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
2022年5月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 2021 年度第一季度、第二季度
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一、法律法规
暂无更新
二、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
办便函〔2021〕26 号(发文日期:2021 年 2 月 10 日)
2.2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
回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文日期:2021 年 01 月 28 日)
三、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政府规章(浙江省)
暂无更新
四、司法解释
暂无更新
五、其他相关文件
5.1《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常见问答》(发文日期:
2021-02-02)
5.2《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行)》银登字
〔2021〕1 号(发文日期:2021-01-14)
5.3《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银登字〔2021〕2 号(发文日期:2021-01-14 )
5.4《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公开竞价细则(试行)》
银登字〔2021〕3 号(发文日期: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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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21 年 01 月 28 日
施行日期: 2021 年 01 月 28 日
为健全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薪酬在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银保监会
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各银行保险
机构按照指导意见内容,结合实际,抓紧完善相关制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 年 1 月 28 日
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健全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薪酬在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根据《商
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等规定,现就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健全劳动合同、薪酬管理、绩效
考核等管理制度,充分运用薪酬工具,平衡好当期与长期、收益与风险的关系,确保薪酬激励与风险调整
后的业绩相匹配,防范激进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包括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适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责任部
门、争议处理、内部监督及问责等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时,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征求相关
人员意见,履行必要程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审计、财务等相关
部门应积极参与配合。
三、 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
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处置途径。
四、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
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
(一)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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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
(四)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五、 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薪酬制度激励效果的评估,注重员工教育,合理设置风险偏好。对于因
存在明显过失或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导致职责范围内风险超常暴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银
行保险机构可以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绩效薪酬。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情况等因素,合理设定风险超常暴
露标准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并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
六、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情
形轻重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直至全部绩效薪酬。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当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
岗位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
七、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
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
(一)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
(二)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八、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
派出机构。
九、 银行保险机构在披露薪酬信息时,应当增加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有关信息,不断加强薪酬
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性。
十、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每年对本公司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审核,并对薪酬管
理负最终责任。
十一、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设情况
和执行情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将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纳
入监管评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考虑因素。
十二、 本指导意见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
经纪公司。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
信用合作社。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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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指导意见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银行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机构类型与特点、市场规模大小、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确定关键岗位人员范围,并
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中予以明确。
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在银行保险机构领取绩效薪酬的董事和监事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十四、 本指导意见所称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研究探索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方式,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实现对绩效
薪酬的追索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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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常见问答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202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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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监管政策篇....................................................................................................- 4 -
1.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4 -
2.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试点主要包括哪些机构?......................................- 4 -
3.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参与业务试点?..............- 4 -
4. 哪些不良贷款可以试点转让?..............................................................- 5 -
5. 对转让的不良贷款有哪些限制?..........................................................- 5 -
6. 监管部门对受让方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哪些要求?......................- 5 -
7. 不良贷款转让后,债务人的征信记录如何衔接?..............................- 6 - 二、业务流程篇....................................................................................................- 6 -
1. 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办理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6 -
2. 哪些机构需要在银登中心开立业务账户?..........................................- 7 -
3. 开户机构应提交哪些开户材料?..........................................................- 7 -
4. 如何提交开户材料?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8 -
5. U-Key 中的数字证书有何作用?..........................................................- 8 -
6. 受让方应如何开展尽职调查?..............................................................- 8 -
7. 办理资产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8 -
8. 资产登记的要素及文件有哪些?..........................................................- 9 -
9. 不良贷款转让公告有哪些内容?如何提交?....................................- 11 -
10. 如何进行项目挂牌?............................................................................- 11 -
11. 挂牌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12 -
12. 意向受让方如何报名参与不良贷款公开竞价?................................- 12 -
13. 出让方如何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 12 -
14. 出让方确认后,只产生 1 个合格意向受让方,如何处理?............- 12 -
15. 出让方确认后,未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如何处理?....................- 13 -
16. 什么条件下可申请重新挂牌?............................................................- 13 -
17. 如何进行重新挂牌?............................................................................- 13 -
18. 公开竞价可采用哪些方式?................................................................- 14 -
19. 竞价条件包含哪些内容,如何设置?................................................- 14 -
20. 什么是起始价?....................................................................................- 14 -
21. 什么是保留价?....................................................................................- 14 -
22. 什么是加价幅度?................................................................................- 15 -
23. 出让方如何选择竞价时间?................................................................- 15 -
24. 采用一次竞价方式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如何报价?........................- 15 -
25. 采用多轮竞价方式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如何报价?........................- 15 -
26. 什么是自由竞价和延时竞价?............................................................- 15 -
27. 竞价期间,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是否可以看到相关报价?............- 16 -
28. 竞价成功条件是什么?........................................................................- 16 -
29. 竞价失败后,如何处理?....................................................................- 16 -
30. 如发生重大事项,出让方如何进行披露?........................................- 17 -
31. 协议签署、资金支付与档案移交有没有时间要求?........................-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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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如何获取业务办结通知书?................................................................- 18 -
33.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是谁?主要渠道有哪些?....................................- 18 -
34. 何时提交转让结果公告?....................................................................- 18 -
35. 是否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 18 -
36. 银登中心是否可以协助推介不良贷款?............................................- 18 -
37. 如何联系银登中心?............................................................................- 19 -
38.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收费标准如何制定? - 19 - 三、系统操作篇..................................................................................................- 19 -
1. 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开放时间?............................................................- 19 -
2. 如何下载安装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客户端?........................................- 19 -
3. 不良贷款转让系统如何操作使用?....................................................- 20 - 附件一:项目信息登记要素..............................................................................- 21 - 附件二:不良贷款登记要素..............................................................................-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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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政策篇
1.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
战取得阶段性进展,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制度不断完善,处置流程
持续优化,处置力度显著增强。鉴于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
优化经济结构的攻关期,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存在,2019 年末银
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 2.41 万亿,较 2018 年末增加 20%,不良贷
款处置压力持续增大,银行呼吁丰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拓宽处
置渠道。
2.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试点主要包括哪些机构?
答:试点银行包括:6 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 12 家全国性
股份制银行。
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
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
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
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
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
管理公司可以债转股为目的受让试点范围内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对公不良贷款,按照债转股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开展工作。
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参与业务试
点?
答:根据监管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营管理状况较
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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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出具同意文件。
4.哪些不良贷款可以试点转让?
答: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包括出让方在经营中形成的、按规
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对公贷款。
批量个人不良贷款,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
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5.对转让的不良贷款有哪些限制?
答:下列银行不良贷款不参与本次转让试点工作: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
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
全和敏感信息的贷款;
(2)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
等政策性、导向性的贷款;
(3)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
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
本行的贷款;
(4)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
(5)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
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
量转让范围。
6.监管部门对受让方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
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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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
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
款,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
清收工作。
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应依法依规获取原贷
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使用
个人信息。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个人
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的情形。
7.不良贷款转让后,债务人的征信记录如何衔接?
答:不良贷款转让后,仍属于信贷业务范围的,征信数据报
送、异议处理等征信权责自不良贷款转让之日起,由原出让方转
至受让人履行。原出让方仍需对转让前的征信工作负责。原出让
方、受让人要做好工作衔接,保障信息主体合法的征信权益。受
让人需要原出让方协助的,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债权转让合
同中约定。
二、业务流程篇
1.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办理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答: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办理流程主要包括账户开立、资
产登记、项目挂牌、公开竞价、信息披露、协议签署和资金支付
等环节。其中资产登记、项目挂牌、公开竞价、协议签署和资金
支付均需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完成相关操作或上传有关材料,
开立账户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 ,信息披露通过银登网
(www.yindeng.com.cn)或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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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些机构需要在银登中心开立业务账户?
答: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在
银登中心开立账户。
出让方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监管
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此外,经机构总行(总公司)授权同意,
分支机构也可作为出让方。
受让方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以及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此外,经总公司授
权同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也可作为受让方。
3.开户机构应提交哪些开户材料?
答: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开户材料包括:
(1)《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申请表》;
(2)《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承诺书》;
(3)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
有);
(5)银登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申请开户的,还须提交由总行或总公司出具的《分
支机构开户授权书(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申
请开户的,还须提交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同意文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
相关开户材料模板参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
贷 款 转 让 业 务 账 户 办 理 指 南 ( 试 点 )》, 可 通 过 银 登 网
(www.yindeng.com.cn)“不良贷款转让专区-业务规则”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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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提交开户材料?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开户申请机构须将开户材料用印版扫描件发送至银登中
心指定接收邮箱(yindengkaihu@chinabond.com.cn),银登中心
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回复开户材料审核结果。材料审核
通过的,银登中心将为申请机构开立业务账户,制作数字证书(储
存于 U-Key 中)并出具开户通知书。申请机构收到材料审核通
过的邮件后,可于 3 个工作日后,携带开户材料原件、《授权委
托书》、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来银登中心现场领取 U-Key
及开户通知书。
5.U-Key 中的数字证书有何作用?
答:数字证书(CA 证书)是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颁发的,用以鉴别参与者身份,证实相关电子操作记录的工具,
并存储在 U-Key 中。CA 证书使用前,应首先通过银登网
(www.yindeng.com.cn)“业务专区-下载专区-程序下载”栏目下
载客户端并安装 U-Key 驱动程序。每次登录客户端时,都须通
过 U-Key 认证,才能进行后续操作。
6.受让方应如何开展尽职调查?
答:受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不良贷款的尽职调查
工作,科学评估资产价值和风险,独立进行决策。出让方应为受
让方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
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
7.办理资产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答:出让方自行完成资产组包、卖方尽调、转让方案制定及
内部审批等不良贷款转让准备工作后,便可向银登中心提交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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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并进行资产登记。
相关材料包括不良贷款转让项目说明书、已履行内部决策的
证明文件、转让协议文本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
不良贷款转让项目说明书(参考格式)详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
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行)》(银登字〔2021〕1
号)。出让方须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至银登中心
指定邮箱(dengjibu@chinabond.com.cn),并将不良贷款转让项
目说明书原件邮寄至银登中心。
资产登记由出让方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录入不良贷款的
要素信息并上传文本材料。详细系统操作步骤可参见银登网
(www.yindeng.com.cn)“不良贷款转让专区-业务规则-《银登中
心试点专区系统操作手册》”。银登中心将对资产登记信息和材料
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及时向客户反馈核对结果。核对通过后配发
唯一的项目编号和资产代码,出让方可进行后续的项目挂牌、公
开竞价等操作。
8.资产登记的要素及文件有哪些?
答:资产登记是出让方对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不良贷款所作的
一般性描述,登记内容包括不良贷款项目信息、不良贷款要素信
息和不良贷款相关文件,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内容应与相关文件内
容保持一致。
项目信息登记要素包括项目名称、资产笔数、资产户数、未
偿本息总额、未偿本金总额、未偿利息总额、其他费用和交易基
准日等(项目信息登记要素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一)。
不良贷款登记要素信息包括贷款基本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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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机构信息,其中针对部分个人信息,请脱敏后填写(不
良贷款登记要素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
(1)贷款基本信息:原始贷款合同编号、原始贷款借据编
号、贷款类型、贷款五级分类、币种、未偿本金、未偿利息、未
偿本息合计、贷款发放日、贷款到期日、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单
位、贷款投向行业、担保方式、抵押率(%)、担保详情、诉讼
详情等;
(2)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人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借
款人证件号码、借款人所在地区、借款人类型、机构注册地址/
借款人住址、所有制、借款人所属行业;
(3)贷款发放机构信息:贷款发放机构全称、贷款发放机
构简称、贷款发放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贷款发放机构地区、
贷款发放机构所属总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相关文件包括债权文件、担保文件和诉讼文件等:
(1)债权材料: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如有)、
授信合同(协议)、展期协议(凭证)、垫款通知书/垫款凭证、
债权确认书、抵债协议、合同变更协议、垫款通知书回执、借款
申请书等;
(2)担保材料:抵(质)押合同及附件、保证合同(担保函)
及附件、抵(质)押物清单、他项权证、房产证、履行担保责任
催收通知书等;
(3)诉讼材料:起诉状、立案通知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
决书、上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债权申报书、
申请执行书、法院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裁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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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查封裁定、法院保全裁定、债权凭证、委托代理协议、催收公
证书等;
(4)其他材料:借款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财务
报表、公司章程、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等。
9.不良贷款转让公告有哪些内容?如何提交?
答:转让公告内容包括不良贷款基本信息、转让方式、交易
对象要求、竞价方式、有效期限、竞价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其中,交易对象要求不得为法律法规及监
管要求以外的非审慎要求,阻碍潜在受让方参与竞价。具体模板
详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
细则(试行)》(银登字〔2021〕2 号)。
出让方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 10 个工作日,将不良贷款转让
公 告 ( 加 盖 公 章 ) 电 子 版 提 交 至 银 登 中 心 指 定 邮 箱
(dengjibu@chinabond.com.cn)。银登中心确认转让公告内容无
误后,通过银登网(www.yindeng.com.cn)“不良贷款转让专区- 信息披露-转让公告”栏目向市场发布。转让公告内容一经披露,
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出让方应发布更正公告,阐明更改
原因和更改内容。
10. 如何进行项目挂牌?
答:出让方应在不良贷款转让公告发布后 2 个工作日内,通
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将已完成登记的不良贷款转让项目向市场
挂牌展示。银登中心将对挂牌信息进行核对,并于 1 个工作日内
向客户反馈核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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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挂牌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挂牌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贷款信息、挂牌信息、合
格意向受让方要求和其他信息。其中“项目信息”和“贷款信息”
部分应与已登记资产的登记信息保持一致;“挂牌信息”、“合格
意向受让方要求”、“其他信息”部分应与不良贷款转让公告的相
关内容保持一致。
12. 意向受让方如何报名参与不良贷款公开竞价?
答:竞价报名截止时间不得晚于公开竞价前 5 个工作日。意
向受让方可以在竞价报名截止前,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向出让
方提交报名申请。意向受让方可上传与合格意向受让方要求相关
的资质证明文件。
13. 出让方如何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
竞价报名截止后,出让方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 3 个工作日在
系统内确认可参与竞价的意向受让方,确认操作需一次性完成,
完成确认后不得撤销。对于未被出让方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出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说明具体原因。
14. 出让方确认后,只产生1个合格意向受让方,如何处
理?
答:出让方与合格意向受让方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交易,
或取消本项目挂牌。
交易双方达成协议转让意向后,原则上应于原定竞价日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确认协议转让结果。银登中
心据此为交易双方出具协议转让确认书。交易双方应对协议转让
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对于蓄意破坏合格意向受让方申请程序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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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转让行为,银登中心将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取消挂牌后,出让方可申请重新挂牌。
15. 出让方确认后,未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如何处理?
答:本项目挂牌将自动取消,出让方可申请重新挂牌。
16.什么条件下可申请重新挂牌?
答: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出让方可向银登中心申请重新挂牌:
(一)通过挂牌展示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且出让方
未选择协议转让,或协议转让未达成交易;
(二)通过项目挂牌未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三)竞价失败,且出让方已于竞价日当日通过银登中心业
务系统确认结果的;
(四)银登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况。
17.如何进行重新挂牌?
答:出让方应向银登中心提交重新挂牌申请书。重新挂牌申
请书模板详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
公开竞价细则(试行)》(银登字〔2021〕3 号)。
银登中心确认符合重新挂牌条件后,出让方须通过银登网
(www.yindeng.com.cn)“不良贷款转让专区-信息披露-转让公告”
栏目发布不良贷款转让公告,并在发布转让公告后 1 个工作日内,
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将原项目进行挂牌展示。银登中心将对挂
牌信息进行核对,并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反馈核对结果。核对
通过后,交易双方可进行公开竞价等后续操作。
重新挂牌的竞价报名截止时间不得晚于公开竞价前 2 个工
作日。出让方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 1 个工作日确认合格意向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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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名单,并根据重新挂牌申请书及转让公告内容完成竞价条件设
置。
18. 公开竞价可采用哪些方式?
答:目前银登中心向参与机构提供“一次竞价”和“多轮竞
价”两种公开竞价方式。
如出让方采用一次竞价方式,合格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登中
心业务系统在竞价时间内完成一次性报价,根据价格优先、时间
优先原则确定唯一最高价。
如出让方采用多轮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
务系统在竞价时间内进行多次递增报价,根据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唯一最高价。
19. 竞价条件包含哪些内容,如何设置?
答:一次竞价的竞价条件包括竞价起止时间、起始价、保留
价和加价幅度。多轮竞价的竞价条件包括自由竞价起止时间、延
时周期、起始价、保留价和加价幅度。出让方应至少在公开竞价
前 1 个工作日,根据转让公告内容,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完成
竞价条件设置,一经设定不得修改。
20. 什么是起始价?
答:起始价是本场竞价中合格意向受让方可报出的最低价格,
任何报价均应不低于起始价。
21. 什么是保留价?
答:保留价是本场竞价中出让方同意达成交易的最低价格。
保留价应不低于起始价,且竞价全程仅为出让方可见,合格意向
受让方和银登中心均不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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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什么是加价幅度?
答:加价幅度是本场竞价中报价加价的最小单位。建议加价
幅度与起始价的比值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3. 出让方如何选择竞价时间?
答:一次竞价时段为工作日 9:00-11:00 与 14:00-16:00,出让
方应根据银登中心相关安排确定具体竞价时间。单场一次竞价时
长可为连续的 0.5 小时、1 小时、1.5 小时或 2 小时,出让方可根
据业务需要在一次竞价时段内自愿选择。
多轮竞价出让方可选择工作日 10:00 或 15:00 开始多轮竞
价。单场多轮竞价的自由竞价时长为 0.5 小时或 1 小时,延时竞
价的延时周期可设置为 1 分钟、2 分钟、3 分钟、4 分钟或 5 分
钟,出让方可根据业务需要自愿选择。
24. 采用一次竞价方式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如何报价?
答:合格意向受让方在一次竞价时间内,最多可进行一次报
价,报价成功后不得撤销。报价金额为起始价与加价幅度的非负
整数倍之和。
25. 采用多轮竞价方式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如何报价?
答:同一合格意向受让方在多轮竞价的自由竞价与延时竞价
阶段均可进行多次报价,每次报价均应高于当前最高报价,报价
成功后不得撤销。报价金额为起始价与加价幅度的非负整数倍之
和。
26. 什么是自由竞价和延时竞价?
答:多轮竞价按时间顺序分为自由竞价与延时竞价两个阶段。
自由竞价阶段,合格意向受让方可进行多次报价。自由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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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无论是否出现报价,系统均将自动进入延时竞价。
延时竞价阶段,合格意向受让方也可进行多次报价。延时竞
价延时周期内出现报价的,则自动触发下一延时周期,直至任一
延时周期未出现报价,系统自动确认当前报价为本场唯一最高价。
27. 竞价期间,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是否可以看到相关报
价?
答:为保证竞价环节公平公正,采用一次竞价方式的,竞价
期间,出让方不能查看任何意向受让方报价记录,合格意向受让
方不能查看本方报价以外的任何报价记录。竞价结束后,出让方
可查看所有意向受让方报价记录,合格意向受让方可查看本方报
价及唯一最高价匿名报价记录。
采用多轮竞价方式的,竞价时间内,出让方和合格意向受让
方均可全程查看全部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匿名报价记录。竞价结束
后,出让方可查看本次竞价唯一最高价报价记录及全部合格意向
受让方的报价记录,合格意向受让方可查看本方报价及唯一最高
价匿名报价记录。
28. 竞价成功条件是什么?
答:竞价结束后,若最高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则本场竞价
成功,系统确认的本场竞价唯一最高价即为竞价结果。交易双方
需要在竞价日当日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确认竞价结果信息。竞
价结果信息确认后,交易双方可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下载和打
印《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结果(公开竞价)确认书》。
29. 竞价失败后,如何处理?
答:竞价结束后,若最高价小于保留价,或竞价过程中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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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报价,则本场竞价失败。竞价失败后,出让方应于竞价日当日
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进行确认,后可向银登中心申请重新挂牌。
30. 如发生重大事项,出让方如何进行披露?
答:不良贷款转让公告发布后至转让协议生效前,若发生可
能或已经对不良贷款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出让方
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况下,及时通过银登网
(www.yindeng.com.cn)“不良贷款转让专区-信息披露-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栏目向市场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并通过银登中心业务
系统向相关方披露详细信息,确保相关方可重新评估不良贷款的
投资价值。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不良贷款项下的担保人、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不良贷款项下的担保人、担保物出现争议或异议的;
(三)出让方或借款人发生影响不良贷款投资价值的违法、
违规或违约事件;
(四)出让方或借款人经营情况或主体评级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应
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重大事项公告模板详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
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银登字〔2021〕3 号)。
31. 协议签署、资金支付与档案移交有没有时间要求?
答:转让协议签署需在公开竞价确认书或协议转让确认书发
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与档案移交需在转让协议签
署生效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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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如何获取业务办结通知书?
答:协议签署、资金支付和档案移交等工作全部完成后,出
让方需将转让协议、资金收讫证明和档案移交完成证明等文件材
料上传至银登中心业务系统,经受让方确认后,系统自动出具业
务办结通知书,交易双方均可下载打印。
33.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是谁?主要渠道有哪些?
答:出让方是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的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主要
渠道为银登中心业务系统、银登网(www.yindeng.com.cn)或银
登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
34. 何时提交转让结果公告?
答:出让方应于档案移交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转让结果
公 告 ( 加 盖 公 章 ) 电 子 版 提 交 至 银 登 中 心 指 定 邮 箱
( dengjibu@chinabond.com.cn )。 银 登 中 心 通 过 银 登 网
(www.yindeng.com.cn)“不良贷款转让专区-信息披露-转让结果
公告”栏目向市场发布转让结果公告。
35. 是否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
答:出让方和受让方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开展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工作。
36. 银登中心是否可以协助推介不良贷款?
答:为有效拓宽市场广度,使出让方充分接触市场,了解不
良贷款受让意向,银登中心专门在银登网(www.yindeng.com.cn)
设置了转让意向发布功能。出让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制定转
让方案前发布资产推介信息,推介信息(加盖公章)电子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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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银登中心指定邮箱(dengjibu@chinabond.com.cn)。银登中心
将在银登网(www.yindeng.com.cn)“不良贷款转让专区-资产转
让信息”栏目发布,市场机构可进行查看。
37. 如何联系银登中心?
答: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银登中心不
良贷款转让业务专项服务电话。
账户开立:苏雨薇 010-88174907 陈永帅 010-88174913
张天睿 010-88174950
业务办理:郭晓晓 010-88174922 刘 洋 010-88174812
孟繁强 010-88174954 吴达莎 010-88174953
技术支持:赵 旸 010-88174837 张 为 010-88174833
38.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收费标准如何制定?
答:在试点业务初期,为培育引导市场,中心暂不收取相关
费用。同时,按监管部门关于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为
保障试点业务可持续发展,中心将综合考虑成本投入等因素,制
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适时发布实施。
三、系统操作篇
1.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开放时间?
答: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运行时间为工作日 9:00-16:30,客户
可登录业务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2.如何下载安装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客户端?
答:市场机构可在银登网(www.yindeng.com.cn)“业务专
区-下载专区-程序下载”处,下载客户端安装包,并自行安装。
具体联网接入与安装说明,可在“业务专区-下载专区-文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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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下载查看联网接入指南。
3.不良贷款转让系统如何操作使用?
答:市场机构可在银登网(www.yindeng.com.cn)“不良贷
款转让专区-业务规则”处下载系统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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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项目信息登记要素
序号 要素名称 要素说明 填写说明
1 项目名称 — 字符型;最多 60 个字符
2 项目临时编号 — 字符型;LS+2 位年份+6 位顺序号
3 项目编号 — 字符型;2 位年份+6 位顺序号
4 出让方名称 客户在系统中的全称 字符型
5 出让方资产账
号
客户的资产账号 字符型
6 项目类型 项目所属类型 字符型
7 竞价方式 — 字符型;目前系统默认为线上公开竞价
8 资产笔数
项目下所包含资产的总
笔数
数值型;大于等于 1 的整数;当项目类
型为个人批量转让、其他时,该要素为
手动填写项;当项目类型为对公单户转
让时,该要素根据资产列表中资产笔数
自动加总
9 资产户数
项目下所包含资产的借
款人户数
数值型,整数
10 未偿本息总额
(元)
项目下所包含资产的未
偿本息总额
数值型;最多两位小数;当项目类型为
个人批量转让、其他时,该要素自动加
总未偿本金总额和未偿利息总额;当项
目类型为对公单户转让时,该要素自动
加总资产列表中全部贷款的未偿本息
合计
11 未偿本金总额
(元)
项目下所包含资产的未
偿本金总额
数值型;最多两位小数;当项目类型为
个人批量转让、其他时,该要素为手动
填写项;当项目类型为对公单户转让
时,该要素自动加总资产列表中全部贷
款的未偿本金总额
12 未偿利息总额
(元)
项目下所包含资产的未
偿利息总额
数值型;最多两位小数;当项目类型为
个人批量转让、其他时,该要素为手动
填写项;当项目类型为对公单户转让
时,该要素自动加总资产列表中全部贷
款的未偿利息总额
13 其他费用 项目下所有相关费用 数值型;最多两位小数
14 交易基准日 —
日期型;格式为年月日(yyyyMMdd,例
如 2015 年 3 月 10 日,则输入 20150310,
共 8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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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不良贷款登记要素
序号 要素名称 要素说明 填写说明
1 原始贷款合同编号
该笔贷款对应的唯一确定
的贷款主合同编号
最多 80 个字符;如无,请填写“未
载明”
2 原始贷款借据编号
该笔贷款对应的唯一确定
的借据号码
最多 80 个字符;如无,请填写“未
载明”
3 贷款类型 该笔贷款所属的具体类型
下拉菜单选择,若为对公单户转
让,仅能选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贷款、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除项
目贷款)、同业借款、银行承兑
汇票垫款、融资租赁、股票及其
他股权回购/返售、并购贷款、信
托贷款、委托贷款、应收账款、
其他;
若为个人批量转让,仅能选个人
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
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
营性贷款、其他
4 贷款五级分类
依据贷款风险程度对该笔
贷款当期质量的分类
下拉框选择
5 币种 该笔贷款对应的币种类型 下拉框选择
6 未偿本金(元)
截至基准日该笔贷款未结
清的本金
格式为浮点型,最多两位小数
7 未偿利息(元)
截至基准日该笔贷款未清
偿的利息
格式为浮点型,最多两位小数
8 未偿本息合计(元)
未偿本金与未偿利息加总
额
系统自动生成
9 贷款发放日 该笔贷款的发放日期 下拉框选择
10 贷款到期日 该笔贷款的到期日期 下拉框选择
11 贷款期限
贷款的发放日和到期日之
间的期限
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
进行填写,最多 6 位整数
12 贷款期限单位 度量贷款期限的单位 下拉框选择
13 贷款投向行业
该笔贷款资金实际投向的
行业
下拉框选择;根据贷款合同中约
定的资金用途进行填写
14 担保方式 该笔贷款的担保方式 可多选
15 抵押率
该笔贷款初次发放金额与
抵押物初始价值的比例
最多 6 位小数;若无抵押,填 0
16 担保详情 该笔贷款担保情况 最多 600 个字符
17 诉讼详情 该笔贷款诉讼情况 最多 600 个字符
18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 最多 320 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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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借款人全称
借款人为机构的,填写经有
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借
款人全称,与公章名称完全
一致;借款人为个人的,填
写借款人姓名
最多 60 个字符;借款人为机构的
填写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全称;
借款人为个人的填写身份证上姓
名(借款人为个人的,请脱敏后
填写)
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借款人证件号码
借款人为机构的,填写借款
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借
款人为个人的,填写借款人
个人身份证件的证件号
最多 40 个字符;借款人为机构的
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无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填写组织机
构代码;借款人为个人的填写身
份证号(借款人为个人的,请脱
敏后填写)
21 借款人所在地区
借款人注册地址或住址的
所在地区
下拉框选择;借款人为机构的填
写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所在地;
借款人为个人的填写身份证上的
地址所在地
22 借款人类型
借款人按企业规模划分所
属的企业类型;借款人为个
人的,借款人类型为“个人”
下拉框选择
23 机构注册地址/借
款人住址
借款人为机构的,填写借款
人的注册地址;借款人为个
人的,借款人住址简写到省
份和地级市
最多 80 个字符;借款人为机构的
填写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借款
人为个人的,住址简写到省份和
地级市(借款人为个人的,请脱
敏后填写)
24 所有制
借款人按控股股东的性质
划分的所有制
下拉框选择,借款人为企业的,
选择按控股股东的性质划分的所
有制,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
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
股、其他;借款人为个人的该选
项不填,该选项为非必填,默认
值为空
25 借款人所属行业 借款人所属的行业 下拉框选择
26 贷款发放机构全称
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
的全称,与公章所使用的名
称完全一致;若为分支机构
的,填写分支机构全称
最多 60 个字符;填写营业执照上
企业名称全称
27 贷款发放机构简称
发放贷款机构的全称所对
应的简称
最多 32 个字符;应尽量体现机构
独有信息、不应出现歧义
28 贷款发放机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发放贷款机构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最多 40 个字符;若无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29 贷款发放机构地区
发放贷款机构注册地址所
在地区
下拉框选择;需填写营业执照上
注册地址所在地
30
贷款发放机构所属
总行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发放贷款机构为分支机构,
其所属总行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最多 40 个字符;若无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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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管理领域 2021 年度
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一、法律法规
暂无更新
二、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1《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
〔2021〕102 号(发文日期:2021 年 11 月 29 日)……………第 1 页
2.2《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
保监发〔2021〕46 号(发文日期:2021 年 11 月 26 日) ……第 6 页
2.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
〔2021〕75 号(发文日期:2021 年 10 月 9 日)……………第 14 页
2.4《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
43 号 (发文日期:2021 年 9 月 30 日)………………………第 18 页
2.《5 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
要求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83 号(发文日期:2021 年 7 月 12
日)………………………………………………………………第 33 页
2.6《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
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 号(发文日期:2021 年 2 月 10
日)………………………………………………………………第 116 页
2.7 《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
见》银保监办发〔2021〕17 号(发文日期:2021 年 01 月 28
日)………………………………………………………………第 121 页
三、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政府规章(浙江省)
暂无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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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共 2 页
四、司法解释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20 号(发文日期:2021 年 12 月 20 日)………第 125 页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
题 的 规 定 》 法 释 〔 2021 〕 18 号 ( 发 文 日 期 : 2021 年 12 月 17
日)………………………………………………………………第 131 页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
准 的 通 知 》 法 发 〔 2021 〕 27 号 ( 发 文 日 期 : 2021 年 9 月 17
日)………………………………………………………………第 133 页
五、其他相关文件
5.1《山东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
见稿)(发文日期:2021 年 07 月 22 日)……………………第 135 页
5.2《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常见问答》
(发文日期:2021-02-02)……………………………………第 146 页
5.3《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
行)》银登字〔2021〕1 号(发文日期:2021-01-14)……第 169 页
5.《4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
则(试行)》银登字〔2021〕2 号(发文日期:2021-01-14 )………
……………………………………………………………………第189页
5.《5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公开竞价细
则(试行)》银登字〔2021〕3 号(发文日期:2021-01-14)………
……………………………………………………………………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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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
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21〕102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各国有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
意见》有关精神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要求,进一
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
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现就规范国有金
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
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
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
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
不当利益输送。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
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54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
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
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
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
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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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部
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
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
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凭借国
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宜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夯实管理职责,落实国有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并
完善集团或公司内部各类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
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资产转让交易方式、种类、金额标准等
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
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中重大资产转让,应当严格落实“三重一
大”决策制度,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法依规履行相
应公司治理程序;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按规定报
同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和各级子企业
的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产有序流转,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
三、规范转让方式,严格限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
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转让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及
金融衍生产品,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进行。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
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属于集团内部资产转让、按
照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条款履约退出、根据合同约定第三人行使优先
购买权、将特定行业资产转让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同级财
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经国有金融机构按照授权机制审议决策后,
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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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理确定价格,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47 号)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
的核准、备案手续,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转让底
价。对于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转让标的价值较低(单项
资产价值低于 100 万元)的资产交易,国有独资、全资金融机构之间
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以
及国有金融机构所属控股子企业之间发生的不会造成国有金融机构
拥有的国有权益发生变动的资产交易,且经国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中
介机构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
不评估,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转让底价,其他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审计后账面价值等
方式确定转让底价。对投资协议或合同已约定退出价格的资产交易,
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后,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按约
定价格执行。
五、明确交易流程,确保资产转让依法合规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采取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的,具体工作
流程参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公开拍
卖方式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采取网络拍卖方式的,应当在互联网拍卖
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
当有三人以上参加竞价;采取其他方式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依据相
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至少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
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
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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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成交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如成交金额较
大(超过 1 亿元)、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
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
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上一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向转让方支付
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受让方未付清全部款项
前,不得进行资产交割及办理过户手续。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独资全资
子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其款项支付和资产交割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约定。
六、择优选择机构,确保交易信息充分公开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采取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的,参照《规
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财金
〔2020〕92 号)执行,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的承办地方金融企
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需向社会公开
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公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统一渠道、
查阅便利的原则,确保转让信息发布及时、有效、真实、完整。转让
底价高于 100 万元低于 1000 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
期应当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
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除国家另有要求外,国有金融
机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行为的监
督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加强对属地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
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转让方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
益的,应当依法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行为,并向上
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转让监督检查制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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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对所属分支机构及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事项进行内部审计,并于每
年 5 月 20 日前,将上年度资产转让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通知规定,越权决策、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202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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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
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2021]46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的决策部
署,推动银行业保险业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
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深
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银行业保险业服务科技创新的积
极作用,推动完善多层次、专业化、特色化的科技金融体系,为实现
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
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
向人民生命健康,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支持补短板,助力锻长板,
持续提高金融服务质效。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
科学和产业发展规律,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因地制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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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金融服务。推动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促进国内国际双
循环,为科技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坚持统筹协调。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市场等各方面积极性,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补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共同发力,
银行、保险、信托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形成
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强大合力。
——坚持风险可控。统筹发展与安全,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提升
科技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积极运用多层次风险分担和补偿支持等手段,
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长效机制。坚持底线思维,做好风险防控与处置工
作。
三、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一)积极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
要深刻领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大意义,优化内部流程,提升服
务质量,积极为科技创新提供中长期融资支持。要在风险可控、依法
合规前提下,积极参与符合职能定位的产业基金,合理提高转贷款业
务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比重。
(二)推动商业银行科技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商业银行要将高水
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努力实现科技企业贷款余额、有
贷款户数持续增长,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
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发展,保持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
款合理增长,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首
贷和续贷投放力度,进一步强化绿色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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