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三届法律服务产品(律师调解)大赛获奖作品

发布时间:2023-1-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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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三届法律服务产品(律师调解)大赛获奖作品

449参赛调解产品1、产品名称运用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调处商事纠纷法律服务产品2、服务目标2016 年 7 月 25 日,经杭州市司法局批准,杭州市律师协会正式设立杭州律谐调解中心,成为全国首家以律师为主要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质调解中心。继 2019年初首批 15 家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设立后,2020 年杭州中院、市司法局、市律协又联合发文授予第二批符合资质的 45 家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除接受法院及行政机关等移送调解的案件外,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可以自行接收当事人申请调解并作为一项业务开展。同时,经自主报名并经市律协严格审核,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及报杭州中院认可,市律协下设的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还吸纳了 347 名律师进入调解员队伍。截止目前,全市律师调解形成了“60+1”的工作模式,即 60 家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与 1 家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共同作为杭州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2020 年 7 月 15 日,杭州市律师协会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发布《关于执行〈律师调解引导类案件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律师参与法院、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等单位引导类案件调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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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三届法律服务产品(律师调解)大赛获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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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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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调处

商事纠纷法律服务产品

制作团队: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

本法律服务产品版权属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所有。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调解

工作室为本文本的唯一发布方和解释方。同意协会汇总编印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

宣传,未经授权不得作其他形式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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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调解产品

1、产品名称

运用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调处商事纠纷法律服务产品

2、服务目标

2016 年 7 月 25 日,经杭州市司法局批准,杭州市律师协会正式设立杭州律

谐调解中心,成为全国首家以律师为主要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质调解中心。继 2019

年初首批 15 家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设立后,2020 年杭州中院、市司法局、市

律协又联合发文授予第二批符合资质的 45 家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除接受法院及行政机关等移送调解的案件外,律师事

务所调解工作室可以自行接收当事人申请调解并作为一项业务开展。同时,经自

主报名并经市律协严格审核,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及报杭州中院认可,市律协下设

的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还吸纳了 347 名律师进入调解员队伍。

截止目前,全市律师调解形成了“60+1”的工作模式,即 60 家律师事务所

调解工作室与 1 家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共同作为杭州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开展调解

工作。

2020 年 7 月 15 日,杭州市律师协会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发布《关于执行〈律

师调解引导类案件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律师参与法院、社会矛盾

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等单位引导类案件调解工作的收费规范。

本法律服务产品旨在服务有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

事人,且该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够被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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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内容

3.1 受案

3.1.1 当事人根据自身需求、财产所在地、管辖、执行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律

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

3.1.2 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告知各方当事人律师调解的收费标准、赋强公证申

请等相关事宜,并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通过律师调解解决纠纷。

3.1.3 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接受当事人申请后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杭

州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回避规则》等规范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3.1.4 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指派调解律师进行调解工作,启动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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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调解

3.2.1 当事人签署诚信调解承诺书后,调解在调解律师的主持下进行。

3.2.2 调解各方共同选择调解模式:

A) 线上调解:调解律师通过“浙江 ODR 平台一码解纠纷”开展线上调解;

B) 线下调解:调解律师应当与当事人事先约定确认调解时间、地点等。

3.2.3 调解时,调解律师应当核实当事人、其他调解参加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信息、委托代理权限等,并告知回避等相关事项。

3.2.4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指导当事人完成签署工作,有条件的应当保存调

解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

3.2.5 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经调解律师确认本案已无调

解成功可能的,调解终止。

3.2.6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律师组织各方当事人出具调解协议书。

3.2.7 调解成功后按调解协议确定的金额和比例进行收费。未按照约定及时交纳

调解费用的,调解律师可对调解协议不签字确认,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可对调

解协议不予盖章确认。

3.3 赋强公证

3.3.1 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律师的协助下,由当事人双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对

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3.3.2 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并按程序对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调解程序完结。

3.3.3 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权利人向公证机构提交“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的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后,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产品特色

律师担任调解员组织纠纷当事人调解的模式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能提供个性

化服务。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作为一个行业自治组织,并不具有官方色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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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于一般的司法调解更为亲民,使得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心态更为轻松,更有利

于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就协议。其次相比法院调解,通过律师事务所调解时间也

更短,效率更高,目前法院存在案件多、立案难、立案慢、审理周期长等问题,

而律师调解工作室数量相对较多,受案简单便捷。同时律师调解相较于一般的人

民调解也更具有专业性、保密性,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能精准把握纠

纷事实和法律适用,善于运用专业法律知识,通过律师调解能够更为专业的确保

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

根据现阶段律师调解工作实践,律师调解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尤其是对协

议进行司法确认有一定困难,比如管辖法院能否对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结果出具

司法确认,辖区内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结果能否在区法院直接申请执行等,目前

还未出台相关政策对上述问题进行阐释,这将大大增加律师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

性的法律风险,及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守约方为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再次通过法院对协议效力进行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与公证结合的调解模式最大的优势是可以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专业、

高效、可执行”的调解结果,有效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当事人通过向公证机构

申请对律师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方式,保障当事人签署的调解协议具有

执行效力;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权利人持有经过公证的调解协议可以向

公证机构提交“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申请”以及违约方未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说

明,公证机构审核后出具执行证书后,权利人可以略过漫长的诉讼程序,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社会效果

(1)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司法机构办案压力

由于司法案件数量多、诉讼流程长,相较于通过司法、仲裁取得法律文书,

通过律师调解取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更高效。另外,司法、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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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处理仅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展开,在单一案件中往往无法一次性处理全部纠纷,

但律师调解商事纠纷更为灵活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也能够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减轻司法机构的办案压力,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

(2)促进律师调解市场化

通过本法律服务产品,当事人能取得与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取得的法律文

书有同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更多的当事人愿意选择通过律师调解、愿意付费,

也能够充分激发律师的参与积极性、提高客户的认知程度以及弥补制度伦理性的

不足。更重要的是,它能够真正激发律师调解制度本身的价值,促进我国调解格

局的良性变革,使得律师调解成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一环,进一步促进

律师调解工作市场化。相对于一般的人民调解来说,律师调解由于本是专业的法

律从业人员,能够在调解过程中对于案件未来的裁判结果进行有效预判,并能使

得调解结果能在不过于偏离司法机构的判断的情形下,平衡各方利益。

(3)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调解的保密性向对较好,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外,调解书原

则上内容不公开,而判决书是原则公开,以不公开为例外。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

助于减少当事人各方的对抗性、缓解纠纷中当事人紧张的关系。律师事务所调解

工作室并不属于官方组织,当事人对律师往往抵触情绪较小,也更容易与律师坦

诚交换意见。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具有当事人的信任基础,在调解

过程中能够及时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调解在程序上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调解有大致的程序框架,但并未设置严格的程序要求,各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的

形式、场所、时间等协商确定,即使调解失败,各方当事人的沉没成本也会小很

多。调解的保密性、灵活性均有利于引导各方平和地处理纠纷,高效便捷,能够

促成更贴近双方的真实意愿的调解结果,同时也能够为各市场主体提供更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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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避免因为一次诉讼或仲裁,结束的合作关系。

6、产品文本体系

(1)调解申请书

时间点:当事人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时。

主要内容:载明当事人陈述纠纷的基本情况。

(2)诚信调解承诺书

时间点:调解工作正式开展调解前。

主要内容:载明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承诺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对纠纷的陈述均

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

(3)调解笔录

时间点:调解过程中。

主要内容:载明调解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基本情况,载明纠纷的基本情况及

原因,载明当事人各方一致达成的调解方案。

(4)调解协议

时间点:经调解纠纷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后。

主要内容:载明纠纷各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载明调解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

式,载明纠纷各方同意就调解协议申请公证并明确赋予强制执行力条款。

(5)公证承诺书

时间点:纠纷各方签订调解协议后。

主要内容:载明纠纷各方就调解协议申请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一致承诺。

(6)公证申请书

时间点:纠纷各方签订调解协议后。

主要内容:载明各方就具有赋予强制执行力条款的调解协议内容向公证处申请办

理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载明纠纷各方可在另一方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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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机构申请开具执行证书。

(7)执行证书申请书

时间点:纠纷一方未按经过公证的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时。

主要内容:履约方依据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书,基于义务方在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的事实下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8)强制执行申请书

时间点:纠纷一方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时。

主要内容:履约方依据公证处审核出具的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产品合理合法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公证程序规则(2020 修正)》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

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

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9)《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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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 后离婚调解产品”法律服务产品说明书

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

一、产品名称:80,90 后离婚调解产品

二、服务对象:本法律产品的服务对象是 80-90 后离婚及抚养权归属

问题,本产品主要阐述 80,90 后离婚主体涉及离婚、抚养权的离婚

诉讼案件的调解。(备注:涉及财产分割等导致的双方无法协调,一

般不作为主要调解案件调解,推荐当事人以法院判决为主;简单的财

产争议,在离婚调解中一并调解处理。)

三、服务内容

(一)背景

近几年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小家不稳定,影响大家社会稳定性。

经统计,截至 2020 年,离婚人数占到结婚人数的 45.9%,领离婚证

的人中 98%都是 80 后和 90 后。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特别是

2021 年民法典出台后,近期离婚率有所下降,但是离婚诉讼案件仍

占法院诉讼的很大一部分。

依据马斯洛定律我们可知,人们一旦满足了生存这个基础需求,

就会追求更多的自由、精

神上的满足。80,90 后的

婚姻就是这种物质需求较

少,精神需求更多的状态。

加上现今社会是自媒体时

代,各种自我的、未经筛

选的信息涌入新一代的心

里,使部分人对婚姻的观

念不够尊重。男女双方大

部分经济独立,考虑精神上的需求难以满足,所以离婚的概率就很高。

鉴于上述社会背景,结合 80,90 后男女在婚姻家庭观念等方面

思想差异等方面因素,设计了专为 80 至 90 年龄段的男女离婚诉讼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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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仅涉及离婚、抚养权问题)做服务的调解产品。

(二)具体服务内容:

1. 按照以下步骤确定离婚案件调解方案方向(抚养权没有争

议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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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法律分析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

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

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

准予离婚。

(2)数据分析主要方式:利用 Alpha 系统进行案例大数据检索、类案检索,对离婚案

件结果进行分析判断。

2.确定调解方向后,针对调解和好及调解离婚的案件按照如下调

解步骤分别进行(当然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1)调解和好案件:

Ⅰ第一类案件:基本没有矛盾,纯感情问题提出的离婚案件

①这类离婚案件基本系沟通不畅引起,调解员和双方沟通后,确

定诱发离婚想法的矛盾点;

②确定矛盾点后,针对矛盾点,作为沟通媒介,让双方进行沟通

并结合心理咨询师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

③调解和好成功的,制作调解笔录,留存相关档案。

④做个和好的仪式:例如让双方在宣誓书中签字,拍照等。

Ⅱ第二类案件:有一定小矛盾积累,提出离婚一方离婚意愿不强

烈,另一方有挽回表现、意愿的。

①调解员通过双方沟通确定提出离婚一方真实诉求:如要求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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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毛病、对方陪伴等等。

②做大数据分析,分析大部分判决离婚案件离婚情况,让双方体

会其婚姻状态尚处于尚可的判断。

③调解双方和好,按照需求做个和好的仪式:例如让双方在宣誓

书中签字,拍照等。

④调解和好成功的,制作调解笔录,留存相关档案。

Ⅲ第三类案件:因外部(非双方错误)因素引起的离婚诉求,如

经济收入低、婆媳关系等。另一方有挽回意愿。

①通过沟通确定离婚诉求的原因。

②因外部因素引起的离婚诉求,主要取决于另一方的态度及处事

方式,后续表现等。确定另一方的态度及后续计划或打算。

③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直接沟通,让双方确定对方诉求及诚意。

④调解和好成功的,制作调解笔录,留存相关档案。

(2)调解离婚:

Ⅰ第一类案件:一方有可判决离婚的过错(例如:重婚与他人同

居、赌博恶习、出轨、吸毒恶习、家暴等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情形),另一方离婚意愿强烈;

Ⅱ第二类案件:双方之间分居生活 2 年以上或者第一次离婚诉讼

结束后,双方分居 1 年以上的。

Ⅲ第三类案件:一方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的。

以上几类案件均按照下述步骤调解:

①和双方沟通后,确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

②在调解之前做的法律分析及类案搜查索情况告知不同意离婚

一方。依据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真实诉求,确定不同意离婚一方不同

意离婚的原因(例如:面子问题、要求金钱补偿、报复心理等等);

③按照确定的不同意离婚原因,确定针对性的调解方案/方式。

④调解离婚成功的,制作调解笔录及调解书,留存相关档案。

Ⅳ第四类案件:不足以达到判决离婚条件,但是一方离婚意愿特

别强烈,另一方采取无所谓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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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做离婚事宜法律分析,配合心理咨询师做另一方心理工作。促

进双方离婚。

②调解离婚成功的,制作调解笔录及调解书,留存相关档案。

备注:调解和好/调解离婚案件,调解思路按照案件实际情况确

定,主要就是依据离婚的矛盾点,起诉离婚人的真实诉求着手,结合

法律分析、大数据分析及心理咨询等方式达成调解目的。同时,结合

调解双方职业特点,配合调解案件情况增添非专职的调解员(按照需

求职业确定兼职调解员)

3.双方争议点如果仅在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案件,按照如下步骤调

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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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

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

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

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备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

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

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

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

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四、服务特点:

1. 用同年龄段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能更好地沟通及共情力,

能更准确了解当事人内心诉求,促进双方调解。

2. 结合心理咨询、法律专业人才的优势,进一步促进双方调

解。

3. 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利用大数据分析,更加直观的

让当事人了解法律分析结果,结合现场与网上调解并行模式,促进调

解进行。

4. 调解流程化,提高调解效率,对调解人员可进行统一培训

指导。

五、社会效果:增加调解效率,减少了家庭矛盾,疫情环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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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社会环境。

六、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人员构成情况):

1、律师调解员 4 位(80 后 1 名,85 后 1 名,90 后 1 名,95 后

1 名)

2、心理/儿童心理咨询师各 1 名

3、助理 1-2 名

4、其他行业志愿者 N 名

七、调解团队案例:临安法院山花调解帮帮团

备注:同意协会汇总编印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未经授权不得作其他形式的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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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知(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调解工作室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律服务产品

团队成员:陈端福、范晶晶、黄秀秀、蔡咖娣

适用对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保险人、受害人等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

项目愿景:

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各方当事人提供诉讼案件调解前置服务、提升

理赔服务效率。同时,建立保险人与受害人、肇事方等各方的联系沟通,为诉讼

案件中各方当事平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提供法律支持。

产品特点:

本法律服务产品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核心,从律师调解工作室

为受害方理赔案件提供诉讼前置调解服务为切入口,对受害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法

律依据,对受害人不合理的要求作出解释,最大限度维护各方的利益。并从律师

调解工作室运作模式、案件调解(包括操作流程、调解权限、案件分析等方面)、

政策司法动态、机构沟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产品背景:

随着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国内财险

保险公司已达 85 家,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一方面保险公司要保证合规性,另

外一方面又要加快理赔周期。针对理赔案件,几乎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专门的法务

制度流程,过程繁琐,导致无法快速理赔,从而导致受害人对保险人产生不信任。

如何高效、合规、公正理赔,打造商业保险公司的品牌形象,提高保险人的商业

信誉,是保险公司亟待解决的难题。同时作为受害方发生事故后身体受到伤害,

合理的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心中必然产生不满情绪。律师调解工作室参与调解

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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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市场需求: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消息,2020 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 3.72 亿辆,

其中汽车 2.18 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 4.56 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 4.18 亿人。2020

年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 3328 万辆,新领证驾驶人 2231 万人。在民商事案件纠

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案件受理量排名

第三。 2021 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450254 起,造成 98738 人死亡、469911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18.8 亿元。因此保险公司存在大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赔偿纠纷案件。

面对如此众多数量的案件,一方面保险人面临巨额理赔款项的压力,另一面

目前保险公司案多人少、理赔费用受限、诉讼案件流程较复杂等情况,这对于交

通事故受害人快速理赔的期望相悖,导致受害人对保险产生不信任,进而对保险

人的商业信誉产生严重影响。对于大部分没有专业理赔法务团队的保险公司而言,

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出现能快速高效地帮助解决诉讼案件理赔难题。同时,也能帮

助保险公司与保监、司法等机构保持联系。

法律服务产品详情介绍:

一、律师调解工作室运作模式

律师调解工作室由数名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律师作为中立的

第三方采取公平公正的态度参与纠纷的解决,这样更容易取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

调解周期自委托日起一个月,律师工作室审核材料、约当事各方协商,听取各方

意见,充分运用法律知识解答各方遇到的问题,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制作调

解方案并申请司法确认。

二、操作流程

1、任一方当事均可向律师调解工作室递交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关涉案材料。

2、律师调解工作室收到材料 3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事

故发生经过的材料、人身伤害的医疗相关材料、财产损失的定损维修材料、事故

认定书、主体是符合适格等。对需要补充的材料一并告申请人。对案件法律关系、

理赔方案、赔付金额等与保险人做充分沟通。对疑难复杂案件或当事各方分歧较

大无调解意向,或者保险公司拒赔等无法调解案件,立即返还申请人。对各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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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案件办理受理手续。

3、律师工作室接受委托后对案件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约各方当事人进行

协商。协商过程中承办律师应做到细致耐心,运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解答当事

人对赔偿方案的各种问题,针对各方均有意向调解案件,综合各方意见初步拟定

理赔方案做好联系底稿,并将调解各方意见制作调解笔录。若各方愿意在律师调

解工作室在律师的沟通协调下达成调解的,则通过人民法院制作司法确认书。

4、对事故造成较大的人身损害,保险人与受害方对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意见

不一致时,律师调解工作室征询各方意见后可推荐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依据鉴

定结果出具理赔方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

5、调解成功后保险人根据调解内容打款赔付结案;

6、上述流程在一个月内完成,若当事各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导致调解不成

功,则退回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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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作用与优势

1、律师调解收费低,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支出。

律师调解基于公益性的活动,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助力解决矛盾纠纷,旨在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诣稳定,并不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在调解过程中仅收

取部分成本费用,该费用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使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大幅降低,减轻当事各方诉讼成本。以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目标。

2、律师调解不仅解决个案纠纷,通过对个案的处理积累丰富的经验,同时

为类案的处理也提供借鉴作用。为快速处理理赔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

提升保险人的品牌效应和商业信誉均起到良好的作用。

3、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能适时掌握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并运

用到调解中。当事各方非法律专业人员,在纠纷中会强调自身的利益。律师依据

法律法规有理有据分析利弊、存在的风险等,这样更容易让当事各方所信服。

4、律师作为非当事一方参与到调解案件中来更容易让当事各方所信任,运

用专业法律知识为各方当事人解答各种问题。分析各方争议焦点,求同存异。制

作的调解方案更容易能为各方接受。

5、律师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对典型案例及疑难案件的分析运用以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利益。案例一:2019 年 10 月某天,刘某驾驶其所有的小轿车与朱某的

小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经查刘某的轿车投保于甲保

险公司,车辆用途为家用。保险合同约定投保车辆危险系数增加时要履行告知义

务,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刘某投保后将涉事车辆用于营运,

从事滴滴出行业务。事发后,朱某车辆投保的乙保险公司赔付朱某车辆造成的损

失 20 余万元后向甲保险公司、刘某追偿。一审法院认定甲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

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提示,刘某的签字经司法鉴定非本人所签,

故该约定无效。一审判决甲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二审委托律师代

理上诉,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申请调取刘某在事发前三个月滴滴平台接单量,经

查三个月刘某共接单 301 单。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使投保车辆危险系数显著

增加,无需在合同中提示刘某亦应履行告知义务。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甲保险公司

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因律师的参与成功避免甲方保险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案例二:2019 年小学生陈某上学途中被李某驾驶的小轿碰伤,事故李某负全部

第471页

468

责任。陈某因治疗休学一年,落下轻微残疾。调解中李某对超出理赔范围的费用

不愿承担,认为自己已购买商业保险,理应全部由保险公司来赔偿。陈遂起诉在

原诉请的基础上增加精神抚慰金 20000 元,得到法院的支持。李某后悔表示如果

有律师介入的话也不会是这个结果了。

6、保险人在大量诉讼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受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法院的判决需要履行赔付义务。有的案件可能有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缺少与各部门沟通协调。而律师作为专业诉讼参与者,利用法律知识和经验积累,

提前介入与相关部门沟通。最大限度维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四、目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472页

469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及限额

1、 2021 年相关标准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 万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 万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 千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 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 千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 元

2、 赔偿项目明细:

(1)、医疗费用:包含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

费。

(2)、死亡伤残费用:包含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3)、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

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金额。

(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 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为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数额。

第473页

470

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 误工费:

1) 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天\\元)

2)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

的平均收入计算。

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

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某行

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天\\元)。

3. 护理费:

1)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 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护理期限。

4. 营养费

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营养费*营养期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

100 元/日)×住院天数。

6. 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474页

471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伤残系数×年数/共同抚

养人数。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

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

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

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

支出额。

7.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

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赔偿金额按照 5000 元/级来计算。

8. 死亡赔偿金

1) 受害人在 60 岁以下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20 年,

受害人已满 60 岁不满 75 岁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

受害人在 75 岁以上

第475页

472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5 年

9. 残疾赔偿金

1) 受害人在 60 岁以下

计算公式: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20 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已满 60 岁不满 75 岁

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在 75 岁以上

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5 年×伤残赔偿系数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

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 住宿费

外地亲属处理事故在事故发生地住宿费,按照票据计算。

12. 丧葬费

计算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 个月

13. 交通费

第476页

473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

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证;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

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财产损害赔偿项目

1.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1)车辆维修费;

(2)车辆施救费用;

(3)车载物品的损失;

(4)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

(6)造成道路设施和其他交通设施、树木花卉、房屋等的损失;

(7)其他损失,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费

用、电话费、货物清理费等。

2.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车辆维修发票和维修明细单;

车辆贬值损失及其他财产价值的鉴定意见;

车辆运营收入证明;

受损物品的购买发票及价格表;

车主收入证明、交通费发票、电话单和货物清理费用收据等。

(四)赔偿计算规则

第4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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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损失首先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即医疗费用由交强险医疗费

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死亡伤残费用由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限额内先行

赔偿,财产损失费用由交强险财产损失项目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

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及不计免赔比例进行赔偿。没有商业第三

者责任险的,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4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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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操作指引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

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操作指引

(2022 年 6 月)

第4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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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名称

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操作指引

二、产品内容介绍

律师调解工作室是深化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激活律师调解市场机制,推动实行律

师调解市场化运作模式,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物,越

来越多的律师参与到调解工作室。本产品是针对调解工作室开展市场化调解业务,

制作调解程序和司法确认的操作指引,并作流程性提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的参

考文件。

三、服务案件类型

调解工作室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不包括: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2)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

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3)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破产程序审理的;(4)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5)其他依案件性质不

能进行调解的。

四、产品内容

第一章 律师调解的程序

第一条【收案范围】

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工作室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

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

解除的;

(3)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4)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5)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第二条【案件来源】

1、律师调解工作室可以自行接受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

第480页

477

2、法院可依法将符合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统一由诉讼服务中

心事先征求各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并以电子档案形式移送。

3、调解工作室还可以承接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移送的调解案件,接受购买

服务。

第三条【收费标准】

律师调解工作室收费标准参照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关于执行<律师调解引导

类案件收费标准(实行)>的通知》48,分为计时收费与按标的收费两种方式,调

解不成功不收费:

1、计时收费

根据调解时间计算调解费。在每件收取调解基础费 1000 元之外,以每半天

1000 元为单位计费,即单次调解时间在 3 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超过 3 小时

不足 6 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2、按标的收费

根据争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取调解费。在每件收取基础调解费用 2000 元

之外,具体按照杭州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诉讼费用 40%的比例,分

段累计计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节选如下: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

2.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交纳;

4.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

6.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48 《关于执行<律师调解引导类案件收费标准(实行)>的通知》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481页

478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 100 元至 500 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另行交

纳;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0 元至 1000

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第四条【收案】

1、调解工作室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的,应当签订《调解服务合同》(见本

手册后附参考文书)。

2、由法院委派的调解案件,还应当签署《调解情况登记表》等法院要求的

文件。

3、调解工作室应确定专人担任调解秘书,协调落实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工

作,不论是当事人自愿交由调解工作室调解的案件还是由法院等机构委托调解,

调解秘书均应在第一时间办理收案交接,将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各方的主体资料、

证据资料、法律文书等接收并办理收案登记,制作《收案登记明细表》,并交指

定的律师调解员。

调解秘书负责建立调解档案,做好相关辅助记录工作,并定期向法院及杭州

律谐调解中心通报工作情况。

4、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以及供

委派、委托机关查询。

第五条【调解员】

1、调解工作室设调解员名册,调解员为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符合条件的执

业律师(见本手册后附调解员名册)。

2、调解工作室对于接收的调解案件,一般指定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对于

重大、 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

以由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调解,并由调解工作室指定其中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第482页

479

第六条【调解秘书】

律师调解员主持调解案件的,可以配备一名以上调解秘书,负责调解记录、

调解笔录的记录等律师调解员安排的工作。

第七条【回避】

1、调解工作室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调解的案件不得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具体参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调解员主持调解时,应当首先向当事人明

确告知本人的律师调解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律师调解员的调解,是

否有回避申请,并同步以笔录形式记载。

2、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及法

院、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说明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

解员可以继续调解。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申请律师调解员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

当中止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调解工作室另行指定律师调解员组

织调解。

上述情况应当同步以笔录形式予以记载。

3、调解工作室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事项有密切

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

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第八条 【材料接收】

1、律师调解员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应当制作《材料接收清单》,记录

接收的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是否为原件/与原件核实一致等事项,以供

核查。

2、律师调解员接收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应当为各个当事人分别制作证据清

单,并将证据材料装订成册。

第九条【材料审查】

1、身份审查:调解秘书、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核实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

份证明原件与本人是否一致,并保存当事人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当事人捺印的

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材料。

2、证据审查:律师调解员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等内容。

第483页

480

第十条【虚假诉讼排查】

1、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虚假诉讼防范机制,严格甄别和预防虚假诉讼。律

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

相关规定,密切关注虚假诉讼多发案件类型,谨慎审查,及时发现和防范虚假诉

讼。

2、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

终止调解,并向法院等有关部门及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调解期限】

1、调解工作室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一般调解期限为 30 天,各

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

不计入调解期限。

2、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且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要求】

1、调解过程中,律师调解员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

息,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整理争议焦点;以书面形式如实完整记

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律师

调解员及记录人员签字说明情况。

2、律师调解员应当就每件调解案件制作《调解情况登记表》,载明调解过程

和结果,并就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等情况作出详细记载,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

事务所公章,在调解终结后三日内视案件来源移交法院、行政机关及行业组织,

或整理归档纳入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3、调解工作室不得利用身份便利为律师事务所或所内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

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三条【调解记录/笔录】

1、调解记录/笔录应当记载以下事项(见本手册后附参考文书):

(1)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

(2)律师调解员及记录员身份信息;

(3)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4)双方当事人争议事项及主张;

第484页

481

(5)具体调解过程;

(6)调解结果及调解协议(若有);

(7)其他。

2、每次进行调解工作,无论最终是否达成调解,均应当就所进行的调解工

作内容、过程、结果进行详尽的记录。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见本手册后附参考文书):

(1)申请人身份信息;

(2)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3)调解协议内容;

(4)生效日期;

(5)当事人签名、盖章;

(6)律师调解员签名,盖调解工作室组织印章。

第十五条【调解结果】

1、经调解成功的,由律师调解员指导和协助各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

告知且释明协议的法律后果,并应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必要时可引

导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和确认。律师调解员应同时在

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2、对于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如需法院审查并予以

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可向法院及时提出申请,调解工作室配合出具相应材料;对

于法院委派、委托的案件,调解工作室在调解协议达成后 3 日内将《调解情况登

记表》、调解协议书等移交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3、调解不成的,应及时整理案卷材料,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交所在律师事

务所归档;接受法院委派、委托的,应当在调解终止 3 日内及时将《调解情况登

记表》及相关材料一并退回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无争议事实记载】

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各方无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在诉讼过程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

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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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其他】

1、前述证据材料、调解记录/笔录、调解协议等案卷材料,均应制作一式二

份,一份供事务所归档备案使用,一份交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使用。

2、调解程序结束,调解秘书应当整理调解记录,将调解过程形成的所有表

格、记录、协议等备份留存并归档备查。

3、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场所,应当安装摄录设备,有效记录调解过程,并对

调解过程录音录像严格保密,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公开。

第二章 司法确认的程序

第十八条 【管辖法院】

1、根据《杭州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实行)》等文件之规定,浙

江凯麦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受理的调解案件,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联系人(暂定):廖法官,0571-86055109。办理

地点:江干区杭海路 219 号,江干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分中心。

2、由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3、案件符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申请期限】

双方当事人应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

法确认。如经双方一致申请延长且经调解组织或调解机构及特邀调解员审核同意

的除外。

第二十条【申请主体】

1、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

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2、当事人可以委托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以及特邀调解

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代为提出申请。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

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有代为办理司法确认申请的特别授

权。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信息:三方身份信息,包括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

第4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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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律师调解员的身份信息材料等;

(2)司法确认申请书(见本手册后附参考文书);

(3)授权委托书:应在授权事项明确写明有权代为申请司法确认;

(4)调解协议;

(5)调解记录/笔录;

(6)整套案卷材料:包括本案涉及的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原件、证据

材料复印件;

(7)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据材料;

(8)承诺书(见本手册后附参考文书);

(9)调解情况登记表;

(10)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内补交,

逾期未补交的,人民法院可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二十二条【受理时间】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自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的申请后,经审查相关材料齐全

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

第二十四条【审查形式】

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严格防范虚假调解、虚假确认等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调解、虚假确认的法律责任,要求当事人

明确作出承诺,保证其陈述属实及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必要时人民

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场当面询问核实,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询问过程应予

以保存记载。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如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

备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

院可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撤回及视为撤回】

1、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第487页

484

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

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3、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

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另行提起诉讼,经释明仍然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撤回

申请处理。

第二十六条【驳回申请】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3)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序良俗的;

(5)违法自愿原则的;

(6)内容不明确的;

(7)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通过调解方式变更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

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一审终审】

司法确认程序为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就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所

作民事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救济途径】

1、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

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

益受到侵害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司法确认裁定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立“民特监”案号,并适用特别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

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

第488页

485

第二十九条【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经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

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与作出司法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或者作出司法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收费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惩戒措施】

当事人如有滥用权利、违反诚信原则、故意阻碍调解等导致其他当事人诉讼

成本增加的行为,人民法院在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后可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

部分。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诉前调解额外支出请求的,法院可酌情支持。

第三十二条【通报制度】

人民法院可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

关和相关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

本凯麦调解工作室调解及司法确认规程自【】年【】月【】日起施行。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

二〇二二年六月

第489页

486

五、参考文书之《收案登记明细表》

收案登记明细表(律师调解)

( )凯麦律调字第 号

项目基本信息

委托人一

委托人二

案件来源

涉案金额

(争议标的)

0

收费方式

案件信息(案件名称、案由、案件简述、争议焦点等)、需要批露的事项:

项目组成人员

开拓人 主办调解员

协办调解员 调解秘书

主办调解员签字:

日期:

立项审核意见

主任签字:

日期:

第490页

487

六、参考文书之《律师调解服务合同》

调解服务合同

(XXX)凯麦律调字第 XXX 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申请人一:

申请人二: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

因申请人一、申请人二之间发生争议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调解方式加以解决,

特委托乙方担任该纠纷调解组织,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申请人一、二之间 XXXXXX 纠纷一案,指派律师调解员 XXX

提供律师调解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为:

提供【纠纷事项】的咨询、分析、协助取证,协调双方矛盾,提供调解方案,制作调解

笔录、调解协议,代为申请司法确认(若有)。调解服务期限为 30 日,如期满申请人一、

二未达成调解协议且双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本合同即告终止;如双方愿意继续调解且经乙

方审核同意,则调解服务期可延长 30 日。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调解

服务期限。

1.2 乙方的服务内容按本合同约定,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服务事项完成时止。如一方

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 调解费的计算及支付

2.1 依据有关调解工作收费的规定并经友好协商,确定乙方的收费方式为以下第___种:

(1)计时收费

根据调解时间计算调解费。在每件收取调解基础费 1000 元之外,以每半天 1000 元为

单位计费,即单次调解时间在 3 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超过 3 小时不足 6 小时的,按一天

计算。

第491页

488

(2)按标的收费

在每件收取基础调解费用 2000 元之外,按照标的金额的_____%收取,合计【】元(大

写:【】)。

2.2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该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以下第____种:

(1)全部由申请人一承担;

(2)全部由申请人二承担;

(3)申请人一承担【】,申请人二承担【】。

2.3 甲方应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调解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4 最终未能达成调解的,乙方不收取费用。

第三条 其他费用的计算及支付

3.1 因律师调解员主持调解而需要支付给行政部门或中介等机构的查档、鉴定、评估、

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及支付。

3.2 除前述调解费外,乙方律师调解员在主持调解、履职过程中所发生的通信、文印、

交通、住宿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双方约定按以下第(2)项结算:

(1) 甲方预交【/】元(大写:【/】元整),在乙方服务事项履行完毕后,由双方办

理结算手续。

(2) 乙方凭相关票据,向甲方按实结算。

第四条 对合同双方的要求

4.1 甲方必须如实地向承办律师调解员陈述案情,并全面、完整、及时地提供各类相

关证据,并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甲方还应按照约定支付调解费和其他

费用,并尽最大可能为乙方提供律师调解服务提供便利。

4.2 乙方律师调解员应勤勉尽职认真履行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受委托事务进

行法律风险分析和评述,公平公证主持,不得偏向一方;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

意见,整理争议焦点,以书面形式如实完整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

4.3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履行期间所了解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4.4 任何一方如发生联系方法的变更,或在本合同生效后遇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变化,

均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492页

489

第五条 调解服务人员的安排

5.1 在调解服务过程中,调解工作室有权根据调解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调解工作室

的其他律师调解员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主持调解、文件制作、文件

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5.2 在调解服务过程中,如果律师调解员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主持调解案件的,调解

工作室可以另行指派与其能力相当的其他律师调解员办理案件。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6.1 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将立即停止提供

调解服务,但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律师调解员在主持调解、履职过程中所发生的通信、文印、

交通、住宿等费用。

6.2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调解费和其他费用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调解义

务直至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对此所造成的后果向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通

知甲方。

6.3 甲方要求达到的调解目标违反法律法规且经乙方提醒告知和充分释明仍坚持原主

张,以及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之情形,则乙方有权随时

终止向甲方提供调解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律师调解员在主持调解、履职过程中所

发生的通信、文印、交通、住宿等费用。

6.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指派律师调解员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调整、

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不适合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乙方应及时

告知甲方并在双方协商后由乙方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调解员接替。

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调解员接替的,本合同终止履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律师调解员

在主持调解、履职过程中所发生的通信、文印、交通、住宿等费用。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 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和调解。在无法通过

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

对服务事项如另有约定,相关约定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第493页

490

(调解服务合同签字页)

甲方 乙方

名称(盖章)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

地 址

中国杭州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UDC)B 座 7 楼

邮 编 310016

电 话 86-571-88473458

传 真 86-571-88473454

指定联络人

移动电话

其他联络方式

乙方收款账号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七、参考文书之《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

案号:(××××)凯麦……号

案由:××× 纠纷

律师调解员:×××

第494页

491

记录员:×××

当事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址:XXXXXXXX,联

系方式: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如有

委托代理人:如有

当事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址:XXXXXXXX,联

系方式: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如有

委托代理人:如有

律:下面先核对各申请人身份。请申请人陈述自己的身份信息。

申 1:……

申 2:……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人员的身份信息有无异议?

申 1:无异议。

申 2:无异议。

律:(告知律师调解员身份)申请人如认为律师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会影响调解公正

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人是否需要申请律师调解员回避?

申 1:不申请回避。

申 2:不申请回避。

律:申请调解工作室调解、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双方必须自愿,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

等违法行为。下面核实几个问题,请双方申请人如实回答询问。如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根据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等规定,将依法追究当事

人的民事责任,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双方是否听清?

申 1:听清。 申 2:听清。

(记录调解过程)

律:请申请人一方陈述需要进行调解的主张和事项。

申 1:

第495页

492

律:请另一方陈述需要进行调解的主张和事项。

申 2:

律:(核实证据材料,询问事实情况,提供调解方案)

……(达成调解协议)

律:请申请人一方陈述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

申 1:经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组织调解,我们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

律:另一方是否确认达成的协议内容?

申 2:是的,我们自愿达成上述协议,对内容无异议。

律:在达成协议过程中,调解员是否存在需要回避未回避、强迫调解、调解超期或者其他违

反法定程序以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申 1:无上述情形。

申 2:无上述情形。

律:双方是否还有需要补充的内容?

申 1:没有。

申 1:没有。

律:双方是否确认上述记录与本人所述一致?

申 1:确认与我所说一致。

申 2:确认与我所说一致。

申请人 1: 申请人 2:

××××年××月××日 ××××年××月××日

八、参考文书之《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XXXX)XXXX 号

时间:××××年××月××日

地点:××××

案号:(××××)凯麦……号

第496页

493

案由:××× 纠纷

律师调解员:×××

记录员:×××

当事人: 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址:XXXXXXXX,联

系方式: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如有

委托代理人:如有

当事人: 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址:XXXXXXXX,联

系方式: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如有

委托代理人:如有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1、双方主张;

2、争议事项;

3、纠纷主要事实;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2、

3、(若申请人二按约足额履行的,则申请人一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但若申请人二有任意

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的,则未到期款项视为全额到期,且申请人二还需另行支付申请人一以

未付运费金额为基数自 X 年 X 月 X 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照 XX 计算的利息,且申请人一有

权自逾期之日就申请人二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包括利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

第497页

494

律师调解员签名: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

XXXX年X月X日

九、参考文书之《司法确认申请书》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址: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如有

委托代理人:如有

申请人: 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址: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如有

委托代理人:如有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申请人【】经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以下

调解协议(详见附件)。现请求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申请人承诺双方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

责任。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

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申请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附:《调解协议书》一份。

第498页

495

十、参考文书之《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承诺本人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如有滥用权利、违反诚信原

则、故意阻碍调解等行为,或者伪造证据、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国

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调解律师、调解工作

室无涉。

承诺人:

XXXX 年 X 月 X 日

同意协会汇总编印并通过适当形式的使用

第499页

496

杭州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律师调解法律服务手册

产品说明书

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二年六月

第500页

497

序言

截至 2020 年末,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4.58 万家,人力资源

服务业从业人员 84.33 万人,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2 万亿元。预计

到 2025 年,行业营业收入预计将突破 2.5 万亿元,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将达到 5 万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 110 万。浙江是人力资源服务业

大省,截至 2020 年底,浙江全省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085 家,从

业人员 8.49 万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28 家;全年营业收入 2288.29

亿元,入库税额 69.27 亿元,帮助实现就业和流动 1190 万人次。预

计到 2025 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达 7000 家,其中提供中高端

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占比达到 30%,营业收入将达 4500 亿元,从业

人员 12 万人,预计每年帮助实现就业和流动 1100 万人次。

杭州是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地。截至 2019 年底,杭州全市

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735 家,实现产值 563.84 亿元,其中 43 个机

构年营业收入超亿元。从业人员 2.3 万人,为 131.4 万家次企业、

3291.28 万人次提供服务,促进人才流动和帮助就业 421.71 万人次。

49据《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白皮书(2020 年)》显示,杭州共

有 53 家猎头机构入选省猎头百强,共有 20 家人力资源机构入选浙江

省科技创新优秀机构。到 2025 年,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

1200 家,提供中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占比达到 30%,营业收入达

到 700 亿元,从业人员 2 万人,每年帮助实现就业和流动 500 万人

次。

50

49 《杭州年鉴 2020》

50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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