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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法律维权
1994年,为落实1991年5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市政府第17次会议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沈阳市关于对
残疾入实行优惠照顾的意见》,并于同年10月27日颁布执行。《意见》共15条,
其中在就业、就医、康复等方面都给予残疾人优惠照顾,较为广泛的惠及到沈阳
市残疾人基本保障的需求,受到广大残疾人朋友的欢迎。1997年,市政府印发《沈
阳市精神病防治实施方案》和《沈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年,市
委、市政府转发《扶贫解困志愿者(单位)活动方案》;市残联与市温暖办、市
信访办联合下发《关于解决非民政企业盲残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市残联
与市财政局联合签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市残联与市劳动局联合下
发《关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1998年,《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
理办法》颁布施行。涉及残疾人生活、养老、医疗、康复等诸多政策文件的制定
与实施,惠及到全市大部分困难残疾人家庭或个人,为沈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添
加更多的助力与希望。
沈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首个法律法规是《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沈
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经过多年充分论证,研究提报,经1998年4月29日沈阳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于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沈阳
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共24条,全面阐述沈阳市残疾人生活生存的任务目标和措施
办法,为沈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启新篇章、奠定新体系。针对1998年版《沈阳
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已不符合沈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市残疾联经三
年调研论证,2013年8月22日经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批准的《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残疾人
保障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沈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里程碑,标志着沈阳残疾人权益
保障步入全面覆盖的新阶段,标志着沈阳市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已踏上全国残疾
人事业法制建设领先发展的快车道。《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将沈阳市残疾人
在经费保障、残疾预防、教育培训、医疗康复、就业扶持、文化体育、扶残助残、
社会保障和无障碍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总结提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利于依法维
护残疾人的权益,有利于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服务,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对于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鼓励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带动38.4万残疾
人迈入小康社会,共享社会物质文明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沈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指引,需要执法检查的推进,需要信
访维稳的检验。市残联自组建以后,尤其是在《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实行之
后,始终立足于依法治维护残疾人权益、用真情化解残疾人困难,竭尽全力做好
残疾人法律维权工作。数以千计的残疾人工作者持之以恒的为残疾人法律维权不
懈努力,终有成效。2000年,市残联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信访稳定工作先进集
体”称号;2004年,市残联被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残联授
予“全国残疾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