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元余额从会员卡里取出来。但是前台服务员却以该会员卡有规定,充进去的钱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款。最终宋先生投诉至消费者协会,并拨打市长热线后,余额得以返回。
【法律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 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 5,000 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 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 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 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