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企业高频法律风险提示清单
暨常见法律知识清单
2024年9月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司 法 局
重庆市南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南川区企业高频法律风险提示清单
暨常见法律知识清单
2024年9月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司 法 局
重庆市南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目 录
前⾔............................................................................................01
(⼀)法律法规篇....................................................................02
(⼆)司法解释篇....................................................................04
风险点1:股东出资未届期限,股东对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
的法律责任...............................................................06
风险点2:股东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转让⼈与受让⼈的出资责
任承担.......................................................................08
风险点3:⾮货币出资的实务操作...........................................11
风险点4: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5年最长认缴期的
法律适⽤...................................................................15
风险点5:虚报注册资本罪.......................................................17
风险点6:抽逃出资罪...............................................................20
风险点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效....................24
风险点2: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导致章程不成⽴........26
风险点3: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体及股东会议决议效⼒........29
风险点4:公司注册认缴出资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使表决权
(⼀)出资篇
(⼆)管理架构篇
⼀、企业常⽤法律法规清单
⼆、企业⾼频法律风险提⽰清单暨常见法律知识清单
的规则.......................................................................31
风险点5:董事会的职权...........................................................35
风险点6:担任公司法定代表⼈的条件...................................38
风险点7:法定代表⼈代表权的法律限制................................41
风险点8:公司法定代表⼈代表公司的⾏为效⼒....................44
风险点9: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借款的处理规则............47
风险点10:担任挂名法定代表⼈的法律风险..........................50
风险点11:董监⾼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53
风险点12:董监⾼⾮法经营同类营业罪..................................57
风险点13:为亲友⾮法牟利罪.................................................60
风险点1:关联公司⼈格混同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4
风险点2: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67
风险点3:逃税罪......................................................................70
风险点4:逃避追缴⽋税罪.......................................................73
风险点5:抗税罪.......................................................................76
风险点6:挪⽤资⾦罪...............................................................79
风险点7:职务侵占罪...............................................................82
风险点8:骗取贷款罪...............................................................84
风险点1:《企业录⽤通知书》的法律效⼒...........................88
风险点2:⽤⼈单位录⽤条件不明确,导致承担违法解除劳动
(三)财务、税务管理篇
(四)劳动⽤⼯篇
合同的责任...............................................................90
风险点3:约定的试⽤期超过法定期限或法定次数................93
..................................................................................95
风险点5:企业在员⼯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合同却继续
⽤⼯...........................................................................98
................................................................................100
风险点7:员⼯与企业达成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效..104
................................................................................106
风险点9:拒不⽀付劳动报酬罪.............................................108
风险点10:强迫劳动罪...........................................................110
风险点11:消防责任事故罪...................................................112
风险点1:企业印章管理混乱的法律风险..............................116
................................................................................119
风险点3: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合同⽆法履⾏..................122
风险点4:合同修订或变更的内容不明确..............................124
风险点5:保证⽅式约定不明确.............................................126
风险点6:⾏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129
(五)合同篇
风险点4:企业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风险点6: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风险点8:⽤⼈单位与不适格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效
风险点2:采⽤⼜头⽅式订⽴的合同难以确定双⽅权利义务
风险点7:合同解除的情形及后果.........................................132
风险点8:电⼦合同常见法律风险.........................................135
风险点9:运输合同常见法律风险.........................................138
风险点10:承揽合同常见法律风险.......................................141
风险点11:技术合同常见法律风险.......................................144
风险点12:合同诈骗罪...........................................................147
风险点13: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150
风险点1:企业缺乏著作权意识.............................................154
风险点2:商品包装标识与他⼈注册商标近似......................157
风险点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为.........................................160
风险点4:职务发明的保护.....................................................164
风险点5:委托开发软件.........................................................168
风险点6:侵犯商业秘密罪.....................................................171
风险点7:假冒注册商标罪....................................................175
风险点1:经营者⾮法提供知悉的个⼈信息..........................178
风险点2:企业名称保护.........................................................181
风险点3:商业贿赂.................................................................184
风险点4:虚假宣传.................................................................186
风险点5:不正当有奖销售.....................................................188
(六)知识产权篇
(七)信息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篇
风险点6:商业诋毁.................................................................190
风险点8:联合垄断.................................................................195
风险点1:公司“僵局”解散之诉..............................................198
风险点2:公司股东未依法履⾏清算义务..............................201
风险点3:司法强制清算.........................................................204
风险点4:破产清算中避免不当财产处分..............................207
................................................................................210
风险点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履⾏清算义务和及时办理
注销⼿续的法律责任..............................................213
风险点7:虚假破产罪.............................................................216
风险点8:妨害清算罪.............................................................218
(⼋)解散清算篇
风险点7:“刷单炒信”侵害公众知情权、选择权...................192
风险点5:公司破产清算中,股东需履⾏认缴未缴的出资义务
前 言
守法合规经营是企业安⾝⽴命之本。为有效预防和降低
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精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员
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在市司法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
联的指导下,区司法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联等单位聚
焦企业从成⽴到注销“全⽣命周期”,联合区律师协会编制了
《南川区企业⾼频法律风险提⽰清单暨常见法律知识清
单》,分篇章列举了设⽴、经营、管理、诉讼等过程中常见
的、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建议。
以期通过这些提⽰和建议,能够对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
⼈员提前防范法律风险、依法保障⾃⾝合法利益有所帮助。
-01 -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护法》
《中华⼈民共和国⼯会法》
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02 -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民共和国⼯伤保险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民共和国个⼈信息保护法》
《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民共和国电⼦商务法》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03 -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问题的规定(⼀)、(⼆)、(三)、(四)、(五)》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合
同编通则若⼲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
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
解释 (⼀)》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若⼲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问题的规定(⼀)、(⼆)、(三)》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规
定》
-04 -
第一1篇·出资篇
-05 -
第⼀篇·出资篇
富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富凌公司)成
⽴于2014年9⽉18⽇,注册资本1000万元,登记股东分别为黄
某、邵某、林某、叶某,认缴出资分别为1 0 0万元、2 0 0万
元、100万元、6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式均为
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18年12⽉20⽇。2019年年度报告显⽰公
司各股东均未⾜额出资。2016年8⽉,富凌公司向李某借款
50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时间2017年3⽉23⽇,⽉
息1.8%。后因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李某诉⾄法院,请求法
院判决富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公司各股东在到期未
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
⼀、公司应向李某偿还100万元。
⼆、股东黄某、邵某、林某、叶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
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可以请求未届
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李某诉请富凌公司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6 -
第⼀篇·出资篇
的法定条件已经成就。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
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问题的规定(⼀)》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
⼈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
(⼆)债务履⾏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未完全清偿债务。
1.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财产的重要来源,构成公司独⽴法
⼈⼈格的基础,股东出资可以看作是⼀层实现公司债权⼈债
权的重要保障。
2.有限责任公司成⽴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
进⾏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催缴书,催缴出资。
-07 -
第⼀篇·出资篇
万丰建材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万丰公司)诉称,庄
某某、瑞⽯矿业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瑞⽯公司)、祝呈
⽯业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祝呈公司)作为艺廊装饰有限
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艺廊公司)的股东,在未缴全额出资的
情况下,庄某某在执⾏期间将股权转让给瑞⽯公司,逃避出资
义务。瑞⽯公司在案件终结本次执⾏程序后未履⾏出资义务,
将股权再次转让给祝呈公司,又恶意延长出资期限⾄2040年11⽉
19⽇。三被告均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应依法对未清偿债务承
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三被告在未出资985万元的范
围内对已⽣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艺廊公司对万丰公司应负的债
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祝呈公司在未出资本⾦985万元的范围内对已⽣效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艺廊公司对万丰公司应负的债务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被告祝呈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应承担的补充
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被告瑞⽯公司、庄某某在未出资本⾦985万元的范围内
对祝呈公司的上述第⼀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
-08 -
第⼀篇·出资篇
⽯公司、庄某某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应承担的责任的部
分,不再承担。
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本属于公司⾃治的范畴,但对于股东
在明知公司财产⽆法清偿债务情形下延长出资期限的,⼀般认
定为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产⽣对外部债权⼈⽆约束⼒的法律
后果,债权⼈有权按照先前的出资期限主张股东在尚未出资的
额度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出资期限未届期即转让股权,转让⼈的出资义务是否随股
权转让⽽转移,要区分转让⼈是否存在恶意。认定存在恶意
的,根据民法共同侵权的理论判令转让⼈对受让⼈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
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受让⼈未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转让⼈对受让⼈未按期缴纳的
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
⾮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
权的,转让⼈与受让⼈在出资不⾜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
让⼈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承担责
-09 -
第⼀篇·出资篇
任。
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各⾃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具体体现。未
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可基于意思⾃治,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式延长出资
期限,但不得滥⽤该期限利益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
的利益。
3.对于债务产⽣之前所进⾏的延长出资期限的决议,应强化
公司的告知义务。判断延长出资期限是否存在恶意,⼀般从债
务形成时间早于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双⽅的交接情况、标的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股权转让双⽅是否存在特殊⾝份关系、转
让对价等多⾓度进⾏分析。
4.如果公司债务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此时不考虑公司的账
⾯资产能否偿还到期债务,延长出资期限就应推定为具有恶
意。股东主张⾃⼰不具有恶意的,应在债权⼈要求加速出资义
务时承担举证责任。
5.如果延期出资的额度基本等于或者超过公司的债务额度
(包括未到期债务和到期债务),此时不考虑公司的账⾯资产
能否偿还到期债务,延长出资期限就应推定为具有恶意。
-10 -
第⼀篇·出资篇
中国熙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熙尔公
司)与博纳实业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博纳公司)、南
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南玻公司)、李某
甲、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某法院判决:⼀、博纳公司
⾃ 判 决 ⽣ 效 之 ⽇ 起 ⼗ ⽇ 内 向 熙 尔 公 司 偿 还 垫 款 本 ⾦
59,204,658.75元及利息;⼆、博纳公司⾃判决⽣效之⽇起⼗
⽇内向熙尔公司⽀付实现债权的费⽤900元;三、南玻公司对
本判决第⼀、⼆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玻公司
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博纳公司追偿。
在执⾏过程中,⼤部分债权⽆法实现,并且南玻公司名
下⽆可供执⾏的财产,熙尔公司以张某、刘某某、胡某某三
位原股东以实物增加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不到位为由,
提出书⾯申请,请求追加南玻公司的原股东张某、刘某某、
胡某某及现股东侯某某、曹某某为被执⾏⼈,法院执⾏裁
定,驳回熙尔公司追加被执⾏⼈的申请。熙尔公司对该执⾏
异议裁定不服,提起诉讼。
⼀审驳回原告熙尔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11 -
第⼀篇·出资篇
熙尔公司与张某、刘某某等双⽅当事⼈对南玻公司成⽴
时1,000万元注册资⾦出资到位不存在分歧。本案争议焦点
为,张某、刘某某、胡某某三位原股东以实物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8,000万元是否到位,应否追加张某、刘某某、胡某某
三位原股东及侯某某、曹某某等继受股东为被执⾏⼈。
⾸先,关于张某、刘某某提交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以及⾏政审批局的证明等证据能证明张某、刘某某、胡某某
三位股东实物增资8,000万元的事实。其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完
成了对实物增资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达到了认定该事实的
证明标准。
其次,张某、刘某某、胡某某三位股东实物增资部分没
有办理原始产权登记,也没有向南玻公司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和交付占有⼿续,能否否定其已实缴增资到位的事实。
从实物出资的财产价值和使⽤等事实情况看,本案证据
能够证明南玻公司已经实际接收、占有、使⽤了张某、刘某
某、胡某某三位股东实物增资资产。根据法律规定,该部分
动产类机器设备已经完成了向南玻公司交付和转移,也就产
⽣了该部分动产物权的公⽰效⼒和公信⼒,⽆需出具交付⼿
续。为此,熙尔公司所提“机器设备没有向南玻公司办理交付
⼿续、权属未发⽣转移”的观点,不予采信;
对于南玻公司股东增资建造的⼚房、宿舍及构筑物等不
动产类资产,虽然存在增资的不动产已经交付公司使⽤但⽆
-12 -
第⼀篇·出资篇
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形,这在形式上与《中华⼈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49条的要求不符,但实质上并未违反该条旨在
避免虚假出资⽽损害公司、他⼈利益之⽴法⽬的。增资的不
动产已实际交付给公司使⽤,但财产权属的初始登记及权属
转移均⽆法办理也不能补办的实际情况,不宜苛求本案股东
完成事实上⽆法完成的事情,即对其增资的不动产必须在形
式上完成办理权属转移⼿续。所以,⼀审判决对张某、刘某
某、胡某某股东实缴出资已经到位的事实认定,并⽆不当,
应予确认;熙尔公司所提评估报告等只能反映股东出资的过
程,股东实物出资的房产没有房本,没法办理产权过户,就
⽆法确定是股东的财产,也就⽆法作为股东合法有效资产进
⾏增资的观点和理由,不予⽀持。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8条:股东可以⽤货币出
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股权、债权等
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
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得⾼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设⽴
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
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
-13 -
第⼀篇·出资篇
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以货币形式出资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出资⼈应当
保证出资为⼈民币形式并是其合法持有的资产,并在约定的
期间内将出资汇⼊公司账户,备注为“投资款”“出资款”等明
确⽤途。
2.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股权、债权等
⾮货币出资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对⾮货
币资产进⾏评估作价,应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续交付给公司
使⽤。履⾏完上述程序即可认为股东完成出资义务。以⾮货
币资产出资的,应满⾜⼀定条件,即可以⽤货币估价,可以
依法转让,不被法律、⾏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禁⽌。
3.⾮货币资产的实际价额以⾮货币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
时的评估结果为准,如果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
出资额的,构成股东出资不实。考虑到多数⾮货币资产具有
贬值、毁损等风险,建议以⾮货币财产进⾏出资的股东尽早
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权属变更⼿续,完成实缴义务。
4.对于实物出资到位并投⼊使⽤且客观上⽆法办理过户
⼿续的,如果符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
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
第10条“虽未办理权属变更⼿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的财产,其
已为公司发挥资产效⽤,实质上也就达到了出资的⽬的”所规
定的情形,可以认定完成了权属转移⼿续。
-14 -
第⼀篇·出资篇
张某和王某⼆⼈在2020年1⽉1⽇设⽴了宇帆有限责任公
司(化名),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章程约定认缴出资期限为
50年,截⽌⽬前为⽌,张总和王某实缴了出资10万元。那么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宇帆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出资期限的调整
宇帆有限责任公司最迟应当在公司法⽣效后3年内,即在
2027年7⽉1⽇之前,把公司章程中的认缴出资期限从50年改
为5年。张某和王某应该在章程修改后的5年内完成出资,以
最晚时间2027年7⽉1⽇修改章程为例,张某和王某最晚应当
在5年内,即2032年6⽉30⽇前完成出资。总⽽⾔之,张某和
王某在新公司法⽣效后,有3年时间对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时间
进⾏调整,在调整后有5年时间实际完成出资。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
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成⽴
之⽇起五年内缴⾜。
法律、⾏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
-15 -
第⼀篇·出资篇
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2条:2024年6⽉30⽇前登记设⽴的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2027年7⽉1⽇起超
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30⽇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
整⾄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
期限内⾜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应当
在2027年6⽉30⽇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1.新公司法修订后,法律虽然保留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出资“认缴制”的基本制度,但同时规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成⽴之⽇起五年内缴⾜。
2 .⽬前对于存量公司认缴期限的新旧法之间的衔接问
题,《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明确了三年过渡期,即⾃2024年7⽉
1⽇起⾄2027年6⽉30⽇⽌,在过渡期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
出资期限调⾄五年以内,也即2032年6⽉30⽇前完成出资即符
合要求,⽽对于⾃2027年7⽉1⽇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五
年的,则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
3.公司应当将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
-16 -
第⼀篇·出资篇
2014年6⽉,余某、娄某、许某以认缴⽅式共同出资⼈民
币2亿元成⽴佰年瑞银担保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佰年瑞
银公司),从事⾮⾦融性担保业务。后三⼈欲将公司经营范
围变更为融资性担保,从事⾮⾦融性担保业务。⽽根据相关
法律规定,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但上
述三⼈并⽆实际出缴注册资本能⼒。余某遂以公司法定代理
⼈⾝份委托贵州华某财务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华某公
司)为其办理佰年瑞银公司的⼯商登记及验资⼿续。随后华
某公司向案外⼈借款,然后以余某、娄某、许某三⼈名义于
2014年6⽉13⽇将2亿元资⾦转⼊到佰年瑞银公司银⾏账户内
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并于同年6⽉16⽇通过验资审查,当⽇佰
年瑞银公司便将注册资本2亿元从公司银⾏账户转出。2017年
7⽉24⽇佰年瑞银公司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于
7⽉29⽇取得⼯商登记。
余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在主观上明知登记融资担保公司需
实缴注册资本,仍伙同他⼈采⽤代垫资⾦的欺诈⼿段虚报注册
资本,故意隐瞒其并⽆实际出缴注册资本能⼒的事实,欺骗公
-17 -
第⼀篇·出资篇
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民币2亿
元,数额巨⼤,其⾏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虚
假证明⽂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
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后
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五
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类案
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条:申请公司登记使⽤虚
假证明⽂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
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
⽴案追诉: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报数
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的;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报数额
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
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8 -
第⼀篇·出资篇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
1.⼆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次以上⾏政处罚,又虚
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员⾏贿的;
3.为进⾏违法活动⽽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只适⽤于依法实⾏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或单位。
公司注册登记前,公司发起⼈或单位应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出资形式和⽐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以求在符合
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最⼤限度地调动资源完成对公司的注资
义务,避免通过虚假出资、伪造出资证明⽂件或其他⽅式弄
虚作假。
-19 -
第⼀篇·出资篇
2014年2⽉,夏某以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担保能⼒为
由决定新增⼄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该三公司均由夏某投
资开办,实际控制⼈均为夏某)三名股东,并由上述三名新
股东共同出资62,000,000元作为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新增注
册资本⾦。2014年2⽉8⽇,夏某将新增注册资本⾦转⼊甲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验资临时账户内。在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完
成并经⼯商部门作新增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夏某未按相关
规定将注册资本⾦存⼊银⾏托管账户,也未经三公司决策程
序流程,于2014年2⽉11⽇安排甲公司⼈员将新增注册资本⾦
分别转⼊戊公司、⼰公司(该两公司由夏某实际控制)、庚
公司,其中转⼊庚公司的资⾦随即转⼊夏某实际控制的⾟公
司账户内。
夏某的⾏为已经构成抽逃出资罪。
公司成⽴后,股东出资即作为公司法⼈的独⽴资产,股
东遂失去对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此时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侵
占、挪⽤、抽回该出资财产的,属于抽逃出资。
本案中,夏某作为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
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投资⼈和实际控制⼈,违反《中华
-20 -
第⼀篇·出资篇
⼈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资验
资 并 经 ⼯ 商 部 门 对 注 册 资 ⾦ 变 更 登 记 后 , 抽 逃 出 资
62,000,000元,数额巨⼤,其⾏为已经构成抽逃出资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股东违
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
出资,或者在公司成⽴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后果严
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以上
百分之⼗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公司成⽴后,公司、股东或者
公司债权⼈以相关股东的⾏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且损害公司
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民法院应予⽀
持: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为。
-21 -
第⼀篇·出资篇
1.在公司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设⽴公司,尤其是在注册需资本实缴的公司时,
应当根据个⼈及投资伙伴的投资实⼒,按期⾜额缴纳认缴资
本,保证出资真实,避免虚假出资,且在出资义务履⾏后不
抽逃出资。
2.股东出资完成后,公司也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
⽴健全公司财产的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确保公司资⾦的正
常运作。同时加强对股东银⾏账户的监管,定期对股东银⾏
账户的资⾦流向进⾏核查,及时防范和处理股东抽逃出资的
⾏为。
-22 -
第
2二篇·管理架构篇
-23 -
第⼆篇·管理架构篇
李某、宗某、张某共同设⽴皓东⾷品有限责任公司(化
名,以下简称皓东公司),持股⽐例分别为4 0%、4 0%、
20%。公司章程第13条约定“股东会会议作出的修改公司章
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股东会会议对公司其它变更
事项所做出的协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通
过。”后三位股东对该条款产⽣分歧,李某认为原拟定股东会
决议通过⽐例为“三分之⼆”,由于操办⼈陈某笔误错写为“三
分之⼀”并进⾏⼯商登记,该条款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属⽆
效。宗某与张某共同辩称章程第13条是当初设⽴公司时三位
股东的真实意思表⽰,应认定为有效。
确认皓东公司章程第13条“股东会会议作出的修改公司章
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股东会会议对公司其它变更
事项所做出的协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通
过。”的内容⽆效。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公司
-24 -
法对于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表决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公司章程第13条“必须经三分之⼀以上表决权通
过”,该规定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属⽆效。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6条第3款:股东会作出修
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
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6条第3款:股东会作出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
1.公司章程是设⽴公司的必备⽂件,是关于公司组织结
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也是
股东⾃治意思规则的载体。公司享有章程的⾃治权,公司制
定的章程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均具有
法律上的约束⼒。
2.公司章程既有对公司基本事实的确认和记载,也有股
东之间根据法律授权或提⽰⽽设⽴的内部规则,公司章程应
当保证这些记载事项合法、真实、准确、符合法律规定,违
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章程内容⽆效。
第⼆篇·管理架构篇
-25 -
第⼆篇·管理架构篇
王某系博益⼯贸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博益公
司)股东之⼀及法定代表⼈、执⾏董事,典丰⼯贸公司(化
名,以下简称典丰公司)系博益公司⼯商登记的股东之⼀。
王某作为执⾏董事⾏使召集权,于2017年3⽉27⽇向博益公司
三个股东分别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召开了临
时股东会会议,但典丰公司没有派⼈出席临时股东会。同
时,典丰公司虚构了博益公司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临时股
东会决议》,通过了博益公司章程修正案。王某得知后,诉
请确认典丰公司以博益公司名义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和章程修正案不成⽴。
典丰公司以博益公司名义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和
章程修正案不成⽴。
第⼀,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
股东会会议由执⾏董事召集和主持。本案中在王某已经依法
履⾏召集职责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典丰公司
并不享有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26 -
第⼆篇·管理架构篇
第⼆,公司修改章程应当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典丰公司的
现有证据不⾜以认定其实际召开了股东会,因此该《临时股
东会决议》属于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法定不成⽴情形,其通过
的章程修正案未成⽴。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
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
项⽬,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公司登记事项发⽣
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6条第3款:股东会作出修
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
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6条第3款:股东会作出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
-27 -
第⼆篇·管理架构篇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遵循以下法定程序:
(⼀)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对拟修改的章程条款进⾏表
决,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以上的表决权
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以上通过;
(三)若拟修改的章程内容涉及需要审批、登记等事项
的,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或核准;拟修改内容需要公告的,
依法公告;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股权⽐
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的法律责任。
-28 -
第⼆篇·管理架构篇
任某、喻某系某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股东,⼆⼈分别占
股10%和90%,其中任某为公司执⾏董事及法定代表⼈,喻某
为公司监事。后经喻某提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形成决
议,决定将公司执⾏董事、法定代表⼈由任某变更为喻某,
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由喻某保管。但任某和公司⼀直未按照
股东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引起诉讼。
⼀、由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任某在判决⽣效后⼗⽇内
到市场监管局办理关于公司执⾏董事、法定代表⼈由任某变
更为喻某的登记⼿续;
⼆、任某在本判决⽣效后⽴即返还公章、营业执照副
本、批准证书给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喻某系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代表⼗分
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监事,在执⾏董事不召集股东会的
情况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对
全体股东具有效⼒。现喻某要求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任某
根据股东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续,移交公司公章和营业
执照,应予⽀持。
-29 -
第⼆篇·管理架构篇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2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
召开。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以上的董
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股东会会议召集形式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公
司股东会⼀般应由董事会或者执⾏董事召集,但如果董事会
或者执⾏董事不能履⾏或者不履⾏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代表⼗分之⼀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
2.有相应表决权的股东依法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所形成
的决议,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具有法律效⼒,应受法律保护。
-30 -
第⼆篇·管理架构篇
民业公司(化名)成⽴时注册资本为1800万元,股东有
赵某、⾼某、李某三⼈,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260万元、270万
元、270万元,占注册资本⽐例分别为70%、15%、15%。公
司成⽴⼀年后注册资本增加为4000万元,股东分别为赵某、
⾼某、李某、东⽅浩信公司(化名),认缴出资额分别为
1260万元、270万元、270万元、2200万元。公司成⽴两年后
民业公司股东变更为赵某、⾼某、东⽅浩信公司,认缴出资
额分别为1530万元、270万元、2200万元,占注册资本⽐例分
别为38.25%、6.75%、55%。
后东⽅浩信公司、⾼某提前⼆⼗⽇通过特快专递⽅式向
赵某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份,通知载明:“民业公司召开股
东⼤会,选举公司新的法定代表⼈,请准时参加”。东⽅浩信
公司、⾼某召开股东会,徐某参加了会议,股东会于当⽇作
出如下决议:免去赵某执⾏董事职务,不再担任法定代表
⼈,选举徐某为执⾏董事,担任法定代表⼈。民业公司章程
第⼗三条规定:“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可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六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例⾏
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31 -
第⼆篇·管理架构篇
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
条规定:“执⾏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赵某认为股东会
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式上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故
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第⼀,公司法和民业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
东按出资⽐例⾏使表决权,应当认为表决权属于股东共益
权,原则上不应当受到是否实缴出资的限制,在公司章程没
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股东认缴出资⽐例⽽⾮实缴出
资⽐例作为表决权⾏使的依据。本案中民业公司的表决⽅式
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
第⼆,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
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虽然根据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本案中法定代表⼈的变更
对于公司章程来说,仅是⼀种记载⽅⾯的修改,属于形式记
载事项的修改,仅需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综上,东⽅浩信公司、⾼某作为民业公司股东有权召集
股东会,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了股东赵某,且享有过半数的
表决权,表决⽅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赵某请求
-32 -
第⼆篇·管理架构篇
撤销股东会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不予⽀持。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6条:股东会的议事⽅式
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第7条:股东认缴
的出资未届履⾏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
何⾏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
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例确定。如果股东
(⼤)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例⽽按实际出资⽐例或者其他
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效的,⼈民法
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
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
的,⼈民法院不予⽀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持。
1.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增资权不同,表决权是股东
对公司经营的重要事项进⾏集体决策的权利,如果按照实缴
出资⽐例作为表决权⾏使标准,在认缴制下相当于剥夺了出
-33 -
第⼆篇·管理架构篇
资尚未到期股东享有的部分股东权利,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因此,在法律和公司章程并未对出资⽐例是认缴⽐例还是实
缴⽐例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按出资认缴⽐例
⾏使表决权。
2 .股东应当谨慎⾏使股东权利,不得滥⽤。司法实践
中,法院会根据权利⾏使的对象、⽬的、时间、⽅式、造成
当事⼈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若股东以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合法权益为主要⽬的⾏使⾃
⾝权利,通常会被认定为权利滥⽤。
3.若基于特定的商业安排,股东之间需要设置⼀些特别
约定的条款,建议相关“特殊约定”都能在公司章程中得以细
化,通过⽂字形式,将彼此之间的规则明确化。这样既能起
到稳固各股东⼼理预期的作⽤,也能⼤⼤降低在经营过程中
出现分歧的可能。
-34 -
第⼆篇·管理架构篇
李某系佳动⼒公司(化名)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公司
股权结构为:葛某持股40%,李某持股46%,王某持股14%。
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某担任董事长,另两⼈为董
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以上的董事出席⽅才有效;董
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以上的
董事表决通过⽅才有效。后佳动⼒公司董事长葛某召集并主
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某不
经董事会同意私⾃动⽤公司资⾦在⼆级市场炒股,造成巨⼤
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
议由葛某、王某及监事签名,李某未在该决议上签名。现李
某诉称:佳动⼒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
和理由不成⽴,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式及决议内容
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式违反法律、⾏政类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35 -
第⼆篇·管理架构篇
本案中,从召集程序看,佳动⼒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由董
事长葛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召集程序未违反法
律、⾏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表决⽅式看,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
(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式上未违反法
律、⾏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决议内容看,佳动⼒公
司章程中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并未规
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定原因,该章程内容未违
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此公司董事会可以
⾏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董事会
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动⽤公司资⾦在
⼆级市场炒股,造成巨⼤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某
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并不
违反公司章程。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7条第2款第(⼋)项:董
事会⾏使下列职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
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及其报酬事项。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3条第1款和第2款:董事
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
-36 -
第⼆篇·管理架构篇
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可举⾏。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若公司章程未进⾏特殊规定,董事会解聘经理职务系
“⽆因”解聘,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是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
理的体现。
2.公司法对公司决议的撤销事由进⾏了有限列举,即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式是否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不存在前述事由的
情况下,作出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成⽴,均
不是司法的审查范畴,不能构成公司决议被撤销的依据。由
于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且未对解聘经理
的事由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解
聘事由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履⾏了召集、表决程序之后,⽆
论出于何种理由解聘经理,均不会导致该决议被撤销。
-37 -
第⼆篇·管理架构篇
陈某系泰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泰安公
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登记股东为陈某占股30%,晟
兴公司(化名)占股70%。晟兴公司以股东⾝份召开泰安公
司临时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更换法定代表⼈、董事
长为郑某。郑某⾃2019年起有未清偿债务100余万元被列⼊失
信被执⾏⼈名单、并被限制⾼消费,据此,陈某认为,郑某
不符合担任法定代表⼈、董事长的任职资格,遂向⼈民法院
起诉,请求法院确认选举郑某为新的法定代表⼈、董事长的
决议⽆效。
确认泰安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的选举郑某为公司新的法
定代表⼈、董事长的决议⽆效。
我国公司法规定,个⼈因所负数额较⼤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级管理⼈
员。公司⾼级管理⼈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公司
的法定代表⼈可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由代表公司执⾏公司
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法定代表⼈也属于公司⾼级
管理⼈员。进⼀步⽽⾔,个⼈因所负数额较⼤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的也不得担任法定代表⼈。
-38 -
第⼆篇·管理架构篇
本案中,郑某负有较⼤数额的债务,且因到期未清偿⽽
被⼈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不具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
的资格,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因违反公司法规定⽽⽆效。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8条:有下列情形之⼀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
之⽇起未逾⼆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起未逾三年;
(五)个⼈因所负数额较⼤债务到期未清偿被⼈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级管理
⼈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效。
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款
-39 -
第⼆篇·管理架构篇
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原公司法第146条第5款只限定了“个⼈所负数额较⼤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
员,但并未对“数额较⼤”作出明确界定,由此司法事务中法
院⽆法仅凭⽋债数额确定当事⼈是否为法定代表⼈的合适主
体,造成法院判决的不确定性。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被⼈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的限制条件,在因负债数额较⼤到
期未清偿且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的条件下,当事⼈依法
丧失法定代表⼈资格。公司的法定代表⼈在任职期间被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0 -
第⼆篇·管理架构篇
卓领建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卓领公司)股东有张某
和李某两⼈,张某为法定代表⼈,持股⽐例为60%,李某持
股⽐例为40%。卓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由股东
会决议,且应当经过三分之⼆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
荣森⽊业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荣森公司)向某银⾏贷款
200万元,约定每⽉20⽇结息,⼀年到期还本。张某擅⾃代表
卓领公司与该银⾏签订了《最⾼额保证合同》,约定卓领公
司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荣森公司未偿还债
务,银⾏诉⾄法院,请求荣森公司归还尚未偿还的本⾦及利
息、卓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卓领公司与银⾏签订的《最⾼额保证合同》⽆效。
担保⾏为不是法定代表⼈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
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
来源。法定代表⼈未经授权擅⾃为他⼈提供担保的,构成越
权代表,应当根据订⽴合同时债权⼈是否善意判断合同效
⼒。
本案中,卓领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仅有股东张某
⼀⼈签字,⽽张某出资⽐例为60%,该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
-41 -
第⼆篇·管理架构篇
章程规定的通过⽐例,因此该决议不成⽴。银⾏在签订合同
时应当知晓我国法律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应当审
查卓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不构
成善意,因此保证合同⽆效。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
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
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
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在章程明确法定代
表⼈的职权范围,如有需要可对外进⾏公⽰,既约束法定代
表⼈的履职⾏为,防⽌滥⽤或者越权损害公司的利益,也可
以让相对⼈了解法定代表⼈的代表权限,避免因为误解⽽导
致的纠纷。
2.同时建议公司与法定代表⼈内部约定因其越权签订合
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标准,⼀⽅⾯可以起到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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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篇·管理架构篇
⽤,另⼀⽅⾯如需追偿时亦有标准可供执⾏。
3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即便没有公司决
议,也会认定该担保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从⽽认定担保有
效:⼀是公司是以为他⼈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
或者是开展独⽴保函业务的银⾏和⾮银⾏⾦融机构;⼆是公
司与主债务⼈之间存在着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三是公
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提供担
保;四是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以上
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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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篇·管理架构篇
交⾏扬中⽀⾏主持⼯作的副⾏长戴某向案外⼈陈某出具
借条,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郭某⼈民币4720万元整,请
将此款转到中电变压器公司账户上,再将此款转到绿洲公司
账户上,借款于⼀年后归还。具借⼈:交⾏扬中⽀⾏并加盖
了公章,戴某在该借条上进⾏了签名。交⾏扬中⽀⾏印章系
戴某持有,盖印章地点为交⾏扬中⽀⾏戴某办公室。郭某陈
述,其与戴某不熟悉,该借款由陈某介绍并委托其操作。借
条签订后,郭某从其个⼈银⾏卡中将4720万元借款付⾄中电
变压器公司账户,后转⾄绿洲公司,⽤于偿还交⾏扬中⽀⾏
的到期债务。还款期届满后,借款⼈未如期还款,郭某遂将
戴某及交⾏扬中⽀⾏诉⾄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由交⾏扬中⽀⾏偿还郭某⼈民币4720万元的借款。
公司的法定代表⼈有权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
章,即使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加盖的公章为其私
刻,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相对⽅存在故意或者重⼤过失
的,公司仍应对其⾏为承担法律后果。
本案中,戴某在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时系交⾏扬中⽀⾏的
实际负责⼈,有权代表交⾏扬中⽀⾏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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