请先行销售保税成品,于当月月底再行集中办理补税

手续。

20.加强外资企业和项目服务保障。大力支持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确保

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各级各类支持政策。开展外资企业走访服务,及时了解外资企

业诉求,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困难问题,切实关心企业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及家属

生活。密切跟踪外资大项目进展,及时响应项目需求,推动项目尽早签约落地、

开工达产。

五、加大税费政策支持

21.落实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落实落细国家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

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企业工会经费减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一揽子减税降

费政策,确保增值税增量留抵应退尽退。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取消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措施。涉及疫情的药物检测、食品检测、

特种设备检测的,其委托的检验检测费用给予不同程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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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加大对困难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

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

限在现行结转 5 年的基础上,再延长 3 年。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困难减免。

23.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

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确实无力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将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在 5%—

12%的范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

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可为职工申请办理个人免缴手续 6 个月。

24.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

业园区、小微企业园、众创空间、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

化器等)的中小企业,免收 2、3、4 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

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 2 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

予全额减免。

25.降低交通运输成本。落实好 2020 年 2 月 17 日 0 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

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政

策。疫情防控期间国有停车场所对货车等营运车辆免收停车费。

26.降低要素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为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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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加大电力需求侧

响应电价补贴力度。鼓励供热企业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供热结算价格优惠。

2、3、4 月份,企业用水、用气价格均下调 10%,餐饮企业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简化申报流程,政策即报、即审、即兑。政策有

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 3 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

其规定)。此前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发文后国家和省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出台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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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

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2021—2023 年)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4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 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 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

(一)小微企业规模总量不断壮大。到 2023 年底,累计新增小微企业 6 万

家以上,其中八大万亿产业小微企业 1.8 万家以上;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培育库

入库企业分别达到 2000 家、5000 家、1.5 万家;新增出口备案企业 900 家以上,

新增出口实绩企业超过 450 家;小微企业园(基地)总量超过 150 个,总建筑面

积超过 1500 万平方米,入园企业数量达到 2000 家;规下工业小微企业增加值年

均增长 6%以上。

(二)小微企业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积极推动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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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2023 年底,累计新增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小微企业 100 家、信用管理示范小

微企业 6 家、省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小微企业 10 家和科技型小微企业 800

家;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10%;发放科技创新券 6600 万元;小微企业

累计新增专利申请量 3000 件以上;累计列入“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培育计划

的小微企业 150 家以上。

(三)小微企业营商环境日益优化。到 2023 年底,新增小微企业贷款 1000

亿元,累计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800 亿元;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 1.5 万户,累

计对小微企业首贷户发放贷款 450 亿元;实现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的普

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保持增长,利率

保持在合理水平;建立小微企业授信清单、授权清单和尽职免责清单等“三张清

单”金融服务机制,普惠小微贷款审批权限实现应放尽放。每年向小微企业开放

科研设施 6000 台次、实验室服务 1500 批次,提供“浙里检”服务 3000 单次;

试点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平台建设,累计服务中小企业 1500 家以上;累

计培训小微企业劳动者 3 万人次以上,每年开展小微企业计量服务 200 家次以

上、测量管理体系免费培训 200 家次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培训 15 场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五大行动,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1.主体培育提质行动。深入实施企业“上市 100”专项行动,按照“七个一

批”(即孵化一批、招引一批、股改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并购一批、提升

一批)的思路,构筑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全周期梯队。完善小微企业培育库,

开展创新型、成长型民营小微企业培育工作,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人才、科技、

金融、法律等全方位要素支持。积极推选领军型、骨干型、新锐型文化和旅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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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力争三年内新增小微专营机构 10 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

宣传部、市经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嘉兴银保监分局。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平台加速集聚行动。深入实施传统产业“两高一低”企业整治提升专项行

动,加大闲置和低端低效用地和厂房清理整治工作力度,着力盘活存量低效用地,

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腾出土地空间。加强小微企业园备案管理,完善小微企业入

园、培育、评价、清退等全流程机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园区良性发展。加快

布局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发挥创新资源集聚效应,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推

动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打造更具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责任单位: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3.市场拓展扶优行动。推动小微企业对接 12 条标志性产业链“链主”型企

业需求,积极融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在生产、分配、流通等环节更好参与国

内大循环,实现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会,

拓展“一带一路”沿线、RCEP 等新兴市场,依托各类优质平台开展投资和贸易活

动。支持小微企业参加浙江嘉兴出口商品网上展(系列站)、数字化展厅等线上对

接会,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参展政策。加强外贸企业网上培训,定制新备案企业外

贸领域课程培训计划,提升小微企业跨境经营能力。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推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以及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

品首购制度等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创新发展专项行动。通过招商引进、引导培育、转化孵化、扶持壮大等方

式,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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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力推进知识

产权便民利企“一件事”改革,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运用平台、知识产权服

务业集聚区。推进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加强品牌指导服务站建设,打通

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深化“浙里检”平台建设和应用,优化检验检测线上一

站式综合服务,经常性开展“优化计量、提质增效”等帮扶活动。健全全市重大

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充分释放服务潜能。(责任单

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5.数字化转型行动。深化“未来工厂”试点和产业集群(区域)新智造试点

建设,推进 5G、人工智能、物联网在小微企业的应用,支持小微企业建设智能生

产线、数字化车间。大力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为小微企业和信息工程服

务商搭建合作平台。开展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提升园区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

力。鼓励各地建设“小微通”综合服务云平台个性化、特色化子项目,实现与“企

业码”融合发展。强化嘉兴市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用,推广应用“贷款码”,

探索建立信用贷款评价体系。建立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三治联

动”机制,全面上线市场主体出清全程数字化协同系统。(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二)优化营商环境,激活企业发展动力。

6.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持续推进企业开办“一次提交、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一次领取、一日办结”机制建设,落实企业开办“一套材料、一次采集、多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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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机制,将企业开办环节压减到 1 个,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深化住所申报

承诺制改革,全面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住所信息智能审批、经营范围“一键

填报”。全面实行企业章程、合伙协议等形式审查。进一步加强电子营业执照、电

子印章推广应用,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认知度和使用率。完善企业注销制度,积极

稳妥推进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小微企

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7.优化综合服务环境。深入开展小微企业“三对接”服务,每年遴选推广一

批“三对接”服务典型,鼓励各县(市、区)对获评单位给予资金奖励和政策帮

扶。深入推进全市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持续开展企业法治体检

活动。全面落实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 15 万元、阶段性降低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等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

微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推动税收优惠政策实际受惠率达到 100%。

完善“三员”服务企业机制,推动实现小微企业要素需求精准对接。建立“亲清

直通车·政企恳谈会”常态化工作机制,搭建政府部门与小微企业面对面沟通交

流平台。强化“五色小个专”党建品牌建设,打好“小个专”党建助企稳企组合

拳,推进党员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化、专业化、常态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市税务局、人行嘉兴市

中心支行)

8.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

法,坚决破除行政性地方保护、行业垄断、限制和排他性竞争,加大对虚假宣传、

混淆仿冒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涉企收费行为监管,持续开展转供电等重点领

域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领域联合执法,持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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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创建活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

规定,依法保障小微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积极提升跨部门联合监管效能,

推动实现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深

入实施信用“531X”工程,加快推进信用嘉兴建设,发挥信用应用协同作用。创

新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监管。健全

信用修复机制,迭代优化企业公共信用指标和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

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三)完善政策供给,夯实企业发展基础。

9.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推动小

微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持续开展小微企业首贷拓展三年专项行动,梳理建立小微

企业“无贷户”名单,鼓励各县(市、区)设立首贷服务中心,实行首贷服务“一

窗受理、一站办结”,提高融资便利度。积极推广“人才贷”“积分贷”“云量贷”

“政采贷”等创新产品,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综合财务成本。探索推动知识产权质

押贷款工作,落实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鼓励开展知识产权金融保险

业务和设立风险基金池,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深入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体系改革,突出支农支小支科,加快构建以嘉兴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龙

头、县(市)级担保机构为骨干的担保机构体系,逐步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

均费率降至 1%以下,服务小微企业数量走在全省前列。扩大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

用保险覆盖面和保单融资规模,引导小微企业有效利用期货工具满足风险管理和

稳健经营需求。推动优质小微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和引入私募、创投资金等方式

进行股权融资。(责任单位: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

金融办、嘉兴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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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强化质量目标导向。聚焦制造业“555”现代产业体系和传统行业“四位

一体”创新综合服务体建设,以“标准+质量+品牌”为组合拳,开展传统产业新

一轮质量提升行动。充分发挥政府质量奖企业的辐射孵化作用和政策资源的引导

激励作用,开展小微企业对标达标专项提升行动,引导小微企业积极应用先进质

量管理方法。鼓励小微企业制定“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

实施“品字标”拓面提质行动,围绕“聚焦高品质产品、覆盖专精特新企业、面

向中高消费群体”目标定位,加强梯度培育,拓展品牌体系,推进区域公共品牌

建设。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选择在 1 个行业开展试点,形

成一批典型案例。鼓励各地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

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并加强认证结果采信。通过项目制等形式灵

活开展就业培训,简化补贴申领程序,推动提高培训实际效果和培训服务便捷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作用,做好年度工作计划、重大问题研

究和关键业务指导,进一步细化落实方案、完善考核机制,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

地见效。

(二)加强动态扶持。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小微企业统

计分析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发展状况抽样调查和监测分析,编制小微企业相关指

数,完善“小升规”企业、规下工业非目录企业、规下服务业企业、外贸小微企

业统计以及企业缴费负担常态化监测,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小

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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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典型选树。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客观掌握小微企业

成长发展状况,选树一批高成长创新型小微企业代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

总结推广小微企业成长典型和创新模范,示范带动更多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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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

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21〕1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

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全面

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

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9号)的基础上,保持我市相关惠企政策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持续减轻企业负担

(一)持续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拨付进度,不断

优化惠企政策申报、审核、兑付流程,着力提高惠企政策申请的标准化、规范化、

便利化水平,确保单个项目申报到拨付时间不超过 2 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

(二)持续实施贷款贴息政策。对运用央行政策性资金发放的涉农资金、小

微企业贷款融资成本不高于 5%的,给予 30%的地方财政贴息,其中首贷户贷款、

信用贷款给予额外 5%贴息,出口小微企业贷款给予额外 5%贴息。(责任单位:市

财政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三)持续减免企业税费。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务机关对企业线上或现场提出的减免申请,即时予以

核准。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

高到 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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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 10 万元提高到 15 万元。对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

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对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并经

税务部门核准,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经企业申请,并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

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

(五)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推广随借随还贷款,各金融机构要以优惠利率加

大对民营企业、涉农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入,保持新发放贷款

利率在合理水平。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在

嘉兴全面落地,疏通利率传导渠道,巩固企业融资成本下降成果,确保普惠小微

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责任单位: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

局、市金融办)

(六)持续推进小微企业信贷增长。切实用好普惠小微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

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货币政策直达工具,累计延期金额不少于 200 亿元、信用

贷款发放金额不少于 150 亿元。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确保 2021

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重超过 55%。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

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

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各金融机构应采取延期还本付息、无还本续贷、

降低利率等措施。(责任单位: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七)持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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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至 2021 年末。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且期限不短于

6 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的 40%给予优惠资金

支持。对 2021 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

本付息,并继续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给予激励,激励

比例为贷款本金的 1%。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高小微企业融资

可得性和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八)持续优化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服务小微、

支持“三农”定位,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 1%以内,加快推进“总对总”业务模式

向县(市)扩展,有效满足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力争服务小

微企业和“三农”占比 80%以上。对经认定的人才、科技创业创新企业,开展批

量业务模式,在担保费率优惠基础上,着力破解初创期人才科创企业轻资产缺抵

押的融资难题。力争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超过 100 亿元,其中制造业占

比 85%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

三、持续支持企业外贸出口

(九)鼓励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对企业入驻境外展销中心进行长期展销

的,给予展销费用最高 50%的补助,每年单家企业同一展销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

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出口网上国际性展会。持续推动外贸企业参与网上国际性展会,

鼓励举办浙江(嘉兴)出口网上国际性展会,全市全年自办网上交易会不少于 20

场。制定 2021 年展会目录,对出口网上国际性展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

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建立外贸企业货运“白名单”联动机制。研究提出外贸出口企业“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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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和实际用箱需求,优先支持积压出口货物去库存,合理安排出运计划。积

极对接上港集团、省海港集团及国际班轮公司、内支线航运企业,争取从事集装

箱作业大型港口集团及挂靠上述港口班轮公司(航运企业联盟)支持。对今年(3—

5 月)为我市外贸企业提供服务的港口企业(集装箱中转作业)给予支持,着力

引导运力投入、空箱资源统筹调度(具体补助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交

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嘉兴港区)

(十二)加强对本土跨国公司培育工作的支持。对入选省级跨国公司 50 强

名单的企业和省级培育名单的企业在资金、人才、土地等要素资源上给予指导和

支持,畅通境外高端项目回归市内渠道,促进高端跨国并购项目回归,做强国内

总部经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三)持续降低检验检疫费用。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

以及进口国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海关应予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

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应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

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应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嘉兴海关)

(十四)继续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维持 2020 年疫情期间小微企业

联保平台保障金额提高 20%的增长水平,小微企业服务数增长 10%,实现小微企

业 100%在线合作。加强“信步天下”、外贸网络学院、“资信红绿灯”等数字平台

的推广应用,帮助外贸企业获得快捷便利的专业化服务;加大对重点行业龙头企

业和新业态新模式服务力度,加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配套力度。(责任单位:出

口信保嘉兴办事处)

四、加强对企业股改上市、产业升级的支持

(十五)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建立覆盖企业上市全过程的政策支撑体系。

第4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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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培育、股改、挂牌、上市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

股改中的相应支出费用给予奖补,并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

兼并重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对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

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六)加强企业股改上市要素保障。对上市或再融资募投项目,按政策规

定在土地、能耗等要素保障上给予优先支持。对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

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办理和行政许可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给

予指导与支持,及时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为股改、上市、拟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增信等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

(十七)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支持。统筹财政、税收、金融等资源,切实加大

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氢能源、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政策支持力

度。对氢能产业关键零部件或终端整机产品项目(不含研发投入)1 亿元(含)

以上、5 亿元以下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 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新增项目总投资 5 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资的 12%给予补助,单个项

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对在我市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实施

产业化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含研发投入)5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

的,按生产性设备投入的 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项

目总投资 1 亿元(含)以上的,按生产性设备投入的 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

助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优先支持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允许提前

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现有企业积极向新兴产业基础材料、基础零部

第499页

498

件等链条转型,推进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700 项,全年完成技改投资 210 亿元。(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持续深化优化涉企服务

(十八)加强涉企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 96871 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

台建设,市、区两级政府持续加大对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

进与“企业服务直通车”系统的功能整合,以数字化服务为牵引,加强主要功能

的迭代升级,支持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人力资源、对外贸易四个分平台建设,

进一步集成企业服务事项,加大“企业码”应用场景建设,通过政务服务“一网

通办”,对企业开展滴灌式的精准服务。市级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市惠企政策线

上兑付系统申请、兑现,96871 平台要做好技术保障工作,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

和满意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数据办、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

科技局、市金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

(十九)深化服务企业体系建设。实施“三服务”活动 2.0 版本,进一步发

挥驻企“三员”作用,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面对面方式,运用互联网手段共同

发力,进一步扩展法律、金融、税务等普惠服务内容,不断提升助力企业解难题、

稳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加大督查力度。由市监委牵头,联合市政府督查室、市减负办、市

企服办和市营商办,每季度开展一次督促检查,强化工作落实落地。对推诿扯皮、

落实不力、严重影响政策落地的,依法依规追责,确保国家、省、市继续实施的

惠企政策不拖延、不漏项、不打折。(责任单位:市监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减负

办、市企服办、市营商办)

本意见除另有规定之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到 2021 年 12 月

第5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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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涉及财政支持的,市本级由市、区各承担 50%,各县(市)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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