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发布时间:2023-3-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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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446件的机场、港口开展无人驾驶摆渡、接驳等应用试点,在重点商圈及特色商街开设生物识别、数字人民币、VR 导购等测试场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1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2023 年期间产生的利息,贴息支持比例提高 30 个百分点,最高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80%予以资助。市区联动深入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四个一”行动,每月动员一批、受理一批、审核一批、入库一批,2023 年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10 批以上,入库企业 2 万家以上,持续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14.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认定工作,落实为专精特新企业办实事清单,着力提升培育质效。到 2023 年底,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 1.3 万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5000 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00 家以上。(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15.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建立风险对冲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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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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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机场、港口开展无人驾驶摆渡、接驳等应用试点,在重点商圈及

特色商街开设生物识别、数字人民币、VR 导购等测试场景。(责任

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1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

业 2023 年期间产生的利息,贴息支持比例提高 30 个百分点,最高可

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80%予以资助。市区联动深入实施科技型中小企

业“四个一”行动,每月动员一批、受理一批、审核一批、入库一批,

2023 年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10 批以上,入库企业 2 万家以

上,持续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14.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

育体系,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申报认定工作,落实为专精特新企业办实事清单,

着力提升培育质效。到 2023 年底,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 1.3 万

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5000 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00 家以上。(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15.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建立风险对冲机制,吸

引股份合作公司富余资金进入风投创投领域,丰富优质中小企业融资

来源。(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

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

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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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局)推动辖内银行机构用好用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为专

精特新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专精特新企业经

营特点开发设计专属信贷产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

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建立专精特新企业上市专家

服务团,推动更多企业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中小企

业服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16.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请认定或设立

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引导各

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专精特新企业减免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鼓励企业参加“创

客中国”(深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对在深圳赛区的获奖项目,

最高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在大赛中荣获全国 500 强的企业,在满足

基本条件前提下可直接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在大赛中荣获全

国 50 强的企业,在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给予“创新能力”

指标直通资格。(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四、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17.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

动,制定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资源目录和数字化转型分级分类指引,

加快推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全生命周

期数字化转型。遴选一批优质平台商,每年对其助力中小企业上云上

平台的任务完成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助,推动 10 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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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中小企业深度上云上平台。(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加

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与数字化工业软件联盟合作,搭建工

业软件供需交流平台,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产业推广活

动,引导工业软件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产品及免费试用服务。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8.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人才培育。推动 2023 年企业家培育工程及

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名额向小微企业倾斜,并扩大培训规模。实施

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训 1000 人次以上。鼓励在深高校、

职业学校加强与专精特新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支持

专精特新企业与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责任

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各区)

19.提升中小企业质量标准品牌水平。实施质量标准品牌赋能中

小企业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小微企业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等活动,提高中小企业质量工程技术能力和

质量管理能力。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内外标准编制,推广

运用先进标准,提升中小企业标准化能力。鼓励专精特新企业“树品

牌创名牌”,持续加大品牌建设投入,扩大自主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

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持续健全市、区、街道三级企业服

务体系,持续开展中小企业公益服务行动五年计划,深入推进“一起

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发挥“深 i 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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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普惠性公益服务。(责任单位:市中小企

业服务局、各区)持续推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全国民营经

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基地及民营企业家交流服务中心等项目建设,为

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

联)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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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关于印发《深圳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银保监发〔2022〕111 号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积极作

用,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带动更多中小

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深圳银保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深圳银

行业保险业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举措,持续提升金

融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助力我市“双区”建设和经

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监管局 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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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的决策部署,推动深圳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制

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大力实施创新

驱动为主题,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立足新发展阶段,

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推动完善多层次、专业化、特色化的专精

特新金融体系,为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尊重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规律,因地制宜

开展差异化金融服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扩大高

质量金融供给。

(二)坚持精准服务。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聚焦符合国家和省

市产业政策导向领域,精准把握专精特新企业金融需求,分类施策,

持续提高金融服务适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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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创新引领。紧密结合专精特新企业特点,充分发挥科

技要素的支撑作用,加强金融科技运用,全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

式。

(四)坚持统筹协调。发挥监管引领和政策促进作用,统筹用好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充分调动银行保险机构、

企业和市场等各方积极性,协同推进和优化金融服务。

三、工作目标

紧跟政策导向,结合我市《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意见》,

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持续提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和保险覆

盖面,有效提升金融服务的适配性和精准度,推动更多企业“小升规”

“规做精”。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基本建立起目标清晰、机制健全、产

品丰富的专精特新金融服务格局。围绕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

发展,构建具有深圳特色的银行业保险业支持路径和服务模式,努力

打造专精特新金融服务的深圳样本。

四、重点任务

(一)健全服务体系和机制

1.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各机构要加强金融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的组

织领导,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专岗负责,明确工

作目标。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升级改造、内部认定等方式打造专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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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新特色金融机构。加大专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引进深耕科技、

金融的复合型管理人才,打造专精特新专业化服务团队。

2.优化内部资源配置。鼓励银行机构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

信贷管理体制,通过实施单列信贷计划、单列信贷审批通道、单列资

金价格等专项措施,建立专项风险管理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的信贷倾斜度。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保险服务的

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充分依托再保险服务体系,提高科技保险

的承保能力,开通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

3.建立配套考核机制。各机构要优化内部考核标准,加大专精特

新业务考核比重,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分支机构和员工的积极性。鼓

励银行机构探索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金融考核激励机制,从长

期收益覆盖长期风险的角度,合理延长信贷人员绩效考核周期。进一

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有

机结合,实行差异化尽职免责措施。

(二)明确服务重点和方向

4.明确重点服务对象。各机构要围绕国家、省级和市级专精特新

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做好分层分类分级服务。将国家级“小巨人”企

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助推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成为国内市场领先的“小巨人”企业,“助力‘小巨人’企业成长

为国际市场领先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将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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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中小企业作为客户拓展重要来源,加强金融服务保障,促进企业

加快转型升级。

5.聚焦重点支持领域。各机构要加强对“20+8”产业集群和核心

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

础及基础软件等专精特新重点培育领域的金融支持,进一步优化对

“小升规”“四上”企业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服务,为有意

愿纳入辅导的企业,提供精准的金融配套服务,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

发展之路。

6.支持重点发展方向。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企业的

金融支持,为符合绿色标准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贷款利率、办理流

程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建立差异化保险费率机制。支持银行保险机

构加大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芯片等“卡脖子”关键技术

领域企业的金融支持,根据企业经营特点,探索完善适配的综合金融

服务方案。

(三)加大薄弱环节支持

7.加强首贷、续贷和信用贷款。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新认定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的首贷培育力度。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和“信易贷”,

依托信用信息和金融科技手段,提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贷获得率

及续贷、信用贷比例。坚持首贷培育与后续辅导相结合,加强跟踪监

测,持续推动首贷企业续贷,适度放宽抵质押条件,努力提高信用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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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占比。

8.发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各机构要强化对产业链龙头企业

及其上下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深入挖掘产

业链交易场景,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订单融资、存货与仓

单质押等特色融资,为链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

支持保险机构探索服务重大技术的首制首购首用,为产业链上下游提

供配套保险服务。

(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9.创新特色信贷产品。支持银行机构根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营

特点和风险状况,打造专属信贷产品,满足企业日常周转、科技研发、

技术改造、成果转化、固定资产购置等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鼓励开发

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和无还本续

贷产品,推广订单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相

契合的特色金融产品。

10.开展保险产品创新。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

特殊保险需求,围绕企业孵化、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领

域的创新风险,开发设计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大力发展科技研发

设备保险、科技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专利保险以及生物医药、高端医

疗器械等领域的责任保险,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

料首批次应用、首版次软件保险发展。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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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支持,运用资信服务优势帮助开拓国际市场,提高风险管理

能力。

11.探索金融服务新模式。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深化

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探索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强

化债券承销服务,通过自有资金、理财资金等主动投资,为专精特新

优质项目提供综合融资支持。充分发挥担保增信作用,围绕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开展信用担保、中长期担保服务。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

的保险资管产品依法依规投资面向专精特新等科技企业的创投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探索构建科技保险共保体机制,为关键核心技术企业

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

(五)强化创新要素支撑

12.强化科技要素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以数字化转型为依托,

创新推出“专精特新”线上化金融产品,依托信用共享和金融科技手

段,实现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精准画像”,推动开发完善信

用评价模型,创新优化信贷保险产品,智能匹配企业金融需求,提升

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银行机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指标,运用各

类数据综合分析评价企业创新能力、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丰富授信审

批维度。支持对企业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各

类知识产权打包质押,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等出质的可行

性,拓宽质押物范围。充分利用深圳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国家

试点,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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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强化人才资源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

科技人才研发专属信贷产品,将人力研发投入、专利权、国家级重点

实验室等情况综合纳入授信额度评审参考范围,提供“专精特新人才

贷”等特色贷款品种。引导银行机构打造与“人才贷”相适应的信贷

管理制度,优化风险评估、产品定价、授信流程、贷后管理等制度设

计。鼓励保险机构为专精特新高层次人才和科研人员提供职业责任、

人身意外以及健康养老等保险保障服务。

(六)打造良好外部生态

14.完善政银保企对接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收集专精特新企业融

资需求,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方式和各种渠道途径,组织形式多样的

常态化政银保企对接活动。各机构要密切对接市区工信、中小企业服

务等部门,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共享机制,定期

组织开展企业金融需求调研,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主动加强与行业协

会、产业园区、智库机构等合作,主动宣讲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掘培

育、精准触达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时响应企业信贷融资和风险

保障需求。

15.建立公用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要加快推进专精特新企业的

工商、社保、知识产权、税务、海关、水电等涉企信息的整合共享,

推动各类公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治理和信息安全保护。

各机构要深化与各级政府部门合作,依托涉企公用信用信息,充分利

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数据库等,缓解银行保险机构与专精特新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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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鼓励银行机构充分利用深圳地方征信平台、深

圳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及“信易贷”等公用信息平台,整合科技创

新资源信息,创新“银税互动”、“银商合作”和“银关合作”等服

务模式。

16.用好各类支持政策工具。银行机构要用足用好科技创新再贷

款、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

工具,增加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主动帮助企业申请深圳市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助项目以及各区科技企业贴息资金,进

一步降低融资成本。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深圳市科技保险的费率补贴

政策,进一步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

五、保障机制

17.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加强对产融对接、

金融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推动各项措

施落实落地。市工信局定期调度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需求、融资难点,

将专精特新企业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中小企业企业名单推送至银行保

险机构,发挥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增信分险作用。市金

融局积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

力度。深圳人行指导银行机构用好用足各项货币政策工具。深圳银保

监局完善监管考评机制,加强辖区专精特新业务开展情况的统计监

测,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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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压实主体责任。各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相关工作有效落实。要

坚守机构定位,发挥好自身优势和特色,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要定期走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好服务跟踪评价工作,动态完善金

融服务措施,更好满足企业金融需求。

19.强化风险管理。各机构要建立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配套的

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内部操作流程和风控措施,切实满足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真实、合理、有效的资金需求,避免一哄而上、多头和过渡授

信。加强资金用途管理,强化内部合规管理和信贷资金支付控制,严

禁虚构资金用途套利,防止资金变相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

20.做好宣传推广。各部门要及时总结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做法,发挥示范效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银

行保险机构不断提升专精特新金融服务水平。各机构要结合工作实

际,及时总结报送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金融管理部门将择机进行优

秀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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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级政策文件

1、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深龙华府规〔202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

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 号)等

文件精神,厚植制造业发展新优势新动能,全面推进“数字龙华、都

市核心”建设,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

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

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

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壮大制造业集群规模

第四条 鼓励企业“小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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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对首次纳入

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

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稳健成长,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年产值首次

达到 100 亿元、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

的奖励。

第三章 提升制造业发展能级

第六条 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入选国家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 1:1 配套奖励,

最高 50 万元;对入选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按市级奖励金额

给予 1:1 配套奖励,最高 2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持续提升专业化能力。

鼓励企业专注细分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持续扩大

产品市场份额。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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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以及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

产品称号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 1:1 配套奖励,最高 30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

鼓励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

新体系,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25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认定为更高级

别的工业设计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

鼓励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

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

对获得资助后认定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

加差额资助。

第四章 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第十条 支持数字经济产业载体建设。

加快推进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完备的高水平数字经济园

区(楼宇)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产业园,按市级资

助金额给予 1:1 配套资助。对获得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数字经济楼宇

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经备案且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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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并获得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

定的,奖励标准提高 20%。已获认定和资助的区示范、优秀、先进产

业园重新认定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不重复奖励。

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

奖励可参照本条款执行,由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引导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

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

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

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

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

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

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

每平方米40 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 平方米,

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租金支持可参照本条款执行,

由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4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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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旧工业区整治提升。

鼓励符合条件的老旧工业区开展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

现状功能等为目的整治提升。对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

治提升项目,给予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 30%,最高 1000 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建立优质企业腾挪安置机制。

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项目方应编制优质企业区内安置方案;未妥善安置的,不予

实施主体确认。园区未拆迁的,需允许优质企业继续使用,不得强制

要求企业搬迁。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入驻区内其他园区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

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

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第十四条 降低优质企业用房成本。

优先保障数字经济相关制造业企业用地用房需求,鼓励

企业在龙华区增资扩产。对产值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优先租用创

新型产业用房。对当年产值超过 2 亿元且增长率达 15%以上的工业企

业,在区内新租赁厂房实施增资扩产且全年纳入统计工业投资总额不

低于 2000 万元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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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支持,单

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

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

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

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

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

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

关系(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对于

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

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

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

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等措施。

第十七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低于”等表述未作

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

(只舍不入)。

第471页

466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

相应调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

分项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7〕4 号)、《龙华区旧工业区

整治提升暂行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19〕6 号)同时废止。本措

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分别按深龙华府办规〔2017〕

4 号文、深龙华府办规〔2019〕6 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牵

头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数字经济

园区(楼宇)认定、奖励和租金支持。

第472页

467

2-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

施办法》《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

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发展机

遇,推动龙华区产业结构升级,引进并扶持重大产业项目在龙华区集

聚发展,增强产业经济发展后劲,加快打造“数字龙华、都市核心”,

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

产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涉及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由产业

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动态调

整、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

务中心负责推进执行。

第二章 引进重大产业项目

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

第473页

468

(一)新引进的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企业(限

企业总部、一级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

入超过 100 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 2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 5000 万元

的奖励。

(二)新引进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

国 500 强”企业(限总部或一级子公司),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

收入超过 50 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 1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 3000 万元

的奖励;新引进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

国服务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

国民营 500 强”企业总部,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

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的奖励。

(三)引进境内外上市企业。新引进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总部、

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 600 万元的奖励;新引进

的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的奖

励;对通过红筹、协议控制间接方式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

上市的企业总部,新引进龙华区的,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的奖励。

(四)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引进上一年度产值

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引进

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的、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且纳税总

额不低于 1 亿元的、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 亿

第474页

469

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 2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400 万元、600 万元、

800 万元、1000 万元的奖励。

(五)引进细分行业领域单项冠军。新引进的国家“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获得国家“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

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2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新

引进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

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六)对深圳市重点引进的国际高端研发型企业,以及可填补我

市产业链空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产业项目,符合龙华区

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给予市级奖励额 50%,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奖励。

(七)对深圳市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投资项目,符

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

5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八)引进潜力型创业企业。企业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 6000

万元以上投资,新引进龙华区的,经审定,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的奖

励。

(九)引进强链补链优质企业。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

向,对龙华区产业起强链补链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审定,给予最

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重点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

第475页

470

(一)重点引进智能制造产业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

布的“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企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

方案供应商联盟发布的“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

次性 500 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智能制

造标杆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的奖励。

(二)重点引进互联网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

国互联网企业 100 强榜单”企业,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的奖励。

(三)重点引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赛迪研究院发布的“人工智能企业综合实力 100 强名单”企业、工业

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符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企

业,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

布的“广东省人工智能骨干企业名单”企业、“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

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广东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人工智能培育企业名单”、“广东省机器人

培育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

(四)重点引进集成电路企业。新引进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

布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

的企业,经审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

营业收入超过 2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的奖励。

(五)重点引进数字文化产业企业。对新引进的商务部发布的“国

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的奖励;

第476页

471

对新引进的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深圳文化企业 100

强”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

(六)重点引进工业互联网企业。对新落户我区的跨行业跨领域

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对区外跨行业跨

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首个独立法人机

构,一次性给予 150 万元奖励。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工业互

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七)重点引进生命健康产业优质企业。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

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到龙华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其中

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 20 万元;获得生产批

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 10 万元。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

100 万元。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到龙华

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获得第 1 类新药、1 类生物制品、1

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相关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获得

第 2-3 类新药、2-5 类生物制品、2-6 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相关批准文

号的,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 500 万元。

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八)对新落户的建筑业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

资质且纳入统计数据当年产值和增加值均保持正增长的,下一年度一

次性支持 500 万元;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且纳入统计

数据当年产值和增加值均保持正增长的,下一年度一次性支持 200 万

第477页

472

元。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的

若干措施》执行。

(九)新引进的数字经济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上一年度营业收

入 1 亿元以上的,经审定,按引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 3‰予以资助,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六条 引进重点金融机构。

(一)金融机构总部。对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1 亿元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以上至 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给予 2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

户奖励;超过 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0 万元的奖

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

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分行给予 8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

奖励;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

落户奖励。

(三)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

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 800 万元的一次性

第478页

473

落户奖励;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专业子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

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进行奖励。

(四)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

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五)股权投资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累计实缴

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 3 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

募集资金(扣除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后)的 2‰,给予其股权

投资管理企业不超过 1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若股权投资企业

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地不在龙华区,但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一年度

为清科股权投资前 20 或投中股权投资前 50 名的,则上述奖励给予该

股权投资企业。

(六)金融控股公司。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

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给予不超过 5000 万元

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控股或实际控

制两家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的企业集团,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

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七)金融类行业协会及研究机构。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查

同意成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

落户奖励;对经省、市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省、市级金融行

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鼓励在龙华区

第479页

474

成立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对经区金融工作局审查同意成立的,

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八)重大影响、特殊贡献金融企业。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

者在金融领域有特殊贡献的相关金融类企业,如征信公司、评级公司、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保险销售服务平台等机构,按照深圳市奖

励标准的 100%给予配套奖励,若已获本政策奖励,则补齐与市奖励

的差额。

(九)金融科技企业。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在龙华区

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金融科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

的,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给予租赁

办公用房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在龙华设立科技支行,对新设立的科技

支行,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第一至九项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

产融结合若干政策》执行。

(十)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或

实际募集资金达 1 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

募集资金的 1%,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的奖

励。

第七条 引进优质服务业企业。

(一)引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

第480页

475

布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的奖励。

(二)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新引进的商务部发布的“数字商务企

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的奖励。

(三)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

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类收入占其

当年营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新引进龙华区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

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四)引进优质企业服务平台。新引进的优质商协会、行业组织

等优质服务平台,经审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

(五)引进连锁经营企业。新引进的全国连锁经营百强企业总部,

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的奖励。新引进龙华区的全国连锁经营百强企业

总部在龙华区开设深圳市首家商业店铺的,经审定,按最高每月每平

方米 40 元,给予每年最高 60 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开

设龙华区首家商业店铺的,经审定,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 30 元,给

予每年最高 45 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优化招商引资服务

第八条 加强产业空间支持。

(一)降低新引进优质企业用房成本。

第481页

476

新引进非金融类企业用房支持。新引进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五

条(一)至(五)项、第五条(九)项、第六条(十)项的企业,在

龙华区租用产业用房的,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给予每年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新引进符合本措施第七条(一)

至(四)项的企业,在龙华区租用产业用房的,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给予每年最高 150 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新引进金融企业用房支持。对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

级分支机构、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市场价

格在龙华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 3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

均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 3000 万元,所购办公用房 5 年内不得

对外租售;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

用办公用房的,落户后 3 年内,每年按商业办公楼宇 40 元/月/平

方米、工业园 10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支持,

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所租用房不得转租。对

实缴注册资本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入驻市金融重点楼宇的,按

市租金支持金额的 100%给予配套支持。本项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

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政策》执行。

(二)降低新引进优质企业装修成本。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五

条(一)至(五)项、第五条(九)项、第六条(十)项、第七条(一)

至(四)项的企业,在龙华区购买或租赁自用产业或办公用房,首次

装修场地的,按最高每平方米 100 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

次性装修扶持,扶持金额不得超过装修实际发生费用。

第482页

477

(三)区属产业用房保障。新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数字经济

优质企业、重点金融机构、优质现代服务业企业和其他优质企业,优

先保障入驻创新型区属产业用房。

第九条 打造产业服务高地。

(一)加大力度支持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招引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

骨干。

新引进的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一)至(五)项、第五条

(九)项、第六条(十)项、第七条的企业,给予最高 20 个高级管

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奖励名额,按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每年应税工

资薪金收入的 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 100 万元,连续奖励不超

过三年。

新引进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

2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3 个、5 个、10 个、20 个高级管理人

员或业务骨干奖励名额,按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每年应税工资薪

金收入的 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 100 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三

年。

(二)优先保障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人才住房需求。重点招商引资

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结合

区年度人才住房供应实际进行保障。

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招优引强。

第483页

478

(一)鼓励开展投资推广、产业交流等活动。对经事先备案并审

核通过,联合区政府或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共同举办符合龙华

区产业导向的投资推广、产业交流活动的,经事后审计,按实际发生

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二)鼓励产业园区、商业楼宇招优引强。

支持产业园区和商业楼宇招商引资。龙华区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

运营主体经事先备案,引进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重点企业(项目)

的,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招商奖励。

支持企业服务站发挥招商引资职能。对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服务站,为重点招引企业落户提供全流程服务的,根据该企业服务站

所在园区当年新引进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企业数量,每年择优评选不超

过 10 个优质企业服务站,给予其所在园区运营主体 1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

第十一条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一)上线政策查询平台,结合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行惠

企政策直达服务,实现扶持措施与企业精准匹配,让“政策找企业”。

(二)深化服务专员机制,扩大服务范围,整合政府部门和产业

园区、商业楼宇专业服务团队资源,对重大产业项目提供“一对一”

项目对接洽谈、落地投产等全流程、一揽子优质服务。

(三)开辟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打造资金扶持政策审批服务事项

“一网通办”,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第484页

479

(四)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可享受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便利直通

车等服务。区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

度,拓宽融资渠道。

(五)被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龙华区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支撑与推动作用的投

资项目,由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经分管区领导审

批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相关资助事宜。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

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

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

持。

第十四条 企业需承诺在获得最后一笔专项资金补助后三年内注

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地不迁离龙华区,并在龙华区正常生产经营,

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资助金额。区相关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

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

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485页

480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以上”“以下”“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

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

舍不入)。币种除特别说明外皆为人民币。“新引进”企业指 2021

年 1 月 1 日后落户龙华区的企业。

第十六条 本措施中企业获得认定、进入榜单的日期需为引进龙

华区之日前 2 年以内。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本

措施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深龙华府规〔2017〕3 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

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龙华府规〔2017〕3 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

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第486页

481

3-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鹏办规〔2022〕2 号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

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1 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

面促进新区经济科学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

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

〔2021〕1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

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5 号)、《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第487页

482

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 号)、《深圳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是新区促进制造业高

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的申报主体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

在大鹏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运营单位。

第二章 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省、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100 万、

50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被认定为不同级别技术中心的,按照“从

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技术中心

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五条 支持工业投资。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技术改造项目资助,且符合新区产业

指导中的鼓励类的项目,给予市级资助金额 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

超过 200 万元。

第488页

483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资助,且符合新区

产业指导中的鼓励类的项目,给予市级资助金额 20%的资金支持,最

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对工业投资数据纳入大鹏新区统计的工业企业,上年度完

成 1 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经专项审计后,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支持。

以上三项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于获得深圳市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工业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

套奖励,最高 500 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创建品牌。

(一)对获得“市长质量奖金奖”“市长质量奖银奖”“市长质

量奖铜奖”的工业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

(二)对上年度由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制造

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在市级和其他行政区域内享

受过此项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

第八条 培育百强企业。自 2021 年起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

“中国制造业 500 强”“深圳工业百强”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获不同级别的,

第489页

484

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

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九条 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对获得国家“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省专精特新企业的制造业企业,分别按市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一次

性配套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稳健成长。对符合新区产业导向,自 2021

年起年度纳统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 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2 亿

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分两年拨付,首年给予一半奖励,如果第二年产值

同比下降则取消剩余一半的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

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扩产增效。

(一)对上一年度产值 1 亿元以上且产值同比增长达 20%以上的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0.5%给予奖励,最高 50 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产值 1 亿元以下且产值同比增长达 25%以上的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增长部分的 0.5%给予奖励,最高 20 万元。

第十二条 推动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上企业。对产值在 2000

万元规模以下的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小微工业企业,

第490页

485

符合新区产业指导中的鼓励类的,对首次上规纳统的小微工业企业给

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

(一)对上年度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完成上市的工

业企业,给予最高 4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对上年度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香港、纽约、伦敦、东京、

新加坡、纳斯达克)首次完成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

支持;

(三)对上年度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给予 50 万

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支持。对“新三板”挂牌企

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补齐支持差额。

第四章 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支持工业园区集聚发展。自 2021 年起,对新增 1

家以上且在新区正常经营满一年的规上工业企业的园区运营单位给

予一次性奖励:新增 1 家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新增 2 家以

上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新增 5 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新增 10 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创建特色产业园和双创示范基地。对获得深圳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资助的特色产业园和市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

其获得市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 150 万元。

第491页

486

第十六条 对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的园区,对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上年度被认定为省

市共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的园区,对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拓展提升产业空间。

(一)将新区范围内的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以拆除重建

的方式改造为现代化工业园区,改造后厂房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

以上的,经专项审计后,一次性给予工业企业厂房实际投入开发建设

费用的 20%的支持,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制造业企业或工业园区运营单位,对现行使用中的自有园

区,在约定的容积率范围内依法以加改扩建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类综

合整治方式改造升级的,给予新建厂房面积每平方米 30 元,最高 200

万元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负责解释,

并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申报文件,明确申

报材料等本措施未尽事宜。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同时又符合大鹏新

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九条 本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

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492页

487

第二十条 本措施规定的支持资金的审核、批准、管理、发放、

监督、验收等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 2022 年 2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深鹏

办规〔2019〕11 号)同时废止。

本措施生效前已经申报,但尚未审核完成的,适用本措施。本措

施生效前已经申报,且审核完成的,适用原措施。本措施有效期内已

提交申请且符合资助标准的,本措施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奖励

款按本措施标准拨付。本措施所依据的文件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

文件执行。

第493页

488

4-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

《宝安区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

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

体,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现将《宝安区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世界级先

进制造业高地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2 月 18 日

宝安区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

高地的若干意见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区第七次党代会

精神,坚持制造业立区,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先进制造

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奋

力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

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广东“制造强

第494页

489

省”、深圳“制造强市”有关要求部署,通过优化布局、提升能级、

创新支撑、服务赋能、环境保障,促进宝安制造业向全球价值链中高

端迈进,加快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助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空间保障。坚持产业规划、空间布局在制造业发

展中的引领作用,站在大湾区高度统筹谋划全区产业格局,着力破解

掣肘制造业发展的空间难题,通过连片整备、科学规划,全面推动存

量产业空间整体统筹,以规模化的优质空间承载战略性项目,形成连

片开发、协调联动的制造业发展带、核心区、能量极。

——重点突破,全面发展。坚持纲举目张、龙头引领,围绕全市

制造业集群布局,加快推动“补芯强链”龙头企业、头部企业、链主

企业落地,以大企业大项目实现大发展。坚持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

重,聚焦梯度培育,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形成头部企业“大如

明月”、中小企业“满天星辰”的先进制造业发展生态。

——创新驱动,科技赋能。坚持创新在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核心

地位,以科技创新催生发展新动能。加强创新载体、创新平台统筹,

力争在高新技术园区的建设模式以及高端研发机构建设、关键核心技

术攻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构建

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融合发展,系统推进。坚持系统思维、整体观念,围绕先进

制造业发展链条延伸、生态构建,依托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政策优

第495页

490

势,加快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协同并进,充分发

挥现代服务业赋能作用,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现代服务业

集聚区和示范企业,提升制造业产业链整体质量和水平。

——政策激励,环境支撑。坚持营商环境就是最好的生产力,全

力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强化政策效能

和激励作用,持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好企业发展迫切需求,

强化城市功能支撑作用,全力营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发展目标

制造业产业生态更加完备,一批规模化优质产业空间有效拓展,

链主企业、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不断

增强,现代服务业赋能作用充分显现,营商环境竞争力大幅提升,

“13+2”产业集群形成强大竞争优势,实体经济发展基础更加稳固,

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

二、提升先进制造业发展能级

以高质量产业空间为保障,以大集群、大企业、大项目为引领,

重构产业格局,促进产业升级,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制造业产业空间规划。结合宝安空间现状和制造业发

展基础,以空间规划激活释放产业潜力,高水平规划建设燕罗国际智

能制造生态城、石岩科创城、桃花源“升级版”科技创新中心和深港

先进制造业合作区,打造四大先进制造业战略增长极。

(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化。高起点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

产业,谋划发展未来产业,引领宝安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新方向。实

第496页

491

施“13+2”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计划,打造一批具有

全球竞争力的千亿级产业集群。

(三)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企业群。支持具有生态主导力的龙头

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核心资源,培育若干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千亿

级企业系”。培育企业梯队“各军跟进”,深入挖掘产业集群中的隐

形冠军企业,形成“小升规,规进高,高升精,精上市”的企业接续

发展梯队。

(四)深入推进数字化赋能工程。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推动

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提高生产效率。支持企业实施

技术改造,打造一批智能化改造标杆示范项目。深化国家工业互联网

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协同发展,形成产

业优化升级和持续增长新动能。

(五)大力开展工业园区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构建利益共享机制,

将园区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方式“反哺”园区发展,吸引各类市场主

体积极参与工业园区提质增效。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区

域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新时代高标准厂房、专业园区建设,以高品质

空间厚植高质量发展沃土。

(六)保障重点企业产业空间需求。创新用地用房供给模式,服

务先进产能落地。通过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自有用地和自有园区

提容或更新、带产业项目城市更新、集体物业提容、集体物业长租、

区属国有物业出售或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等方式,多渠道、多

方式解决重点企业空间需求。

第497页

492

(七)实施大招商工作机制。构建与我区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

招商体系,实施“1+4+5+10”大招商工作机制。重点面向战略级、关

键性、补链强链等优质项目,开展全球招商大会平台招商,鼓励社会

机构引荐招商,创新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资本招商”,以高质量招商

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增强先进制造业创新动力

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

创新环境营造,以高水平科技供给支撑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一)实施创新载体建设工程。开展创新集聚区建设,集聚高端

创新资源,发挥创新发展引领示范效应。引导多元主体参与高品质创

新载体建设,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创新

集聚区—科技生态城”为一体的创新孵化育成链条。

(二)实施高端创新平台引进培育工程。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

实施“高端研发平台建设计划”,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发展。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

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三)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工程。推动一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强化产业链核心环节本土化,提高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性。支持企业承

担或参与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和技术攻关,着力解决“卡脖子”问

题。鼓励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

加速研发成果产业化。

第498页

493

(四)实施科技创新服务提升工程。优化创新生态,围绕研发设

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重点领域推动建设

一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服务体系。

(五)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工程。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鼓励企

业参与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支持高端知识

产权服务业发展,为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障

和支持。推动建设“一站式”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为企业提供全

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服务。

(六)实施质量标准引领工程。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

为核心的发展新优势,实现由“跟随者”向“引领者”转变。实施“卓

越绩效—区长奖—市级以上质量奖”梯队培育。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

制修订各类标准,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与标

准化同步工作机制,促进科研成果加速转化。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升

级,提高行业技术能级。

四、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是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

途径。以总部经济、金融、物流、软件、会展商贸、文化创意为重点,

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耦合共生、协同发展。

(一)推动总部经济集聚发展。支持总部企业落地宝安、集聚发

展,加快形成“总部—制造基地”联动效应。高标准建设九围国际总

部区,吸引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和研发中心,打造面向

世界五百强和国际机构的“总部院子”。建设临空经济总部区,推动

第499页

494

综合保税区建设,集聚一批航空运输、航空服务、物流、跨境电商总

部企业。支持总部楼宇建设,打造一批规模强大、贡献突出的高端楼

宇。

(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积极引导金融资本有序流向

实体产业,助力实体经济强筋健骨。规划建设宝安湾滨海国际金融中

心,高标准建设国际湾区城市中心和产业金融中心。促进金融持牌机

构、风投创投、供应链金融等金融机构集聚,支持科技金融、绿色金

融、海洋金融等特色金融发展。积极争取金融开放和跨境人民币改革

创新试点,鼓励外资、港澳和前海金融机构在宝安设立分支机构。

(三)支持物流业高端化发展。加快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重点发展全球采购、全球分销、金融结算等业务。支持电商物流、冷

链物流、保税物流、供应链管理、专业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的发展,

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支持企业提升物流系统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促进物流业集约化发展。

(四)促进软件业快速发展。加快释放软件产业发展潜力,拓展

先进制造业数字化发展新空间。遴选认定一批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

软件园(楼宇),集聚发展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人工智能、虚拟

现实、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等领域。

(五)加快会展商贸业特色发展。以会展商贸为平台,加快信息、

技术、产品等要素流动,构建与制造业一体化格局。实施“会展+先

进制造”战略,培育引进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辐射带动力的大型展、

品牌展、特色展,打造国际会展之都核心支撑区。优化商业空间布局,

第500页

495

打造展现宝安国际形象的高品质商业地标,推进特色商业街、“智慧

商圈”建设。

(六)推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提升数

字技术对内容创作、产品研发、模式创新、创意设计的核心支撑作用。

支持文体产业空间载体建设。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活动和

高端体育赛事,壮大新兴文化、体育、旅游消费业态。

五、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先进制造业发展

坚持把营商环境作为第一品牌、第一资源、第一竞争力来抓,全

力以赴提升城区功能品质、优化企业服务、稳定发展预期,全方位提

升宝安的吸引力。

(一)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品质城区。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区

功能,汇集高端人才。高标准规划建设宝安中心区、深圳西部市级中

心两大中心区“主引擎”。实施 107 国道市政化改造,提升沿线城市

风貌和空间承载力。实施“交通强区”建设,以大交通支撑和保障大

发展。夯实教育、医疗、基层治理三大社会民生领域建设“硬底板”,

让良好的生活环境成为推动宝安发展的吸引力、竞争力和生产力。

(二)构建全链条企业服务机制。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

让企业在宝安安心经营、发展壮大。升级推广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

平台,实现惠企事项一网通办,为企业提供快速直达、快速解决服务。

推动更多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秒批”“无感申办”。

(三)降低资源要素成本。有效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稳定

市场预期。充分发挥金融超市的平台作用,联合金融机构提供授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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