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
《深圳市龙华区加
快发展总部经济
实施办法》(深龙
华 府 规〔2021〕7
号,有效期5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可申请认定
为区总部企业:
(一)在龙华区注
册且在区持续经
营一年(含一年)
以上,上年度纳入
区统计的产值规
模(或营业收入)
不低于4亿元人民
币且形成区地方
财 力 不 低 于 800
万元人民币。
(二)在龙华区注册
且经营不满一年,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
于 1 亿元人民币,
其上年度产值规模
(或营业收入)不低
于 10 亿元人民币
(或其控股母公司
上年度产值规模
(或营业收入)不低
于 20 亿 元 人 民
币),承诺第二年纳
入区统计核算的产
值规模(或营业收
入)不低于 4 亿元
人民币且形成区地
方财力不低于800
万元人民币,第三
年纳入区统计核算
的产值规模(或营
业收入)不低于10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
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200万元人民币。
龙岗区
《龙岗区鼓励
总部企业高质
量发展若干措
施(试行)》(深
龙 府 规
〔2023〕2号)
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企业,
可作为我区总
部企业享受本
办法规定的总
部企业支持政
策:
(一)在龙岗区
实际从事经营
活动的市级总
部企业。
(二)上年度纳
入本区统计核
算的产值规模
(营 业 收 入)
(人 民 币 ,下
同)且形成的
地方财力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的企业:产值
规模(营业收
入)3 亿 元 及
以上,地方财
力 贡 献 2000
万元及以上;
产值规模(营
业 收 入)5 亿
元及以上,地
方 财 力 贡 献
1000 万 元 及
以上;产值规
模(营业收入)
20 亿 元 及 以
上,地方财力
贡献500万元
及以上;
大鹏新区
《深圳市大鹏新
区 关 于 支 持 总
部 企 业 和 高 成
长 性 企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措 施》
( 深 鹏 管 规
〔2020〕1 号,有
效期5年)
一、“ 总 部 企
业”,需符合以
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和税
务 登 记 均 在 大
鹏 新 区 的 企 业
法人;
(二)符合市、新
区 产 业 发 展 政
策和产业导向;
(三)具有经营
决策、组织管理
和 服 务 等 总 部
管理职能,核心
营运机构、职能
机 构 设 在 大 鹏
新区;
(四)全资或绝
对 控 股 的 下 属
独 立 企 业 或 管
理 的 分 支 机 构
不少于3家;
(五)从申报之
日起5年内注册
地 址 和 主 营 业
务 均 不 迁 离 大
鹏新区,不改变
在 大 鹏 新 区 的
纳税义务。
二、申请新设立
总部企业认定,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之一:
坪山区
《深圳市坪山区
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 资 金 支 持 措
施》(深坪府办规
〔2021〕2 号, 有
效期至 2024 年
12月31日)
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企业,可申
请坪山区总部企
业支持:
1. 注册地、统计
地、纳税地均在
坪山区,并正常
开展经营活动,
独立核算、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
的独立法人。
2. 对一定区域内
的企业行使投资
控股、运营决策、
集 中 销 售 与 采
购、财务结算、品
牌运营、技术研
发等管理服务职
能的总机构。截
至上年度,拥有
全资或绝对控股
子公司、分公司
不少于3家。
3. 上年度纳入坪
山区统计核算的
产值(营业收入)
5亿元以上、增长
率 15%及以上,
且形成地方财力
不低于 1500 万
元。
宝安区
《宝安区关于支
持 发 展 楼 宇 经
济 的 若 干 措 施
(试行)》(深宝
产业办〔2021〕
18 号,有效期 3
年)
/
光明区
《光明区促进楼
宇经济发展暂
行办法》(深光
府 规〔2022〕6
号)
/
盐田区
《盐 田 区 构 建
现代产业体系
促进经济高质
量发展扶持办
法》(深盐府规
〔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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