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3-1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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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目 录第一部分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1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优惠政策................................................................................................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4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天使投资个人优惠政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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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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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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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平台税费优惠

二〇二二年

市场主体倍增 “梧桐”税务服务计划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第2页

引 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并掌握产业园区、商圈等集聚平台优惠政策,促进减

税降费红利、地方扶持政策直达快享,我们制作了《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本指引包括“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山西

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优惠政策”三个部分,供广大纳税人参考学习。

我们衷心希望这本指引能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带来帮助,希望您阅读后能

提出宝贵意见,便于我们在后续工作中完善改进。

第3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1

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优惠政策................................................................................................2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4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

天使投资个人优惠政策............................................................................................................6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税政策 ................7

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税收优惠.......................................................................................8

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优惠政策..................................................9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0

第二部分 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1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政策..................................................................................................... 12

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 13

健全股权投资体系政策......................................................................................................... 14

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企业优惠政策............................................................................ 15

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政策 ........................................................... 16

新上市企业奖励政策 ............................................................................................................. 17

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企业奖励政策 .................................................................................... 18

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补助政策................................................................................................. 19

第4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

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联合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奖励政策.......................... 20

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的政策...................... 21

自主举办展会并取得社会效应奖励政策............................................................................ 22

快递企业改扩建奖励政策..................................................................................................... 23

快递企业配置安全检测设备补贴政策................................................................................ 24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 25

省外企业在我省落地优惠政策............................................................................................. 26

支持新兴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27

第三部分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政策.....................................................................29

入驻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用房补贴政策.................................................................... 30

示范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补贴政策 ........................................................... 31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奖励政策................................................................................................. 32

示范园区内企业税收贡献奖励.............................................................................................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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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

第一部分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6页

第一部分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2

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

优惠内容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

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

所得税应纳税额。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

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

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

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

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抵扣。

②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

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

第7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

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

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2.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3.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

红利所得分别核算纳税。

4.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

3 年内不能变更。

5. 享受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

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6. 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

第8页

第一部分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4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

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②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

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③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④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⑤接受投资

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2.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

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

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

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③投资后 2 年内,

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55 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 号)

第9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5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10 部委令 2005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 5 部委令 2003 年第 2 号)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4.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

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32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

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

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87 号)

第10页

第一部分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6

天使投资个人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

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

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

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

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

资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

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

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

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②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

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2.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

股权。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3 号)

第11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7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税

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

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

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

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 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

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

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第12页

第一部分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8

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基础设施 REITs)相关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

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

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

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基础设施 REITs 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 REITs 转让项目公

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

递延至基础设施 REITs 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

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 REITs 份额对应的资

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3.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 REITs 份额,按

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享受条件

1.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项

2.对基础设施 REITs 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第13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9

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优惠政策

享受主

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

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

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

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

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

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享受条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

口身份信息。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

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

不得重复享受。

3.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

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

满。

政策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

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第14页

第一部分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0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自有(含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

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

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主

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

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

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

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3.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

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

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4.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

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6.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

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

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

第15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1

第二部分 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16页

第二部分 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2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政策

享受主体 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增加区域环评、区域能

评、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

作为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增加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

评价等企业承诺事项。

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

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简化

施工许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

并办理。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推行一般工业项目“全

承诺、零审批、拿地即可开工”。

享受条件 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单位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企业投资

项目承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

41 号)

第17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3

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享受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外资制造业企业通

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

储场所等,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

增收土地价款。

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

税政策,将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

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鼓励外商扩大投资。

享受条件 1. 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

2. 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

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23 号)

第18页

第二部分 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4

健全股权投资体系政策

享受主体 种子期、初创期项目和企业、风投创投市场主体、优质基金管理人

优惠内容

设立首期规模3亿元-5亿元的省级天使投资基金,由省财政厅、山西

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山西金控集团共同出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项

目和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参照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培育壮大风投创

投市场主体,支持国有股权投资机构适当放宽返投比例,吸引优质基

金管理人来晋创业。对我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

提高出资比例至 50%。设立总规模 10 亿元的省级推进企业上市倍增

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跟进参与,加快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提

升直接融资比重,助力我省企业加速上市。优化股权投资企业注册登

记流程,建立照前联合会商机制,提高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效率。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项目和企业、风投创投市场主体、优质基

金管理人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

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

第19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5

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企业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企业

优惠内容

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 300 万元及以上的企

业,一次性补助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 50%,

最高补助 20 万元。

享受条件 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 3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

案》(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

第20页

第二部分 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6

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政策

享受主体 民营企业

优惠内容

支持民营企业成长壮大,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

股、股上市”。省级财政对当年首次“小升规”的工业

企业给予每户 30 万元的奖励;工业企业首次“小升规”

后连续 2 年未退出规上工业企业库的,省级财政给子每

户 5 万元的奖励;连续 3 年未退出的,再给子每户 10

万元的奖励。持续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对新增纳

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享受条件 符合“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及上述年限

约定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

案》(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

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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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新上市企业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新上市企业

优惠内容

根据民营企业发展战略和对接资本市场需要,积极引入

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的外部战略投资者,实现股

权多元化。做好拟上市公司培育工作,积极推动符合条

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上

市、挂牌。落实奖补政策,对新上市企业给予 200 万元

的奖励。

享受条件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上市的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

案》(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

第22页

第二部分 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8

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企业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企业

优惠内容

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

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对

主营业务收入 2 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 400 万元,1 亿

元(含)-2 亿元的最高奖励 300 万元,低于 1 亿元的

最高奖励 200 万元。

享受条件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

的企业

政策依据 《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晋政办发〔2017〕

148 号)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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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补助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成果转化企业

优惠内容

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

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

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

据),给子技术输出方 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

助 100 万元。对省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

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

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 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

补助 100 万元。

享受条件

1.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

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

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

据)。

2. 省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

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

依据)

政策依据 《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晋政办发〔2017〕

148 号)

第24页

第二部分 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

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联合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研发企业

优惠内容

对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联合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 30%

的,按该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

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 50 万

元。

享受条件

对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联合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 30%

政策依据 《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晋政办发〔2017〕

148 号)

第25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1

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的政策

享受主体 服务业企业或单位

优惠内容

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用于发展

服务业。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

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

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

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实行公益类服务业划拨用地政策,

医疗、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

享受政府划拨供地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

用地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物流、旅游、养老、文化、

教育、体育等产业。

享受条件 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企业或单位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

业发展政策措施(2017 年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

155 号)

第26页

第二部分 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2

自主举办展会并取得社会效应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山西省内企业、商协会

优惠内容

对山西省企业、商协会自主举办符合我省经济发展需要、

促进消费、推动我省结构转型的展会项目及引进国内外

重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大小及社会效应,给予 10 万元

至 30 万元的奖励。

享受条件

自主举办符合我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消费、推动我省

结构转型的展会项目及引进国内外重大展会,并取得社

会效应。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

业发展政策措施(2017 年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

155 号)

第27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3

快递企业改扩建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快递企业

优惠内容

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或具备快递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及

快递企业改扩建的分拨处理场所的服务设施,新增投资

额 1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快递企业用地面积

占总用地面积的 60%以上、运营 1 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

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 10%的标准给予最高 50 万

元补助。首次评定为 4A、5A 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

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享受条件

快递企业改扩建的分拨处理场所的服务设施,新增投资

额 1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快递企业用地面积

占总用地面积的 60%以上、运营 1 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

安全事故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

业发展政策措施(2017 年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

155 号)

第28页

第二部分 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4

快递企业配置安全检测设备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 快递企业

优惠内容

省、市人民政府共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全省快递

企业逐步配置安全检测设备(X 光机),对快递企业配

置的安全检测设备(X 光机)按每台购买价格的 50%给

予财政补贴,切实加强寄递渠道安全保障能力。

享受条件 快递企业购买并配置安全检测设备(X 光机)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

业发展政策措施(2017 年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

155 号)

第29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5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优惠内容

顶格下调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依法扩大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

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

适用范围.

享受条件 符合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

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

7 号)

第30页

第二部分 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6

省外企业在我省落地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招商引荐企业、省外迁入高新企业、特级资质建筑企业

优惠内容

对以商招商引进上下游企业的已落地引荐企业,可给予

最高 1000 万元引荐奖励;对省外整体新迁入高新技术企

业,对照先进地区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省外特级(综

合)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我省或省内企业首次获得

特级(综合)资质的,给予不少于 2000 万元奖励;对产

值首次达到 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建筑业企业,

分别给予进档奖励。

享受条件

1.招商引进上下游企业并且已落地;

2.省外整体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

3.对省外特级(综合)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我省或

省内企业首次获得特级(综合)资质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

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

7 号)

第31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7

支持新兴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新兴产业

优惠内容

对 2021-2023 年建设的 5G 基站,按照每站 5000 元的标

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融合应

用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改造和企

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

投资额 15%的财政补助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

产业上规奖金在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基础

上上浮 30%.

享受条件

1.2021-2023 年建设的 5G 基站;

2.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融合应用项目;

3.对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改造和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

的项目;

4.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

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

7 号)

第32页

第二部分 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8

第33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9

第三部分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政策

第34页

第三部分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政策

30

入驻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用房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 入驻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 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

评审,对其在示范区内购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给

予每平方米不超过 1000 元的补贴,单个企业购房补贴不

超过 300 万元;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给予不超

过合同房租 70%的补贴,补贴期不超过 2 年,单个企业

年租金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享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 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2. 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

政策依据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

革示范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综示发〔2017〕157 号)

第35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1

示范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 示范区工业企业

优惠内容

鼓励示范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业企业

分离后设立的信息软件、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

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评审,自分离当年起 5 年内

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扶持,前 2 年补贴不超

过年税收留区部分,后 3 年补贴不超过税收留区部分的

50%。最高不超过 1500 万。

享受条件 示范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政策依据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

革示范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综示发〔2017〕157 号)

第36页

第三部分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政策

32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示范区工业企业

优惠内容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达到限额以上,且当

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统计入库企业,分档奖励:营

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 亿元,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营业

收入首次达到 50 亿元,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营业收入

首次达到 10 亿元,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营业收入首次

达到 1 亿元,一次性奖励 8 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享受条件 示范园区内服务业企业

政策依据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

革示范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综示发〔2017〕157 号)

第37页

集聚平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3

示范园区内企业税收贡献奖励

享受主体 示范园区内企业

优惠内容

年度纳税 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其前 3 年税收留区部

分最高年份为基数(不到 100 万元的,以 100 万元为基

数),新增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生产经

营投入。

(一)增量 1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资金为税收留区增量

部分的 20%;

(二)增量 500 万元—1000 万元的,奖励资金为税收

留区增量部分的 15%;

(三)增量 100 万元以上的,奖励资金为税收留区增量

部分的 10%。

享受条件 以其前 3 年税收留区部分最高年份为基数,新增部分留

区税收

政策依据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

革示范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综示发〔2017〕157 号)

第38页

第三部分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政策

34

智慧税务助发展

惠企利民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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