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3-7-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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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54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择优择需”予以认定;(三)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运行评价。第七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发改部门、市属企业、在杭中央企业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责任:(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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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意见等信息在“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

评审、立项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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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

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

不超过 4 年。择优委托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首

席专家和相关地方或单位共同签订责任状。无正当理由未在

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

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

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

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二十二条 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

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

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

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

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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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事先报备。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

需修改,应及时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报批。

第二十四条 完善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实施周期三年以

下(不含三年)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

提交自查报告。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

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负责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

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

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中期检查

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探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

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检查情况由业务处及时报

送规划处、监督处,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

财政补助资金。省科技厅监督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

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

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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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项目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

实施期为 3 年的,首期拨付 60%,中期检查后拨付 40%;实

施期 4 年及以上的,首期拨付 40%,第二、三年检查后分别

拨付 30%、30%。为加大“卡脖子”技术攻关力度,择优委

托项目可适当提高首期拨付比例。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

由相关业务处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

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

价。具体要求和方式按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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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由省

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指南编制、专家选用、项目立项、项

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

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申报组织、

推荐、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

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归口管理部

门要对项目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

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

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 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

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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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

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省科技厅按规定受

理项目形式审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过程中的

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

制。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风险防

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

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存在违

规现象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省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

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

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估评价机制。重点专项实

施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先必要性评估和绩效

预评估,明确专项预期目标、产出、效果、影响等。实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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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以 3—5 年为一个周期,对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

效评价。加强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项目

调整、后续支持、资源分配、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等的重要

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

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

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

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应

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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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17 日起施行。农业

新品种选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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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3〕1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

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

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

力“两个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

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

份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

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 号)等规

定,我们修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

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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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两

个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

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

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 号)等规定,制

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及 15 大战略

领域,通过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我省开展

基础公益研究、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培养科技人才、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

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五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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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期,到期后或中期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

查情况进行优化。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

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

用。

(二)建立以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为重点的投入稳

定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

县”)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形成研发投入多元投入机制,支

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三)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

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

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部门

职责分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

各市县财政、科技部门负责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做

好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

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

责专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落实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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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专项项目负责人是专项项目资金使

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

相关性负责。

二、支持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

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

校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政

府。省科学技术奖励、领军型创新团队等项目的支持对象,

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二)专项资金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和 15 大战略领域,

结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创新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年度科技重

点工作确定支持范围。

1.基础公益研究。突出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推进原创性、

引领性基础研究和“应用牵引、突破瓶颈”解决重大科学问

题的应用基础研究任务,资助实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重点研发。强化战略导向和成果导向,推进解决“卡

脖子”问题和抢占技术制高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取

得重大攻关成果,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农业新品种选育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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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项目。

3.技术创新引导。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提

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营造良好创新氛围,包括省

科学技术奖励、农业科技突出贡献者与先进工作者奖励、中

国创新挑战赛(浙江)奖等,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含中

科院合作项目配套、工程院战略咨询项目、技术市场服务体

系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等)以及科技创新政策研究(软

科学研究计划)等三类资助项目。

4.创新平台和人才。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培育科技人才,

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创新平台计划[含省级重点实

验室(工程中心)、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等]、人才计划(领

军型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海外工程师、外

国专家工作站等)两类资助项目。

(三)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助)、后补助

(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根据科研

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除联动支持、稳定

支持项目外,具体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财政资金

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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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以公开竞争(择优遴选,下同)和择优(定向)委托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一

般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公开竞争方式分配。具体支持方式在

编制专项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明确。

(四)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1.基础公益研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财政补助额

度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其中:重大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杰青”项目不超过 80 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 30 万元,探

索项目不超过 10 万元,学术交流项目不超过 10 万元。

2.重点研发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

般不超过 1000 万元,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农

业新品种选育项目省财政年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1000 万

元,以 5 年为一个周期给予稳定支持,前一个周期项目绩效

突出的,省财政年补助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 2000 万元。

省财政补助资金采用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相结合的方

式。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外,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上一般采取分期补助的方式,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

50%。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 30%左右经费支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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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经费总额在 200 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一次性补助方

式。实施周期 2 年内的项目可视情予以一次性拨付。

3.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平台和人才项目。认定为省重点

实验室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省级临床医学研究

中心给予不高于 20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对通过验收的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每家不高于

2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企业设立(并购)海外研发机构,

符合条件的,按其海外研发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外资企业在浙设立研发中心,符合条件

的,按其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软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不超

过 5 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 10 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 30

万元。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

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给予每家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省重

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每三年一次,对绩效评价排名前 1/5 的,

每家给予一次性绩效奖励 90 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

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每家不高于 8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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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一次性奖励。

领军型创新团队首个资助周期内省财政资助额度不低

于 500 万元(分期拨款)。对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

选者给予特殊支持,其中:杰出人才每人 100 万元,科技创

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 80 万元。扩大“海外

工程师”计划,省财政按每人 10 万元标准资助所聘企业,5

年内累计资助不超过 2 次,省属企业引进由企业自负;外国

专家工作站,按 40 万元和 60 万元两档进行资助。

在人才计划项目中落实“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

务”理念,健全完善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

障机制。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项目经费一般采用分期

拨款方式;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参照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省财

政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

本办法未明确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科技

创新政策,省政府与共建(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省财政

厅有关文件执行,如需动态调整,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

定。

三、专项项目和预算、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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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

要求,按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组织实施。部

分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及按比例限额方式支持

的专项项目,可适当调整或简化组织实施程序,具体由省科

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立目

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和

省有关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

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

其中承担(奖补,下同)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和省部属

非预算单位的,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入省科技厅部门年度预

算后转拨;市县承担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省科技厅部门专

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

(三)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

预算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专项资金设立目

标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

分的专项项目预算,退回重新编报,对重新编报后仍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单位,核减其专项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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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批复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转移支付

预算。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

费。省科技厅等专项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

订后三十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市县财政部门收

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同级科技部门,

将经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及时

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

资金。

(五)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

统一管理,对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确保专款

专用,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六)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除公开竞

争研发类、科学技术奖等对特定对象奖励的项目资金可主要

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获奖团队(个人)、获奖企业奖励外,

其他专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由承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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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七)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

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

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

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

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

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

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

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

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

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

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

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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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

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

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

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

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比例如下:

1.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30%;

2.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25%;

3.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

高到不超过 60%。

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

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

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

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口径、新旧政策衔接按照国家

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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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术创新引导(除软科学项目外)、创新平台和

人才类项目,不得提取和使用间接费用,具体支出按科技计

划合同确定的内容,合法合规使用。

(九)扩大科研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在

“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

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同时鼓励在“揭榜挂

帅”“赛马”“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等前补助方式支

持的重点研发项目中探索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省科技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

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专项资金实施

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

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专

项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市县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配合做好专项项目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强化“质量、贡献、绩效”

导向,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

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完善差异化的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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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中期检查评估、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研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对科研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要切实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

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构建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探索对

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需重点支持的优势高校院所、新型研

发机构等实行科研经费稳定支持。省自然科学基金对优秀青

年科研人员开展的独创独有研究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三)各地相关部门、专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项目负

责人应当按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配合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等做好监督管理等事宜。专项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存

在以下行为:

1.编报虚假预算;

2.未对专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项目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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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6.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

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项目资金;

7.截留、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

8.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9.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

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10.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的,经审计认定使

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收回。

(五)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在单

位内部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项目预算、预算

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

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

部监督。同时依法主动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

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六)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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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相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在专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

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或

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8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资

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

为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

〔2019〕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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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重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浙江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浙市监知〔2021〕

4 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实施,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

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专利转移转化工作的计划性、针对

性和指导性,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广大中小微企业,经研

究,决定面向全省征集一批专利转化重点项目。现将有关申

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点

(一)项目建设申报单位以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社会团体)、

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机构、服务业集聚区

运营机构、知识产权培育平台等为主体,可以单独或者以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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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体形式申报,由各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统一推荐上报。

(二)首轮项目建设周期截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项

目完成首轮建设后,由各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对经费投入、实

施进度、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组织对项目验收情

况进行抽查。

二、项目实施目标和范围

面向中小微企业集聚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聚焦高新

园区、小微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等,通过项目实施,

使专利转化运用的激励机制更加有效、供需对接更加顺畅、

转化实施更加充分、工作体系更加完善,中小微企业创新能

力得到明显提升。

(一)优化专利供给类项目。实施“沉睡专利”筛选分

析和评价服务项目,通过大数据手段挖掘质量较高、具备市

场前景的专利;开展中小微企业共性专利技术攻关和推广应

用项目;共建公共专利池,实施开放专利技术许可;支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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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所、国有企业等与特色产业园区企业、产业联盟开展定

向合作,分享专利技术。

(二)专利技术供需对接类项目。开展线上、线下相结

合的方式组织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活动,提供分领域集中发布

专利信息、逆向搜索交易信息等服务;组织高校院所、国有

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洽谈,推动专利转移转

化。

(三)专利转移转化分析服务类项目。建立专利特色行

业数据库,实施专利信息智能分析服务项目;实施中小微专

利侵权监测项目;实施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等。

(四)专利对接资本类项目。建立中小微企业高价值专

利目录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目录,依托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项

目推进资本对接;探索建设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加速器”;

探索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证券化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项目和保险项目。

(五)其他有关专利转化,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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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项目。

鼓励各地围绕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综合实施上述项目,

体系化推进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调研。各地要充分认识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对

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围绕《行动方案》,立足本地

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中小微企业专利技术实际需求,

找准制约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问题症结。

(二)科学谋划。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各地要对照《行

动方案》,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痛点难点为核心,

统筹已有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载体,组织发动各相关单位提

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明确项目具体实施的场景、目标指

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制定科学的项目方案,突出创新

性、导向性和实践性。

(三)强化评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加强监督

指导,坚决遏制利用政策漏洞的套利行为,围绕企业和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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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情况,项目实施覆盖面、质押融

资情况等方面,加强评价,确保实施效果可统计可考核。

四、申报程序

(一)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发动有关单位自愿申报,填

写《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重点项目申报表》(附件 1)。

(二)各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情况,汇总审核并统筹

确定推荐项目清单,填写《重点项目推荐信息汇总表》(附

件 2),将申报材料电子版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前通过浙政

钉统一报送省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纸质材料(加盖单位

公章,一式四份)同时寄至省局。

(三)省局将组织评审,综合考虑申报项目的科学性、

针对性、创新性等因素,确定最终重点项目名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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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

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

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浙江省

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

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

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经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评定,能有效运

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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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

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 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

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依托“浙江

知识产权在线”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

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

第五条 省局负责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

导和专家库建设;负责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推荐

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

“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

育升级工作,引导各级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

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六条 专家库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

会、企业等知识产权、法律、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人才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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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 3 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

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

标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企业可选择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

产权申报示范企业。

第八条 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除须满足第七条要求之

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

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

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创造质量高。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

利导向明确,核心专利技术达到国家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无

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医药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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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10 件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 20 件以上

或发明专利 5 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 3 项以上;

(三)运用效益稳步增长。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

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

5 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 60%以上(多元

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可

不受比例限制);或专利年许可收入 1 千万元以上;

(四)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

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

施和有效行动;

(五)管理规范有效。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

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通过数字化方式提

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第九条 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除须满足第七

条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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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

经费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

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商标品牌对提升企业公众知

名度发挥明显的作用;

(二)符合知名商标品牌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

量控制,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

经营规范使用 5 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

(三)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产品销

售区域覆盖全省或全国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优势,

运用商标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近三年主商标产品

(服务)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前 10 位且年销售收

入 1 亿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

5 千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

2 千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

关联年销售额 2 千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四)商标保护效果明显。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

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维护自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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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

(五)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产品品

质管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

系。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

费者忠诚度较高。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宣传费不少

于 1 千万元或不低于年销售额的 3%,农产品、中间产品放

宽至 2%。

第十条 申报企业近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

报示范企业:

(一)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

事故受到执法监管行政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的;

(三)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其存在的

严重失信行为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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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出具信用已修复证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

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

第5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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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定示范企业应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

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

与发展规划、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

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

献等;

(三)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清单;

(五)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企业内部审计

部门出具的,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手签)确认

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恶意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行为及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审核意见;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5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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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评定申报应向当地县局提出申请。县

局进行实地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局。市局进行审核,经统一

公示后确定推荐名单,上报省局。

第十三条 省局对市局推荐的申报主体资格和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申报企业知识产

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

成评议意见和评议报告。

第十四条 在评议基础上,省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是否

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后提出示范企业建议名

单。

若有必要,省局可组织企业集中答辩或专家实地审查。

第十五条 省局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示范企业名单,公示时

间为 5 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省局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

必要的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

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省局审定后正式公布评

定示范企业名单,授予“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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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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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企业严格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

业”称号管理,不得转让、出借、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并

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市场声誉;

(二)接受省局及其委托市局的知识产权相关不定期抽

查;

(三)示范企业出现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应及时报告省

局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保护自主创新和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恶意侵权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公平秩序。

第十八条 示范企业管理实行数字化年报制度。在每年第

一季度,企业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将其上一年度的生

产经营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当地县局核实,由市局核总后

于第一季度末前报省局。

第5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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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十九条 示范企业合并、分立、移址或主营业务发生变

更的,应经当地市局向省局正式报告,需要保留“浙江省知

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则重新申报确认;变更企业名称

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知识产权变更证明(复印

件),再核实确认。

第二十条 示范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的,省局撤销其“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在三

年内不再受理其示范企业申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弄虚作假,骗取示范企业资格的;

(二)由于虚假宣传等,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

(三)发生故意、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保责任事故的;

(五)主营产品的核心专利或主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

宣告无效、撤销或注销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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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有效期 3 年。

省局或委托所在市局每 3 年组织对其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

合格的,取消“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十二条 参与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的

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严格遵守评定程序。

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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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5 日起试行,由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原《浙江省专利

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 号)和《浙江省商

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商标〔2015〕

15 号)同时废止。

第5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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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

通知

杭发改高技〔2020〕462 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决策

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 年第 34

号令)、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浙发改高技[2020]339 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

《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各区、

县(市)市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为我市申报省级

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做好储备。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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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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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附件:

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高质量发

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市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强化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创

新策源能力,营造创新生态体系,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

称“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发改委”)根据高水平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构

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需要,以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

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市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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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

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全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实

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面向国家、省市重大战略任

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产业和行业

需求为出发点,以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通过建

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

制,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

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加快重大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应用,促进产业基础

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提升产业技术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战略,根据杭州建设面向世

界的创新型城市、打造创新策源地和科创高地的需求,研究

攻关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关键

第548页

54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工艺;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

有重要应用价值、具备广阔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

化和系统集成示范,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

为我市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

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支撑;

(五)承接政府、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

术研究、验证、设计、试验任务,并为市场行业提供技术开

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参与

各类行业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七)为培育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做储备。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

第549页

54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

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积极组织、参与国家、省市产业关键核心技术、

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

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

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承当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

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

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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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中心建设及运

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

政策文件,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择

优择需”予以认定;

(三)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运行

评价。

第七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发改部门、市属

企业、在杭中央企业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

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

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责任: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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