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发布时间:2022-6-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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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500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 年 1 月 24 日(此件公开发布)嘉兴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十条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新基建,引领新模式,培育新示范,以工业互联网建设和应用推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升级提升1.加快 5G+工业互联网应用。重点推动 5G 在相关行业的先导应用,支持以5G、IPV6、工业无线等新技术以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和智能边缘计算模型及设备改造升级企业内网。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 10 个、投资额(设备投资额和信息化投资额,下同)不低于 200 万元的企业内网改造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其中对列入国家级试点示范的项目给予 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2.加快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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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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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十条政

策措施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

新基建,引领新模式,培育新示范,以工业互联网建设和应用推进制造业企业数

字化转型,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升级提升

1.加快 5G+工业互联网应用。重点推动 5G 在相关行业的先导应用,支持以

5G、IPV6、工业无线等新技术以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和智能边缘计算模型及设备

改造升级企业内网。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 10 个、投资额(设备投资额和信息化

投资额,下同)不低于 200 万元的企业内网改造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 20%

给予补助,其中对列入国家级试点示范的项目给予 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加快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

建设,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并达到一定注册量和解析量的二级节点,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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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实现新增注册量达到 2000

万、日均解析量超 500 万次的二级节点运营单位,每年给予 50 万元的运营补助。

3.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工业互联网应用平台建设。重点推进传统优势行业、龙

头骨干企业、特色园区的行业级、企业级、区域级、产业链级、特定环节等工业

互联网应用平台建设。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 5 个、投资额不低于 300 万元的工业

互联网平台建设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其中对列入省级的平

台,按项目投资额的 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4.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安全态势感知、工业防火

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产品研发和应用,健全工业互联网应用平台安全保障能

力,培育工业互联网专业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指导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保

障建设。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 10 个、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信息安全系统建

设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 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提升

5.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能力、做大做强。对

服务企业数超 300 家、150 家,且连接设备数超 1 万台、5000 台的工业互联网平

台,分别给予 300 万元、150 万元的奖励;对每年新增用户数超 100 家、新增连

接设备数超 3000 台的平台,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上平台、用平台,

鼓励企业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提升。对入驻省级行

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且年服务费超过 30 万元以上的,软件部分的费用分年度

按比例给予补助,3 年补助比例分别为 60%、40%和 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终端生产设备数字化改造部分,在参照工信资金数字化改造项目政

策的基础上,再按照每接入一台生产设备奖励 20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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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100 万元。对年服务费低于 30 万元的企业,由各区出台政策给予补助。

6.加快工业互联网 APP 开发。大力推进工业互联网软件的开发应用,培育

一批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场景的工业 APP,推动工业 APP 向平台集聚,提供云化

服务,降低企业应用的技术门槛和投资额。对工业 APP 的开发项目,按项目投资

额的 30%给予补助;对年服务收入超过(或每年新增)500 万元的工业 APP 服务

商,给予实际营收 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7.加快工业大数据汇聚应用。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数据采集和应用开发,

对企业数据资源汇聚应用平台和人工智能应用,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 10 个、投

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对提供工业数

据深度挖掘服务且年服务收入超过(或每年新增)500 万元的优秀服务商,给予

实际营收 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生态创优

8.加快引培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及协同研发、

数据应用、创业孵化等公共创新服务载体。市区联动,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工

业互联网服务商落户,对在市区落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奖励;支

持本市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实施信息化机构分离,对独立运营并在市区注册的工业

互联网企业法人,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

9.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大力推动工业互联网产业集聚区建

设,鼓励各地积极布局工业互联网产业,推动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院

校及技术服务商等各类高端要素在重点产业园区集聚,打造具有嘉兴特色的工业

互联网产业集聚区。支持在市区建立工业互联网特色产业集聚区,每年给予 1000

万元的支持,连续补助 3 年,用于奖励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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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营造氛围深化企业服务。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举办工业互联网领域相关

峰会、论坛、大赛,开展企业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和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培训一

体化服务,每年择优选取最多 5 个非政府组织主办大会、论坛和大赛,按大会投

入的 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开展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或数字化转

型诊断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诊断报告落地实施且企业落地项目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的补贴。

本政策措施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与工信资金政策并行执行,若有冲

突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市级补助资金在工信资金中列支,市级承担不超过 50%,

转移支付至各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县级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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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复工复产工作专班办公室[2020]2 号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支持小微

企业(个体工商户)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嘉发改〔202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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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

1、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6 部门关于联合印发《绍兴市进一步

促进服务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意见》的通知(绍市发改综〔2022〕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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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

政策等八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2〕11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

干政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金融支持

稳进提质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

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能源保障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绍政办发〔2021〕29 号文件中的《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金融支持经

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绍政办发〔2020〕

36 号文件中的《绍兴市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

策》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26 日

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一)深入推进数字经济系统建设。加快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为核心的

数字经济系统建设。推进产业大脑建设,待省出台产业大脑建设及应用专项政策

后,出台相应市级政策。推进未来工厂建设,对当年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

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 1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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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二)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做强做大数字核心企业,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

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鼓励软件企业壮大,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

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

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

产品,奖励企业 50 万元。

(三)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

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 级及以上的奖励 30 万元、AA 级(单

元级)的奖励 20 万元;列入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

(项目),奖励 10 万元。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

台创建名单的公司,奖励 20 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公司,

奖励 30 万元;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的,奖励 10 万元;对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给予 25%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超过 100 家的,一次性奖

励相关平台 50 万元,超过 200 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 100 万元。鼓励“5G+

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入 1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积极鼓励工业软件 APP 化,当年首次列入工业

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 APP 优秀解决方案项目或企业的,奖励 20 万元。首次列

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

(四)鼓励 5G“新基建”及应用。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5G 基础建设和应用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2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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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五)推进集群强链建设。实施“双十双百”集群培育行动,对年度评为“领

先集群”的,奖励核心区所在政府 50 万元;对年度评为“领先产业链”的,奖励

核心区所在政府 20 万元。

(六)加快印染化工产业跨区域集聚提升。对跨区域集聚提升的印染、化工

企业项目,按照《绍兴市区印染化工电镀产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

市区印染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

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执行。建立市区化工产业集聚提升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化工

集聚提升项目建设;对投资超过 100 亿元的重特大跨区域集聚提升项目,可专项

组建项目投资基金支持,适用承接地招商政策。

(七)实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2.0 版。对当年列入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分行

业试点标杆区、县(市),奖励 20 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的所在开发区(园区),奖励 40 万元。对当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企业规范

公告名单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

(八)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当年新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

育名单的,奖励 100 万元。整合和引导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及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组

建新兴产业专项基金,并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新兴产业重大项

目。

(九)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珠)企业年营收

3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当年营收 1 亿元—3 亿元且同

比增长 12%及以上的,奖励 30 万元;当年销售 5000 万元—1 亿元且同比增长 15%

及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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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

师分别补助 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

能大赛金、银、铜奖的进行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三、着力提升平台能级

(十)支持园区平台提档升级。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对当年新增省级认

定小微园区,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

分别奖励园区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

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

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 10 万元;评为

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 30 万元。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 20 万元。

(十一)推进服务平台升级。深化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升级优化平台服

务功能,市级财政每年列支 150 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

(企业码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50 万元扶持属地综合

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

平台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经业务主管部

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县级工业行业协会,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四、大力培育企业“长高长壮”

(十二)打造“领航型”标杆企业。对年营收首次达到 10 亿元、20 亿元、

50 亿元、100 亿元、200 亿元、500 亿元的独立核算单体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

汇总统计且在当地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 50%),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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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对认定为

省级“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奖励 100 万元。

(十三)壮大“冠军型”创新企业。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

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10 万元;

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 80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 10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奖励 10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 50 万元。

(十四)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省

级企业管理成绩突出个人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5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五星

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十五)扶持“种子型”小微企业。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

进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

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

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小微企业“小升规”,奖

励 10 万元;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在当年 11 月前完成首次月度上规的,奖励 15

万元。退出网上直报后重新进入的企业不予奖励。

(十六)实行“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根据《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

行动方案》,实行激励政策扶持。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

专项激励政策》。

五、推进制造业有效投资

(十七)鼓励加大工业投资。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 6%予以奖励。其中,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市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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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增加奖励 2 个百分点;列入省“五个一批”

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

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或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的,增加奖励 4 个百

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

2 年内有效)。

(十八)加快智能制造提升。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对符合要

求的咨询诊断报告,诊断费用全额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对当年新设且

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工程服务机构,奖励 5 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

务机构的,每家给予奖励 10 万元。

六、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十九)大力发展首台(套)产品。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

(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奖励 30 万

元。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分别奖励 100 万

元、50 万元、25 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奖励 10 万

元。对企业购置使用首台(套)整机装备或成套装备(含前三套装备或首批次装

备)且总价超过 500 万元,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的,给予 10%奖

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地方应用奖励可与省级应用奖励同时享受。同一首台

(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实行市级首台(套)装

备保险阶梯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装备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

以及市级首台(套)装备首年度实际保费的 65%给予保险补偿,从次年开始保险

补偿比例逐年递减 10%,每年补偿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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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产品被评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执行上级保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

受地方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

(二十)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

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 设计奖、

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 奖,IDEA、金顶奖、金

剪刀奖、国际 A 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奖励

5 万元。

(二十一)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

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

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

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

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

(二十二)鼓励创新能力迭代升级。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

新中心,分别奖励 1000 万元、50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

中心,分别奖励 500 万元、100 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

励 100 万元、30 万元。

(二十三)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

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 10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

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 200 万元、30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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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 1 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奖励 500

万元;获得化学药品 2 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 2 类、3 类注册

批件并量产的,奖励 200 万元;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奖励

100 万元。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 100 万元;

相关品种量产后,再奖励 100 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

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 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不超过 50 万元。

(二十四)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

销售额给予 1%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

格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

可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新取得 A 类、B 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

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

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奖励 10 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

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当

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 10 万元。

七、提升产业发展“标识度”

(二十五)培育发展自主品牌。鼓励企业整体规划自主商标品牌发展,当年

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 10 万

元。对产品获评“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

(二十六)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

分别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

新奖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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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的组织,奖励 50 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每

增加 1 张证书奖励 10 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

证证书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每增加 1 张证书奖励 5 万元,最多不超过 20 万

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 5 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

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

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奖励 2 万元。

(二十七)鼓励标准化提升。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

元、10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 25 万元;参与制(修)订

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

奖励 20 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 10 万

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

10 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

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承担市

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 10 万元。

八、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二十八)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列入市“循环经济 850 工程建设计划”并

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

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

业称号的,奖励 10 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 5 万元。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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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奖励 5 万元。

(二十九)支持企业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业企业节能

改造诊断咨询服务,对符合节能诊断报告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数据填报、推动企

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按每份节能诊断报告 3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十)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

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

当年被评为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奖励 30 万元。

(三十一)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

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

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 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十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

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 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

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 千瓦按设备投资 30%给予补助,功率<150 千

瓦按设备投资 20%给予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

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 15%补助。直流充电设施(含交

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 600 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

不超过 200 元/千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加氢站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

能力 500 千克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设备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

超过 200 万元。鼓励引导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对终端氢

气销售价格不高于 35 元/公斤的加氢站运营企业,按 10 元/千克给予加氢补贴。

九、附则

第533页

532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

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

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

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

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

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

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

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

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

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

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

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

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534页

533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

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运行补助。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

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

业,奖励 20 万元。

(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年度研发设计、物

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 300 万元的规上生

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 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鼓励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设立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数据运算等生

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可享受用地性质不变、水电气价不变政策,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上的规上

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

(三)推动跨界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

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 8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

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

50 万元、8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 2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

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给予不超过 150 万元启

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年补

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

第535页

534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

假区,奖励 200 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

50 万元。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 100 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

40 分钟以上的,经验收,补助 30 万元。

(五)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营地,

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

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鼓励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参加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补助 10 万元。

(六)鼓励发展过夜旅游。加大“全市游”黄金旅游线路推广力度,对接待

境内过夜游客 2000 人次/年(每晚计 1 人次,依次类推)以上旅行社,按 10 元/

人次奖励;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 1000 人次/年以上的旅行社,按 50 元/人次奖励。

(七)支持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对市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 200

人以上的大型团队来绍旅游,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

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给予补助 1 万元、1.5 万元。对

市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 500 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来绍旅游并停靠,

且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

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补助 10 万元、5 万元。对市内外旅行社组织

自驾单次规模 30 辆(含)、100 人(含)以上,在绍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

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 1 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对固定发班绍兴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 30 班以上、2000 人

以上,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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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的,奖励 10 万元。“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八)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的全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

社,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

别奖励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1.5 亿元、2 亿

元的旅行社,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鼓励旅行社参与 ISO 国际质

量体系认证。

(九)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新设旅游产业类院

系,对新开办旅游学院的,奖励 50 万元;对新开设旅游产业类专业的,每个专业

奖励 10 万元。对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奖励 2000 元、6000

元、1 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 1000 元。

(十)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对经组织,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创旅游

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逐级获奖的,

给予差额奖励。

(十一)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客房数100间以上三星级、

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

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

“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

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

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 1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

30 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银宿级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奖励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鼓励星级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鼓励旅游饭店

第537页

536

开展智慧化建设。

(十二)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对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项

目,按实际贷款额予以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计利息总额的

50%,单个项目补助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贴息期不超过 3 年。在绍兴市体育产业

发展资金项目库入库的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体育

奖励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

(十三)鼓励创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项目。被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

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成

功创建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奖励 50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

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

(十四)鼓励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 20 大体育品牌赛事,一类、二类、

三类分别补助 80—100 万元、50—80 万元、30—50 万元。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

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总投入 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体育产业发

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给

予实际总费用 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各区、县(市)体育企业参

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相关会展,补助展位费金额的 50%。

(十五)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在全市起示范作用、体育服务类年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分档给予当年

营业收入 5%—7%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被新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

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 20 万元。

(十六)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 6 万

元以上的 X 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 3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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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6 万元。对新获得全省一级保安服务企业、全省保安服务企业先进单位的,

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十七)调整优化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

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奖励 100 元,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 300 万元。

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 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

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 10%予以奖励,每个港口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水运企业

新购置 500 吨级以上船舶,船龄 1 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 12 月 31 日)每艘奖

励 20 万元,超过 1 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 1 万元(不足一年计一年),船龄超过 10

年的不予奖励。对承接“公转铁”项目成效显著的运输等相关企业,按每标箱 100

元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

(十八)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 3A、4A、5A 级物流企业,分别奖

励 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对国家 A 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5000

万元、1 亿元、1.5 亿元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对首次申请

获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奖励 30 万元。对评定为

部级、省级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十九)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 1000 万元、2000 万元、

3000 万元、5000 万元且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电商企业,首次

申报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二十)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

办公使用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直播间数量 10 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 3000

次,奖励 20 万元。对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包括 MCN 机构),每签约 1 名头部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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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平台粉丝数 100 万以上且为企业带货额 500 万元以上),奖励 10 万元。

(二十一)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

的企业(包括重点培育电商平台、重点培育跨境电商服务商、跨境电商出口名牌、

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

最多补助一次)。对新评为 4A 级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

励 5 万元、3 万元;新评为 5A 级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二十二)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 3 天、标准展位数大于 300

个或面积大于 5000 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根据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

方分 50 万元、70 万元、90 万元、120 万元四档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或

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 10%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

上,对新增展位奖励 1000 元/展位。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

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 30%予以奖

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 3 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

积 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 20%予以奖励。

(二十三)积极引进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

办 3 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 400 个以上,在第二十

二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 20 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

的展会,每届增加 5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引入国家级展会机构或

国外知名展会公司举办规模达展览面积 1 万平方米及以上,且标准展位达到 500

个及以上的展会,对引荐机构或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于引进已获得全球展览

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奖励 30 万元。对引进的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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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展会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的,前三年每年分

别给予机构(公司)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补助。

(二十四)加快会展企业及品牌展会培育。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

会营业额达到 800 万元的,奖励 30 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 500 万

元再奖励 15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全国三个及以上城市举办且年度

总展览面积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奖励 30 万元;对在境外三

个及以上城市举办且年度总展览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奖

励 50 万元。

(二十五)支持对展会品牌化认证。对新获得 UFI 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

场馆,奖励 30 万元。对取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

的会展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市级品牌会展评定的展会项目,给予主办方

奖励 10 万元。

(二十六)提升展馆及配套服务。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 5000 平方米及以上

的展会达到 5 场以上,每增加 1 场奖励 10 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设立物流快递、布展设计、特装搭建、知识产权咨询四项硬件性能配套服务,

且达到对参展人员、来访客商、成交统计要求的场馆,奖励 50 万元。

(二十七)推动展会服务信息化升级。对搭建展馆信息化、智能化服务功能

的数字化服务平台,给予建设费用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积极采用数

字化技术进行网上登记注册、信息查询、展商与观众互动、数据管理的会展企业,

给予信息平台建设费用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经评定的会展业公共服

务信息平台、标准化推进、会展业统计系统和展会评估体系设计方案,给予方案

设计单位 2 万元奖励。对在“绍兴云展平台”上举办的线上展会,根据参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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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采购商数以及洽谈时间和场次,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

(二十八)加快会展人才培育。对会展机构在国内外知名刊物发表会展相关

研究成果,并得到政府采纳的,奖励 2 万元。对会展机构(高校)研究制定关于

绿色会展、智慧会展、会议会展服务等相关行业标准,得到国家相关行业权威部

门评定的,奖励 10 万元。对开展经评定的会展培训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

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举办经评定的全市会展企业中高

层人员培训班,且人数不少于 50 人、培训时间 3 天以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

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会展机构组织的线上会展人才培

训,1 个月培训周期内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15 课时、培训人次不少于 3000 人次

的,经评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培训机构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二十九)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

服务产业园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一年后,奖励

2 万元—10 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房租补

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 2 万元/年、1 万元/年、6000 元/年。

(三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对服务机构按其营业收入的 3%予

以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和优

秀项目,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被评选为市级优秀的服务机构,奖励 5

万元。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

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 5000 元、境外展位每个 3 万元奖励。

(三十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智。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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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或年薪 30 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给予每

人次 5000 元—2 万元引才奖励,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对为企业引进 5 人(含)

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次 500 元—800 元奖励,

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 100 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 2

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每场不超过 10 万

元。

(三十二)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培养。对全市 HR 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奖励 2000 元—8000 元。

(三十三)鼓励商务楼宇发展。地上总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办公

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 60%以上的楼宇,引入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达到 10 家

以上,楼宇当年销售总额超过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

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7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次年起年销售总额同比增长 15%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

元、70 万元、100 万元。

(三十四)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

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

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 200 万元、150 万元、

60 万元、40 万元和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四、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三十五)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

2500 平方米、投资额度不少于 1000 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经验收合格,奖励

30 万元。对开设 24 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 20%奖励,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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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不超过 5 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

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三十六)鼓励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新建符合省“四好农村路”标准、面

积 20 平方米及以上的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网点的企业,每个网

点补助 0.5 万元。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

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

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三十七)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

予创建主体 50 万元奖励。对集聚区建设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商户给予一定扶持。

(三十八)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

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 1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

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新评为省级、市级智慧商圈的运

营主体,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三十九)鼓励商业品牌能级提升。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商贸流通企业,

正式营业并产生销售额次年起,按第一年 50 万元、第二年 30 万元、第三年 20 万

元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顶级、一线、二线品牌专卖店的引进方,按品牌专卖

店实际装修费用(不含配套部分)的 20%予以补助,此项补助自品牌专卖店正式

营业次年起分三年按照 50%、30%、20%比例给予,单个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 60 万

元。对新开设 2000 平方米以上的进口商品网点,符合条件的自正式营业起给予

当年 40 万元、第二年 30 万元、第三年 30 万元奖励。

(四十)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对有 5 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

业重点企业,每新增 1 家 30 平方米及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奖励 5 万元,单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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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创造条件实现汇总结算的连锁企业,奖励 20

万元。

五、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四十一)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

分别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

新奖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

的组织,奖励 50 万元。当年新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每

家奖励 5 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

头企业,每家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

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新设立“老字号形象店”

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最高 20 万元;对新建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 10 家以

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最

高 50 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

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

家”,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四十二)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

元、10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 25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

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

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

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市标

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承担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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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

(四十三)支持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

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当年新评为省级物流园区提质

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

元。

(四十四)提升企业亩均效益。深入实施服务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

对当年被评为亩均效益省级、市级“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

元。

(四十五)鼓励企业“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

业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对月度、年度首次

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月度、

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月度新增

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

过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零售额超过 0.5 亿元、1 亿元、3 亿元的,分别奖

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

(四十六)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连续 2 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营

业收入 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3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

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对连续 2 年在库且均正增

长,当年销售额 2 亿元、5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30%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

励 10 万元、20 万元。对连续 2 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 5000 万元、1 亿

元以上且增速达 20%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对连续 2

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 5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且增速达 20%的限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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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

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

(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

外),夜间经济、“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

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

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军

民融合发展奖励、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体育业奖励补助、文创旅游商

品开发经营、展会品牌化认证、展会服务信息化、会展人才培育、加强人力资源

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及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奖励项目等事项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

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

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

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

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

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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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

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

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 1000 万元;对

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奖励 200 万元(晋升当年奖励 50 万

元;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 10 亿元的,奖励 150 万元)。

(二)对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 100 万元,兼并

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 50 万元,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

20 万元;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

的,奖励 50 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甲

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 10 万元。

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

(一)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

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

(二)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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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10 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国家

级 QC 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一)对承建工程或勘察设计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

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 100 万元,

参建单位奖励 20 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

励 30 万元,参建单位奖励 5 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

每个项目奖励 10 万元。

(二)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施工企业,

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当年质量工作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

奖励 50 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

励 30 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

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

目奖励 5 万元。

四、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

(一)对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

式农房项目,可予以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期间(2019—

2022 年),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农房,在属地财政补助基础上,市级再予以

100 元/平方米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5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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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 50 万元,

对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 20 万元。

(三)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

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单

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四)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

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 50 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50 万元)、35 元(单个项目最

高奖励 100 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 4%。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奖励

50%。

(五)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

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

过 200 万元)、80 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 150 万元)、60 元(单个项目奖

励最多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 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

奖励重复奖励)

(六)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非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和纳入老小区改

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设计和改造要求的,给予实施单位如下补助:旧窗

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每平方米 260 元,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每平方米 200

元;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予以补助;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

面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既有居住建筑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

(七)对纳入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年度接入计划的公共建筑实施单位给予数据

传输维护(含机房维护、数据传输专线、软硬件升级、安全监控、分析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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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经费补助,按不超过 40 万元予以补助。

五、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一)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

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 1 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

1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

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 1 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 10 万元奖励(每

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

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 1 年的个人,分别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给予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

负责人奖励 20 万元,给予获得“钱江杯”的项目负责人奖励 10 万元,给予当年

获得“兰花杯”的项目负责人奖励 5 万元。

(三)每年从省下拨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资金中划拨不少于 30 万元,用于

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专项培训。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

企业,给予投资额 10%补助,最高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对引进的优质建筑业企业,各地可制定保障政策;鼓励企业在市外承接业务,

各地可根据企业产值情况制定政策予以支持。

七、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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