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政策汇编(滨江8.21-8.25)

发布时间:2023-8-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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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滨江8.21-8.25)

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4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7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116.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1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18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21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 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23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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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滨江8.2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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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4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7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116.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1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18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21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 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23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3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26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31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做好2023 年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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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33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 年)》的通知..............38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40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424.五部门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46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51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55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全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的公示 .............................................614.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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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及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 .......................................68杭州市级政策篇1.杭州市经信局杭州市卫健委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杭州市生物医药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二批)...722.杭州市 2023 年第一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82滨江区级政策篇1.关于做好省、市工程研究中心预申报工作的通知.....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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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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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 分。(详情请点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申报程序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申报工作实行网上办理(http://www.innofund.gov.cn),申报程序如下:(一)注册登记

在杭州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访问全 国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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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预计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 【申报时间 9 月 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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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工业绿色微电网是提高能效、保障工业稳增长合理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培育绿色增长新动能、锻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方向,是促进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动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按照《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88 号)《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22〕76 号)有关部署,现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

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电子以及数据中心、5G 基站等重点行业领域,征集一批集成应用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高效热泵、新型储能、氢能、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的工业绿色微电网。

二、推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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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建有独立完整并稳定运营工业绿色微电网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或相应工业绿色微电网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其中,工业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业园区应为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二)具体要求。申报的工业绿色微电网应实现稳定运行、具有显著节能降碳效果,并至少满足下列指标中的三项要求:

1. 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本企业、园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 15%以上,或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含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能源等)等合计占本企业、园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2. 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2MW 以上,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10MW 以上;3. 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比例(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例)达到80%以上;4. 电力负荷调节能力(可根据电力系统需要变动其输出功率的负荷占电力最大负荷的比例)达到5%以上;5. 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包括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等)达到1MW 以上;6. 可再生能源制氢或工业副产氢年生产规模达到5000吨以上,并实现就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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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业余能利用率(实现回收利用的工业余热、余压、化学余能、余冷及其他余能占理论可利用余能量的比例)达到 60%以上。

三、推荐程序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绿色微电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进行申报并择优推荐,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分别组织本行业、本集团推荐工作。请于 2023 年 9 月18 日前将《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申报书》(附件1)、汇总表(附件2)和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上传报送电子版材料。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阳紫微 010-68205354/5341(传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号邮编:100804

【申报时间9月18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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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18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加快工业绿色发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

(一)诊断服务范围。重点选择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电子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分别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为中央企业、专精特新和“小巨人”等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二)诊断服务内容。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针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和公辅设施、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用能结构优化调整及能量系统优化等方面,查找短板弱项,提出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节能改造措施建议,为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业企业节能降碳提出可复制易推广的解决方案。鼓励节能诊断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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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1、2022年接受工业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摸清节能改造措施建议实施及进展情况等,系统评价节能改造效果。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结合地区实际和行业特点,组织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企业认可度好的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以及符合节能诊断范围且有节能诊断需求的企业,对接达成服务意向,形成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请于2023年7月28日前将《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量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的服务规模质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以及被诊断企业情况等,确定发布2023年度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清单。(三)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中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业企业和重点行业节能诊断服务指南等相关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诊断任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诊断报告应及时报送推荐单位,并同步报送至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承担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的机构不得就诊断服务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四)报送工作总结。推荐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应从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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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分析、企业反馈等方面对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业节能降碳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诊断服务市场化组织、企业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节能诊断服务推进模式。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精准服务,务求实效。

(二)强化过程跟踪。推荐单位要加强服务过程指导,定期调度任务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诊断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持续提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搭建节能技术装备推广、技术改造咨询服务等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享和经验交流,促进行业、企业间交流互动,推动形成咨询、诊断、改造、评估的节能服务闭环。(三)做好结果应用。推荐单位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已有渠道,引导企业落实节能诊断措施建议,持续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做好节能诊断服务与“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工业节能监察、节能技术装备目录推广等工作的协同配合,积极组织推广共性节能技术装备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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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张琨 010-68205369 阳紫微010-68205354

电 子 邮 箱:jienengchu@miit.gov.cn

【申报时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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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19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对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工作(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有关条件。

(二)申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三)推荐数量。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 家;未开展认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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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 家;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 3 家。

(四)申报方式。请省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分配网上登录账号(随后提供),由申报主体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www.id-center.org.cn)在线填报所需信息。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填写的内容和材料格式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五)申报日期。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在线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推荐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公章,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工作

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 2013 年(第一批)、2015年(第二批)、2019 年(第四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填报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其中,通过行业协会推荐或央企直报入选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通知企业参加复核。复核材料填报方式、报送时间等要求与申报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致。复核所需材料按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所列要求提供。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是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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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的重要措施。请各省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本条件、推荐数量、时间节点等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复核相关工作。(二)省级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及复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推荐和复核相关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张鼎政 010-68205275

胡吉嵘 010-68205193

【申报时间8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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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3〕9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88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相关司局推荐、专家论证筛选等程序,形成409项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榜单(其中对230项需求大企业同意公开,对179项需求大企业不同意公开),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板块(进入http://zjtx.miit.gov.cn/点击“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向社会发布(附件1),不同意公开的需求发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现将中小企业“揭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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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意愿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板块发榜揭榜专区,填写相应信息,下载打印《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附件2)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附件3),并上传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8月31日前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针对不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可与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进行定向“揭榜”。有意愿“揭榜”的优质中小企业需填写《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加盖企业印章后,将盖章版、电子版及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于8月31日前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三)中小企业“揭榜”申请将汇总推送至“发榜”大企业,“发榜”大企业就每项需求选择1-3家“揭榜”中小企业,由大企业与“揭榜”中小企业自主确立合作关系。项目完成后由大企业自主安排验收,确定“揭榜”企业是否进入供应商目录或继续深化合作关系,协同推进技术攻关和创新。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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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调动中小企业积极性参与“揭榜”。指导“揭榜”企业制定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审核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对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融通对接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支持。对入选“揭榜”名单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对入选“揭榜”名单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支持。资金不采取直接补助或奖励企业的方式,将在原有相关项目中予以适度倾斜。(三)创新工作方式。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金融等服务机构参与,为大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攻关提供优质服务。

三、材料报送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将“揭榜”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至《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连同《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于2023年9月12日前通过EMS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及“揭榜”不公开需求的《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和研发能力佐证材料电子版发送至cxfwc@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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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100804

联系人及电话: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武林010-62301481【申报时间9月12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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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一、申报对象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二)2020 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 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申报,2023 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改“一次申报”为“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地方高企协调小组”)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 月31日、8月 31 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于6 月、9 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9 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 10 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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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二)地方审核。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印章或地方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印章后,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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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2023 年以前(不含2023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四)第一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申请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 70 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查询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证明或高企证书。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申报时间 5 月 31 日、8 月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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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一、评价条件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二)符合以上 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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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二、申报程序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省科技厅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一)企业对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场景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行完成参评。(二)设区市科技局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材料是否完整和指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提交省科技厅;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指标条件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补正。(三)省科技厅每月开展拟入库企业的公示公告。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应于 9 月 30 日前完成系统参评。鼓励企业尽早参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 月31 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二)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10 月10日。【申报时间 9 月 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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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经信局: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 年)》(浙政办发〔2021〕23 号)要求,助力高水平建设“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制造强省,今年将持续开展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和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强化省市联动、培基育强,力求管理对标提质增效,企业培训有新突破。2023 年,完成规上制造业企业管理星级评价覆盖率 30%以上,三年累计 70%;创建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开展各类企业管理培训不少于300 班次,线上线下培训6万人次以上。

二、年度企业管理提升重点和报送方式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企业梯队培育等工作重点,聚焦 4 个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15 个“浙江制造”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一批高成长性“新星”产业集群内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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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突出企业创新力、带动力、竞争力、治理力和企业家引领力等建设,继续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按照《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工作继续通过诊断、优选、对标、培育、评价等方式开展。各市县经信部门均通过“浙江企管通”平台(登录网址:zjqgt.com;台州登录网址:qgt.dsjgov.cn)指导企业参与自评及申报星级认定。要切实做好组织引导,确保今年完成对辖区内以“415X”产业集群内企业为重点,30%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星级评价和提升工作。同步继续创建 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充分发挥管理咨询机构作用,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对标评价和对标提升,完善辖区四星及五星级企业库建设,并在五星级企业中择优向我厅推荐省级管理标杆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2)。三、年度企业管理培训重点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培训系统性、计划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将以三年为期,举办“服务三个一 助推高质量”为主题的企业管理培训“铸魂行动”。今年将以“铸魂固企”为主题,联合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和专业机构,重点开展好新生代企业家、希望之光等企业总裁、高管和领军人才培训。培训中突出“八八战略”成果、“三个一号工程”“415X”产业集群、企业党建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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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工作讲解,并通过“培训+现场教学+外出考察”等方式,提升培训吸引力,振奋企业家信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各市县要围绕省市中心工作,通过“浙江企业网络学院-浙江省企业家培训管理平台”(wlxy.jxt.zj.gov.cn)发布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进度,并可在平台上选择师资和课件,提高办学水平。全年全省开班 300 个以上,线上线下培训管理人员 6 万人次以上(各市任务分解见附件1)。四、时间要求

原则要求 4 月—9 月初完成今年的企业星级评价工作,请各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于7 月10 日前上报上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9 月10日前将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创建申报表(附件3)和企业星级评价评分结果、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及五星企业创建名单一式两份上报省经信厅合作处,word 电子版通过浙政钉报送。联系人:合作处 朱伟华 0571-87052859

【申报时间 9 月 1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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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 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现就2023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有较强的人才团队。(二)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等要求。

(三)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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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五)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六)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分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三个档次。申报装备应在近两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的鉴定验收,或在近两年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验收并获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装备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其中申报国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国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装备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存在如下情形的装备不得申报: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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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三年申报装备已获得首台(套)装备认定,且申报装备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于2023年9月15日前申报,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提交脱密脱敏材料的同时,通过地方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涉密纸质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各地经信局负责对当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局在推荐限额(附件1)内择优推荐,并通过系统提交企业的申报材料。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网上申报并行文报送。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各地经信局和省属企业集团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三)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请于2023年9月22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寄送:杭州市天目山路50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室,0571-88229695),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2),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各县(市)材料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网上提交的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涉密产品须通过机要渠道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完整申报材料1套,并附电子版光盘(机要地址:杭州市南山路150号省国防科技工业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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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7067307)。

(四)省经信厅组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认定档次,商省财政厅拟定年度资金补助规模,公示后发布。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装备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以及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经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的,可优先推荐且不占用各地推荐名额(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通过验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应优先推荐。

(二)申报国际首台(套)认定的,要求获得至少一名院士或者两名浙江省特级专家及相当层次专家推荐。申报国际、国内首台(套)装备的,省经信厅将统一组织专家答辩。(三)为深入贯彻落实“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相关决策部署,“415X”产业集群高端装备领域核心区、协同区今年可增加1个申报名额,定向用于所在县(市、区)对应领域装备;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县(市、区)(附件3)之间的名额可调剂使用并优先支持产业结对项目企业。以上名额变动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并在正式行文中说明,其中调剂名额双方均须行文说明。(四)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相关工作由当地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并报省经信厅审核确定,相关资金由当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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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需参加省经信厅统一组织的专家答辩。

(五)对认定为2023年度首台(套)装备给予认定奖励,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奖励200万元,国内首台(套)装备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装备奖励50万元,认定奖励资金将在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下达,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六)经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可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年。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柳世袭0571-88229695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

省国防科工办科工处 钟逸倩0571-81051489

【申报时间 9 月 2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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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我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2022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评价对象

(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含国家级,以下简称“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组织评价。

(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含国家级,以下简称“众创空间”)。

二、评价内容

(一)孵化器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二)众创空间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创业成长服务绩效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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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数据采集

评价采用 2022 年度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数据以及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线填报的相关信息数据。请各有关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入驻孵化”版块,点击左侧“业务办理-年度考核”进入信息数据填报界面,上传填报承诺书后完成部分相关信息数据填报(其余评价数据直接从火炬统计中提取),并于2023 年 8 月 15 日前提交。

四、有关要求

(一)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有效。(二)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数据的审核,相关信息数据由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在线导出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 8 月 31 日前报送至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业务咨询联系人: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史鸿彬0571-88217770省科技厅高新处 吕品义 0571-87054109

【申报时间 8 月 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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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74号),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8〕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与认定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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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申报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后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由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组成)受理各市、县(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申报材料(除宁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企业向所在地认定办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二)网上申报

1. 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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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报需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开展申报工作,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详见附件2),导出PDF格式文件,按申报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登陆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系统”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应用系统”(网址: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填报数据。

3. 企业登录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科技大脑”(网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入“办事大厅”,搜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点击“业务办理”,使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系统”(无政务服务网账号先完成注册),按要求填报材料。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材料一律采用PDF 格式,上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文件能够被正常打开,文件内容清晰方便阅读。(三)地方汇总

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申报情况汇总表,与网上电子材料一并提交至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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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各级认定管理机构要认真对照《管理办法》,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组织工作。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各地科技、商务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提高申报质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服务,落实“数字化改革”和“三服务”工作要求,简化申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三)各地科技、商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上报材料的把关,加强服务和指导。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自下一年起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请各地科技、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宣传,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和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反馈。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联系人: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杨无悔0571-8105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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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高新处 吴扬青 0571-87054033

省商务厅服贸处 李 超 0571-87058216

系统技术咨询 0571-85151402

【申报时间 8 月 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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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3〕11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持续完善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标准研究,充分发挥标准的行业指导作用,引领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 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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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扫码查看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 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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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09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国资委、能源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加快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制定了《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23 年首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同步启动,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地区报送数量不超过10 个。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做好示范项目组织和申报工作,中央企业示范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汇总推荐,项目申报表、汇总表请于2023 年10 月8 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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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pdf

2.《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ofd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2023 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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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3〕62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有关要求,现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

(二)申报主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相对健全且运行良好。

(三)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全链条保护运行较为顺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水平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资源保障良好,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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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专业化水平较高。

(四)区域内不存在以下否决情形:出现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引发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因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导致重大财政损失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未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群体侵权、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违法行为。二、遴选程序

(一)地方申报。首次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需填写示范区建设申报表(附件1),制定本地区建设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 2),提供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的证明材料。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所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

再次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可仅提供需要更新的材料内容,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所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示范区建设申报表和示范区建设方案需提供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证明材料仅提供电子件,按顺序编号(邮箱:bhszonghechu@cnipa.gov.cn)。以上材料请于2023年9 月 30 日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二)组织遴选。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示范区遴选指标(附件 3)组织对申报城市(地区)进行评估论证,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遴选 15 个以内城市(地区)开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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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建设。

(三)示范建设及认定。确定为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的,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开展工作,建设期为2 年。建设期满通过验收评审的,挂牌认定为示范区,示范有效期为3年。未通过评审的城市(地区),可申请继续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示范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续展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继续认定为示范区。(四)定期评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持续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监督管理,开展第三方监测,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明显问题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区建设或认定资格。三、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支持,现发布第二批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清单,继续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人才队伍建设、资源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性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表2.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参考提纲)

3.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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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支持政策清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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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五部门关于开展2023 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3〕21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在各行业、各领域选树一批排头兵企业,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已经承担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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