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政策汇编4-17-4-21

发布时间:2023-4-2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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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政策汇编4-17-4-21

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 5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8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3 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9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13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 18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21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 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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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政策汇编4-1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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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

国家级可申报项目

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 5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3 年度中小企业

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8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3 年服务型制造示范

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9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物联网赋能

行业发展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13

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工业产品绿色

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 18

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

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21

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工作的通知...........................................................24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服务型制造示

范创建工作的通知........................................................26

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度浙江省制造业

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组织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32

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度企业管理提升

和培训工作的通知........................................................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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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绿色双碳认证领域标准制

定需求排摸工作的通知.................................................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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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政策汇编

国家级政策篇

1.关于开展 2023 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42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大企业“发

榜”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 46

浙江省级政策篇

1.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浙江省产品主数据标准试点申报工

作的通知..................................................................... 50

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企业数据管理

国家标准贯标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54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2023 年长三角一体化工

作要点的通知.............................................................. 58

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园区精准

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63

杭州市级政策篇

1.关于开展 2023 年科技创新示范服务站工作的通知........ 71

2.关于 2023 年“创新创业大讲堂”工作的通知...............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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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级政策

1.转发《关于组织开展杭州市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的

通知》和《关于组织开展杭州市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认定

的通知》的通知...........................................................80

2.关于申报 2022 年度杭州市国际贸易救济案件和品牌建设

等项目补助的通知........................................................90

3.关于组织申报杭州高新区(滨江)第四批智造供给系统解

决问题供应商的通知....................................................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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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

国家级可申报项目

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

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 研严重失信行

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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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

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详

情请点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

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

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

二、申报程序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 申 报 工 作 实 行 网 上 办 理

(http://www.innofund.gov.cn),申报程序如下:

(一)注册登记

在杭州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访问

全 国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科 学 技 术 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

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

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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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

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

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

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

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

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预计申报截止日期

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 【申报时间 9 月 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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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

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

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

(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

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我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 6 个,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 2 个。对超过报送

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

将加盖公章的《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

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各一式 3 份(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及电子版光盘 1 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

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 13 号,

100804)。

联系人: 王潇耿 010-68205317

【申报时间 7 月 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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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3 年

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

一、第五批示范申报推荐工作

(一)遴选类别。

1.示范企业。主要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

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

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

选。

2.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

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

遴选。

3.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

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

(二)示范企业、平台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1.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

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

接受审查的情况。

2.专项条件及推荐名额。

(1)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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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

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

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

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

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

收入比重达 3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可推荐企业不超过 10 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企业不超过 3 个。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

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

入运营时间须满 2 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

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

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

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

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

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

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

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

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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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平台不超过 1 个、其他类平台

不超过 3 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共

享制造类平台不超过 1 个、其他类平台不超过 1 个。

(三)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1.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

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

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2.申报示范城市分为综合类和工业设计特色类。

申报综合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我部遴选的服务型制造

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

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

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

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 GDP 增长

的贡献显著提升。

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

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

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

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综

合类城市不超过 1 个、工业设计特色类城市不超过 1 个。计

划单列市可申报综合类或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已成为

示范城市的无需再进行申报推荐。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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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本地区第五批示范申报推荐工作。

(二)请申报主体在“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网址附后)完成注册并填报材料(申报书样式见附件 1)。

示范城市材料由本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三)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须下载申

报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所在城市人民

政府盖章),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

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填写“服

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附件 2)。各省级主管部

门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将第五批申报汇总表、相关申报

书(一式 1 份)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四)我部将组织专家评审,并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

城市,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申报企业、平台进行现场

考查。

(五)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负责该项工作的

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前反馈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申报时间 5 月 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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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征集

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动物联网产业

创新发展,加强典型经验总结和优秀案例推广,更好发挥物

联网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现组织开展 2023 年

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征集方向

按 照 《 物 联 网 新 型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21-2023 年)》(工信部联科〔2021〕130 号)关于融

合应用发展行动的重点工作部署,面向行业应用、社会治理、

民生消费三大领域,聚焦十二个产业融合应用方向开展本次

典型案例征集。

(一)行业应用领域

1.智能制造。聚焦生产环境监测、物料实时监测、

设备健康管理、经营管控一体化、现场辅助装配等场景,征

集有利于工业现场“哑设备”数据采集和联网能力改造、企

业内网和外网升级改造的应用案例。

2.智慧农业。聚焦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生物本体识别、

植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渔船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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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执法远程监控、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农产品质量追溯等

场景,征集有利于推进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数字化的应用案

例。

3.智能建造。聚焦建材部品生产采购运输、BIM 协同设

计、智慧工地、智慧运维、智慧建筑等场景,征集有效提升

建造质量、人员安全、施工监管水平的应用案例。

4.智慧环保。聚焦污染源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生态保

护、碳减排、监督执法等场景,征集有利于提升生态环境感

知能力和管理决策智能化水平的应用案例。

(二)社会治理领域

5.智慧城市。聚焦智慧城市地面、地下基础设施综合感

知、管理、评估等方面,面向城市数据要素、跨部门数据可

信共享、城市智能中台和协同应用等场景,征集有利于提升

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的应用案例。

6.数字乡村。聚焦乡村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应急管理、

防灾减灾和疫情防控等场景,征集有利于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的应用案例。

7.智能交通。聚焦城市道路智能管理、交通信号联动、

公交优先通行控制、道路危险识别、智慧停车管理、自动驾

驶、智能网联汽车、电动自行车定位追踪、船舶自动感知与

识别、低空智联网等场景,征集有利于城市交通网联化协同

化发展和空天地一体化建设的应用案例。

8.智慧能源。聚焦区域能源管理、智能计量、综合能源

服务、多种能源网柔性互联和联合调控等场景,征集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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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绿色能源建设的应用案例。

9.公共卫生。聚焦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智慧病房、远程

会诊等场景,征集有利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公共卫生

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应用案例。

(三)民生消费领域

10.智慧文旅。聚焦景区综合服务数字化管理、文物保

护、沉浸式体验、虚拟展厅、智慧导览等场景,征集有利于

面向游客提供更加安全、便利和舒适的品质化旅游服务的应

用案例。

11.智慧家居。聚焦视频监控、智能门禁、能耗管理、

消防预警等场景,征集多模态生物识别、互联互通、空中下

载(OTA)等技术与家电、照明、门锁、家庭网关等产品融

合应用的案例。

12.智慧健康。聚焦个人健康监测、体育训练与体育赛

事、智慧场馆等场景,征集有利于促进医疗、健康、体育跨

界结合,有效提升全民健康水平的应用案例。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主体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在信用等

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应用案例须已落地并取得成效,在物联网融合应

用中取得创新性突破,实施效果显著,带动作用强,对相关

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申报材料要求客观、真实,能充分体现物联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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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特点,高度聚焦实际场景应用需求和重点问题。

(四)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 1 项。

三、申报流程

本次征集工作采取网上填报和纸质版材料报送结合的

方式。

(一)网上填报

申报单位登录“2023 年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征

集系统”(www.iotproj.cesi.cn,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所需信息。申报起始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

(二)案例推荐

1.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和部属

单位负责组织推荐。推荐单位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使用专

用的账号登录申报系统,确定推荐名单,导出推荐案例信息

汇总表,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 推荐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推荐案例不超过 10 项。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部属单位推

荐案例不超过 5 项,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重庆南岸、

江西鹰潭、福建福州、浙江杭州、江苏无锡等五个国家新型

工业化示范基地(物联网)可独立推荐案例不超过 5 项,物

联网示范基地案例不占属地指标,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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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材料报送

推荐单位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前统一将加盖推荐单位公

章的推荐案例信息汇总表、推荐案例的盖章版申报书(一式

三份)邮寄至联系地址,纸质版材料应与线上填报内容一致。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谨成 010-68205234 王晓春 010-64102829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1 号中国电

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收件人:王晓春 18801057037)

【申报时间 4 月 2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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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

五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

《“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加快推动工业绿色低碳

发展,持续培育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遴选一批能够

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典型企业,提升绿色产品(服务)供给

能力和市场影响力,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

范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

足新发展阶段,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聚焦生态环境

影响大、产品(服务)涉及面广、产业关联度高的行业,遴

选一批示范引领性强的“绿色设计+制造(服务)”型示范

企业,引导企业持续提升绿色产品(服务)供给能力和市场

影响力。“绿色设计+制造”方面,重点支持电子电器、纺

织、机械装备、汽车及配件、轻工、医药等行业企业,围绕

轻量化、低碳化、循环化、数字化等重点方向加大绿色设计

推行力度。“绿色设计+服务”方面,重点支持服务性制造

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围绕绿色产品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制

造技术改进、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与

认证、节能减污降碳集成应用等开展高质量服务。

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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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荐要求

(一)基本要求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

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以下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

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

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

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等。

(二)综合水平

企业拥有明确的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和措施,建立完善的

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

度健全,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状况

较好。

(三)绿色设计专项水平

企业绿色设计实力强,具有夯实的绿色设计服务基础,

研发和应用推广绿色设计与制造关键技术;产品符合绿色产

品评价相关标准并积极推广绿色产品,或者具有较强的绿色

设计资源整合和服务能力并为行业客户提供优质绿色服务;

企业自身绿色发展水平较高,或者绿色服务实施效果和成效

显著。

三、动态管理要求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加强对示

范企业的跟踪指导和服务,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组织示范企

业每年填报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动态管理表(附件

3),做好动态管理审核并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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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对示范企业名单的监督管理,完善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对

各单位上报的动态管理表进行评估,对不再符合示范企业要

求的单位从名单中予以除名。

四、推荐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

负责组织推荐。推荐单位要认真筛选行业代表性强的龙头骨

干企业或专业性强、特色鲜明、创新性高的中小企业,根据

“绿色设计+制造”型企业和“绿色设计+服务”型企业分类,

指导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

2)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打分,编制申报书,并切实加强

对申报企业自评价结果和证明材料的把关。被推荐企业自评

价得分原则上不低于 80 分。

请各推荐单位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将推荐文件、工业

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第五批)推荐汇总表(附件 1)、

第五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 2)、工业

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动态管理表(附件 3)等电子版材料

通 过 工 业 节 能 与 绿 色 发 展 管 理 平 台

(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

能与综合利用司)。 【申报时间 6 月 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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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

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对象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20 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

2023 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

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申

报,2023 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改“一次申报”为“常年

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

展,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地

方高企协调小组”)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 5 月 31 日、8

月 31 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于 6 月、9 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

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 9 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

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 10 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

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

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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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二)地方审核。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通过“科技企业

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出具专项审计

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

式审查(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会同

相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

盖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印章或地方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印

章后,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

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

处理后提交。

(二)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

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 号),

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

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 2023

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 2023 年以前(不含 2023

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四)第一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

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

第24页

23

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

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申请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

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 70 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查询各地方

高企协调小组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

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证明或高企证书。任何以

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

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申报时间 5 月 31 日、8 月 31 日截止】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3 年 2 月 7 日

第25页

24

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国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评价条件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

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

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二)符合以上 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

二、申报程序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

第26页

25

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省科技厅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

(一)企业对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自我

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

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

入“企业培育”场景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

按照“申报指引”自行完成参评。

(二)设区市科技局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

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材料是否完整和指标条件是

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提交省科技厅;信息不

完整或不符合指标条件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补正。

(三)省科技厅每月开展拟入库企业的公示公告。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应于 9 月 30 日前完成系统参评。鼓励企业

尽早参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 5 月 31 日前(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国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二)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 10 月 10 日。 【申报时间 9 月 30 日截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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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2023 年

度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

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

于深入推进服务型制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经信服务〔2022〕213 号)的要求,在总结前六批省级

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继续开

展 2023 年度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工作,即第七批省级服务

型制造示范创建,并同时开展第五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

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3 年度服务型制造示范申请包括省级和国家级示范

企业、示范平台,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以下简称国

家级示范城市)。其中,示范企业(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

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

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工业

电子商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国家级示范城市

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设

区市城市开展。

二、示范企业(平台)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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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

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及以

上。

(二)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

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

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

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

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其

中,条件(4)至(7)可选 2 项同时满足):

(1)正常经营满 3 年;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

(3)上年度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 20%及以上,

或服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国家级 30%以上);

(4)近 2 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 10%;

(5)上年度利润率不低于全省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

利润率或近 2 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速不低于 10%;

(6)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3%,或研

发费用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7)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2 项及以上,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

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含版

第29页

28

权)5 项及以上。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

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平台应能够较好满

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

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服务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

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

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其中共

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

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

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

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

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正式投入运营时间满 2 年;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

20%及以上,或服务收入不低于 2 亿;非制造类企业上年度

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50%;

(4)近 2 年每年服务企业家数平均在 10 家及以上(指

为制造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的数

量);

(5)具有集聚技术服务资源和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

力,长期合作的服务机构 5 家及以上,形成较完整的服务链;

(6)专职从事服务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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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级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

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

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二)分类条件

1.综合类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

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

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

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

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 GDP 增长的贡献

显著提升。

2.工业设计特色类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

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

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

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

四、程序及要求

(一)示范企业(平台)申报

1.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

愿的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平台)推荐工作。省

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

2.申报主体在省经信厅网上平台完成在线申报(网址:

https://xzsp.zjidb.com/matter/center?zwfw_keyword=s

f),经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初审“提交”后,报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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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区市经信部门。

3.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审核后“提

交”,并生成汇总表,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前正式行文报省

经信厅。

(二)国家级示范城市申报

国家级示范城市的申报材料由设区市经信部门负责组

织填写并完成在线申报,申报书须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

并加盖公章。

(三)评审推荐。省经信厅根据各地推荐,组织专家组

进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特色优先原则,择优选出一批省

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在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基础上,根据企业自主申报择优推荐。

(四)纸质材料要求。设区市经信部门在申报文件时,

需将汇总表按申请省级示范和国家级示范分别作为附件上

报。纸质版申报书和随附材料按申报主体单独装订成册(一

式 1 份)同时上报。纸质版须确保与在线申报电子版本信息

内容一致。

五、加强对服务型制造示范的培育和跟踪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优化服务型制造发展环

境,不断加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力度。对以前年度已公布

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根据《省经信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服务型制造示范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服务便函

〔2022〕74 号)的要求做好跟踪服务,及时总结典型经验,

加强示范引领,对申报主体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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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甚至撤销示范称号的,请及时提出建议名

单和理由(格式参照附件 3),同 2023 年示范申报材料一并

报省经信厅。

六、注意事项及联系方式

1.代表性和示范效果较强的申报主体,允许在申请省级

示范时同步申请国家级示范,在线申报时需分别勾选,纸质

材料各一份。

2.以前年度已入围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单位可直接

申请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无需重复申请省级服务型制造

示范。

3.相关纸质材料请以快递形式寄送,邮寄地址:杭州市

体育场路 479 号,邮编:310007,联系人:龚友诚,联系电

话:0571—87055246(兼传真),邮箱:scfwyc@163.com。 【申报时间 5 月 8 日截止】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3 月 24 日

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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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3 年

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

项目组织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经信局,省级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

提升工程的要求,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

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规定,现

就做好 2023 年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等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一、做好 2023 年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

组织

(一)支持重点领域

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以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

短板装备、软件,满足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急需,或解决

产业链供应链断供断链清单等“补链、强链”关键产品为目

标,主要面向目前尚处于研发或工程化攻关阶段的项目。根

据产业“十四五”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方向确定首台(套)

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重点领域,其中,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为数控机床、机器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自然灾害防治技

术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关键基础件、航空航天装备、智能

电气、检测与监测设备、农机装备、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

高端医疗装备、半导体装备及零部件等;软件行业重点领域

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网络安全产品、云计算、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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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软件等。

(二)申报主体要求

1.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生产机构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

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省级以上企业

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有较强的人才团队。

2.鼓励牵头单位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

院所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并以联合体形式

申报。

3.项目牵头单位尚有正在实施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

攻关项目的,不得新申报工程化攻关项目。

(三)申报项目要求

1.项目正在实施或计划在 2023 年上半年启动实施,并

能在 1-2 年内完成工程化攻关,实现至少一项工程化应用或

重大工程项目配套。

2.项目完成后的产品预期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应达

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或达到国家首台(套)产品推广应

用指导目录产品指标要求。

(四)申报方式及推荐要求

(一)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申

报 项 目 ( 线 上 系 统 网 址 为

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各地经信部

门、省级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二)2023 年项目实行限额推荐,各市不超过 10 项(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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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不超过 30 项),各县(市)不超过 4 项;宁波市及下

辖各县(市)合计不超过 40 项;省级有关协会各不超过 4

项。

二、做好历年工程化攻关项目管理

(一)请各地加强对 2020-2022 年省制造业首台(套)

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的指导服务,跟踪掌握项目进展和验收

情况并报送相关情况(附件),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及

时反馈我厅。

(二)请按《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验

收工作指引(试行)》及时做好已完成项目验收。未按规定

完成项目验收的,其牵头单位 2 年内不得申报工程化攻关项

目。

(三)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经验收技术水平

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的,在首台(套)评价认定申报时可不

占用当地推荐名额;在首台(套)产品认定、产业链协同创

新项目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三、材料报送要求

各地、各有关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

4 月 28 日前行文报送我厅装备处,随文报送 2023 年度项目

汇总表(通过系统导出)、历年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

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并同步发送电子版。各地在申报过程中,

有关装备、软件领域相关事项,可对应联系省经信厅相应处

室。

省经信厅装备处:严梦玲,0571-8705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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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厅软件处:沈卓憬,0571-87056455

省技创中心:柳世袭,0571-87798107(项目验收咨询)

【申报时间 4 月 28 日截止】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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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3 年

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行

动计划(2021-2025 年)》(浙政办发〔2021〕23 号)要求,

助力高水平建设“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先进制造业

基地,建设制造强省,今年将持续开展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和

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

强化省市联动、培基育强,力求管理对标提质增效,企业培

训有新突破。2023 年,完成规上制造业企业管理星级评价覆

盖率 30%以上,三年累计 70%;创建 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

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

开展各类企业管理培训不少于 300 班次,线上线下培训 6 万

人次以上。

二、年度企业管理提升重点和报送方式

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企业梯队培育等工

作重点,聚焦 4 个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15 个“浙江制造”

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一批高成长性“新星”产业集群内的企

业,突出企业创新力、带动力、竞争力、治理力和企业家引

领力等建设,继续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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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按照《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工作继续通过诊断、优选、对标、培

育、评价等方式开展。各市县经信部门均通过“浙江企管通”

平台(登录网址:zjqgt.com;台州登录网址:qgt.dsjgov.cn)

指导企业参与自评及申报星级认定。要切实做好组织引导,

确保今年完成对辖区内以“415X”产业集群内企业为重点,

30%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星级评价和提升工作。

同步继续创建 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

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充分发挥管理

咨询机构作用,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对标评价和对标提升,完

善辖区四星及五星级企业库建设,并在五星级企业中择优向

我厅推荐省级管理标杆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 2)。

三、年度企业管理培训重点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培训系统性、计划性,不断提升

培训质量,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将以三年为期,举办

“服务三个一 助推高质量”为主题的企业管理培训“铸魂

行动”。今年将以“铸魂固企”为主题,联合相关部门、高

等院校和专业机构,重点开展好新生代企业家、希望之光等

企业总裁、高管和领军人才培训。培训中突出“八八战略”

成果、“三个一号工程”“415X”产业集群、企业党建等中

心工作讲解,并通过“培训+现场教学+外出考察”等方式,

提升培训吸引力,振奋企业家信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各

市县要围绕省市中心工作,通过“浙江企业网络学院-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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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企业家培训管理平台”(wlxy.jxt.zj.gov.cn)发布年度

培训计划和培训进度,并可在平台上选择师资和课件,提高

办学水平。全年全省开班 300 个以上,线上线下培训管理人

员 6 万人次以上(各市任务分解见附件 1)。

四、时间要求

原则要求 4 月—9 月初完成今年的企业星级评价工作,

请各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于 7 月 10 日前上报上半

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9 月 10 日前将

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创建申报表(附件 3)

和企业星级评价评分结果、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

绩突出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 4)及五星企业创建名单一式

两份上报省经信厅合作处,word 电子版通过浙政钉报送。

联系人:合作处 朱伟华 0571-87052859

【申报时间 9 月 10 日截止】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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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绿色双

碳认证领域标准制定需求排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绿色双碳认证工作,根据《国家认监委

秘书处关于支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认证综合试点的复函》

(认秘函〔2023〕11 号)《认监委秘书处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认秘函〔2023〕

10 号)和省委改革办关于推进绿色双碳认证集成改革工作要

求,经研究,针对绿色双碳认证领域标准制定需求开展摸排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摸内容

(一)绿色产品认证、绿色管理体系认证、绿色评价、

绿色服务认证等领域相关的标准;

(二)双碳认证产品、服务及核算方法等领域相关的标

准;碳达峰、碳中和、低碳相关认证活动、检验检测活动标

准;碳计量、监测标准。

二、排摸重点

(一)基础通用类标准。规范绿色双碳认证认可、检验

检测活动的基础要求和通用原则,涵盖术语定义、碳认证标

识、基础数据库构建等;

(二)绿色服务认证类标准。涵盖康养服务、民宿服务、

母婴护理、无障碍环境设施、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

快递包装、绿色物流、绿色数据中心、绿色金融服务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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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三)绿色产品和管理体系认证类标准。涵盖农产品、

工业品、消费品、食品、管理体系、绿色评价等标准;

(四)碳足迹核算、碳减排、碳清除认证类标准。涵盖

碳足迹核算量化方法学、企业碳足迹核算认证、产品碳足迹

核算认证,项目、园区、地区、行业减排量核算认证,碳汇、

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碳清除认证等标准;

(五)双碳管理与评价类标准。涵盖企业碳信息披露、

双碳从业机构和人员行为规范、碳资产管理与评价、碳排放

权交易管理与评价、碳中和管理与评价、低(零)碳管理与

评价、碳信息平台管理与评价等标准。

三、报送要求

(一)标准需求选题应立足国内绿色双碳认证领域发展

需求、适应市场需要,且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团体标准无交叉、无重复;

(二)认真填写《绿色双碳认证领域标准需求征集表》

(详见附件)并附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确保内容真实、可

靠、完整和准确。本次标准项目报送工作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

(三)报送方式:请各单位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前将报

送材料的电子文本(PDF 扫描件+WORD)发送至申报邮箱。

报送联系人:浙江绿色认证联盟姜宁欣,0571-89765132;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绿色双碳认证标准研究中心姜阅,

0571-85786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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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邮箱:yue_delighted@qq.com。 【申报时间 4 月 2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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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政策汇编

国家级政策篇

1.关于开展 2023 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

动的通知

国知发办字〔2023〕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外事办公室,发展

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农业农村厅

(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

国资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

局(厅、委),知识产权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科协,

各地方和行业贸促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积极推进知识产

权强国建设,在第 23 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全国知

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组织开展 2023 年全国知识产

权宣传周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以“尊

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

权文化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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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 2023 年全国两会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

论述,紧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以

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推进实施,增强全社会尊重和

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

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活动时间

2023 年 4 月 20 日至 26 日。

三、活动主题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四、宣传重点

(一)宣传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

推动把党中央、国务院对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

扣落实到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

(二)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

和 2023 年全国两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

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的重

大部署,围绕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普法过程中的最

新进展、落实举措和热点问题及时开展宣传解读,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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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治宣传。

(三)按照中央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定位和战略部

署,围绕《规划》中期评估、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

“一省一策”共建知识产权强省等重点工作,持续宣传报道

《纲要》和《规划》一体推进、贯彻落实情况,全面展现知

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效能管理、

高水平服务工作成效。

(四)结合改革开放 45 周年、共建“一带一路”倡议

提出 10 周年、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 50 周年等主题,

全面系统回顾总结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历程,特别是

新时代十年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

变革,全景展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五)宣传知识产权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人民群众幸福

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通过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普及活动,

充分展现知识产权对内激励创新、对外促进开放的重要作

用,提升社会公众“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

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积极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

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为开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局面

营造良好氛围。

五、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活动安排,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的前提下,面向创新主体、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及社会公

众等不同群体,采取线上线下多样化方式,积极稳妥、安全

有序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举办宣传周活动要严格落实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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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改进工作作风、注重活动内容、

杜绝形式主义、厉行勤俭节约。要注重对媒体宣传、论坛活

动等宣传阵地的规范化管理,夯实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增强

宣传工作实效,形成全国集中开展宣传周活动的良好态势。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全面梳理总结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和

经验做法,于宣传周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总结材

料报送至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2023 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章)

202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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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

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3〕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

通创新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开展“携手行动” 促进大

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 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22〕54 号)要求,现组织开展 2023 年度大企业“发

榜”中小企业“揭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制造强国、网络强国重点领域,通过龙头企业发布

产业技术创新和配套需求,中小企业“揭榜”攻关,形成大

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合力,攻克一批产业技术难题,形成一批

融通创新成果,助力补短板锻长板强基础,提升产业链供应

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搭台,企业对接。通过组织开展“揭榜”“发

榜”工作,拓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渠道,由大企业与中小

企业自愿基于市场原则进行合作,实现创新需求由市场提

出、创新主体由市场选择、创新成果由市场验证,推动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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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形成推进融通创新工作合力。

(二)加强协同,务求实效。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存在的

突出问题精准“发榜”,通过融通对接,切实推动解决产业

技术难题,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专业化水平。对接过程

中,结合实际引入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服务机构,

加强配套服务支持。

(三)注重引导,广泛带动。以“揭榜”“发榜”工作

为抓手,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支持,带动各地广泛开展多种形

式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活动,动员更多大企业和中小

企业积极参与,推动形成充满活力的融通创新生态,为制造

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组织方式

(一)征集大企业需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称省级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相关司局组织动员

本地区、本行业有一定龙头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围绕工作目

标、参考《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结合自身发展实际,

提出拟请中小企业“揭榜”攻关的技术创新需求。有意愿的

大企业填写《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表》(见附件 1,可选择

是否公开),刻录电子版光盘、打印纸质版并加盖企业印章,

通过两个渠道报送:一是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联系

的大企业,报送至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后,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前通过 EMS 寄至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相关行业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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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组织联系的大企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前通过 EMS 直接寄

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结合所属行业领域迫

切性、可行性等情况,筛选形成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目录,

发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通过全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

新服务平台(www.xieshouxingdong.cn)将可公开部分向社

会公布。

(二)组织中小企业“揭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组织有意愿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的中小企业围绕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目

录“揭榜”,在全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填写《中

小企业“揭榜”对接表》(见附件 2),提交《中小企业“揭

榜”申请书》(模板见附件 3),打印纸质版并加盖企业印

章,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对材料初审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三)确定“揭榜”企业名单。“发榜”大企业根据“揭

榜”中小企业的团队水平、研发能力、攻关方案、与需求匹

配度等组织遴选,每项需求选择 1-3 家“揭榜”企业,由大

企业与“揭榜”企业自主确立合作关系。项目完成后由大企

业自主安排验收,确定“揭榜”企业是否进入供应商目录或

继续深化合作关系,协同推进技术攻关和创新。工业和信息

化部机关相关司局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审核和服务工作。

(四)做好服务支撑。各地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体

系作用,动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平台企业、高校、科研院

所等加强服务支持,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攻关提供检验

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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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小试中试、专利申请和管理、融资促进、市场开拓等

服务,并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

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适度优惠,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营造

良好外部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组

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同机制,充分动员大企业和

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指导“揭榜”企业制定完善保障措施,

加强审核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对接面临

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融通对接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支持。对入选“揭榜”名单的国家级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高质量发展工作中予以积极支持;对入选“揭榜”名单的省

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

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支持。

(三)注重提质扩面。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以开展

“揭榜”“发榜”工作为契机,与“百场万企”融通对接等

活动相互协同,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丰富对接形式,

提升对接效率,及时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作提质扩

面,在更广范围、更多层次牵引发力,大力构建大中小企业

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融通发展生态。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13 号,工业和信息

化部中小企业局,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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