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发布时间:2023-3-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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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496度。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创新,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工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发布制度,遏制租金非理性上涨。规范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稳定用工成本。 (四)强化一流法治保障。多措并举构建企业合规建设新路径,深化企业合规全国改革试点,落实分类监管措施,打造企业合规示范区,以“小切口”实现优化营商环境“大改革”。完善涉企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落实文明执法、柔性执法。 (五)加强人才保障。深化技能人才培育引进,打造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落实人才的医疗、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打造“1+10+10+125”人才服务体系,推出宝安凤凰英才卡,实现人才服务金融扶持、工作支持、生活便利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统筹推动,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各街道、各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对任务进行科学分解,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相关部门在本意见指导下,制定支持政策和操作规程,形成整体统一、相互衔接的产业政策体系。 (三)加强宣传落地。积极开展宣讲会,通过报刊、电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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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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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度。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创新,多渠道解决中小

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工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发布制度,遏

制租金非理性上涨。规范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稳定用工成本。

(四)强化一流法治保障。多措并举构建企业合规建设新路径,

深化企业合规全国改革试点,落实分类监管措施,打造企业合规示范

区,以“小切口”实现优化营商环境“大改革”。完善涉企执法联动

协作机制,落实文明执法、柔性执法。

(五)加强人才保障。深化技能人才培育引进,打造高素质产业

工人队伍。落实人才的医疗、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打造

“1+10+10+125”人才服务体系,推出宝安凤凰英才卡,实现人才服

务金融扶持、工作支持、生活便利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统筹推动,

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各街道、各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对任务进行科学分解,明确责任人

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相关部门在本意见指导下,制定支持政

策和操作规程,形成整体统一、相互衔接的产业政策体系。

(三)加强宣传落地。积极开展宣讲会,通过报刊、电视、网络、

短视频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渠道,进行全方位宣传,在全区形成浓郁

的创新创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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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

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 年 6 月 7 日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辖区经

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

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

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业、专精特新、工业设计、

5G 应用及其他有工业投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等。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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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一)落户支持。新落户福田区的企业(机构),符合福田区产

业发展规划导向,依据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办公用房、

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合计最高 1 亿元支持。具体按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实施。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按

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 50 万元/年。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

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最高 500 万元/年。

第四条 总部企业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

认定支持,最高 500 万元。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

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总部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

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

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

持。

第五条 城市更新支持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

业,挪至其他社会物业经营的,按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

最高 300 万元。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5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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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上市支持。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采取红筹和

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新三板成功挂牌、完成上市辅导、完成股份制

改造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支持。企业分拆上市适用企

业上市支持政策。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

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融资风险补偿。鼓励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

融机构加大对上市梯队企业信贷融资支持,依条件进行有限风险补

偿,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

细则实施。

第七条 产业人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

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

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

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 号)

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八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

综合贡献、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

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505页

500

第九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产业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可申请

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

场评估价的 30%予以租赁。

(二)工业设计专业楼宇(园区)支持。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

运营主体积极引进和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机构),打造专业楼宇(园

区),营造良好的集聚发展环境。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工业设计专

业楼宇(园区),经区政府同意并经专项审计,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50%,一次性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园区建设支持。对达到认定标准的,

给予运营主体最高 30 万元一次性认定支持;认定后,根据其进驻企

业经营情况,予以最高 300 万元运营支持;对入驻的企业(机构)依

条件给予每年最高 30 万元租金支持。

(三)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对新引进的符合福田区重点发展

方向的企业,在福田区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

配套用房)的,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最高可按企业办公用房实际租金

额的 5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租金支持,支持不超过三年。

(四)工业厂房租金支持。对福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租赁自用

厂房并开展研发或生产制造的,按照企业经营情况,给予年度实际租

金金额的 50%,每年最高 100 万元的租金支持。

(五)智能制造工厂示范项目租金支持。对在福田八卦岭等重点

片区租赁厂房用于建设智能制造工厂示范项目的,经事先备案和评

第5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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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最高可按实际租金金额的 60%给予租金支持,每年最高支持 1000

万元。

注:获得产业空间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应返还已

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工业厂房租金支持”与“智

能制造工厂示范项目租金支持”同一年度内不可同时享受。

第十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

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可按其当年度 1 月 1 日至当年

度 12 月 31 日之间、最长连续 12 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 30%、

最高 150 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 稳增长支持

(一)新增入库支持。对首次纳入福田区工业统计的企业,根据

其经营情况,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规上工业经营支持。对纳入福田区工业统计的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每半年度分档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支

持,年度最高支持 2000 万元。

(三)规下工业经营支持。对福田区工业统计的规模以下工业企

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给予最高 20 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创新能力提升支持

第507页

502

(一)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

中心认定的福田区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按市级支持金额的 50%,分

别给予一次性最高 3000 万元、500 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支持后被认

定为更高级别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支持。

(二)智能制造工厂示范项目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全自动化

生产工厂示范项目,对在福田区投资建设或升级改建的5G+智慧工厂、

无人工厂等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并经专项审计,最高按

照实际投资额的 50%,给予最高 6000 万元支持。

(三)工业投资技改支持。对企业实施新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

且纳入福田区工业投资统计的,经专项审计,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

5%,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支持。

(四)工业设计中心配套支持。对已获得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

设计中心(包括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按照项目获得

市级支持资金的 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获得支持后

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工业设计中心,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支持。

(五)5G 创新应用支持。对福田区企事业单位参与工业和信息

化部主办的“绽放杯”5G 应用征集大赛的,按照其获得总决赛一等

奖、二等奖、三等奖名次,单个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支持。单个企事业单位可同时申请多个获奖项目。

第十三条 展会活动支持

第508页

503

(一)活动推广支持。对 5G、工业设计、专精特新、智能制造

等相关企业(机构)举办的行业赛事、论坛和产业推广活动,事前经

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并经专项审计,按照活动实际费用的 50%,给予最

高 200 万元支持。

(二)大型赛事活动支持。经区政府同意并指导开展的市级以上

(含市级)大型赛事、展会等活动,可对承办单位实际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奖金奖品、专家评审、

承办服务等活动费用,经专项审计,给予最高 1500 万元的全额支持。

第十四条 专精特新配套支持

(一)专精特新企业配套支持。对入选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名单的,按市级支持金额给予 1:1 配套,给予最高 50 万元支持。同

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对获得支持后获评更高级别的专精特新项目,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支

持。

(二)单项冠军企业配套支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制造业

“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按市级支持金额

给予 1:1 配套,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

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对获得支持后获评更高级

别的单项冠军项目,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支持。

第十五条 老旧工业厂房升级改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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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老旧工业厂房升级改造,支持国企和社会力量建设“生产+

研发”创新型高标准厂房,并引入符合我区发展导向的优质企业或项

目。经事先备案并经专项审计,按照实际改造费用的 1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

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中“规上工业经营支持”、“规下工业经营支持”、

“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智能制造工厂示范项目支持”、“智能

制造工厂示范项目租金支持”、“工业投资技改支持”、“展会活动

支持”、“5G 创新应用支持”、“老旧工业厂房升级改造支持”可

不受上年度综合贡献及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二)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八条 附则

本措施自 2022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6-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

岗区企业培育专项扶持细则》的通知

第510页

505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企业培育专项扶持细则》经 6 月 21 日区领导审

议科技创新、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专项资金政策专题会议审定通过,

现予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 年 8 月 11 日

深圳市龙岗区企业培育专项扶持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

精特新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

业,构建全方位、全链条、全周期的专精特新服务体系,加快培育一

批上市企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打造现代化国际化创

新性深圳东部中心,结合龙岗实际,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

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企业服务行动方案

(2022-2025 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本细

则涉及专项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

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

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企业专业化发展扶持项目

第511页

506

(一)扶持范围: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

产品称号的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省专精特新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获评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

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已

获得省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后再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

最高 50 万元补齐差额;获得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的,

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已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奖励后再获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的,按最高 200 万元补

齐差额;获得国家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如已获得国家单项冠军产品奖励的企业再获得单项冠军示

范企业的,按最高 200 万元补齐差额。

审核方式:核准制,免申即享,以上级部门获得符合条件企业名

单为准。

第四条 企业上市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给予最高 3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我区原上市配套扶持

政策的新三板扶持或阶段扶持的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按最

高 350 万元补齐差额。

第512页

507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境内证券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

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文件为准。

第五条 上市企业投资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后五年内将募

集的资金(含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下同),用于龙岗

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境内上市企业再融资(含增发及可转债),在

融资后五年内将再融资的资金用于龙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1.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区内投资,投资规模

不低于 3 亿元,或其投资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5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

低于 1 亿元,最高奖励 1000 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 6 亿元,或其投

资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8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低于 2 亿元,最高奖励

2000 万元。

2.上市企业再融资用于区内投资,投资规模不低于 3 亿元,或其

投资额占再融资资金(指募集资金净额,下同)的 50%以上且投资规

模不低于 1 亿元,最高奖励 1000 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 6 亿元,或

其投资额占再融资资金的 8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低于 2 亿元,最高奖

励 2000 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部门查证数据及第三方机构专

项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5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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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指导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

施细则制定并公布具体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

指南(通知)如实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

台统一申报奖励扶持事项。适用“免申即享”的项目,采用“免申即

享”方式。

第七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指导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

施细则及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规定对申报项目或企业进行审核。

第九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五个自然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组

织调查或者重审,反映情况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

请人。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指导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

心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并进

行绩效全过程管理。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

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5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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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

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评价结

果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配合区财政局开展专项

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评价结果作为

区财政局审核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

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

心、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

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

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

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

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

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

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

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

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按照国

家、省、市、区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

第515页

510

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 2022 年 8 月 2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7-《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

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

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

用房租赁、购置、装修补贴等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

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

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

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

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区

级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第516页

511

(一)申报活动补贴、引荐奖励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

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办公

用房购置补贴、办公用房装修补贴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受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

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办公

用房购置补贴、办公用房装修补贴、外资项目奖励、活动补贴、引荐

奖励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

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 1 亿元的一次性

落户奖励。

第六条 人才安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

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 600 万元。

第七条 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第517页

512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

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 30%,给予最高 6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

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 1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办公用房装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 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 6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外资项目奖励。

对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 1000 万美元

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 1%,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活动补贴。

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招商推介活

动。对举办重大招商推介活动的承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

费用,给予年度最高 500 万元的支持;对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开展

专题招商推介活动的主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 50%,

给予年度最高 100 万元的支持。

第518页

513

第十条 引荐奖励。

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引荐并促成重大招商

项目(非金融企业)落户南山区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

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 2022 年 11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区企服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

关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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