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迈尔财税通讯2022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2-8-0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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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迈尔财税通讯2022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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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迈尔财税通讯2022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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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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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1 周年,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爱岗敬业、竭诚奉献的工作热情,从而

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2022 年 6 月 17 日,西安思迈尔税务师事务所在商洛市镇安县木王

森林公园开展以“走进自然,磨砺意志”为主题的党建及团建活动。内容包括召开民主生活会、举

办篝火晚会及开展登山活动。

通过此次团建活动指明了思迈尔党支部下半年的工作方向,增强了思迈尔财税的团队凝聚力,

又起到了放松身心的作用,大家积蓄着力量,向着明天出发。

思迈尔财税成立于 2011 年,历经 11 年发展,旗下拥有西安思迈尔财税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思

迈尔税务师事务所、西安世久达会计师事务所、陕西麦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涵盖财税咨询、

涉税服务、财务审计、投融资四大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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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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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8 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网信证券、刘平等 6 名责任主体,

[2022]28 号)。

处罚书显示,网信证券连续 6 年财务作假,

在 2012 年至 2017 年期间虚增利润总额累计超 51

亿。具体来说,2012 年至 2017 年,网信证券在

买断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时终止确认了其所卖

出回购的金融资产,且未就其承担的回购义务确

认相应的金融负债,也未在年末计提利息、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向证监报送的 2012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中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润总

额等科目金额虚假:2012 年虚减利润总额 15.25

万元,2013 年虚增利润总额 3.47 亿元,2014 年

虚减利润总额 2.56 亿元,2015 年虚减利润总额

3.59 亿元,2016 年虚增利润总额 22.6 亿元,2017

年虚增利润总额 31.25 亿元。

对此,证监会对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刘平、王媖、张家军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对贾向安、

张松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万元罚款。6 名

责任主体合计被罚 4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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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18 日发布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

款缴纳期限的公告,公告显示,纳税义务人应

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

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 15 日内或

次月第 5 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

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

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

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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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

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22〕2 号)精神和要求,我局起草

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

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5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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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

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

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资

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

则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相

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

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22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资

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

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以所管理的单只

资产管理产品为主体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

与主袋账户仍属同一会计主体。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除非资产管理产品以不同

于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初始载明的计划进行清算

并导致资产无法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资产管理

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

成立。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止,首期会计期间的起始日为

产品成立日,末期会计期间的结束日为产品终

止日。3

资产管理产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

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要募集和兑付币种的,可

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

作为记账本位币并编制财务报表,同时应当将

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编制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

币财务报表。

第6页

4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

定和本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确

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于不

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科目。

资产管理产品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为满

足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等需要的,资产管

理产品应当编制并向母公司报送现金流量表。

二、关于持有投资适用的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以

下简称 33 号准则)规定的投资性主体的,其持

有的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

投资以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

资,应当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7 号,以下简称 22 号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投资性主体的,其持有

的投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一)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

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

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以下简称 2

号准则)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根据 33 号

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

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可以根据 2 号准则的规定

采用权益法核算,也可以根据该准则第三条

(二)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 22 号准则。

(三)对于除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共

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外的金融资

产投资,应当适用 22 号准则。

三、关于持有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

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

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

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相关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

流量特征必须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即相关金

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

付。

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资产

管理产品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出售为目

标的,应当将相关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募基金、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具有

中短期寿命期或需满足开放申购和赎回要求

的,其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通常为交易性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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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计量。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 22 号准则的规定,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并确认损失准备。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

号,以下简称 39 号准则)的规定,确定金融

资产的公允价值。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

理财产品等按照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

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符合 39

号准则的规定。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加强金融资产的估值管

理,确保所采用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适当性以

及估值结果的可靠性,不得随意变更同一金融

资产的估值技术。

四、关于其他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当期实现的利息等收入和发生

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

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

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

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为债权投资的,在持有期间可以将按票面或

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将扣除该

部分利息后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也可以将包含利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汇总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管理产品应

当在初始确认债权投资时作出上述选择并一致

应用于类似债权投资,不得随意变更。

资产管理产品确认应税利息收入等的时点早

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点的,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时确认相关应纳税

额。

投资人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产品份额的,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

益、未分配利润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认购款、

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分别计入实收资金、其他

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产品份额的,资产管

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

分配利润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赎回款或转换转

出款分别冲减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

配利润。

五、关于列示和披露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

号,以下简称 30 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以下简称 37 号准则)等相关准则的要

求进行列报。资产管理产品财务报表附注应当

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

正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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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如管理人报酬

的确定方法、暂估管理人报酬与投资者实际承

担的管理人报酬可能存在差异的事实,以及公

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

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

事项。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市场风险的信息。

(九)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应当

披露扣除侧袋机制影响后的期末净资产金额及

其计算方法,以及侧袋账户的有关情况。

(十)按照 30 号准则和 37 号准则应当披

露的其他信息。

六、生效日期及衔接规定

本规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资产管理产品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首次执

行 22 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9 号)和 37 号准则的,应当遵循上

述准则的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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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银保监

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

位: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

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

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

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 107

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

办法》),现予印发,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

《核算办法》的规定对救助基金设立新账。根

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在新账

中分别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

金”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按照贷方差

额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根据救助基金

原账中的有关科目余额或业务系统登记的尚未

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款金额,在新账中借记

第9页

7

“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

记“资产基金”科目。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

初余额,编制救助基金 2023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

债表。执行《核算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

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算办法》要

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

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

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22 年 6 月 16 日

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

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

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筹

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

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

会专项基金。

三、本办法适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救助基金。

四、救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

会计核算。救助基金应当独立于管理机构的固

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

五、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

外。

六、救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

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救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

间,分期结算账 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

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九、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

原则:

(一)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

的经济业务为 依据,如实反映救助基金的财务

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

靠、内容完整。

(二)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

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

比。

(三)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救助基金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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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

一规定的会计

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

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

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

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设置予以补充,但不

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十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编制救助基金财务报表:

(一)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及附注。

(二)救助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

注应当按照季度编制,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应

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

(三)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

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

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

报及时。

(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管理工作

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基金财务报表项目

下增设有关明细项目。

十二、救助基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

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救助基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

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

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 展会计核算及生

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11页

9

十三、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101 银行存款

3 1201 备用金

4 1301 救助基金垫付款

二、负债类

5 2001 暂存款

三、净资产类

6 3001 资产基金

7 3101 救助基金结余

四、收入类

8 4001 保险费提取收入

9 4101 罚款收入

10 4201 利息收入

11 4301 财政补助收入

12 4401 捐赠收入

13 4501 上级补助收入

14 490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01 抢救费支出

16 5101 丧葬费支出

17 5201 补助下级支出

18 5901 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2页

10

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

理的规定以及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

定收支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等科目。

(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从

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

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

(四)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

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

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

“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

科目。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

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

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

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

四、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

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

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

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

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的库存

现金余额。

1101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的

各种存款。

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救助基金有关财

务管理规定办理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

三、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

行、存款种类、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转入银行的存款,按照实际收到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费提取收

入”、“罚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

助收入”等科目。

(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从

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

“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

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第13页

11

(四)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款项,按照实际

支付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

出”、“补助下级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

际收到的银行存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

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

款”

科目。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

实际收到的银行存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

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

五、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银行

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

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

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

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银

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

如有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的

银行存款余额。

1201 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拨付给具体负责垫

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 本科目适用于经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管理机构按照核定额

度将救助基金拨付专业机构,委托其具体负责

垫付工作的情形。

二、专业机构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报销

并补足备用金。

三、备用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救助基金核定并向专业机构拨付备用

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二)救助基金根据专业机构报销数补足备

用金定额,按照实际报销的金额,借记“救助

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

产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抢救费支出”、

“丧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除了增加或减少拨付的备用金外,使用和

报销备用金时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救助基金收回备用金,按照实际收回

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拨

付给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

1301 救助基金垫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按规定垫付的款

项。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抢救费垫付款”、“丧

葬费垫付款”明细科目,并可按照医疗机构、

殡葬机构和受害人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三、救助基金垫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垫付救助基金,按照实际垫付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

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抢救费支出”、“丧

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

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

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

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

关明细科目。

第14页

12

(三)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

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四)按规定核销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核

销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

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

救助基金垫付款。

二、负债类

2001 暂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各种暂存款项,包括管理机构代为保管的扣除

垫付抢救费用

和丧葬费用后,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

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照暂存款的种类和对象进行

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三、暂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赔偿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从赔偿款中扣

除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金额,贷记

“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本年度

垫付)或“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以前年度垫

付),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从

赔偿款中扣除的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用的金

额,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

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二)收到其他暂存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按规定支付暂存款项,按照实际支付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

暂存款项。

三、净资产类

3001 资产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款在净资产中

占用的金额。

二、资产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垫付救助基金,按照实际垫付的金

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

“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

记本科目。

(二)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

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

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

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

目 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本科

第15页

13

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

科目。

(四)按规定核销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核

销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

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垫

付款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3101 救助基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收支相抵后剩余的

滚存资金,以及因收回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

金增加的资金金额。

二、救助基金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类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

转入本科目,借记“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

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

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贷记本科目;将各类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

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

“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

出”科目。

(二)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

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

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滚存的救助

基金结余金额。

四、收入类

4001 保险费提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按规定从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

险)保险费提取的资金。

二、保险费提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的交强险

保险费提取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

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

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 罚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对未按照规

定投保交强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二、罚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的未按照

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

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

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

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

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财政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从本级政府财政部

门取得的财政临时补助。

二、财政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第16页

14

(一)收到财政临时补助,按照实际收到的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

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

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捐赠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取得

的款项。

二、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社会捐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

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

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1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从上级救助基金取

得的补助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照资金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三、上级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

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

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9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除保险费提

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

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

流入。已核销的救助基金垫付款在以后期间又

收回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

额,借记“银行 17 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

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

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支出类

5001 抢救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

中受害人抢救费用的资金流出。

二、抢救费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垫付抢救费用,按照实际垫付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17页

15

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 抢救费垫付

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

(二)追偿本年垫付的抢救费用,按照实际

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

“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

基金结余,借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

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丧葬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

中受害人丧葬费用的资金流出。

二、丧葬费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垫付丧葬费用,按照实际垫付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丧葬费垫付

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

(二)追偿本年垫付的丧葬费用,按照实际

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

“救助基金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

基金结余,借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

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 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救助基金补助下级救助

基金的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补助对象进行明细核

算。

三、补助下级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对下级救助基金补助支出,按照

实际支出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

基金结余,借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

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901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发生的除抢救费支

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以外的其他资

金流出,包括汇款手续费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支出的类别进行明细核

算。

三、其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支出,按照实际支出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

基金结余,借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

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18页

16

第四部分 财物报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收支表

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全

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

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

数字填列。

(三)本表中“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

初)余额应当与“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期

末(年初)余额相等。

(四)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

填列方法如下:

1.“库存现金”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库

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

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银

行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

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备用金”项目,反映期末救助基金拨付

给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本

项目应当根据“备用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

列。

4.“救助基金垫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

期末尚未收回的垫付款。本项目应当根据“救

助基金垫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5.“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资

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备用金”、“救助基金垫付

款”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6.“暂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业务活动

中形成的各种暂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暂

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7.“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负

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暂存

款”项目金额填列。

第19页

17

8.“资产基金”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垫

付款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

“资产基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9.“救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

末滚存的结余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救助基金

结余”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0.“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

末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

“资产基金”、“救助基金结余”项目金额的合

计数填列。

11.“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救助

基金期末负债和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

根据本表中“负债合计”、“净资产合计”项目

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会计期间

(季度、年度)内发生的收入、支出及当期结

余情况。

(二)本表“本季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季

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

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

数。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

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

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

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

上年年度收支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

列。

(三)本表“本季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

列方法如下:

1.“本期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收

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保险费提取

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

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

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保险费提取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

本期按照交强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资金所取

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保险费提取收

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罚款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对

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人罚款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罚款

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取

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

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

期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临时补助收

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

本期发生额填列。

6.“捐赠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接

受社会捐赠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捐

赠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第20页

18

7.“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

期从上级救助基金取得的补助收入。本项目应

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

列。

8.“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取

得的除以上收入项目外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

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

列。

9.“本期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支

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抢救费支

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

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0.“抢救费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

期垫付抢救费用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抢

救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1.“丧葬费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

期垫付丧葬费用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丧

葬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2.“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

本期补助下级救助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

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3.“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

发生的除以上支出项目外的其他支出总额。本

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

填列。

14.“本期结余”项目,反映本期救助基金

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

中“本期收入”项目金额减去“本期支出”项

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

填列。

三、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会计年度内

垫付、追偿、核销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年初余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

款各项目的本年年初余额。本行各项目应当根

据“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救

助基金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科目上年末

余额填列。

2.“本年变动金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

款各项目本年变动总金额。本行“抢救费垫付

款”、“丧葬费垫付款”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

“本年垫付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减去“本

年追偿金额”、“本年核销金额”行对应项目金

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3.“本年垫付金额”行,反映本年按规定垫

付的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

第21页

19

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

列。

4.“本年追偿金额”行,反映本年依法向机

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本项目

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相关明细科

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本年核销金额”行,反映本年按规定由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的垫付款。本项目

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 科目相关明细科

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年年末余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

款各项目的本年年末余额。本行各项目应当根

据其各自在“本年年初余额”、“本年变动金

额”行对应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7.本表各行“垫付款合计”项目,应当根据

所在行“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项

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四、附注

附注是救助基金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至少应当披露

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

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二)救助基金垫付、追偿和核销的历年累

计金额。

(三)其他支出的具体类别和相应的金额。

(四)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五)管理政策和会计政策变动对财务报表

影响的说明。

(六)其他对财务报表数据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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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3 $%$$ 45 $$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现将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

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

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

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

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

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

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

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

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

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

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

第22页

20

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

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

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

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

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

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

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

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

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

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

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

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

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一)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

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

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

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

据。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

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

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

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

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

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

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

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

者抵缴印花税。

(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

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

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

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

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

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

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

花税。

(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

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六)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

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

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

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

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

印花税。

(七)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八)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

抵缴税款。

第23页

21

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

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

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

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

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

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

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

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

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

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

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

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

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

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

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

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

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

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

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

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6 月 12 日

8LáàMâäã0åBçéBâQÑPèê

ëZ[\\!

!,- ./0123 $%$$ 45 $' )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

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

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

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

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

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

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

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

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

体工商户,下同)。

第24页

22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 年第 14 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

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

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

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

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

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

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

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

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银发〔2015〕309 号)时,纳税人的行业

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

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

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

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

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

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

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22 年第 1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

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

基础上,狠抓落实,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

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

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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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

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

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

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

(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

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

下:

第25页

23

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

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

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 3 个工作日

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

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一类、二类出口企业,

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

业。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

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

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

(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各地税务机关要

切实做好 12366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

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

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

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

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

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

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各地税务机关要

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

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

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

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

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

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三)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

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

理进度有关措施内容制作宣传产品,通过税务

网站、征纳沟通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开展广泛

而又务实的宣传。要进一步压实主管税务机关

的网格化服务责任,针对适用主体分类开展政

策解读和专项辅导,既要宣讲阶段性加快出口

退税办理进度的重要意义,讲清本通知内容,

又要辅导好操作流程,帮助纳税人懂政策、能

申报、会操作,还要提示提醒纳税人严格加强

风险内控,避免出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出

口退税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退税办理进

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

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税务机关在《十部门

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更

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的重要举措。各级

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政治担当,深化思想认

识,结合接受中央巡视自查整改等工作,加强

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坚

持“快退、狠打、严查、外督、长宣”五措并

举,确保本地区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

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 3 个工作

日。

(二)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快退税款。省级

税务局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提前做好工作部

署,全力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密切跟踪各

地办理进度,及时指导督促基层税务局落实落

第26页

24

细。要强化出口退税、规划核算、征管科技、

信息中心、数据风险等部门间协同配合,及时

传递信息,确保按时办理退税。各级税务机关

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确保快退

税款。

(三)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打骗力度。各级

税务机关要统筹做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与

防范打击出口骗税工作,树牢底线思维,既对

标时间要求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也杜绝片

面追求进度而放松出口骗税风险防控。要加强

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应对工作,充分发挥六部门

常态化打虚打骗工作机制作用,加大与公安、

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的协作力度,紧盯出口骗税新情况、新动态,

始终保持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查狠

打的高压态势,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四)强化内部监督,严查问题风险。各级

税务机关在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的同

时,要充分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持刀刃向

内,将“严查内错”贯穿政策落实全过程、各

环节,严查税务人员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中

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

特别是对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

深入开展“一案双查”,从严从快严查彻办。

(五)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各级

税务机关在全力推进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过程

中,要充分运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直联工作机

制、“税费服务产品体验”、政务网站、局长信

箱等方式,真诚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多方

意见,并做好各方意见建议的收集、分析、处

理和反馈工作,确保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

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效回应,不断完善和改进

服务举措。

(六)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

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持续

跟踪纳税人受益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效果,加强

与媒体沟通联系,广泛宣传《十部门通知》和

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对促进外贸保

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稳住宏观经济大

盘方面发挥的积极效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

围。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

总结工作成效,落实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税

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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߆è®s©™oê´¨­ÆZqr!

;!"#$%$$&$: )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和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切实推动提升会计

信息质量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水平,根据财政

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

号)、《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

第27页

25

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 号)等文

件规定,现将 2022 年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领域,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和国

有大中型企业关注新会计准则实施的重点难点

会计问题以及因疫情引发的相关会计处理,督

促指导新技术、新业态和新经济相关企业关注

新兴会计问题,持续强化企业会计准则高质量

实施

1. 对于新收入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应督

促指导企业重点关注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

时段内履行的条件、企业一项交易中的身份是

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运输服务是否构成单

项履约义务等实施重点难点问题。

2. 对于新金融工具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

应督促指导企业重点关注金融资产分类、预期

信用损失模型运用、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

止确认条件、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列示

等实施重点难点问题。

3. 对于新租赁准则,各主管财政部门应督

促指导企业重点关注租赁的合并和分拆、租赁

期的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确定、短期租赁和

低价值租赁的识别等实施难点问题。督促指导

出租方和承租方按财政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

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

号)、《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

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

〔2021〕9 号)和《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

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22〕13 号),正确进行因新冠肺炎疫

情而导致的租金减让会计处理。

4. 各主管财政部门还要督促指导企业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

则的规定,规范地进行在线交易、碳排放权交

易、数据资源开发交易以及各种无形资源的会

计确认、计量和列报,真实完整地反映业务和

交易的实质,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聚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督促指导企业

关注对财务报告信息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风险,切实提升企业特别是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 资金资产活动相关舞弊和错报的风险与

控制。重点是加强资金资产管理舞弊风险评估

与控制、加强资金资产活动相关账户及财务报

表列报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2. 收入相关舞弊和错报的风险与控制。重

点是加强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及其变更的控

制,加强收入舞弊风险的评估与控制,加强收

入相关账户及财务报表列报的风险评估与控

制。

3. 成本费用相关舞弊和错报的风险与控

制。重点是加强对成本费用相关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及其变更合理性的控制,加强成本费用

舞弊风险的评估与控制,加强成本费用相关账

户及财务报表列报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4. 投资活动相关舞弊和错报的风险与控

制。重点是加强投资活动舞弊风险评估与控

第28页

26

制,加强投资活动相关账户及财务报表列报的

风险评估与控制。

5. 关联交易相关舞弊和错报的风险与控

制。重点是加强关联交易舞弊风险的评估与控

制,加强关联交易列报风险的评估与控制。

6. 重要风险业务和重大风险事件相关的风

险与控制。重点是加强重要风险业务的风险评

估及控制,加强重大风险因素和事件预警及应

急处置机制建设与实施。

7. 财务报告编制相关的风险与控制。重点是加

强财务报告流程相关风险评估与控制,加强对

与财务报告编制相关的信息系统风险评估与控

制,重点关注“关键少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

告重大错报风险,并建立有效的反舞弊机制。

三、积极调动各种专业力量,充分利用多种

形式,深化调研交流、营造良好氛围,切实形

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和典型案例

各主管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专家教授、行业

协会、专业咨询机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上

海优秀会计人才、大中型企业实务专家的智力

优势和专业力量,通过专题辅导(例如,面向

拟上市公司、小微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等的专题

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享、现场咨询、结对

帮扶、跨区联动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和相互

交流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法律

法规、典型案例和优秀实践,不断强化企业管

理层、会计人员、内部控制人员以及业务人员

对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重要

性的认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和内

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更上一层楼。

请各主管财政部门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至

少提交本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案例和企业内部

控制实施案例各 1 篇(格式要求见附件),市局

会计处将择优向财政部会计司推荐并通过不同

方式进行公开交流。

上海市财政局

202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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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

关单位:

为配合做好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等租金减免政策的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现

就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

规定》(财会〔2020〕10 号)的相关问题通知如

下:

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

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

等租金减让,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

或基本不变,且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后认

定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的,对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

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

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

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由此导致的衔接会计处理

及相关披露,应当遵循《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冠

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

的通知》(财会〔2021〕9 号)的有关规定。

第29页

2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境内外同时上

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不适

用本通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2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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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

下: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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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

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

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

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

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

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

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第30页

28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5 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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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ÕÆŒ¸¿QÑ!

一、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

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

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三)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

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

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纳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

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

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

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

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

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

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

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第31页

29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

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

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

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

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

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

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

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

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

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

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

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

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

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

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

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

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

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

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

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

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

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

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四)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

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

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

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

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

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

标。

2.2021 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

(三)项执行。

3.2024 年办理 2023 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

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

第32页

30

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

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五、有关问题

(一)我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

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

费”减免优惠。

(二)我公司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

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

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

的,可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

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

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

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

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我公司是 2020 年度设立的企业,已

完成企业所得税 2021 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

型微利企业,请问从何时起可以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

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

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

纳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

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

费”减免优惠。

(四)我公司是 2021 年的新设立企业,尚

未办理过汇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

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

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

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首次汇

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

(五)我公司为 2022 年 3 月新设立企业,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购买房产并申报缴纳

印花税,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

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

按次申报“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第33页

31

(六)我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8 月,属于一

般纳税人,今年 3 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

报,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答: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

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

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

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

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

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

免优惠。

(七)我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9 月,属于一

般纳税人,今年 3 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

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3 月按次申报

“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

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二)

项规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

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

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

(八)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

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

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

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

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

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

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九)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

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

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

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

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

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

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

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

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

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

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

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

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

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

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一)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申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六税两费”时,

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答: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登

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第34页

32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

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登记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根据申报期上月末

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按照小

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

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

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从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依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

减免优惠;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

前的“六税两费”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

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十二)我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

或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

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

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

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

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

行相应更正。

(十三)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

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

费”减免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

公告》(2022 年第 3 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

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属于个体工商

户,仍然可以据此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

惠。

(十四)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但是还未进

行一般纳税人登记,还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第35页

33

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

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

免优惠。

(十五)我公司“六税两费”的申报逾期了,是否还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逾期申报的

“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登

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的,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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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ÂÊÁËÈÍÎÏñÌÓõúòL‹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办指导下,联合上海市公

安局经侦总队,在上海市开展集中收网打击行动,成功侦破上海首例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打掉犯罪团伙 2 个,捣毁开票窝点 2 个,抓获犯罪嫌疑人 48 名。经初

步统计,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55.87 亿元,下游共有 40 余户企业涉嫌骗取留抵退税款 1500 万余

元。目前,税务部门正全力追回留抵退税。

款。

第36页

34

(图片来自新浪微博@上海税务)

今年 4 月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后,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安

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工作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狠打骗退”的工作要求,克服疫情影响,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常态化打击

骗税工作的重中之重,与市公安经侦部门联合办公,持续密切监控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套

取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外虚开发票并骗取留抵退税行为。

期间,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联合市公安经侦部门,精准锁定虚开团伙关联企

业叠加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对外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帮助受票企业骗取留抵退税。 经过对该案的深入分析发现,其涉案企业分工明确、

层级清晰。主犯均具有财税专业背景,曾出版过涉税筹划书籍,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过深入研究,

属于高学历专业犯罪。由其操控的虚开团伙通过设立跨区域、多层级的开票企业,企图以纷繁复杂

的业务流、发票流躲避税务部门的执法监管。 得益于金税三期系统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和上海税务

“智能稽查”系

统的上线运行,

上海市税务稽查

部门结合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的

申报、开票特

点,有针对性地

进行了指标设定

和数据分析,通

过多维度的数据

筛查,彻底厘清

了虚开企业架构

和开票层级。同

时,循线深挖,对下游受票企业的留抵退税情况进行了全量扫描。通过证据固定,最终联合市公安

经侦部门实现了对上游虚开企业和下游受票企业全链条打击。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留抵退税“快退税

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五措并举工作要求,让“真金白银”以最快速度

直达守法企业,更好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同时,对于团伙式、跨区域、恶意骗取留抵退税等违

法犯罪行为,将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持续开展严厉打击,依法严查重处,为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

准落好保驾护航。(摘自央视新闻-总台上海总站)

第37页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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