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
全体会议
通过国内立法与
政策实现国际人
道法的国内实施
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
报
告
第五届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
全体会议
通过国内立法与
政策实现国际人
道法的国内实施
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
报
告
通过国内立法与
政策实现国际人
道法的国内实施
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
目 录
引 言 ·····························································································································4
开幕会议 ························································································································5
第33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后续: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及自愿报告制度 ········9
新设或重启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9
实践案例························································································································9
条约的加入 ·························································································································10
实践案例······················································································································12
通过国内立法及政策···········································································································12
实践案例······················································································································13
向负责适用、解释和实施国际人道法的参与方传播国际人道法 ··········································13
实践案例······················································································································13
各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之间在国际人道法方面的合作·····················································14
实践案例······················································································································14
通过行动计划······················································································································15
报告《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情况··················································································15
实践案例······················································································································16
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19
第一场会议的建议 ·······································································································19
参考资料·····························································································································20
加强对失踪人员及其家庭的保护 ·················································································· 21
解决失踪人员及其家庭问题的重要性··················································································21
引 言 ···························································································································21
多边议程中的失踪人员及其家庭,以及“失踪人员问题全球联盟”····························22
采取国内措施,防止人员失踪或与家人离散·······································································22
国家信息局 ··················································································································23
实践案例······················································································································24
采取国内措施,澄清失踪人员命运和下落,并满足其家庭的需求 ······································24
实践案例······················································································································24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中央寻人局及其转型 ··········································································26
实践案例······················································································································27
第二场会议的建议 ··············································································································27
参考资料······················································································································28
参考资料 20
加强对失踪人员及其家庭的保护 21
解决失踪人员及其家庭问题的重要性 21
确保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器、新技术和武器转让························································· 29
国际人道法在战争技术的发展中的适用··············································································29
实践案例······················································································································30
其他武器和武器条约···········································································································30
实践案例······················································································································31
负责任的武器转让 ··············································································································31
实践案例······················································································································32
第三场会议的建议 ··············································································································33
参考资料·····························································································································34
促进建立一个与国际人道法相一致的反恐框架····························································· 35
通过符合国际人道法的反恐立法·························································································35
实践案例······················································································································36
第四场会议的建议 ··············································································································38
参考资料·····························································································································39
闭幕会议 ······················································································································ 40
附件一: 会议议程······································································································· 44
附件二:与会者名单 ···································································································· 46
4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引 言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主办的第五届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全体会议于
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线上举行,会议的主题是“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
国内实施”。
本届会议的目的是让各国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的代表共聚一堂,围绕相关的
选定主题讨论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详见会议议程(见附件一)。
全体会议的与会者来自世界各地,日均参会人数达230人。118个国家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
员会派成员参加会议,包括来自各国外交部、国防部和司法部以及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代
表;12个有意建立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的国家政府亦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参加会议
的还有来自5个与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相关的国际和地区组织的人员。1
从这个意义上说,全体
会议是少有的能够展现国际人道法真正的普遍性的场合之一,来自全球各地不同机构和部门的代
表聚集在一起,就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开展讨论。
为协助交流顺利进行,会议配有阿拉伯语、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及俄语的同声传译。
本报告包括许多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的当前实践的实例,以及各国在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
施方面的例子。这些例子来源于全体会议期间与会者的分享,以及与会者在会议期间或其后向红
十字国际委员会咨询服务处提交的书面材料。这些资料可在本报告中题为“实践案例”的章节中
找到,按相关国家的国名字母顺序排列。
2 与会人员名单请参加附件二。
开幕会议 5
开幕会议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法与政策部主任海伦·德拉姆博士致开幕词,向全体与会人员表示欢
迎。下面是德拉姆博士的讲话全文:
开场词
各位阁下、尊敬的各位发言人、各位主席、小组嘉宾、参会人员和朋友们:
我谨代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各位出席第五届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全体会议表
示热烈欢迎。
能为此届会议揭幕,我感到非常高兴。我们欣喜地收到了270多名参会者的注册,其中包括
来自118个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出席的政府代表,以及国际组
织和地区组织的人员。我们对这些数据感到非常高兴。
鉴于目前与新冠疫情相关的种种限制性措施,本届会议采取了比往常更加简单的方案,并通
过线上举行。这使得时间安排方面有些困难,但我们真诚地希望,每天在不同时间段举行会议的
做法能让所有与会者都得以在自己的工作时间内参加几场会议。
我们决定举行这次线上全体会议的另一个原因是,我们认为这个时间正是盘点世界各地的国
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所做的非凡工作的绝佳时机。距我们在日内瓦召开第五届国际人道法国家委
员会及类似机构全体会议,确实已经过去了五年。此外,目前我们正处于第33届和第34届红十字
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之间的时点。第33届大会通过的“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决议极大地促进了
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的工作。为了展示自这项决议通过以来,或者说自上届全体会议以来
的工作成果,并对接下来的几年进行规划,本次会议我们选出了四个关键问题进行讨论,稍后我
将对这四个问题进行介绍。
未来几年,我们将努力争取举办面对面的会议,并希望下一届全体会议能在日内瓦举行。
欢迎新设及重启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如果不是今天在座的各位主动在各国创设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许多加强对国际人道法的
尊重方面的具体工作成果就不可能实现。
今天,我们高兴地欢迎2016年召开上届全体会议后新成立的9个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或类
似机构,它们位于以下地区:
1. 保加利亚
2. 塞浦路斯
3. 基里巴斯
4. 尼日尔
5. 阿曼
6. 巴勒斯坦
7. 巴布亚新几内亚
8. 荷兰
9. 瓦努阿图
我还要欢迎自我们上届会议结束后,重新设立或重新启动的4个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它
们位于以下地区:
6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1. 科特迪瓦
2. 冈比亚
3. 意大利
4. 日本
加上这些,目前全球共有118个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对于上述成果,我代表红十字国际
委员会向在座的各位表示祝贺,并邀请大家和我一起以线上的方式对这些委员会的代表们表示诚
挚欢迎。
有关本届会议议题的几点说明
在接下来的四天里,在座各位当中的许多人将与我们分享在促进提升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方
面的实践成果。
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与自愿报告制度
提交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2019年12月举行的第33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议题的后续。
在第33届国际大会期间,与会成员通过了题为《关于改善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的指导方
针》的第1号决议。该项决议确认了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在促进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方面发
挥的核心作用。我们将利用这场会议来强调各位所取得的一些工作成就。
在座许多人都记得,2019年,在第33届国际大会之后,我们为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推出
了我们的在线社区。目前,这个社区已有30个成员,并已开展了一些有关国际人道法在国内层面
的发展的交流。我们希望有更多成员加入这个平台。如对此有任何相关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进行
双边联系。
失踪人员及其家庭
在第二场会议上,我们将探讨在国内层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失踪人员及其家庭。这个
题目与全球各地区都有关系,因为全世界有数十万人因为武装冲突、其他暴力局势、灾害或移民
而失踪。许多失踪人员一去不返,音讯全无。每一个失踪人员背后,还有更多不计其数的人因无
从知晓亲人的境遇和下落而遭受着悲痛和不确定性的折磨,在由此对其生活带来的多重影响中苦
苦挣扎。年复一年,亲人杳无音信所带来的悲痛只增不减,与此相伴的是,他们还面临着社会心
理、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众多困难。
与通常情况一样,解决这些人道问题的很大一部分答案在于确保国内层面的充分法律保护。
我们知道,各国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已经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以建立国内法律和政策框
架,包括相关机制和程序。我们期待听到你们对这一领域的工作情况的分享,也想在红十字国际
委员会应如何进一步提供支持方面倾听你们的想法。
本场会议还将强调中央寻人局的工作。在两次世界大战以及此后无数次冲突和灾难中,中央
寻人局使数百万离散人员与家人重聚。为确保我们的应对行动能够适应当下及未来的挑战,并确
保我们有能力向对保护失踪人员及其家庭负有主要责任的主体——各个国家提供适当支持,目前
中央寻人局正处于改革当中。我们将在会议当中就此进行介绍。
武器,新技术和武器转让
对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来说,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所有的武器类型非常重要,无论是使用新技
术的武器还是已经存在了70年或更久的武器。然而,在这方面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着重大挑战,这
将是第三场会议的主题。
开幕会议 7
我们正在目睹,使用禁用武器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核武器、化学武器、集束弹药和杀伤人员
地雷等。虽然有许多条约对这些武器的使用进行规制,但在鼓励各国批准这些条约和确保其条款
得到遵守方面我们仍面临挑战。作为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的代表,在座各位在这方面的作
用十分重要。我们想知道各国家委员会为确保整个国际人道法在国内得到有效实施,包括相关武
器条约的实施,正在开展或能够开展哪些工作。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看到新的战争手段和方法正在迅速发展和投入使用,而且往往不
受限制。我们知道,在座的许多人正在参与新技术的使用、网络行动、自主武器以及这些发展所
带来的挑战方面的相关讨论。本场会议的目的是听取各方意见,了解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如何进一步参与这些讨论并对各国应对相关的发展提供支持,以确保国际人道法得以继续适用。
在世界各地,我们对武器的广泛供应和转让及其滥用所带来的严重痛苦有着极大的人道关切。
在许多情况下,这是由于控制不力造成的。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在鼓励各国规范
和限制武器使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包括进行审查以确保武器本身及其使用符合国际人道法。
反恐与为人道行动提供便利
我们本周的最后一场主题会议将讨论反恐和为人道行动提供便利。
在认识到各国应保护其公民免受恐怖主义威胁的同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对一些反恐措
施对世界各地的人道行动所产生的影响表示关切。在某些情况下,反恐措施阻碍了中立和公正的
人道援助抵及最需要的民众,例如生活在被定性为“恐怖分子”的武装团体所控制地区的平民。
这类措施有悖于国际人道法的规定和精神。因此,各国应在其反恐立法中通过人道豁免条款,以
确保能针对有需求的民众开展人道援助和人道行动,确保能够提供国际人道法所规定的保护,这
是一项人道要务。这是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能够为人道行动提供帮助的主要方式之一。本
场讨论的重点一是人道豁免条款的具体实例,许多国家委员会在实现这些条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用;二是这方面良好实践的分享。
此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于国际人道法不适用于反恐行动的错误观念表示关切。一些国家
已经形成了一种论调:被定性为“恐怖分子”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所构成的特殊威胁需要采取特殊
的应对措施,因此,尽管存在武装冲突,但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人道法将不适用。红十字国际委员
会强调,国际人道法始终适用于武装冲突局势。对此,我们寻求在座各位的支持,以鼓励各国对
国际人道法的遵守,即使是针对被定性为恐怖分子的个人或武装团体。
结 语
这四场会议的绝大部分时间将用于讨论各国家委员会的经验和工作。毕竟,这是你们的会
议——是分享你们的良好实践的时机;向你们的同行提问,看他们如何克服你们自己可能面临的
挑战的时机;在不同地区创造合力和伙伴关系的时机。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是一个持续的过
程——总是有更多可以做的事情。我们希望第五届大会将为各位提供实用的思路,让各国的国际
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可以做更多的事情。
在此,我衷心感谢所有同意就以上每一个主题分享其工作经历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的所
有代表们。感谢世界各地参与组织这次活动的所有同事,也感谢你们每个人抽出时间来参加我们
的会议。
最后,我还要感谢几位来自世界各地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出席本届会议。我们
确实致力于继续向你们提供支持,我们的同事将准备在这次重要会议后与你们每个人进行双边
跟进。
8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虽然我们很想与大家面对面地进行讨论,但我们也必须在当前情况下做到最好,我相信接下
来会有许多精彩的讨论。我再次欢迎你们,祝愿各位度过富有成效的一周。
海伦·德拉姆博士的讲话有阿拉伯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版本,可在红十字国际
委员会网站上浏览。
第33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后续: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及自愿报告制度 9
第 33 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后续:
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及自愿报告制度
2 https://rcrcconference.org/app/uploads/2019/12/33IC-R1-Bringing-IHL-home_CLEAN_ADOPTED_FINAL-171219.pdf
全体会议的第一场会议主要是分享实施2019年12月举行的第33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上
通过的题为《关于改善国际人道法国内实施的指导方针》的第1号决议(即“国际人道法的国内
实施”决议)21的成功经验,并评估在定于2023年举行的第三十四届国际大会之前应采取的进一
步措施。
新设或重启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决议第5段鼓励各国在尚未设立的情况下,考虑设立一个国际人
道法的国家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还鼓励已经建立此类机构的国家继续强化机构
作用。
第五届全体会议的与会者向2016年第四届全体会议后新设立的、重新设立的或重新启动的13
个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表示祝贺与欢迎。这些机构设立于以下地区:
• 保加利亚
• 科特迪瓦
• 塞浦路斯
• 冈比亚
• 意大利
• 日本
• 基里巴斯
• 荷兰
• 尼日尔
• 阿曼
• 巴勒斯坦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瓦努阿图
实践案例
哥伦比亚
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期间,哥伦比亚正在重新启动及巩固其国际人道法和武装冲突子系
统(Grupo Técnico de DIH y Conflicto Armado,下称“子系统”),该系统承担的是国际
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的职能。子系统设置在总统人权机构之下,与国家机构协同开展工作。
哥伦比亚国际人道法和武装冲突子系统创建于2012年,负责协调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
施。子系统组织提高认识的活动,为军事机构开展培训、为学生提供国际人道法培训课程。
子系统还力图在向国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例如,在起草有关教育、
10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排雷、招募、失踪人员、保护文化财产和新闻伦理的文件方面。此外,子系统也有意在全球
和地区层面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进行交流。
克罗地亚
克罗地亚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Nacionalni odbor za medjunarodno humanitarno
pravo)前几年暂停了工作,于2021年重新启动。该国家在2021年期间共举行了两次会议,
开始制定其行动计划,并决定编写一份自愿报告。
意大利
意大利国际人道法研究和发展委员会(Commissione per lo studio e lo sviluppo del
diritto internazionale umanitario)于2021年9月16日依据意大利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的命令
重新设立。该委员会由参与实施国际人道法的各行政及司法部门、学术界和意大利红十字会
的代表组成。该机构的工作包括促进国际人道法的研究、实施和传播以及就此协助当局和民
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该委员会发表了意大利此前的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期间所提交
和签署的承诺。
莫桑比克
在第四届全体会议召开期间,莫桑比克正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协助下建立国际人道
法和人权部际小组(Grupo Inter-Ministerial de Direitos Humanos e Direito Internacional
Humanitário)。该小组已经举行了非正式会议,其章程正等待政府作最后批准。
这个新机构的职能是提供一个与关键参与方讨论的平台,以确保对国际人道法和人权的
尊重。为确保部际小组能够有效运作,该机构正在斟酌一些关键条件,如对机构成员的相关
培训、充足的财政和技术资源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交流的机会等。
部际小组开始运行后,工作目标是努力提高主要利益攸关方对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认
识,同时对违反此类法律的指控进行跟进。
条约的加入
“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决议第4段鼓励各国考虑批准或加入其尚未加入的国际人道法条约。
在第四届和第五届全体会议期间(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全球范
围内登记了245次国际人道法相关条约(包括其修正案)的批准和加入,具体如下:
• 1个国家(安哥拉)成为《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
• 6个国家(喀麦隆、厄瓜多尔、吉尔吉斯斯坦、莱索托、马达加斯加和秘鲁)成为《日内
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
• 1个国家(巴勒斯坦)对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的职权予以承认。
• 6个国家(阿富汗、吉布提、爱尔兰、多哥、土库曼斯坦和联合王国)成为《保护文化财
产的海牙公约》的缔约国。
• 6个国家(阿富汗、博茨瓦纳、吉布提、多哥、土库曼斯坦和联合王国)成为《保护文化
财产的海牙公约第一议定书》的缔约国。
• 15个国家(阿富汗、布基纳法索、丹麦、吉布提、法国、爱尔兰、黎巴嫩、列支敦士登、
马达加斯加、葡萄牙、瑞典、多哥、土库曼斯坦、联合王国和乌克兰)成为《保护文化财
产的海牙公约第二议定书》的缔约国。
第33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后续: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及自愿报告制度 11
• 2个国家(亚美尼亚和赤道几内亚)成为《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
约》的缔约国。
• 11个国家(贝宁、捷克共和国、多米尼加、斐济、冈比亚、马拉维、挪威、阿曼、塞舌
尔、斯洛文尼亚和苏丹)成为《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 6个国家(中非共和国、斐济、冈比亚、缅甸、南苏丹和苏里南)成为《<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 5个国家(贝宁、多米尼加、马拉维、毛里求斯和土库曼斯坦)成为《防止及惩治灭绝种
族罪公约》的缔约国。
• 1个国家(厄瓜多尔)成为《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的缔约国。
• 1个国家(基里巴斯)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 8个国家(阿根廷、圭亚那、蒙古、新西兰、巴勒斯坦、巴拿马、巴拉圭和葡萄牙)成为
《罗马规约第8条修正案》的缔约国。
• 8个国家(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圭亚那、爱尔兰、蒙古、巴拿马、巴拉圭和葡萄牙)成
为《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缔约国。
• 12个国家(安道尔、奥地利、比利时、克罗地亚、法国、意大利、拉脱维亚、荷兰、葡萄
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和瑞士)成为《罗马规约第124条修正案》的缔约国。
• 9个国家(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斯洛伐克
和瑞士)成为《罗马规约第8条关于使用采用微生物制剂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的武器的
修正案》的缔约国。
• 9个国家(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斯洛伐克
和瑞士)成为《罗马规约第8条关于使用其主要效果是利用在人体内可逃避X光检测的碎
片造成伤害的武器修正案》的缔约国。
• 9个国家(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斯洛伐克
和瑞士)成为的《罗马规约第8条关于使用致盲激光武器修正案》的缔约国。
• 6个国家(安道尔、克罗地亚、荷兰、新西兰、挪威和葡萄牙)成为《罗马规约第8条关于
故意以断绝平民粮食作为战争方法》的缔约国。
• 6个国家(亚美尼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巴勒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
坦)成为《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日
内瓦议定书》)的缔约国。
• 10个国家(贝宁、冈比亚、马达加斯加、马尔代夫、纳米比亚、纽埃、菲律宾、圣卢西
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及斯里兰卡)加入了《集束弹药公约》。
• 2个国家(巴勒斯坦和斯里兰卡)成为《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的缔约国。
• 19个国家(阿富汗、博茨瓦纳、巴西、喀麦隆、加拿大、智利、中国、几内亚比绍、洪都
拉斯、哈萨克斯坦、黎巴嫩、马尔代夫、莫桑比克、纳米比亚、纽埃、帕劳、巴勒斯坦、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及苏里南)成为《武器贸易条约》的缔约国。
• 1个国家(巴勒斯坦)成为《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
约》的缔约国。
• 5个国家(中非共和国、纽埃、巴勒斯坦、萨摩亚和坦桑尼亚)成为《禁止生物武器公
约》的缔约国。
• 2个国家(阿富汗和黎巴嫩)成为《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缔约国。
• 3个国家(阿富汗、贝宁和黎巴嫩)成为《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1条修正案》的缔约国。
• 3个国家(阿富汗、贝宁和黎巴嫩)成为《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一议定书》的缔约国。
12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 4个国家(阿富汗、贝宁、黎巴嫩和毛里求斯)成为《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的
缔约国。
• 2个国家(阿富汗和黎巴嫩)成为《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三议定书》的缔约国。
• 2个国家(阿富汗和贝宁)成为《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四议定书》的缔约国。
• 4个国家(阿富汗、贝宁、毛里求斯和巴勒斯坦)成为《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五议定书》
的缔约国。
• 1个国家(巴勒斯坦)成为《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
• 59个国家(安提瓜和巴布达、奥地利、孟加拉国、伯利兹、贝宁、玻利维亚、博茨瓦纳、
柬埔寨、科摩罗、智利、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
多、斐济、冈比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梵蒂冈、洪都拉斯、爱尔兰、牙买加、哈萨克
斯坦、基里巴斯、老挝、莱索托、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墨西哥、蒙古、纳米比
亚、瑙鲁、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纽埃、帕劳、巴勒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
鲁、菲律宾、圣卢西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
南非、塞舌尔、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图瓦卢、乌拉圭、瓦努阿图、委内瑞拉和越
南)成为《禁止核武器条约》缔约国。
实践案例
克罗地亚
在第四届全体会议召开时,克罗地亚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Nacionalni odbor za
medjunarodno humanitarno pravo)正处于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最
后阶段,这是克罗地亚尚未批准的与国际人道法有关的两项国际文书之一。
通过国内立法及政策
“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决议的第2段呼吁各国在其国内通过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实际措
施以实施国际人道法,并邀请各国在其国家红会的支持下,对其国内涉及国际人道法的实施的领
域作出分析。
决议第11段回顾了《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对缔约国义务的规定:制定
必要之立法,俾对于本身犯有或令人犯有下条所列之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和《第一附加议定
书》之人,处以有效之刑事制裁;应采必要之措施,以制止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以外之一切违
反《日内瓦公约》或其他国际人道法义务之行为;并制止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之行为。
最后,决议第12段对缔约国的如下义务进行了回顾:搜捕被控为曾犯或曾令人犯此种严重破
坏本公约行为之人,并将其送交各该国法庭;或依其立法之规定,将此种人送交另一有关之缔约
国审判,但以该缔约国能指出案情显然者为限。
自第四届全体会议以来,有几个国家已经通过或修订了其国内法规,并制定了立法草案,以实
施国际人道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在第四届和第五届全体会议期间(2017~2021年),红十字国
际委员会关于国际人道法国家实施情况公共数据库中增加了270部新法律和国内案例法实例。22
22 可浏览:https://ihl-databases.icrc.org/ihl-nat。
第33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后续: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及自愿报告制度 13
实践案例
巴林
巴林王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于2018年通过了《国际犯
罪法》,确立了对四类国际犯罪的国家管辖权,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
罪。2020年6月22日,巴林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通过了由第一副总理颁布的关于规范1949
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规定的保护性标志和标记之使用的2020年第8号法令。该法令规定
了红新月、红十字、红水晶、民防国际特殊标志、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国际特殊标
志以及文化财产特殊标志等保护性标志的使用。
哥斯达黎加
哥斯达黎加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Comisión Costarricense de Derecho Internacional
Humanitario)在哥斯达黎加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后,提交了一份
《刑法典》修订草案,新增了强迫失踪罪。该修订草案目前正在哥斯达黎加立法大会的审读
过程中。
向负责适用、解释和实施国际人道法的参与方传播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决议第3段鼓励各国加强相关工作和举措,通过提高平民和军事
人员的认识和落实执行措施,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并促进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
决议第7段鼓励各国尽一切努力将国际人道法纳入其军事理论、教育和培训以及各级军事规
划和决策,以确保国际人道法充分融入其军事实践并体现在其军事作风当中。国际大会的代表还
重申了在国家武装部队中配备法律顾问并就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向指挥官提供咨询的重要性。
决议第8段鼓励各国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各组成部分(特别是各国红会)开展具体
的、相互协调的活动,以有效传播国际人道法。该段还强调,应特别注意对实施或适用国际人道
法负有责任的人员,如军事人员、公务员、议员、检察官和法官;并应在国内尽可能广泛地向包
括年轻人在内的公众传播国际人道法。
决议第10段鼓励各国和运动的各组成部分,除了使用已证明有效的方法来传播国际人道法
外,还要探索具有创新性的、适当的新方法以促进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包括数字手段和其他手
段。该段进一步鼓励上述主体考虑受武装冲突影响的人们的意见以及他们对国际人道法的看法。
实践案例
尼泊尔
尼泊尔的国际人道法实施全国委员会( )面向议员和民事
当局编写了一本手册,旨在促进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23该手册中包含有关于国际人道法的
概念性知识,并对尼泊尔采取的实施措施进行了概述。自该手册出版以来,尼泊尔已经面向
其议员、法官和警官开展了有关手册内容的大量培训,并纳入了大学课程。
23 更详细的信息,请参见:ICRC, New Handbook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 Nepal, ICRC, New Delhi, 2015 。
14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制定手册是基于以下几点考量:首先,相关方面意识到议员和民政部门在履行国际人道
法的国家义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履行相关义务负责的政府希望确保这些利益攸
关方有能力积极帮助其履行义务。第二,在制定手册时,尼泊尔还没有有关实施国际人道法
的国内法。第三,尼泊尔的新宪法正在颁布过程当中,其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希望通过编
写手册来鼓励在新宪法中加入有关武装冲突期间保护人权的条款。第四,尼泊尔的议会不仅
负责制定法律,同时也行使政府职能。因此,让议员了解国际人道法至关重要。
各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之间在国际人道法方面的合作
“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决议第6段呼吁加强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在国际、地
区和跨区域层面上的合作。该段强调,这一目标应通过出席和积极参加此类机构的定期会议,以
及通过根据2016年全体会议的成果创建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的在线社区来实现。
在第四届和第五届全体会议之间,举办了几个地区论坛,通常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一个
伙伴国家或地区组织合作举办,旨在为各国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提供一个交流良好实践的平
台。这些地区论坛包括:24
• 南部非洲国家国际人道法研讨会(由南非国际关系与合作部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共同举
办)。
• 西非国际人道法条约执行情况年度审查会议(由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和红
十字国际委员会共同举办)
• 美洲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的地区会议(见下文)
• 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专家交流会(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办)。
• 太平洋岛国国际人道法圆桌会议(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办)
• 阿拉伯国家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地区会议(由阿拉伯国家联盟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共
同举办)
• 中欧和东南欧国家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地区会议(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罗马尼亚共
同举办)
• 英联邦国家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代表会议第五次会议(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英国红
十字会和英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共同举办,并得到了英联邦秘书处的支持)。
实践案例
美洲/厄瓜多尔
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美洲地区会议于2021年2月在线举行,由厄瓜多尔和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共同举办。出席该会议的共计有22个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或类似机构。
本次地区会议结束时通过了一项宣言,详细说明了在美洲国家关于促进国际人道法在
国内实施的几项承诺。与会代表重申了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在这方面的重要作
用,并同意加强各机构间的伙伴关系。本次地区会议对就国际人道法及良好实践的想法进行
交流大有助益。
24 这些论坛中大多数都在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举行了不止一次会议。
第33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后续: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及自愿报告制度 15
斯洛文尼亚
斯洛文尼亚国际人道法常设协调小组(Stalna koordinacijska skupina za mednarodno
humanitarno pravo)积极参加双边和地区级的同行讨论。例如,该小组与德国国际人道法
国家委员会举行了两轮磋商,以比较两国的国内法,特别是关于标志、医疗任务、文化财产
和武装冲突中的记者的保护以及武器方面的法律。在第二轮磋商中,无国界医生组织首次出
席,丰富了该磋商的讨论内容。
此外,小组还组织了奥地利、法国、德国和斯洛文尼亚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荷兰国
际人道法平台以及葡萄牙外交部之间关于国际人道法问题的磋商,重点是加强协调和促进对
国际人道法的尊重,并讨论气候变化和在武装冲突中保护环境方面的问题。
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之间交流最佳实践、经验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有助于各国
在国内层面加强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促进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并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
通过行动计划
“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决议第2段呼吁各国在其国内通过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实际措施
以实施国际人道法,并请各国在其国家红会的支持下对涉及该各国国内实施的领域作出分析。
科威特
科威特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制定了一项2020至2022
年的战略,使阿拉伯国家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会议结束时所通过的地区行动计划开始生
效。25该计划详细介绍了在科威特实施国际人道法的战略,包括四个主要方面:一、加强大
学和军事院校的国际人道法专业知识;二、为政府和民间社会参与方开展国际人道法培训;
三、确保国内法符合国际人道法;四、与中东和北非地区其他国家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及类似机构以及阿拉伯国家联盟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开展合作。关于最后一点,科威特将于
2022年主办下一次阿拉伯国家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地区会议。
报告《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情况
“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决议第2段邀请各国在其国家红会的支持下,尽可能对在其国内
需要进一步实施的国际人道法领域进行分析。同时,该决议第13段还邀请各国分享、交流本国根
据其国际人道法义务而采取的国内实施措施,以及可能超出这一范围的其他措施的具体案例及良
好实践。
在决议的倡导下,一些国家考虑就国际人道法在其国内的实施情况编写自愿报告。由英国和
英国红十字会起草《报告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情况的公开承诺》已获15个国家和国家红会的签
署,这一平行倡议进一步鼓励了各国编写此类报告。26
25 该地区行动计划可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网站上浏览:Eighth Periodic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t the Level of Arab States 2015–2018。
26 签署该公开承诺的国家及国家红会有: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红十字会、奥地利、英国红十字会、智利、爱沙尼亚、大韩民国
国家红十字会、新西兰、新西兰红十字会、秘鲁、西班牙、西班牙红十字会、南苏丹红十字会、瑞士红十字会、瑞士、联合
王国外交、联邦和发展办公室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红十字会。
16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全体会议第一场会议为明确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情况的自愿报告的定义提供了契机。首
先,会议回顾,在此方面,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决议均未包含各国有报告
国内实施情况的义务。是否启动自愿报告的起草程序完全取决于相关各国。其次,与会者普遍
认为,自愿报告是指任何在相关国家机构(例如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有时是在国家红
会的支持下)的指导下或在其大力参与下起草的文件,其目的是描述国际人道法在该国国内法
律体系中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律、政策和实践。自愿报告通常会概述该国国际法律义务和国内
体系之间的协调关系,并识别可能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的领域。理想情况下,这类报告还包括
有关的内部决策过程的信息,以及对国内实施工作有贡献的参与方的作用和责任。自愿报告定
稿后通常可以公开查阅,因为撰写自愿报告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国际社会分享国际人道法实施方
面的良好实践。
实践案例
近年来,已有不少关于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情况的自愿报告发表,包括下列国家在内:27
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Националният комитет по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
хуманитарно право (НК МХП))发表了一份关于2020年保加利亚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情
况的自愿报告(保加利亚语版本,保加利亚外交部网站有相关链接以及保加利亚语和英语的
摘要)。报告显示,保加利亚已经加入了一些与国际人道法实施有关的全球倡议和伙伴关
系,其中包括一项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行动计划。保加利亚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还通
过自愿报告评估了保加利亚尚未加入的多边文件。
罗马尼亚
罗马尼亚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Comisia Naţională de Drept Internaţional Umanitar,
CNDIU)的第一份自愿报告在获政府批准后,于2021年6月发表。该报告从国家层面全面介
绍了罗马尼亚在这一领域的工作成果和正在采取的行动,包括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这有
助于提高国际人道法在罗马尼亚政治和公共议程上的地位。同时,该报告促进了在国际人
道法国家委员会派驻代表的八个部委之间的合作。该国家委员会将在2022年庆祝成立15周
年。该报告还促使该国家委员会启动了更新2007年通过的实施国际人道法的国家战略的进
程。从国际角度来看,罗马尼亚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愿意随时与其他感兴趣的国家分享其
本国经验,为国际人道法事务方面的政府间对话做出贡献。该自愿报告的罗马尼亚语和英语
版本已在罗马尼亚主管该领域的主要部委的网站上公布,并将在其公共管理部门和社会中系
统地传播。
27 包含所有截止本报告发表时已作出的自愿报告的清单可在本节末尾的“资源”标题下供公开查阅。
第33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后续: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及自愿报告制度 17
英国
英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委托他方撰写并公布了一份《2019年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
施情况的自愿报告》。该报告体现了英国政府对全面遵守和实施国际人道法的承诺。该报告
是面向普通读者编写的,内容是国际人道法在英国国内法中的体现。虽然该报告编写过程中
并未发现英国国内法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但确实发现有缺乏宣传的领域,如教育方面。英国
政府希望这份自愿报告能够鼓励其他国家公布其实施活动的细节,以便识别最佳实践,并最
终改善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和实施。为鼓励其他国家发布其本国的报告,英国还发布了一个
工具包。虽然工具包反映的是英国的经验,但它列出了编制这类报告所需要采取的步骤,其
中包括一个任何国家都可以使用的模板,并提供阿拉伯语、法语、葡萄牙语、俄语和西班牙
语版本(不久还将增加其他翻译版本)。此外,在英国红十字会的大力协助下,英国正在与
其他有意撰写其本国自愿报告的国家开展合作。目前,英国还在与英国红十字会、瑞士及红
十字国际委员会进行合作,鼓励并支持其他国家编写自愿报告。
还有一些国家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表达了准备起草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情况的自愿报告
的意愿。
哥斯达黎加
哥斯达黎加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Comisión Costarricense de Derecho Internacional
Humanitario)定期向世界和美洲的各人权机制提交报告,因此认为有必要就国际人道法的
国内实施情况编写一份自愿报告,并争取在2022年发表。编写报告的过程将使国家委员会能
够审查哥斯达黎加国内制度的优势和劣势,以便对其改进提供指导。此外,编写报告还将使
哥斯达黎加能够评估该国已批准或加入的不同国际人道法相关国际文件的实施水平。虽然哥
斯达黎加已经为实施和促进国际人道法做了很多工作,但其国家委员会认识到,国际人道法
并非一成不变,因而需要根据当代的发展情况,如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复杂性以及其他科技进
步,重新评估国内措施。最后,编制自愿报告可以加强国家和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之间的
信任和合作。
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Εθνική Επιτροπή Διεθνούς Ανθρωπιστικού Δικαίου)
成立于2020年,其成员来自各部委和政府部门。该国家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准备一项兼容性
研究,以评估塞浦路斯对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情况。在这方面,已经决定成立一个由各部委、
政府部门和塞浦路斯红十字会组成的核心小组。
报告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情况的另一个可能的方式是,每两年要求各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
供相关信息,作为联合国大会关于《1949年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
的地位的决议的后续行动。28
28 截至本报告发表时,两年一度的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最新版本是2020年12月15日通过的第75/138号决议。执行部分第11~13段
涉及各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信息,并可能通过问卷方式为提交此类信息提供便利。
18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布基纳法索
在第四届全体会议召开时,布基纳法索人权和国际人道法部际委员会(Comité
interministériel des droits humains et du droit international humanitaire)正在起草一份
将用于联合国秘书长关于《附加议定书》现况的两年期报告的材料。为此,该委员会成立
了一个多部门小组委员会,由国际人道法相关方面的各个部委的代表组成。在提交的材料
中,布基纳法索列出了参与实施《附加议定书》的机构、迄今已开展的活动以及设想的进
一步行动。除这份材料外,布基纳法索的部际委员会自2018年以来还定期发布该国国际人
道法的国内实施情况的自愿报告。
英国
联合国大会第7144号决议要求就《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提交报告。根据该决议,
英国鼓励会员国探讨如何在不造成不必要的工作量的情况下,以一致和全面的方式协助为
秘书长今后的报告提交材料。英国设计了一个简单的问卷模板供公开下载,并在更新时保
持单一格式。英国正在联合国积极推广该模板,以鼓励更多的成员国根据第7144号决议发
表报告。
会议期间,下述国家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也表示有意在未来几年内起草一份自愿报告:
• 克罗地亚: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Nacionalni odbor za medjunarodno humanitarno
pravo)已决定着手起草一份自愿报告。
• 厄瓜多尔: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para la Aplicación del Derecho
Internacional Humanitario del Ecuador)正在考虑起草第一份关于该国国际人道法适用
的自愿报告。
• 意大利:在重新成立的意大利国际人道法研究和发展委员会(Commissione per lo studio
e lo sviluppo del diritto internazionale umanitario)的行动计划中,出版一份关于意大利
国内实施国际人道法的自愿报告是一个突出的特点。这份报告的结论可以作为其未来行动
计划的基础,加强国际人道法在意大利的实施和传播。
• 肯尼亚:在全体会议召开时,其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正在与英国红十字会就起草一份自
愿报告的可能性进行磋商。
• 科威特:在全体会议召开之时,其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正
在起草一份自愿报告。
• 蒙古:2021年11月,蒙古政府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致力于开展
评估研究,考察蒙古的国内法律与国际义务的相符程度。
• 塞拉利昂:塞拉利昂红十字会通过国际人道法全国实施委员会,随时准备支持塞拉利昂政
府完成其第一份自愿报告。
第33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后续: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及自愿报告制度 19
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
“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决议第4段回顾,各国可以通过承认《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
书》第90条所规定的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IHFFC)的职权来促进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
根据《日内瓦公约1977年6月8日第一附加议定书》第90条设立的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
向第五届全体会议的与会者提供了一份书面干预。
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的基本宗旨是促进改善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情况。委员会愿意随时为
各武装冲突方服务,开展调查并通过斡旋促进恢复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
在第33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期间,“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决议执行部分第4段提
到了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意义重大;此外,一些国家提交了一份支持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
员会的联合公开承诺书。该承诺书由16个国家和2个国家红会签署。29
自第33届国际大会以来,没有新的国家承认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的职权,也没有任何国
家接受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多次提出的利用其斡旋或事实调查服务的建议。
因此,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的成员呼吁尚未承认其职权的国家考虑对此予以承认,并邀
请所有国家使用和鼓励使用其斡旋和事实调查服务。
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还鼓励正在起草国际人道法国家实施情况的自愿报告的国家,在其
报告中纳入关于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的章节,或至少对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有所提及。
第一场会议的建议
根据第1号决议,各国和/或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应:
• 考虑建立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如尚未建立),并为该机构提供有效运作的
方法和资源。
• 考虑批准或加入本国尚未加入的国际人道法条约。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或类似机构
可以在这方面为国家提供建议。
• 为实施国际人道法,通过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实际措施。为帮助各国实现这一目标,各国
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应考虑就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制定行动计划。
• 在不同参与方中推广和传播国际人道法,这可包括对参与适用或解释国际人道法的各方进
行培训,以及将国际人道法纳入大学课程。此类工作经常有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或
类似机构的参与。
• 以自愿报告的形式和/或通过为联合国秘书长关于《附加议定书》现况的两年期报告提供
资料,公开报告国际人道法在本国国内的实施情况。这也可以通过参加分享良好实践的国
际人道法地区会议来实现。
• 对需要在国内进一步实施的领域开展一项分析——例如,通过兼容性研究和在自愿报告中
列入有关进一步发展的具体章节。
• 支持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在国际层面、地区层面和跨地区层面的合作。
这可以通过加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在线社区、组织和参加地区会议以及继续出席和参加
全体会议来实现。
29 签署国及签署机构有:阿根廷、保加利亚、爱沙尼亚、芬兰、希腊、日本、利希滕斯坦、摩纳哥、黑山、新西兰、新西兰红
十字会、葡萄牙、卡塔尔、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红十字会以及英国外交、联邦和发展事务部。
20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参考资料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成功指南——促进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与实施》,有阿拉伯语、英
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版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指导手册》,有中文、英语、法语、俄语和
西班牙语版
• 《报告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情况的公开承诺》,有阿拉伯语、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
牙语版
• 下列国家关于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的自愿报告可公开查阅:
— 比利时(法语、德语)
—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语版,摘要有保加利亚语版及英语版
— 布基纳法索30
— 德国
— 尼日尔31
— 波兰
— 瑞典
— 瑞士:有英语、法语、德语及意大利语版
— 罗马尼亚:罗马尼亚语版及英语版
— 英国
• 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情况的地区报告:
— 关于阿拉伯国家实施国际人道法的第八次定期报告2015-2018年
— 西非国际人道法实施:西非国家国际人道法条约参加情况及其国内实施情况
— 国际人道法的实施:美洲国家加入国际人道法条约的情况及条约的国内实施
• 英国编写的在国内层面实施国际人道法的报告准备工具包,有阿拉伯语、英语、法语、葡
萄牙语、俄语及西班牙语版
• 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现况的决议(该两年期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最
新版本是2020年12月15日通过的第75/138号决议。执行部分第11~13段涉及各国向联合
国秘书长提交信息,以及可采用问卷方式为提交此类信息提供便利)
• 英国为有意为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现况的报告提交材料的国家提
供的问卷模板
• 关于支持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IHFFC)的公开承诺
• 西非经济共同体对国际人道法在西非的实施、本土化和传播的具体承诺。
30 该报告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存档,经布基纳法索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同意,可应要求与其他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共享。
31 2020年报告可供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在线社区的成员使用。对于非成员来说,该报告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存档
(与2019年报告一起),在征得尼日尔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应要求与其他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分享。
加强对失踪人员及其家庭的保护 21
加强对失踪人员及其家庭的保护
21 该次会议的报告可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网站上浏览:《防止失踪、确定失踪人员的境遇及协助其家人的法律措施和机
制》。
本场会议旨在通过交流良好实践和所面临的挑战,促进在这一领域开展工作的国家委员会之
间形成合力,对致力于加强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实施有关失踪人员及其家庭的国际人道法规则
的工作提供支持。
解决失踪人员及其家庭问题的重要性
引 言
每年失踪人员数以千计,其中许多是由于武装冲突造成的。失踪人员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
家庭是因敌对行动而离散,有的是在逃离家园的途中。在战场上,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
体的成员可能会失踪,被拘留、逮捕或被单独监禁、或被关押在秘密场所的人员也可能失踪。如
果遗体被不当处理,这些死者也会成为失踪人员。他们的家人不知道他们是生是死,承受着巨大
的痛苦。失踪人员的家人不顾一切地设法找到他们,并可能数年、甚至几十年都生活在迷茫中。
不知晓亲人的境况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会给这些家庭成员带来严重的社会心理影响,此外,他们
还可能面临许多行政、法律和经济方面的困难。
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国家有义务尽可能避免给失踪人员及
其家庭造成此类后果。
首先,国际人道法要求冲突各方防止人员失踪。例如,必须对被剥夺自由的人进行登记,允
许他们与家人通信;必须记录所有与死者有关的现有信息,并确保以适当和有尊严的方式管理其
遗体。
其次,国际人道法要求冲突各方明确失踪人员的境遇和下落。为此,冲突方必须采取一切可
行措施,查明失踪和死亡人员的下落,并向其家人提供所有有关其境遇的信息。
最后,国际人道法还规定了调查和起诉战争罪的义务,其中包括那些导致人员失踪或被迫失
踪的战争罪。
须谨记,国际人道法中有关失踪人员的一些相关义务,即使在冲突结束后仍然存在。例如,
关于查明失踪人员的境遇和下落的义务就是如此。
国际人权法也包含有与防止人员失踪、查明失踪人员的境遇和下落以及调查、起诉严重违反
国际人权法的行为有关的规则和标准;除与武装冲突有关的失踪外,国际人权法也对与其他情况
有关的失踪进行规制,如灾害或移民情况下。例如,2006年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
约》是第一个在预防、查明和追究强迫失踪方面为缔约国规定具体义务的国际条约。
为确保在武装冲突爆发之时就有效处理失踪人员及其家庭的问题,必须要在国家层面上落实国
际法体系所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这可以通过制定适当的国内法律和政策以及建立协调良好的配
套组织架构、程序或机制来实现。相关组织架构包括国家信息局(NIB)和失踪人员方面的国家机
制。因此,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这也正是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至关重要的工作领域。这就是
为什么早在2007年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第二届全体会议上就已对此进行了讨论。21 正如本场会议
所简述,各国为加强国际人道法在失踪人员问题上的国内实施,已经采取了许多重要步骤。
22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多边议程中的失踪人员及其家庭,以及“失踪人员问题全球联盟”
处理武装冲突中失踪人员的难题,是一项全球性的复杂挑战,需要资源、技术能力和政治决
心。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法独立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必须将这一议题列入全球议程来处理。多
年来,一些国际性和地区性的决议都对失踪人员及其家庭有所涉及。例如,联合国大会每两年就
会通过一项题为“失踪人员”的决议。22 2019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关于
武装冲突中失踪人员的决议——第2474号决议,特别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员
失踪,并不加以不利区别地说明失踪人员的情况。23
失踪人员问题全球联盟/瑞士
失踪人员问题是瑞士相关工作的优先要务,其目标旨在确保这一问题在国际社会的议程
中占据重要位置,并改善国家之间的合作。为此,瑞士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2021年组建了
失踪人员问题全球联盟,以发挥各国在外交、政治和财政方面的集体力量和影响力,改善防
止和应对失散和失踪人员案件的工作。全球联盟有四个具体目标:
1) 旨在提高全球和区域层面对失踪人员问题及其所适用的法律框架的认识;
2) 促进落实与失踪人员有关的全球承诺,包括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武装冲突中失踪
人员问题的第2474号决议;
3) 鼓励合作和分享最佳实践、指南和技术性建议,以改善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预防
和应对失踪人员案件的相关工作;
4) 努力确保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中央寻人局(CTA)有足够的资源和配置来制定指南、
研究和创新性工作方法,并就预防和应对失踪人员问题向各国和其他参与方提供咨
询和支持。
采取国内措施,防止人员失踪或与家人离散
虽然致使人员下落不明的原因各种各样,但许多情况是可以预防的。现行的国际法上存在一
套相关规则,力求确保相关人员下落可寻、家人获知消息以及防止武装冲突期间出现人员失踪。
这类规则涉及的方面包括,例如:
• 记录有关被剥夺自由者的信息;
• 被拘留或失散的人有权与其家人联系;
• 当局有义务说明所有被报告失踪的人员的下落并通知其家人。
另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立国家信息局。
22 联合国大会,第57/207号决议,“失踪人员”,联合国文件号A/RES/57/207,2003年2月14日;以及联合国大会,第75/184
号决议,“失踪人员”,联合国文件号A/RES/75/184,2020年12月16日。
23 联合国安理会,第2474号决议,2019年6月11日。
加强对失踪人员及其家庭的保护 23
国家信息局
《日内瓦公约》明文规定,应设立国家信息局,以使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交战国说明处于其权
力之下的被保护之人的下落,无论其生死,并通过中立的中央寻人局向另一方转达相关信息。
设立国家信息局不仅构成一国一系列总体义务的一部分,还是一国在离散人员问题、死者问
题和失踪人员问题方面的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信息局的设立与中央寻人局的工
作有所关涉。对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建议,各国在和平时期就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制定国家信
息局的设立程序及工作流程,以便各国在武装冲突爆发之初就得以尽快履行其与国家信息局职能
相关的义务。
目前,虽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多次尝试推动国家信息局方面的工作,但只有26个国家制定
了有关国家信息局的相关措施,24其中大部分国家只执行了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中相关要
求,而不一定涉及《日内瓦第四公约》中的规定。这一数据差强人意,特别是考虑到制定国家信
息局措施是1986年第25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第13和14号决议)和2003年第28届国际大
会在《人道行动议程》背景下通过的、并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同年组织的关于失踪人员的政府
和非政府专家国际会议的建议支持的几项决议的目标。
在过去的两年里,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失踪问题的第2474号决议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020年出
版的《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都对国家信息局进行了研究,从而引发了某些国家和国家红会的关
注,进而要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供相关指导。
对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中央寻人局改革计划的背景下,专门制定了一个关于国家信息局
的工作流程,以向各国提供支持和建议。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区分设立国家信息局的目的与国家
失踪人员机制的作用。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来说,国家信息局在预防和早期行动方面发挥独特的
作用,而其他类型的失踪人员国家机制则通常侧重于澄清已经失踪的人员的境遇和下落。
另一个问题是,应由哪个主体对国家信息局进行管理?部分国家实践当中,该主体为国家红
会,那么,国家红会是否应该或可以被委以这项工作?在这方面,必须忆及《日内瓦公约》并未
规定设立和管理国家信息局的实体或服务机构。然而,由于国家对国家信息局的正常运转负有最
终责任,国家信息局应始终保持与国家当局的联系。
国家信息局的工作范围问题也是一个重要议题,特别是国家信息局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之外可
以发挥的作用以及其职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不论背景分类而被更系统地纳入国家围绕离散人员、
死者和失踪人员问题的准备工作。虽然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之外,国家显然没有设立国家信息局的
义务,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国家信息局的职能可能与离散人员、死者和失踪人员的管理有
关(例如,通过收集、汇总和传递信息),也与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国家总体义务方
面(如适用)相关。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继续与各国进行接触,就如何更好地开展国家信息局的工作提出强有力
的建议,包括关于数据管理要求和数据保护的建议——这对顺利执行国家信息局的任务来说可能
确实是一项挑战。与各国交流的最终成果将是,为各国及各国家红会的工作人员出版一本国家信
息局手册。在这方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鼓励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的成员参加关于国家信
息局的讨论,确定负责国家信息局档案的实体,并酌情联系相关参与方。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做法,关键是依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愿意支持各国的努力。
24 该数据基于本报告发表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掌握的信息。
24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实践案例
芬兰
芬兰政府和芬兰红十字会已经合作设立了国家信息局。基于双方的磋商,芬兰政府显然
最适合执行国家信息局的工作任务,例如数据收集和转移以及搜寻失踪人员;芬兰红十字会
则将以任何可能的方式支持政府的相关工作。鉴于国家信息局的工作内容具有多面性(涉及
军事和民事当局以及与外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中央寻人局和国外失踪人员亲属的关系),
而且需要起草立法,因此由公共当局中的哪个部门牵头国家信息局的设立以及领导其执行工
作任务的问题经过了审慎考虑。
巴拉圭
2010年签署的第5684号总统令25规定,国防部的法律事务、人权和国际人道法委员会
对国家信息局的运转负有责任。该委员会必须履行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日内瓦第
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职能。
制定国内措施,澄清失踪人员命运和下落,并满足其家庭的需求
不解决失踪人员及其家庭的问题,不仅会影响到直接相关人员,还会波及更广泛的社区乃
至全社会。失踪人员的家人需要知道自己的亲人境遇如何,无论是生是死。这种知情权在国际人
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上都得到了承认。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个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为此,近几十年
来,各国制定了失踪人员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框架,包括通过具体的法律和建立关于失踪人员的各
种国家机制。这种国家机制的目的,通常是搜寻失踪人员并向其家人提供有关该人员命运和下落
的具体答复;此外,还力求对失踪人员家属的需求作出更有效的回应。
然而,要明确还需采取何种措施,首先必须查明在应对失踪人员问题方面存在的差距,并了
解相关的法律和机构设置。法律兼容性研究可以作为一项实用工具,帮助当局了解本国法律和政
策框架要完全符合国际义务和标准、解决失踪人员的相关问题,还有哪些工作亟待开展,从而制
定相应战略。
实践案例
克罗地亚
2019年,克罗地亚通过了《1991-1995年国土战争失踪人员法》。26该项法律的通过
依循的是联合国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建议。失踪人员的家属参与了该法的起草工
作。目前,克罗地亚正在进行相关讨论,拟由其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Nacionalni odbor
za medjunarodno humanitarno pravo)制定一项行动计划,其中将包括如何跟踪该法律的
实施情况以及为其做出贡献的最佳方式的相关问题。
25 可点击:https://ihl-databases.icrc.org/applic/ihl/ihl-nat.nsf/implementingLaws.xsp?documentId=1B306E7C3C7EAE24C1
257D430051BD9E&action=openDocument&xp_countrySelected=PY&xp_topicSelected=GVAL-992BUF&from=state
26 Law on the Persons Who Went Missing in the Homeland War (1991–1995), Official Gazette of the Republic Croatia,
No. 70/19, July 2019.
加强对失踪人员及其家庭的保护 25
黎巴嫩
黎巴嫩2018年通过了《关于失踪和强迫失踪人员的第105号法律》27,并据此设立了黎
巴嫩全国失踪人员和强迫失踪人员委员会,作为负责管理失踪人员案件的国家机制。
在黎巴嫩内战结束30年后,该机制在澄清失踪人员的命运和下落方面面临挑战,特别是
行政和后勤方面;并且该机制没有设立总部。不过,该机制仍在正常运转,并得到了包括其
他国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合作伙伴的大量后勤和政治支持。
该机制计划与更多的国家机构开展合作,包括黎巴嫩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尼日尔
尼日尔进行了一项兼容性研究,对该国实施有关失踪人员及其家属的规则的情况作出了
评估。在跟踪研究结果以及在需要进一步采取行动的领域实施研究建议方面,尼日尔国际人
道法国家实施委员会(Comité national chargé de la mise en œuvre du droit international
humanitaire)或可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秘鲁
2016年,秘鲁通过了关于寻找1980至2000年暴力事件中失踪人员的第30470号法律。
该项法律规定,搜寻工作将侧重于人道方面,包括搜集、识别、归还和有尊严地下葬失踪人
员遗体,其间如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则同步开展相关工作。6个月后,秘鲁的第363-
2016号部长决议,宣告《搜寻失踪人员国家计划》得以通过。2018年,秘鲁通过了第1398
号立法令,建立了一个失踪人员集中信息基因数据库。2020年,秘鲁公布了一份由司法部提
交的失踪人员报告。在此基础上,第011-2021-JUS号最高法令通过了一项寻找失踪人员的
新计划,旨在通过监测进展和建立继续寻找失踪人员的后续机制,向家属提供答案。该计划
的支柱之一,是纳入各项指标以便参与搜寻过程的所有当局衡量和监督进展。此外,该计划
旨在加强失踪人员家属对搜寻过程的参与。2021年8月,秘鲁通过了一项新指令,对失踪人
员的搜寻过程加以规范,并注重其人道性。
在失踪人员的档案管理方面,秘鲁国际人道法研究和适用国家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de Estudio y Aplicación del Derecho Internacional Humanitario)持续为公共当局
提供支持,并就此做出了几项承诺,特别是在第29、30和32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期
间。秘鲁的国际人道法培训也纳入了这一议题,如“米格尔·格劳(Miguel Grau)”课程。
津巴布韦
津巴布韦的死亡和失踪人员管理项目,旨在澄清与移民有关的失踪人员的境遇。这个项
目的成果之一,是成立了一个由各利益攸关方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国际移民组织和政府部门。监督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例如,通过与包括邻国在
内的利益攸关方进行协调,监督利益攸关方活动的执行情况,并就需要开展的活动向政府提
供建议。
27 更多相关内容,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失踪和强迫失踪人员的第105号法律指南:问与答”。
26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中央寻人局及其转型
中央寻人局:建立家庭联系(Vimeo网页)
今天,中央寻人局(CTA)在60多个国家雇有500多名员工。“重建家庭联系”在世界各地
150多个国家红会中的合作伙伴,也与中央寻人机构密切合作,在武装冲突、灾害和移民背景下
开展工作。中央寻人局与运动的家庭联系网络一道,直接提供服务,帮助离散人员之间取得联
系、找到亲人,提供有关失踪人员境遇的信息,并有尊严地对待死者。中央寻人局在各国之间扮
演中立调解人的角色,帮助各国传递信息、遣返和满足其他需求。
中央寻人局还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各国及一般从业人员提供政策和技术层面的咨
询,以帮助它们回应民众需求。离散人员、失踪人员和死者的问题是一个集体性的问题,需要集
体性的理解和努力。中央寻人局中心力图帮助各国和其他参与方实施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中央寻人局在其150年的历史中屡次转型,以保证在人们最需要的时候,能及时响应和满足
民众需求。今天,技术变革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相互联系以及家庭与中央寻人局之间取得联系的方
式发生了改变,这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现下中央寻人局的又一次转型。世界正变得越来越紧密相
连,但与此同时,跟不上这一趋势的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最脆弱的群体;与亲人离散及失踪人
员人数也与日俱增。中央寻人局当前的转型计划为期五年,其目标是在提供服务、数据编排和咨
询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具体而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希望提高中央寻人局的搜寻能力:例如,借助新方法和新技
术,以可视化的形式重现相关人员在失踪前的路线;又如,通过人工智能在目前互不相连的不同
数据库(因为它们位于不同的组织或服务中)之间实现自动搜索。破解案件需要更好地进行信息
汇总。中央寻人局可以作为中央存储库,对来源分散的海量信息进行集中,从而探查事实情况。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一个中立、公正和独立的组织,仅出于人道目的使用数据,完全有能力开
展这项工作。
作为转型计划的一部分,中央寻人局将新设一个法医增援的常设机制,以便随时能够立即采
取行动,支持不堪重负的国家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管理死者。
中央寻人局对国家、国家红会和更广泛的全球从业人员社区的咨询作用也将得到加强。
• 中央寻人局将倡导解决家庭离散和失踪人员的问题,以增进各方解决这一问题的政治意
愿。中央寻人局将积极参加多边和区域论坛,落实外交成果,如联合国安理会第2474
(2019)号决议,并以全球国家联盟等倡议为基础开展工作。
• 中央寻人局中心将汇聚行动者和从业者,激励合作和创新,并分享知识和最佳实践,以使
其应对更为有效。例如,中心将通过线上讨论将人们联系起来,组织网络研讨会,并推出
一个包含该主题所有现有资源的全球网站。中心还将进行跨学科研究,以增进我们对这一
问题的理解和叙述,使所有参与方受益。
• 最后,对于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来说,这个中心将有助于当局自身的能力建设,特别是
在准备工作和长期应对方面。各国需要找到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并获得最新的方法和专业
知识来解决系统性问题。中央寻人局中心将向各国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他们调整和开发其
系统/机构。中心将创造并提供培训机会和方法,以及正确的工具和指导。
加强对失踪人员及其家庭的保护 27
实践案例
德国
二战结束后,德国红十字会继续在新的机构设置中提供寻人服务,该设置至今仍然有
效,并强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中央寻人局的重要作用。此外,联邦政府在1966年将管理德国
国家信息中心的工作交由德国红十字会负责,至今仍是如此。
第二场会议的建议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鼓励各国发起倡议,提高对离散人员、失踪人员和死亡人员问题及其家
庭困境的认识,并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层面宣传相关的国际法义务。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
会及类似机构可以在这些倡议中发挥积极作用。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强调,各国必须做好准备,在和平时期就通过相关的国内法律、政策和
监管框架,防止人员失踪,在人员失踪时澄清其命运和下落,通知家属,并酌情调查和起
诉武装冲突期间导致人员失踪的强迫失踪和其他侵权行为。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
机构可以在不同阶段指导本国的这一进程:
— 首先,相关机构为这一领域的法律兼容性研究提供支持,并对研究结果进行后续跟
进,以确定亟待采取的措施,使国内法律、政策和监管框架完全符合国际义务和标
准,并解决相关问题。
— 第二,相关机构可以与有关国家当局进行沟通,促进和宣传制定有关离散、失踪和死
亡人员的必要法律、政策和监管措施的重要性。
— 第三,相关机构可以利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失踪人员示范法》以及其他国家的良
好实践案例,为起草或改革此类措施提供法律和技术支持,这些案例可以在红十字国
际委员会的国家实施国际人道法数据库找到。
— 第四,当一国决定建立一个搜寻失踪人员并向其家人提供关于其命运和下落的个性化
答案的国家机制时,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可以利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即
将制定的关于失踪人员国家机制的工具箱,为建立和运行这种机制提供法律和技术咨
询。
— 第五,相关机构可以支持促进和实施关于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政策和监管框架。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回顾,为履行相关义务,需要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开始之前就建立国家信
息局,并应将国家信息局作为更广泛的准备战略和措施的一部分,以说明受保护人员的情
况,防止人员失踪并通知其家人。因此,所有尚未完成这一工作的国家都应在和平时期建
立国家信息局,并确保必要的程序到位,使国家信息局能够履行其职能。在这方面,红十
字国际委员会鼓励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与国家当局联系,以确保设有国
家信息局,且在需要时国家信息局能够履行其职能;尚未设有国家信息局的,则对其设立
提供支持。
28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参考资料
• 《失踪人员及其家庭》-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专题概述
• 《死者人道待遇:对死者予以尊重和保护》-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专题概述
• 《失踪人员问题指导原则/示范法》-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专题概述
• 《失踪人员:国会议员手册》-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版物
• 《失踪人员》-《红十字国际评论》文章
• 《保持动势:努力防止及处理强迫失踪问题》-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人道法与政策博客
• 《寻找答案: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对离散、失踪和死亡人员负责》-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人
道法与政策博客
• 《失踪人员项目》-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版物
• 《失踪人员机制:澄清其境遇及支持其家庭》-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版物
• 《有关国家信息局的法律框架概览》-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版物
• 视频:国家信息局 - 动画视频
• 视频:中央寻人局:家庭联系
确保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器、新技术和武器转让 29
确保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器、新技术和武器
转让
全体会议第三场会议重点讨论了国际人道法在武器使用和转让方面的实施情况,以及战争技
术和战争实践方面的新进展,包括自主武器系统(AWS)、网络行动、数字化标志项目、外层空
间军事化、核武器、化学武器、爆炸性武器、地雷、集束弹药和负责任的武器转让。
国际人道法在战争技术的发展中的适用
自主武器系统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自主武器系统是指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选择目标并对其使用武
力的系统。在最初由人启动或发射后,自主武器系统根据从传感器收到的环境信息,并基于概括
性的“目标描述”,自行启动或触发攻击。在使用武力方面失去人类的控制和判断,给使用者预
测和限制自主武器系统的影响带来了挑战,并引发了人道、法律和道德方面的关切。
自2015年以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敦促就自主武器系统确立国际公认的限制标准,以有
效确保对平民的保护、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以及道德上的可接受性。2021年5月,红十字国际委
员会建议所有国家及时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规则,禁止不可预测的自主武器系统和杀伤人员
自主武器系统,并通过对以下方面的结合限制对其他自主武器系统进行规制,包括:目标;使用
时长、地理范围和规模;使用情形;以及人机互动要求。
网络行动
网络行动已经成为当代武装冲突中的一个现实。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其造成的破坏性影响表
示关切,包括切断电力、水和医疗服务,以及破坏核设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联合国政府专家
组在其2021年报告中提及国际人道法在各国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ICTs)方面的适用表示欢迎。
现在,各国应基于这一协议,讨论如何以及何时适用国际人道法,并确保对现有规则的解释能够
确保在我们日益数字化的社会中为平民和民用基础设施、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以及数据提供足够
的保护。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正在开展一个旨在评估开发“数字标志”的技术可行性、前景和风险的
项目,这意味着在网络空间以数字形式识别受保护的参与方、实体和物体。在确定了标记数字
设备和数据的技术解决方案之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目前正在召集专家进行磋商,评估在这些
解决方案基础上开发数字标志的前景和风险。最终,将由各国决定是否应将数字标志纳入其现
有法律框架。
外层空间军事化
外层空间的军事活动,包括使用武器,增加了在外层空间发生敌对行动的可能性,对地球上
的平民构成重大威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这些活动并非发生在法律真空中,而是受到现有
国际法的限制,特别是《外层空间条约》、《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道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根
据大会第75/36号决议提交了一份立场性文件,并将参加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讨论“通过负责任
行为的规范、规则和原则减少空间威胁”。
30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实践案例
奥地利
自2014年以来,奥地利国际人道法实施国家委员会(Nationale Kommission zur
Umsetzung des Humanitären Völkerrechts)讨论了战争新技术的问题,并组织了关于武器
问题的国际人道法研讨会。该国家委员会还就包括自主武器系统和网络战在内的新技术问题
向奥地利政府提出建议。
哥伦比亚
哥伦比亚的战争学院提供网络安全和网络防御的学位课程,并出版了一本题为《国际人
道法下的网络冲突》的专著,以激励不同的智库和军事学校就这一问题发表意见。
国际人道法和武装冲突子系统(Grupo Técnico de DIH y Conflicto Armado)与国防部
一起,率先将所有参与政策制定的机构召集在一起。其目的是了解国家之间的动态,以建立
进攻性和防御性网络行动的规则。两方在所有军队中设立了一个网络指挥部,负责防止所有
情况下的攻击,并保护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人。
哥斯达黎加
哥斯达黎加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Comisión Costarricense de Derecho Internacional
Humanitario)是国家和平利用人工智能运动和反对杀手机器人国际运动的一部分。
其他武器和武器条约
核武器
《禁止核武器条约》(TPNW)于2021年1月生效,首次在全球规范中全面禁止使用和威胁使
用核武器以及从事一些相关活动。《禁止核武器条约》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全面
禁止核试验条约》以及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区域条约一起,是更广泛的核裁军架构的一部分。
化学武器
在上一届《化学武器公约》缔约国大会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重申绝对禁止在任何情况下
使用化学武器,并敦促各国通过该组织执行理事会有关禁止化学武器的决定(2021年3月11日,
EC-96/DEC.7),该决定建议大会“决定将雾化使用具有中枢神经系统作用的化学品认定为不符
合执法目的,不属于《公约》所规定的‘不加禁止的目的’”。自2013年以来,红十字国际委员
会明确表示,考虑到人道和法律问题,将有毒化学品作为执法武器的使用应仅限于控暴剂。红十
字国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此制定国家政策和立法,并在国际论坛上澄清这一认识。
具有大范围杀伤效果的爆炸性武器
虽然国际人道法不禁止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具有大范围杀伤效果的爆炸性武器,但在许多情
况下,此举将违反关于敌对行动的规则,特别是禁止不分皂白和不成比例的攻击。因此,不应在
居民区使用这类武器,除非采取足够的缓解措施来限制其大范围杀伤效果和由此带来的平民伤害
风险。因此,自2011年以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呼吁各国和武装冲突各方制定相关政策,避
免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具有大范围杀伤效果的爆炸性武器。一项由爱尔兰主导的、有关制定这方
确保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器、新技术和武器转让 31
面的政治宣言的外交进程正在开展当中,预计将在2022年初结束。2022年1月,红十字国际委员
会发表了就关于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具有大范围杀伤效果的爆炸性武器的重要报告,其中载有关
于实施规避政策的良好实践建议。
地雷、集束弹药、战争遗留爆炸物
这类武器对饱受冲突蹂躏的社会有着明显且可能是长期的灾难性影响。为应对排雷行动面临的
现有挑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鼓励所有国家:a)加入并执行1997年《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
2003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五号议定书》和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b)将受害者和受影响社
区置于排雷行动的中心,以减少痛苦;c)制定知情、协调和计划周密的人道和发展对策,解决战
争遗留爆炸物的污染;d)作风险教育投入;以及e)主动解决这些武器造成的人类代价。
实践案例
伊朗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支持伊朗加入和执
行各种武器条约。例如,该国家委员会在伊朗红新月会的支持下,为各部委和军队等举办关于
武器条约的讲习班和研讨会,其成员与政府内的关键决策机构接触,倡导批准和执行条约。该
国家委员会与国防部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允许国家委员会传播国际人道法并开展培训。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Jawatankuasa Undang-undang Kemanusiaan
Antarabangsa Malaysia,或JUKAM)内有一个武器方面的特别小组委员会。国家委员会
正在积极寻求裁军和军备控制制度,特别是针对四类武器:化学、生物、放射性/核和爆炸
物。此外,马来西亚正在与合作伙伴进行区域性合作,以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呼吁其
他国家共同努力,减轻出于非法目的使用武器所造成的后果。
斯里兰卡
斯里兰卡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目前的首要任务,是确定斯里兰卡在多大程度上已经履
行了有关武器的义务。国家委员会已经选择了一些条约作为优先事项,包括《禁止杀伤人员
地雷公约》(APMBC)、《集束弹药公约》(CCM)和《生物武器公约》(CBW)。关于
《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该国家委员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协调,协助各部委和总检察
长起草国家立法。关于《集束弹药公约》,该国家委员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起,协助举
办了一次研讨会,目的是起草立法。最后,关于《化学武器公约》,该国家委员会在红十字
国际委员会的支持下,协助国防部起草国家立法。
负责任的武器转让
武器的广泛供应和对国际武器转让的不力监管造成了破坏性的人道后果。红十字国际委员
会支持普遍加入《武器贸易条约》(ATT),并根据该条约的人道目标,努力忠实执行其规定。
《武器贸易条约》和区域性文书相辅相成。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识到区域武器流动的特殊性,欢
迎有机会在区域和次区域层面讨论《武器贸易条约》,并鼓励缔约国与邻国分享其执行该条约的
经验。
32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可以发挥关键作用,为政府建立有效、透明的国家控制体
系提供建议和帮助(《武器贸易条约》第5条要求)。这包括通过充分反映国际人道法要求的立
法,制定能够强有力地评估出口武器被用于实施或促进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风险(《武
器贸易条约》第7条要求),并建立相关机制,防止授权任何将用于实施战争罪或其他国际罪行
的武器转让(以遵守《武器贸易条约》第5、6、14条)。
重要的是,即使一国不是《武器贸易条约》或任何区域性武器转让文书的缔约国,其武器转
让也并非发生在法律真空中。至少,各国在所有情况下都有义务遵守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红
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在存在武器将被用于实施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实质性或明确的风险的
情况下,国家必须避免转让武器。
实践案例
法国
法国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Commission Nationale Consultative des Droits de l’Homme,
CNCDH)内设有“国际人道法-人道行动”小组,该小组一直在积极支持武器条约的实施。
例如,1988年,法国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使用化学武器的意见。此
外,2021年6月,法国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爆炸性武器
的声明。自1998年,法国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就制定欧盟规范武器出口的共同标准的行为准
则提供了意见。
此外,2005年,该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鼓励法国积极参与《武器贸易条约》的起草工
作,强调在可以合理预期武器会被用于实施违反国际人道法或侵犯人权的情况下,不转让武
器的必要性。2011年和2013年,就在通过《武器贸易条约》的外交会议之前,法国国家人
权咨询委员会提出了精准的建议。最后,在本报告发表时,法国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正在准
备一份关于《武器贸易条约》国内实施情况的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发表。在该意见
中,法国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将讨论对武器销售的控制和透明度问题20。
肯尼亚
肯尼亚国际人道法实施国家委员会与各部委协调,就加入《武器贸易条约》与议会开
展合作。该国家委员会与肯尼亚小型、轻型国家协调中心合作,评估该国加入《武器贸易条
约》的情况。该国家委员会还参加了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各种研讨会。
南非
在监管武器贸易方面,南非具有长期历史,并制定了一个关于武器转让的国内框架。
在1961年至1994年期间,由于联合国安理会实施的国际制裁,南非在获取武器方面遇到困
难。因此,1994年新的民选政府继承了主要的武器制造能力,其对负责任地出口武器的道德
需求的认识不断增强,这一点当时已包含在《南非宪法》中。南非成立了国家常规武器控制
委员会,负责限制常规武器的扩散和监管常规武器部门。2002年的《国家常规武器控制法》
加强了军备控制的行政行动,随后在2014年批准了《武器贸易条约》。随后通过的修订对军
备控制制度进行了微调,这些修订与《武器贸易条约》的规定保持一致。
20 欲获得更多信息,见 the opinions of the French National Consultativ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CNCDH) regarding
the ATT.
确保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器、新技术和武器转让 33
第三场会议的建议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强调,各国应履行其国际法律义务,保障平民免受网络伤害,并应继续
参与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多边讨论,探讨国际人道法如何以及何时适用于网络行动。国际人
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可以在影响国际人道法适用于网络行动的辩论和政策方面发挥
作用。
• 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可以与本国国家当局进行讨论,敦促当局就自主武器系统确立
国际公认的限制标准,禁止不可预测的自主武器系统和杀伤人员自主武器系统,并通过对
以下方面的结合限制对其他自主武器系统进行规制,包括:目标;使用时长、地理范围和
规模;使用情形;以及人机互动要求。
• 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可以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战争技术发展的信
息传播给相关的科技界,因为他们经常涉及这一领域。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鼓励与各国就“数字标志”的前景开展进一步协商;各国国际人道法国
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可以在推动这些讨论方面发挥作用。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重视继续就外层空间的安全问题进行多边讨论,并鼓励各国国际人道法
国家委员会作为协调机制参与到与本国政府进行的相关讨论中。
• 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可以呼吁其本国成为各种武器条约的缔约国,并支持将条约
纳入国内法律和政策,并予以全面实施。例如,为了支持条约的实施,国际人道法国家
委员会可以在起草国内立法、举办研讨会和将立法草案转发给相关政府机构方面发挥重
要作用。
• 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可以鼓励其本国参加定于2022年举行的《禁止核
武器条约》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如果该国已经加入该条约,可以作为缔约国参加,也可以
作为观察员参加。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敦促《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通过国家政策和立法,将化学品作为执法
武器的使用仅限于控暴剂。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可以参与到与各国就这一问题的讨论中。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鼓励所有国家参与正在进行的外交进程,旨在制定一项政治宣言,限
制或约束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重型爆炸性武器,并加强对平民的保护。各国国际人道法
国家委员会可以与本国政府合作,鼓励本国政府参与这一进程,并帮助实施由此产生的
政策建议。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鼓励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通过外交进程在全球和区域
层面开展合作,以确保武器继续受到禁止和规制。
34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参考资料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自主武器系统的立场》-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立场与背景文件,
2021年5月12日
• 《国际人道法与武装冲突中的网络行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立场文件》- 红十字国际委
员会立场文件,2019年11月
• 《在武装冲突中的军事网络行动中避免平民伤害》-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报告,2021年6月
• 《在外层空间使用武器的潜在人类代价与国际人道法提供的保护》-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根
据联合国大会第75/36号决议提交的立场文件
• 《具有大范围杀伤效果的爆炸性武器:人口密集地区的致命选择》-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报
告,2022年1月
• 《2017年<禁止核武器条约>——签署和批准工具包》-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版物,2018
年4月24日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禁止核武器条约>的解释的观点》-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019
年4月24日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向第10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审议大会提交的工作文件》-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六次审查会议的观点与建议》- 红十字
国际委员会,2021年11月8日
• 《从人道角度理解武器贸易条约》-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版物,2016年9月
• 《武器转让决定:适用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标准实践指南》-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版
物,2016年8月。
促进建立一个与国际人道法相一致的反恐框架 35
促进建立一个与国际人道法相一致的反恐框架
2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国际人道法及其在当代武装冲突中面临的挑战”报告——在<日内瓦公约
>70周年之际再次承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职责》,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2019年:https://www.icrc.org/zh/
document/icrc-report-ihl-and-challenges-contemporary-armed-conflicts ,第58页。
本场会议重点讨论了促进与国际人道法和促进人道行动的义务相一致的反恐怖主义框架的重
要性。
本场会议的每一位发言者都分享了幻灯片演示文稿,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
构可以通过在线社区页面访问这些演示文稿。参加本次会议的观察员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
GVA_advisoryservice@icrc.org索取这些演示文稿。
通过符合国际人道法的反恐立法
近年来,各国不得不面对来自个人和非国家武装团体诉诸恐怖主义行为的威胁。作为应
对,各国已经制定了越来越有力的反恐怖主义措施。毫无疑问,各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
采取行动以确保其自身和民众的安全是合法和必要的。在这方面,许多国家已经通过了全面的
刑事反恐立法,通常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情况,这就引出了有关这类立法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的相
互关系的问题。
正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462号决议所反映的那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反恐措施必须
始终符合国际人道法。21这也就是说,反恐立法不应违背各国在政治上支持或通过国际人道法条
约认可的人道原则,也不应妨碍公正的人道组织以有原则的方式开展工作。
最近的经验表明,纠正或缓解措施可以在反恐领域划出一个人道空间。在最近的文书中,已
经通过了一些“人道豁免”内容。此类豁免的目的,是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公正的人道组织所
开展的人道活动完全排除在反恐措施的适用范围之外。事实证明,这是维护人道活动的一种有效
方式,符合国际人道法的规定和精神。这还表明,打击恐怖主义和维护国际人道法和人道活动完
全可以兼容。英联邦国家应考虑在其反恐立法中采用这种人道豁免。
反恐立法的宽泛性还可能导致交战方将受国际人道法规制但未予以禁止的行动定性为刑事犯
罪,例如攻击军事目标或攻击不享有免受直接攻击之保护的个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不应
在国内层面将此类行动贴上“恐怖主义”的标签。对合法目标进行攻击构成武装冲突的本质,不
应根据另一种法律制度而在法律上将其定义为“恐怖主义”行动。这有违武装冲突的现实和国际
人道法的原理(国际人道法不禁止对合法目标的攻击),并可能最终阻碍武装冲突各方,特别是
非国家武装团体遵守国际人道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欢迎各国在其反恐立法中纳入“国际人道法
保留条款”,明确规定该反恐立法不得对国际人道法造成减损。
36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实践案例
乍 得
2020年5月20日,乍得通过了一项关于刑事制裁恐怖主义行为的新法律(003/
PR/2020),该法律修订了2015年的原反恐法,并包括一项人道豁免条款以及一项国际人道
法保留条款。新法律的通过是为了确保乍得的反恐立法与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国
际义务相一致。
2020年的法律第1条规定了对乍得共和国境内恐怖主义行为的制裁。该条规定,该法律
不得被解释为对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减损。该项法律还包含一个人道豁免条款,将中
立和公正的人道组织开展的完全属于人道和公正性质的活动排除在该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外。
这一豁免条款并不保护所有的非政府组织,只保护那些负有人道使命、按照中立和公正原则
行事的非政府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乍得红十字会。
埃塞俄比亚
埃塞俄比亚于2009年批准了该国第一部反恐立法。然而,该法律中对“恐怖主义”的
定义很容易被误解和误用。该法受到人权捍卫者和公民社会的批评,因为其对“恐怖主义”
的宽泛定义可以被用来对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定罪,甚至可以用来追诉人道行动。因此,这
项法律在2020年被一项新的法律所取代。
根据新的反恐法(第1176/2020号公告),任何协助或支持恐怖活动的人都要受到起
诉。然而,新法中包含了一个“人道豁免条款”,免除了基于原则的人道活动的责任。该条
款赋予从事有原则的人道行动的个人和实体以反恐措施的豁免权。这里的“有原则的”应理
解为是指以下人道原则:人道、公正、独立和中立。这一条款允许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这样
的组织执行其任务和提供人道援助。这类条款可以防止反恐措施(以国际或国内法律、政策
或法规的形式)被解释或适用为可以妨碍人道行动。
德 国
德国红十字会是德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Fachausschuss Humanitäres Völkerrecht)
的成员,它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供了关于在事实上 333
处于“反对国际理解概念的团体”控制下
的地区实施人道项目的专家意见。
德国红十字会在其专家意见中概述了与人道援助有关的国际人道法框架,特别是《日内
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0条和第71条,涉及协调对平民的人道和公正的救援行动以及保
护救济人员的义务。意见还提到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共同第3条,该条允许公正的人道
机构,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向冲突各方提供服务;以及《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8条,该条允许救援组织在特定情况下提供服务。专家意见还提到了习惯国际法对人道援助
的保护(即第31、32、53、54、55和56条规则,参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
数据库)。
根据德国红十字会的专家意见,德国宪法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裁决,决定根据德国
法律,不得援引与“反对国际理解概念的团体”有所关联的禁止而禁止国际法授权开展的人道
行动。此类人道行动只要是出于人道局势的需要,并且尊重人道、中立和公正的一般原则,将
受到保护,而不能受到追诉。遵守德国宪法并不是决定反恐措施是否合法的唯一条件。特别是
当相关措施致使国际法所授权的人道行动无法开展时,该相关措施就不具有合法性。
促进建立一个与国际人道法相一致的反恐框架 37
菲律宾
菲律宾于2020年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这是菲律宾“反恐战争”的结果。该法第
12条将为恐怖主义提供物质支持的行为定为犯罪。第3条对物质支持进行了定义,国际组织
也是如此。
该立法提出了一些挑战。例如,第3条对物质支持的定义很宽泛,足以包括人道组织的
一些活动,如向被指定为恐怖分子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提供国际人道法培训。第3节还将禁止
人道组织根据其任务规定为非国家武装团体提供运输。为了避免这些可能阻碍人道行动的后
果,该法案第13条包含了一个人道豁免条款,保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菲律宾红十字会和其
他该国承认的公正的人道组织在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情况下,不依该法案第12条受到追诉。该
条款明确规定,这些组织开展的人道活动不属于第12条的范围。
瑞 士
《瑞士刑法典》包含有关资助恐怖主义和参与恐怖主义犯罪组织的条款。这两个条款都
包含人道豁免条款,保护人道行动。
《瑞士刑法典》第260/4条禁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然而,如果资助的目的是为了支
持在武装冲突中不违背国际人道法规则的行为,则该条款不适用。
此外,2020年9月通过的《瑞士刑法典》新的第260/2条中包含了一个人道豁免条款,
该条款禁止参与犯罪和恐怖组织。这一条款不适用于由公正的人道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
员会——根据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所提供的人道服务。
最后,根据《瑞士联邦国际制裁实施法》(“禁运法”),联邦委员会有权颁布强制措
施。然而,该法包括支持人道活动或保障瑞士利益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涉及到为人道
目的提供食品、药品和治疗产品。
本场会议期间的补充发言介绍了以下实践:
阿拉伯国家联盟
阿拉伯国家联盟(LAS)长期以来一直活跃在国际人道法和反恐怖主义领域。例如,
1998年通过了《阿拉伯制止恐怖主义公约》,2019年通过了《阿拉伯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
主义公约》。阿拉伯国家联盟还举办了关于国际人道法和反恐的关系的讲习班。总共有22个
代表阿盟成员国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协助其各自国家核查阿拉伯国家的法律
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的一致性。阿盟还建议各国制定一项原则声明,澄清国际人道法、国际人
权法和反恐之间的关系。
法 国
2020年由法国组织的人道会议为检察官考虑将中立的人道活动从反恐法律中得到豁免
提供了空间。同时,法国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敦促法国开展更多工作,以促进在反恐活动中
尊重国际人道法。例如,法国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正在与当局讨论,在法国的反恐立法中纳
入人道豁免条款。2021年夏,法国议会起草了一部关于人道组织在财务系统方面的不同情况
的法律。22
22 法国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在反恐反面的部分工作,可参阅:关于反恐怖主义立法对人道行动的影响的意见(法语);有关反恐立
法对人道行动的影响的意见声明(英文);有关尊重与保护人道工作者的意见(法语);有关保护人道空间的法律提案的意
见(法语)。
38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叙利亚
叙利亚是反恐公约的缔约国,在2012年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律(2012年第19号和第20
号法律),据此新设了审理恐怖主义罪行的法院。该法包含一个豁免条款,对任何事先向当
局通报其活动者免于处罚。
此外,叙利亚与联合国和其他机构合作,交流有关恐怖主义实体和有关惩罚委员会工作
的信息。叙利亚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阿拉伯叙利亚红新月会和一些非政府组织的人道援助
提供了便利,使这些组织能够进入许多地区,包括被围困的地区。
英国
英国2019年《反恐和边境安全法案》更新了现有立法,以应对恐怖主义带来的不断变
化的威胁。这包括未来冲突吸引来自英国的外国战斗人员的情形。为了应对这种可能性,该
法案新增了进入或停留在英国以外的、由内政大臣制定的条例中指定的地区的罪行。这种权
力旨在对那些试图到国外参加或帮助维持未来外国冲突的人产生威慑作用。在回国后,这也
将是一个有效的阻止和惩罚工具。该法案包含一些前往此类指定地区的豁免目的,包括提供
人道性质的援助。载于第4条的这一人道豁免条款,豁免援助人员在海外指定地区提供人道
支持时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可以点击此处查阅该法案。由于这是一个豁免条款,提供此类支
持的人员不需要申请许可就可以从这个条款中受益。然而,这种活动必须符合“适用于提供
人道援助的国际公认的原则和标准”。
第四场会议的建议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敦促尚未通过人道豁免条款将中立和公正的人道行动排除在反恐立法的
范围之外的国家作此安排。纳入此类条款是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能够从人道援助和
保护中受益,同时也是国家能够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重要步骤。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
会及类似机构在向各自政府传达人道豁免条款的重要性、以及随后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人
道豁免条款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醒各国,武装冲突局势受国际人道法的规制,即使涉及被认定为恐怖
分子的团体和个人。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可以发挥作用,提醒国家当局
国际人道法在这方面的适用性——例如,协助开展这方面的培训。
促进建立一个与国际人道法相一致的反恐框架 39
参考资料
• 《国际人道法及其在当代武装冲突中面临的挑战》,尤见“恐怖主义,反恐措施以及国际
人道法”一章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报告,2019年11月
• “反恐、制裁与战争” - 《红十字国际评论》版次,第916-917期,2022年2月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联合国大会第76届会议的第六委员会有关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全
体会议期间发表的声明,2021年10月8日
• 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在线社区的会员,可浏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关国际人道法的宣传
折页——《有原则的人道行动与反恐》。
40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闭幕会议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兼法律部主任科尔杜拉·德勒格(Cordula Droege)博士在
全体会议结束时向活动的发言人、与会者和主办方表示感谢。德勒格博士的讲话全文转载于下。
尊敬的各位发言人、与会者和朋友们:
首先,请允许我对主会方对本届全体会议的出色管理表示感谢。这的确是开展重要辩论的紧
张的一周,这不仅将为2025年的下一届全体会议、而且还将为两年后即2023年举行的第34届红
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提供素材。
我赞扬各位的积极参与。这是我们第一次举行完全线上的全体会议。尽管情况充满挑战,但
各位的参与表明了你们对我们大家所做工作的承诺,我们为此向你们表示感谢。
在过去的四天里,我们讨论了各种主题(包括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失踪人员、武器和反
恐怖主义)。
然而,我们所有的讨论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在“国际
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和执行第33届国际大会第1号决议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们已经看到,在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由于本周时间有限,我
们无法穷尽地认可每一项成就,但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迹象,因为这表明这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
的成就。
回顾过去:与第1号决议有关的成就
新设或重启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第1号决议鼓励尚未设立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国家考虑设立相关机构。正如
海伦在开幕式上所强调,自2016年上届全体会议以来,我们有幸迎来了14个新设或重新开始运行
的机构,而且还有一些机构正在设立之中。
简单举几个例子:莫桑比克、意大利和哥伦比亚介绍了他们最近为创设或恢复其国家委员会
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他们对这一过程的反思。
在扩大我们活跃的国家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社群方面,这一成就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如果
没有你们当初设立相关机构的努力,你们在实施国际人道法和确保其得到尊重方面的所有其他成
就无法实现。
国际人道法条约的批准/加入情况
例如,从2017年1月到2021年11月中旬,五个地区共有209份条约批准书。这符合决议的规
定,决议还鼓励各国批准或加入其尚未加入的国际人道法条约。
昨天,几位与会者的发言介绍了他们在支持批准或加入武器条约方面的经验。发言人在讲话
中强调了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在协调政府部门和为履行条约义务提供咨询方面可以发挥的重要
作用。例如,肯尼亚介绍了他们关于批准《反恐怖主义条约》的工作,我们将继续为你们的这类
工作提供支持。
闭幕会议 41
通过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实际措施
根据决议,各国还被要求通过“必要的国内立法、行政和实际措施来实施国际人道法”。
从2017年1月到2020年12月,我们看到,至少3 3
有85部有关实施国际人道法和其他相关文书国内
的法规。
关于离散人员、失踪人员和死亡人员,会议强调,各国应在和平时期做好准备并采取相关措
施,防止人员失踪,在他们失踪时澄清他们的命运和下落,通知家属,并酌情调查和起诉强迫失
踪和其他导致武装冲突期间人员失踪的侵权行为十分重要。例如,芬兰提到了其可能设立国家信
息局的计划。也有一些解决失踪人员问题、赋予失踪人员家属权利的国内法律已经通过,例如克
罗地亚、黎巴嫩和秘鲁的法律。其他国家也介绍了他们在这个领域正在进行的项目,如津巴布韦
的死亡和失踪人员管理项目。总的来说,发言人强调了让失踪人员家属参与起草过程的重要性,
以及与不同参与方合作以确保有关失踪人员的法律能够得到通过和有效实施的重要性。然而,法
律框架的通过只是必要措施的其中之一——秘鲁的发言强调了采取其他措施的重要性,如寻找失
踪人员的国家计划或建立相关数据库以支持寻找失踪人员。
关于武器问题,我们知道,已经通过了许多相关的国内法。例如,南非谈到了其长期以来的
军备控制立法,而斯里兰卡则表示,其国家委员会在帮助起草有关集束弹药和地雷的法律方面发
挥了作用。
关于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需要遵守国际人道法和有原则的人道行动方面,乍得、埃塞俄比
亚、菲律宾、瑞士和德国介绍了各自为将中立和公正的人道行动排除在反恐立法范围之外所做的
工作,以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人口能够从人道援助和保护中受益。
对需要在国内进一步实施的领域的分析
该决议进一步鼓励“各国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国家红会的支持下,对需要在国内进一步实施
的领域进行分析”。
我们已经有了一份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的研究的清单。
例如,蒙古在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与我们分享了其刚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签署的协议,开
始一项评估研究,以研究国内法律与国际义务的兼容性。我们还看到,已有一些帮助制定国家解
决失踪人员问题的战略的兼容性研究。尼日尔强调了国家委员会在跟进研究结果方面可以发挥的
重要作用。
在不同参与方中推广和传播国际人道法
我们鼓励各国向不同参与方推广和传播国际人道法,我们知道,你们的国家委员会在这方面
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在第一场会议上,我们听取了尼泊尔的议员培训,厄瓜多尔面向公务员的国际人道法课程,
以及科威特为落实阿拉伯国家通过的关于实施国际人道法的区域计划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关于失踪问题,我们听取了瑞士关于发起全球联盟的发言,该联盟的目标之一,是帮助提高
对失踪人员问题和国际人道法在这方面的义务的认识。
伊朗、奥地利和法国也谈到了国家委员会在与政府当局就武器条约、武器转让甚至战争新技
术进行接触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
42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展望未来
还能做什么?
本次会议提供了一个反思的好机会,因为我们目前正处于2019年最后一次国际大会和2023年
下一次国际大会之间的中间阶段。因此,我们还有两年时间来取得进一步的进展。
在实现所有国际人道法相关条约的普遍加入,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为一个优先事项,
我们注意到,明年将是《日内瓦公约》1977年两项《附加议定书》通过45周年,在这方面,我们
呼吁尚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考虑加入。
我们还收到了英国和布基纳法索的意见,即是否有可能给联合国秘书长关于《附加议定书》
现况的报告提交一份材料。下一份报告将于明年发布,且我们忆及第一场会议提及的英国提供的
现有模板,模板对有意提交此类材料的国家而言是一个良好基础。
该决议还回顾道,各国可以宣布承认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的权限。然而,作为观察员出
席本次会议的国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表示,自2019年国际大会以来,没有任何新的国家承认国
际人道实况调查委员会的权限,也没有任何国家接受委员会多次提出的利用其斡旋或实况调查服
务的建议。虽然国际人权论坛由于时间限制无法发言,但它请我们代为转达:国际人权论坛希望
鼓励正在起草国际人道法国家实施情况自愿报告的国家,在报告中提及国际人权论坛。
定于2022年召开的区域会议
该决议进一步呼吁加强国家委员会在国际、区域和跨区域层面的合作。
2021年2月,美洲的国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通过了一项带有行动计划的宣言。正如在昨天
的会议上所提到,在2021年,斯洛文尼亚也组织了一次欧洲国家委员会的会议,为加强区域合作
做出了贡献。马来西亚还强调了在武器和其他国际人道法条约方面开展区域合作的重要性。
虽仍要取决于全球疫情的发展情况,但已经有计划在2022年举办其他区域性的国家委员会
会议。科威特在开幕式上表示,希望能在2022年5月举办一次区域性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会
议。西欧区域会议有计划于2022年10月在维也纳举行,东欧和中亚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会议也
有计划举行。关于这些会议的进一步细节,包括确切的日期,将在适当的时候确认。我们希望这
些会议将成为各国继续讨论所要采取的具体行动的场合,并进一步推动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交流良好实践
该决议还邀请各国分享本国实施措施的实例并交流良好实践。这次会议是分享来自全球各
地的这种良好实践的良机。在周一的会议上,我们讨论了自愿报告的益处,并回顾了许多既有报
告,来自包括波兰、英国、瑞士、德国、尼日尔、布基纳法索、西班牙、哥斯达黎加、保加利亚
和罗马尼亚。其他国家表示愿意开始起草自愿报告,包括克罗地亚、意大利、科威特和叙利亚。
我们敦促各方即使在此次会议后也继续交流良好实践,包括加入我们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
员会在线社区。这个平台特别有利于就国际人道法事务进行直接交流,尤其是新冠疫情流行的时
期。成员们通过这个社区分享了自愿报告,参与了关于职权范围和行动计划的讨论,并收到了红
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相关工具和信息的更新。
主 题
最后,在本周的会议上,我想就每个主题回顾一些简短的收获。
在失踪人员方面,我们强调了兼容性研究在识别为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而应对国内框架所进
行的改变方面的作用。我们强调了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在鼓励各国实施这些研究结果方面的重
闭幕会议 43
要作用。我们还得出结论,你们的机构可以推动通过国内法律、政策和结构,以说明受保护人员
的下落,防止人员失踪,并通知武装冲突局势下的家庭。例如,其中一项措施是在每个国家设立
国家信息局。
武器方面重点强调了在向政府提供关于武器转让或尖端新技术的专家意见方面,国际人道法
国家委员会可以发挥的作用。关于现有武器,虽已存在广泛共识,认识到许多武器造成滥杀滥伤
或不必要的痛苦,但仍需要与议会接触或就立法起草安排开展工作,以确保国际义务能够在每个
国家得到适用。
最后,今天早些时候,我们得出了结论:在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同时,确保人道救济和保护
可以抵及需要的人是可能做到的。在反恐立法中纳入人道豁免条款代表着朝这个方向迈出的重要
一步。
虽然我们此次讨论选取了上述主题,但我们注意到,还有其他领域,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处于理想的位置,确保这些领域得到应有的关注。例如,我们敦促所有国家将国际人道法下的性
暴力禁令纳入国内框架;为此,我们编制了一份立法清单,各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可以轻松
使用。
我们还制定了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自然环境的准则,相关的核对清单正在制定当中。我也
想借此机会提一提《气候宪章》,现在有160多个组织签署了该宪章,这是一个巨大的成就。
结 语
我们对各方为最终确保平民在武装冲突期间受到保护而开展的鼓励遵守国际人道法的相关工
作表示赞赏,包括各方既已出色完成的工作以及将继续做出的努力。
为此,我鼓励各方继续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并敦促各方之间、各方与我们之间就此类事项
进行更多接触。
再次感谢各位参加我们本周的会议参与相关讨论。
科尔杜拉·德勒格博士的讲话可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网站上浏览,有阿拉伯语、英文、法
语、俄语及西班牙语版本。
44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附件一: 会议议程
11月29日,星期一,欧洲中部时间15:00–15:30 CET
开幕式和形式说明
主席:凯利西亚娜·锡恩(Kelisiana Thynne),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高级法律顾问
专家
• 海伦·德拉姆博士(Dr Helen Durham),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法与政策部主任
11月29日,星期一,欧洲中部时间15:30–17:30
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后续行动:“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和自愿报告
主席:安妮·坎坦博士(Dr Anne Quintin),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咨询服务部主任
专家
• 格拉萨·尼哈特(Graça Nhate),全国人权与公民事务部副主任(莫桑比克)
• 菲利波·佛米卡尼部长(Filippo Formica),国际人道法研究和发展委员会主席(意大利)
• 大卫·伊万·费尔南德斯·巴雷托(David Ivan Fernandez Barreto),人权和国际事务
总统顾问(哥伦比亚)
• 考沙尔·钱德拉·苏贝迪(Koshal Chandra Subedi),总理办公室和部长会议联合秘书
(尼泊尔)
• 西尔维娅·埃斯平多拉·阿雷拉诺(Silvia Espíndola Arellano),对外关系和人员流动部
人权与和平事务主任(厄瓜多尔)
• 艾哈迈德·迈克莱德(Ahmed Mekled)博士,科威特上诉法院法官,科威特国际人道法国
家委员会技术秘书处成员(科威特)
• 普雷斯拉瓦·利洛瓦(Carmen Claramunt),保加利亚红十字会国际合作与项目部主任
(保加利亚)
• 卡门·克拉拉蒙特(Carmen Claramunt)大使,哥斯达黎加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名誉
主席(哥斯达黎加)
• 安德鲁·默多克(Andrew Murdoch),英国外交、联邦和发展办公室法律总负责人(英国)
• 朱利·弗朗辛·永利·亚梅奥果(Julie Francine Yonli Yameogo),人权与国际人道法部际
委员会常务秘书(布基纳法索)
11 月 30 日,星期二,欧洲中部时间 16:00–18:30
在武装冲突期间及其后加强对失踪人员及其家人的保护
主席:亚历山德拉·奥尔蒂斯(Alexandra Ortiz),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顾问
专家
• 卡伦·勒纳(Karen Loehner),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家信息局事务负责人
• 弗洛伦丝·安塞尔莫(Florence Anselmo),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中央寻人局负责人
• 若纳斯·贝利纳博士(Dr Jonas Belina),联邦外交部外交官(瑞士)
• 亚尼·莱伊诺(Jani Leino),芬兰红十字会法律顾问(芬兰)
• 阿马利娅·金塔纳(Amalia Quintana),国际人道法研究和适用部际委员会主席(巴拉圭)
附件一: 会议议程 45
• 马曼·阿米努·阿马杜·库恩迪博士(Dr Maman Aminou Amadou Koundy),尼亚美高等
法院院长(尼日尔)
• 蒂哈娜·巴利亚(Tihana Balija),外交和欧洲事务部人权司司长(克罗地亚)
• 齐亚德·阿舒尔博士(Dr Ziad Achour),失踪和强迫失踪人员国家委员会副主席(黎巴嫩)
• 吉列尔莫·巴尔加斯·哈拉米略博士(Dr Guillermo Vargas Jaramillo),司法和人权部副部
长,分管人权和诉诸司法(秘鲁)
• 克里斯彭·利法(Crispen Lifa),津巴布韦共和国警察局助理局长(津巴布韦)
12月1日星期三,欧洲中部时间 09:00–11:00
确保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器、新技术和武器转让
主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资深法律顾问Kelisiana Thynne
专家
• 洛朗·吉塞尔,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武器与敌对行为部负责人
• Bernhard Schneider,奥地利红十字会法律事务和移民负责人,国际人道法国家实施委员会
联合主席(奥地利)
• Javier Alberto Ayala Amaya 博士,过渡战略司令部准将,军队总司令部(哥伦比亚)
• 伊朗红新月会(伊朗)原则、法律和国际人道法司司长 Jabbar Aslani 博士
• Mohammed Amran bin Hasan,国防部政策和战略规划司副部长(马来西亚)
• 蒂兰妮·席尔瓦,外交部副法律顾问,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主席(斯里兰卡)
• Thomas Ribémont,全国人权协商委员会成员兼国际人道法人道行动小组报告员(法国)
• Lulu Hayanga Fregoni,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司法部副首席国家法律顾问(肯尼亚)
• Andre Smit,国家法律顾问(国际法),国际关系与合作部(南非)
12 月 2 日星期四,欧洲中部时间 10:00–11:30
促进与国际人道法和为人道行动提供便利的义务相统一且一致的反恐框架
主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顾问保拉·福吉奥内
专家
• Lt. Col. Joven Capitulo PA,国防部,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联合主席(菲律宾)
• Belayhun Yirga,司法部起草和综合司法律研究司司长(埃塞俄比亚)
• Jonathan Cuenoud,法律顾问,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事司法科,国际公法司,外交部(瑞士)
• Carlos Rotta Dingamadji,治安法官兼法律和国际合作司司长,司法部(乍得)
• Heike Spieker,德国红十字会和德国联邦民防与救灾办公室联络处主任(德国)
12 月 2 日星期四,欧洲中部时间 11:30–12:00
闭幕式
主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咨询服务部主任安妮·昆廷(Anne Quintin)博士
专家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兼法律司司长科尔杜拉·德罗格博士
46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附件二:与会者名单
与会者名单: 第五届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全体会议:通过国内法和政策实现“国
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由于下面列出的所有与会者都是其所在国的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的成员,因此省略了对其在
委员会内职能的具体提及,除非该职能是注册时报告的唯一职能。
对于标有 (*) 的条目,代表的姓名和职能已被省略,以尊重与会者在保护个人数据方面的偏
好。
国家 头衔及姓名 职务 联系
阿尔及利亚 Mr Ben Ali Mohamed
BEN ALI
中央督察 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
阿尔及利亚 Mr Saïd KHELIFI 主任 外交部
阿尔及利亚 Ms Kahina
MERZELKAD
法律顾问 阿尔及利亚红新月会
阿尔及利亚 Mr Nabil MOSTEFAI 主任 内政、地方集体和领土规
划部
阿尔及利亚 Mr Boubekeur AJAILIA 国家宪兵队经理 国防部(国家宪兵)
安哥拉*
安哥拉 Ms Constância OLIM 专门机构部负责人 对外关系部
阿根廷 Dr Anabel ALFONSÍN
CANO
人权秘书处 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部
阿根廷 Mr Eduardo CAGNONI 法务秘书处 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部
阿根廷 Dr Eduardo JOZAMI 人权与国际人道法司
国家司长
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部
阿根廷 Dr Mariana MAURER 国家人权和国际人道法部 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部
澳大利亚 Ms Keilin ANDERSON 法律干事 总检察署
澳大利亚 Ms Szabina HORVATH 法律顾问 澳大利亚政府
澳大利亚 Ms Pranamie
MANDALA-WATTA
国际人道法法律顾问 澳大利亚红十字会
澳大利亚 Mr Jahan NAVIDI 国际法处助理处长 外交贸易部
澳大利亚 Ms Yvette
ZEGENHAGEN
国际人道法系主任 澳大利亚红十字会
奥地利 Dr Bernhard
SCHNEIDER
法律事务和移民主管 奥地利红十字会
巴林 H.E. Mohamed AL
HAIDAN
法律事务局局长 外交部
巴林 Mr Ahmed ALHADDAD 随员 外交部
附件二:与会者名单 47
巴林 Mr Mansour EL
MANSOUR
副区长 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孟加拉国 Dr A M Pervez RAHIM 卫生服务部联合秘书
(自闭症小组)
卫生和家庭福利部
孟加拉国 Mr Shameem HASAN 公安处副书记 内政部
孟加拉国 Major Fariha
Tabassum SIMU
总参谋长-2(法律),
武装部队司
总理办公室
白俄罗斯 Mr Aleksandr
BASALYGA
副主任 司法部
白俄罗斯 Ms Tatyana
KOTENEVA
事业部副部长 司法部
比利时 Mr Frédéric CASIER 法律顾问 - 国际人道法 比利时红十字会
比利时 Ms Laurence DE
GRAEVE
科长 国防部
比利时 Ms Laura DE GRÈVE 法律顾问 - 国际人道法 比利时红十字会
比利时 Mr Alexis GOLDMAN 顾问 联邦公共服务外交事务
比利时 Ms Laurence
GRANDJEAN
随员 联邦公共服务外交事务
比利时 Ms Julie LATOUR 国际人道法传播 比利时红十字会
比利时 Ms Lieve PELLENS 主席 人道法部际委员会
比利时 Mr Jonas PÉRILLEUX 随员 联邦公共服务司法
比利时 Ms Pascale REYPENS 随员 - 国际部 联邦公共服务内部
比利时 Ms Alessia VERI 随员 联邦公共服务外交事务
玻利维亚 Ms Maysa UREÑA 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主席
外交部
玻利维亚 Ms Carola Cinthia
ZAMBRANA BALTA
国家武装部队人权和
跨文化司司长
国防部
巴西 Ms Marcela CAMPOS 二秘、联合国三处副处长 外交部
巴西 Mr Ricardo RIZZO 联合国第三司司长兼一秘 外交部
保加利亚 Mrs Preslava LILOVA 国际合作与项目主任 保加利亚红十字会
保加利亚 Mrs Ana PASKALEVA 顾问 外交部
布基纳法索 Mr Dramane
KOUSSOUBE
监测和评价司司长 司法部
布基纳法索 Mrs Julie Francine
YONLI YAMEOGO
常任秘书长 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和
司法部
佛得角 Mr Arlindo SANCHES 法律顾问 国家人权和公民委员会
加拿大 Ms Jennifer MCKEEN 法律干事 国防部
加拿大 Ms Sarah O’BLENES 律师 法务官 - 全球事务
加拿大 Dr Sophie RONDEAU 国际人道法高级法律顾问 加拿大红十字会
48 通过国内立法与政策实现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
智利*
智利 Mr Luis Alberto
SERRANO
法律事务及条约部高级法
律顾问
外交部
中国*
中国 Ms Jun XIAO 项目协调员,对外联络部
工作人员
中国红十字会
哥伦比亚 Mr Michael Eduardo
GUERRERO LÓPEZ
协调员 总统人权和国际事务顾问
国家人权系统
哥伦比亚 Ms Jhonatta Alexander
HOYOS SEPÚLVEDA
人权和国际人道法部法律
学说和服务小组协调员
国防部
哥伦比亚 Ms Diana Alexandra
MEDINA CETINA
顾问 外交部
哥伦比亚 Mr Juan Carlos
MORENO GUTIÉRREZ
国际人权事件和国际人道
法关注小组协调员
外交部
库克群岛*
哥斯达黎加 Mr Javier CARVAJAL
MOLINA
国际合作主管 文化和青年部
哥斯达黎加 H.E. Carmen Isabel
CLARAMUNT GARRO
副主任 外交学院
科特迪瓦 Mr Botty Jérôme TRABI 治安官/公务员 司法和人权部
克罗地亚 Ms Branka ARLOVIC 国际人道法和人道外交顾
问
克罗地亚红十字会
克罗地亚 Ms Tihana BALIJA 人权司司长 外交和欧洲事务部
塞浦路斯 Mr Constantinos
CONSTAN-TINOU
外交部
塞浦路斯 H.E. James
DROUSHIOTIS
总统 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捷克共和国 Mr Pavel CABAN 国际法律师 外交部
捷克共和国 Dr Petra DITRICHOVA 法律顾问 国防部
丹麦 Ms Louise HELLER 恢复家庭联系顾问 丹麦红十字会
丹麦 Ms Rikke ISHØY 合作与伙伴关系顾问 丹麦红十字会
丹麦 Mr Jeppe Mejer
KJELGAARD
科长 外交部
丹麦 Ms Helene
MIDTGAARD
科长 外交部
丹麦 Mr Jonathan SOMER 法律顾问 丹麦红十字会
厄瓜多尔*
厄瓜多尔 Dr Silvia ESPÍNDOLA 人权与和平署署长 对外关系和人口流动部
厄瓜多尔 H.E. Diego MOREJÓN
PAZMIÑO
多边事务副部长 外交和人口流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