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3-7-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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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 446 —备注:1.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2.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取评价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评价期内的年均值。计不超过 7 分)。其他知识产权数量件其他知识产权 12 件及以上得2 分,6-11件得 1 分,6 件以下不得分。28.科技成果(5 分)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数量项获得 1 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5 分、二等奖得 3 分;获得1 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2 分、二等奖得1 分、三等奖得0.5 分,没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5 分)。59.标准制订(6 分)企业负责或参与制订实施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数量项主导制订 1 项国际标准得6 分,参与制订得 4 分;主导制订1 项国家标准得5分,参与制订得 3 分;主导制订1 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得4 分,参与制订得2分;主导制订 1 项团体标准得3 分,参与制订得 1 分;没有负责或参与制定标准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6 分)。6三、研发绩效和行业贡献(40分)10.技术与产品(10 分)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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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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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6 —备注:1.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2.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取评价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评价期内的年均值。计不超过 7 分)。其他知识产权数

其他知识产权 12 件及以上得2 分,6-11件得 1 分,6 件以下不得分。28.科技成果

(5 分)

获省部级以上科

技奖数量

获得 1 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5 分、二等奖得 3 分;获得1 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2 分、二等奖得1 分、三等奖得0.5 分,没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5 分)。59.标准制订

(6 分)

企业负责或参与

制订实施的国际/

国家/行业/地方/

团体标准数量

主导制订 1 项国际标准得6 分,参与制订得 4 分;主导制订1 项国家标准得5分,参与制订得 3 分;主导制订1 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得4 分,参与制订得2分;主导制订 1 项团体标准得3 分,参与制订得 1 分;没有负责或参与制定标准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6 分)。6三、

研发

绩效

和行

业贡

(40

分)

10.技术与

产品(10 分)

关键核心技术与

战略性产品研发

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成效明显得 9-10 分,较好得6-8 分,一般得0-5分。

1011.新产品

销售(5 分)

新产品销售占比 %

60%及以上得5分,45%-60%得4分,30%-45%得 3 分,15% -30%得2 分,15%以下得1分,无新产品销售收入不得分。512.利税(10

分)

利润率 %

10%及以上得 5 分,5%-10%得4 分,5%以下得 3 分,利润为零或亏损不得分。5企业利税总额增

长率

% 增长 10%及以上得5 分,增长5%-10%得4分,增长 0-5%得3 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513.行业贡

献(15 分)

对补强产业链短

板、提升产业链的

贡献

补强产业链短板或引领带动整个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得9-10,有较大促进作用得 6-8 分,作用一般得0-5 分。10研发仪器设备共

研发仪器设备共享成效明显得5 分,较好得 3-4 分,一般得0-2 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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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24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规范管理,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1 年5月28日附件 1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 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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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第五条 省科技厅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六条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且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平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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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的,则须满足至少 3 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并有不少于2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 35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 15 家以上。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低于 25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 10 家以上。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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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十条 属 26 个加快发展县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省级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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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须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鼓励全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参与统计,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孵化器统计数据的审核。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和科技企业培育绩效,每年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工作安排另行开展。

第十五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打造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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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应鼓励和支持孵化器与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平台对接协作,加强与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联系合作,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与技术供给,加速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4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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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1 年7 月1 日起实施。《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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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服务能力

(15 分)

1.1 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万元) 51.2 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家) 51.3 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孵化绩效

(70 分)

2.1 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 52.2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2.3 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2.4 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2.5 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52.6 孵化器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2.7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102.8 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 5000 万元的企业数量(家)

52.9 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在孵企业总人数的比例(%)

52.10 当年毕业高新技术企业数(家) 102.11 在孵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 10可持续发

(15 分)

3.1 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 63.2 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53.3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4加分项

指标

(30 分)

4.1 毕业企业当年有上市(挂牌)企业 104.2 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当年有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104.3 其他加分项(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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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 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4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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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备案条件第六条 申请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

3.运营时间满 12 个月。

4.拥有不低于 3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3 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15 家。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 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 2 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 3 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 3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和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第七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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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第四章 备案管理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向省科技厅择优推荐备案。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地方推荐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形式审查,将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省科技厅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经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众创空间发文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备案资格建议。

第4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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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和科技企业培育绩效,每年组织开展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连续2 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备案资格;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三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工作安排另行开展,在国家启动考核评价工作之前,一并纳入省级备案众创空间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众创空间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1 年7 月1 日起实施。原《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浙科发高〔2015〕193 号)同时废止。附件:省级备案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464页

— 459 —

附件:

省级备案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集聚创新创业

者情况

(20 分)

1.1 提供工位数(个) 41.2 当年服务的创业团队的数量(个) 61.3 当年服务的初创企业的数量(家) 61.4 创业团队人员数量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人)4提供技术创新

服务情况

(20 分)

2.1 众创空间的服务和投资收入(万元)52.2 当年获得技术支撑服务的团队和企业的数量(个)52.3 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指数(注:指数=1×非发明专利数+5×发明专利数)10提供创业融资

服务情况

(20 分)

3.1 累计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53.2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累计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53.3 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53.4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5建立创业导师

队伍及开展创

业教育培训和

活动的情况

(15 分)

4.1 创业导师队伍(人) 54.2 当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次) 54.3 当年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次) 5创业成长服务

绩效

(25 分)

5.1 当年新注册企业数量(家) 55.2 当年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20加分项

(30 分)

6.1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6.2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106.3 其他加分项(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10

第465页

— 460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8 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基〔2022〕42 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大部署,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刻把握创新制胜工作导向,提高我省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8部门突出数字赋能、多跨协同,依托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全面创新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海关2022 年11月8日

第466页

— 461 —

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大部署,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刻把握创新制胜工作导向,提高我省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开放共享的工作要求,推进大仪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围绕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目标,按照“主体责任、部门联动、资源共享、技术引领、分类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积极推进大仪开放共享,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氛围,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保障更广大科研人员工作需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到 2023 年底,大仪资源更加集聚。力争整合30 万元及以上大仪15000台,安装物联网传感器 11000 台以上,大仪数字化集约率达到95%以上,形成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企业等各类主体共同组成的大仪共享网络,服务平台更加完善。省大仪开放共享平台(网址:https://dxyq.stbrain.kjt.zj.gov.cn/,以下简称“大仪平台”),实现大仪“购置评议、仪器入网、开放共享、运行监测、绩效评价”的全周期管理“一网办”和“智能搜索、实时预约、费用支付(创新券抵扣)、结果反馈、服务评价”的全流程服务“一指办”。产业支撑更加有力,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相关领域的大仪需求,重点打造集成电

第467页

— 462 —

路、生命健康等领域的大仪开放共享专题,为企业提供全链条、全过程的大仪开放共享专业服务。国家全面创新改革项目——大仪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试点深入推进,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大仪开放共享浙江经验初步形成。

到 2025 年底,开放共享的良好生态基本形成,创新主体开放共享大仪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大仪平台与各创新主体的数据传输更加畅通,大仪使用率和共享率进一步提升,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能力充分显现。二、工作举措

(一)完善大仪入网流程。由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购置的大仪,除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进行报备以外,均应及时纳入大仪平台,并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大仪自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相关信息数据由资产云同步至省大仪平台,未纳入资产云管理的大仪由管理单位负责同步数据,完成大仪入网。大仪入网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物联网传感器安装调试,3 个月内完善服务方式、内容、流程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大仪报废时同步回收传感器。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局应通过省大仪平台开展大仪使用和开放共享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科技局)

(二)严格开展购置评议。对申请以财政资金新购50 万元及以上大仪的,由管理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专家组对大仪购置必要性、合理性等开展购置评议。购置评议应将省大仪平台自动生成的在线评估报告(包括本地区、本单位同类大仪使用率、共享率等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未经查重评议或评议不通过的大仪,原则上不得以财政资金购置,确有需要的,由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作出说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

第468页

— 463 —

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三)简化数据填报工作。推进省大仪平台与管理单位大仪管理系统、各管理部门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动态归集大仪共享服务用户、时长、内容、收费等共享服务数据,减少信息多头填报、重复填报。暂未实现系统对接的,管理单位每月要按固定格式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大仪平台。2023 年1月1日起,大仪开放共享机时、服务等数据原则上由省大仪平台直接提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科技局)

(四)开展大仪动态监管。省科技厅对大仪入网、开机、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通报。大仪连续一个月未开机运行的,由管理单位提醒或说明;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运行的,可由管理单位将大仪进行内部资产划转;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的,可由主管部门进行资产划转,并对大仪管理单位进行公开通报。鼓励探索通过租赁、主动转让等形式提高闲置大仪使用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科技局)

(五)鼓励建设大仪集约化平台。省财政资金优先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整合内部资源建设科研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集约化管理平台,将通用性强、服务面广的大仪进行集中管理并对外提供共享服务。新购置的通用仪器纳入集约化平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5%。各高校、科研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大仪公共平台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岗位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管理单位集约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大仪资源的使用率和效益。探索建设数字化专业共享实验室,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围绕生命健康、集成电路等主导产业打造行业创新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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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科技局)

(六)强化大仪人才培养。省科技、教育、人力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着力培育大仪技术队伍,完善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政策保障。支持一线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分析测试技术研究。支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工作,提高人才队伍素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七)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探索第三方机构市场化运营模式,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多元化投入参与共建第三方机构,推动大仪开放共享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八)推动长三角大仪开放共享。加快建立长三角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支持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接口、数据服务、数据安全等相应的技术服务规范,实现大仪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九)强化 26 县共享服务。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通过省大仪平台向26县科研机构和企业开放大仪并提供共享服务,通过大仪开放共享深化与26县的产学研合作,引导人才等创新资源下沉。鼓励第三方机构和各类科研机构根据26县产业发展需求,建设大仪共享平台,服务 26 县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十)强化服务数据共享。加强大仪开放共享形成的科学数据管理,强化科学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开放共享。利用大仪共享形成的科学核心数据或主体数据发表的学术论文,鼓励论文作者在论文中明确标明共享服务的平台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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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三、政策保障

(十一)加强开放共享激励。大仪管理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大仪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通过省大仪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仪,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仪共享服务奖励,每台大仪奖励上限2 万元,每家单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属于单位履职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已纳入横向项目奖励范围的检验检测服务、以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奖励范畴。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大仪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杭州海关)

(十二)加大创新券支持力度。推广绍兴“无感直兑”经验,打通省大仪平台与创新券管理系统,支持企业通过省大仪平台使用创新券支付大仪共享服务费用,凡通过省大仪平台完成预约、使用、支付(创新券抵用)、评价等全流程服务并留存在线服务记录的,各级科技局应进一步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兑付周期,为科研人员和企业减轻负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设区市科技局和财政局)

(十三)强化科技金融保障。推广科研仪器“共享保”,加入省大仪平台的管理单位可为安装物联网传感器的大仪购买保险。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属高校、科研机构,统筹按照80%和50%补助购买“共享保”。(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四)支持国产大仪使用。在保障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提高政府采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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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大仪的力度,逐年提高国产大仪购置与使用比例。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仪器研发专项,重点支持大仪国产化替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十五)强化评价激励约束。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开展一次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共享成效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统筹给予每家单位 50 万元奖励,适当增加当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限额数,并作为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认定的依据。每年“优秀”等次不超过全部参加评价单位数的 15%。鼓励管理单位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机组或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对评价较差的管理单位进行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大仪,原则上不再批准管理单位新购该类大仪,并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鼓励企、事业单位将非财政资金购买的仪器纳入省大仪平台提供开放共享。(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组织实施

(十六)压实工作主体责任。管理单位要落实大仪开放共享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大仪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大仪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要求购置、使用、共享大仪,并协助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各管理单位)

(十七)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建立科技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多部门协同,省市县联动的推进机制。财政部门将大仪开放共享作为年度财政预算审核的重要指标;教育部门将大仪开放共享评价结论作为高校分级分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海关按规定对监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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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免税进口大仪开放共享实施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推动本部门所属的管理单位大仪开放共享,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各设区市科技局)(十八)形成省市县工作合力。各设区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推动本地区的大仪开放共享工作,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鼓励市、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对大仪开放共享工作成效好、绩效优的单位,给予奖励或补助,共同营造大仪开放共享的良好生态。

本意见自 2022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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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 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基〔2021〕40 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 5 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杭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1 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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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 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 号)要求,做好“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核定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或登记设立,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和公益性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二)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2000〕1 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1.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2. 资产总额不低于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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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 20 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四)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规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条件,并经省科技厅认定公布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二、核定程序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应向举办部门(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本院所职责、章程等材料。省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上述申报材料提交省科技厅;市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上述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省委编办、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对于无主管部门的省(市)级科研院所,直接向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二)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向省科技厅提出免税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核定名单,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三)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核定名单,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税务局。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核定事业单位性质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结果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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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三、事项变更

(一)以上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发生撤销、更名、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科研机构应及时向同级科技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核免税资格。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停止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并将审核结果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报送科技部。(二)科研机构要如实填报、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对其核定,并将有关撤销、调整决定及时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相关部门,报送科技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本办法有效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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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34 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大变强”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培育打造一批具有高水平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省科技厅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1.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 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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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突出创新制胜工作导向,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省或全国前列,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是科技领军企业的后备队,能在细分高新技术领域发挥龙头企业牵引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建设“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重大应用(包含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功能),以数字化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市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和服务等工作。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第四条 重点支持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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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三大科创高地 15 大战略领域。第五条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 5 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的比例不低于6%;(四)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且达 50 人(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 3 位或全国前5 位;(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2 亿元(含)以上;(七)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15%以上,或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 8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八)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山区 26 县、海岛县企业,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或市场占有率等部分条件要求。

第六条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登记,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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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书;

(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六)市场占有率相关材料或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资质有关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述申请材料中,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知识产权、国家单项冠军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资质等材料,申请企业可依规自主选择适用有关证明事项承诺制办理。第七条 经县(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由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后将申报名单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第八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向企业颁发“科技小巨人企业”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进行核实处理。第三章 支持政策与举措第九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省“尖兵”“领雁”计划榜单项目的,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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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归口管理部门限额。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优势创新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联合体存续期内,主动向联合体交办“卡脖子”攻关任务,定向委托联合体凝练省“尖兵”“领雁”项目攻关榜单。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且能够形成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择优委托项目,可实施省市联动支持。第十条 鼓励科技小巨人企业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国家实验室(基地)、省实验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联合实验室。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推动科技小巨人企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全覆盖。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纳入“百院千企引万才”重点服务对象,支持小巨人企业搭建与大院名校产学研合作平台,拓展企业引才渠道。

第十二条 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鼓励市县财政对新公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予以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其资格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年度起,有效期为五年。升级为科技领军企业的,不再纳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序列管理。第十四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季报、年报要求,在“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科技人员等季度、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系统将自动抽取科技小巨人企业相关数据,不再重复填报。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或“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根据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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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数据发现科技小巨人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申报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报告。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电子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第十七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申报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审核不通过,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四)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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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突出创新制胜工作导向,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领军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全球前列,具有较大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优势,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建设“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重大应用(包含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功能),以数字化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市县科技局负责科技领军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和服务等工作。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第四条 重点支持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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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三大科创高地 15 大战略领域。第五条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 20 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 20 亿元至 50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 50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四)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且达 100 人(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前 3 位或全球前5 位;(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 20 亿元(含)以上,其中,属于人工智能、区块链、柔性电子、空天一体化、前沿新材料、元宇宙等未来产业领域的,营业收入可放宽至 10 亿元(含);

(七)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净利润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等五项主要经济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指标的平均增速高于全省同期 GDP 平均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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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山区 26 县、海岛县企业,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或市场占有率等部分条件要求。

第六条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登记,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领军企业申请书;

(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证书;(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六)市场占有率相关材料或国家单项冠军企业资质有关材料;(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述申请材料中,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证书、知识产权、国家单项冠军企业资质等相关材料,申请企业可依规自主选择适用有关证明事项承诺制办理。

第七条 经县(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由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后将申报名单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科技领军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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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科技领军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向企业颁发“科技领军企业”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进行核实处理。第三章 支持政策与举措第九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可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提名单位。

第十条 科技领军企业申报省“尖兵”“领雁”计划榜单项目的,可不纳入归口管理部门限额。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项。联合体存续期内,主动向联合体交办“卡脖子”攻关任务,定向委托联合体凝练省“尖兵”“领雁”项目攻关榜单。对科技领军企业牵头且能够形成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择优委托项目,可实施省市联动支持。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形成跨领域、大协作、高强度的创新基地。鼓励有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或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鼓励科技领军企业与国家实验室(基地)、省实验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联合实验室。推动科技领军企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全覆盖。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纳入“百院千企引万才”重点服务对象,引进国际顶尖科学大师、“高精尖缺”技术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鼓励科技领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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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科技领军企业其资格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年度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 科技领军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季报、年报要求,在“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科技人员等季度、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系统将自动抽取科技领军企业相关数据,不再重复填报。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或“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根据年报数据发现科技领军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取消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科技领军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申报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报告。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电子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科技领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申报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审核不通过,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四)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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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原创新型领军企业更名为科技领军企业,重新颁发“科技领军企业”电子证书,有效期自原创新型领军企业公布年度起计算;已超过五年的,需重新申请。鼓励原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科技领军企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浙科发高〔2016〕20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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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2 年10月18日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19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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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我省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浙江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报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宁波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部署负责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报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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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全省累计培育50000家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10000 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 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数据库。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进行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本省遵照执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经信厅结合本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常年开放、分批评价的方式,由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期内,由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各设区市(不含宁波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汇总各设区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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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企业名单,按季度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自行公告创新型中小企业,并报送省经信厅备案。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审查通过的推荐上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并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认定为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原则上每年第一、三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不含宁波,宁波市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省经信厅进行推荐。省经信厅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核通过的由省经信厅统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第三章 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省经信厅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经信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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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经信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七条 发挥省市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机制作用,健全政策集成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快推进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改革。针对不同层级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完善分类专项扶持政策,加强创新、人才、财税、土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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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等要素保障,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第十八条 建设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数字化应用场景,汇聚各类支持政策和服务资源信息,搭建对标培育诊断、创新成果转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产业链供应链配套协作等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十九条 统筹用好国家及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培育支持。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股权投资。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和精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股改、上市和发行债券。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明确培育目标,加强对企业的培育监测和跟踪指导。深化“三服务”活动,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优化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发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机构作用,构建服务企业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共性及突出问题。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推动各地各部门迭代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举措,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良好氛围。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浙江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 30 日后实施。本细则正式实施日前已被浙江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特色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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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特色化指标”结合浙江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属于本省重点产业领域情况(满分5 分)A.属于《浙江省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十四五”规划》和培育“415X”产业集群明确的产业领域(5 分)

B.属于市级重点产业导向(3 分)

C.属于县(市、区)重点产业导向(1 分)D.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二)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情况(满分4 分)A.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超过 10%,或位居全国前三位(4 分)B.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位或全省前五位(3 分)C.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省前十位(2 分)D.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三)创新生产经营情况(每满足一项加2 分,最高不超过6 分)A.企业主导产品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2分)B.企业产品获“品字标浙江制造”或“浙江制造精品”认证或五星级及以上管理标杆企业(2 分)

C.企业开展过境外并购或在境外设立分公司或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2分)D.企业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2 分)E.企业获评省级未来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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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 年 9 月 30 日)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制造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持续推进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杭州“新制造业计划”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坚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目标,坚持创新驱动,坚持增总量、优存量、促增量、提质量,形成数字经济与制造业“双引擎”,推进杭州新时代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 2025 年,全市工业总产值达到25000 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达到 6800 亿元,年均增长 10%;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00亿元,年均增长 15%,其中工业技改投资达到 750 亿元,新引进项目投资达到750亿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千亿元以上企业 5 家,百亿元以上企业30 家,十亿元以上企业400 家,规上工业企业 8000 家,制造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00 家;全市企业进入中国企业 500 强 30 家、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40 家;全社会研发经费(R&D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达到 4%,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3 家、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 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45 家。二、明确制造业发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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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育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每年招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 100 个以上。通过 5 年左右时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比达到50%以上,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万亿级产业集群 1 个,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数字安防、新能源新材料等千亿级主导产业集群5 个,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5G 应用、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机器人、增材制造、工业设计等百亿级产业集群 10 个以上。

(四)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机械、化纤、化工、橡胶、纺织、服装等传统制造业,发展质量和效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两化”融合发展水平指数保持全国领先,纺织化纤、精细化工、电气机械、食品饮料等4个千亿级产业发展质效得到全面提升。

(五)保护传承经典产业。保护传承丝绸、茶叶、工艺美术、中药等特色产业,推进时尚产业发展,打造一批历久弥新的历史经典产业。建立老字号品牌保护、传承、发展机制。

(六)全面整治“低散乱”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税收年均增长 7%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污染物排放量、用水量明显下降,节能减排主要指标优于全省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三、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七)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鼓励企业坚守主业、专注实业。推动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实业主业集中。引导企业树立“以质取胜”的战略意识,打响“杭州制造”“杭州创造”品牌。

(八)支持企业上规模。深入实施“鲲鹏计划”,建立千亿级龙头企业、百亿级骨干企业培育库。对制造业年营收首次达到5 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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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定额奖励。支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给予相应奖励。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和兼并重组“凤凰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制造业企业通过“科创板”上市融资。

(九)助推企业科技创新。大力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将“市高企”纳入“雏鹰计划”培育工程体系,支持企业申请“市高企”“国高企”认定。实施科技型企业研发补助政策,鼓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填补国内自主产业链空白的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并列入市重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在杭高校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完成科技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在杭产业化并对杭州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等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相应奖励。(十)推动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为主线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对实际完成投资额 1000 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分类分档支持。推进数字化改造“百千万”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对经国家或省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定资助。组织开展智能制造应用项目试点示范,对经认定的示范项目给予资助。

(十一)全面提升品质标准。实施新一轮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到2025年,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 96%,实现中国质量奖零突破,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10 家以上,制定实施“浙江制造”标准500 个。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相应奖励。支持企业主导和参与标准制(修)订。加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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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强企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升制造业企业商标品牌培育、保护、运用意识和能力。以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按照资助额度给予同比例资助;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相应资助。

(十二)鼓励杭产品在地应用。发布“杭州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优质杭产品推荐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实施政府首购政策,加大对首购首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支持力度。建立首台(套)产品应用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产品扶持和保险补偿机制,对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给予资助。组建优质制造业企业联盟,搭建“杭州制造”展示平台,加大杭产品应用推广力度,鼓励总承包企业采购优质杭产品。鼓励支持制造业企业和优质电商平台联动提质,让更多杭州制造业企业成为优质电商平台供应商。(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企业加大“一带一路”新兴市场开拓,支持企业参加“一带一路”重点展。进一步扩大出口信保额度和覆盖率,加大信保支持力度。对制造业企业有计划地开展出口退税、品牌申报、海关业务等专业培训,每年培训企业 1500 家次以上。四、高效配置要素资源

(十四)加强土地要素保障。严守全市工业用地规模300 平方公里底线,每年新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占年度出让土地比例不低于30%。每年盘活的低效用地,优先支持工业发展。支持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对提高现有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土地利用率的给予一定支持。按照不高于同类城市平均地价水平,对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实行动态管控。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鼓励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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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鼓励各类园区采用先租后售方式提供工业标准厂房。(十五)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组建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做强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完善在杭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机制。大力实施“融资畅通工程”,促进增量、扩面、降本、保质。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增加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帮助优质制造业企业发债融资。切实发挥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重点加大对信用评价优良、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制造业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支持。(十六)加大人才引育力度。落实“人才生态37 条”,加强人才政策精准供给。实施青年企业家培育计划,遴选 20 名领军型青年企业家、100名新锐型青年企业家,建立杭州市青年企业家英才库。对制造业企业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实施支持政策。对在杭年度缴纳税收达到一定规模的制造业企业,给予若干技术及管理岗位的人才名额。对在杭年度缴纳税收5 亿元(含)以上制造业企业,允许按照相关规定自建人才租赁房,其经营管理及技术人才,可认定为相应类别的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建设职工租赁房(含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十七)优化环保和用能准入。根据产业需求,科学布局工业表面处理等必备工艺环节的集中区域。探索在区、县(市)级产业平台、小微企业园开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工作,对已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及审查的平台,其负面清单外的项目环评可降低一个等级管理。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流程,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属杭州市级权限的其他项目,委托区、县(市)进行节能审查。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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